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谟的自由与必然之辨
Hume’s Distinction between Liberty and Necessity
DOI: 10.12677/acpp.2025.1410503, PDF, HTML, XML,   
作者: 谢晓涵:郑州大学哲学学院,河南 郑州
关键词: 自由与必然休谟道德实践Liberty and Necessity Hume Moral Practice
摘要: 自由与必然似乎一直作为一组对立的范畴出现在近代西方哲学的发展路径中,休谟在其著作《人类理解研究》中提出,一切有关自由与必然的争论都源自词义含混,并对必然和自由两词各自进行了详细的说明。首先,他站在经验主义的立场上,将必然解释为因果关系,也就是人心通过习惯所总结出的物象的恒常伴随现象。其次,在此基础上,他论证了必然不仅在自然界,也在人心中起支配作用,这就意味着特定原因必然产生特定结果,也就为人的自由提供了基础。因此,自由的定义便是人选择作为和不作为的能力。最后,他以此说明自由与必然并非对立,而是自由与限制对立。但通过与其他几位哲学家对自由以及必然论述的比较我们可以发现,关于自由与必然的争论似乎不能仅仅归结于词义含混,而更在于论述角度的差异。
Abstract: Liberty and necessity have long appeared as a set of opposing categories in the development of modern Western philosophy. In his work An Enquiry Concerning Human Understanding, Hume proposed that all debates concerning liberty and necessity arise from ambiguities in terminology, and provided detailed explanations for both terms. First, from an empiricist standpoint, he interpreted necessity as causal relationships—that is, the constant conjunction of phenomena summarized by the mind through habit. Second, building on this, he argued that necessity governs not only the natural world but also the human mind, meaning that specific causes necessarily produce specific effects, thereby establishing a foundation for human liberty. Thus, he defined liberty as the ability to choose to act or not to act. Finally, he demonstrated that liberty and necessity are not opposed; rather, liberty is opposed to constraint. However, by comparing Hume’s views with those of other philosophers on liberty and necessity, we find that the debate cannot be reduced solely to terminological ambiguity but also stems from differences in perspective.
文章引用:谢晓涵. 休谟的自由与必然之辨[J]. 哲学进展, 2025, 14(10): 97-102. https://doi.org/10.12677/acpp.2025.1410503

1. 自由与必然问题的来源

在《人类理解研究》第八章的开头,休谟就提到,在哲学以及科学的争辩中,首先应当被确定的是词句的意义,也就是说辩论的前提是双方对使用的概念拥有相同的定义,而现实往往正好相反。哲学家对创造概念似乎乐此不疲,在争辩中,他们对所用的词汇附上各种不同的意义。而含糊的词句,正是阻止人们互相理解的罪魁祸首。

紧接着,休谟阐述道,所谓自由与必然的问题正是由词义含糊带来的结果之一,“无论是学者还是普通人,对这个问题的看法其实是一致的。只需几条清晰的定义,就能终结这场争论。”

2. 休谟的必然学说

(一) “必然”的意义

休谟首先对“必然”一词进行了考察,必然意味着物质在作用中被某种力量驱动,在因果关系的作用下,自然结果被其原因的力量决定,并且特定情节只导向特定结果,而不会产生其他结果。说明物质受必然力量驱动的具体例子就是:物体的运动受自然法则支配,运动的方向与速度都被该因果法则精确规定。科幻小说《三体》中以打台球为比喻:以同一力度、同一角度击打母球,所产生的结果,也就是该母球的运动轨迹、速度,是否击打到子球,子球的碰撞程度必定是相同的。而三体人在小说中企图破坏的就是这一必然法则,即在上述同样的条件下击打母球,台球的运动轨迹、速度各不相同。也就是说,同样的原因能产生出无数混乱、无序的结果。文中的三体人正是通过这样的手段干涉人类的粒子对撞实验,从而摧毁人类自然科学的基础。由此看出,离开必然法则支配的物质世界是荒谬的、不可理解的。在休谟的语境中,“必然”相当于物质世界中的自然法则,也就是因果关系。休谟的哲学中对因果关系的阐释也占有很重要的部分。

(二) “必然”观念的来源及运用

解释了“必然”在此的含义之后,休谟进一步说明了关于“必然”的观念是如何建立的,这也就联系到其学说中经验主义的部分。休谟认为,人的一切观念都来自于印象。要说明这一结论,就要从休谟对知觉的分类入手。他将人类的思维能力,或者说心灵能力称为知觉,而知觉分为两种,一种是人当下的情绪或感觉,这种知觉是强烈的、活跃的,休谟称之为“印象”。“就是指我们有所听,有所见,有所触,有所爱,有所憎,有所欲,有所意时的知觉而言。”[1]而另一种知觉,是通过记忆或想象摹仿上述的感受,这种知觉被休谟视为较为钝弱的,较不活跃的,称之为“观念”。根据现实经验,观念看似毫无边界,实际上仍局限于感官和经验的范围之内,“人心所有的全部创造力,只不过是把感官和经验供给于我们的材料混合、调换、增加或减少罢了,它并不是什么奇特的官能。”由此得出结论:“思想中的一切材料都是由外部的或内部的感觉来的。”观念不过是印象的摹仿。

回到对“必然”观念来源的考察。如果自然处于变化之中,任何两个物象都无相似之处,如莱布尼茨所言:“世界上没有两片相同的树叶”。在这样强调质变的观点下,我们便无法得到任何有关必然或联系的观念。在这种情况下,物象之间的关系是无法生成的,而只能是相互伴随的,即一个跟着另一个,而不是一个产生了另一个。因此,因果关系的实质是不可知的,一切关于自然作用的推断也将停止,对于任何“存在”只能通过记忆和感官为人所知。这一结论呼应了前文所提及的休谟对知觉来源的分析——感官直接感觉产生的印象和记忆或想象摹仿出来的观念。而休谟的这段论述也与其不可知论息息相关,休谟在此之前对因果关系的来源进行了详细阐述,首先,他站在经验主义的立场上说明了人的一切思维活动都是依照感官带来的现实感受,而非唯理论主义者所认为的先天理性。其次,人在经验中观察到物象之间的恒常伴随,由人心中习惯的力量产生对于因果关系的观念。但对于因果关系的实质,抑或是自然神秘的作用,人是一无所知的。但即使自然作用的本质不可知,也不妨碍人由恒常不变的自然作用产生出关于因果关系的观念,即“必然”观念。“在自然作用中,相似的各种物象是恒常会合在一块的,而且我们的心也被习惯所决定,由一种物象的出现来推断另一种物象的存在。”这就是“必然”的本质,而超出物象恒常会合的推断并无合理依据。休谟在此无疑是将“必然”限制在了经验世界,限制在了自然作用之中,将“必然”一词同因果关系划上了等号。并且,休谟还认为因果关系也在一切人的有意动作中发生作用,这就意味着一切人都是相信此必然学说的,进一步说明了有关必然的一切争论都来源于语词含糊造成的互相不理解。

对于人的有意活动是否受必然性支配,这就要考察人性法则是否如同自然法则一般拥有一致性,拥有一致性就意味着物象或事件的恒常伴随——特定原因必然造成特定结果,也就等同于因果关系成立,也就等同于人的有意活动也受必然性支配。尽管有意活动虽然常常造成动机与结果不符的局面,但现实中我们一般还是认为人性中拥有一致的法则,理由如下:首先,不同国家、不同文化体制下的人们纵然有各种不同的方法来表达自己,例如在中国,点头表示赞同,而在印度,摇头表示赞同。但人类的情绪是共通的,喜怒哀乐即使在表现形式上一致,在内核上仍是相同的,这就在行为动机,也就是原因上提供了一定程度的情感基础。其次,虽然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人性是看似不规则的,例如人受自身的精神状态、情绪的影响从而使其行为结果与其动机不一致,这并不意味着人性是没有一致性的,或者说并不意味着原因中带有不确定性、偶然性,而往往是相反的原因导致了与行为人表面原因相反的结果。总而言之,特殊事件并不能佐证人心的法则是不一致的,探究其背后的真正原因能发现,人心法则恰恰具有一致性。最后,正所谓人是社会的动物,一个人的行为几乎不可能是完全孤立的,人在行动时必须要参照别人的行动,这就意味着人都根据直接或间接的经验来达成目的,“关于别人的这种实验的推断和推论占着人生中一大部分,所以一个人只要醒着,总是一时一刻要用它的。”这就在经验层面确定了必然法则在人心中的支配作用。不仅如此,法律、政治、道德体制的存在也能成为人性中具有同一原则的佐证。

至此,已经将笔者眼中的休谟的必然学说进行了说明,涵盖了必然一词的含义、来源以及运用。总而言之,必然在休谟的学说中就意味着因果关系;关于必然的观念来源于生活经验,人心习惯对恒常会合的事物的总结;必然性的运用范围不外乎经验世界和人心领域。接下来,将阐述笔者理解下的休谟的自由学说。

3. 休谟的自由学说

自由学说不仅在行文结构上紧跟对必然学说的论述,其所占篇幅也少于对必然学说的表述。从中可知,休谟对自由的运用是以必然为前提的。不仅如此,休谟将自由定义为人“照意志的决定来行为或不来行为的一种能力,那就是说,我们如果愿意静待着也可以,愿意有所动作也可以。”此定义也是基于必然学说而总结出的。因为正如前文所说,只有承认了人性中同一法则,也就是因果法则的支配地位,人才能对彼此的行为下判断,才能惩恶扬善,法律才能存在,关乎好恶的选择才有意义。换句话说,如果人性中没有同一法则,同一种性质的有意行为时而招致惩戒,时而招致赏赐,产生的结果混乱无序,那么人将失去选择的意义。一旦人的动机不再能决定行为结果,那选择就无从谈起。

更进一步来说,由必然学说得出定义的“自由”一词当然不能与其前提,也就是代表因果关系的“必然”一词相对立,而是和“限制”一词相对立。这里的限制在笔者看来指的是外部或内部力量限制人为有意行为做出选择。法律在其中所扮演的角色正是从外部为人的自由划界:即禁止做某事,做某事是违法的。

4. 有关自由的对话

(一) 奥古斯丁:自由意志

奥古斯丁在其神正论中将“自由”一词理解为如今仍具有深远影响的“意志自由”。对自由意志的解释要从一个问题谈起,那就是:绝对完满,绝对真善美的上帝为何会创造出具有缺陷、具有罪恶的世界?奥古斯丁作出的回答是:人类作恶是出于自由意志,也就是能做出善恶选择的意志。而自由选择又是惩恶扬善的公正性所必需的,人们只有对自己自由选择的事情才承担自己的责任,否则将无所谓善恶之分,也不应该接受惩罚或奖赏。[2]他认为,罪恶的根源正来自自由意志,灵魂的“背逆和皈依都是自愿的,而不是被迫的”。[3]上帝不干预人的选择,而是根据人的选择进行奖惩。在此处,奥古斯丁对自由的定义是人通过意志来选择善恶的能力。

奥古斯丁与休谟对自由的定义不谋而合,但其出发点与休谟则截然不同。休谟是从经验主义的立场出发,人在自然法则中获得必然观念,从而在人心领域拥有了自由选择的基础,也就是说,自由的源头是经验的。而在奥古斯丁这里,人类的自由意志是上帝赋予的,更是上帝意志的具体体现,即自由源自是非经验的超验的领域。

(二) 康德的超越

众所周知,休谟对康德影响深远,康德曾言:是休谟让他对以往哲学家解释世界的独断论进行反思。自由是康德哲学的精神。在康德实践哲学中,自由不仅具有至高的价值,也是道德性的基本前提。[4]那么何为自由?从本体论的意义上说,自由就是不受任何外在东西决定的存在。在自然领域,一切都是被决定的,理性只能服从规律;但在实践领域,理性就是自由的,不被任何外物决定。也就是说,自由是道德的先决条件,被迫的行为不具有道德价值。这一结论可追溯到亚里士多德对苏格拉底“无人有意作恶”的说法的反驳,亚里士多德也认为无意行为是没有伦理价值的。总而言之,在康德的术语中,“自由”与“自律”以及“实践理性”相通。

从对“自由”的运用上看,康德认为只有在道德实践领域人才能拥有自由,进行善恶选择。自由意志是一种道德公设,即为了促使人们向善所作出的特定假设,而并非超验实存。这也是将自由限定在人的道德实践领域中,也就是人心领域。而从定义上看,康德之自由与休谟之自由则有些许差别,康德为自由赋予了本体论的含义,纯粹理性就是自由本身,而休谟的自由仅指的是人选择善恶的能力。从来源上看,与休谟的经验主义立场不同的是,康德致力于调和经验论与唯理论之间的矛盾,他的出发点不是完全经验的,更不是超验的,而可以说是先验的,这里的先验意味着经验的前提,为经验提供可能性基础,这要结合康德的哲学体系加以简要说明。

康德吸收了休谟关于综合判断与分析判断的区分,提出了先天综合判断这一概念。在休谟看来,综合判断以经验事实为标准,分析判断则从对语词含义的解释出发,前者是偶然真理,后者是必然真理。这也是经验主义者的立场;唯理论者则把天赋观念作为知识的基础,天赋观念不仅表现为逻辑判断,也涵盖了某些经验事实判断。康德对这两种观点都有所批判,他指出经验论者认为经验知识具有偶然性,这无疑动摇了经验科学的基础,而唯理论者对天赋观念的基础未加考察,无疑是一种独断论。因此他的先天综合判断正是要考察经验的普遍必然性何以可能,这也是先天一词的含义。

康德进而对人的认识能力做出了三重区分:感性、知性以及理性,粗略地说,其中感性就是人通过自身感官经验世界,得到的不可表达的当下感觉,感性以时空为先验形式;而知性则是统一杂多表象的能力,人通过知觉判断感觉,其先验形式是范畴。与亚里士多德的范畴不同的是,康德在此处的范畴是先天的、纯粹的,不能从经验中得来的。我们看到,知性对应的逻辑形式是判断,从判断推导出范畴。与此不同的是,理性对应的逻辑形式是推理,从中推出的三个先验理念是灵魂、世界以及上帝。这是理性攀升的结果,是人类理性的自我创造,并不与任何实存相对应,这也就意味着理念是不可认识的,一旦将范畴错误地在超验范围内使用,企图认识不可认识的理念,就会导致先验幻相,也就是传统形而上学的错误。这就是他认为纯粹理性只能运用于道德实践的原因,其中自由观与决定论的矛盾来自理性宇宙论二律背反的第三组,康德的解决方案是:自由观适用于本体界,是道德实践的基础;决定论适用于现象界,是科学理论的基础。

总的来说,康德的自由观相较于休谟是更加完备的,深刻融入其哲学体系之中,并作为沟通经验世界和实践道德实践的桥梁被提出。

5. 结语

综上所述,不同哲学家对自由与必然词义的解释似乎可以说是大同小异的:必然与同因果关系相通,自由与人做出选择的能力或意志相通,但各自的有关自由与必然的学说又有所不同。可以看出,休谟站在经验主义的立场上认为人人都认可必然学说与自由学说,并将一切误会都归为语义含混似乎是有失偏颇的。笔者认为,导致自由与必然争论的原因可能更在于哲学家的出发点以及论述路径的不同,而并非完全归咎于定义含混。

不仅如此,自由与必然这对范畴的对立与否也取决于具体视角。休谟对必然以及自由的阐述表明,自由不仅不与必然相对立,更是以必然为基础而提出的。在自由运用的道德实践领域,与之对立的概念应该是限制。而在康德处,自由与必然的对立正是他提出的二律背反的其中之一:正题是世界有出于自由的原因,反题是没有自由,世界的一切都是被决定的。他的解决矛盾的方法是像柏拉图一样区分两个世界:人在经验世界被严格地决定,但在理智世界却是完全自由的。由此可见,自由与必然并非一定是非此即彼、非黑即白的绝对对立,而是能通过各种思维方式、运用领域的转换而达成统一。在当代,对自由一词有着更加细致、深入的讨论,在公民的政治生活层面,以赛亚·伯林将自由划分为消极自由以及积极自由两种形态,前者意味着公民有不去做某事的自由(free from),与之对应地,政府以及其他个人就不能侵犯公民的消极自由;后者则是公民有做某事的自由(free to),这样的自由更偏向于传统观念中自由的定义。将消极自由独立划分出来秉承了洛克对财产私有制的重视,体现了对个人权利的保护,是自由主义的理论延伸。

参考文献

[1] [英]休谟. 人类理解研究[M]. 关文运, 译. 北京: 商务印书馆, 1957: 22.
[2] 赵敦华. 西方哲学简史[M].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2: 133.
[3] [古罗马]奥古斯丁. 论自由意志[M]. 成官泯, 译. 上海: 上海人民出版社, 2010: 40.
[4] 朱会晖. 康德关于自由与必然的相容论是融贯的吗? [J]. 南京社会科学, 2020(4): 55-6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