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人口老龄化是21世纪全世界范围内面临的一个重大挑战。“所谓人口老龄化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老年人在总人口中所占比例增加的过程。国际上通常将60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比重达到10%,或65岁以上人口占人口总数的7%,作为一个国家或地区进入老龄化社会的标准”(金易,2012) [1]。2025年1月17日,国家统计局发布数据,初步核算,2024年60岁及以上人口31,031万人,占全国人口的22.0%,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22,023万人,占全国人口的15.6% [2]。当前人口老龄化带来劳动力供给持续减少和结构性紧缺、人口抚养比上升、社会养老金承压,以及老年人社会脱离等诸多社会问题。
根据年龄标准,人口学上把老年期划分为三个阶段。60~69岁为低龄老人、70~79岁为中龄老人、80岁以上为高龄老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2021)第四十五章提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完善养老服务体系”。[3]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2021),要“努力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要“充分发挥低龄老年人作用”,“促进老年人社会参与”。[4]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2022)把积极老龄化作为国家战略、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因此,跟随积极老龄化的国家战略,本文研究积极老龄化视域下低龄老年人社会参与问题。
2. 老年人社会参与相关文献综述
2.1. 老年人社会参与的基本概念
2.1.1. 积极老龄化
为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突出社会现象,2002年4月,世界卫生组织提出《积极老龄化政策框架》,将健康、参与和保障作为三大支柱。近年来,我国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积极老龄化理论已成为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的国际共识。积极老龄化比健康老龄化的范围更广,它的核心是社会参与,目的是提高生命质量。
2.1.2. 社会参与
《维也纳老龄问题国际行动计划》(1982)指出“老年人应当积极参与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包括对他们特别有影响的政策”、“协助老年人寻找职业或恢复独立就业”、“公平地参与任何所提供的教育”、“让老年人接受大学教育”;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2011)对老年人社会参与的具体陈述有:“要注重开发老年人力资源,支持老年人以适当方式参与经济发展和社会公益活动。健全政策措施,搭建服务平台,支持广大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更好地发挥作用。重视发挥老年人在社区服务、关心教育下一代、调解邻里纠纷和家庭矛盾、维护社会治安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不断探索‘老有所为’的新形式,积极做好‘银龄行动’组织工作,广泛开展老年志愿服务活动,老年志愿者数量达到老年人口的10%以上”。[5]社会参与是积极老龄化的应有之义,也就是说,老年人不仅要健康、有保障还要积极的参与。“积极”就是指“不断参与社会、经济、文化、精神和公共事务”(金易,2012) [1]。
社会参与使老年人在社会上扮演各种角色,与社会互动,通过社会化活动,因应社会期待,实现自身和社会的双重价值,满足自身与社会的双重需求,避免老年群体被社会边缘化或社会隔离。在社会参与过程中,要明确老年人扮演的角色、共享的资源、从事的活动,以及体现出的自身价值。
2.2. 老年人社会参与的理论基础
2.2.1. 脱离理论和活动理论——“脱离”,还是继续“活动”
“脱离理论”认为老年人应该脱离社会,适应老年期体力、精力下降的情况,不再进行过多的社会活动、社会劳动和社会竞争。但“活动理论”则认为老年人可以承担与以前不同的社会角色,继续进行积极的社会参与。可见,对于解释老年人社会参与的必要性来说,这是两种截然不同的理论。
2.2.2. 象征性相互作用理论、社会重建理论:环境和政策影响老年人社会参与
从个体以外的因素来说,“象征性相互作用理论认为,环境、个体以及个体与环境结合等因素的相互作用在老龄化过程中具有重要意义,制定适宜的政策与鼓励老年人积极参与是减弱老龄化消极影响的具体措施。”[6]虽然存在个体差异,但人会受到环境的影响。社会重建理论也强调通过社会环境的改变来改变老年人近况,让老年人重拾信心。
2.2.3. 积极老龄化政策框架下的社会参与
在积极老龄化的政策框架下,作为积极老龄化三大支柱之一的社会参与是老年人的社会权利,应该得到政府、社会的保障。从宏观制度、法律到微观企业,各级管理部门、各类社会组织应该创造条件让老年人仍然积极的社会参与,从健康、劳动力市场、就业、教育和生活政策等方面支持老年人,让老年人成为社会的宝贵财富。老年人可以承担不同的社会角色以与自身条件相适应,从而满足自身社会参与的需求和权益。
参与?抑或不参与?取决于老年人的身体条件、个性、能力、意愿等。但对于有意愿又有能力的老年人来说,社会应创造条件满足他们的愿望,这不仅能发挥老年人的“余热”,还有利于构建“人尽其才、才尽其用”,“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和谐社会,提高整个社会人力资源的利用效率。
2.3. 老年人社会参与的相关研究
2.3.1. 国内外相关纲领、法律与文件
与老年人社会参与有关的国际纲领包括:《联合国老年人原则》(第46/91号决议) (1991),《积极老龄化政策框架》(2000年)。在国内,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2001~2005年)提出了鼓励老年人社会参与。《“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2021)提出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战略举措”、“践行积极老龄观”,具体包括“发展老年教育、开发老年人力资源、丰富文体休闲生活”等[7]。2024年《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指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发展银发经济,创造适合老年人的多样化、个性化就业岗位。”等[8]。
2.3.2. 老年人社会参与的积极作用
宋全成(2013)论述了老年人社会参与的积极作用,包括“增加收入、降低因年老失去收入而贫困的可能性,从而具有更好地保证身心健康和自我照料的能力。”以及,因为家务劳动参与、照料第二代、第三代,而让“子代有更多的时间参与社会生活”等[9]。再就业和劳动参与在增加老年人收入的同时,能够解决就业人口结构性短缺的问题。对于经济收入不受限的老年人来说,可以从事一些志愿工作,它虽然不能增加老年人的收入,但能增进老年人的“社会交往”和“心理健康”[9]。
3. 老年人社会参与的具体形式与途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老年人社会参与的具体表述包括:“进行传统教育活动;传授文化和科技知识活动;提供咨询服务;依法参与科技开发和应用;依法从事经营和生产活动;兴办社会公益事业;参与维护社会治安、协助调解民间纠纷;参加其他社会活动”。[6]从报酬上说,老年人社会参与既可能是有酬的、也可能是无酬的;从类别上说,可能是经济、政治活动如再就业、参政、议政等,也可能是精神、文化、教育活动,或者是社会公益活动、志愿活动等。从参与主体上来说,可以以个人名义参与,也可以以社会团体的形式参与,但都是参与到与他人联系或者互动的社会性质的活动中。从参与目的上来说,老年人社会参与是为了在社会融入、与他人互动中满足自身需要、实现自身价值。具体来说,促进老年人社会参与的形式与途径主要有:
3.1. 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一刀切”的退休制度,缺乏弹性退休的制度设计,一部分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意愿的老年人不得不被动退休。对于有过硬专业技术或者处于紧缺职位的老年人来说,造成了人才资源的浪费。
实施渐近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改革的决定是在2024年9月13日对外发布的。按照《决定》(2024)要求,这一重大改革要稳妥有序的推进,“渐进落实小步调整”[10]并且遵循自愿、弹性的原则。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国民收入水平提升,人们的生活质量与医疗、卫生水平不断提高,国民平均预期寿命得以延长。这一改革是与中国社会、经济发展以及人口结构深刻变化相适应的结果。而之所以实行自愿、弹性退休的原则也是综合考虑老年人身体状况、家庭状况、收入、劳动者的意愿和职业追求、用人单位的需求等多种因素的结果。对于愿意工作时间长一些的老年人来说,渐进式延迟退休政策对他们具有支持作用。
3.2. 适龄老人再就业活动
意见(2021)提出,鼓励老年人继续发挥作用。把老有所为同老有所养结合起来,完善就业、志愿服务、社区治理等政策措施,充分发挥低龄老年人作用,探索适合老年人灵活就业的模式[4]。老年人再就业属于灵活就业,可以专、兼职,从事正规、非正规工作。
3.3. 老年人参与的社会公益活动、志愿者活动
老年人再就业从事的工作可以是有报酬的,也可以无报酬的。在无报酬的岗位上,老年人通过志愿工作做出积极的贡献。我国鼓励老年人从事志愿工作,如从事辅警、社区义务调解员、博物馆等场馆的解说员和引导员等。这些工作一般是轻体力劳动的,能发挥老年人经验丰富的特长。
3.4. 老年大学、老年人力资源培训与开发等老年人受教育活动
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中长期规划(2019)提出通过构建老有所学的终身学习体系,提高我国人力资源整体素质。推进人力资源开发、利用,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加充分就业,确保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人力资源总量足、素质高。
基于舒尔茨人力资本理论,可以以下方面对老年人力资源进行培训开发:医疗与保健、职业培训或非正规教育、企业以外举行的各种技术培训活动、个人或家庭为变换就业机会而进行迁移的活动等。老年人力资源培训开发的策略包括,转变观念、教育培训、健康促进、流动与迁移。
4. 促进老年人社会参与的虚拟平台建设
智慧养老这个概念最早是由全国老龄办在2012年首次提出的。《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务院,2015)、《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7~2020年》(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2017)、《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21~2025年)》(工信部、民政部、国家卫健委,2021)都对智慧养老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提及。其中,2017~2020年的行动计划,明确提出了要在5年内建设500个智慧健康养老示范社区。
“智慧健康养老产业是以智能产品和信息系统平台为载体,面向人民群众的健康及养老服务需求,深度融合应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新兴产业形态。”[11]“智慧居家养老则是将现代信息智能技术与养老服务实现深度融合,以更智能化、便捷化的方式精准匹配每位老年人的养老需求,从而使老年人生活幸福感 最大化”[12]早在2009年,陆怡婷以苏州市沧浪区虚拟养老院作为案例,揭示了它的运作主体、模式等。它实质上是一个为居家养老的老人服务的一个虚拟平台。周澜等(2024)研究了“西安市H区‘虚拟养老院’作为西安市智慧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标杆,推动了H区智慧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但也面临其自身发展的困境”。[12]
4.1. 以智慧养老为基础: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乐
一般来说,智慧养老以“医养结合智慧养老”为目标。其中,虚拟养老院上门服务的内容有“生活服务、健康医疗、家政服务、适老化改造、心理监测、公益服务”等。“尤其老年人出现生命危险紧急情况,智慧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及其预警系统则显得更为重要”(周澜、智磊,2024) [12]。
意见(2021)提出,“提升老年文化体育服务质量”[4]。现在,5G-A (5G-Advanced)对5G网络进行了进一步的增强,它与5G并行工作,运用物联网技术,为智慧养老、老年人娱乐、健身、消费、交流提供了更多可能。虚拟平台模块的具体建设内容有,社区文体活动、智能体育、娱乐社交、智慧旅游等。
4.2. 以促进老年人社会参与为目标:老有所学
意见(2021)提出“要扩大老年教育资源供给”、“鼓励老年人继续发挥作用”。[4]如果说,智慧养老着力于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乐,那么社会参与更注重于老有所为、老有所学。智慧养老是社会参与的基础,老年人要先有健康与保障,才有可能参与。社会参与是老年人更高层次的需求与权力。为了促进老年人老有所学,虚拟平台模块的具体建设内容有,网络课程、网络其他适老性教育资源、各类适老网络培训活动等。
4.3. 重点开发老年人就业应用程序和虚拟平台:老有所为
意见(2021)提出“鼓励各地建立老年人才信息库,为有劳动意愿的老年人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创新创业指导服务”。[3]作为模块建设的重点部分,应注重老龄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开发老年人就业应用程序和虚拟平台,研究构建退休人员再就业劳动市场,举办针对老年人的招聘会。拓宽低龄老年人就业渠道,增加其就业机会与可能性。平台的模块建设有专兼职招聘,志愿者服务活动等。
4.4. 选择专、精尖企业,提供盈利、非盈利服务
以政府为第一发起人,在其扶持和引导下,盈利企业、其它社会组织和机构等共同参与。利用基于5G、5G Advanced的先进的技术服务平台,促进老年人社会参与。
在政府的监督与管理下,注重参与企业的实力、资质与信誉。当前,政府鼓励养老产业的发展,以政府为主导、市场为主体,通过市场化的运作,给老年人群体提供更周到、细致、贴心、质优价廉的服务。在政府的协调下,进行多元化主体共同参与,鼓励志愿者组织、非盈利组织与机构的运作。
5. 构建平台建设的保障措施
5.1. 观念先行
意见(2021)提出“着力构建老年友好型社会”。[4]积极老龄化视域下的社会观念与氛围营造,主要包括树立年龄平等主义观念,倡导 “无龄化社会”,反对年龄歧视、消除认知偏差,整个社会给老年人更多的机会和包容度。
5.2. 发挥治理共同体的优势,使老有所为与老有所养相结合
要有多元化的主体参与到给老年人提供服务的过程当中,满足老年人对美好生活向往的需求。这些协同参与的治理主体包括了政府、市场、社区、家庭:以家庭为基础。发挥家庭养老的历史文化传统,推动家庭养老的现代发展;以社区和物业为依托。建立“社区 + 物业 + 养老服务”模式:以政府为主导,采取促进老年人就业和老有所为的举措;以市场为主体,发展“银发经济”与“老龄产业”。
5.3. 公司政策支持与“老年人再就业友好型岗位”的设立
第一,公司实施支持老龄劳动者的管理方案以及反对在工作场所对老年劳动者歧视的政策。主要包括:工资与贡献而不是与年龄相联系,体现公平性,避免老年劳动者工资的急剧下降;第二,鼓励企业设立“老年人再就业友好型岗位”。这些岗位的特征有:工作时间政策调整,实行灵活弹性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调整,有条件的岗位设置远程办公;工作条件调整、工作环境调整、工作安全与事故预防、减轻工作量和体力要求、工作配置调整等;第三健康监测、慢性病管理的加强、维护与讨论。
5.4. 提供法律保障
意见(2021)提出“加强老年人权益保障”[4]。高敬恩(2018)通过结构访谈的质性研究发现,“在我国存在阻碍退休人员再就业的法规因素。退休后人员再就业不再受劳动法的调节,劳资双方一旦发生纠纷,权益得不到保障”。[13]
积极老龄化视域下完善低龄老年人就业的政策法规,主要包括:完善工伤赔付、劳动纠纷、权益保障相关政策法规,建立劳动纠纷调解机制,使退休后再就业劳资矛盾的解决有法可依,保障退休后再就业老年人权益。
6. 小结
积极老龄化已经上升为我国国家战略,它是一个概念和理论,也是一种政策框架,包含了具体的行动要求。作为积极老龄化的应有之义,社会参与满足了老年人的需要,也是老年人应该得到保障的权利。在5G和5G-A并行的信息技术时代,运用大数据、物联网等信息技术,建设促进老年人社会参与的平台。它有利于提高老年人收入、降低老年贫困,开发老年人力资源、改善整个国家人力资源结构性短缺的状况,提高我国人力资源整体利用效率。同时,它有利于老年人社会融入,解决老年孤独、社会脱离等社会性心理问题,维持老年人社会交往网络和人力资本的存量,提高老年人生活幸福感、生活质量。
以智慧养老为基础,促进老年人社会参与的虚拟平台有其独特的目标与功能模块,包括建立起促进老年人就业的应用程序和网络平台等。最后,文章对平台运行需要的一系列保障措施进行了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