1. 引言
“但凡”“凡是”通常被视为近义词,但是笔者发现某些情况下二者不能互换,如例(1) (2),这说明二者的用法不尽相同。
1) a. 凡是分数在85分以上、95分以下的同学,被评为优良生。
b.* 但凡分数在85分以上、95分以下的同学,被评为优良生。
2) a. 你想,但凡有准主意能把一千块钱给他吗?
b.* 你想,凡是有准主意能把一千块钱给他吗?
目前学界对“但凡”和“凡是”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辞书领域,以及语法化过程、词性探究、历史演变、语义语用功能等方面,在语义层面的对比研究相对较少。“凡是”的语义功能是表示总括性、归类性和条件性的意义[1],“凡是”在句中的出现通常需要一个“参照系”[2]。“但凡”作为副词也具有“总括性”和“归类性”,作为连词,“但凡”具有“条件生成性”[3]。从可计量性角度来看,“凡是”“但凡”的量化对象存在可计量性差异和主客观差异[4]。笔者认为目前学界对二者语料的观察较为全面,但缺乏系统性的解释,没有提取“贯穿珠子的线”。
基于例(1) (2)中的语言事实,我们认为虽然“但凡”和“凡是”在语义上近似,被视为近义词,但仍存在一些二者不能替换的情况,这说明二者的语义特征存在差异。本文致力于挖掘导致二者语义特征不同的因素,并试着分析“但凡”和“凡是”的主客观差异。
文章语料来自CCL、BCC语料库,部分为自拟语料。
2. “确定性”语义特征
对CCL语料库中二者的用法进行梳理时,笔者发现一个显著的问题:“凡是”几乎不搭配谓词性成分,在随机选取的1000条语料中,搭配谓词性成分的只有10条左右,占比约1%。“但凡”虽然也倾向于搭配体词性成分,但在抽取的440条语料中(来自2022年CCL语料库),搭配谓词性成分的情况约占总语料的25%左右,这说明“凡是”排斥谓词性成分而“但凡”不排斥。“指称(designation)和陈述(assertion)是语言中最基本的对立,体现在词类上,就是体词和谓词的对立,其中最典型的就是名词和动词的对立。指称性成分最重要的特征就是其空间性、陈述性成分最重要的特征是其时间性。”[5]动词的共性特征是时间性,其特点是流动的;名词的共性特征是空间性,其特点是静态的,这已成学界共识。在此基础上,我们进一步认为,名词的静态属性使得它们较动词来说更好把握,人们对物体认知的确定性要高于事件。“凡是”对谓词性成分的排斥说明说话人在使用“凡是”时,对于所谈论主体具有较高的确定性,而“但凡”对谓词性成分的接纳使得它搭配确定性强的成分时可接受度会降低。我们认为“言者确定性”是指说话人或句子主语对所言对象存在或存在状态的确定性,当它和物体联系时,名词外延的确定性与确定性成正比;当它和事件联系时,是指说话人或句子的主语对于谓语表达事件存在或存在状态的确定性。
3. 同现成分的“言者确定性”的说明
除了对同现成分名谓数量的统计外,我们还进一步考察了二者使用的具体情况,见图1。其中A区域为“A1 + N”;B区域包含“A2 + N、不定指光杆名词、已定事件”;C区域包含“不定事件、违实事件”。
Figure 1. Collocational components of “Danfan” and “Fanshi”
图1. “但凡”“凡是”的搭配成分
3.1. A区域
A区域是“A1 + N”,指包含定语的名词性成分,并且定语在语义上对范围的限制较为明确,此时一般只能使用“凡是”,例如(3)“分数85分以上、95分以下”构成了一个范围明确的封闭集合;“每天饮酒2两、连续一年以上”也是较为明确的定义,理论上基于此标准,我们可以确定“饮酒者”的数量。
3) a. 凡是(*但凡)分数在85分以上、95分以下的同学,被评为优良生。
b. 凡是(*但凡)每天饮白酒2两、连续一年以上者作为饮酒者。
3.2. 区域B
(一) A2 + N
B区域包含“A2 + N、光杆名词、已定事件”,该区域成分既有确定性又有不定性,此时既可以使用“但凡”也可以使用“凡是”。我们先来看“A2 + N”的情况。这些成分因名词自身的空间性而具备一定的确定性,但也有一定的不定性。如(4a)中的不定性来自定语限制的不明,“有点儿”是一种不确定的范围;(4b)则明确指出“肢体一段时间不灵活”的定义相对宽泛,不同于(3b),根据此定义无法确定“残疾人”的数量。
4) a. 凡是有点儿面子的人,或者家里有点儿财产的人,都被请来。
b. 澳大利亚对残疾人的定义相对宽泛。但凡肢体一段时间不灵活者,即可列为残疾。
(二) 光杆名词
“凡是”所引导的名词性成分通常有一个参照系,或是具有“归类性”,体现在句法上则是“凡是”引导的名词性成分通常要有修饰语,如上例(3~4)。然而,通过语料检索我们发现“凡是”有时也能引导光杆名词,例如(5)。实际上(5a)中的“女人”是以“她遇到的一切人”为参照系,其范围仍然是可以确定的;(5b)的情况相对复杂,整个句子表达了一种下定义的哲理性意味。关山岳(2012)也有关注这种情况“‘凡是’直接接表统称的名词,如:人、花……,表示一种普遍性和规律性,即普遍存在的现象。在语用层面上,这类句子多带有明显的哲理意味、隐喻意味,有些还具有一定的讽刺意味”,但并没有对此做出解释。我们认为这种下定义表达的言者确定性来自于释义意味本身,当说话人对光杆名词下定义时,该事件在主观世界的确定性很强,即下定义者认为自己所下定义与客观世界规律无限接近,这种确定性,为使用“凡是”提供了条件。
5) a. 她遇到的一切人,凡是女人都把她当作摇钱树;凡是男人,个个都把她看成玩物。
b. 凡是真理都有真理的普遍性。
例(5)中的句子都能替换为“但凡”,不会影响句子的合法性,如(6):
6) a. 她遇到的一切人,但凡女人都把她当作摇钱树;凡是男人,个个都把她看成玩物。
b. 但凡真理都有真理的普遍性。
此外,通过对“但凡”的语料考察,我们发现一些“但凡”接光杆名词的情况,不能用“凡是”替换,例如(7),光杆名词“比赛”缺乏参照系,且不是下定义语境的语境,语义上缺乏普遍性和规律性,丧失了确定性产生的条件,不能用“凡是”来引导。
7) 但凡(*凡是)比赛,黑压压的人群就挤满了球场周围,甚至兴隆街的交通也陷入混乱。
综上,光杆名词的情况分为两种:一种是存在(预设)更大参照范围;一种是下定义用法,在主观世界有强确定性。满足其一,则二者都能使用,都不满足,则丧失了言者确定性,只能使用“但凡”。
(三) 已定事件
我们再来看搭配“已定事件”的情况。“已定事件”包含过去事件和惯常规律事件,这些成分既有不定因素又有确定因素,因此既能使用“但凡”引导又能使用“凡是”引导。“现实性的事情,从时间上看,是实际已然的,即事实上过去完成说的和现在正在进行的或实际存在的事情,具有[已然]特征,并且说话人知道它在现实世界中的时空位置,具有认识上的确定性,具有[已定]特征。”[6]“惯常句和能力句是对人或某事物一贯具有的某种行为或能力的概括,具有较强的事实性和确定性”,例(8)的例子都是已定事件,基于事件本身的流动性能够使用“但凡”提问,而已定事件又不同程度体现一定的确定性,所以还能够使用“凡是”提问,在语料库中都有各自的语料体现。例(8a和8b)为过去事件,事件本身具有流动性,能用“但凡”引导,但因处于确定的时间位置,也能使用“凡是”;(8c和8d)为习俗、习惯,言者对其发生也较确定,所以既能使用“但凡”也能使用“凡是”。
8) a. 过去中山路上的几家电影院,凡是有新片上映,她几乎一场不落。
b. 过去在街市上开店,但凡打出了名气、树起了牌,总爱标榜一句“独此一家,别无分号”。
c. 如丰都一些地区以前有“晒菩萨”的习俗。凡是久晴无雨,老百姓就会把用木头雕成的山王菩萨抬到户外,在火辣辣的太阳下进行晾晒。
d. 蒋纬国对军队的等级观念甚是重视,平时,不论在何处,但凡遇到军阶比他高的人,他必先敬礼。
3.3. C区域
C区域是只能搭配“但凡”的情况,包括“不定事件”“违实事件”,例如(9a)说话人对“我有没有工夫”并不能确定,不具有“确定性”因素,所以不能使用“凡是”;而(9b)实际上是“没有准主意”,“但凡”后引导的是一种违实事件。
9) a. 我走了朋友,但凡(*凡是)我有工夫,一定不使这通讯有长期间的间断。
b. 你想,但凡(*凡是)有准主意能把一千块钱给他吗?
综上我们概括了“但凡”“凡是”基于言者确定性的用法异同,见表1。“但凡”“凡是”实际处于以言者确定度为标准的连续统两端,当言者对谈论成分的确定性越强,所具有的“确定性”因素越多时,此时使用“凡是”较为合适,反之,使用“但凡”更合适。
Table 1. A comparison of the basic usage of “Danfan” and “Fanshi”
表1. “但凡”“凡是”基本用法的异同
共现成分 |
确定性 |
不定性 |
用法选择 |
A1 + N |
空间属性;定语范围限制明确 |
* |
凡是 |
A2 + N |
空间属性;定语修饰 |
定语修饰范围不明确 |
凡是/但凡 |
光杆名词 |
隐含参照系;下定义;空间属性 |
没有定语对范围限制 |
过去事件 |
时间位置已知 |
时间属性 |
惯常、规律事件 |
发生的确定性 |
时间属性 |
不定事件 |
* |
事件发生的不确定 |
但凡 |
违实事件 |
* |
没有发生 |
4. “但凡”“凡是”的主客观差异
“凡是”句表明言者对所谈论对象较为确定,这说明说话人使用“凡是”通常在谈论自己有把握的事情,“但凡”句则相反,这种语义特性差异使得“凡是”句常用于客观陈述,较少用于主观表达。“凡是”常常用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中,客观陈述性较强,主观表达性较弱[7]。从认知语用学角度来看“凡是”因具有“表达说话人对于某人或某事的立场、态度和情感的特点”使得“凡是”在“法律、通知规定等应用语体中体现得较为突出。”[8]法律是我国最正式、严肃的书面语,法律条文使用“凡是”(省略为“凡”)而不用“但凡”,也证明了二者的差异。“凡是”倾向于搭配认知确定程度较高的成分,也表明说话人对所言事件的判断更加客观、严谨,符合法律的语义环境,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6)为例,“凡是”在法律中,没有“但凡”出现。例(10)中使用“凡是”表明“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收教育和改造”是没有例外的,更能体现法律的严肃和权威。
10) 第四十六条: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孙嘉铭(2025)考察“凡是”“但凡”涉及的整个语篇,指出二者的主客观差异也“表现在与特定传信语的搭配限制会发现二者搭配的传信词也有所不同”,“当相关信息的传信语是视觉感官动词或者与视觉感官相关的外壳名词(shell noun)”和“引证性传信语”时,句子中一般只能使用“凡是”,不能用“但凡”例如(11) (转引自孙嘉铭2025):
11) a. 记者在焦作、新乡、郑州等地看到,凡是/?但凡高水平的小康村,无一不有发达的乡镇企业作后盾。
b. 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凡是/?但凡大型基本建设项目如工厂、铁路、公路、水利工程,在选点、定线的时候,就要由建设部门和文物部门共同协作。
5. 结语
本文通过“言者确定性”这一语义特征,使用替换对比的方法,使语义相近的“但凡”和“凡是”的用法得到的梳理,将其置于连续统上,连续统两端无法相互替换的典型情况可以帮助我们进一步认识二者的语义和用法。然而文章对于“言者确定性”这一术语的解释仍然不够明确,缺乏学界内相关理论的支撑;“违实事件”的言者确定度似乎也不能简单归因于零。作为一种语义概念,“言者确定性”是否还可以解释其它类似的现象,也值得我们进一步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