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侵权中避风港原则的适用困境与完善路径研究
Study on the Application Dilemmas and Improvement Paths of the Safe Harbor Principle in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fringement on E-Commerce Platforms
摘要: 随着我国电子商务产业的迅猛发展,平台内知识产权侵权问题日益凸显。避风港原则作为平衡权利人、电商平台与用户三方利益的核心规则,虽经我国多部法律逐步完善,但其在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实践应用中,仍面临有效通知标准模糊、必要措施认定混乱、红旗原则适用弱化等诸多困境。本文基于指定研究文献,通过规范分析与比较研究,系统梳理该原则在电商平台商标、专利、著作权侵权场景中的适用难题,并借鉴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DMCA)、英国2013年《诽谤法》的相关经验,从重构通知规则、细化必要措施、强化红旗原则等方面提出完善路径,旨在为优化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提供理论支撑与实践参考。
Abstract: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China’s e-commerce industry, the issu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IP) infringement within platforms has become increasingly prominent. As a core rule for balancing the interests of right holders, e-commerce platforms, and users, the Safe Harbor Principle has been gradually improved through multiple laws in China. However, in its practical application in IP infringement cases involving e-commerce platforms, it still faces many difficulties, such as ambiguous standards for effective notices, confused identification of necessary measures, and weakened application of the Red Flag Principle. Based on designated research literature, this paper systematically sorts out the application dilemmas of this principle in the scenarios of trademark, patent, and copyright infringement on e-commerce platforms through normative analysis and comparative research. Drawing on relevant experiences from the U.S. “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 (DMCA) and the UK’s “Defamation Act” 2013, it proposes improvement paths from aspects such as reconstructing notice rules, refining necessary measures, and strengthening the Red Flag Principle. The purpose is to provide theoretical support and practical references for optimizing the IP protection system of e-commerce platforms and promoting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the digital economy.
文章引用:姜成果. 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侵权中避风港原则的适用困境与完善路径研究[J]. 电子商务评论, 2025, 14(10): 1317-1324. https://doi.org/10.12677/ecl.2025.14103273

1. 引言

在我国电子商务产业快速扩张的背景下,平台内知识产权侵权现象愈发频繁,不仅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也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为平衡电商平台发展与知识产权保护,我国自2006年《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首次引入避风港原则,随后通过《侵权责任法》《电子商务法》《民法典》逐步扩展其适用范围,将其从著作权领域延伸至商标权、专利权等全知识产权领域[1]。然而,实践中该原则的适用存在诸多争议与不规范适用:部分电商平台以不知情为由规避审查义务,将避风港异化为免责抗辩的工具;权利人因合格通知标准不明、恶意投诉救济缺失而维权艰难;司法层面,因应当知道必要措施等核心概念界定模糊,导致裁判尺度不一,如乐动卓越诉阿里云案中,一二审法院对通知效力的认定便存在明显差异。此外,我国虽借鉴美国DMCA构建通知–删除规则,但未建立完整的知识产权间接侵权体系,使得规则在电商领域的适用存在先天障碍[2]。在此背景下,基于指定文献深入剖析避风港原则的适用逻辑,破解其现实困境,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2. 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侵权与避风港原则的基础理论

2.1. 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侵权的类型与特征

电商平台的知识产权侵权主要集中于商标、专利、著作权三大领域,且因平台运营模式的特殊性,呈现出与传统侵权不同的特征:

1) 商标侵权:多表现为平台内商家销售假冒商品,如仿冒奢侈品、山寨电子产品;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引流;或通过关键词竞价将他人商标作为搜索词,如将知名品牌名称作为竞价关键词吸引用户点击。此类侵权隐蔽性强,还涉及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的争议,例如搜索引擎服务商常以仅提供技术服务,不选择信息提供方为由,主张其竞价排名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

2) 专利侵权:以实用新型专利(如产品结构设计)、外观设计专利(如商品包装样式)侵权为主。由于专利侵权判定需专业技术比对,电商平台常以缺乏专业能力为由拒绝履行审查义务。像京东、天猫等平台,虽要求专利侵权投诉需提交技术特征比对表,但实践中对该表的格式、内容要求不统一,导致权利人因材料瑕疵使投诉被认定为无效通知。

3) 著作权侵权:常见于短视频搬运、盗版电子书销售、未经授权的影视片段传播。此类侵权因用户生成内容(UGC)模式的普及,平台易援引避风港原则抗辩。例如,土豆网1曾以涉案视频系用户上传,仅提供存储空间服务为由,主张不承担《舌尖上的中国》的侵权责任,不过法院以视频热播期内侵权事实明显为由否定了其抗辩[3]。而且,著作权侵权传播速度快、复制成本低,如盗版影视片段可在数小时内通过多个账号在短视频平台扩散。

2.2. 避风港原则的内涵与立法演进

1) 内涵界定:避风港原则源于美国1998年《数字千年版权法》(DMCA)第512条,核心是通知–删除规则。若网络服务提供者(ISP)对用户上传的侵权内容并不知道材料是侵权的或侵权特征不明显,且在收到权利人有效通知后迅速删除或禁止访问相关材料,则可免于承担侵权责任。该原则的立法目的,是避免平台因海量信息审查义务过重而阻碍互联网产业发展,同时为权利人提供便捷的维权渠道。

2) 我国立法演进

2006年《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首次引入避风港原则,明确权利人通知–网络服务商采取措施–用户反通知–网络服务商恢复原状的程序,当时仅适用于著作权领域。2009年《侵权责任法》第36条将其扩展至所有网络民事侵权,确立通知–必要措施规则,但未细分网络服务者类型,也未明确必要措施的范围。2019年《电子商务法》第42~43条针对电商平台增设转通知义务,要求平台收到通知后告知商家,并在收到反通知后终止措施,同时将规则适用范围扩展至电子商务领域的知识产权侵权。2021年《民法典》第1194~1197条进一步完善,明确错误通知的侵权责任,将红旗原则纳入条文,规定平台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时需与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形成通知–必要措施–反通知–终止措施的完整链条。

2.3. 避风港原则在电商平台适用的核心要件

依据《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第83号指导案例(衣念诉淘宝案2),电商平台适用避风港原则需满足三大要件:

1) 主观要件:平台对侵权行为不知情且无合理理由应知。即平台未参与侵权内容的上传或编辑,对侵权事实不存在明知(如收到有效通知后拒不处理)或应知(如侵权内容符合红旗标准,明显到非专业人士可辨别)。例如,若平台对高仿假货等关键词未采取过滤措施,导致侵权商品大量上架,就可推定其应知侵权事实。

2) 程序要件:收到权利人的有效通知。通知需包含三项核心内容:一是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二是能够准确定位侵权内容的信息,如侵权商品链接、订单编号;三是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如商标注册证、专利证书、侵权比对说明。若通知缺少上述内容,平台可主张免除责任。

3) 行为要件: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履行转通知义务。必要措施包括删除侵权内容、屏蔽链接、终止交易等,具体措施需与侵权程度匹配;同时,平台需在收到通知后及时转交给商家,保障商家的申辩权。比如,天猫因未将投诉通知转交给被投诉商家,导致损失扩大,被法院判令承担连带责任。

3. 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侵权中避风港原则的适用困境

3.1. 有效通知规则的适用难题:标准模糊与滥用并存

1) 我国《民法典》仅要求通知包含侵权初步证据与权利人身份信息,但未明确初步证据的具体范围,这使得实践中平台与权利人争议不断。在专利侵权投诉中,部分平台要求权利人提交技术特征比对表,然而最高法第83号指导案例认为,投诉人未提供格式化比对表不影响通知效力,法院可结合其他证据认定侵权事实。司法实践中对通知效力的认定存在差异,导致权利人维权无所适从[4]。2) 由于通知–删除程序门槛低,部分主体利用该规则进行不正当竞争,或冒充权利人投诉竞争对手商品,或在投诉后以撤回通知要挟商家支付和解费。但我国立法仅在《民法典》第1195条规定错误通知的侵权责任,未明确恶意通知的认定标准,如是否以不正当竞争为目的,也缺乏事前防范机制,如通知担保金制度,这使得平台与被投诉商家的损失难以追偿。

3.2. 必要措施的判定困境:范围模糊与及时性不足

1) 必要措施的范围界定不清:立法仅列举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未明确不同侵权类型应匹配的措施强度,导致平台选择性处理侵权内容。对于商标假冒侵权,部分平台仅删除侵权商品链接,却未对商家采取警告、扣分等措施,使得商家能重新上架同款商品;对于专利侵权,因判定需专业知识,平台常以缺乏能力为由仅履行转通知义务,未采取删除、屏蔽等实质性措施。此外,转通知是否属于必要措施存在争议:最高法第83号指导案例指出,转通知是平台的法定义务,逾期未转通知导致损失扩大的,需承担连带责任,但实践中仍有平台以通知仅需告知权利人为由拒绝转通知。

2) 措施及时性的认定缺乏统一标准:英国2013年《诽谤法》明确要求平台在48小时内(不含周六、周日及法定假日)处理通知,包括删除侵权内容、转通知商家等,而我国立法仅要求“及时”,需法院结合网络服务的性质、有效通知的形式和准确程度、侵权类型和程度综合判断。司法实践中,法院对热门侵权内容与普通侵权内容的处理时限要求存在差异,这种裁量空间容易导致平台拖延处理以规避责任,使得侵权范围进一步扩大。

3.3. 红旗原则适用弱化:平台假装不知与主观过错认定难

红旗原则是避风港原则的例外,指若侵权事实明显如红旗飘扬(即侵权特征显著,非专业人士可轻易辨别),平台即使未收到通知,也应主动采取措施,否则需承担侵权责任。该原则在美国RIAA v. Napster案中得到充分体现,Napster平台的数据库中存储大量盗版音乐文件索引,法院认为侵权事实明显,Napster不得援引避风港原则免责3。但在我国电商平台实践中,红旗原则的适用面临两大障碍:

1) 应当知道的判定标准混乱:我国立法未明确应当知道的客观因素,司法实践中存在高度盖然性标准与疏忽大意标准的差异。在衣念诉淘宝案中,法院以衣念公司多次投诉,淘宝平台未采取进一步措施为由,依据高度盖然性标准推定淘宝应知侵权事实;在慈文诉中国电信案4中,法院以电影《神雕侠侣》《七剑》公开上映后知名度高,中国电信应知网络传播需经许可为由,依据疏忽大意标准认定其应知。标准的不统一导致平台可通过未主动审查为由抗辩,例如部分平台主张仅提供技术服务,无主动审查义务,即使侵权内容明显,也拒绝采取措施。

2) 平台利用技术优势规避注意义务:部分电商平台虽具备关键词过滤侵权商品AI监测等技术能力,却以技术中立为由拒绝启用。在快播案中,快播公司明知其播放器可链接大量盗版视频,却未采取关键词过滤、侵权链接拦截等措施,仍援引避风港原则抗辩;又如,部分平台对高仿假货等侵权关键词仅作形式审查,未实质性拦截包含该关键词的商品链接,导致侵权商品大量上架。此外,平台还通过格式条款加重权利人义务,例如要求权利人提交超出合理范围的证据材料,如完整的侵权商品购买记录、公证文书,否则认定通知无效,间接规避红旗原则的适用[5]

3.4. 重复侵权治理失灵:现有规则应对乏力

现有通知–删除规则仅针对已发现的侵权内容,无法解决侵权内容改头换面重新上传的问题,形成删除–上传–再删除–再上传的打地鼠困境:

1) 侵权内容再生速度快:侵权商家通过修改商品标题、更换图片链接、调整商品描述等方式,规避平台的删除措施。权利人需再次发送通知,维权成本大幅激增。此外,部分平台未对已删除的侵权商品建立黑名单机制,导致同一商家可多次上传同款侵权商品。

2) 技术规避手段的挑战:部分侵权主体搭建镜像网站,同步复制电商平台的侵权商品信息,平台删除原网站侵权内容后,镜像网站仍可正常访问;同时,P2P技术的应用使侵权内容存储于用户终端,而非平台服务器,用户可通过点对点传输获取侵权内容,平台难以定位侵权源头,通知–删除规则形同虚设。

4. 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侵权中避风港原则的完善路径

4.1. 重构有效通知规则:明确标准与防范滥用

1) 区分知识产权类型设定合格通知标准:参考最高法第83号指导案例与美国DMCA,针对商标、专利、著作权侵权的特殊性,细化通知所需材料

商标侵权:通知需包含商标注册证、侵权标识与注册商标的比对说明、侵权商品链接(若涉及竞价排名,还需提供关键词使用记录)。

专利侵权:通知需包含专利证书、专利有效性检索报告(针对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专利)、技术特征比对表(明确侵权商品与专利技术的对应关系)、侵权商品购买凭证含订单编号。

著作权侵权:通知需包含作品登记证明、侵权内容与原作品的比对说明、侵权内容的网络地址,如视频链接、文章URL。

同时,确立实质要件优先原则:若通知缺少形式要件,如未盖章、格式不规范,但实质内容完整,如包含清晰的侵权定位与权属证明,平台不得直接认定通知无效,需通知权利人在3个工作日内补正,补正后视为有效通知。

2) 建立错误与恶意通知的多元救济机制

引入通知担保金制度:权利人发送通知时需向平台缴纳一定金额的担保金,若通知被认定为错误或恶意,担保金用于赔偿商家损失;情节严重者,纳入知识产权失信名单,限制其未来一定期限的投诉权利。

明确恶意通知的认定标准:将多次投诉无正当理由被驳回、伪造权属证明或侵权证据、以不正当竞争为目的投诉等情形列为恶意通知,适用惩罚性赔偿。

赋予平台通知审查异议权:平台对存疑通知,如证据不充分、权属不明,可向权利人提出异议,要求其补充证据;权利人逾期未补充的,平台可暂缓处理通知。

4.2. 细化必要措施的认定标准:分层施策与明确时限

1) 构建侵权类型–措施强度的匹配机制:以侵权程度界定为基础,设定梯度化必要措施

为解决必要措施范围模糊的问题,需先明确侵权程度的划分标准,结合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侵权的实践特征,从侵权行为的传播范围、侵权主体的主观恶意、侵权后果的严重程度三个维度,将侵权情形划分为轻度、中度、重度三类,并针对不同类别匹配具有针对性的必要措施,确保措施强度与侵权危害相适应。

(a) 轻度侵权:以 “停止侵权 + 保障申辩权”为核心措施

轻度侵权的界定标准为:侵权行为仅涉及单个或少量侵权商品或内容,未形成广泛传播,且侵权主体系首次被投诉,无证据表明其存在故意侵权的主观意图(如未刻意隐藏侵权标识、未规避平台审查规则)。

针对此类侵权,平台应采取的必要措施包括两方面:一是精准删除侵权内容,需定位至具体的侵权商品链接、内容URL或订单编号,确保删除操作无遗漏,避免侵权内容残留;二是及时转通知商家,在删除侵权内容后的合理时限内,通过平台站内信、邮件等可追溯的方式告知商家侵权事实,同时附上权利人的身份信息、初步证据及侵权主张,保障商家的知情权与申辩权。此类情形下,无需对商家采取额外处罚措施,以平衡权利人维权需求与商家正常经营权益,避免过度干预市场主体的日常运营。

(b) 中度侵权:以“限制侵权行为 + 警示约束”为核心措施

中度侵权的界定标准为:侵权行为涉及多款侵权商品/内容,或已形成一定范围传播,或侵权主体存在两次及以上同类侵权记录,存在一定的主观恶意。

针对此类侵权,平台应在轻度侵权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强化措施:一是屏蔽侵权链接,除删除具体侵权内容外,还需对侵权商品/内容的关联链接(如相似标题、相同图片的商品链接)进行屏蔽,防止侵权主体通过修改信息重新上架;二是向商家发送书面警告,明确告知其侵权行为的性质、违反的平台规则及再次侵权的后果,并将警告记录纳入商家信用档案;三是限制商品上架,对商家的侵权商品类目实施一定期限的上架限制,期间禁止商家在该类目下发布新商品,倒逼商家对现有商品进行自查整改,减少重复侵权风险。

(c) 重度侵权:以“终止侵权行为 + 严肃惩戒”为核心措施

重度侵权的界定标准为:侵权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如权利人因侵权遭受显著直接经济损失、侵权内容涉及危害公共安全的假冒商品,如假冒药品、伪劣电器),或侵权内容广泛传播,或侵权主体存在三次及以上同类侵权记录,且经平台警告后仍未整改,主观恶意明显(如刻意伪造授权文件、使用技术手段规避平台监测)。

针对此类侵权,平台应采取严厉的必要措施:一是终止侵权交易,立即关闭侵权商品的交易通道,对已下单但未发货的订单进行拦截,对已发货的订单协助权利人追溯商品流向;二是实施店铺违规记分,按照平台规则对商家进行违规记分(具体分值根据侵权严重程度确定),当记分累计达到一定阈值时,触发店铺降权、限制参与平台活动等后果;三是限制店铺运营,对情节特别严重的商家,暂停其店铺一定期限的运营权限,期间仅允许商家处理售后问题,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四是上报监管部门,将侵权主体的信息(如营业执照、侵权事实)报送至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等部门,配合行政机关开展调查,形成跨部门惩戒合力,从根本上遏制严重侵权行为。

2) 统一措施及时性的判定标准

参考英国经验,结合我国电商平台实际,设定法定时限:热门内容侵权:需在24小时内处理(删除、屏蔽或转通知)。普通商品或文字侵权:需在48小时内处理。复杂侵权:可延长至3个工作日,但需提前告知权利人并说明理由。同时,要求平台在服务协议中公示处理时限,逾期未处理的,权利人可主张平台承担侵权责任[1]

4.3. 强化红旗原则的适用:明确应当知道与梯度注意义务

1) 明确应当知道的客观判定因素:结合最高法司法解释与司法实践,列举应当知道的具体情形:法院可依据以下因素综合判断平台是否应当知道,避免平台以未主动审查为由抗辩。侵权内容为热门作品或商品;同一商家多次被投诉侵权;平台通过推荐、榜单、首页展示等方式推广侵权内容;平台具备监测侵权的技术能力却未启用;侵权内容包含明显侵权标识。

2) 建立电商平台的梯度注意义务:根据平台规模与技术能力,设定不同的注意义务

大型平台:需启用关键词过滤侵权商品AI监测已删除侵权商品黑名单等技术,主动排查侵权内容;每月需向监管部门提交《侵权监测报告》,说明监测与处理情况。

中小型垂直平台:至少需对已投诉过的侵权商品进行二次监测,防止重新上架;对热门侵权内容需建立专门审查机制。

社交型电商平台:针对其内容传播特性,需建立快速响应机制,对明显侵权内容采取即时处理措施。

3) 技术规制与合规引导并重:要求平台将知识产权保护要求嵌入算法推荐系统,避免侵权内容获得流量倾斜;建立技术合规认证制度,对达到特定保护标准的平台给予责任减免激励;鼓励行业协会制定知识产权保护技术标准,形成技术规范与法律责任的联动机制。

4.4. 加强与知识产权专门法的衔接

1) 商标侵权领域:明确关键词竞价构成商标性使用的情形,若平台将他人商标作为核心搜索词,且通过加粗置顶等方式突出显示,引导用户点击非正品商家链接,即构成商标性使用,平台需承担审查义务,否则不得援引避风港原则;同时,规定平台对旗舰店官方店等标识的审查义务,商家使用此类标识需提交品牌授权文件,平台未审查即允许使用的,需承担连带责任[6]

2) 专利侵权领域:要求权利人提交专利有效性检索报告(针对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专利),平台可依据该报告判断是否采取措施;若专利被宣告无效,平台可终止措施并要求权利人赔偿商家损失;同时,规定平台对专利侵权投诉的协助义务,应向权利人提供侵权商品的技术参数,协助其完成技术特征比对。

3) 著作权侵权领域:明确合理使用的界定标准,若二次创作内容仅使用原作品的少量片段未影响原作品的正常使用,则属于合理使用,平台不得删除;若超出合理范围,平台需采取措施;同时,区分UGC内容与平台自营内容,平台对自营内容需承担直接侵权责任,不得援引避风港原则。

4) 利益平衡机制构建:在强化平台责任的同时,设立过渡期扶持政策,对中小平台提供知识产权保护技术补贴与合规指导;建立侵权处理快速通道,降低权利人维权成本;通过动态调整机制,确保保护强度与产业发展水平相适应,避免过度规制抑制市场创新。

5. 结论

避风港原则的核心价值在于平衡电商平台、权利人与用户的利益,而非为平台提供免责保护伞。当前,该原则在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侵权中的适用困境,本质是立法模糊、司法裁量过大与平台义务失衡共同导致的结果——立法未明确有效通知必要措施的具体标准,司法对应当知道的认定缺乏统一尺度,平台则利用技术优势规避注意义务。未来,需通过重构通知规则、细化必要措施、强化红旗原则、引入屏蔽禁令等路径,结合知识产权专门法的规定,形成事前防范–事中处理–事后救济的全链条机制[7]。唯有如此,才能既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为电商平台预留合理的发展空间,最终实现数字经济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协同发展。

NOTES

1(2013)沪一中民五(知)终字第228号。

2(2011)沪一中民五(知)终字第40号。

3Napster认为对于所提供的音乐文件交换服务来说,他们所做的一切只是提供某类文件的索引,MP3歌曲本身还是存储在用户的计算机中,因此它不对其用户的行动负责;同时Napster还认为非商业目的的文件共享是公平和合法的。

4(2008)西民初字第9039号。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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