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理逻辑下乡村法律援助与乡村治理效能的内在联系
(一) 权力障碍与治理权威合法性的法理基础
1) 宪法维度的公民基本权利保障
宪法作为我国根本大法,通过确立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框架,为乡村法律援助制度[1]提供了最根本的法理基础。我国《宪法》第33条明确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一平等权条款构成了乡村法律援助的核心宪法依据,即农民作为公民群体的法律援助正是国家为弥补农民在司法资源获取能力上的劣势,并非仅指法律适用的形式平等,更蕴含着对弱势群体的倾斜性保护义务,是将宪法原则转化为具体制度的关键举措。
乡村法律援助制度是宪法权利保障原则在基层社会的具象化实践。我国宪法确立“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要求国家积极履行尊重、保护和实现人权的义务,而农民的司法参与权、获得公正审判权等基本权利的实现,依赖于法律援助这样“接近公平”的桥梁。在乡村振兴的关键时期,宪法所追求的城乡协调发展理念,更需要通过法律援助的资源倾斜,平衡城乡司法资源配置,消除农民在法律救济中的“数字鸿沟”与“知识鸿沟”,使宪法赋予的平等权、救济权在乡村社会获得实质性保障。
2) 治理效能的法治评价标准
治理效能的法治化评价本质上是以法律规范为尺度,对乡村治理的合法性、公正性与有效性进行三维度检视。乡村法律援助制度作为重要的核心评价指标,其运行质效直接映射治理现代化水平。
农村治理存在双重特性[2]:地缘文化催生乡土调解路径依赖。农村地区由于其独特的地缘关系,产生了具有地域特色的乡土风俗和社会组织,故而在农村地区内部产生社会纠纷,邻里矛盾时,普遍倾向于采取传统的具有地域特色的方式来解决纠纷问题;法律赋权意识的结构性缺失。社会的普法行动具有阶段性,伴随历史教育问题的遗留,大部分农村地区的农民还未完全依赖法律来保护自身权益。只有当农民能够普遍通过法律途径、利用法律方式纠正治理过程中的权力滥用时,乡村治理行为的合法性基础才能得到巩固。
3) 乡村治理现代化的“规则之治”内核
乡村治理现代化的本质,是从传统的“人情社会”差序治理转向现代的“法理社会”规则治理,其内核在于确立法律作为治理的最高权威和基本准则。农村法律援助案件中,标准化流程覆盖的案件不断增多,我国法律援助中心在线申请网站处于试运行中,其区域法律援助中心细分到区县,这意味着同一类型的土地纠纷、劳务争议在法律框架下获得同质化处理,逐步消解了“关系社会”的治理惯性。
“规则之治”的深层目标是法律内化为乡村社会的认同性规范。法律援助的治理效能不仅体现在纠纷解决的即时性效果,更在于通过普法宣传、案例指引等“事前预防”机制,培育农民的规则意识。以法律规则为内核的治理模式,不仅能提升乡村治理的效能,更奠定乡村振兴的法治基础。
(二) 功能协同的理论逻辑
1) 重构乡村社会规范体系
乡村法律援助通过法律实践将国家法转化为乡村可操作规则,推动乡村社会规范体系从乡规民约主导逐步转向以国家法为主导、乡规民约为补充的新型规范体系。新型乡村社会规范体系的建立通过权利与义务、程序与证据等现代化法理传导,实现乡村治理逻辑从伦理主导向法理主导的质变,为乡村治理现代化奠定认知基础、并逐步渗透法律思维。近日新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中提出要求司法部指导全国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区域,明确“投诉处理机关”具体职责。相比于2014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规定的原则为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查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进一步响应新时代法治建设要求,强化党的领导和人民立场,细化公正执法原则,深化重构乡村社会规范体系1。
2) 权力制约与权力救济的平衡机制
乡村法律援助通过构建对公权力的法律监督以及对私权利的救济保障的双向机制,在约束基层权力滥用的同时填补农民权利缺口,在权力与权利的动态平衡中维系乡村治理的法治秩序。一方面通过土地征收、村务公开等公权纠纷的法律救济破除信息不对称困境;另一方面在土地承包、劳务合同等私权领域弥补诉讼能力短板,推动私力救济法治化。
3) 对基层公权力的法律监督
乡村治理中基层公权力的规范运行是保障农民权益的关键,而乡村法律援助通过为农民提供专业法律支持,构建起对基层公权力的常态化监督机制。这种监督机制并非单纯的监察执行结果,而是对基层公权力的行使进行全流程法治调控。基层治理中,在村务公开与民主管理领域,法律援助通过信息权保障强化权力透明,形成对公权力单一决策模式的有效制约。
2. 乡村法律援助赋能治理的结构性障碍
(一) 数字化水平滞后与治理需求的脱节
1) 信息化基础设施薄弱
乡村法律援助的信息化建设滞后于治理现代化需求[3],基础设施薄弱导致法律服务触达率低下,形成数字鸿沟。这种薄弱性不仅体现在硬件设施的匮乏,也反映在软件应用的脱节与数据协同机制的缺失,使法律援助难以适应乡村社会数字化转型的治理要求。在硬件设施层面,乡村法律援助站点的数字化覆盖率严重不足。硬件短缺阻碍了法律援助服务的落实,而软件应用的适农性不足加剧了基础设施的功能性缺陷。现有的法律援助管理系统多为城市场景设计,界面复杂、操作繁琐,缺乏针对农民的简化模式与方言支持,使数字化服务[4]难以融入农民日常生活场景,造成资源浪费。
2) 数据协同机制缺失
乡村法律援助领域的数据协同机制缺失,成为阻碍治理效能提升的关键因素。缺失表现既包括横向部门间的数据壁垒,也涵盖纵向层级间的数据传导障碍,导致法律援助资源配置与乡村治理需求之间难以形成精准匹配,削弱了数字化治理的潜在效能。法律援助数据与民政、村委会、司法等部门的信息系统尚未实现互联互通,同时数据传导机制的不畅则加剧了治理响应滞后的问题。省级法律援助平台的案件数据难以实时传达至乡镇站点,基层服务人员无法根据区域纠纷特点调整服务策略;村级调解员发现的纠纷线索,也因缺乏标准化的数据上报渠道,难以快速对接法律援助资源。
(二) 传统治理惯性与法治转型冲突
1) “无讼”观念的现代性调适难题
传统中国以和为贵为价值取向孕育了深厚的无讼文化,当“息讼止争”的传统伦理与“权利救济”的现代法治发生价值碰撞时,如何实现“无讼”观念的创造性转化,成为乡村法律援助有效嵌入乡村社会的关键命题。
现代性调适的核心矛盾在于价值体系的重构:“无讼”观念蕴含的和谐价值与现代法治的秩序追求存在内在契合点,可通过法律援助将“和”的目标转化为“依法调解”的实践,如在邻里纠纷中引导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达成赔偿协议,既维护法律权威,又兼顾人际关系修复;传统“无讼”对程序正义的忽视与现代法治的“规则之治”存在本质冲突,需通过法律援助案例传导“权利边界”意识,如在土地纠纷中以司法裁判明确产权归属,逐步改变“以和稀泥”方式解决实质矛盾的治理惯性。
2) 法律援助与乡规民约的衔接机制缺失
法律援助所依托的国家法律与传统乡规民约常存在价值取向差异。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男女平等的继承权,但部分乡村的乡规民约仍保留“女儿无继承权”的传统条款,当出嫁女通过法律援助主张权利时,常遭遇宗族势力以“乡规”为由的抵制。同时,法律援助与乡规民约缺乏制度化衔接渠道。传统乡村纠纷通常先由宗族长老、村委会依据乡规民约调解,仅在调解不成时才寻求法律救济,但法律援助机构与村级调解组织之间缺乏常态化的转介机制。
衔接机制的缺失本质上反映了国家法与乡村社会的规则对话机制失灵。当法律援助无法与乡规民约形成功能互补时,不仅会导致“依法维权成本高、依法解决不公正”的治理困境,还可能加剧乡村社会对国家法律的疏离感。
3. 实践路径:数字赋能与制度创新的协同推进
(一) 数字化基础设施升级工程
1) “互联网 + 法律援助”平台建设
“互联网 + 法律援助”[5]平台建设是破解乡村法律服务触达率低、资源配置不均衡的关键举措,通过数字技术与法律服务的深度融合,构建覆盖乡村、便捷高效的新型法律援助供给体系。这种平台建设并非简单的技术移植,而是基于乡村社会的数字化接受能力与法律需求特征,打造“适农性”“智能化”“全流程”的法律服务生态,为乡村治理效能提升提供技术支撑。
针对农村老年群体占比高、数字技能薄弱的特点,平台采用“大字模式 + 方言语音导航 + 极简流程”的适配老年群体设计,通过AI算法构建“乡村法律需求图谱”,针对土地流转、劳务纠纷、婚姻家庭等高频法律问题开发智能咨询系统,农民输入“宅基地被占”“拖欠工资”等关键词时,系统会自动推送相关法律条文、案例指引及维权流程,实现24小时基础法律咨询全覆盖。同时,平台打通咨询申请到结案评价全流程电子通道,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律师通过平台实时同步文书与进展,受援人可随时查看动态。结案后,农民扫码评价服务质量,数据直接接入乡村治理效能评估体系。
2) 数据协同治理机制
平台通过跨部门数据融合与预测模型赋能治理前瞻性。建立跨部门数据融合构成协同机制,并构建乡村法治数据库整合司法、农业、民政、公安等部门多项字段数据,破除信息孤岛。同时,利用AI学习算法分析农时周期、政策变动、经济指标等变量,预测未来3个月纠纷热点,推动法律援助从“事后救济”转向“事前预防”。数据平台实时分析案件地域分布、类型结构、解决周期等指标,并与信访量、调解成功率等治理监测数据相关联,实现治理效能动态监测。以数据为纽带的协同模式,既提升了法律援助的精准性,又为治理决策提供了可量化的法治支撑,实现了法律服务与乡村治理的深度融合。
(二) 供需匹配的制度创新
1) 动态化准入标准构建
乡村法律援助动态化准入标准的构建,是破解传统单一经济审查模式弊端的关键举措,其核心在于打破静态收入审查的局限,建立“经济困难 + 治理需求 + 风险承力”三维评估模型:经济评估标准弹性化,依据当地农村发展水平建立合适的准入线,覆盖传统“低保线”无法惠及的临界贫困群体;治理需求权重智能赋值,针对乡村治理中的高频矛盾,动态引入治理风险系数,并依据实际情况实时调整治理风险系数的标准值,更好地构建适配性审查模式。若涉及群体性利益的纠纷自动降低经济审查门槛,并将单亲母亲、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婚姻家庭纠纷直接纳入“绿色通道”;多维风险评估精准化,综合审核收入、资产、负债,评估实际抗风险能力。
2) 建立“经济困难 + 治理需求”双重标准
建立“经济困难 + 治理需求”的双重标准,并非简单放宽准入门槛,而是通过精细化的资格审查逻辑,既保障弱势群体的基本权利,又强化法律援助对乡村治理痛点的靶向回应,通过精细化资格审查实现“应援尽援”与“治理增效”的双目标。
经济困难评定标准的动态化调适。当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34条授权省级政府自行确定经济困难标准,但静态的“低保线”“收入倍数”等单一指标,难以覆盖农村“临界困难群体”的现实需求,即这类人群收入略高于贫困线,却可能因一场官司陷入赤贫,如遭遇工伤的农民工家庭、土地被违法征收的边缘农户。在集体诉讼、公共利益维护等涉及乡村治理全局的案件中,应突破单一经济审查限制,建立“治理需求优先”的准入规则。通过“治理需求评估表”替代传统经济审查;双重标准的协同运作形成“精准靶向”的援助供给模式,确保经济困难标准基本公平,实现法律援助资源的优化配置。在具体操作中,可开发“乡村法律援助需求评估系统”,对申请案件自动生成“经济困难指数”与“治理需求指数”,当任一指数超过阈值时即启动援助程序。
3) 利用区块链技术实现跨区域律师资源调配
区块链资源调配通过分布式记账、智能合约和不可篡改特性,整合碎片化律师资源为全域共享池,破解乡村法律援助资源短缺问题。平台基于全国律师信息库构建去中心化节点网络,各节点可实时上传本地资源缺口信息,并通过智能合约自动解析需求参数,在全网节点中筛选符合条件的律师,借助共识机制完成跨区域匹配。
平台实现匹配全流程可信存证,律师承接跨区域任务后,其服务过程通过哈希算法加密上链[6],形成不可篡改的时间戳记录。受援人可通过区块链浏览器实时查看服务进度,法律援助管理部门可依据链上数据进行质量追溯,避免传统跨区域服务中“过程不可控、质量难溯源”的问题。自动化结算系统实现全流程便捷化闭环,智能合约根据服务类型、时长、案件难度等预设计费规则,当服务达到约定节点时,系统自动从发起地法律援助专项资金账户向律师所属机构账户划转费用,无需人工审核结算。
(三) 多元协同治理机制构建
1) 法律援助与人民调解相结合的衔接模式
法律援助与人民调解相结合衔接模式通过整合法律专业资源与传统调解机制,构建“刚柔相济”的纠纷解决体系,以规则权威性与乡土适应性降低解决成本、提升治理效能。其核心内容在于形成从法律指引到调解疏导再到援助兜底的闭环路径,回应乡村社会的治理特质。
针对土地边界、邻里矛盾等传统纠纷,建立法律与调解协作框架。建立程序衔接的服务链条,依托《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31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26条,建立调解与援助相互转介机制。在集体土地流转等复杂纠纷中,调解员提供乡土背景信息,律师负责法律认定与文书起草,形成完善的法律援助流程。乡土资源的法治转化将宗族长老、乡贤等传统力量转化为法援“在地化”触手,培训调解员兼任法援联络员,建立从初级筛分到评估再到最后的分类处理的三级机制,简单纠纷由调解员依法调解,重大权益案件转介法援。通过规则协同、程序衔接与资源转化三重整合,实现传统治理智慧与现代法治的深度融合,为乡村治理提供兼具本土适应性与规范性的解决方案。
2) 利用传统治理惯性植入法律援助制度
借助乡村熟人社会网络、非正式规范权威及集体行动逻辑,降低法援制度植入阻力,推动法律植入传统权威的新型法律援助制度。
传统的乡村治理主要分为三种方式,宗族乡贤权威传导,在宗族聚居区,邀请族长担任主导人,通过宗族议事、红白仪式宣讲法援政策。浙江、广东将法援纳入乡贤参事会议题,借助其影响力快速打开偏远地区服务局面;村规民约衔接法律,保留民众“说事评理”的传统调解形式,嵌入法律规则,依托乡村集体议事传统,以“法律帮扶集体行动”形式推进法援。利用传统信任结构与组织形式提供“社会接口”,实现法援从“制度移植”到“内生性生长”的转变,奠定乡村治理现代化基础。
3) 治理主体能力提升工程
乡村治理主体能力的现代化提升,是推动法律援助与乡村治理深度融合的关键环节。通过系统性法律知识普及与宣传提升乡村群体法律素养,在此基础上强化法律援助、纠纷调解等实践能力建设,进而构建政府、社会组织、村民自治组织多方参与的协同治理机制,实现乡村治理体系的法治赋能与现代化转型,打造复合型基层治理队伍。
系统性法律素养的培育,针对村干部、人民调解员等治理主体法律知识碎片化、规则意识薄弱的问题,需构建分层分类的培训体系:对村委成员,重点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涉农法律的专题培训,每年不少于具体数量学时,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对村民小组长、宗族长老等传统管理者,通过“以案释法”的工作坊,传授基础法律知识与纠纷调解技巧;对驻村法律顾问、法律援助联络员,定期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实务培训,提升其案件转介、法律指引的专业能力。数字化治理能力建设回应智能时代的治理需求。通过考核激励机制保障的长效性,考核与晋升相绑定,将法律素养纳入村干部年度考核,优秀者优先晋升,同时对参与法律援助的乡贤给予专项补贴,提升积极性。
(四) 数字化质量监管体系
1) 建立案件办理区块链存证系统
建立案件办理区块链存证系统是提升乡村法律援助质量的核心技术举措,通过区块链技术不可篡改、可追溯的特性,构建从咨询到结案全流程的可信数据链条,使法律援助服务从“结果监管”转向“过程监管”,为乡村治理效能评估提供客观、透明的法治数据支撑。这种存证系统并非简单的技术叠加,而是基于乡村法律援助的特殊性,打造“去中心化、实时追踪、智能检测”的监管生态,打破传统监管中证据易篡改、流程不透明、责任难追溯的痛点。
2) 公众参与评价机制
公众参与评价机制作为提升乡村法律援助质量的关键环节,通过构建“受援人主导、社会协同、数据支撑”的多元评价体系,将农民的服务体验转化为治理效能的改进动力,形成用户评价反馈再到接受反馈优化的良性循环。这种机制突破了传统行政评价的封闭性,使法律援助服务真正以农民需求为导向,成为连接法律服务与乡村治理的民主桥梁。
借助“互联网 + 法律援助”的平台,受援人可在案件结案后通过扫码对服务质量进行打分制评价,此外,社会力量进行协同评价,邀请乡贤、村干部、驻村律师等组成村级评价委员会,每季度对辖区法律援助案件进行抽样回访,采用入户访谈为主,集中座谈为辅方式收集农民意见。同时,根据评价的数据进行对应的乡村治理转化,将分散的评价数据整合为“乡村法律援助治理效能图谱”,通过NLP自然语言处理技术分析高频诉求,自动生成服务改进优先级清单。当法律援助的质量评判权真正交给服务对象时,法律服务才能与乡村治理的实际需求深度契合,最终实现“评价促改进、参与提效能”的治理目标,为乡村振兴注入民主法治的鲜活力量。
4. 结语
乡村法律援助对乡村治理效能的提升,本质上是法治现代化在基层社会的实践展开。近日出台的《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在法律更新、政策导向、实践需求的共同作用下,对投诉处理程序的系统性优化。通过细化流程、强化监督、扩大覆盖,既保障投诉人合法权益,也规范法律援助机构及人员行为,推动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提升。也要进一步通过数字化赋能打破资源约束、制度创新优化供给结构、协同治理重构规则秩序,能够实现法律援助从“个案维权”到“系统治理”的功能升级。未来需进一步强化数字技术与法治理念的深度融合,将法律援助纳入乡村治理数字化转型整体规划,为中国式现代化的基层治理提供可复制的法治方案。
NOTES
1《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2025年5月13日司法部令第149号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