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伴随着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的迅速发展,一种新型的劳动范式——数字劳动应运而生。尽管目前国内外关于数字劳动的内涵尚未达成共识,但部分学者仍旧根据实际给出了各自的定义。安东尼奥·卡西里认为,数字劳动是指社交平台、互联网和移动终端使用者的日常网络信息活动。([1], p. 13)福克斯认为,数字劳动是“互联网传播技术的帮助下资本积累所需要的劳动”。([2], p. 212)加拿大学者斯迈兹曾提出受众商品和受众劳动的概念,美国学者托夫勒随后提出了“产消者”(Prosumer)概念。这个概念形象地描述了定制化服务中消费者对于生产的贡献:消费者的出发点是满足自身消费需求,结果却产生了另外一种劳动产品。[3]综合学者的观点来看,数字劳动是互联网用户利用数字技术在互联网领域内开展的劳动,这些劳动产品可以是隐私信息、情感价值等非物质产品,也可以是其他物质产品。在现有研究成果中,身为“数字劳动者”、“数字玩工”的劳动主体以及对“无偿数字劳动”或“非物质劳动”的生产占有形式等成为了学术界研究的热门话题并构成了数字资本剥削的生物圈。从历时性维度和共时性维度来看,数字劳动异化实质是资本主义传统异化劳动的复制。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以下简称《手稿》)中,通过分析工人和资本家矛盾,揭示了工人在资产阶级压迫下“非人”的状态,指出了矛盾对立的根源在于劳动的异化,用四重规定的表征解构了资本主义剥削逻辑,并阐述了私有财产与异化的关系,指出私有财产的存在是导致异化劳动的根源。这些分析既反映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下社会的经济状况,也科学地预测了未来可能出现的情况。随着数字技术渗透到生产、分配、交换等过程,传统的劳动方式与劳动形态正在发生翻天覆地的更替与变革,资本主义生产逻辑下的异化劳动同样具有了新的表征。
2. 数字资本主义时代劳动异化的在场表征
在数字技术全面重塑人类劳动形态的时代语境下,马克思异化劳动理论仍具有强大的解释力与生命力。当这一经典理论框架置于平台经济蓬勃发展的数字劳动场域中进行观照时,能够清晰洞察到数字劳动异化的四维表征。
(一) 数据劳动产品异己化
马克思认为,劳动产品是劳动者的结晶,是劳动的对象化,劳动者所创造的一切劳动产品本该属于劳动者,但在资本主义条件下,这种劳动被异化了。劳动者的劳动产品,作为不依赖于生产者的力量,与劳动相对立。本应属于劳动者的劳动产品,如今不仅与劳动者相脱离,反而变成了与劳动者自身相对立的存在。劳动者创造的财富越多,就越不属于自己,就越受所创造的劳动产品所统治。
在数字资本主义时代中,数字劳动者生产的商品大都具有非物质化的特征,产生的数据信息都属于非物质化形态。这种表现主要体现在以非雇佣形式的无偿数字劳动中。用户在使用APP和各类网站时创造了许多文字、图片、知识、以及其他包括在浏览痕迹里的数据信息,这些数据信息作为数字用户生产的劳动商品,被网络平台和背后的商家所占有,经过进一步地收集、整理、分析,推断并预测出用户所喜好的信息内容,从而加以推送,诱导用户进行消费。或者将这些原始的数字信息加工编辑以后,以商品的形式出售给第三方的广告商,获得一定的利润。本该由数字用户所创造的一切数字信息应由数字用户所支配,但最后数字用户却无形之中成为了被支配的一方。这种新的异化形式已经使数字劳动者意识不到自己的劳动成果已经另属他人,更意识不到自己一直在劳动。
(二) 数字劳动过程“隐形剥削化”
劳动产品之所以会与劳动者相异化,是劳动者的生产活动本身与劳动者相异化的结果。马克思认为,劳动作为人的本质,是一种自由自觉的活动,劳动者在生产活动中肯定自己,自由地发挥着体力与智力,劳动是一种自愿行为,是劳动需要的一种满足感,是真正属于人自己的。但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劳动被异化为外在于人的东西,人在劳动中不是肯定自己,而是否定自己,不是感到幸福,而是感到不幸。这种劳动不仅不属于劳动者自己,还使劳动被迫成为了一种人满足肉体生存的谋生手段,本身自由自觉的劳动,变成了一种机械性的劳动。
而数字劳动过程的异化主要表现在非雇佣劳动中。劳动者在创造数字信息的过程中处于不自知的一种状态,无意识地创造出巨大的数字价值。这种劳动可以说是一种没有基本工资、没有法律保护、没有时长限制、没有明确界限、没有支配权利的“隐形”劳动。对于抖音、快手等网络平台的网络主播等雇佣劳动工人而言,资本家以工资的形式偿还清了这部分劳动,然而,对于大多数用户所创造的数字信息,他们并未承担相应的成本。表面上看,似乎用户在互联网上的创造活动是基于自愿的,实际上,这导致用户在不知不觉中被卷入商业生产和营销活动,无偿地扮演了“数字劳工”的角色,数字劳动这一过程实际上已经异化为在资本家“隐形”控制下的商业活动,已经成为数字用户维持正常社会生活交往不可或缺的方式。
(三) 数字劳动者主体性消解
马克思认为人是一种类存在物,人的类本质是自由自觉的活动,是人区别于动物的类本质。在资本主义生产体系下,劳动成果与劳动过程的异化现象导致个体难以确认其固有的人的类本质。劳动的异化作用将人类的本质简化为仅满足基本生存需求的手段,进而引发了人类与其固有本质之间的疏离,使得原本属于人的类本质被感知为外在的、异己的存在,主体性也逐渐被消解。
表面上看,数字劳动者拥有完全自由自觉的意识,但资本主义逻辑下的数字劳动资本仍旧暗中“操控”着数字劳动者们,使其愈发丧失自由自觉的本质,逐渐失去了本身具有的主体性。一方面,由于人工智能的快速兴起,一些APP也逐渐进入学习、生活、等各个领域。物流电商、大众传媒等行业的兴起,必须基于一定的数据算法和信息处理才能展开相应工作。在数字劳动过程中,大数据的准确分析和人工智能的强大为数字劳动者带来了便利的同时,也逐渐抑制了劳动者主体性的发挥。数字劳动者被动地沦为技术的客体,主体性日渐被消解;另一方面,网络世界的复杂多元造成了数字用户现实生活和社会交往的边缘化。又如青少年沉迷在网络世界无法自拔,对电子游戏产品“情有独钟”。“低头族”遍布在大街小巷,这更加说明了人们对互联网的依赖程度进一步加深。因而人们正常交流,建立联系的机会也愈发变少。这也意味着人们越是重视在网络上的社交,与现实生活的交往就会越渐行渐远,最后成为真正意义上“独立”的个体,与世隔绝。
(四) 数字劳动者关系相互异化
“人同自己的劳动产品、自己的生命活动、自己的类本质相异化的直接结果就是人同人相异化。当人同自身相对立的时候,他也同他人相对立。”[4]在资本主义逻辑下,工人被异化为廉价的劳动力商品,被迫沦为资本家攫取利润的工具。劳动工人为资本家带来了精神和物质上的双重享受,却承受着肉体与精神的双重折磨。异化劳动不仅造成了资本家和工人阶级的对立,也使资本家内部和工人阶级内部产生了一定的竞争与对立。因此,在资本主义条件下,人与人关系的异化,表现是普遍的:资本家与工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资本家内部的竞争关系,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对立和相互疏远。
数字化时代中劳动关系的异化呈现在两方面:一方面,在数字用户与数字资本家的劳资关系上,互联网上的一切生产活动过程都是以数据信息为基础,数字资本家依据科技手段以及所掌握的数据信息掌握主导权,并以“非雇佣劳动”的形式占据劳动者生产的数据产品,操控数据的生产与销售,从而实现对数据资本的垄断,成为“数据寡头”,与数据劳动者形成两级对立。另一方面,数字劳动者内部也出现了明显的等级分化,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逐渐异化为对立的竞争关系。随着AI以及其他数字平台的迅速发展,脑力劳动在很大程度上已被取代,多数人只需要在AI的辅助下就能完成一些简单的数字劳动。数字劳动者掌握的数字技术程度越高,越能处于数字劳动者群体中的上层,就越有就业优势。相反,技术能力欠缺的、数字素养低下的“数字平民”在这种“内卷”的竞争环境下,就会面临失业。失业危机的加剧,将会导致竞争趋势愈发激烈,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异化程度也会随之不断加深。
3. 数字劳动异化的具体成因
数字劳动异化是数字化时代中数字劳动在资本主义生产逻辑与科学技术逻辑的双重作用下衍生的新型异化形态,这意味着数字资本利用科学技术对数字劳动者的生产生活的操控与主宰,而数字劳动异化的产生是由多种原因共同作用的结果。
(一) 私有制下的数字化统治
《手稿》中马克思以资本主义社会中“人”的现实困境为出发点,把“异化”与“劳动”相联系,并批判性地把矛头指向作为国民经济学理论前提的私有制,认为私有制是异化劳动产生的根源。资产阶级以私有制为根基,将生产资料等物质财富纳入资本增殖的逻辑框架,将其据为己有,却通过资本原始积累与雇佣劳动制度,剥夺基于自身劳动的生产资料占有权与劳动成果支配权,劳动者被迫成为“劳动力的雇佣者”,生产资料异化为资产阶级统治的工具,打破了“劳动者–生产资料–劳动成果的有机统一”,成为异化劳动的历史起点与现实根源。数字劳动虽是新型劳动形式,但在以生产资料私有制占重要地位的全球经济一体化背景下,私有制仍是“异化”嵌入“数字劳动”的祸端,庞大数字网络体系的私有化是数字劳动异化问题产生的根源。[5]
一方面,私有制抑制了数字劳动者的自由感知。数字劳动虽然赋予了社会经济生产新的生命力,但并未打破私有制的生产关系。资本主义私有制的主宰之下数字劳动者的肉体与经验反而变成被贴上数字标签的生产工具,主体性与自由的感知行为像被异化后跳动的字符代码,似动物群体无意识地服从规律一般服务于数字劳动,那么,数字劳动就成为了维持自身生存的手段。另一方面,由于数据资料的私人占有,其中一部分人被迫与生产资料相分离,另一部分人将生产资料据为己有后,作为信息货币占有者而存在。实现资本增殖的前提就是需要大量急于出卖自身劳动力的数字劳动者,信息货币占有者通过雇佣与剥削数字劳动者,推动数字资本增殖的转化,进而一跃成为数字资本家。在数字资本主义生产条件下,数字资本家与数字劳动者相互依存,在数字生态圈中扮演着“生产者”与“消费者”的关键角色。这种劳资关系既对立又统一。换句话说,私有制的存在就会使数字劳动者难以摆脱对雇佣者的经济依附,数字劳动就会异化为数字劳动者换取自身生存资料的外在手段,无法实现人的类本质的真正回归。[6]
(二) 数字智能技术的推波助澜
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快速发展掀起了数字化时代经济发展的热潮。数字智能技术原本由服务于人类生活、生产、娱乐休闲、交往活动的媒介异化为操控人类的“主宰”,成为压榨数字劳动者与加速资本增殖的重要技术中介。
首先,数字智能技术体系建构了虚拟空间场域,为劳动主体性异化提供了新的技术载体。劳动者一方面是现实中有血有肉的人,另一方面又是虚拟世界以语言符号等数字信息呈现的“吗喽”,主体身份被二重化。数字资本家借助数字智能技术手段实现了对数字劳动者的劳动领域与生活场域的侵占,互联网呈现的虚拟世界取代了现实世界,继而成为数字劳动者劳动的主要场所。其次,数字智能技术催生了新的劳动产品,产生了更多“非物质劳动”和“无酬劳动”。尤其是休闲娱乐领域中的“玩劳动”通常是人无法意识到的,数字劳动者往往潜移默化地自愿积极进行的一定的无酬劳动。数字劳动者在愉快的情绪体验中乐此不疲地加速数字资本的增殖,走向“自由而全面发展”的对立面。最后,数字智能技术的发展为劳动关系的异化提供了技术中介与数字平台。在平台资本主义劳动体系中,算法中介化平台代替平台资本主体完成雇佣职责,赋能其规避劳动法意义上的雇佣责任,实现劳动关系的形式消解。数字劳动者对数字资本家的人身依附,已异化为对数字平台内嵌的代码逻辑与行动指令系统的技术性规训服从。这一过程通过算法标准化将劳动自主性消解于代码预设的程序链条中——劳动者的每一项操作被转化为数据指令的执行环节,其自由决断空间被压缩至算法允许的参数范围,劳动过程的创造性维度被技术理性彻底祛魅。
(三) 劳动时空的全面侵占
由于数字智能技术的发展构建了虚拟空间场域,为劳动主体性异化提供了新的技术载体。数字劳动者的劳动时空随之也会受到数字资本的侵占,这种现象在数字资本主义时代中是普遍存在的,具体主要体现在劳动场域的扩张和工作时间延长两个方面。
一是在劳动场域的扩张方面,在传统劳动场景中,劳动者处于领导的直接监视之下,一举一动皆暴露于权力目光的凝视范围,劳动过程中的自主性空间被压缩至近乎窒息的状态。在数字化资本主义时代,看似实现了劳动者的“工作自由”,毕竟居家线上办公、在奶茶店、咖啡厅惬意码字不失为一种悠然自得的放松方式,事实上背后隐藏的是不断增加的工作量。下班不是一天工作的终结,而是另一种价值生产的开端。领导的命令可以随时下达,不再受制于空间与时间的限制。数字技术通过消解工作地点的物理限定,为劳动空间的自主选择提供了技术可能,同时也为数字资本突破地域监管壁垒、实现跨空间劳动支配创造了条件。二主要体现在工作时间延长方面,数字劳动者在互联网主导的经济链条中生产数字劳动产品,这一生产过程在工作场域的拓宽中不断延长,导致数字劳动者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也随之延长,产生额外的剩余价值,即使是在传统的工作场域中,智能算法也将工人在工作中的所有时间量化分解,从进入公司、工厂那一刻起,劳动者的所有时间就已经被严密掌控。[7]
(四) 监管体系的相对滞后
数字劳动的良性发展离不开政府的监管与保障。从市场监管方面来看,当前,市场监管领域针对数字劳动的行业规范体系尚未健全,导致对数字劳动场景下过度用工行为的法律定性、监管规制及惩戒措施缺乏明确、可操作的规范依据。在劳动关系认定层面,数字劳动的非标准化用工形态与传统劳动法律框架存在一定不适配性鸿沟;在监管体系中,针对虚拟工时、数据剥削等新型过度用工形式时,缺乏一定的量化判定标准;在法律责任方面,现有处罚机制难以精准覆盖数字经济场景下的隐性劳动侵权行为,这种规范供给的滞后性,不仅制约了劳动权益保障的法治化进程,也对数字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构成制度性风险。互联网在中国落地生根以来,其发展速度与规模呈现出爆炸性的增长态势,互联网本身所固有的开放性技术特质,催生出内容生产与传播的指数级扩张效应,进而在网络空间中呈现出“万物共生”的复杂生态景观。在监管体系建设层面,尤其在发展初期,尤为滞后。我国互联网监管体系主要由国家网信部门、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相关机关构成。这些部门并非同一时期所建立,而是与不同时期的国家治理需求、技术发展阶段及行业管理状况进行相对应的设置。因此难免会存在一定的滞后性。相较于发达国家,我国互联网通信体系的顶层设计文件出台时序相对滞后,这一现状也就造成相关领域监管效能未能同步匹配技术发展节奏,难以有效应对技术快速迭代引发的新型风险。
4. 数字劳动异化的扬弃
数字劳动异化在数字资本主义时代早已不再局限于经济领域,而是已经渗透到社会各个领域,制约着社会的发展与人类的进步。如今我们面临的问题是:怎样在最大化发挥互联网的优势时,有效地控制资本的增殖,再度反思劳动价值、尊重并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这也是互联网数字经济发展进程中不可忽视的问题。数字劳动异化能否有效地扬弃,掌握在国家、社会、个人的手中。
就国家层面讲,加强数字平台治理,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是扬弃数字劳动异化问题的前提和基础、对数字劳动者权益的重要保障。一方面,国家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可以对数字平台进行进一步的治理,通过出台一套内容全面、规则统一的法律法规,对数字资本进行有效规范、对数字劳动者的知识产权、数字信息安全、以及相关隐私权益进行保护,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的保障。另一方面,应加强数字平台的监管力度,借助法律手段对数字经济发展进程进行合理的监督和引导,以及对其生产过程进行不定时的检查,防止某些数字平台有垄断倾向和不正当的竞争现象以及“数字寡头”的出现。
就社会层面而言,扬弃数字劳动异化需要规范数字技术应用正确的价值导向。由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渗透,数字技术的发展不仅是秉承着为人民服务的目标,而且与资本逻辑中的扩张属性紧密联系。因此,数字技术应用就会出现偏离社会进步的价值导向,造成智能技术与人之间关系的对立,抑制人的主观能动性的发挥。以某些数字平台为例,通过数字智能算法控制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及生活节奏,实行“跨时空”侵袭。更有其他的互联网企业利用智能算法对用户进行数据监控,推送符合个人需求与喜好的个性化服务。本质来说,数字劳动异化与智能技术异化都是具有相同的过程,两者都是资本逻辑主导下渗透到各方面领域的结果。只有数字技术被赋能一种正确价值导向的内在张力,才可以指向不同的价值目标,更好地服务于社会生活和人的全面发展。
就数字劳动者本身来说,劳动者应该提升劳动主体意识,打破固有的劳动观念,认识到数字劳动的异化本质。在数字劳动异化的困境中,劳动者与工作环境之间的主客体关系发生了根本性的颠倒,这种颠倒导致了劳动者主体意识的隐匿,使得自身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难以得到充分的发挥。资本主义社会时期的异化劳动并未因生产力水平的提高而消失,随着时代进步与发展,劳动者的主体性不断被激发、唤醒,从而被资本生产需求所征用、剥削。重要的是,这种数据技术的发展源于对资本对利润一味的攫取,真正的目的是让劳动者在数据信息空间中快速的流通,加速资本的循环与输出。因此,个人只有在充分认识数字劳动的生产性及其建构意义的基础上,才能最大限度地戳穿网络活动自由、免费的假象,增强数字劳动者追求全面发展的自我意识,进而自觉去发掘和拓展劳动对人的综合性意义。[8]总而言之,只有将国家层面的制度保障、社会层面的有力规范与个人层面的劳动观转变有机统一起来,才能减轻数字劳动异化给当今时代带来的苦楚,更加积极地扬弃数字劳动异化,推动“人向自我”的主体性复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