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随着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蓬勃发展,社会生产生活中越来越广泛地应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数字信息通信技术,由此逐渐形成了一种新形态的劳动——数字劳动。数字劳动的出现进一步提升了数据在生产生活中的作用和地位,人们越来越离不开数据、通信、网络设备设施以及互联网媒体和应用,可以预见数字劳动在未来人类社会的劳动形式中所占的比重将会越来越大,所以有必要对数字劳动进行分析和研究,形成关于数字劳动的理论概念。从国内外学者对数字劳动的研究来看,关于数字劳动中一些重要问题的看法以及数字劳动概念的界定等方面尚未达成共识。数字劳动的概念界定涉及多方面、多维度,其中不仅包含了物质劳动和非物质劳动,也包括生产性劳动和非生产性劳动,不仅有传统的雇佣劳动,也有非雇佣劳动,并且数字劳动所带来的价值创造、价值分配和异化等也是数字劳动在数字化生产过程中的主要特征。本文从马克思劳动辩证法出发对数字劳动进行分析,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数字劳动的概念、特征、本质及其异化等问题,揭示数字资本主义生产模式下的劳资关系,探讨自由劳动的实现路径。
本文所探讨的数字劳动,是指在数字资本主义生产模式下,以数字技术为媒介,以数据的生产、采集、处理、分析和应用为核心内容的劳动形态。按照类型划分来看,其一是高技能创造性数字劳动。这类劳动通常需要较高的教育背景和专业技能,劳动者享有较大的自主性和创造性,其劳动成果具有较高的创新价值和稀缺性,更凸显马克思所述“自由劳动”的潜能。例如,人工智能算法工程师、软件架构师、数字产品设计师、高级数据分析师、网络作家、专业视频创作者等。其劳动关系可能表现为传统雇佣,也可能是高收入的自由职业。其二是低技能“微工作”型数字劳动。这类劳动通常任务碎片化、标准化,对专业技能要求较低,但重复性强、强度大。劳动者自主性有限,主要通过数字平台接收和完成指令性任务,更直接地延续并强化了传统异化劳动的特征,甚至因平台的“去劳动关系化”而面临更严峻的剥削。例如,数据标注员、内容审核员、搜索引擎优化评估员以及众包平台上的简单任务承接者等,其劳动关系灵活但极不稳定,收入往往与工作量直接挂钩且缺乏保障。下文的分析将兼顾这两种类型的共性特征与差异性表现。
2. 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辩证运动理解数字劳动
马克思的劳动辩证法思想,突出了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辩证运动,这一辩证运动是推动整个社会历史发展的根本动力。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资本主义生产的全过程进行了全面的剖析,把劳动置于人类生存发展的基础性地位。马克思指出:“劳动过程的简单要素是:有目的的活动或劳动本身,劳动对象和劳动资料。”[1]人们在劳动的过程中使生产的多方面要素结合起来,形成了社会生产力,与之相适应的生产关系也发展起来。生产关系就是“人们在他们的社会生活过程中、在他们的社会生活的生产中所处的各种关系。”[2]数字劳动的出现和发展,一方面使得生产力的内涵与形态发生变化,另一方面也改变了传统的生产关系,使生产关系呈现出多种多样的形式,对生产关系的变革提出了更多的要求。因此,要理解数字劳动的丰富内涵,有必要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出发对数字劳动进行分析。
2.1. 数字劳动的生产力呈现新特征
数字化技术的广泛应用,使得生产力的多个方面呈现出新形式。
首先,从劳动者来看,数字劳动对劳动者的劳动能力水平提出了较高要求,并且劳动形式上也发生一定变化。在劳动能力方面,由于数字劳动生产过程高度依赖于数字化技术手段,这对劳动者使用数字化技术的能力提出了相应要求,比如人脸识别代替了复杂重复的出入登记,但是要求劳动者有能力管理数据库系统、操作数字平台[3]。在劳动形式方面,数字劳动者的劳动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劳动更具创造性,比如从事短视频制作、网络小说创作、程序代码编写等工作;第二,劳动时间和空间更加灵活自由,完全由劳动者自己掌控工作的时间和地点;第三,劳动关系灵活化,表现出“零工”的特点,比如部分数字劳动者通过和第三方人力资源企业建立雇佣劳动关系,实际上却为大型数字平台劳动。
其次,从劳动资料来看,数据越来越成为一种劳动资料同其他劳动资料相结合,比如数控机床、工业机器人、电力电子器件、特殊加工装备单元、集成电路生产等高端制造业在生产过程中广泛运用数字技术,而这些技术的使用需要有数字化模型和数据信息作为支撑。马克思指出:“各种经济时代的区别,不在于生产什么,而在于怎样生产,用什么劳动资料生产。劳动资料不仅是人类劳动力发展的测量器,而且是劳动借以进行的社会关系的指示器。”[4]也就是说,在数字经济时代以高端信息技术作为劳动资料,这是数字生产方式的标志性特征。
最后,数据有时也作为一种劳动对象。传统劳动的劳动对象是现实存在的物质,而数字劳动的劳动对象则是数据。其中一些复杂的、非结构化的数据信息收集过程,需要依赖高端信息技术劳动资料体系。一些大型的资本数字平台,如同采集原料一般,大量地采集着各种数据信息作为数字化生产的“原材料”,再对这些数据资料经过加工和整合,最终创造出满足平台收益所需的数据信息库并生成数据产品,这时数据就是一种劳动对象。此外,数字劳动的劳动对象还具有虚拟性、多样性与复杂性、可重复性和可共享性等特征,这些特征使得劳动过程更加依赖数字化平台和数字化技术。
2.2. 数字劳动的生产关系表现出新形式
数字劳动生产关系的形式发生了较大变化,但实际上仍处在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私人占有的生产关系当中,劳动的核心特征仍是雇佣劳动。
从形式上来看,数字劳动的生产关系的新变化包括劳资关系的转变、去劳动关系化现象、新职业的发展与新型劳动关系的构建以及新个体劳动关系的形成等多个方面。第一,数字劳动中的劳动关系同传统的劳动关系相比较为灵活多样,表现为非雇佣制、众包、共享、零工等形式[5]。这种灵活化、自由化的劳动方式虽然使数字劳动者工作的时间、地点不受限制,但也给数字劳动者带来更多的不稳定性,一旦产生劳资冲突,劳动者必然处于不利地位。第二,数字经济时代大量新职业的快速涌现改变了企业用工模式,促使灵活就业盛行发展,其劳动关系也发生新变化,不再以传统的“一对一”雇佣模式,而是出现很多第三方企业和劳动者签订合同,或没有劳动合同直接通过数字平台进行劳动和创作。第三,数字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转型走向一种新个体劳动关系,其中的作用机制包括模糊劳动者身份、劳资双方利益共生等[6]。
从实质上来看,当前数字劳动并没有完全跳出资本的逻辑框架,劳动者的劳动形式还处在资本主义雇佣劳动的范畴当中,并且由于数字劳动的劳动时间和空间灵活化,导致工作和休闲之间的界限模糊,这在无形之中增加了劳动者的剩余劳动时间,资本家则占有了更多剩余价值。究其根本来看,数据作为一种新形态的生产资料,其最终的所有权仍然归属于资本家,这就决定了资本家拥有数字劳动的劳动力、劳动资料和劳动产品的分配权。
2.3. 数字劳动的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辩证联系
数字劳动的出现,改变了以往传统的劳动形态,出现了以数据信息的生成、使用、搜集、整理并最终形成数据产品的数字化劳动。首先,数字劳动生产关系发生了新变化,改变了原有的层级化生产结构,促进了生产关系向公正、高效的方向发展。其次,数字化技术改变了原有的生产组织形式,创造新型交换方式,并创新了社会成员参与分配的方式和方法。最后,数字劳动的生产力飞速发展,必然带来新的生产关系的变化,它既包括生产组织形式、交易形式,也包括权力分配、劳资关系、全球经济体系等方面的变化。这些都体现了数字劳动生产力发展不断促进数字劳动生产关系的变革,这是数字劳动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辩证联系的一个方面。
另一方面,数字劳动生产关系的变革不断推动数字生产力的发展。第一,数字化生产通过数字技术的运用形成了数据透明、权力再分配以及改变原有层级化、职能化的组织架构模式,这种新形式的生产关系能够有效提升社会整体劳动效率,推动生产力实现质的飞跃。第二,数字劳动的生产资料,数字技术的广泛应用使得生产资料中更多地包含了知识、技术等要素,极大增强了生产资料的社会共享性,能够以更快、成本更低的方式解决一些复杂问题。第三,数字劳动生产关系的变革使得数字技术在更大的程度上广泛应用,这强化了劳动者的技能,让劳动者适应数字生产力的要求,不断成为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的劳动者。
3. 从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的辩证关系剖析数字劳动
马克思的劳动辩证法从劳动自身的内部矛盾出发,分析劳动在不同历史阶段的演变过程,展现了劳动内在的否定性和斗争性。具体劳动与抽象劳动是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的重要范畴,也反映了马克思劳动辩证法的内涵。
3.1. 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及其辩证关系
具体劳动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背景下,劳动者根据自身需要和目的对劳动对象进行加工和改造的具体活动,具体劳动具有一定的形式,它以不同的目的、对象、手段和结果相区别,具体劳动创造商品的使用价值。而抽象劳动则是指撇开各种具体形式,只考虑劳动的一般性质,即人类劳动力的耗费,它是商品价值的源泉[7],抽象劳动代表的是一般性的人类劳动,没有质的区别只有量的差异,它创造商品的价值。
马克思认为,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辩证关系。首先,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是同一劳动过程的不同方面,具体劳动创造商品的使用价值,抽象劳动则形成商品的价值,对应的价值量通过交换来体现。其次,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是特殊性与普遍性的统一。具体劳动具有特殊性,它是由各种劳动的特殊性质和具体形式决定的,表明是什么样的劳动和怎样进行的劳动,生产性质不同的使用价值;而抽象劳动则具有共同性,是由人类劳动的普遍性决定的,反映生产商品的劳动的共同性,表明劳动量有多少和劳动时间有多长,形成性质相同的商品价值[8]。最后,具体劳动的特殊性和抽象劳动的普遍性统一于劳动过程。如果没有各种不同形式的具体劳动,也就无法衡量人类无差别劳动,即抽象劳动所代表的价值的量;如果没有抽象劳动对劳动价值量的衡量,那么各种具体劳动形成的不同商品之间则无法进行交换。
抽象劳动是以具体劳动为基础的,劳动者只有通过具体劳动才能表现出每种商品生产过程中所耗用劳动的具体形式。但是,在商品经济条件下,随着商品交换的发展,特定的具体劳动逐步抽象成了一种共同的劳动,因而商品的价值与商品生产过程中具体的劳动量无关,而与其生产的社会平均劳动时间有关,这是市场所决定的[7]。这一转变体现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特点,资本家通过购买和使用劳动力来进行生产,使劳动者的具体劳动转变为抽象劳动,进而无偿占有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来实现资本的积累。
3.2. 数字劳动中的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及其辩证关系
在数字劳动价值创造过程,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是两个不同的衡量维度。首先,数字劳动的具体劳动是生产商品时所进行的具体、有形的劳动过程,它决定了商品的使用价值,并且每种具体劳动都有其独特的目的、方法、手段和结果,例如数字劳动者在互联网平台上通过编写代码或设计软件应用,直接创造出满足用户需求的产品和服务。数字劳动的具体劳动主要体现在数据的生成、处理和分析等活动中,这些活动直接创造数据的使用价值,即数据产品能够满足特定的社会需求或解决特定的问题[9]。其次,数字劳动的抽象劳动则去除具体劳动的技术特征,表现为一种无差别的人类劳动,这种抽象劳动在数字化生产中表现为数据的收集、处理、分析和价值创造过程,这些活动虽然不直接产生具体的物质产品,但它们凝结成其他商品的价值,再通过市场交换最终得以实现这种价值。因此,与以往的实物商品生产不同,抽象劳动在数字劳动中的作用是通过数据价值增殖的形式体现出来的。
数字劳动的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仍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任何人类劳动都是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的统一体,如马克思所说,“一切劳动,从一方面看,是人类劳动力在生理学意义上的耗费;作为相同的或抽象的人类劳动,它形成商品价值。一切劳动,从另一方面看,是人类劳动力在特殊的有一定目的的形式上的耗费;作为具体的有用劳动,它生产使用价值”[10],数字劳动也不例外。首先,数字劳动的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是一个生产过程的两个方面。具体劳动形成数字化生产环节或数字产品的使用价值,抽象劳动则在生产过程中形成数字劳动成果的价值。比如集成电路制造过程中运用数字化技术设备进行生产,在生产过程中要涉及设计、制造、测试和封装等各个环节的具体劳动,这一生产过程同时包含了劳动者在具体工艺或操作中所付出的普遍性、无差别的抽象劳动。其次,数字劳动的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体现了劳动的特殊性和普遍性。部分数字劳动表现为网络使用者为数字平台提供没有劳动报酬的非生产性劳动,这类劳动通过平台用户的访问活动被数字化记录和收集,生成大数据产品供平台公司销售以获得利润,这种新形态的劳动形式体现了数字劳动的特殊性。另一部分数字劳动表现为提供技术性劳动和服务,比如对信息、数据等进行采集、编码、存储和赋值,用数字化模型分析海量数据了解市场消费者偏好,以提供更优质的定向服务。尽管这类数字劳动属于非物质劳动,但仍然没有改变其作为生产性劳动的本质,并且最终形成的数字商品的价值是通过抽象劳动来衡量的,这符合马克思对生产性劳动的定义和价值创造过程的分析,因而也体现了数字劳动的普遍性。
3.3. 数字劳动产品价值形成的特殊性
数据产品作为数字劳动的核心产物,其价值形成过程相较于传统商品呈现出显著的特殊性,这要求我们对马克思的价值理论进行当代的拓展性理解。
首先,价值源泉的聚合性与隐性化。单一用户的行为数据(如一次点击、一条评论)看似微不足道,不直接形成价值。但其特殊性在于,海量用户的集体行为通过数字平台被持续地、无偿地采集和汇聚,最终形成一个有巨大商业价值的数据库,“用户生成数据的经济价值并非源自单一数据点的独立价值,而是企业通过高级分析技术提炼数据中的洞察力,形成能够指导决策和优化运营的数据智能,再通过数据的整合、加工和再利用,创造出可在数据市场中交易的社会化数据产品,从而实现数据的经济价值”[11]。这意味着,价值源泉是无数个体的非生产性、无酬数字劳动的聚合,其劳动贡献被深深地隐藏在聚合数据之中并趋于隐性化。
其次,价值实现的间接性与延时性。数据产品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使用方的决策和行为上,而非产品本身,其价值实现过程耗时长且难以直接归因,具有间接性和延时性。而且,数据产品的价值并非在数字劳动生产完成的瞬间就直接实现,其价值实现路径是间接的,比如平台将聚合后的数据通过算法进行分析、加工,形成用户画像、趋势预测等数据产品,进而用于优化广告投放、精准营销、信用评级或直接作为商品交易。这个过程具有明显的延时性,这使得数据产品的价值衡量难以用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所界定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作为直接尺度。
最后,价值增殖的无限性与共享成本的低廉性。传统物质商品在消费中会磨损耗尽,而数据产品可以被无限次复制、共享和重复使用而几乎没有损耗。这使得数据一旦被生产出来,其劳动成本趋近于零,但却能带来持续的,甚至指数级的价值增殖。此外,数据具有非竞争性,即一个数据可以被多个主体同时使用,而不会减少其价值,反而可能通过多主体的共享和再利用,进一步提升其价值。这种特性使得数据在使用过程中能够实现价值的无限增殖。因此,平台巨头由于占据数据资源的所有权,能够以极低的成本获取和维持垄断地位,从而占有绝大部分由集体数字劳动所创造的价值。
因此,数据产品的价值形成是一个社会性的、集体的、隐性的劳动过程与资本通过技术手段进行独占和变现的过程相结合的结果,这构成了数字资本主义剥削的新形式。
4. 从异化劳动与自由劳动的辩证关系透视数字劳动
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将劳动的本质理解为“自由的”活动,他指出:“一个种的整体特性、种的类特性就在于生命活动的性质,而自由的有意识的活动恰恰就是人的类特性”[12]。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异化的劳动状态普遍存在于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当中。这是因为资本主义生产是服务于资本增殖的,而不是为了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资本主义生产体系下劳动的现实表现引发了马克思对劳动本质的深切思考,由此出发他开始反思劳动的异化现象,进而对资本主义社会的生产方式展开了全面批判,揭开了资本家无偿占有劳动者所创造的剩余价值的秘密[13]。
4.1. 异化劳动和自由劳动的辩证关系
异化劳动是指在资本主义生产条件下,“工人与自己的劳动产品的异化、劳动活动本身的异化、人的类本质的异化以及人同人相异化”[12],这种异化状态导致劳动者无法通过劳动确证并实现自我价值和才能的自由发展,反而被物化为资本家的生产工具。自由劳动是指劳动者不仅可以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生存资料而且在劳动的过程中不断丰富、发展自身各方面的才能,不断提高劳动的创造性,以此来实现自身的价值,最终形成全面发展的人。
马克思对资本主义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深刻的批判,揭示了异化劳动与自由劳动的辩证关系。马克思认为,“共产主义是对私有财产即人的自我异化的积极的扬弃,因而是通过人并且为了人而对人的本质的真正占有;因此,它是人向自身、也就是向社会的即合乎人性的人的复归,这种复归是完全的复归,是自觉实现并在以往发展的全部财富的范围内实现的复归”[12]。这就是说,自由劳动的形成和发展必须以异化劳动阶段所累积的物质财富为前提。虽然异化劳动造成了人的片面发展和不自由的生存状态,但这是人类劳动历史发展过程中的必经之路,也正如马克思所说“自我异化的扬弃同自我异化走的是同一条道路”[12]。可见,异化劳动与自由劳动之间存在着深刻的辩证关系。
4.2. 数字劳动中的异化劳动与自由劳动
当前数字劳动中既有异化劳动也有自由劳动。一方面,数字劳动在某种程度上打破了资本主义生产框架下对劳动者的束缚,赋予了劳动者更多的自主权,但是另一方面,伴随数字资本主义的兴起,劳动的异化问题也日益突出。数字劳动所表现出来的劳动过程数字化、劳动时间和空间灵活化的特征,本来是对传统的物质生产劳动的变革和发展,然而这种特征又被资本所利用,数字资本家拥有数字生产关键技术和数据信息库的所有权,从而拥有了对数字劳动者和数字产品的分配权,使劳动者持续为资本增殖服务。
数字劳动异化体现数字经济时代资本主义生产的特征。相较于传统的劳动方式,数字劳动给劳动者提供了更多的自由时间和空间。但是,透过种种表象我们可以发现,数字劳动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密切相连,数字劳动所表现出来的“自由性”特征,其实是带有一定欺骗性的。一方面,劳动和休闲时间之间的界线越来越模糊,资本逐利的本性使它必然将对劳动者的支配范围从专门的工作时间延伸到休闲时间,进一步使人的全部时间都变成了为资本服务的工作时间从而限制自身的全面发展。另一方面,数字劳动让更多劳动者把劳动投入数字商品生产过程中,数字劳动者能够运用自身的技能、知识和创造力与目标客户进行交互,但资本家仍能凭借对数字平台的掌控,从劳动者的劳动中获取剩余价值,并实现对劳动者的支配。
数字劳动当前处在高速发展阶段,同工业时代的劳动相比,数字劳动在劳动的时空、形式、内容等多个方面都体现出自由化的特征,但是其本质上仍然没有脱离资本主义生产模式下异化的劳动状态,人的发展是片面的、被束缚的。“在马克思看来,真正的问题不在于技术。即便是今天,一般数据和数字化的中介,也并不一定成为异化的根源,而最基本的根源,仍然需要从政治经济学批判(即生产关系批判)中来寻找”[14],因此我们必须秉承马克思的批判精神,通过对数字劳动异化的批判性分析寻找自由劳动的实现方式。
4.3. 扬弃数字劳动异化走向自由劳动的路径
通过马克思劳动辩证法的分析,当前数字劳动的本质仍未超越异化劳动,因此需结合现实,从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层面探索扬弃数字劳动异化的路径。
宏观层面,构建公正的数字经济治理框架。首先,变革数字生产资料所有制。数字劳动异化产生的根源就在于平台和数据信息的所有权归属于资本家,致使资本家能够在无形之中支配劳动者。只有改变数字平台以及数据信息的私有制,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才能瓦解数字劳动异化生成的基础,从根本上解决数字劳动的异化问题。因此,可以探索建立数据公有制或数据集体所有制的实现形式,明确数据作为关键生产要素,其产生的剩余价值应由社会共享。比如设立“数据基金”,将集体行为的无偿数字劳动相关数据产生的部分利润用于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回馈作为数据最终来源的广大用户。其次,推行合理的数字税制。数字税的推行可以被视为一种制度性调节手段,通过税收制度的调整来规范数字资本的运作,从而间接影响数字劳动的异化问题。例如,针对大型数字平台征收“数据税”或“数字服务税”[15],将其超额利润部分返还社会,用以补偿社会基础数据资源的价值,以此促使平台企业更加关注劳动者的权益,资助数字技能的公共培训项目,调节数字资本的无序扩张。
中观层面,创新劳动组织与监管模式。首先,支持平台劳动者工会建设。数字劳动者由于个体化、碎片化特征,难以形成聚合化的整体,工会组织可以提供组织化、集体化的权利维护渠道,增强其集体谈判能力。同时,工会组织可以参与平台算法规则的制定,赋予劳动者知情权和异议权,支持工会为劳动者提供技能指导、法律咨询等服务[16],以此鼓励和支持零工经济工作者、数字“微工作”者组建或加入工会组织,通过集体谈判争取公平的劳动计价、算法透明、工作保障和福利待遇,增强劳动者面对平台的议价能力。其次,加强算法监管与透明度。推动立法构建信息共享机制,要求平台公开其算法管理的基本规则,比如明确订单分配、绩效评估、报酬计算的规则和机制,确保算法的公平、非歧视性,并建立有效的申诉和人工复核机制。通过公开算法的运行机制,能有效界定数据共享的范围和边界,进一步制定数据使用和交易的规范化流程,确立统一的数据信息分类体系,对数据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进行界定,以此强化对公共数据的保护,推动大数据平台承担社会责任和义务,更好地关注公众权益与弱势人群。
微观层面,强化劳动者的主体性与能力。劳动者需树立终身学习理念以此提升数字素养。数字劳动通过互联网、人工智能和大数据的应用,打破了地域边界,拓宽了交流的空间,打开了人们的眼界,为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创造了物质条件。但与此同时,数字劳动依赖数字平台和网络信息技术,涉及多个领域,包括外卖、网约车、社交媒体和知识付费等,这要求劳动者具备多种技能和知识,从而增加了工作的复杂性,这些都对数字劳动者的学习能力提出了较高要求。“在瞬息万变的数字化时代,将个人生命周期分割为前后相继的‘学习期’和‘工作期’的传统模式已经彻底过时”[17],“想要不被淘汰只有一条路:一辈子不断学习,不断打造全新的自己”[18]。因此,劳动者必须持续不断地学习新的知识和技能,主动适应变化,培养数字劳动技能和批判性思维等能力,运用数据、信息和知识等数字生产要素,借助高科技数字劳动工具,完善和增强自身的能力,这样才能“全面发挥他们的得到全面发展的才能”,“随着个人的全面发展,他们的生产力也增长起来”[19],人才能够获得自由解放,人的多种不同的社会需要才能够实现。
基金项目
本文受西南民族大学2024年研究生创新型科研项目“数字经济视阈下马克思的劳动辩证法研究”(YCYB2024018)的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