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在数字经济浪潮的推动下,电商预付式消费凭借其便捷的交易流程与极具吸引力的价格折扣,已深度融入生鲜零售、教育培训、健身服务等民生领域,成为连接消费者与电商平台的重要商业模式。从经济学视角来看,这种模式本质上是消费者与平台之间的一种跨期契约:消费者预先让渡资金使用权以获取未来的商品或服务权益,电商平台则通过资金提前回笼实现现金流优化、客户群体锁定与经营规模扩张,理论上形成了双方互利的交易格局。
然而,近年来电商预付式消费领域的“跑路”风险频发,已对消费者权益和市场秩序造成严重冲击。典型案例包括2022年每日优鲜因资金链断裂突然停止运营,导致数百万消费者账户余额无法提现、订单配送全面中断[1],此外,多地线上教育机构、连锁健身平台以“充值返现”“年度会员特惠”等名义吸纳预付款后,未经告知便擅自停业、注销企业,消费者维权时往往面临“找不到主体、拿不到退款”的困境[2]。
从理论层面审视,电商预付式消费的“跑路”风险根源可借助信息经济学与规制理论进行系统解释。根据信息经济学的核心观点,预付式消费本质上是一种“信息不对称”的交易结构。同时,从规制理论视角来看,电商交易的跨地域性、资金流向的隐蔽性、以及经营模式的灵活性,使得传统针对线下预付式消费的规制手段、难以有效覆盖,导致现有规制体系存在“规制滞后”与“规制漏洞”,无法形成对平台行为的有效约束[3]。
我国目前已初步建立预付式消费的法律规制框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与求偿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则进一步细化了司法裁判规则。但面对电商预付式消费的特殊性,现有规则在实践中仍存在明显不足:一方面,沉淀资金缺乏统一的第三方监管机制,平台挪用资金的风险难以防范;另一方面,消费者维权时面临举证难、执行难等问题。在此背景下,以信息经济学和规制理论为基础,深入剖析“跑路”风险的生成逻辑,系统审视现有防范机制的缺陷,构建适配电商场景的法律防范体系,既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修复市场信用的迫切需求,也是规范电商市场秩序、推动数字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关键举措。
2. 电商预付式消费“跑路”风险的基础认知
电商预付式消费是指消费者通过电商平台(含APP、小程序、网站等)预先支付全部或部分费用,经营者在约定周期内分期提供商品或服务的消费模式。其核心特征在于“先付费、后履约”,交易双方存在明显的权利义务时间差:消费者支付款项后需依赖经营者后续的履约行为,而经营者则提前掌握资金控制权,这种失衡的交易结构为“跑路”风险埋下隐患。
电商预付式消费中的“跑路”风险不仅体现为经营者直接失联,还包括多种变相逃避履约的情形。其一,经营主体采取变更企业名称、注销营业执照或转让资质等方式切断与消费者的法律关联,例如部分教育机构在停业前将资产转移至关联公司,致使消费者无法追偿。其二,以“系统升级”“供应链故障”等理由拖延履约,进而停止服务,实质是经营能力丧失后的变相逃逸,如2022年每日优鲜出现的无法下单与退款困难等现象。其三,电商平台将预付资金用于非约定用途,如业务扩张或债务偿还,而非专项保障商品与服务,一旦资金链断裂,便直接引发履约危机甚至“跑路”后果[4]。
从风险影响范围来看,电商预付式消费中的“跑路”行为具有跨地域和群体性特征。电商平台服务覆盖全国,单一事件可能波及数万至数十万消费者。以每日优鲜事件为例,仅北京市消协就收到数千起投诉,涉及金额从数百到数千元不等。此类风险还可能引发连锁反应:不仅降低消费者对预付消费的整体信任,阻碍合规企业开展预付业务,也可能诱发部分经营者效仿“跑路”行为,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恶性循环,严重破坏电商市场生态。
3. 电商预付式消费“跑路”风险的成因分析
3.1. 法律规制存在滞后性与碎片化:基于规制理论的视角
从规制理论来看,电商预付式消费的“跑路”风险,本质上暴露了传统规制体系与数字经济新业态之间的“适配性缺口”,具体表现为“规制滞后”与“协同失灵”两大问题。
规制滞后性源于电商模式的创新速度远超规则更新节奏。根据规制理论中的“俘获理论”,传统预付式消费规制(如《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时,主要针对线下实体企业(零售业、餐饮业等),其核心逻辑是通过“备案登记 + 资金存管”实现风险管控。但电商平台借助数字技术,以“虚拟账户余额”“礼品卡”“积分兑换”等形式重构交易形态——例如京东“钱包余额”、亚马逊“礼品卡”等,通过将预付款包装为“账户权益”而非“预付卡”,成功规避现有规制对“预付卡”的认定标准,导致沉淀资金游离于监管之外[5]。这种“规制对象规避”现象,正是规制滞后性的典型体现:规则未能及时覆盖新业态的交易本质,形成“规制漏洞”。
此外,规制协同失灵进一步加剧了监管失效。根据规制理论中的“多中心治理”原则,跨领域业态需多部门协同监管,但当前电商预付式消费的监管涉及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网信办、金融监管部门等多主体,部门间权责划分缺乏明确法律依据。
3.2. 经营者逐利动机与风险管控失衡:信息不对称下的道德风险激化
从信息经济学视角出发,电商预付式消费的“跨期契约”属性,使得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存在天然的信息不对称,而这种信息差进一步激化了经营者的“道德风险”,最终导致风险管控失衡。
首先,信息不对称赋予经营者“逆向选择”优势。消费者在支付预付款时,难以通过公开渠道获取电商平台的真实财务状况、履约能力等关键信息,而经营者掌握信息优势,可通过“隐藏信息”诱导消费——例如,部分平台隐瞒高运营成本、低盈利能力的事实,以“充值返现50%”“年度会员享7折”等激进营销策略吸引预付款,将资金用于盲目扩张,而非投入履约保障这种“用未来收益赌当前规模”的经营策略,本质上是经营者利用信息不对称转移风险,属于典型的“逆向选择”行为。
其次,缺乏有效约束的“资金沉淀”效应,进一步放大道德风险。根据信息经济学中的“委托–代理理论”,消费者预付资金后,便成为“委托人”,经营者成为“代理人”,负责管理资金并履行服务承诺。但由于沉淀资金缺乏第三方监管(如前所述的规制漏洞),代理人的“道德风险”被激化:部分经营者将预付资金视为“自由现金流”,用于非履约用途,甚至在经营恶化时选择“策略性跑路”——通过注销企业、转移资金等方式逃避债务,将损失完全转嫁给消费者。
3.3. 消费者维权能力与风险意识不足:信息劣势下的理性选择困境
在电商预付式消费中,消费者常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弱势地位。一方面,由于难以核实电商平台的经营资质、财务状况及实际履约能力,消费者往往仅能依据平台宣传选择预付项目,易受“多充多送”“限时折扣”等营销策略诱导,忽视潜在风险。另一方面,消费者在维权时面临举证困难和高成本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消费者需提供合同、付款凭证及沟通记录等证据,以证明预付关系及经营者违约事实。然而,部分电商平台未与消费者签订书面合同,仅通过APP弹窗或口头承诺完成交易,致使消费者在纠纷发生时缺乏关键证据。
与此同时,消费者集体维权机制尚不完善。单个消费者预付金额通常仅为数百元,通过诉讼维权时间与经济成本过高;而群体性维权又存在协调难、立案难等现实障碍。以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潘某诉某文化传播公司案为例,若非潘某主动起诉,其他消费者可能因维权成本过高而放弃索赔,客观上纵容了经营者“跑路”行为1。
4. 电商预付式消费“跑路”风险防范的现有机制审视
4.1. 行政监管机制:局部有效但覆盖不足
目前,我国对电商预付式消费的行政监管主要依靠地方立法与部门协同。例如,2022年6月施行的《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首次将电商预付消费纳入监管框架,要求经营者设立预收资金专用存管账户,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预收金额的30%,并设立“7天冷静期”制度,允许消费者在未实际消费的情况下单方解除合同。该条例通过资金存管与冷静期机制,有效抑制了经营者卷款“跑路”的风险,为全国性立法提供了实践依据。
然而,此类地方立法存在明显的地域局限——仅适用于本地注册企业,而电商多属跨地域经营。以每日优鲜为例,虽注册于北京,服务却覆盖全国,外地消费者难以直接援引北京条例维权。此外,全国性监管规则仍不完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未明确电商平台的适用标准,《电子商务法》虽原则性要求平台“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却缺乏对预付资金监管的具体措施,导致行政监管难以在电商领域形成统一有效的约束体系[6]。
4.2. 司法救济机制:个案维权有成效,仍有风险待破解
司法实践中,法院通过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明确了经营者“跑路”后的法律责任[7]。例如,在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审理的颜某与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定经营者关门停业构成“以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判决解除合同并返还预付款2;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在潘某诉某文化传播公司案中进一步明确,一人公司的股东若无法证明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类判决既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依据,也对经营者形成了一定的司法震慑3。
然而,司法救济因其“事后性”难以有效防范“跑路”风险本身:消费者须在经营者“跑路”后方可提起诉讼,而此时经营者往往已转移资产,导致判决执行困难;加之司法程序耗时较长,无法及时弥补消费者损失。此外,针对电商平台的集体诉讼机制尚不成熟。尽管《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代表人诉讼制度,但在预付式消费纠纷中,由于消费者人数众多且地域分散,往往难以推选有效的诉讼代表人,致使集体维权效率低下[8]。
4.3. 行业自律与平台责任:自愿性约束效果有限
部分电商平台与行业协会尝试通过自律措施防范“跑路”风险。例如,京东、苏宁等大型平台建立了入驻商家的“预付资质审核”制度,要求商家缴纳一定金额的保证金;中国消费者协会联合电商平台发布《预付式消费自律公约》,倡导经营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这些自律措施缺乏强制力:保证金金额通常由平台自行设定,且未与预付资金规模挂钩,难以覆盖潜在风险;信息披露多为“自愿性”,部分商家仍隐瞒经营风险,仅宣传优惠活动而不提示“跑路”可能性。
此外,电商平台的“避风港原则”被滥用。部分平台以“入驻商家独立经营”为由,拒绝承担预付消费的连带责任,导致消费者在商家“跑路”后,既无法向商家索赔,也无法要求平台担责。例如,部分生鲜电商平台的入驻商家推出预付套餐,在商家停业后,平台以“非自营业务”为由拒绝退款,消费者维权无门[9]。
5. 电商预付式消费“跑路”风险法律防范机制构建
5.1. 完善立法:构建统一的电商预付监管规则
5.1.1. 明确法律适用范围
明确适用范围面临双重障碍,行政层面,大型电商平台可能以“虚拟账户属用户权益”游说抵制规则扩容,地方商务部门因监管范围扩大需新增人力成本而执行意愿不足;法律层面,现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作为部门规章,扩大适用范围时对“资金属性”的界定,可能与《电子商务法》《民法典》中“电子合同”“债权债务”条款衔接冲突。对此需从三方面配套解决,立法上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牵头出台《电商预付式消费管理条例》,以“未来履约为前提的预先支付”统一界定预付资金,覆盖各类形态,提升法律位阶以规避冲突;过渡上设置6个月整改期,允许平台逐步合规,过渡期内轻微违规以提醒为主;资源保障上,中央财政设立专项经费支持地方培训与系统建设,并将预付监管纳入地方考核,强化执行动力。
5.1.2. 确立预付资金存管制度
该制度落地的核心障碍是经济成本与行政阻力,高风险行业50%的存管比例可能导致中小电商现金流紧张甚至退出市场,商业银行开发监测系统的成本也可能转嫁企业,同时部分地方政府为保护本地企业可能“灵活执行”存管比例。细化措施需兼顾风险与经营,实行差异化存管,按经营者信用等级调整比例,诚信企业可降至20%,违规企业提至60%;费用上对银行存管业务实行财政贴息与税收减免,禁止银行收额外服务费,允许企业用存管利息抵扣成本;监督上建立督查机制,中央巡视组抽查地方执行情况,对违规纵容者追责,杜绝地方保护。
5.1.3. 细化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
执行中平台可能通过“小字隐藏”“弹窗快闪”规避义务,且中小商家因缺乏专业团队易因信息遗漏被处罚,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三倍赔偿”对“欺诈”的认定,在平台仅信息遗漏时存在争议。配套措施需标准化与差异化结合,由市场监管总局制定披露指引,明确字体大小、展示位置与内容模块,平台未按模板上传则无法上线预付项目;处罚上分“故意隐瞒”与“过失遗漏”,前者适用三倍赔偿,后者首次违规警告整改,二次再罚款,降低中小商家压力;同时开通公众投诉通道,消费者可上传截图投诉,监管部门7个工作日内核查反馈。
5.2. 强化行政监管:建立多部门协同监管体系
5.2.1. 明确监管权责划分
部门间易因权责交叉推诿或空白失管,联席会议制度缺乏强制约束力,且各部门监管系统数据不通形成“信息孤岛”,阻碍全链条监管。需从立法与技术双管齐下,在《电商预付式消费管理条例》中明确“权责清单”,标注每项事项的主办与协办部门,如虚假宣传由市监局主办、网信办协办;建立强制协同机制,联席会议每季度召开,对不配合部门可申请国务院督查,并纳入年度考核;技术上由工信部整合系统,建全国监管大数据平台,实现数据实时共享,监管人员凭统一账号查询全链条信息[10]。
5.2.2. 推行“预付资金风险预警”机制
预警机制面临成本与技术难题,系统建设与维护需大量资金,对风险企业暂停业务可能引发失业、供应链违约等连锁反应,且中小平台数据不规范、算法误判易导致预警不准[11]。应对措施需分摊成本、分级处置,中央财政承担60%建设成本,剩余由地方与平台分摊(平台不超20%),同时联合第三方技术公司公益开发;按风险等级处置,轻微风险仅要求提交整改计划,严重风险暂停业务后协调供应链接手或引导并购;邀请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半年优化算法参数,同时设申诉通道,企业异议可3日内申请复核,监管部门5日内反馈。
5.2.3. 加强跨地域监管协作
地方保护主义可能导致部门拒绝配合跨省监管,且跨省调查流程繁琐,现行法律也未明确跨地域执法权限,如外地部门能否冻结本地平台账户存在争议。需通过利益协调与流程优化解决,建立税收补偿机制,若外地处罚导致本地税收减少,处罚省份按30%补偿;在全国监管平台设“跨地域协查模块”,发起方在线提交申请,接收方需在3个工作日内响应,明确协助义务;同时在《电商预付式消费管理条例》中明确跨地域执法权限,规定主办部门可请求异地部门协助冻结账户、调取数据,确保监管无死角。
5.3. 优化司法救济: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
5.3.1. 完善群体性维权机制
为解决多消费者针对同一经营者“跑路”的维权效率问题,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55条确立“示范诉讼”制度,法院受理同类纠纷时,选取事实清晰、法律关系典型的案件先行审理,判决结果对其他案件具有参照效力,减少重复审理流程,缩短整体维权周期。同时,针对个体消费者维权成本高的问题,支持消费者协会以公益诉讼形式介入,对损害众多消费者利益的“跑路”行为,由消协统一代表消费者主张退款、赔偿等权利,无需个体消费者单独参与诉讼,大幅降低时间与经济成本。
5.3.2. 明确电商平台的连带责任
依据《电子商务法》第38条,进一步细化平台责任边界,若平台明知或应知入驻商家无履约能力(如商家存在多次投诉记录、经营资质不全)仍允许其开展预付业务,或未按规定对商家预付资金进行监管,需对消费者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若消费者维权时,平台无法提供入驻商家的真实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消费者可直接要求平台先行赔偿,平台赔偿后可依法向商家追偿,避免因“找不到责任主体”导致消费者维权无门。
5.3.3. 简化举证责任
针对电商预付消费中消费者举证难的痛点,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规则,消费者仅需提供付款凭证(如转账记录、订单截图、充值界面截图等),即可初步证明双方存在预付关系;经营者需主动举证证明自身已按约定履行履约义务(如服务记录、商品交付凭证、消费确认记录等),若经营者无法提供有效证据,则直接认定其存在违约行为,需向消费者返还剩余预付款,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解决因缺乏书面合同导致的举证困境。
5.4. 强化行业自律与消费者保护:构建多元共治格局
5.4.1. 建立电商预付“诚信档案”
由电商行业协会联合监管部门共同搭建经营者诚信评价体系,将经营者的履约完成率、预付款退款效率、消费者投诉处理率、违规记录等纳入核心评价指标,定期生成诚信等级并向社会公示。对诚信度高(如连续3年无投诉、履约率100%)的经营者,授予“放心预付”标识,在电商平台首页、搜索结果中优先推荐;对存在“跑路”记录、多次违规挪用预付资金或拒不退款的经营者,列入“预付消费黑名单”,禁止其在所有电商平台开展预付业务,同时限制其参与其他商业合作,形成失信惩戒机制。
5.4.2. 推广“7天冷静期”制度
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推行电商预付消费“7天冷静期”制度,明确消费者在支付预付款后7日内,若未实际享受商品或服务,有权单方解除预付合同,无需说明理由,经营者需在收到解除申请后3日内全额退还预付款,不得收取违约金、手续费等任何额外费用。该制度既为消费者预留了核实经营者履约能力、理性判断的时间,也能有效减少因冲动消费导致的纠纷,降低“跑路”风险带来的损失[3]。
5.4.3. 加强消费者教育
监管部门联合电商平台、消费者协会构建多维度教育体系,通过电商APP首页弹窗、支付前风险提示、短视频平台科普内容、社区宣传手册等形式,向消费者普及预付式消费知识,重点强调“理性充值,避免一次性大额预付”“优先选择有备案编号、专用存管账户的经营者”“留存付款凭证与沟通记录”等实用建议。同时,定期整理发布电商预付“跑路”典型案例,剖析风险点与维权路径,帮助消费者提升风险识别能力与维权意识,从源头减少纠纷发生。
6. 结语
电商预付式消费的“跑路”风险,本质是交易结构失衡、监管规则滞后与诚信体系缺失共同作用的结果。构建有效的法律防范机制,需从立法、行政、司法、行业自律多维度发力:通过完善立法明确监管边界,以行政监管实现风险前置防控,用司法救济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靠行业自律与消费者教育形成多元共治。唯有如此,才能平衡电商平台、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利益,化解“跑路”风险,让电商预付式消费回归“便捷、安全”的本质,为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注入持久动力。
NOTES
1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发布2021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2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发布2021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发布2021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