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经》中“自然”的解析
An Analysis of “Ziran” in Dao De Jing
DOI: 10.12677/acpp.2025.1410541, PDF, HTML, XML,   
作者: 吴泳媚:新疆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新疆 乌鲁木齐
关键词: 老子《道德经》“道法自然”自然Laozi Dao De Jing “Da Fa Zi Ran” Ziran Dao
摘要: “道法自然”是老子哲学中的核心论题,出自《道德经》第25章:“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这句话揭示了“道”与“自然”的关系,但同时也带来了理论上的困惑,“法”若作“效法”意,那作为“道”,为何还需要“效法”自然?这是否意味着“自然”在“道”之上,形成“五大”,这个问题至今仍没有完全解决。国内国外学者都对“自然”的意义做出了解释,但之前的研究鲜少关注国外学者对“自然”的理解译法与衍生新含义,本文意在关注国内外学者对“自然”的理解与译法。
Abstract: “Da Fa Zi Ran” is a core proposition in Laozi’s philosophy, originating from Chapter 25 of Dao De Jing (Tao Te Ching): “Man models himself on Earth, Earth on Heaven, Heaven on the Dao, and the Dao on Ziran.” This statement reveal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Dao” and “Ziran”, yet it also gives rise to theoretical perplexities. If “Fa” (models oneself on) is interpreted as “to imitate” or “to follow,” then, as the “Dao”—the fundamental principle of the universe—why does it still need to “follow” Ziran? Does this imply that “Ziran” is superior to the “Dao,” leading to a hierarchical structure of “five great entities” (Man, Earth, Heaven, Dao, Ziran)? This question remains unresolved to this day. Scholars both at home and abroad have offered interpretations of the meaning of “Ziran,” but previous studies have rarely focused on foreign scholars’ understandings, translations, and the derived new connotations of “Ziran.” This paper intends to examine the understandings and translations of “Ziran” by scholars both in China and overseas.
文章引用:吴泳媚. 《道德经》中“自然”的解析[J]. 哲学进展, 2025, 14(10): 343-350. https://doi.org/10.12677/acpp.2025.1410541

1. 引言

老子的“自然”一直是中国哲学研究的热点问题,“自然”一词首次出现在《道德经》中,但因其句式造成了理解困境,因此诸多学者都聚焦于此,将老子“自然”的思想研究推向了新高度。《老子》中“道法自然”思想的诠解则是这一研究热潮的核心问题,诸多学者给出了多种进路的诠释以化解“道法自然”这一特殊表达句式所造成的译法困境。本文拟简要介绍当前“道法自然”困境的研究现状。

2. “自然”及其含义

道家“自然”这一理念一直都很重要。其作为一种哲学概念的“自然”与当代的“自然”概念不同。

2.1. 当代语词“自然”

从词源造字角度理解古汉语“自然”的本义,在《说文解字·自部》中,“自,鼻也。象鼻形。”[1]“自”字在甲骨文中是一个象形字,他的字形像一个鼻子的形状,本义为呼吸器官,而在《韩非子》中有“爱之自也”[2]慢慢引申为“起始”、“根源”。段玉裁在《说文解字注》中说:“以鼻训自……今义从也,己也,自然也,皆引伸之。”[3]在古代汉字的演变过程中,它逐渐从具体的鼻子形象抽象化,成为了一个表意字。“自”字有“自己”、“自身”的意思后,“自”开始从具体形象到抽象概念的演变。在《论语·学而》中“吾日三省吾身”,[4]这里的“吾”与“自”在意义上有着紧密的联系,都指向了主体自身。

而“然”字在《说文解字·火部》中言,“然,烧也。从火,肰声。”[1]其是一个形声字,由“灬”(火)和“犬”组成。“灬”作为形旁,表示与火有关,其本义为燃烧,因为火焰具有显化特性,而“犬”作为声旁,提示了“然”的读音。在古代,“然”字有“燃烧”、“燃烧的样子”等含义。在《孟子》“物皆然”[4]后慢慢引申为指示代词“如此”。在《庄子·德充符》中“常因自然而不益生也”,[5]这里“然”是表状态。王念孙在《广雅疏证》中考辨“然”的语义,认为“然”有“如是”的意思。[6]后来“然”字在演变中,还引申出了“这样”、“如此”等表意功能。

当“自”和“然”组合在一起,最早见于《道德经》第二十五章“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王弼注“自然者,无称之言,穷极之辞也。”[7]河上公《老子章句》进一步解释“道性自然,无所法也。”[8]表明“自然”是对道的终极描述,强调其不假外力、自身如此的属性。“自然”为偏正结构短语,“自”修饰“然”,意为“自身如此”。从造字法的角度可以理解为一种从自身出发,呈现出一种燃烧、燃烧的样子或者自己如此这般的样子。由此可以看出“自然”体现出一种不受外界过多干预,自身存在并呈现出某种状态的意象。就像自然界中的万物,不依赖于人为,按照自身的规律生长、变化,这种不受外力约束、顺应自身规律的状态就是“自然”的一种体现。

19世纪中后期,随着西方近代科学与哲学思想的传入,严复在其《天演论》等译著中,将“nature”译为“自然”,“自然”开始与英语“nature”对应,使其逐渐成为指代自然界的名词。自然的语义从抽象转向具体实体。自然开始代表非人工创造的客观世界。

在现代,汉语中普通名词“自然”的古汉语义项与近代新增的实体意义并没有冲突,一词多义,既可以指客观世界,也可以指不刻意、不人为的状态。因与西方的“nature”概念融合后逐渐有其实体意义,在“自然”有物质实体指向的语境中,它指向自然界,是独立于人类社会的物质世界。“自然”还指向一种天然的状态,强调未经过人工干预的客观存在。当“自然”在一种价值判断的语境中,“自然”与“人为”对立,隐含纯粹本真的审美价值取向。当“自然”在生态伦理的价值判断语境中,它指向对工业文明的反思,有着回归自然等诉求。当“自然”在日常交流语境中,它不需要特意说明,就是指向自然科学、大自然等。

2.2. 哲学概念“自然”

“自然”首先出现在《道德经》中并出现了5次,后来由庄子继承,强调“自然”即本真状态。《庄子·秋水》曰“牛马四足,是谓天;落马首,穿牛鼻,是谓人。故曰:无以人灭天,无以故灭命,无以得殉名。谨守而勿失,是谓反其真。”[5]这句话中虽无出现自然一词,但主要思想是强调顺应自然,是庄子对自然本性与人为干预的区分,强调回归万物本真状态。《淮南子·原道训》中说到“因天地之自然”,[9]强调以自然为宗,顺应天地自然之本性,强调治理要遵循客观规律。“禹之决渎也,因水以为师;神农之播谷也,因苗以为教”,[9]也体现了自然为宗的实践意义。而后“自然”由王充、王弼和郭象进一步发展,直到达到顶峰。“自然”它指的是本来如此,自然而然。是其自然而然的本性,而不是人为的。它还包含必然如此的意思,即由天命决定的。有时它也指没有意图和目的的存在。“自然”因其词源造字的古意,在哲学意义上还进一步抽象为本性、内在之本性、规则、原则等。

在《道德经》中的“自然”,从词源解释来看,“自”是指事物内在主体性,“然”是指“此”的状态。合指“本然如此,非外力所强加”。王弼注“自然者,无称之言,穷极之辞也。”[7]在《道德经》二十五章中“道法自然”为老子哲学的核心命题。道以其内在自发性为终极法则,不依赖外部力量,“道法自然”在政治思想中表现为“万物将自宾”、“无为”、“民自化”等治国思想。这里的“自然”并非指自然界或自然现象,而是指一种“自然而然”的状态或原则。老子认为,道的运行规律是自然而然的,这种状态是无目的、无意识的,不依赖外在的强制力量。

老子所说的“自然”,并非独立于“道”之外的另一个实体,而是“道”的本质属性或内在规律。它强调的是一种自己如此的状态,即事物按照自身的规律运行,不依赖外在的主宰。这种“自然”状态体现了“道”的无为而治,即“道”通过自身的内在规律作用于万物,而不是通过外在的强制力量。老子认为,万物的生成和变化都源于“道”,而“道”本身遵循自己的本质属性或内在规律“自然”的这一原则。因此,万物的运行也应当顺应“自然”的规律。这种思想贯穿于“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的逻辑结构中,表明从人到天、地、道,最终都要遵循“自然”这一原则。

3. 国内学者理解的“自然”

“道法自然”作为老子哲学的核心论题,当前学界致力于完整地诠释出老子“道法自然”其真正内涵,并试图化解“道法自然”的困境问题,在国内学者中对于“道法自然”的诠释主要有以下五种路径:

一是主张“道法自然”是道纯任自然,自己如此,无需效法之意。河上公注“‘道’性自然,无所法也。”[8]《道德真经集解》董思靖曰“‘道’贯三才,其体自然而已。”[10]吴澄认为“‘道’之所以大,以其自然,故曰‘法自然’。非‘道’之外别有自然也。”[11]《先秦七子思想研究》中童书业认为,老子书中所谓的自然,其实就是自然而然的意思,道法自然就是说道的本质是自然的。[12]冯友兰在《中国哲学史》中说:“‘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这并不是说,于道之上,还有一个‘自然’,为‘道所取法’。上文说:域中有‘四大’,即‘人’、‘地’、‘天’、‘道’,自然,只是形容‘道’生万物的无目的、无意识的程序。‘自然’,是一个形容词,并不是另外一种东西,所以上文只说‘四大’,没有说‘五大’。老子的‘道法自然’的思想跟目的论的说法鲜明地对立起来。”[13]这种路径解释就是认为“道”拥有“自然”的属性,道是最终极的原则,他不需要效法谁,不是道外还有一个自然,但这就面临着“法”无意义这一说法。

第二则是规避了第一种路径的问题,注重“法”之意,认为“道法自然”是“道”效法自己之意。张岱年在《中国古典哲学概念范畴要论》中认为:“所谓‘道法自然’即是道以自己为法。‘自然’即自己如此之意。”[14]李存山在《道统天人的世界》中认为“显然,老子这里的道、德并不需要再赋予之以某种价值意义,它本身便是万事万物本来的那个样子——自然而然。”[15]任继愈在《老子绎读》中将“道法自然”解释为“‘道’效法它自己。”[16]许抗生在《帛书老子注译及研究》说:“‘道’为天地最后的根源,无有别物再可效法,所以只能法其自己那个自然而然的存在而已。”[17]

第三种路径的主张与第一种截然不同,他们认为主张“道法自然”是“道”效法“自然”原则之意。刘笑敢说“‘道法自然’就是道效法自然之原则的意思了。”[18]这种路径是认为“道法自然”并不影响“道”的终极性,而是强调“自然”作为一种原则,而非实体。刘笑敢认为道效法自己之意的读法不恰当:“这种读法,不仅把‘自然’作为重要的名词性概念的意义读丢了,而且也把‘道’本身丰富的内容读丢了。”[19]

四是认为道是效法其他主体,主张“道法自然”是“道”效法“万物之自然”之意。也就是认为“自然”在“道”之上,从而将“自然”视为一种更高层次的法则。王博认为“‘道法自然’的说法,‘自然’的前面其实省略了作为主语的‘万物’,补足之后的说法是‘道法万物之自然’。”[20]李零在《人往低处走:〈老子〉天下第一》中阐释,他认为“道法自然”就是道遵循万物的客观规律,如水之就下、苗之生长,主张道的作用是因势利导而非创造规则。[21]王中江在其《道与事物的自然:老子“道法自然”实义考论》论文中说“‘道法自然’的意思是‘道’遵循‘万物’之自然。”[22]也就是说道要效仿万物的“自然”,但从第二十五章的“道法自然”来看,老子言“域中有四大”,即“道大,天大,地大,王亦大”。但这一路径的诠释,认为“自然”在“道”之上,那么就会有独立于“四大”之外的第“五大”,从而导致“五大”的理论困境。宋代吕惠卿在《道德真经传》中诠释道以无法为法,自然而已。[23]他认为,道的“自然”是“无法之法”,通过“不立规则”让万物自行其是,道自本自根,已经是终极存在,何须效法自然。

五则是认为“人法自然”才是诠释重点。在“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全句中,他们认为老子言说的重点不在于“道法自然”而在于“人法自然”,罗安宪在《论“自然”的两层排斥性意涵》一文中认为:“道‘自然’,天地‘自然’,圣人法道、法天地,亦‘自然’而已。”[24]罗安宪认为不存在将“自然”置于“道”之上,“自然”不是外在于“道”的更高法则,而是更强调人法自然,也就是圣人法道,法天地那么则至道归于自然。李健在《“法自然”与“辅自然”:老子“自然”概念的两层分疏》中,他认为“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其实是可以通过文法修辞还原为“人法地,法天,法道,法自然”。[25]他主张“人法地、天、道”也就是“人法自然”,他强调“人法自然”的诠释路线可以克服“道法自然”的诠释困境。李健的这一诠释消解了“道”与“自然”的层级对立,将焦点回归于人对自然秩序的实践。但国内学者的路径诠释都存在一定的争议,仍然有待深入探讨研究。

4. 国外学者理解的“自然”

国外的学者对“道法自然”也有自己的理解,在欧美学者的解读中,安乐哲(Roger T. Ames) [26]认为若将“法”理解为“效法”,则“道”需效法“自然”,但“道”已是终极存在,导致“五大”即道、天、地、王、自然并列的悖论。他批评这种诠释将“自然”实体化为外在于“道”的法则,他倾向将“道法自然”译为“Way-making emulates what is spontaneously so”,用“spontaneously so”自行如此来替代传统译法“nature”,强调“自然”并非独立实体,是“自发,自生自行的道的内在运作方式”。他认为“道法自然”是道的一种动态的、生成性的自发性过程,强调道与万物的互动生成。在《道德经》第十七章“百姓皆谓我自然”中,他译为“We are spontaneously like this”,可以看出他认为自然就是个体在无强制干预下的自组织自发生。韩禄伯(Robert G. Henricks) [27]Lao-Tzu Te-Tao Ching书中,他认为“自然”并非独立于道的外在法则,而是道在生成万物过程中内在的自发性“self-so”。韩禄伯通过词源学分析,认为“自然”的原初含义是“self-generating process (自我生成的过程)”,而非静态的自然法则。“自然”的“自(self)”与“然(so)”结合,指万物在道的生成中自己如此的状态,道本身即是这种生成过程的总和。他从翻译语义学出发,对比“自然”的英文译法“naturalness”、“the way of nature”、“spontaneity”,但他倾向于“naturalness (本然性)”,因此认为这个译法最贴近原文“道法自然”自己如此的状态属性,主张道以自身的本然性为准则,批判将“自然”译为“the way of nature (自然之道)”导致的外在化、实体化的与“道”分离的客观自然界或者自然法则的误读,他认为“自然”并非指独立于道的客观世界,而是道之运行的本然状态。郝大维(David L. Hall) [26]与安乐哲合译的《通过孔子而思》中,他保留“自然”的不可译性,他认为自然不应该译为“nature”而是译为“what is so of itself”或“spontaneously so”,他强调自然的生成性,将“道法自然”译为“Tao accords with what is naturally so”,他说明,道与自然的统一性体现在生成过程中,道的“法”即是其在自我实现。在书中他还延伸了自然的“社群性”,认为“道法自然”中的“自然”不仅是个体的自足性,更是社群的自然秩序,将道家“自然”与儒家“礼”对比,强调“自然”是非强制性的社群和谐。

而在日本学者的解读中则以与佛教融合和训诂为主,武内义雄[28]结合佛教“无自性”的概念,提出自然是道的“无待性”,解读认为道不依赖任何外在条件而存在,其“自然”即“无待于他物”,将道家与佛家的“空”融合。金谷治[29]训诂认为,“自然”的“自”是“自身”,“然”是“如此”,自然就是自身如此的不可干预性,“道法自然”就是“道的运行不受外在意志干预”,他批判日本江户时代“自然即自然界”的解读,而训诂回归文本本义。他提出,道的自然是让万物在相互依存中自我成就,而非道自身的属性。在《老子》第二十七章中,“善行无辙迹”说明道的“自然”表现为“不留下干预痕迹”,让万物各尽其性。金谷治认为,“四大”中的“道”是原则,而自然是这一原则在万物中的具体实践,所以他认为“五大”困境是对文本非常机械的解读。池田知久[30]从思想史角度看,他认为“自然”是老子对西周“天命观”的突破,“天命”是指外在权威,“自然”是指内在本然,他认为“道法自然”是中国思想从外在崇拜向内在本性的转向。

在英国汉学家的解读中,亚瑟·韦利(Auther Waley) [31]理解的“自然”,多为“道本身”也就是道它拥有自然的属性,自己如此,无需效法。亚瑟·韦利在翻译《道德经》时,将“自然”也译为“the self-so”,从英文构词来看,the在词语前面是指专有名词,“self so”是指“自己本身的样子”,也就是说作者认为“自然”在哲学意义上,他不同于平常意义上的自然,它指的是本来如此、自然而然、自然而然的本性,而不是人为的。闵福德(John Minford) [32]对“自然”的翻译为“the So-of-Itself”。其在翻译《道德经》第25章时,将标题翻译为:“Nature, the So-of-Itself”,也就是“道法自然”。同样地,从英语构词来看,the是指专有名词,So-of-Itself是指它本身自己的样子,闵福德的英译本在翻译道德经时,他广泛地参考了多种版本和注本,在其书中也集成了多家的解析供读者思考,最终他的底本以“河上本”以及清代刘一明的注本为依归,择取了流传甚广的“河上本”和相对冷门的清朝道士注本,因其底本选择,他翻译的《道德经》文本皆与“河上本”注释体系保持一致。因此他对“自然”的理解是建立在河上公注本上的,即“‘道’性自然,无所法也。”[8]所以他将自然翻译为“the So-of-Itself”也就可以看出他对“自然”的理解是主张“道无所法”,认为“道”本身无需效法任何事物。

5. 国外理解造成偏差的原因

尽管“道法自然”在西方受到广泛关注,但其诠释也面临一定的困境。在上文也有提及,无论是在欧美还是在日本学家的理解里,都有存在将“自然”简单理解为自然界或自然规律的情况,而忽略了其作为哲学原则的深刻内涵。尹志华[33]认为“道法自然”中的“自然”并非实体或属性,而是一种原则,这种原则与“道”的终极性并不矛盾。然而,一些西方学者可能未能充分理解这一点,从而导致对老子思想的误读。

5.1. 翻译困难造成理解偏差

“道法自然”在各国中往往因为文化背景而产生误解,西方文化中改造与支配自然的主流倾向与“道法自然”所倡导的顺应自然规律形成了鲜明对比,当然,这一倾向并不否定在西方文化中同样存在保护自然、敬畏自然的思想传统。但这一主流文化差异容易将其简化为一种生态伦理或自然哲学,而忽略了其作为哲学原则的深刻内涵,而且语言和翻译的障碍也加剧了诠释困境。“自然”在古代汉语中并非指现代意义上的自然界,而是指“自己如此”的状态。但在近现代后“自然”往往被直接翻译为“nature”,从而导致其内涵被误解为单纯的自然现象或生态规律。因此在西方语言中,这一概念的翻译往往面临挑战。

有译者将自然译为“The Way of Nature”,这一词直译为“自然之道”,虽然在语法上正确,但未能完全涵盖“道”、“法”、“自然”三者的内在联系。而且“The Way of Nature”在英文中容易被误解为自然的路线或自然的方式,从而偏离老子的原意。“The Natural Way”这种翻译虽然更直观表达了顺应自然规律的含义,但也无法准确表达老子“自然”的含义,影响对“道法自然”核心思想的理解。国外学者为了更准确地表达“道法自然”的含义,一些学者提出了新的翻译方式,如“The Way of Nature and Law”可以涵盖“道”、“法”、“自然”的概念,还有“Harmony with Nature (与自然和谐)”和“Natural Order (自然秩序)”等译法。

5.2. “道法自然”被赋予的新内涵

在近现代国外的研究中,一些西方学者将“道法自然”视为对近现代困境的一种回应。20世纪初,西方社会在经历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对现代文明的反思促使他们重新审视老子的思想。在这种背景下,“道法自然”被赋予了新的意义,被视为一种对现代性批判的哲学资源。尼采对现代性的批判为西方人提供了重新审视自身文化的机会,而老子的“道法自然”思想则被视为一种潜在的解决路径。日本物理学家汤川秀树[34]认为,老子在两千多年前就预见并批判了现代人类文明的缺陷,其思想具有惊人的洞察力。这种观点在西方学者中也得到了呼应,他们认为“道法自然”所倡导的无为而治和顺应自然的理念,能够为现代社会提供一种超越物质主义和功利主义的哲学指引。西方学者的研究为我们提供了新的视角,他们将“道法自然”视为一种对现代性危机的回应,强调其在生态哲学和现代性批判中的价值。

在生态哲学领域,国外学者对“道法自然”的研究尤为深入。他们认为,老子的“道法自然”思想为现代生态伦理学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基础。在深生态学的许多学者认为“道法自然”所体现的自然观是深生态学的核心,在面临生态危机时,无需寻找新的思想资源,因为老子的道家思想早已提供了答案。他们认为深生态学核心不是发明新理论,而是重新激活那些被工业文明遗忘的古老智慧,尤其是道家对自然内在价值的认知。Po-Keung Ip [35]认为,西方哲学传统中存在“反生态”的倾向,而老子的哲学强调人与自然的内在联系,主张顺应自然规律,这种思想能够为环境伦理学提供形而上的基础。此外,Richard Sylvan和David Bennett [36]也认为,“道法自然”为绿色生活提供了坚实的哲学基础,他们认为道家非人类中心主义的伦理学和道家思想为解决物种灭绝、资源枯竭等问题提供了独特的概念工具。这种观点在西方生态哲学中得到了广泛认同,许多西方生态学学者认为老子的自然观能够修正和丰富现代生态学理论。

6. 结语

“自然”之哲学意义与内涵是丰富的,诸多国内国外学者对“道法自然”这一中心论题进行了深度诠释。老子的“自然”并非独立于“道”之外的另一个实体,而是“道”的本质属性或内在规律。它强调的是一种“自己如此”的状态,不依赖外力。这种“自然”状态也体现了“道”的无为而治。外国的学者也对“自然”有着深刻的理解,随着时代变化,也对“道法自然”中的“自然”在生态学上赋予了新的时代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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