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非形式逻辑作为现代逻辑学的重要分支,聚焦于自然语言中的实际推理与论证行为,强调在具体语境中分析、评估与建构论证的有效性,从而突显其作为实践活动的本质属性;其核心任务在于提出一套适用于日常论证的评价标准,以促进批判性思维能力的培养与社会理性对话的开展。在这一理论视野下,重新审视中国古代逻辑思想特别是墨家所提出的“三物逻辑”,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与文化意义。墨家“三物逻辑”的实质是对论证理论的实践,对论证理论的探讨没有采用形而上的形式化的方法,而是采取了思辨的非形式化的考察方式,与以实际论证为研究对象的非形式逻辑如出一辙。恰如杨武金教授认为,墨家在对象逻辑上表现为非形式逻辑或批判性思维,逻辑是墨家质疑和批判的锐利武器[1]。由此可见,正是这种在研究视野(将推理与论证置于对话或论辩情境中审视)和目标(旨在介入社会现实与日常生活)上的共通性,为我们从非形式逻辑视角探究墨家“三物逻辑”所蕴含的非形式逻辑思想创造了契机[2]。
在非形式逻辑的发展过程中,学者们提出了多种论证分析与评价模型。例如,图尔敏模型通过区分主张、数据、保证、支援、反驳和限定词,揭示了论证的微观结构,强调了论证的场域依赖性。此外,还有诸如佩雷尔曼的新修辞学以及沃尔顿的新论辩术等,分别从不同侧面为理解和评估日常论证提供了工具。相较之下,RSA标准以其简洁性和直观性脱颖而出,直指论证效力的三个核心维度,具备广泛的适用性与明确的指导价值。本文选取RSA作为核心分析框架,一方面由于其基础性原则能够整合其他模型要素,形成系统而凝练的评价体系;另一方面,RSA标准与墨家“三物逻辑”在结构相呼应,理念相贯通,此种内在关联使得运用RSA标准来阐释“三物逻辑”的论证机理尤为贴切和富有启发性。
基于此,本文旨在从非形式逻辑的视角出发,系统阐释墨家“三物逻辑”的理论内涵,并将其与非形式逻辑的RSA评价标准——相关性(Relevance, R)、可接受性(Acceptability, A)与充分性(Sufficiency, S)——进行比较分析,以揭示两者在论证理念与评价原则上的内在契合。
2. 墨家“三物逻辑”的核心要义
墨家在《墨子·大取》一文中进行了明确的表述:“以故生,以理长,以类行也者。立辞而不明于其所生,忘也。今人非道无所行,唯有强股肱,而不明于道,其困也,可立而待也。夫辞以类行者也,立辞而不明于其类,则必困矣。”[3]在这段文字中,墨家明确提出“立辞”所必需的三个基本范畴:“故”、“理”、“类”,关于这一点,墨家对此进行了完整的表述:“三物必具,然后(辞)足以生。”即如果具备“故”、“理”、“类”,我们就能进行逻辑推论,墨家“三物”逻辑思想的基础是“故”、“理”、“类”。
1) 故
“故”指前提、理由,也指原因。《墨子·经上》第一条:“故,所得而后成也。”[3]即有了“故”就能产生结果或结论。既然能得出结论,那么前提肯定是真实的,所以墨家在这里虽然没有明确指出,但已经暗含了“故”的真实性。《墨子·经说上》举例说:“湿,故也。”地湿是有原因的,“必待所为之成也”,一定是有原因才有结果。
《墨子·小取》篇说:“以说出故”,“说”指推理或论证,“故”指原因和依据,所谓“以说出故”即通过推理以探求“立辞”(得出结论)所依赖的理由或根据,这里指出推理或论证的目的就是找原因、论据,并突显了“故”对“立辞”的基础性作用。若无“故”作为支撑,则“立辞”便失去理据支持,犹如未筑牢固地基而欲建高楼,实不可行。因此,推论的先决条件与根本要求在于“求故”。《墨子·经上》进一步言“故,所以明也”,“明”是表明、证明之意,“故”用于阐明“立辞”的道理和依据。“巧传则求其故”,此处“故”仍指推出结论的原因与依据,进一步强化了“故”在推理论证中的核心地位。
并不是所有的“故”都能必然得出结论,墨家把“故”分为“小故”和“大故”。《墨子·经说上》说:“故,小故,有之不必然,无之必不然。体也,若有端。大故,有之必无然,若见之成见也。”[3]即“小故”与结果有如下条件:当其存在时,某一结果不一定发生;但当其不存在时,该结果必然不发生。“大故”则与结果有另一种条件:当其存在时,某一结果必然发生;当其不存在时,该结果必然不发生[4]。因此,“小故”是一个论证得以成立的必要条件,恰如“氧气是燃烧的小故”:有氧气未必能燃烧(还需可燃物、温度),但无氧气必不能燃烧。“大故”则是一个论证得以成立的充分必要条件,恰如“若见之成见也”,人们要看见物体必须具有见物的器官即视力,以及见物的条件如充足的光线、足够的距离等必备条件[5]。
2) 理
“理”是推理论证的规则、规律。墨家对“理”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据墨家的前后期材料,在前期墨家中有“故”、“法”、“类”之说,后期墨家称“故”、“理”、“类”,据此可认为,后期墨家的“理”与前期墨家的“法”对应,所以,我们据“法”释“理”[6]。《墨子·经说下》言:“论诽,诽之可不可,以理之可诽,虽多诽,其诽是也;其理不可非,虽少诽,非也。”[3]即批评之对与不对,不在批评之言的多少,而在是否真有道理,合乎道理之诽(批评)即为是,不符合道理之诽(批评)即为非。这个“理”就是指客观事物之理,是指反映事物客观规律性之真理[7]。所谓“辞以理长”,“理”即事物的一般规律,就是说“理”是立辞的根据,结论是根据“理”发展出来的。正如《墨子·大取》借人所行“道”来比喻论证所循“理”,即“今人非道无所行,唯有强股肱,而不明于道,其困也,可立而待也。”[3]《墨子·小取》进一步指出:“效者,为之法也;所效者,所以为之法也。故中效,则是也;不中效,则非也,此效也。”[3]其中,“效”指所设定的推理形式或法则,“所效”则为被提供的标准或法则。因此,符合该标准或法则的推理论证即为正确,称为“中效”;反之,不符合者则为错误,称为“不中效”。由此可见,墨家通过效法“道”与“法”以辨别真伪是非,实则是依据“理”以明确是非界限。
3) 类
墨家将逻辑推论乃至整个逻辑理论体系的建构,奠基于“类”的同异关系之上,即唯有先行明确“类”的同与异,方能切实厘清“故”与“理”的同异本质。“类”作为核心范畴,用以界定事物之间的同异关系与范围。《墨子·经说上》言:“有以同,类同也”,意指若事物在某方面具备相同性质,则可归为同类;反之,“不有同,不类也”,则指性质不相同者即为异类。该类同原则构成类推之基础。更进一步,“类”并非泛指一切同异,而特指“类同”与“不类”之分别,其判别标准在于某属性是否为某类事物所普遍具备,而他类事物普遍不具备,即所谓《墨子·经说下》中的“偏有偏无有”。在这一意义上,“类”可视为对事物间同异关系的概括。
在推理论证过程中,从“辞之生”至“辞之立”不仅须依循“理”之规范指引,亦须凭借“类”所提供的同异基础以引导推理方向。结论之成立有赖于对类的准确把握,若未能辨明类之同异,则推理难以有效进行,乃至陷入困局。因此,“类”不仅关联着同异、有无之辨,更在推理中发挥着结构性作用,是中国古代推类逻辑体系的基础范畴之一。
3. 非形式逻辑的评价标准
非形式逻辑聚焦于日常生活的论证,核心任务是评估论证的实际说服力。在非形式逻辑的演进历程中,以约翰逊(Johnson)、布莱尔(Blair)及戈维尔(Trudy Govier)为主要代表的学者,对形式逻辑作为论证分析与评估的通用框架提出了根本性质疑。其核心论旨在于:形式逻辑(尤其是形式演绎逻辑)为论证所设立的规范性标准,在应对真实生活情境中的论证时存在显著局限。形式逻辑评价论证的核心标准是要求前提为真且推理形式有效。然而,非形式逻辑学家指出,日常论证中的前提多数情况下并非必然为真或可被直接验证,其真值往往是或然的、语境依赖的且存在争议的。将形式逻辑的标准强加于此类论证,常会导致不恰当或无效的分析。
正是基于对形式逻辑标准的不满,并为寻求更契合日常论证实践的评价规范,约翰逊与布莱尔提出了论证评价的RSA标准,在RSA评价模型中,设定了好论证的三条标准:“首先,前提必须和结论相关:它们必须通过相关性检验。其次,前提必须给结论提供充分支持:它们必须通过充分性检验。第三,前提必须是可接受的:它们必须通过可接受性检验。”([8], p. 55)即相关性、可接受性、充分性。一个“好论证”需满足该三大标准,违反了任何一条或多条的论证都为谬误性论证[9]。此RSA标准构成了非形式逻辑论证评估理论的基石,也为重释墨家“三物”提供了关键的理论镜鉴。
“相关性”,即前提对于结论而言是否相关。“充分性”,即前提给结论提供充分的支持,不同于日常概念的充分性:如果前提是充分的,那么你就会认为那就是事情的尽头[10]。约翰逊和布莱尔认为充分性标准有三个维度:逻辑的或认识的、辩证的和修辞的。一个好论证的前提必须提供合适类别的足够的证据使得相信结论是合理的:必须包括回应对话者提出的合理问题、怀疑和反对的论证;理由是为说服听众所用的、听众知道的、认为合理的证据([8], pp. 14-15)。“可接受”即前提对被论证者、目标受众及其所在社群而言,是可接受的,也就是说提供被论证者或目标受众起初不接受的结论的前提。若此人对任一前提提出质疑,则前提必须被放弃或得到进一步辩护或证实。一旦前提遭受挑战且未获支持,对此人而言该结论的前提就是不被接受的。
4. “三物”与RSA标准的对话
1) “故”的真实性与“可接受性”语用基础
墨家认为“故”为前提、理由、根据,强调论证的真实性。墨家虽未直接使用“真”这一术语,但通过“妄辞”等概念从反面强调了“故”的真实无妄,否则整个论证便失去根基。
墨家对“故”的考察极为严谨,注重历史经验与人的共性。《墨经·兼爱中》论证“兼爱可行”,并非空谈道理,而是列举了“古者圣王行之”的历史之“故”,以及“天下无愚夫愚妇,虽非兼之人,必寄托之于兼之有是也”的经验之“故”。这些“故”是实质性的、可供检验的内容,其目的在于确保前提本身真实可靠,从而被听众所接受。非形式逻辑的“可接受性”标准,是一个根植于语用学的概念,它强调一个前提能否被接受,不仅取决于其客观真实性,更取决于能否被特定语境中的目标听众认为是合理的、无争议的。换言之,“可接受性”是前提进入论辩的“通行证”。例如,在一个科学会议上,“进化论”是一个可接受的前提,但在某些特定宗教社群中,它可能就不是一个可接受的前提。
前提不与客观事实冲突、不包含逻辑矛盾是其不可逾越的底线。这种要求源于非形式逻辑对日常论证实践的关注——日常论证的受众往往以常识、经验及可靠认知为判断依据,若前提存在虚假性或荒谬性,便会直接打破受众的认知信任,导致论证失去说服力。
2) “理”的规范性与“充分性”的理据保障
墨家将“理”视为论证所必须遵循的普遍法则与内在规律,是保证推理得以有效展开的规范性依据。墨家主张“辞以理长”,强调任何推理论证都必须依据特定的法则或标准进行。“理”充当了连接“故”与所立之“辞”的桥梁,成为从前提过渡到结论的根本依据。
“理”是一种实质性的论证法则。例如,墨家常以“若……然”、“犹……也”等譬喻形式,明确揭示推理所依据的理据机制,实现从已知向未知的过程。在《墨子·非攻上》的经典论述中“今有一人,入人园圃,窃其桃李,众闻则非之,上为政者得则罚之……当此,天下之君子皆知而非之,谓之不义。今至大为攻国,则弗知非,从而誉之,谓之义。此可谓知义与不义之别乎?”[3]墨子通过一系列渐进类比,从“入人园圃窃桃李”这一公认不义之举,逐步推论至“大为攻国”的不义性。整个论证得以成立,正是依赖于“苟亏人愈多,其不仁兹甚,罪益厚”这一普遍伦理原则——它就是支撑论证的“理”。它不仅作为逻辑中介连贯了不同事例,更以其普遍性与必然性,赋予论证以力量。而非形式逻辑中的“充分性”亦是如此,用于衡量前提集对结论的支持是否足够强大。它关注的是前提与结论之间的支持强度,属于对论证整体质量的评估,而非论证结构的构件。
墨家通过揭示和运用正确的“理”,来确保论证满足“充分性”要求。换言之,“理”是构成论证充分性的实质性内容和关键手段;而“充分性”则是对整个论证是否提供足够支持力的外部评判。例如,在“非攻”论证中,“亏人愈多则罪益厚”这一“理”本身,是推论的内容核心和规则依据,而该论证是否具有“充分性”,则需评判此“理”连同其他前提是否共同为“攻国不义”的结论提供了足以令人信服的理由。因此,墨家的“理”为实现“充分性”提供了内在的理据保障,而“充分性”标准则从评价维度确保了含“理”论证的推断强度。
3) “类”的相关性与“相关性”的逻辑奠基
墨家的“类”,涉及推理过程中思想的一致性或不矛盾性,属于相关性问题。推理论证中的相关性非常重要,一个推理或者论证如果缺乏相关性,也就谈不上有效或者充足[11]。墨家逻辑中的推理或论证过程,始终遵循“以类取,以类予”,即同类相推,异类不比的原则。因而,必须辨明不同类别的特殊本质与其运行规律(即“知类”),同类事物必然遵循相同规律,同类事理亦服从统一规范。在此基础上,可依类别选取例证进行证明(“以类取”),亦可按类别提出反例予以辩驳(“以类予”),亦即坚守“同类相推、异类不比”之原则。类同原则对墨家所有推类形式皆具普遍规范作用,由此构筑起以“类”为核心范畴的中国古代推类逻辑体系。
《墨经·小取》明确指出,论证失败的根源在于“夫物有以同而不,率遂同……是故辟、侔、援、推之辞,行而异,转而危,远而失,流而离本,则不可不审也,不可常用也。故言多方、殊类异故,则不可偏观也。”[3]此处的“殊类”即点明要害:事物表面相似(“有以同”)但本质不同类(“不率遂同”),若强行类比,便会导致推论偏离正确方向(“行而异”),陷入险境(“转而危”),最终丧失逻辑上的相关性(“流而离本”)。“知类”要求论证者能敏锐洞察事物间的本质关联,确保任何比较和推论是在真正相关的范畴内进行。
“三物必具,然后(辞)足以生。”墨家认为,一个推理要保证从前提有效地推出结论,“类”、“故”、“理”三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这是推理成立的必要条件。这三者的作用不同,保证了推论的有效性,同时也是墨家逻辑推论中最基本的原理和规律[12]。具体而言:“有故”确保拥有真实可靠、可接受的前提。“有理”确保推论过程符合普遍且强有力的法则(理)。“知类”则确保整个论证建立在事物间正确的类别关联之上,从逻辑上奠定了前提与结论的相关性,三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5. 墨家“三物逻辑”与非形式逻辑的理论契合:“实质有效”
墨家“三物逻辑”与非形式逻辑虽产生于不同的历史文化背景,但其理论建构均源于对现实论证实践的深刻关怀与反思,这为二者的跨时空对话奠定了坚实基础。墨家“三物逻辑”诞生于春秋战国时期百家争鸣的论辩土壤,其核心关切在于通过论证实现“明是非、审治乱”的伦理与社会秩序重建,具有鲜明的实用理性与价值导向。而非形式逻辑则兴起于20世纪后半叶的西方社会,是对形式逻辑在应对法律、伦理、公共政策等日常论证领域中局限性的直接反思,旨在为现实生活中的论辩实践提供一套分析与评价的标准与规范。正是这种植根于实践、致力于解决实际问题的共同理论志向,使得二者共同超越了形式有效性的狭隘边界,转而追求一种“实质有效性”,即论证不仅在形式上正确,更需在内容上真实、相关且充分,从而在具体语境中具备说服力与合理性。
1) 实践导向的共同目标:以论证解决实际问题
墨家“三物逻辑”的根本目的是“明是非之分”、“察名实之理”、“明同异之处”和“审治乱之纪”、“处利害,决嫌疑”,即通过论辩澄清认知、规范行为、治理社会。无论是驳斥“命定论”以倡导“非命”,还是论证“兼爱”以反对战乱,均体现出强烈的实践理性,即论证不应局限于形式推演,而须服务于现实问题的解决。现代非形式逻辑的兴起,同样源于对形式逻辑在应对日常论证实践中的局限性的反思,其核心目标是为论证的分析、评估与建构提供适用工具,解决生活、公共政策、科学等领域中的实际论证问题。尽管二者所处理的具体问题存在差异,但在坚持以论证推动实际问题解决这一实践导向上,它们具有显著的一致性。
2) 实质有效的共同追求:超越形式有效性
形式逻辑以“形式有效性”为核心标准,而墨家“三物逻辑”与非形式逻辑均突破了这一局限,致力于实现“实质有效性”,即要求论证不仅结构符合逻辑规则,还需具备真实的前提、合理的结论以及与语境的高度适配性。墨家的“三物”理论体系正是实质有效性追求的体现:“故”的真实性确保了前提的可靠性,“理”的规范性确立了推论的充分性,“类”的相关性保证了推论过程思想的不矛盾性。这三者共同构成了论证得以成立的基础。与非形式逻辑的RSA评价标准相比,二者形成了深刻的跨时空呼应:“故”所追求的“真实性”是前提“可接受性”中理想和核心的形态;“类”的同异原则直接对应于“相关性”要求,是避免谬误的根本方法;而“理”所提供的推理法则,则是确保前提集能够为结论提供“充足”支持的不可或缺的形式保障。
3) 逻辑普遍性与文化特殊性的统一
墨家“三物逻辑”与非形式逻辑之间的契合表明,“逻辑”并非西方学术传统独有的产物,而是人类共有的认知与论证规律的体现。与此同时,因文化背景与历史语境的不同,二者也表现出各自的独特形态。墨家“三物逻辑”的特殊性体现为其与伦理政治维度的深度融合,即“理”常融入“义”、“利”等价值原则,如“兴利除害”的治国理念,“类”的区分也往往服务于道德评判,如对“义”与“不义”的辨析。而非形式逻辑的特殊性则表现在其多元的论证评估视角,强调语境因素的重要性,并认可不同领域可采用差异化的评估标准。尽管存在上述特殊形态,两者均共同遵循“以前提支持结论”这一逻辑核心原则,均以排除谬误、保障合理性为基本目标,从而验证了逻辑作为人类共同思维工具的根本属性。
6. 墨家“三物逻辑”的独特性对非形式逻辑的启示
墨家逻辑作为中国古代逻辑思想的瑰宝,由其核心范畴(故、理、类)与独特推理形式(援、侔、推等)所构成的这一独特体系,以其鲜明的非形式化特质,为非形式逻辑的发展和研究提供了极具价值的思想资源。
首先关于“三物必具”的系统性框架对论证评价整体性的启示。墨家“三物逻辑”则提出了一个更具系统性与内在关联性的评价框架。这种强调整体性与内在关联的系统思维,启示非形式逻辑进一步探究相关性、可接受性与充分性之间如何相互制约、相互支撑,从而发展出更加强调论证各部分协同作用的、更具动态性的评价模型。
其次关于“援、侔、推”等推类形式对论证型式文化多样性的启示。非形式逻辑的重要贡献之一是提出了“论证型式”理论,以分类和评估常见的、或然的推理模式(如诉诸权威、因果论证等)。然而,现有的论证型式库主要建立在西方修辞与哲学传统之上。墨家逻辑则以其丰富的“推类”方法,如“援”(引证对方赞同的观点以类推)、“侔”(比辞而俱行,对结构相似的命题进行平行推论)、“推”(归谬式的反驳与类推)等,展示了一套截然不同的、植根于中国语言文化与辩证传统的推理类型。这些独特的推理形式,极大地丰富了我们对人类推理模式多样性的认识。
最后关于“理”的实质性与实践观对逻辑学社会功能的启示。形式逻辑追求形式化的“有效性”,非形式逻辑虽转向日常论证,但其目标仍很大程度上局限于对论证本身的“评估”。墨家对“理”的理解则更具实质性,它并非纯粹的思维法则,而是与“兴利除害”的社会伦理法则相融合。首要功能是“明是非之分,审治乱之纪”,是一种治理社会的实践智慧。这种将逻辑学与伦理学、政治学紧密结合的“实践转向”,将逻辑从论辩的技艺提升为构建良序公共生活的工具。
墨家逻辑的独特性对非形式逻辑的启发,本质上是实践理性逻辑与现代日常论证理论的跨时空共鸣。它并非简单为非形式逻辑提供新的论证技巧,更重要的是提供了一种立足实践、关注实质、结合语境的逻辑观,在具体语境中实现合理说服与达成共识。在全球化背景下,墨家逻辑的独特性更打破了逻辑仅为西方学术传统的刻板认知,为非形式逻辑提供了非西方视角的理论资源,不仅能丰富非形式逻辑的理论体系,更能推动其从西方中心主义的局限中走出,构建更具包容性、更贴合多元文化语境的论证理论,最终实现逻辑普遍性与文化特殊性的辩证统一。
7. 结语
墨家“三物必具”的论断,构建了中国古代逻辑史上首个系统的论证有效性理论体系——“故”为根基、“理”为路径、“类”为边界,三者协同确保推理的“实质有效”。这一理论不仅展现了中国传统逻辑的严谨性与系统性,更与现代非形式逻辑形成深刻的理论共鸣。二者在“实践导向”与“实质有效性”上的契合,既证明了逻辑规律的普遍性,也彰显了文化差异下逻辑形态的特殊性。在当代逻辑理论融合的背景下,重估墨家“三物逻辑”的价值,不仅能丰富非形式逻辑的思想资源,更能为构建“本土化”与“普遍性”兼具的逻辑理论提供重要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