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乾嘉道巴县地区力行纠纷研究
Study on Guild of Physical Labor Disputes in the Baxian County Area during the Qianlong Jiaqing and Daoguang Eras of the QingDynasty
DOI: 10.12677/ds.2025.1110326, PDF, HTML, XML,   
作者: 杨一诺: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四川 成都
关键词: 清代力行纠纷行帮纠纷调处Qing Dynasty The Guild of Physical Labor Disputes Guilds Dispute Resolution
摘要: 清代乾嘉道巴县地区的力行纠纷是典型的民事纠纷类型之一,在法律争议解决上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和意义。本文对力行、力行纠纷的概念进行了定义,认为力行即专门以脚力为生的行业,力行纠纷是此行业中发生的典型纠纷。对力行纠纷作出了三种类型的划分,并对力行纠纷与其他类型的民事纠纷进行了严格的区分,认为力行纠纷应划分为力行的行帮纠纷、脚夫与行户的纠纷以及脚夫之间的纠纷等。同时对力行纠纷的特点进行了概括,分析了如行帮的特点以及“夫头”“牌头”的划分意义、“合约”的订立与“行规”的遵守的规范等。本文最后以案例分析的方式对力行纠纷的调处进行了总结,对清代乾嘉道时期巴县地区力行纠纷的官方调处和民间调处互动的这一动态过程进行了详尽的分析。
Abstract: The Guild of Physical Labor Disputes in Baxian County during the Qianlong-Jiaqing-Daoguang Eras of the Qing Dynasty represent a quintessential civil conflict type, offering significant research value in legal dispute resolution. This study defines “labor” as a specialized occupation requiring physical exertion, with disputes specifically arising from this industry. The research categorizes labor disputes into three types and distinguishes them from other civil disputes, identifying three distinct categories: trade guild conflicts, disputes between porters and merchants, and inter-porter conflicts. It outlines key characteristics of these disputes, including guild organizational features, the role of “porters’ heads” and “contract leaders,” as well as compliance with trade regulations. The paper concludes with case analyses, providing a detailed examination of the dynamic interaction between official and grassroots mediation mechanisms in resolving labor disputes during this historical period.
文章引用:杨一诺. 清代乾嘉道巴县地区力行纠纷研究[J]. 争议解决, 2025, 11(10): 208-213. https://doi.org/10.12677/ds.2025.1110326

1. 引言

清代法律史研究一直是法律史研究中热门的一个领域,巴县地区作为清代四川最大的商业城市和商品集散地之一,依托三江总会的特殊地理位置,在商品流转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并孕育了以脚力生意为业“力行”的产生,在重庆“棒棒”谋生的过程中,也产生了力行纠纷。

力指的是“脚力生意”。周琳老师在《产权的嬗变:乾隆至同治时期重庆的“脚力生意”》一文中依据清代《巴县档案》,从产权的演变的角度出发,考察了乾隆至同治时期重庆脚力行业的产权规则,梳理了脚力生意产权的市场交易细节。其认为清代中期重庆脚力业的市场机制仍十分脆弱,有限的社会网络和社会组织不足以保护其健康发展,地方官府的治理失当更使暴力依附于权力,窒息了市场机制的发展[1]。周琳老师从产权演变的视角对清中期的脚力行业进行考察,对清中期的脚力行业的市场调节机制和社会治理情况进行了分析,其研究视角对于本文“脚力生意”的性质、特点以及纠纷的发生等方面具有启示意义。周琳老师在“产何以存?——清代《巴县档案》中的行帮公产纠纷”一文中对重庆地区的行帮公产的纠纷的解决方式进行了讨论,周琳老师认为清代重庆的行帮更倾向于通过诉讼解决,并对官府与行帮的关系做出了总结,其认为官府与行帮之间的关系是主导与被主导的关系[2]。此次研究涉及行帮纠纷的调处,对本文脚力生意的行帮纠纷调处方式具有启示意义。陈亚平老师在《18~19世纪的市场争夺:行帮、社会与国家——以巴县档案为中心的考察》一文中对巴县地区的脚力行帮纠纷进行了研究,主要的侧重点为考察官府、行帮以及夫头成员的互动关系,其认为脚力行帮的纠纷大部分由夫头、行首、客长、乡保等处理,行规、旧例对案件的审断、调处具有重要的作用[3]。此观点即从国家治理的视角对力行的纠纷进行审视,并对力行纠纷的调处主体的考察具有启示意义。

以往对于清代力行研究较为片面,主要集中于清代行帮纠纷的研究,内容包括渔帮、船帮、打帮等等诸多领域,在地域上主要集中在东南地区,同时许多学者对重庆地区的行帮现象也有较多的关注。也有许多学者将清代行帮研究的关注点落在国家治理的视角下,行帮在官府管理民众的过程中发挥着何种作用,以及行规作为一种社会规范与法律规范和民间习惯相比是何种地位等。而本文在行帮研究的基础之上,进一步对清代巴县地区力行纠纷进行分析,在学者总结的力行的概念、特点和分类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力行纠纷全貌,并对力行纠纷的调处机制进行深入分析,以求得出力行纠纷的典型特点以及力行纠纷的调处机制相关内容等。研究重庆地区的力行纠纷现象,对重庆地区的清代习惯法的内容、地位等的相关研究具有重要意义,以及在地区治理的视角下,对重庆地区的底层民众的纠纷的法律治理的方式、效果具有重要意义。

2. 力行纠纷的概念

() 力行

力行指的是以脚力为生的行业[1]。巴县地区为三江总汇之地,且山地众多。清代乾嘉道时期,经济发展趋于繁盛,在巴县地区的各大港口有越来越多的脚夫以搬运货物为营生,并且趋于稳定,因此形成了专门以脚力为营生的行业,即力行。

力行的特点是长期性。脚夫长期、稳定地从事以脚力为生的行业。如周琳认为“脚力生意是指管行脚夫所从事的,为特定行铺搬运货物的工作”。而“管行脚夫”是指稳定地服务于牙行、栈房和店铺的脚夫。从《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的相关案例中也可以看出,从事力行的人一般会承揽某地的生意,并世代相传。除非遇到特殊情况,一般不会改换行业。《王复兴出顶约》记载文约人王复兴,有“祖遗”脚力生意六股,由于“负债、身病”因此才将身下脚力生意六股内一股出顶12《谭世龙出顶约》也记载道,由于“负债无从出备”因此将“正大糖行众添二股生意内一股出顶”3。可见,脚力生意虽承揽和交易,并世代相传,但除非特殊情况一般不会出卖与人,往往倾向于遗留给后辈。由此可知,脚夫通常会长期、稳定地从事以脚力为生的行业。而这一行业称为“力行”。

() 力行纠纷

力行纠纷指的是在力行内发生的所有典型纠纷的总称,即脚夫在背运货物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在巴县地区,因为脚力生意而发生纠纷的现象较多,《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中关于力行纠纷的案件就有76例。力行纠纷由于发生的原因、主体等具有典型特点,而与其他纠纷区别开来。力行纠纷的发生往往是由于脚夫争背货物,主要涉及到力行行帮、脚夫、行户等三类主体的利益,而后根据脚夫争背货物导致涉及的利益主体不同而再次划分为不同的纠纷类型。

3. 力行纠纷的类型和特点

力行纠纷按照纠纷主体的特点不同可以分为行帮力行的纠纷、行户与脚夫之间的纠纷以及脚夫之间的纠纷三种类型。

()行帮纠纷

1) 行帮的概念

行帮,又叫行会、商会、会馆、公所等,方凯在其“中国商会的起源与发展”一文中写道:商会是商人为了能在激烈的商业竞争下生存需要有组织地扩展市场而成立的组织。其认为“商会是商人自发组织的,是在市场中形成的,但又是在中国官商结合的背景和模式下形成的,失去了自身独立发展的条件和方向。”对于商会的分类,方凯根据商会是由同乡还是同业商人组成的,将商会区别分为公馆和会所,前者是公馆,后者是会所,“同业的未必同乡,同乡的未必同业”。其形成因素包括政治因素、经济因素、地缘因素、文化因素等,此处不再复述。陈亚平认为巴县的行帮“并不是一个自由的社团,不能成为市民社会的基础”[4]。行帮力行即以脚力生意为业的商会组织,是商人自发组织的,又是由官府控制和管理的组织。

力行行帮设立于官府,通过设立“夫头”4、划分“牌头5”进行管理。行帮之内的成员通常由同乡或者同祖籍的人构成,不同的行帮各司其职,不得侵犯其他行帮的利益[5]。而力行行帮之所以形成,是由于客船由码头起货,背运中往往出现偷窃客货、抡背客货的现象,因此官府设立“夫头”一职管理散夫抡背客货的秩序,由此过程中产生了行帮6

2) 行帮力行纠纷的特点

第一,“夫头”作为纠纷解决的中介。由于客船由码头起货,背运中往往出现无秩序地抡背货物的现象7,因此官府设立“夫头”一职管理散夫抡背客货的秩序[6]。夫头设立的原因是官府为解决散夫无秩序地抡背、偷窃客货的现状。因此,涉及行帮纠纷的案例,都是通过夫头这一中介体现出来的。

第二,“牌头”作为地域划分的标识。官府在地域上通过设立牌头,维持行帮之间的秩序,在纠纷发生时,通过查看牌头设立的相关情况,间接追究夫头的责任8

()行户与脚夫的纠纷

1) 行户与脚夫纠纷的发生原因

行户与脚夫之间的纠纷与行帮纠纷具有相似之处,其发生原因都是由于脚夫无秩序地抡背货物。但是与行帮与脚夫之间的纠纷不同,行户与脚夫的纠纷发生在行户自行背送客货的途中,而非由船上发货,由夫头雇散夫背挑客货,也就是由归属各行帮的散夫根据夫头的管理来背送客货的途中。根据客货发出的地点不同,则客货运送的方式也不同,责任主体也不相同。如果客货在此过程中如遇客货丢失,则由夫头承担责任,此时发生的纠纷属于行帮与散夫之间的纠纷。如果客货是由“行户发卖”或者由行户自行背送,如有失落则由行户自行承担责任。显而易见,由行铺中发出的货物应由行户自行雇请散夫背送,并由行户自行承担客货丢失的风险和责任。因此由行铺中发出的货物,并由行户自行雇请散夫背送,应属于行户与脚夫之间的纠纷。《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中写道,“行户发卖客货或由伊伙房背送,若有失落惟行户专责认赔。”即区分了行帮与脚夫和行户与脚夫的纠纷并非属于同一责任主体。

2) 行户与脚夫纠纷的特点

与行帮纠纷是由于由码头向行户背运货物这一特点不同,行户与脚夫之间的纠纷是由行户自行背运货物途中发生的。因此,在行户与脚夫的纠纷解决过程中,并没有“夫头”这一主体的出现。如《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乾隆五年四月二十八日行户江其焕禀状》一案记载道,由于刘文宗等新充脚夫,履行不法,争脚钱欧尚买客何恒顺,不容他人入行抬货,导致朝天门脚夫俱属伊党,外脚不敢入行,鼓众罢市,把持客货。县主批另募脚夫,外脚亦可入行抬运。以及《嘉庆十年七月九日谭元泰等供状》中三牌坊仁和药材行脚夫谭元泰等控告旧日帮工刘祥万把持帮工。从以上案例中可见,其中并未涉及“夫头”这一责任主体。而是行户与脚夫之间的简单民事纠纷。

()脚夫之间的纠纷

1) 脚夫之间纠纷的类型

脚夫之间的纠纷包括两种,即脚夫争背客货导致的纠纷,或是由于脚力生意转让而发生的财产纠纷。由于争背客货导致的纠纷数量较多,在《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中涉及脚夫之间纠纷共12例,其中由于争背客货导致的脚夫之间的纠纷就有10例。如《嘉庆十五年九月二十八日杨文献告状》中杨文献告杨文发霸强估贸一案;《嘉庆十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严振福等禀状》严振福控谭志和等霸占生意,理立合约,又复违霸一案;《嘉庆十九年二月十八日谭胜昌禀状》谭胜昌控张胡子等估夺陈德丰棉花栈房苦力生理,聚众逞凶一案。《道光三年六月十七日谭成盛等人告状》谭成盛告房主刘正隆、刘东林等霸据生意案;《道光七年七月九日毛德立等供状》毛德立等告彭老八等勒要钱文案;《道光十六年六月尹特贤等诉状》《道光十六年六月三十日刘宗志等告状》《道光十六年七月三日吴远材等诉状》脚夫刘宗志与吴远材争背客货案;《道光十六年十月三日谭义和等供状》谭义和诉吴崇兴争背客货案;《道光十七年十一月十日阳福顺等供状》阳福顺等诉陈新九等争背客货案等。由于脚力生意的转让而导致的财产纠纷有两例。分别是《道光十八年九月五日李国益禀状》中由于脚力生意转让而导致的诬索钱财以及《道光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贺王氏诉状》中由于脚力生意转让而导致的加顶价钱纠纷。

2) 脚夫之间纠纷的特点

这一纠纷的特点有二,一是脚力生意的转让要立合约。合约的种类繁多,包括“合伙约”、“出顶约”、“出卖约”、“加顶价约”等。二是纠纷处理依据遵循行规,且行规的位阶高于文约。如《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中《道光十七年十一月十日阳福顺等供状》一案中写道,阳福顺招收陈新九等脚夫在栈堆花,而后阳福顺等佃与张天兴等开花栈。虽佃约注明“所招堆花之人随主出栈”但依据审讯,仍按照渝城脚力行规“随店不随主”,而非文约所规定随主不随店9。由此可见,行规的效力高于文约的效力。

4. 力行纠纷的调处

力行纠纷的调处主要包括官方调处和民间调处两种方式。官方调处又包括采用裁判方式处理纠纷和采用“示谕”“示禁”“批示”等非裁判方式处理纠纷两种类型。民间调处主要指民间调解主体主持纠纷双方达成合约。

() 官方调处

1) 裁判方式

在力行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将纠纷的发生经过、诉求等上报官府,向官府呈上“状”,包括“告状”或“禀状”等,就可以由官府进行审理[7]。一方当事人呈上“状”之后,对方当事人也可呈上“供状”为自己辩护。官府处理纠纷完毕之后,再由当事人呈上的“结状”结案,官府的判决常常在结状中写明,一并写明当事人是否服从判决[2]。《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中陈绍德与夏方才争背客货一案中,夏方才出具告状,告散夫陈绍德争背客货。陈绍德出具结状,将案由和官府裁判的具体内容写明,并写道“蚁遵断嗣后再不敢背货滋事。倘有违犯,自甘杖毙,结状是实”10

2) 非裁判方式

巴县官府通过颁布“巴县执照”、发布“巴县告示”及“巴县札”等在官方文书,或者通过发布“示谕”“示禁”“批示”对纠纷进行调处[3]。前者在《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中记载道,“无夫头统率,以致货物拢岸,脚夫拥挤抡背”即针对朝天门码头脚夫争背货物的现象,巴县官府颁发“巴县执照”以设立夫头口“散将夫清查造册”,并规定了脚夫背运货物的规则,即“客船起货,唯向夫头雇人”、“倘有失落,着令赔偿”11。又如案例中记载,渝城脚夫“逞强揽背”,“不许商户自行背运”导致了纠纷的产生,官府发布“巴县告示”禁止强背12。后者如严振福告谭志和霸占生意一案中曾“两控案下”官府给出两次批复以解决争议,一批“该行生意六股均分”、次批“谭志和恃强垄断,同行自有公议,着遵前批”13

() 民间调处

民间调处主要由民间调解主体出面调解、见证,并达成合约。民间调解主体主要通过“邀集公议”的方式调处纠纷[8],如严振福告谭志和霸占生意一案中写道“同行自有公议”、“邀投同行人理说”14。对于行帮纠纷,在民间调处的过程中应查明“行规”,并在合约中写明其“公议”结果。如杠帮索帮争背棓子一案,由乡约、坊长、六门夫头等人齐集马王庙将“原老旧规逐一彻底清理”并达成合约15。而在脚力生意转让达成合约时,由“中证”这一主体从中帮助和见证。如《谭仕龙出顶约》中“自托中证朱肇琪、尹泰瑞召到胡达德名下”。《刘凤章出卖约》中“今请凭中彭元清召到谈光村、谭光业二人名下”。即“中证”帮助寻找买受人,并从中见证[9]

官方调处与民间调处互为补充,互为前提。官府并非能够将所有纠纷查明,有时需要“委托”民间调解主体查明案件事实、“妥议条规”,再将所得出的调解结果“公示”。对于官府认为不需要上报官府的部分案例则批复先行进行民间调解,而如若民间调解无法奏效,再进行“裁断”或“批复”。而当官方调处的结果与行规相悖时,则需要民间调处主体主动出面“将原议旧规逐一彻底泾渭辨别”。

5. 结语

通过研究清代乾嘉道巴县地区力行纠纷的类型、特点以及官方调处和民间调处情况等,可以了解清代基层法律运用的相关情况,以及清代官府对于民事纠纷的处理态度、处理方式,了解到民间调处组织对力行纠纷处理的方式和贡献等。同时,从中也能了解到清代力行脚夫们的生活状态、力行行帮的运行情况等。这些共同构成了清代乾嘉道时期巴县地区脚夫工作和生活的画卷。清代乾嘉道巴县地区力行纠纷的研究对于现代社会的基层治理改革、争议纠纷解决方式的升级具有重大启示意义。对于关注底层人民生存情况、底层纠纷法律适用情况具有重大意义。

NOTES

1“顶”指脚力生意的交易。

2《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王复兴出顶约”:“情因负债击破,兼己身病沉无从储备,有族遗朝天门内泰和行今改正大糖行脚力生意六股内本己一股,先己将丰股顶与刘李二姓承管,今愿将本己名下半股,出顶与人。”

3《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谭仕龙出顶约”:“情因负债无从储备,愿将己手接正大糖行众添二股生意内一股,愿出顶与人。”

4《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载:《乾隆三十六年四月十日徐殿扬等禀状》“前沐宪仁在码头赏示,设立夫头,将散夫清查造册。”

5《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载:《嘉庆二十五年五月八日南帮夫头声明》载“乾隆三十六年见,曾经举有牌头管理。”

6《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乾隆三十六年四月十九日徐殿扬等禀状》“徐殿扬等人遵示设立夫头,以专责成。”

7《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乾隆三十六年四月十日徐殿扬等禀状》“货物靠岸,脚夫拥挤抡背,往往失落,甚有脚夫背货藏匿,或于中抽取货物,不一而足。”

8《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道光元年四月二十九日曾孔扬等禀状》中“禀前董主赏示立牌,设有牌头,沿途经理,挨次背运,以防乡夫不法之徒谗入移害。……切蚁等立牌轮,专责甚重,每逢饷鞘过境,并客货下河,倘有疏虞,唯牌是问。”

9《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道光十七年十一月十日阳福顺等供状》。

10《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嘉庆十二年九月五日陈绍德结状》。

11《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乾隆三十六年五月十一日巴县执照》。

12《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乾隆四十六年十月二十六日巴县告示》。

13《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嘉庆十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严振福等禀状》。

14《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嘉庆十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严振福等禀状》。

15《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嘉庆二十四年九月十二日索邦杠帮合同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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