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罗尔斯在《正义论》中为人类社会提供了一种现实路径,试图通过正义的平等自由原则和机会公平平等原则化解现实中的不平等。通过分析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在现实中的可能性以及外界对该观点做出的评价讨论正义原则的合理性,通过正义原则在社会中的应用展开罗尔斯的社会观。罗尔斯认为,社会基本善应平等分配,除非不平等分配有利于最不利者。然而,学者对其思想的现实可行性存在争议,部分认为其具有理想主义色彩,需特定社会条件支撑;部分指出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的矛盾性,如高考虽形式平等但结果未必公平。罗尔斯通过公共理性、重叠共识等概念论证正义原则的实践可能,但其理论仍面临资源分配与个体差异的挑战。罗尔斯的思想受维特根斯坦影响,强调道德共识与社会稳定,但其平等观在动态社会中的优先性及实践路径仍需进一步探讨。
Abstract: Rawls provided a realistic path for human society in A Theory of Justice, attempting to resolve inequality in reality through the principles of equality, freedom, and equal opportunity of justice. By analyzing the possibility of Rawls’ two principles of justice in reality and the external evaluation of this viewpoint,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rationality of the principles of justice and expands Rawls’ social view through the application of the principles of justice in society. Rawls believed that society is fundamentally good at equal distribution, unless unequal distribution benefits the most disadvantaged. However, there is controversy among scholars regarding the practical feasibility of its ideas, with some believing that it has an idealistic color and requires specific social conditions to support it; Part of it points out the contradiction between formal equality and substantive equality, such as the fact that although the college entrance examination is formally equal, the results may not be fair. Rawls argues for the practical possibility of the principle of justice through concepts such as public reason and overlapping consensus, but his theory still faces challenges in resource allocation and individual differences. Rawls’ ideas were influenced by Wittgenstein, emphasizing moral consensus and social stability, but his view of equality is the priority and practical path in a dynamic society that still need further exploration.
1. 引言
公平与正义始终是人类社会追求的核心价值。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提出了两个正义原则的设想,试图通过平等自由和机会公平来构建一个更加合理的社会分配体系。然而,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之间的矛盾、自然差异与社会资源分配的不均衡、个人的先天基因与后天的成长资源倾斜使得这一理论在现实应用中面临诸多挑战。本文通过分析罗尔斯的机会平等思想及其社会观,探讨其理论的合理性与局限性,并结合学界的不同观点,进一步思考如何在动态社会中实现更广泛的正义。
2. 机会平等思想的内容
古今中外,公正一直被人们所谈论,无论是从中国古代儒家的大同社会思想,还是斯多亚学派的不动心思想,或是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提到的公正思想都涉及到公正公平的存在。这些都从侧面说明从古至今,公正问题都是人类关注的重点问题。
在20世纪50年代,由于当时的社会正处于战乱不断、社会危机加重的时期,社会整体氛围需要改变,急需一种思潮来缓解战争给人民带来的伤痛,稳定社会风气,鼓励人们重拾信心。基于此背景,罗尔斯的正义思想应运而生。其在《正义论》中所探讨的平等自由、公正机会、分配份额、差别原则等问题,恰以一种虚拟或抽象的方式提出了一些解决问题的建议或希望。
罗尔斯的《正义论》将正义原则一分为二,第一个正义原则: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平等自由原则)。第二个正义原则: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1) 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差别原则):2) 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第一正义原则被罗尔斯称为最大平等自由原则,简称为自由原则。第二正义原则包括差别原则和机会公平平等原则。罗尔斯认为,所有的社会基本善——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及自尊的基础——都应被平等地分配,除非对一些或所有社会基本善的一种不平等分配有利于最不利者[1]。
外界对此思想有诸多评价。首先,一些学者认为罗尔斯的思想具有理想主义色彩,学者评价罗尔斯的机会平等思想是当代政治哲学关于平等讨论的基石,他的思想将关注平等问题的目光从形式转向了实质。其次,还有学者认为基于当时的时代背景,这种思想如果想转变为现实,需要一定的社会基础和条件才能够有实现的可能性。也有学者认为,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当社会存在的物质水平不能匹配相对应的社会意识时,或者调整社会存在使之尽可能地匹配,或者以该种社会意识为目标前进,或者是改变社会意识,使之匹配与其目前阶段相对应的社会存在。如果物质水平不能够匹配当前的预期时,较为理想的,对社会的展望就会只停留在理论阶段,因为物质基础达不到相应的社会预期。
3. 平等思想中的社会观
罗尔斯的第一个正义思想中关于理想中平等的具体内容为:除去人自身附加的价值把所有人都平等地放在同一起跑线上,让他的年龄、身份、社会地位、财富情况、身体状况等不能成为衡量的标准,也不借助任何的外界帮助。在统一出发以后,人能达到什么样的地位条件全凭他自身能力。这既给人带来了机遇,同时也迎来了挑战。因为人的后天能力也不是完全相等的,只从出发点要求平等未必能做得到结果也是平等的。但由于人的个体差异,会导致后天能力差异。同时,社会的总体资源是固定的,在有限的资源里去为自身争取更多的利益是大多数人都需要去完成的。这时由于人自身能力水平的差异,并不能保证资源完全绝对平等的分配,只能尽可能地保证资源相对合理的分配。能者多劳、多劳多得也不再只是一个名词,而是对人自身能力的具体体现。
在这里,罗尔斯的平等包括两个层面,一种是形式上的平等,一种是实质上的平等[2]。例如将每个人除去自身条件都放在同一起跑线上,就是形式上的平等,高考在形式上也是一种体现平等的方式。而实质上由于学生们的自身学习素质不同、学习能力不同、学习水平不同等因素,即使将他们放在同一起跑线上做到了形式上的平等,最终呈现的结果也会与预期中的大相径庭。而实质上的平等是指每个人都达到一个规定目标的相同手段。实质上的平等是指除去理想状态下,是否真的会使用这种手段去达成理想目标?是指抛去理论脱离实践之外能否实际可行的真实手段。例如,在购物中,是否每个人都花费了同样的价格去获得商品,如果每个人都花费了同样的价格去获得一样商品,那么这就是实质上的平等。但如果有人使用了优惠,或者使用免费获得此商品的资格从而获得了此种商品,那这就是一种形式上的平等。而非实质上的平等。这两种平等在理论上有相矛盾的地方。例如,如果坚持形式上的平等,那些手段较少的人的平等权利就得不到保障,但如果坚持实质上的平等,则那些手段较多的人的平等权利就会受到损害。从静态来看,二者不可兼得,从动态来看,二者具有内在的一致性[2]。
桑德尔在其代表作《自由主义与正义的局限》中强烈攻击罗尔斯的理论基础,在罗尔斯的无知之幕背后存在一个刨除了所有偶然性的自我,这个自我在选择正义原则时不具备任何的指向性、目标和属性,桑德尔称这种自我为“混沌无知的自我”。以桑德尔为代表的观点集中展示了当代西方社群主义者对自由主义学说的不满[3]。桑德尔不认同这种自我观,人出生后便具有由父母赋予的社会关系,成长过程中又和朋友、亲人和同学等共同构成了另一种层面的社会关系,在此层面中不存在一个先行于社会关系的无属性的自我,这些身份构成了“我是谁”,而不是“我”选择了这些属性后才成为我。在这里罗尔斯仿佛具有上帝视角,罗尔斯的自我像是一场戏剧的导演,可以居于戏剧之上去选择戏剧,而桑德尔的自我更像是在戏剧中,被各种关系绑定,无法抽离。
就如同矛盾的特殊性与普遍性一样,二者既是相互对立的存在也可以共同存在于同一总体中,彼此依存渗透并在一定条件下转化,正是由于他的一体两面构成了推动事物发展的根本动力。是可以达到相辅相成或者是相反相成的状态。只是从不同的条件出发,就会得到相同或对立的结果。所以可以从辩证统一的角度出发去看待罗尔斯的平等原则。
4. 罗尔斯对机会平等思想的解释
马克思曾说,哲学家只是在用不同的观点解释世界,而问题在于改造世界。这指出了一个关键的切入点,发现问题往往比解决问题简单。那么既能发现问题又能解决问题的哲学家往往主动承担了更多的社会责任。而罗尔斯正是这样的一位哲学家,不仅能发现问题,而且会去论证想法是否能切实地在生活中实现。
为确保正义原则在具体实践中的可能性,即保证在现实中,对每个人都能做到平等。罗尔斯对正当的优先性、公共理性和重叠共识几个概念进行了论述。
正所谓一千个人心中有一千个哈姆雷特,正义的概念在每个人的定义中也是不同的。有时政策制定者的出发点是以人为本的,但层层下达之后就曲解了他的本意,最终走向与初心相违背的道路。从概念的理论表述到具体落实之间还会存在着信息差导致理论的误差。
罗尔斯认识到了当时社会存在着理论多元的事实[4],各种宗教学说、哲学学说、道德学说多元化层出不穷。于是,他将其道德哲学改造为政治哲学,对其正义原则进行可行性证明,从而走向了政治自由主义。他不提供任何超出该政治概念本身所蕴含的特殊形而上学和认识论学说。公民本身在实践其思想自由和良心自由,并审视其完备性学说的范围内,便把政治观念看作是从他们的价值中推导出来的,或是与他们的价值相吻合的。或者至少不与他们的价值观相冲突[5]。罗尔斯认为如果人类无法在广义上的价值观达成一致,那么在基本的政治问题上应该取得共识,而社会也应该建立在这种共识的基础上。如果没有这种共识,那么组成社会的基本构架则不成立,社会也就因此失去了合法性,也失去了形成社会的基本条件[6]。
这三个概念共同构成了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的根基,也是其对正义原则可行性证明的关键。正是因为罗尔斯对当代西方社会历史条件的深入认识,对正义体系的不断反思和修正。因此人们可以借助其搭建的框架自由地生活在这一社会中,并逐步理解其合理之处[7]。
尽管罗尔斯提出了两个正义原则,并尽可能地使人们都达到一种公平的状态。但这对先天就占有更多资源的人,以及实际上本可以取得更多资源,但由于分配原则只能取得有限资源的人来说,都是一种不平等。
5. 罗尔斯平等思想的优先性问题研究
罗尔斯的设想是社会中的成员除去附加条件之外,把每个人都放在同一起跑线上。至于个人的发展如何,就全凭他们自身的能力。在这起跑线中,给予他们自然的自由体系。这种生存模式最终会演变成自然天赋导致的结果差异。每个人都“自由发展”做到民主的平等。在美国的社会发展中,政治方面已经做到相对平等,但经济方面却存在反反复复地想着诸如此类的不平等现象。罗尔斯的正义论主要针对经济领域中的不平等问题做出回答。
罗尔斯在构思《正义论》的理论框架时提出了两个正义原则,在构建平等思想这一概念时,他提出克服形式上的平等,一个社会认可的职业向人才开放,每个人都应该根据自己的努力获得更高的社会、政治和经济地位。公民可以而且应该拥有合法权利,保护他们免受歧视和进入障碍。但在社会实际的发展中,这种思想并不能完全落到实处。例如富有的人在对教育、医疗、房产等方面会根据他们自身拥有的财产、家庭背景及过往经验等为依据拥有更多的选择权,而贫穷的人想拥有同样多的选择就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甚至付出更多的时间也无法跟富人拥有的选择权相同,机会潜移默化地就流向拥有更多选择权的人。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提出了“实质性的”机会平等,以解决这种不合理的不平等。在这里,形容词“公平”标志着从形式到实质的过渡:开放职位的原则表达了一种信念,即如果一些地方不是在对所有人公平的基础上开放,那些被拒之门外的人会感到受到不公正对待,即使他们从那些被允许持有这些职位的人的更大努力中受益。
在这里罗尔斯作出了设想:即使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得到充分实现,其他不合理的不平等也可能成为社会基本结构的特征。他以自然的不平等为例,从内在看每个人的先天素质、基因思想、天赋观念等天然具有差异,不可能完全相等;从外在看每个人的身体状况、思想高度、眼界环境各有不同,内因与外因相结合加上后天成长环境,所受教育的不同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了一个人是否能或者说有多大的概率能成功。差异原则是为了纠正这种情况,它要求基本结构支持这样一种观点,即更有天赋的人获得的高收益和成功有利于最弱势的人:差异原则实际上代表了一种共识,即把天赋的分配在某些方面视为一种共同资产,并分享这种分配的互补性所带来的更大的社会和经济利益[8]。
罗尔斯的平等思想有部分受维特根斯坦的影响,在维特根斯坦思想的影响下,罗尔斯开始将道德视为一种生活形式。我们也可以找到罗尔斯关键信念的哲学基础,即他的正义作为公平的原则将产生一个稳定的政体,因为它们将赢得具有自然道德同情(包括互惠)的公民的忠诚。因此他的强调绝大多数人的平等也就不难推出[9]。
6. 结语
本文旨在强调,在《正义论》中,罗尔斯提出的机会平等思想,核心是借助正义原则对社会资源分配并加以调节,重点关注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之间的矛盾关系。该理论虽在哲学领域具备重要价值,为社会公平奠定了理论基础,但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却需应对自然差异、资源稀缺以及制度落地难等多重挑战。学界对于其可行性看法不一:部分学者认为它对社会条件要求较高,另一部分则指出,它难以从根本上调和平等与自由之间的固有冲突。由此可见,罗尔斯的机会平等思想在理论层面贡献突出,不过在动态且复杂的社会环境里,仍需结合具体实际进一步开展批判性发展与实践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