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健全重大政策事前评估和事后评价制度”[1],这一重要论述对加强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的制度化建设作出了要求。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兴起于2004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文件中首次提出“行政机关应当确定机构和人员,定期对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并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2]。2008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2010年《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2015年《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等一系列重要文件均对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予以强调。特别是2019年《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首次以行政立法的形式对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作出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策机关可以组织决策后评估,并确定承担评估具体工作的单位:(一)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三)决策机关认为有必要”[3],此后各级地方政府均加快了对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的实践探索。但是暂行条例中对于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的规定内容过于原则性,规范化、程序化程度不高,对后评估实践的推动作用不足。
从学界对于重大行政决策的研究来看,学者们主要关注三个方面的议题:一是对重大行政决策概念内涵和事项范围的研究,由于“重大行政决策”一词并非一个法律概念,因此学者们致力于将其纳入法律话语体系中[4],并尝试从学理的角度对其范围进行限定[5]。二是对重大行政决策法治化的研究,主要从政府实践的视角对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立法的问题不足与完善路径进行探讨[6] [7]。三是对公众参与[8]、专家论证[9]、风险评估[10]、合法性审查[11]、责任追究[12]等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具体环节开展探究。而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重要一环,当前学界对其的研究相较于前述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等其他重大行政决策程序配套制度来说存在一定的不足。
综上所述,从实务和理论两个维度来看,都有必要对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进行更为深入的探究。因此本文将以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相关制度文本为研究对象,通过文本分析的方法,对当前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制度的实践现状进行探究,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以期为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制度的健全完善提供参考。
2.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制度的发展现状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相关制度文本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将后评估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构成部分之一,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中少量提及,二是出台专门性的后评估制度文本予以详细规定,本文以后者作为研究对象。目前我国出台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的专门性制度文本主要集中于地市和区县层面,考虑到地级市层面政府制度文本已能够满足本文研究的需要,因此选取地市层面的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专门性制度文本作为具体分析对象。各个地级市政府对于专门性的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制度文本表述存在一定差异,文本名称包括“后评估办法”、“后评估工作办法”、“后评估工作规则”、“后评估管理办法”、“后评估制度”、“后评估规定”等,本文通过从北大法宝、各地市政府官网对专门性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制度文本进行搜索,共搜索到83个地级市政府出台了相关制度文本(见表1),搜索时间截止2024年12月。笔者将通过对制度文本的深入分析,探究我国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制度的实际运转情况。由于《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出台后,尽管对后评估制度作出的规定内容较为原则性,但也对后评估的决策事项范围等在条例出台前各级地方政府制度文本中规定混乱不一的问题予以了更高层级的制度明确,因此后文讨论中将不再对其进行分析探讨。
Table 1. Specialized institutional text for post-evaluation of major administrative decisions of prefectural-level municipal governments
表1. 专门性的地级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制度文本
序号 |
文本名称 |
出台时间 |
1 |
黑河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评估反馈制度 |
2008年12月25日 |
2 |
南京市重大行政决策评估暂行办法 |
2009年8月14日 |
3 |
遂宁市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制度(试行) |
2010年7月2日 |
…… |
81 |
曲靖市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办法 |
2024年11月28日 |
82 |
苏州市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和后评估办法 |
2024年12月18日 |
83 |
徐州市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办法 |
2024年12月24日 |
2.1.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的主体
“由谁评估”是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需要明确的首要问题,各地市制度文本中对评估主体的规定包括了评估的组织机构和实施机构。组织机构即为在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开展过程中负责评估的推动、督促、统筹、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检查等方面工作的机构,实施机构则是在后评估中负责评估具体实施的机构。
2.1.1.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的组织机构
在我国各个地级市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制度文本的规定中,除南昌等18个地市未进行明确规定外,其余65个地市均规定了后评估的组织机构,其对后评估的组织机构的选取包括以下7种情况(见表2)。根据统计情况来看,大多数地市政府均将政府办公室、政府(决策机关)确立为决策后评估的组织机构,此外也有部分地市规定司法局作为决策后评估的组织机构。
Table 2. Coordination institutions for post-evaluation of major administrative decisions of prefecture-level municipal governments
表2. 地级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的组织机构
序号 |
组织机构 |
地市数量 |
占比 |
1 |
政府办公室 |
32 |
38.55% |
2 |
政府(决策机关) |
15 |
18.07% |
3 |
司法局1 |
9 |
10.84% |
4 |
政府办公室会同司法局 |
5 |
6.02% |
5 |
政府办公室会同司法局外的其他单位 |
3 |
3.61% |
6 |
政府经济发展研究中心 |
1 |
1.20% |
7 |
未明确规定 |
18 |
21.69% |
2.1.2.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的实施机构
各个地级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的制度文本均对后评估的具体实施机构进行了规定,包括13种类型(见表3)。决策后评估实施机构的情况可进一步归纳为以下7种类型:① 决策执行单位/决策建议、执行单位;② 决策承办单位单独或会同其他单位;③ 政府(决策机关)指定;④ 政府办公室指定;⑤ 政府办公室单独或会同其他单位;⑥ 决策相关单位组成的工作小组;⑦ 第三方机构。其中,最多的一类情况为决策执行单位,体现出明确的“谁执行、谁评估”原则。
Table 3. Implementation institutions for post-evaluation of major administrative decisions of prefecture-level municipal governments
表3. 地级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的实施机构
序号 |
实施机构 |
地市数量 |
占比 |
1 |
决策执行单位 |
26 |
31.33% |
2 |
决策执行单位或政府(决策机关)指定 |
7 |
8.43% |
3 |
决策建议、执行单位 |
1 |
1.20% |
4 |
决策建议、执行单位或政府(决策机关)指定 |
4 |
4.82% |
5 |
决策承办单位 |
14 |
16.87% |
6 |
决策承办单位会同其他单位 |
1 |
1.20% |
7 |
决策承办单位或政府(决策机关)指定 |
2 |
2.41% |
8 |
政府(决策机关)指定 |
14 |
16.87% |
9 |
政府办公室指定 |
3 |
3.61% |
10 |
政府办公室指定或直接实施 |
1 |
1.20% |
11 |
政府办公室会同其他单位 |
3 |
3.61% |
12 |
决策相关单位组成的工作小组 |
1 |
1.20% |
13 |
第三方机构 |
6 |
7.23% |
此外,有6个地市政府的决策后评估实施机构规定较为特殊,其出台的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制度文本是第三方评估办法,因此这些地市的决策后评估实施机构为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即通过委托评估的形式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为保障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的科学性、客观性和专业性,在其余的77个地市中,有62个地市政府也规定除了可以自行开展评估,还可以将决策的全部或部分事项委托专业的第三方机构负责开展具体的后评估工作。第三方机构包括了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咨询机构、律师事务所等。部分地市政府对第三方评估机构还要求决策作出前承担决策起草、论证评估工作的机构不得作为决策后评估实施机构,进一步保障了评估的科学、客观和公正。
2.2.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的启动
评估启动是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制度的关键所在,要保证评估工作的常态化开展,提升评估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必须增强评估启动的刚性。在各个地级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制度文本中,涉及评估启动的内容包括评估启动情形和评估启动时间两个方面,前者规定了当出现特定情形后开展评估,后者规定了在具体时间节点开展评估。
2.2.1.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的启动情形
各地市政府制度文本对评估启动情形的规定分为“可以启动”和“应当启动”两种类型,其中规定“可以启动”情形的地市有23个,规定“应当启动”情形的地市有35个,较为特殊的是眉山和衢州2个地市,同时规定了“可以启动”和“应当启动”的情形。“可以启动”的情形包括8种类型,“应当启动”的情形包括12种类型(见表4和表5)。
根据各地市制度文本规定的情况来看,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可以启动”和“应当启动”的情形大致相同,不存在单独属于“可以启动”或“应当启动”的评估启动情形,且提及数量最多的前4项评估启动情形相同,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决策实施情况提出较多意见”、“政府(决策机关)认为有必要”、“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重大行政决策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说明上述4种情形是各地市政府认为需要启动评估的主要情形。
Table 4. Initiation situation for post-evaluation of major administrative decisions of prefecture-level municipal governments (May Initiate)
表4. 地级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的启动情形(可以启动)
序号 |
启动情形 |
地市数量 |
1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决策实施情况提出较多意见 |
22个 |
2 |
政府(决策机关)认为有必要 |
22个 |
3 |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 |
20个 |
4 |
重大行政决策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
16个 |
5 |
重大行政决策有试点或者试行期限要求的,试点结束或者试行期限届满 |
3个 |
6 |
拟做出重大修改 |
2个 |
7 |
人大、政协建议进行评估,上级机关要求进行评估 |
1个 |
8 |
决策执行单位向决策机关申请 |
1个 |
2.2.2.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的启动时间
与《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中仅规定有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等情形出现的可以组织决策后评估不同,各个地级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制度文本中还对未出现特定情形的情况下,根据决策的执行时限或其他时间要求启动决策后评估作出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7种情况(见表6)。
Table 5. Initiation situation for post-evaluation of major administrative decisions of prefecture-level municipal governments (Should Initiate)
表5. 地级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的启动情形(应当启动)
序号 |
启动情形 |
地市数量 |
1 |
重大行政决策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
29个 |
2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决策实施情况提出较多意见 |
28个 |
3 |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 |
22个 |
4 |
政府(决策机关)认为有必要 |
19个 |
5 |
决策执行/承办单位认为有必要或向政府(决策机关)申请开展评估 |
13个 |
6 |
调整对象发生改变,需要废止或者作重大修改 |
5个 |
7 |
人大代表议案、政协委员提案建议评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10人及以上联名提出异议 |
5个 |
8 |
市领导要求进行评估 |
4个 |
9 |
与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社会影响面广、社会关注度高,
且已经实施一定时间或有效期满 |
4个 |
10 |
市委、市政府要求评估 |
2个 |
11 |
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常委会提出评估建议 |
1个 |
12 |
审判、复议、监察、审计等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
1个 |
Table 6. Initiation time for post-evaluation of major administrative decisions of prefecture-level municipal governments
表6. 地级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的启动时间
序号 |
启动时间 |
地市数量 |
1 |
决策执行满1年后进行评估,如有必要进行再次评估,一般和初次评估间隔1年以上 |
6个 |
2 |
决策执行满一定年限后进行评估2;同时对有执行期限的决策在执行期限届满后开展评估,
对执行时间跨度较长的决策分阶段开展评估 |
7个 |
3 |
决策实施满1年进行评估;同时5年以上长期执行的重大规划、重大政策等需进行中期评估和终期评估 |
7个 |
4 |
根据决策执行期限情况进行评估3 |
5个 |
5 |
定期进行评估 |
8个 |
6 |
做出决策时确定或在决策实施一段时间后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
3个 |
7 |
决策实施期间至少开展一次 |
1个 |
综合各个地级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制度文本对评估启动情形和评估启动时间的规定,可以将各地市政府关于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启动的要求按照评估启动的刚性由高到低归纳为6种情况(见表7)。其中,衢州、眉山两地同时规定了出现特定情形“应当启动”和“可以启动”后评估的地市,遵循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按照“应当启动”进行归纳。
Table 7. Initiation requirement for post-evaluation of major administrative decisions of prefecture-level municipal governments
表7. 地级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的启动要求
序号 |
启动要求 |
地市数量 |
1 |
规定了评估启动的具体时间和出现特定情形应当开展评估 |
17个 |
2 |
规定了评估启动的具体时间和出现特定情形可以开展评估 |
3个 |
3 |
规定了评估启动的具体时间 |
17个 |
4 |
规定了出现特定情形应当开展评估 |
18个 |
5 |
规定了出现特定情形可以开展评估 |
18个 |
6 |
无任何规定 |
10个 |
2.3.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的内容
“评估什么”是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需要解决的另一个重要问题,在83个出台专门性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制度文本的地级市政府中,有70个均规定了后评估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10种类型(见表8)。在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的评估内容中,第一条“决策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是否一致,与同位阶的其他重大行政决策是否存在不协调”在部分地市政府的制度文本表述中又被称为决策的“合法性”和“协调性”,第二条“决策各项内容或者管理措施是否必要、适当”被称为决策的“合理性”,第三条“决策的执行程序是否正当、具有操作性”被称为决策的“可操作性”。此外,第四条“决策实施结果与决策制定目标是否符合”、第五条“决策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第六条“决策实施带来的近期正反面效果和可预期的长远影响”、第七条“实施对象对决策的接受程度,公众对决策的认知度、满意度”被统称为决策的“绩效性”。从各项决策后评估内容被地级市政府制度文本提及的数量来看,决策的“绩效性”所包括的4条评估内容被地市提及数量分别为58、47、60、62,均超过了地市数量的一半,是最主要的决策后评估内容。
Table 8. Evaluation contents for post-evaluation of major administrative decisions of prefecture-level municipal governments
表8. 地级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的评估内容
序号 |
评估内容 |
地市数量 |
1 |
决策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是否一致,
与同位阶的其他重大行政决策是否存在不协调 |
26个 |
2 |
决策是否得到执行,各项内容或者管理措施是否必要、适当 |
22个 |
3 |
决策的执行程序是否正当、具有操作性 |
13个 |
4 |
决策实施结果与决策制定目标是否符合 |
58个 |
5 |
决策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 |
47个 |
6 |
决策实施带来的近期正反面效果和可预期的长远影响 |
60个 |
7 |
实施对象对决策的接受程度,公众对决策的认知度、满意度 |
62个 |
8 |
决策实施的问题、原因和调整建议 |
43个 |
9 |
决策实施与经济社会发展方向的符合程度 |
35个 |
10 |
决策实施的基本情况 |
29个 |
2.4.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的公众参与
公众参与是确保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科学、客观,提升评估透明度和评估质量的重要手段,多个地市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制度文本中对后评估的公众参与也作出了相关规定,按照公众参与程度的高低可以归纳为以下3种情况:① 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和电子邮件、网上发表意见等方式向评估机构提出意见和建议;② 评估机构主动充分听取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③ 评估机构充分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等直接参与评估。在83个出台专门性决策后评估制度文本的地市中,规定了上述3种公众参与形式的地市数量分别为7个、13个、33个。
其中,第一种规定并未将公众参与作为评估机构在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过程中的强制性规定,后两种规定则将公众参与作为了决策后评估过程中的一项必要环节。在后两种规定中,除了均要求评估机构要充分听取社会公众对决策的意见外,后者在前者基础上还规定了要吸收人大代表等直接参与后评估,公众参与的程度进一步得到了提升。
2.5.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结果的使用
对评估结果的有效使用是发挥政策评估应有作用的前提,部分地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制度文本中对评估结果的使用也进行了规定,主要包括5种使用途径(见表9)。其中,规定第一种评估结果使用途径“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继续执行、暂缓执行、修改内容或者停止执行的重要依据”的地市数量最多,在83个地市中仅有1个地市未予以规定,这也反映了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最重要的目的是对不适宜的决策进行调整,避免因盲目和不科学的决策造成更大的损失。此外,各地市制度文本中提及较多的评估结果使用途径是“作为完善配套制度和改进行政执法、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其目的也在于更好地继续执行质量较高的决策。
Table 9. Results application for post-evaluation of major administrative decisions of prefecture-level municipal governments
表9. 地级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的结果使用
序号 |
评估使用 |
地市数量 |
1 |
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继续执行、暂缓执行、修改内容或者停止执行的重要依据 |
82个 |
2 |
作为完善配套制度和改进行政执法、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 |
17个 |
3 |
经后评估确认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有行政过错情形的,
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
9个 |
4 |
作为经验推广或者跟踪审计、跟踪督查、跟踪评估的重要参考 |
8个 |
5 |
作为政府部门绩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
5个 |
2.6.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结果的公开
结果公开能够增强社会公众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的了解,增进其对决策的认同,同时也能有助于倒逼评估机构提升决策后评估工作的质量。在各地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制度文本中,仅有14个地市对后评估结果的公开进行了规定,并且大部分地市仅原则性地规定了决策后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而未明确说明公开的具体渠道和时间。在作出了评估结果公开渠道规定的5个地市中,有3个地市规定了评估结果应在市政府网站和决策执行单位网站进行公开,2个地市规定了应当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而在评估结果公开时间的规定方面,仅有1个地市规定应在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评估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在市政府网站上公开评估结果。从评估结果公开规定的情况来看,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的评估公开现状存在较大欠缺,评估公开程度整体较低。
3.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制度的问题不足
3.1.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制度体系不够健全完善
近年来尤其是2019年《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出台后,各级地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相关制度文本陆续发布,制度规范建设取得了长足进步,但总的来讲,当前整体的决策后评估制度化、规范化水平还不高。根据笔者对各地市政府官方网站公开信息的整理,截至2024年12月,我国293个地级市中仍有30余个地市并未出台有关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的制度文本。在出台相关制度文本的地市中,仅有83个地市出台了专门性的决策后评估制度文本,其余地市均只出台了少量规定决策后评估内容的综合性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此外,通过前文的分析探讨,也可以发现即使在出台专门性制度文本的地市中,不同地市对开展决策后评估相关规范的规定在全面性和详细程度方面也存在着较大差距。法律依据的不健全和评估制度的不完善导致了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的实践开展不够充分,并且使得已开展的评估实践中也存在着部分质量不高的问题。
3.2.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的实践开展缺乏刚性
由于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必然会涉及多方利益主体,想要推动决策后评估工作就需要具有权威性的组织机构支持[13]。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属于事中、事后评估,相较于事前评估,其作用更偏向于问责,因而往往容易受到抵触,这也需要评估组织机构明确评估相关部门各自的职责分工[14] [15]。根据前文内容,在各地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制度文本的规定中,并非所有地市规定了后评估的组织机构,而在已进行明确规定的地市中,也并非所有地市将决策机关或政府办公室作为后评估的组织机构。后评估组织机构的权威性不足乃至缺失,将会使得重大行政决策相关主体缺乏评估的动力,从而造成决策后评估难以开展。
同时,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开展刚性不足还体现在评估程序的启动上。根据前文内容,在各地市出台的专门性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制度文本中,只有不到一半的地市规定了明确的决策后评估启动时间节点,其余地市则没有规定决策后评估的启动或仅规定了当出现特定情形后评估程序才会启动。与重大行政决策做出前必须经历的风险评估环节相比,决策后评估的刚性不足,并没有成为一项稳定的制度做法。
3.3.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的评估内容重点不当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应侧重对决策实施的结果和影响进行评估,即重点评估决策实施结果与目标的一致性、以及决策实施产生的各种影响[16]。根据前文内容,在对评估内容作出规定的地级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制度文本中,大部分均将“决策实施结果与决策制定目标是否符合”等结果和影响评估作为评估内容。但从被制度文本提及的各项评估内容来看,仍包括了较多的决策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等其他评估内容,结果和影响评估相关评估内容在总体评估内容中没有得到足够明确的突出。根据笔者从各地市政府官网查询到的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报告的内容构成来看,决策后评估相关制度文本对评估内容未突出结果和影响评估的导向也使得部分地市在评估实践中对决策实施效果的评估不够深入,从而可能造成评估结论难以为优化决策执行和服务新决策制定提供依据。
3.4.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的公众参与程度较低
根据前文内容,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的公众参与程度较低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只有三分之二左右的地市制度文本对决策后评估的公众参与进行了规定,未作出相关规定的地市在决策后评估实践开展过程中由于缺乏制度规定,对公众参与可能存在执行的惰性;二是对公众参与作出规定的地市大多让社会公众通过意见表达参与决策后评估,仅有少部分地市规定人大代表等能够直接参与评估,公众参与的形式受限。实践开展的不固定和不深入造成了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的公众参与程度较低,这将不利于评估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3.5.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的结果使用和公开不足
结果使用能够发挥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结果的实效,根据前文内容,尽管各地市制度文本中均规定了要将决策后评估结果作为调整决策的重要依据,但是对优化决策执行、完善配套制度等其他结果使用方式并未给予足够关注,结果使用的多样化、系统性不足。此外,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的公开也存在着一定欠缺,从前文的探讨可知,仅有极少的地市规定了要对决策后评估结果进行公开,并且对结果公开的渠道、时间等具体事项也没有予以明确。
4.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制度的完善对策
4.1. 制定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相关的制度规范
完善的制度规范对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的实践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要加强对决策后评估相关制度体系的建设,尤其是加强对专门性的决策后评估制度文本的制定,并对评估主体、评估对象、评估内容、评估启动、评估程序和方法、评估资金与信息保障、评估报告、评估结果公开和应用等评估工作的具体事项予以明确规定,从而以健全的制度体系推动决策后评估实践开展的成熟化、规范化。
4.2. 推动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成为制度性安排
面对当前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执行刚性不足的现状,要着力于推动将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从当前各级地方政府零散的自发行为转化为固定的制度要求。一方面,要明确评估组织机构对决策后评估进行统筹协调并予以足够的支持,确保评估工作的常态化开展。另一方面,要完善对评估启动的规定,对进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进行管理的决策开展评估,并逐步将所有重大行政决策纳入评估范围。
4.3. 提高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的结果和影响评估占比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的结论是调整决策和制定新决策的重要参考,要提高结果和影响评估相关评估内容的占比,发挥决策后评估的应有作用,避免因对决策后评估功能的认识偏差而导致无法通过决策后评估发现决策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并及时对其进行纠偏,从而确保决策预期目标能够顺利实现,并作为新决策制定的依据。
4.4. 增强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的公众参与
公众参与直接关系到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的质量,要保障社会公众参与决策后评估的权利,明确公众参与评估的进入程序,将公众参与作为评估工作的必要环节。同时要提升公众参与的深度,除意见表达外,探索社会公众直接参与评估方案制定、评估实施、评估结论形成等评估工作环节。
4.5. 推进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结果使用和公开
除了调整决策这一最主要的评估结果使用方式之外,要加强优化决策执行、责任追究、纳入部门绩效等其他方式的使用,并通过对评估结果使用情况进行追踪等方式加强评估结果使用的刚性。此外,还要加强对评估结果的公开,明确公开的方式和渠道,并做到及时进行公开,便于公众了解决策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
NOTES
1包括已合并进司法局的原政府法制办,后文同。
2这里的“一定年限”在各地市制度文本规定中包括1年和2年两种情况。
3具体又分为两种规定:一是规定决策执行期限10年以上(含本数)或者没有规定执行期限的,每满5年评估一次;决策执行期限3年以上(含本数)10年以下的,每满3年评估一次;决策执行期限不足3年的,决策期限届满后3个月内开展评估。二是规定决策执行期限2年以上或者没有规定执行期限的,每满2年评估一次;决策执行期限不足2年的,决策执行期限届满需开展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