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在日常生活里,几乎没人会质疑自己的行动缺乏自由,人们普遍坚信自己拥有自由,至少部分行动是自由的。这种自由的含义是:当人面临多种可能的行动选项时,能依据自身意愿做出选择,不存在某种强制力量迫使他必须做某件事。比如,今晚你要出门参加派对,出门前想精心打扮,衣柜里有四五套衣服,你不可能把所有衣服都穿在身上,终究要从中选一套。平时参加这类场合,你总爱穿那套蓝色西装,但今天你觉得不能总穿这一套,想换别的试试,于是从衣柜里挑了红色短袖和绿色短裤。即便这套穿搭风格显得有些特别,你还是选了它们——这期间没有任何事物阻碍你的选择,因为你是自由的。
可你真的拥有这份自由吗?有没有可能,你做出这样的选择,早已被你过去的状态和某种具有必然性的事物预先决定了?我们所感知到的那种选择自由,或许只是一种幻觉。在形而上学的发展历程中,“自由与必然”始终是个极为棘手却又备受关注的话题。因为这个问题不仅属于形而上学范畴,还与我们的日常社会生活紧密相关。因此,本文将围绕休谟《人性论》第二卷第三章第一、二、三节的内容,对“自由与必然”问题展开讨论,具体从三个方面切入:第一,休谟在《人性论》中对“必然”的理解;第二,休谟在《人性论》中对“自由”的理解;第三,休谟如何理解“自由与必然”的关系。希望通过这三方面的探讨,能让我们对休谟关于“自由与必然”的观点有更深刻的认识和理解,进而帮助我们在现实社会生活中更好地认识并解决“自由与必然”的关系问题。
2. 休谟《人性论》中对“必然”的理解
“大家公认,外界物体的各种活动都是必然的,在它们运动的传达、相互之间的吸引,以及相互凝聚这些作用中间,并没有丝毫中立或自由的痕迹。”([1], p. 437)在《人性论》探讨“自由与必然”的章节开篇,休谟便率先确立了自然界活动的必然性特质,但要真正把握他所界定的“必然”,就必须先回归其彻底的经验主义哲学根基——尤其是他对因果观念的核心阐述。休谟始终强调,“在任何一个单独的例子中都不能借我们的感官或理性发现任何一些对象间的最后联系,而且我们永远不能那样深入物体的本质和结构,以至于知觉到他们的相互影响所依靠的原则。我们所知道的只有各个物体的恒常的结合,而必然性正是由恒常的结合发生的。”([1], p. 438)基于此,休谟明确提出构成“必然性”的关键要素有二:一是外部现象层面的“恒常的结合”,二是人类认知层面的“心灵的推断”——即心灵在观察到恒常结合后,自然形成的因果联想倾向。
在确立了自然界的必然性逻辑后,休谟进一步将这一思路延伸至人类心灵活动领域,试图证明心灵活动与外界物体活动遵循着相同的必然性法则。为支撑这一观点,他通过层层推理与具体案例展开论证,其中尤为关键的是对人类社会秩序的分析:“物质各个部分的凝聚力发生于自然的和必然的原则,不论我们在说明他们方面有何种困难;根据同样理由,我们也必须承认,人类社会是建立在与此相似的原则上面的。”([1], p. 439)在他看来,既然物质世界的凝聚依赖必然原则,人类社会中个体间的互动、协作与秩序维系,同样离不开类似的必然性支配——无论是道德规范的形成,还是社会习俗的传承,本质上都是心灵活动遵循必然法则的体现。这也就意味着,人类的心灵活动与外界物体的机械运动一样,都处于必然性的约束之下。即便休谟在论述中也坦承,人类社会确实存在少数看似违背常规的特殊情况(如个别突破习俗的行为),但他强调,这些特殊情况只是必然性法则在具体情境中的特殊呈现,而非对必然性本身的否定,不能因此质疑人类活动受必然性影响的根本属性。
值得注意的是,休谟对“必然性”的界定,本质上是对传统自然因果观念的颠覆。他并未将因果关系视为客观存在于事物本身的固有属性,而是将其归结为人类在反复经验中形成的“习惯性联想”——当某种现象多次伴随另一种现象出现时,心灵便会自然地在两者间建立关联,因果观念由此产生。而“必然性”作为因果观念的核心内涵,也随之被重新定义:它不再是独立于人类认知的客观规律,而是人类心灵对恒常结合现象的一种主观知觉。正如休谟所言:“必然的联系不是被知性所发现的,而只是心灵的一个知觉。”([1], p. 444)这一观点彻底扭转了传统哲学对“必然性”的认知路径,将其从客观世界的属性拉回到人类的主观认知领域,成为休谟“自由与必然”理论中极具颠覆性的核心主张。
3. 休谟《人性论》中对“自由”的理解
在《人性论》对“自由与必然”的深入探讨中,休谟细致区分了三种自由学说得以流行的核心理由,对每种学说的成因与内涵展开了针对性剖析。
第一种理由源于人类对自身行动的主观体验。休谟指出:“当我们已经完成了任何一种行动以后,虽然我们承认自己是被某种特殊观点和动机所影响,可是我们难以说服自己是被必然所支配的,是完全不可能作出另外一种行为的;必然观念似乎涵盖我们所知觉不到的某种力量、暴力和强制。”([1], p. 445)这段论述精准捕捉到了人类认知的普遍倾向——即便事后清楚自身行动受特定观点、动机引导,人们仍不愿接受“行动被必然支配、无法做出其他选择”的结论,因为在多数人眼中,“必然”总暗含着某种不可感知的强制力,而这与人们对自身能动性的主观认知相悖。从这一现象出发,休谟进一步阐释了他所理解的第一种自由——“自发的自由”:这种自由本质上是人类内在的一种行动能力,只要个体的意志未受到外部暴力或强制力量的限制与束缚,便能依据自身意愿自由选择行动方式。在休谟看来,这种自发的自由并非抽象的哲学概念,而是贯穿于人类日常生活的、最普遍、最常见且最简单的自由形态,小到日常饮食的选择,大到人生道路的决策,只要不受外力强制,都属于自发自由的范畴。
第二种理由则与“中立的自由”学说的兴起相关。休谟认为,这种自由学说的流行,根源在于人们对“自由”概念的认知混淆——具体而言,是混淆了“与暴力对立的自由”和“否定必然与原因的自由”。前者即前文所述的自发自由,核心是“不受外力强制”;后者则是一种脱离因果链条、否定一切必然性的绝对自由,也就是休谟所批判的“中立的自由”。由于未能清晰区分两种自由的本质差异,部分人误将“中立的自由”视为真实存在的自由形态。对此,休谟明确表示反对,他直言:“甚至关于中立的自由,人们也有一种虚妄的感觉或经验,并把它作为自由真正存在的论证。”([1], p. 446)在他看来,所谓“中立的自由”只是人类认知错觉催生的虚妄概念,现实中并不存在脱离因果与必然约束的绝对自由,因此这种自由学说缺乏坚实的经验与逻辑基础,理应被否定。[2]
第三种理由与宗教领域对自由问题的关注紧密相关。休谟观察到,宗教往往会不恰当地将“自由与必然”的讨论与宗教教义绑定,对这一哲学问题产生过度的关切。但休谟明确提出,自己所主张的“必然性”理论不仅不会与宗教、道德冲突,反而对二者具有重要的支撑作用。他强调:“这种必然对于宗教和道德都是那样重要的,如果没有这种必然,结果一定会把两者都完全推翻,而且各种假设都会彻底一切神的和人的法律。”([1], p. 448)在休谟看来,若否定必然性,人类行动便会陷入无因果、无规律的混乱状态——道德层面,善恶评价将失去依据(因为行动不受动机与必然约束,便无法追究责任);宗教层面,神的旨意与神圣秩序也将无从谈起(因为世界不再遵循可认知的必然法则)。因此,他认为自己的必然性理论并非宗教与道德的对立面,而是维系二者合理性与稳定性的重要基础,宗教领域无需对其产生不必要的担忧。
4. 论休谟对“自由与必然”关系问题的理解
在探讨“自由与必然”这一经典议题时,休谟提出了一个极具颠覆性的批判:“关于自由和必然的问题,似乎人们是从错误的一端开始的,因为他们首先来研究心灵的机能、理智的影响和意志的活动。”([3], p. 84)他之所以如此断言,根源在于传统形而上学哲学家往往脱离经验事实,先验地探究心灵内部的官能运作(如理智如何支配意志),这种未经检验的“草率假设”预设了心灵机能与外部因果的割裂,反而制造出理论矛盾——若执着于从主体内部官能出发,而非从经验观察切入,便永远无法破解这一复杂的形而上学难题。作为坚定的经验主义者,休谟主张必须回归经验层面,甚至要站在当时科学(如牛顿力学所揭示的因果规律)的认知高度上重新审视“因果必然”:他并非否定科学所依赖的规律,而是指出所谓“物理原因”的本质,并非物体自身固有的客观强制力,不过是人类在反复经验中观察到的“恒常连接”,以及心灵基于习惯形成的“因果推论”。正是这一诠释,彻底打破了以往哲学家对因果必然规律的“独断论迷梦”,为调和自由与必然的对立奠定了基础。
休谟的核心思路,是不再将自由与必然性视为非此即彼的割裂概念,而是通过重新界定二者的内涵,强调其内在相容性——这种调和的关键,首先在于对“自由”与“必然性”两个核心概念的经验化重构。在这一过程中,休谟运用精准的概念区分,将人类自由划分为两种不同形态:“一种是就人对行为的内在决定和选择能力而言的,他的对立概念是外在的强迫或暴力;另一种是就人的行为现象而言,它的对立概念是意志的因果必然。”[4]前者是休谟所认可的“真实自由”(即自发自由),指个体在不受外部暴力、强制约束时,依据自身动机自主选择行为的能力,这是人类道德实践与日常生活中切实存在的自由;后者则是传统哲学误读的“虚假自由”(即中立自由),它试图否定意志与行为间的因果关联,而这在经验中并无依据。当我们讨论“意志是否自由”时,休谟认为真正的议题并非否定因果,而是从第三人称的经验视角出发,考察“行为与动机的恒常连接”——正如他观察自然界时发现物质活动皆有必然性,人类行为同样遵循这一规律:“任何活动的必然性……都不是行动者方面的一种性质;这种必然性只要在与该存在者从先前一些对象的推出那个活动时的思想决定性。”([3], p. 94)在此意义上,自由并非否定因果,而是“无外部强制的因果”——它与内部的因果必然性(动机与行为的连接)并不冲突,只与外部暴力对立。
休谟对“自由与必然”问题的探讨,最终指向一个明确目的:捍卫一种能为道德责任奠基的“道德自由”,而这种自由的核心正是前文所述的“自发自由”。现实中,人们常将这种自由与“漠不关心的中立自由”混淆,根源仍是对因果关系与必然性的错误理解——误将“不受外部强制”等同于“不受因果约束”。休谟的理论贡献,很大程度上便体现在对“必然性”的重新定义上,他明确指出:“必然性要么置于类似对象的恒常结合和联合中,要么置于心灵从一个对象到另一个对象的推论中。”([3], p. 447)这一定义彻底剥离了必然性的“客观强制”色彩,将其归为经验层面的认知习惯;相应地,“与必然相对立的自由只是一种决定性的缺乏,是我们从一个对象的观念过渡到或者不过渡到任何接续对象的观念时,我们感觉不到这种无拘无束或随意性。”([5], p. 94)简言之,休谟所认可的自由,是与“经验因果必然性”相容的自由,只与“外部暴力”对立——通过这种调和,他成功化解了自由与必然性之间看似不可调和的矛盾。
最终,休谟在自由意志问题上明确持“相容论”立场:自由与必然性并非对立,而是可以共存的状态,是两位一体的状态。[6]这种共存的关键在于,自由并非脱离必然的“绝对放任”,而恰恰是对“经验因果必然性”的认知与遵循——当个体理解自身动机与行为的恒常连接,且不受外部强制时,其行动便是自由的。休谟将这一观点视为自由意志理论的核心:自由与道德责任,完全可以与“因果确定性”(即经验中的恒常连接)相调和——若否定这种因果确定性,道德责任便会失去根基(毕竟无动机的随机行为无法被评判善恶),而他的相容论恰为道德实践保留了合理的理论空间。
5. 结语
休谟在《人性论》中对“自由与必然”问题的处理,代表了一种基于经验主义的彻底概念重构。他拒斥了将“必然”视为某种形而上学强制力的传统观点,转而将其锚定于现象之间的恒常联结以及心灵由此产生的推断习惯;另一方面,他将“自由”从其与“因果性”的错误对立中剥离出来,重新定义为“按照自身意志行动而absent外部强制”的“自发自由”。在这一重构的基础上,休谟论证了自由与必然在经验层面的根本相容性:人类行为一方面如同自然现象般服从由动机、性情与环境所构成的因果秩序,另一方面又因能够不受外力强迫而实现意愿,从而既是必然的,也是自由的。
这一相容论立场不仅化解了一个长期困扰哲学界的形而上学难题,更深远的意义在于,它为道德责任提供了一个自然主义的基础——唯有行为出自行为者自身的因果结构(动机、性格),且未受外在强制,道德评价和归责才得以可能。休谟因此将自由意志问题从思辨领域成功引入实践领域。
当然,本研究仍可进一步深化。例如,休谟对“必然”的心理主义解读在当代决定论讨论中是否依然充分?其相容论框架能否妥善处理现代神经科学所带来的挑战?此外,论文主要聚焦于《人性论》,对其后期著作中相关表述的连续性与修正仍有比较分析的空间。未来的研究可朝向这些更具挑战性的领域推进,亦可尝试将休谟的相容论与当代其他自由意志理论(如深层次自我理论、源头性理论)进行批判性对话,从而拓展休谟哲学在当下的解释力和理论生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