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作为当前经济贸易规模最大、最具发展潜力的自由贸易体,区域总人口、GDP总值、货物贸易金额均占全球比重约30%。RCEP协议正文的十一章为知识产权部分,提出“通过有效和充分的创造、运用、保护和实施知识产权权利来深化经济一体化和合作,以减少对贸易和投资的扭曲和阻碍”的目标[1]。RCEP成员国包括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差异,不同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和体系和完善程度不一,一些国家可能已经有了较为成熟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而其他国家可能还在发展和完善过程中,意味着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和能力存在差异。同时,RCEP成员国中澳大利亚、日本和韩国等国家在数字技术创新方面较为先进,而柬埔寨、老挝等国家还处于发展阶段[2]。中国的数字经济规模全球领先,数字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完善是数字技术创新能力发展的重要基础,部分RCEP成员国在数字技术领域具有较强的基础,而其他国家尚处于追赶阶段,部分成员国在宽带网络、数据中心等基础设施建设方面较为成熟,而其他国家依旧处于发展建设阶段[3]。
全球经济格局调整与产业迭代加速正在重塑知识产权保护与数字技术创新的互动逻辑。一方面,RCEP通过统一知识产权规则,为区域内数字技术创新构建了稳定环境;另一方面,全球一体化打破创新资源地域壁垒,为数字技术创新提供广阔场景,也对跨区域知识产权协同保护提出新要求[4]。RCEP背景下知识产权保护与数字技术创新呈现出促进与发作用共存的动态互动特征,因此探讨二者协同对经济增长的驱动机制成为RCEP倡议下的新课题,本文拟研究RCEP背景下知识产权保护与数字技术创新能力的关系,以期为优化知识产权保护、提升数字技术创新能力及RCEP成员多领域合作发展提供决策参考。
2. 文献综述
1) 知识产权保护与技术创新的关系研究
知识产权保护与技术创新是创新经济学与制度经济学的核心议题之一,数字时代二者呈现出动态的互动关系,知识产权保护通过制度激励与资源配置优化双重路径促进技术创新能力的提升。谷静(2023)基于中国A股企业数据证实,知识产权保护可增强企业颠覆性创新,降低模仿风险并激励研发[5];毛毅坚(2024)验证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创新促进效应,其双重差分模型分析显示,知识产权保护可通过完善技术转移网络,促进数字全球价值链嵌入[6]。苏平和彭媱(2025)基于我国新能源汽车上市企业的非平衡面板数据,实证检验技术创新对企业新质生产力的线性和非线性影响,并研究知识产权保护在其中的作用机制,研究发现技术创新对企业新质生产力的发展具有显著的正向线性促进作用[7]。
技术创新的加速迭代对传统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提出了适应性挑战,推动知识产权制度从单一权利保护向多元价值平衡演进。管文昊(2022)指出数字技术的网络化使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从对立走向协同,标准内嵌核心专利要求保护体系适配[8];谷静(2023)发现随着企业颠覆性技术创新能力提升,知识产权保护的边际影响效应逐步递减[5],这意味着当技术创新达到特定阈值后,单纯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政策效果将减弱,需要辅以其他创新激励机制。
2) RCEP倡议对知识产权保护及技术创新的影响研究
RCEP作为亚太地区重要的多边经贸合作框架,其对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重塑与技术创新生态的构建产生了深远影响。余楠(2018)通过恩熙RCEP知识产权章节文本,发现相关成员提出了多项曾出现在ACTA、TPP协定中的争议性超TRIPS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反映出区域协定突破多边体制、持续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的不可逆转趋势[9]。徐升权和王以恒(2023)聚焦中国在RCEP制定过程中展现的积极务实态度,指出中国根据自身发展实际与区域合作需求,参与了新的知识产权规则拟定过程,体现了发展中大国在知识产权国际规则演进中的建设性作用[10]。侯圣君等(2023)构建七维度评价体系,揭示 RCEP 国家知识产权发展梯队差距大、商业化不均的问题,为规则协调提供依据。
RCEP对技术创新的激励效应主要通过区域内技术扩散机制与创新资源配置的优化得以实现,其影响呈现出显著的路径依赖性与异质性特征[11]。师军利和王庭东(2022)基于数字技术扩散视角的实证研究揭示了RCEP区域技术创新双循环的形成机制。RCEP通过构建差异化技术扩散路径的制度环境,在激励区域技术创新方面展现出兼具市场驱动与制度引导的复合特征[12]。
3) 现有研究评述
现有研究主要从宏观政策效应和中观贸易机制两个维度探讨RCEP协议对成员国技术创新环境的影响。陈晨(2021)在中国新发展格局塑造视角提出技术创新的价值,但将其作为应对RCEP风险的政策工具而非核心分析对象,且未明确区分数字技术与传统技术创新的差异[13];刘主光和黄仕贤(2023)聚焦于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贸易效应,对技术创新的讨论限于间接影响,未能深入分析数字技术与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互动[14]。可见对数字技术创新能力的系统性关注较为缺乏,也尚未形成知识产权保护与数字技术创新关系的系统构建,因此探讨二者协同对经济增长的驱动机制成为RCEP倡议下的新课题。
3. RCEP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1) 日本、韩国、新加坡、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日本、韩国和新加坡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起步较早,知识产权制度建设较完善且各具特色[2]。日本是全球知识产权保护的领先国家之一。其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完善,包括《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为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日本政府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加强执法力度,提高侵权成本,保护创新成果。此外,日本还积极参与国际知识产权合作,推动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制定和完善。
韩国同样拥有较为成熟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韩国知识产权局(KIPO)负责专利、商标和外观设计的注册与保护。韩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不断更新,以适应数字经济的发展。例如,韩国对《专利法》进行了修订,引入了“拆分申请”制度,放宽了恢复权利的要求,并延长了对驳回决定提出审判的期限,以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效率。
新加坡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在东盟国家中处于领先地位[1]。新加坡拥有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包括《专利法》《商标法》《注册外观设计法》《版权法》等。新加坡知识产权局(IPOS)负责知识产权的注册和保护工作。新加坡还加入了多个国际知识产权条约,如《专利合作条约》和《马德里协议》等,显示了其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国际合作意愿。
新西兰的知识产权体系较为完善,由新西兰知识产权局(IPONZ)负责专利、商标、外观设计、植物新品种的授权与登记[2]。新西兰为发明提供长达20年的专利保护期,发明专利保护产品及方法等,但不保护软件相关的发明。新西兰通过民事、刑事以及边境管制三种途径进行知识产权保护。法院为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提供了广泛的民事救济措施,包括损害赔偿、禁止令、利润分配的命令以及向权利人提供侵权货物的命令。澳大利亚的知识产权保护同样十分成熟。
澳大利亚的专利制度包括标准专利和创新专利[2]。标准专利保护期为20年,创新专利保护期为8年。澳大利亚通过民事、刑事以及边境管制等途径进行知识产权保护。权利人可以要求海关禁止侵权货物进口到澳大利亚,并且可以通过司法途径直接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
2) 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泰国、文莱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印度尼西亚作为RCEP成员国之一,其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正在逐步提升。印度尼西亚政府也正在努力改善国内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以符合国际标准和RCEP的要求。马来西亚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较高,其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相对完善[2]。
马来西亚是多个国际知识产权条约的签署国,包括《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菲律宾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正在不断加强,政府致力于提升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菲律宾已经加入了多个国际知识产权条约,如《巴黎公约》、WIPO、《专利合作条约》(PCT)等。菲律宾知识产权局(IPOPHL)负责知识产权的注册、保护和执法工作。
泰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较高,其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较为完善,并不断更新其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以适应新的技术和市场需求。根据WIPO统计数据,泰国在专利、商标和外观设计等方面的申请量呈现上升趋势。
文莱作为RCEP成员国,也在逐步提升其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但其独立的专利保护发展较晚。文莱的《2011专利法令》于2012年1月开始生效,由文莱达鲁萨兰国知识产权局(BruIPO)负责规管。该法令替代了之前针对新加坡、马来西亚、英国和欧盟专利的重新注册系统,并重新制定了一套独立的专利制度。越南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近年来有显著提升。其2022年的《知识产权法》修订案对版权、工业产权和知识产权执法等领域的内容进行了修改以适应新的技术和市场需求。
4. RCEP成员国数字技术创新能力的现状
在RCEP成员国中,数字技术创新能力的现状呈现出显著的差异。一些国家在数字经济的发展上处于领先地位,而其他国家则需要加强其数字基础设施和技术创新能力[15]。
1) 日本、韩国、新加坡、澳大利亚和新西兰数字技术创新能力现状
日本、韩国和新加坡在数字技术创新能力方面表现出较为先进的水平。这些国家拥有较为发达的经济体系和产业结构,对全球经济有重要影响力。日本在数字技术创新方面具有一定的实力,但在数字竞争力方面相对于其经济实力而言,排名较为靠后。日本在电子商务、移动银行和数字政府服务的使用方面渗透率较低,并且在全球独角兽初创企业的数量上也相对较少。
新加坡则在数字技术创新方面处于领先地位,已成为亚洲技术领先的创新中心之一。新加坡政府积极推动数字化进程,推出了“智慧国家”计划,将数字技术融入社会各个方面。新加坡在数字倡议方面在东盟国家中排名第一,拥有强大的科技生态系统,为人才和企业成功提供了良好的环境。韩国是全球创新的领导者之一,在彭博社的2020年创新指数中排名第二,其研发强度在全球领先。韩国政府、工业界和学术界之间的紧密合作推动了国家在信息和通信技术方面的全球领导地位。韩国的大型工业集团在政府的支持下,在研发方面投入巨大,推动了国家向新的重工业、汽车制造、造船和消费电子等领域的发展。
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两国都在积极推动数字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并在政策和战略层面为数字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支持和指导。澳大利亚在数字技术创新方面表现积极,政府推出了《数字经济战略2030》,旨在到2030年所有澳大利亚人都习得数字技能,并提出建设领先的数字经济与社会的目标。澳大利亚的数字技术行业增长迅速,从2015年到2020年,该行业的增长速度比整体经济快77%,2020年为经济贡献了74亿美元。新西兰政府公布了一项战略,旨在利用数字经济的潜力,该战略围绕三个关键支柱:信任、包容性和增长,推动新西兰的数字化转型。同时其在数字基础设施方面持续投入,包括高速互联网的普及和农村地区的网络改善。
2) 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泰国、文莱和越南数字技术创新能力现状[5]
文莱、印尼、泰国和马来西亚等国家在数字经济发展方面处于较低水平。这些国家在信息通信技术基础设施方面的投资和发展不足,导致了数字服务的可用性和可靠性不高,从而限制了数字创新能力的提高。
印度尼西亚在数字技术创新方面正在快速发展,政府推出了“2021~2024年数字印尼路线图”,旨在加快数字化转型,发展数字基础设施,推动数字政府建设,并促进数字经济的发展。马来西亚致力于成为区域数字经济中心,推出了MyDIGITAL蓝图和国家投资愿景(NIA),以吸引高质量、可持续和技术含量高的数字投资。菲律宾的数字技术创新能力正在逐步提升,特别是在电子商务和在线教育领域。疫情加速了数字化进程,推动了电子商务和在线服务的快速增长。泰国政府和相关单位已启动政策和计划,以提高公共和私营企业的能力,特别是在数字技术和创新发展方面。文莱在数字技术创新方面也在积极推进,通过与华为等公司合作,推动了3G、4G网络的建设,并积极探讨5G合作,同时在教育领域推动数字化转型。越南在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领域具有一定的创新能力,政府鼓励科技创新,并为科研活动提供支持。其在电子商务、数字支付等领域发展迅速,政府支持科技创新和数字化转型,以促进经济增长。
从时间维度上来看,RCEP成员国的数字经济发展水平普遍呈现出上升的态势,表明成员国正日益重视数字经济的发展,并正在积极扩展数字经济相关领域的建设,以促进国家数字经济的进步。
5. RCEP背景下知识产权与数字技术创新的关系
1) RCEP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趋势
采用国际产权联合会(International Poverty Right Alliance)发布的《国际产权指数报告(2024)》中的国际产权指数,来衡量各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为保证数据的有效性本文数据为2010~2022年,同时剔除了数据严重缺失的老挝、缅甸和柬埔寨,包括除中国以外的11个RCEP成员国,绘制了RCEP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发展趋势图,见图1。
由图1可知,RCEP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在总体趋势是向上的。韩国、日本、澳大利亚、新西兰、新加坡和马来西亚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远高于其余各国的。
Figure 1. Trends in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levels among RCEP member countries
图1. RCEP成员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趋势图
2) RCEP成员国的数字技术创新能力趋势
本文使用RCEP国家的移动网络覆盖率、固定电话普及率、固定宽带普及率、ICT产品出口率、移动蜂窝订阅量和科技期刊文章等七个指标对各成员国的数字创新能力进行综合评价,数据来源世界银行公开数据(World Bank Open Data)。
采用熵权法确定数字创新能力中七个指标的权重,并得出综合评价值。图2为除中国以及数据严重缺失的老挝、柬埔寨和缅甸以外的11个RCEP国家的数字创新能力趋势。
Figure 2. Trends in digital technology innovation capabilities of RCEP member countries
图2. RCEP成员国数字技术创新能力趋势图
由图2可知,RCEP国家数字技术创新能力的总体趋势是上升的,其中日本和韩国的数字技术创新能力远高于其他国家。印尼、文莱、菲律宾、泰国和越南的数字技术创新能力较为低下。
3) 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对数字技术创新能力的影响机制
对比图1和图2,可见RCEP各国的数字技术创新能力趋势与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趋势大致相同,并且都处于上升趋势。知识产权保护与数字技术创新之间存在着密切的互动关系。一方面,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是激励数字技术创新的关键因素。通过确保创新者能够从其发明和创造中获得经济利益,知识产权制度提供了必要的激励机制,促进了研发投入和创新活动。另一方面,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也对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要求,如需要更新的法律法规来适应数字时代的特点,以及更有效的技术手段来监测和打击侵权行为[16]。
在数字经济背景下,知识产权保护能够正向提升数字产业创新效率,并随着数字产业创新效率的持续提升,知识产权保护的正向驱动效应呈边际递增特征。知识产权保护通过促进知识溢出、提升技术创新和人力资本水平,驱动数字产业创新效率提升。此外,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还能够吸引更多的外国直接投资,进一步推动技术进步和创新。
同时,知识产权保护对数字经济发展具有根基作用,保障国家自主创新能力,并完善数字市场治理。在数字化转型的过程中,知识产权保护是构建数字化引领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大格局的关键。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数据作为一种重要的生产要素,其确权、保护和运用成为新的关注点。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在加快探索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并开展了相关试点工作,以促进数字领域技术创新、交易流通和国际合作,助力数字经济发。
此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专门化对企业数字创新具有显著促进效应,尤其是对数字商业模式创新的推动作用。这表明,知识产权保护的进步不仅能够激励技术创新,还能够促进商业模式的创新和变革。
综上,知识产权保护与数字技术创新能力之间存在正向的互动关系。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能够为数字技术创新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和激励机制,同时也需要数字技术的创新来不断完善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
6. 总结与对策建议
1) 总结
本文通过对RCEP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趋势和数字技术创新能力趋势进行对比研究,发现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与数字技术创新能力具有正相关关系。一方面,高水平知识产权保护通过构建稳定法治环境、保障创新主体经济收益,为数字技术研发投入与成果转化提供激励;另一方面,数字技术创新的迭代升级提升了侵权监测与执法效率,反向促进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完善。
从成员国实践来看,日本、韩国、新加坡等知识产权保护水平高的国家,其数字技术创新能力始终处于区域领先地位;印度尼西亚、越南等处于发展阶段的国家,虽然数字技术创新增速较快,但受限于知识产权制度完善度与执法能力,创新成果转化效率与可持续性仍有不足,印证了知识产权保护对数字技术创新的基础支撑作用。
2) 政策建议
(1) 分类型优化成员国知识产权法律与配套体系
根据数字技术创新水平差异,将RCEP成员国划分为“创新领先型”“创新成长型”“创新追赶型”三类,针对性完善知识产权制度。创新领先型国家(如日本、韩国、新加坡、澳大利亚、新西兰)建议聚焦数字技术新场景下的知识产权规则突破,同时通过平衡权利保护与技术扩散,避免专利壁垒阻碍中小企业创新。创新成长型国家(如马来西亚、泰国、越南)建议现有知识产权法律进行动态修订,重点完善数字领域侵权认定标准与赔偿机制,同时将知识产权指标纳入企业研发补贴、税收优惠的考核体系,强化创新激励。创新追赶型国家(如印度尼西亚、菲律宾、文莱)建议优先构建基础知识产权制度框架,参考RCEP知识产权章节核心条款,制定简明易懂的数字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实施细则,并简化专利、商标注册流程,降低创新主体的制度性成本。
(2) 构建基于RCEP框架的知识产权合作与技术援助机制
以区域协同为导向,强化成员国间的资源互补与能力共建,破解知识产权保护与数字技术创新的区域不均衡问题。首先建立分层技术援助体系,由创新领先型国家牵头,针对不同类型成员国制定援助方案;对创新追赶型国家则协助其将国际规则转化为适配国内需求的制度;对创新成长型国家建议提供专利信息检索系统、数字侵权监测技术等硬件支持,帮助其提升知识产权管理与执法效率。其次完善知识产权争端解决与信息共享机制,在RCEP现有争端解决框架下,提高跨境数字侵权争端的审理效率与专业性,实现跨区域侵权行为的追踪与联合打击,同时建立争端预警机制,对可能引发区域纠纷的知识产权问题提前介入调解。
(3) 联动推进数字基础设施建设与创新生态培育
数字基础设施是知识产权转化为创新动能的重要载体,需结合成员国发展阶段,推动基础设施建设与创新生态的协同发展。对于创新领先型国家,建议适度开放本国数字基础设施资源,为其他成员国的数字技术研发提供算力支持,并推动创新成果在区域内的优先转化。对于创新成长型与追赶型国家,建议制定数字基础设施与知识产权联动发展规划,打造创新基础设施–知识产权服务–产业应用的完整链条,并鼓励成员国吸引创新领先型国家的科技企业投资,多方共享知识产权管理与技术创新经验,助力数字技术创新能力提升与应用。
基金项目
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2022NDYB42):RCEP背景下重庆市知识产权保护推动数字贸易高质量发展研究。四川外国语大学重点学科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SISU2025XK092):RCEP背景下数智化发展对我国文化产品出口的影响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