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在数字中国建设与法治中国建设双重战略背景下,数字检察作为推进检察机关现代化的重要支撑,对法律监督、案件处理等方面都发挥着重大的作用。2023年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的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越来越成为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社会文明的标尺[1]。其中,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代表,在助推无障碍环境建设方面处于支撑地位。本研究通过对74份司法文书及264份问卷分析发现,我国残疾人无障碍环境建设行政公益诉讼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适用法律分散且数字权利保障不足、诉讼主体单一、案件线索来源与涉案范围狭窄、检察建议刚性不足四个方面。为此,本研究在理论研究的基础上,展开实地调研和访谈,重点考察了数字发展水平差异明显的两个区域:处于数字检察推广的领先地位的浙江省湖州长兴县检察院,浙江省为全国唯一系统规划数字检察的省份,其通过建设专门办案系统实现了案件全流程数字化管理,打造了“法护两山”的湖州样板。研究旨在填补数字检察下无障碍类行政公益诉讼领域的理论空白,在具体实践中,总结先进地区经验,为检察机关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监督提供可复制的技术方案和实践路径。
2. 文献综述
2.1. 国内研究现状
2.1.1. 残疾人无障碍类行政公益诉讼中数字无障碍标准不明确等成为研究热点
在立法方面,公益诉讼制度入法后,国内学者开始关注残疾人权益保障与公益诉讼的结合,但多聚焦传统障碍,如盲道占用等问题,并未过多关注数字权利[2],随着《网络安全法》(2016)和《残疾人保障法》修订(2018),研究转向数字权利保障。学者指出行政公益诉讼中“无障碍标准模糊”(如政务网站适老化缺失)和“检察机关取证难”等问题[3]。2023年9月1日,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正式施行,其中第63条规定,“对违反本法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提起公益诉讼”。至此,无障碍环境建设正式成为检察公益诉讼的法定领域之一,这推动了相关领域的不断发展,无障碍公益诉讼的重要性逐渐提升。
在实践层面,根据中国人民最高检察院发布的文件,2019年至2023年9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无障碍环境建设领域公益诉讼案件7526件,相关诉讼研究在近几年有增长趋势较快的发展,除此之外,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中面临行政机关整改“形式化”(如仅优化单一APP,未建立长效机制) [4]。
在对策方面,陈瑞华提出,要建立“技术专家辅助制度”,从而弥补司法审查的专业性[5],在最高检发布的文件中,要求行政机关在数字化建设前期纳入无障碍设计。这些对策都体现了学者在研究时将数智作为无障碍公益诉讼的重要切入点,也是数字时代需要关注的问题。
2.1.2. 在对策方面,数智技术在无障碍类行政公益诉讼运用存在局限和挑战
国内学者在数字检察赋能行政公益诉讼方面展开了丰富研究。梁鸿飞学者认为,数字检察技术激活法律监督潜能,在重置启动程序、拓展案件范围、深化监督方式方面能有效提升行政公益诉讼的治理效率,但也存在数据未充分利用而导致的检察机关监督盲区、数据滥用所造成的数字魔阵问题[6]。秦前红、刘平华学者也意识到行政检察在数字技术助力下面临的监督边界不清、数据共享困难、算法公正担忧等问题,并强调引入积极主义法律监督观念、秉持谦抑理念,推动大数据技术和行政检察的有机结合[7]。高文英学者提出以大数据运用为主线,通过构建法律监督模型与多跨协同应用场景,改变法律监督事后模态,引导行政机关完成社会风险前端治理[8]。
2.2. 国外研究现状
2.2.1. 国外支持开展公益诉讼、推进社会各团体组织融入,加强无障碍保障
Allen Dominique认为利用国家权力的介入来特别保障残疾人的特殊权益,将有力地推动残疾人制度的深刻变革[9]。英国学者MarthaT.McCluskey认为,英国在保障残疾人权益时采用的多种监督方式中,残疾人委员会在监督残疾人权益方面贡献最突出[10]。
2.2.2. 国外学者从弥合对策方面融合数智检察理念展开研究
Quinn (2019)提出扩展公益诉讼主体资格,欧盟通过认证NGO赋予诉讼资格的经验值得借鉴[11]。Rubenstein (2013)主张建立“有效性审查”(effective accommodation test)标准,要求整改措施必须实质性消除障碍[12]。Caltrans (2020)研究显示,日本检察机关开发的AI图像识别系统可自动分析公共场所监控视频。国外取得显著进展的同时也出现不同观点:过度依赖数智工具可能削弱检察官专业判断[13],而大规模数据采集又面临GDPR等隐私保护法规挑战。尽管国外在技术伦理方面存在担忧,但其现有研究仍对国内具有借鉴意义。
2.3. 综合评述
通过“价值”–“困境”–“赋能”框架,关注无障碍权益,发现无障碍类行政公益诉讼困境,发掘数字检察技术弥合作用,检索文献发现,目前国内对无障碍类行政公益诉讼完善的研究主要是通过发现适用依据和实施过程中线索搜集和整改效果展开研究,起诉主体和受案范围拓展少,完善措施也主要为传统途径。关于数字检察技术运用于行政公益诉讼研究受学界关注但并未普适于无障碍类公益诉讼案件,且数字技术集中于优化行政公益诉讼的侦查监督领域。
基于上述不足,本研究从“数智检察赋能”新视角出发,通过系统构建数智技术在无障碍类行政公益诉讼中的应用框架,平衡技术效能与伦理考量,形成“技术赋能 + 合理使用”创新范式。
3. 研究方法与数据来源
本研究以“无障碍公益诉讼”“残疾人出行”“行政”为关键词,在北大法宝、威科先行和最高检及各地检察机关(北京、江苏、江西等)微信公众号进行全文检索,与残疾人无障碍类行政公益诉讼有关案例及裁判文书共74份。通过对74份司法文书及各方面材料的分析归纳与整理,获得对无障碍类行政公益诉讼推行中所面临的四大问题,以及浙江省等数字检察先行区在完善无障碍类行政公益方面所实施的典型措施发挥的独特作用的认识。此外本研究设计“残疾人无障碍权益保障”调查问卷,主要面向浙江省与江西省,回收264份,获悉公众对无障碍环境建设与所涉领域行政公益诉讼认知程度。本研究选取服务建设完备的杭州上城区综合服务中心与具有代表性的浙江湖州长兴县检察院及江西上饶信州检察院,采访当地工作人员与民行公益诉讼部门检察官,获取他们对数字检察技术推行无障碍类行政公益诉讼的实际看法。
4. 数字检察技术运用于无障碍类行政公益诉讼的基本情况
4.1. 调研地区数字检察技术运用的具体情况
在对江西信州区检察院的调研中,其将把数字检察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由检察长亲自抓;在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的统一安排和部署下,积极实施;数字检察应用和推广成果直接与年终评优、绩效奖金挂钩,更好融入其整体工作部署。在数字检察技术的应用方面,包括在案件评查工作中,落实每案必查的要求,自动化评查,提高工作效率;可以自动生成法律文书,刑事检察案件中言词证据比对,这些具体技术的应用体现了数字检察在相关地区的推广已经有了一些成效。
在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检察院的调研中,数字检察规划主要是通过加强内外联动,建设共享交流平台。同时,加强数字化监督的建设,把其运行控制在法律范围内;其运用数字检察技术构建专门办案系统,公安机关所递交的材料也全部放在系统中并有页码以及分类,帮助更好查询文书、办理案件。逐渐形成了系统数字化,数字化笔录,刑检AI等办案辅助技术支持,同时,系统内部有风险评估技术支持,案件辅助办理,数据收集等。在具体实践中,长兴县检察院有远程认罪认罚等线上办案方式,包括线上签名、短信接受检察文书等,这些具体实践进一步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司法效率。
4.2. 无障碍类行政公益诉讼处于数字检察技术运用边缘化地位发展潜力大
江西信州区检察院在国有财产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领域,运用大数据模型的线索成案率相对较高,但检察公益诉讼仍旧是一个需要实地调研和探索的领域,这也体现了数据模型在公益诉讼方面依然不够成熟。其认为数据模型只是为检察官提供一个相对稳定的办案思路和线索范围,最终是否损害两益、是否需要由公益诉讼进行监督、是否能够成案还是要再次进行核查。
湖州长兴县检察院接受的公益诉讼案件主要是关于生态环境破坏、食品安全等方面提起的民事诉讼,并在未成年保护与生态治理数字化方面卓有成效,湖州上线“繁星智汇–未检线索通”,整合50余类风险标签,推动未成年人保护从被动响应转向主动预防[14];湖州“司法碳汇+”平台联动生态修复与产业增收,惠及42个乡村,带动增收超3000万元,多个典型案例成为全国示范并标准输出而有关无障碍类行政公益诉讼的数字法治化建设较为薄弱。
5. 数字检察技术于无障碍类行政公益诉讼推行中所遇主要问题
5.1. 地区发展不平衡
从调研结果看,不同地区在推进数字检察技术应用于无障碍类行政公益诉讼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东部发达地区如余杭区检察院,依托数字经济的先行优势,已建立涵盖“需求分析、孵化培育、持续迭代”的应用场景管理模式,构建了“从策划储备到重点培养,再到广泛应用”的滚动式发展体系,积极探索“检察e站”等创新平台,在两年内向各业务部门推送有针对性的监督线索两千八百余条。
相比之下,中西部地区如信州区检察院面临“县区院资金、技术不够,不能有效落实推进数字检察技术”的困境。该院数据存量小,数据共享局限于区级范围的小部分的横向共享,未获得纵向的市级与省级资源共享;其表示“尚未将无障碍类行政公益诉讼列为优先级”,亦是无奈之举。在最高检大数据监督模型平台的200余个公益诉讼模型中,仅有1个涉及无障碍类监督模型,结合74份无障碍类案件的案情要件,通过数字化手段发现线索的案件数量几乎为零,反映出该领域在数字检察整体布局中处于严重边缘化地位。
5.2. 人员数字能力不足
人员数字素养不足同样是制约数字检察技术在无障碍领域应用的一大瓶颈。问卷调查显示,71.2%的受访者对无障碍环境建设仅为“了解不多”,23.1%表示“不了解”,仅5.7%表示“非常了解”。且通过访谈得知,这种认知不足在检察人员中同样存在。余杭区检察院作为数字检察推行先行区,仍坦言面临“基层院检察人员的数字素能不足”的问题。具体表现为:在理念认知方面,检察人员未能深切领悟数字检察对于提升司法效率、捍卫司法公正的重大价值;在数字思维方面,存在将传统法律监督与大数据监督完全分离的现象,偏离了大数据法律监督的目标定位。
这也同样反映在技术能力缺乏的问题上。通过资料整理得知,APP无障碍功能缺陷的司法认定需依赖代码审计报告,但基层检察院普遍缺乏相关技术储备——检察机关在数字无障碍取证中面临技术壁垒。就学者观点而言,既懂检察业务又懂数字监督的复合型人才匮乏,并非本领域的特有问题,而是整个数字检察推进过程中公认的瓶颈。对于此类人才的培养,也被学者认为是提升无障碍环境建设检察公益诉讼办案水平的关键路径之一。因此,即便是先行者如余杭区检察院,也不得不“通过购买技术服务的方式,与专业技术人员研讨技术规范、运行规则”来弥补这一短板。
5.3. 技术应用保守
对74份典型司法文书的线索来源进行量化分析可知,传统方式仍占绝对主导地位:群众举报和信访反映占25%,检察机关主动发现和实地摸排占30%,人大政协和残联等部门移送占35%。(见下表1)与学界所倡导的通过“研发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或“利用数字化手段开展调查取证”来主动发现线索的设想形成鲜明反差[1],本研究样本中通过数字化手段主动发现的案件几乎没有。此结论虽受限于样本量不足,但也佐证了实务界对数字技术的接受度和信任度仍有提升空间。换言之,数字技术在实务中较传统方法的优势有待加强。
就审慎态度而言,其部分源于对技术局限性的理性认识和检察监督的内在属性。有观点认为,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应坚守审慎、谦抑的立场,这使得检察官在拥抱新技术时天然带有一种“保守”倾向[7]。此外,对技术风险的担忧也加剧了这种审慎,已有研究警示,由数据和算法驱动的“情报导向型(intelligence-driven)”监督模式,可能带来权力边界模糊甚至侵犯个人权利的风险,这与学者关于数智工具可能削弱检察官专业判断的观点不谋而合[15]。此外,无障碍环境建设公益诉讼本身在实践中就面临着“调查核实难、鉴定检测难”等挑战,这些固有的复杂性也可能让检察机关在引入新技术时更加谨慎[16]。
Table 1. Table of source methods for administrative public welfare clues in the barrier-free field
表1. 无障碍类行政公益线索来源方式表
线索来源方式 |
频数 |
百分比 |
累计百分比 |
群众举报和信访反映 |
18 |
24.3% |
24.3% |
检察机关自主履职 |
22 |
30.0% |
54.3% |
人大政协、残联等 |
25 |
33.8% |
88.1% |
原告起诉 |
9 |
11.9% |
100% |
总计 |
74 |
100% |
|
在此背景下,无障碍领域在数字检察技术应用中的边缘化地位,以及较低的公众认知度(28.4%受访者表示“不清楚”) (见表2),无疑进一步抑制了实务部门投入资源、承担风险去探索数字化应用的积极性。
Table 2. Table of the public’s perception of the implementation effect of administrative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in the barrier-free field
表2. 公众对无障碍类行政公益诉讼实施效果认知情况表
效果类型 |
频数 |
百分比 |
累计百分比 |
有显著成效 |
11 |
4.17% |
4.17% |
有一定成效,需完善 |
149 |
56.44% |
60.61% |
效果一般 |
29 |
10.98% |
71.59% |
不清楚,没有听说过 |
75 |
28.41% |
100% |
总计 |
264 |
100% |
|
5.4. 数据共享受阻
在该问题领域中,根深蒂固的“部门本位主义”导致的数据壁垒,使得纵向与横向共享机制均不畅通。纵向层面,信州区检察院反映,“目前部门数据共享只局限于区级范围,属于小部分的横向共享,并未获得纵向的市级与省级资源共享”。横向层面,检察机关获取跨部门数据往往需要与行政机关逐个磋商,陷入一种高成本、低效率的“许可网络”(permission networks)之中[17]。因此,即使在数字化程度较高的余杭区,也仍需“积极争取其他单位的支持理解”,数据共享并非制度化的坦途,而是高度依赖个案协调。
跨部门数据壁垒严重影响了无障碍监督的全面性和准确性。从司法文书分析可见,无障碍案件涉及的行政主体极为分散:各部门数据标准不一、接口不通,导致检察机关难以获取完整的监督数据。这不仅是因为数据孤岛,也与数据质量本身有关,大量政务数据存在结构性缺失、标准不一、质量低下等问题即便共享也难以直接利用,最终造成“数据未充分利用而导致的检察机关监督盲区”[18]。监督边界不清进一步加剧了信息获取的困难。
5.5. 法律合规视域下的数字技术应用风险
数字检察技术在无障碍环境建设领域的推广应用,确实给行政公益诉讼带来了效率上的提升,但我们也必须注意到其中潜藏的法律合规风险。
首先,亟待解决的是数据安全与个人隐私保护问题。检察机关为有效实施无障碍监督,必然需要对大量数据进行采集与处理。但这种“数据驱动”的监督模式,与《个人信息保护法》所强调的“告知–同意”和“最小必要”原则之间,存在着结构性的矛盾。现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尚未充分回应数字技术发展所带来的新型挑战,致使数字监督权的法律边界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模糊地带。尤其需要注意的是,残障人士作为特殊群体,其行踪轨迹、辅助设备使用情况等信息非常敏感,它们既是监督所需的基础资料,又恰恰属于隐私核心领域。
另一个值得关注的难题是算法决策的公正性如何保障。随着机器学习算法的广泛应用,其“黑箱”特性越来越明显,算法黑箱是当前普遍存在的现象,也就是检察人员能快速得到算法结果,却不知道分析结果的样本与规则,直接消解了正当程序所需的参与性、公开性和中立性,被监督者对算法运行中潜藏的错误亦难以行使异议权[19]。这与司法活动所要求的公开性、可审查性形成了尖锐的矛盾。
6. 数字检察技术在无障碍类行政公益诉讼的适用对策和建议
6.1. 实施横向无障碍专项结对帮扶机制与差异化推行双轨策略
结对帮扶机制是通过制度化匹配优势方与弱势方,实现资源定向输送、能力持续提升、发展差距缩小的系统性策略。研究主张实施横向无障碍专项帮扶,即无障碍先行区地区与后发地区在同级别政府、企事业单位间实施帮扶行为,目前,基于优势互补、平等协商的横向自发性资源配置和人文交流越来越明显[20]。其一可以根据地区双方的需求、优势、短板进行定向组合后对口支援,并设立专项办案组,避免因“人员分散、专业不足”导致案件边缘化。例如,将浙江省级检察院与江西省级检察院,市级检察院与市级之间,区级与区级之间,由无障碍模型构建强院向结对院共享办案系统、数据模型,提供有关技术培训,“上下同构,左右对齐”特征下的资源输送,易于形成专业化、平等化的结对关系,促进帮扶双方的协调沟通。其二,双方可以共同开展无障碍行政公益诉讼专项行动,制定共同的发展目标,设计考核与定期评估机制,由帮扶方承担支持指导责任,被帮扶方落实改进措施,从而保障帮扶长期运作。
其次,对于基础相对薄弱的地区,可采取差异化推进策略。遴选该区域内数字检察系统相对成熟的检察院作为试点单位先行先试,再逐步推广实施。在最高检强大政策支持下,及大数据关键技术日益成熟成本逐步降低的现实情况下,该举措具有可行性。具体方式为,可优先将位于核心城区的区级检察院接入包含无障碍模型的数字检察系统平台,系统运行期间聚焦问题排查与优化完善,主动存连评估数据模型的普适性和拓展空间待平台运行稳定、应用模式成熟后,再将有效经验向周边区域各级检察院推广。
6.2. 全面提升新时代检察机关数字履职能力
首先,强化数字文化素养建设与长效保障。相较于技术本身,思维模式的数字化转型更具基础性和长期性,且能为技术学习提供方向性指引。我们建议将“数字检察”纳入检察机关党组学习中心内容,重点围绕“无障碍类行政公益诉讼数字模型构建运用”典型案例开展专题研学,并实施年度数字素养测评,科学评估人员能力现状。
其次,构建分层分类培训体系。针对广大检察人员,开展基础数字技能普及性培训,普及基础工具,如:Excel、高德地图API快速筛查无障碍设施问题;针对无障碍专项行动的专业人员,则实施专项技术深化培训,聚焦其特定业务场景进行深入教学,如:无障碍设施GIS遥感解读、模型构建等。
最后,为确保培训内容与技术发展同步,本研究建议建立“无障碍类行政公益诉讼”专项引才计划。其一,在省检察院层面,设置无障碍环境工程与法律双专业报考岗位,对持有注册无障碍设计师与数据分析师证书者优先录取,其二,检校企共建无障碍数字实验室,学生与企业人员参与检察机关数字模型构建,检察官赴高校和企业研修“无障碍环境设计规范”与“Python数据分析”课程,深入了解技术原理与运行机制,在互动中切实提升技术应用与问题解决能力。
6.3. 贯彻先综合后“小切口”理念,稳步推进数字技术应用
建设初期优先布局综合性数字平台。建议在综合性平台与专业化平台的路径选择中,优先推进综合性平台建设。参考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试点经验:其积极试点“检察e站”面向群众、基层、企业等多元群体建立集法律监督线索举报、群众控告申诉、特殊群体保护、军人军属权益保护、全民普法宣传等功能于一体的“线上 + 线下”一站式检察服务平台,取得了良好的成效,既便利特殊人群采用平台维权,又“润物无声”地向大众普及无障碍理念。
建设中后期贯彻“小切口”推进策略,深化数字技术应用。“小切口”指聚焦特定类型案件,用数字思维、数字方法和数字技术,归纳有效特征,挖掘个案背后可能存在的共性问题,深入梳理监督规则,构建数据分析模型,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律监督[21]。贯彻小切口理念并不意味着建立大而全的数字监督模型,而是逐一突破,模型构建可以分阶段建立,从简单易量化的问题作为突破口,建立初级模型,通过实践积累数据、训练专业队伍、提炼共性规则,逐步迭代升级模型,最终扩展至复杂场景,实现技术应用的纵深覆盖。
小切口理念聚焦分阶段推进,建设周期较长,适合无障碍类行政公益诉讼数字检察新技术迭代创新。然而也存在“数据孤岛”重复建设的风险,由此,在小切口推进过程中可建设数据中台并融合团队,及时跟进数字检察最新进展。
6.4. 构建双E数据协同共享平台机制
实践表明,无障碍后发地区基层检察机关普遍面临数字建设资金短缺问题。针对此瓶颈,建议强化省级平台与基层单位的数据联通能力。浙江省“全省一体化司法数据平台”建设经验具有示范价值,其通过省级统筹升级“检察 + 协同共治平台”,打破各个司法部门数据壁垒,接入长兴县院、义乌市院等基层单位,为其开展无障碍类行政公益诉讼带来丰富线索,有效降低技术运用边际成本,并激发基层检察院无障碍专项行动探索的创新活力。
无障碍类行政公益诉讼存在线索易发现性。基于此,建议将“检察e站 + 助残E站”双站融合打造无障碍公益诉讼数字共治新枢纽。最高检2023年发布的典型案例苏州市虎丘区检察院在专项监督中,将检察职能嵌入地方无障碍地图App开发显示,为这一举措提供实证基础。通过调研亦发现,目前杭州积极试点“检察e站”线上线下一体化综合平台,当地的残疾人联合会也推出了“助残E站”,助残e站中直接面向残疾人及其家属、为残疾人提供服务的志愿者等,是搜集一线环境障碍和侵权信息的“前沿哨所”,E站的工作人员或志愿者通常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社区网络,将助残E站与检察e站互联互通,并在助残E站中设立专门渠道。该方法具有可推广性,有助于将公众搜集的信息有效转化为无障碍类行政公益诉讼立案线索。构建平台一定程度提高检察技术运用成本,而“杭州双站”模式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可推动其进行外部融合,让欠发达地区采用已有模式,聚焦“场景应用”进一步“借海出船”。
6.5. 筑牢数据安全基石,规范数字技术应用
6.5.1. 制定修订无障碍内部办法与现行法律
在数据传输过程中,数据泄露风险显著存在。首先,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系统总结全国范围内数字技术应用于无障碍类行政公益诉讼的典型案例,组织制定《无障碍类行政公益诉讼数据采集白名单与审批流程》(下文简称《审批流程》),明确数据分类分级标准——将数据划分为公开、内部、敏感和机密等不同级别,并与《无障碍环境建设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上位法有效衔接,在数据获取与使用方面,严格限定与法律监督职能密切相关的特定领域,最大限度减少对个人隐私的干预。
其次,完善《审批流程》或修订现行法律明确授权与限制检察机关运用数字技术进行“主动监督”的权利。可在《审批流程》中明确赋予检察机关权力,或在《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的“监督管理”部分中的第63条检察建议及公益诉讼基础上增加“检察机关可运用数字技术开展线索发现、证据收集与类案监督”。但应严格规定其启动条件、适用范围、程序要求和监督制约机制。例如,在遵循比例原则基础上明确监督边界,其权力边界应由立法定义数据访问范围,如仅限于公共领域,以防侵犯公民自由[22],检察机关不得替代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不得收集与监督事项无关的个人信息。上述措施符合当前检察机关数字化转型趋势,有效回应了社会对数据安全和权利滥用的关切,但在信息分类的精确性方面仍可能存在争议,检察机关可以在未来探索实践的具体化场景应用中细化信息分类规则。
6.5.2. 人工审查与第三方参与引导算法公正
相较于算法技术,人工审查模式更能体现司法的温度、人工办案的可靠性,以避免算法决策主导下产生的不公正的结果。无障碍类行政公益诉讼具有立案判定标准不一,技术门槛较高的特殊性,在数据线索的有效性判断审查方面,应坚持法定主义与客观公正义务,以《无障碍环境建设法》为刚性基准,建立“算法线索–人工核查–立案审查”的过滤机制。也就是严格遵循“可诉性”四项基本要素。将算法线索视为“线索来源之一”,其后的调查核实、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都由检察官主导,并引入外部力量解决诉讼中所面临的技术鉴定难题。此外,人工核查对检察官办案团队的专业能力具有较大考验,由此,本研究建议设立无障碍类行政公益诉讼专项审查小组,由经验丰富的主办检察官带领审查,在提升青年检察队伍办案能力同时,可将结果反馈给技术团队,用于优化模型,增强人机协作能力。
在法庭质证方面,首先注重模型的可解释性,技术人员在研发过程中应严谨认真地研发无障碍算法模型,而后能向检察官说明模型的基本逻辑和参数权重。检察官则负责对结果进行人工的、基于经验的审查,避免盲目相信算法。其次,明确解释义务与证据资格,应明确检察官负有对算法结论的“解释义务”。检察官应能够说明该线索是如何产生的、依据了哪些基础数据、并阐述其最终采纳该线索并启动调查的法律逻辑,提高司法质证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7. 本研究的局限风险与后续深化路径
本研究在探索数字检察技术运用于无障碍类行政公益诉讼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以下局限风险:第一,目前研究存在横断面研究设计局限性,本研究在短时间于浙江省和江西省两地进行调查访谈,找寻相关问题,但无法深入探究这些问题与现实情况之间的因果关系。第二,本研究存在样本选择的代表性不足。问卷调查仅回收264份有效样本,且主要集中在浙江、江西两省,地域分布的单一性限制了研究结论的外部效度。在访谈对象选择上,主要聚焦检察系统内部人员,缺少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残障群体代表、技术企业代表等多元利益相关方的声音,可能存在内部人视角偏差。司法文书样本仅74份,且均为已公开案例,效果不佳的案件可能未被公开,导致对现实问题的严重性估计不足。
在风险层面,本研究主张数字检察技术发挥赋能作用,但未对研究技术依赖造成的检察官人员能力退化风险进行分析;提出了“价值–困境–赋能”的分析思路,但未能充分运用成熟的理论模型进行深入分析。提出建立数据保护机制,但对数据泄露后的应急处置、损害赔偿、责任追究等问题探讨不足。
针对以上局限,本研究提出几点展望,继续开展文献调查,了解无障碍类行政公益诉讼国内外理论界最新研究状况,提升学理深度。在现实层面采用纵向设计或实验法进一步验证其中的因果关系,在后续研究中扩大问卷发放范围,研究面向更多地区,并采用多中心抽样方法,逐步提高样本的代表性和结果的外部效度,在理论和实践充分了解下,推动措施的可行性构建,减少数字技术运用中存在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