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支付中的法律关系分析
Analysis of the Legal Relationship in Electronic Payment
摘要: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支付已成为现代经济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支付方式。电子支付的广泛应用,极大地改变了传统的交易模式,为人们的日常生活带来诸多便利。然而,电子支付涉及用户、支付机构、银行、商户及清算机构等多方主体,各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错综复杂且持续动态变化,其核心是围绕资金转移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些法律关系不仅影响着电子支付交易的顺利进行,还与各方主体的权益保护密切相关。在实践中,由于电子支付法律关系的复杂性,引发了诸多法律纠纷,如支付指令错误、资金被盗刷、个人信息泄露等。因此,深入分析电子支付中存在的法律关系,明确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对于规范电子支付行为、解决法律纠纷、保护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以及促进电子支付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将对电子支付中的法律关系进行深入剖析,旨在揭示其内在结构和运行机制,为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实践问题的解决提供理论支持。
Abstract: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information technology, electronic payment has become an indispensable payment method in modern economic life. The wide application of electronic payment has greatly changed the traditional transaction mode and brought many conveniences to people’s daily life. However, electronic payment involves users, payment institutions, banks, merchants and clearing institutions and other subjects. The legal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subject is intricate and constantly changing dynamically. The core is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formed around the transfer of funds. These legal relations not only affect the smooth progress of electronic payment transactions, but also are closely related to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all parties. In practice, due to the complexity of the legal relationship of electronic payment, many legal disputes have been caused, such as payment instructions errors, fund theft, personal information leakage, etc. Therefore, in-depth analysis of the legal relations in electronic payment and clarifying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the subjects of all parties are of great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significance for standardizing the behavior of electronic payment, resolving legal disputes, protecting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subjects of all parties, and promoting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the electronic payment industry. This article will conduct an in-depth analysis of the legal relationship in electronic payment, aiming to reveal its intrinsic structure and operation mechanism, and provide theoretical support for the improvement of relevant legal systems and the solution of practical problems.
文章引用:陆奕德. 电子支付中的法律关系分析[J]. 电子商务评论, 2025, 14(10): 2200-2206. https://doi.org/10.12677/ecl.2025.14103385

1. 问题的提出

电子支付是指使用人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计算机系统等现代电子化手段完成货币资金的转移和结算,以替代传统的现金或纸质票据支付方式。它是现代金融科技的重要组成部分,广泛应用于电子商务、跨境交易、日常消费等领域。其作为数字经济时代的重要金融基础设施,极大地提高了交易效率,降低了现金流通成本。在我国,第三方支付已然成为新的四大发明之一,服务于电子商务的电子支付是其中最为重要的一个表现形式。不同于传统的借机划拨或者贷记划拨等方式,涉及多方主体的电子支付资金流转过程相对复杂,电子支付中的法律纠纷也日益增多,未经授权的支付、资金清算延迟、备付金挪用等问题频发,因此亟需从法律层面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以保障交易安全与消费者权益。

电子商务经济的蓬勃发展,其血脉是高效、安全、便捷的电子支付系统。从B2C到C2C,从平台电商到社交电商,每一种新型电商模式的诞生与壮大,都离不开电子支付技术的支撑与演化。我国《电子商务法(草案)》的起草者全面吸收借鉴了全球电子商务立法的经验,并体现中国立法的原创智慧,起草了世界上此领域首部综合性立法[1],并力图使其成为电子商务的一般法[2]。然而,电子支付的匿名性、跨国性、技术依赖性等特征,在催生商业繁荣的同时,也带来了大量新型法律问题,这些风险直接制约着电子商务的信任基础与增长天花板。《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等各个法律法规对于电子支付中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及相关权利义务都进行了统一规定,鉴于电子支付作为新兴的支付模式会存在网络安全、资金安全、隐私泄漏、法律合规风险等,其在带来便利的同时也需要防范安全风险,同时相关法律法规也需要不断进化以跟上时代反应民意。

在电子支付方面的相关研究存在欠缺,仅关注单个主体或者某个支付方式却缺少对整个电子支付流程中涉及到的法律关系进行分析和概括。国内研究现状也多聚集在某个具体方面的深入研究:马新彦、戴嘉宜在《第三方电子支付中的责任归属问题研究》一文中指出,第三方电子支付主要具备三方面特征:一是技术先进、系统平台开放;二是能够有效降低成本并提升效率;三是具备风险控制能力并提供交易保障[3]。徐明的《第三方支付的法律风险与监管》对第三方支付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风险予以重点关注,提出应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主体资格、经营范围、资金孳息的归属、交易隐蔽性导致的犯罪等方面来完善第三方支付监管[4]。孙丽的《第三方支付法律环境探讨》提出对第三方支付进行法律规范时应首先明确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法律性质,应当将第三方支付纳入支付体系进行监管,同时还应将支付机构纳入征信体系[5]。张颖,王思迪的《商业预付卡运行及监管机制研究》对国内外预付卡的发展现状及法律监管机制作了考察,认为我国的商业预付卡运行和监管规则尚不规范,在发卡机构准入、资金监控、服务规范等多个方面缺乏必要的约束机制,建议从监管模式、资金结算和安全管理、技术安全监管、信用风险管理、投诉和惩罚机制等方面完善相关监管体系[6]。罗晓萌的《网络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合法性研究》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合法性进行质疑,认为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从事代理收付款业务的网络支付中介机构,其主体资格、经营行为都缺少充足的法律依据。建议从市场准入机制、监管机制等方面完善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管理[7]

电子支付的迅猛发展重塑了全球金融生态与消费习惯,但其匿名性、跨国性、技术依赖性等特征也催生了大量新型法律问题。这些问题涵盖民事、刑事、金融监管、数据保护等多个法律领域,构成了一个复杂而动态的规制体系。本文旨在系统梳理国内外相关重要文献,厘清核心法律争议,并在此基础上对电子支付中的法律关系进行分析,探讨该法律关系中主要涉及到的主体和内容,系统梳理支付行为所涉及的各方民事法律关系结构和法律责任的承担问题,最后提出完善电子支付法律体系的建议。

2. 电子支付中的主要法律关系

2.1. 电子支付的主要参与主体

在电子商务交易法律关系中,电子支付是保障电子商务交易现金流的安全,平衡电子商务中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利益关系的重器,具有重要的价值[8]。电子支付是一个复杂的生态系统,涉及多个参与主体,各主体在支付流程中扮演不同的角色。在一个完整的最普遍的如电子转账、自动化账、第三方支付等电子支付环节中,首先由发起支付令的主体通过电子支付工具发起支付请求,对应的收款人为接收资金的主体。当前者发起支付令后,第三方支付平台即支付宝、微信等支付机构提供支付通道和技术服务,以保证资金实际为收款人所收取。银行在整个环节中负责通过发卡和收单等方式进行资金划转和结算,配合其他的主体如清算机构负责处理跨机构交易清算。

以下将从付款人与收款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付款人及收款人与支付机构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支付机构与银行的委托结算关系,用户与银行的储蓄合同或委托关系进行分析。电子支付的高效运行依赖于这些主体的紧密协作,同时需平衡创新、安全与监管要求。

2.2. 付款人与收款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付款人与收款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完成交易的法律基础,是付款人之所以付款的法律原因。但其具体法律关系可能因支付场景、支付工具和参与主体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具体而言,付款人与收款人通常是买卖双方,付款人在电商平台购买商品并选择电子支付的支付方式后与收款人形成《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商品、价格及支付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可知,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没有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时合同在成立后生效。因此,电子支付行为是履行债务的行为,亦是合同的支付方式。

付款人与收款人之间通常不直接签订支付合同,而是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或银行完成资金转移,因此衍生出一些间接的合同关系,例如付款人与支付服务提供方之间的合同关系、收款人与支付服务提供方之间的合同关系、付款人与收款人之间的资金转移承诺等。在实践中,需结合具体支付场景和协议条款具体分析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

2.3. 付款人、收款人与支付机构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

在电子支付中,付款人、收款人与支付机构如银行、第三方支付平台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是保障交易合法性与资金安全的核心法律框架,也是电子支付所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中最复杂的。支付机构为付款人提供资金转移、账户管理等服务时双方须签订金融服务合同,如支付宝用户须在《用户服务协议》下的“同意栏”点击勾选同意。当付款人授权支付机构代理执行支付令时,须签订委托代理合同。《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2015,以下简称《网络支付办法》)第2条等法律规范明确指出,付款指令是付款机构为付款人实施付款行为的前提。在比较法上,美国法认为,支付命令是自己或使另一家银行向受益人支付固定的,或可确定的货币金额的指令[9],要求不得附条件、金额须是固定或可确定的[9]。在支付委托合同下,付款指令属于《合同法》第399条第1句的“指示”,是单方的、须受领的意思表示。指令内容包括付款人、付款账号、收款人姓名、收款账号、付款金额、甚至款项用途等。例如,付款人在指令中列明以上内容后,通过该指令指示付款机构为其执行该付款行为,使收款人账户中实际收到相应金额。为了维护国家金融秩序,防止通过电子手段洗钱,《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第25条第3款规定,银行为客户办理电子支付业务,单位客户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其单笔金额不得超过5万元人民币。此类规定授予了付款机构私法意义上的履行抗辩权。

而收款人与支付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有所不同,但仍是基于特定合同关系。支付机构在为收款人提供资金结算、对账等服务前,须签订《微信支付商户协议》等收单服务合同,收款人需提供营业执照等文件,支付机构须进行审查。在第三方支付的情况下,支付机构暂存交易资金,待结算周记届满后划付至商户银行账户的法律基础则是其与商户签订的资金保管合同。典型如《微信支付用户服务协议》第3.2条,“您(收款人)也可以通过微信支付服务收取他人的转账资金,本公司可将该笔资金转至您的零钱”。可见收款人与支付机构通过签订开户协议的方式订立了托收委托合同。根据合同约定,作为托收机构的服务商,负有按照实际资金流入金额为收款人处理收款事务的义务。在电子转账或支付宝“即时到账”等支付方式中,即使收款人尚未知悉因付款人付款行为所产生的资金流入情况,托收机构仍应依据事先订立的托收委托合同,履行收款职责,并在收款人账户中执行相应贷记操作。在实际操作中,付款人执行发出微信红包的付款行为后,收款人点击该“微信红包”的对话框,即向微信支付发出收款指令,微信支付以该指令为依据为收款人执行收款。

自动划账的支付程序主要依靠收款人与托收机构的托收关系完成。除非托收委托合同中明确约定托收机构有实施自动划账的义务,收款人和托收机构仍须就“托收款项”达成补充约定,即所谓的“托收约定(Inkassoabrede)”。此外,按《合同法》第404条,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包括所收取之金钱、物品及孳息,不论是以委任人或受任人之名义所取得[10],均应转交给受托人。

显然,电子支付中的此类服务合同关系呈现“双重结构”,体现为横向上付款人与收款人之间的基础交易合同,纵向上体现为付款人、收款人分别与支付机构之间的金融服务合同。支付机构的核心角色是资金转移的中介与担保者,其合同义务聚焦于安全、高效执行支付令,而付款人与收款人的权利保障需要通过协议条款以及监管规则双重约束实现。

受《民法典》《电子商务法》《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等规范约束,支付机构的主要义务在于使用加密技术、实名认证等手段达到保障支付安全的目的,并在及时执行支付指令后妥善处理差错退款、冻结资金等争议,根据诚信原则还须进行手续费、交易限额等信息披露。

2.4. 支付机构与银行的委托结算关系

在电子支付中,支付机构与银行之间的委托结算关系是资金流转的核心环节,是电子支付的基础设施,这一关系的顺畅运作直接决定了电子支付的效率与安全。其法律本质是委托代理合同关系,并受到金融监管规则的严格约束。在这一法律关系中,支付机构作为委托人依据《民法典》关于委托合同的规定,委托银行执行具体的扣款、转账、结算等资金划转操作,银行作为代理人根据支付机构的指令,通过网银系统或央行支付系统从用户账户扣款或向商户账户付款。然而,支付委托合同虽已存在,但付款对象、付款额仍未明确,还须由其他主体所发出的支付令另行确定。《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2015,以下简称《网络支付办法》)第2条等法律规范明确指出,付款指令是付款机构为付款人实施付款行为的前提[11]

特殊情况下,在跨行电子支付交易中,银行与支付机构还需通过中国网联、银联或央行支付系统等清算机构完成资金清算,此时形成复杂的、分层级的法律与业务关系,其核心是通过合同链和监管规则将资金清算责任逐级分解。具体而言,支付机构委托清算机构协调跨行资金清算,清算机构进一步委托相关银行执行具体的账户资金划转,最后各方通过协议形成连环委托代理关系,共同完成一笔交易的资金清算。其法律实质在于支付机构与网联之间依据《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形成的第一层委托关系、网联与银行之间依据《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办法》形成的第二层委托关系以及银行与用户之间基于账户服务合同的履行行为。这种设计既保障了电子支付的效率,又通过集中化清算降低了系统性金融风险。

2.5. 用户与银行的储蓄合同或委托关系

储蓄的行为性质,学界多认为是一种保管行为。即用户将其货币交由银行保管并领取相应的存款凭证,在有需求时通过向银行出示该凭证提取货币的行为。从实质上说,存款是货币资金的使用权以特定的方式,在一定期限内出让给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12]。在我国现行《合同法》所规定的十五种有名合同中,并未将储蓄合同纳入其中。然而,储蓄行为作为一种双方法律行为,仍应受《合同法》的规范与调整。因此,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我们不应因缺乏专门规定而畏难敷衍,亦不可忽视储蓄行为本身所具有的独立特征,更不宜机械套用其他有名合同的相关规则。储蓄关系是存款人与储蓄机构之间基于储蓄行为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其基本性质与特征由储蓄行为本身决定。

在电子支付中,用户与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有基于储蓄而与银行形成的储蓄合同关系和基于信用卡的开户而形成的借贷关系,在特定场景下衍生出委托代理关系,共同构成了用户通过银行账户完成电子支付的法律框架。当用户开立借记卡、电子账户等银行账户时,视为合同成立,银行负责资金安全,用户随时支取或按约定期限支取,银行按公示利率付息并提供查询、转账等有偿或者无偿服务。用户为实现电子支付通常绑定银行卡至微信支付等支付平台,支付时授权银行从储蓄账户中扣款,而银行需实时通过短信通知等方式通知用户账户余额变动,保障其知情权。前述用户通过银行端APP或第三方支付平台发起转账、缴费的情形下,用户与银行的部分交互行为构成委托代理关系。

储蓄合同是用户与银行关系的根基,保障用户在银行存储的资金安全;委托代理是电子支付中的动态延伸,确保资金划转效率。二者结合构成用户通过银行账户完成电子支付的全链条法律保障,同时受金融监管严格约束。在这一动态且复杂的过程中,用户需注意妥善保管账户信息,银行则需平衡指令执行效率与风险防控,双方权利义务的清晰界定是电子支付安全运行的关键。

3. 电子支付中的法律责任分析

3.1. 法律框架与监管新规

电子支付中的法律责任框架与监管新规体现了国家统筹发展与安全的治理逻辑,其核心在于通过多层次法律体系与动态监管机制明确各方权责,并结合现行法规、交易主体权责及司法实践综合考量。而当下有关电子支付的核心法规体系主要由组成中国电子支付的法律基础的《民法典》《刑法》《行政法》《电子签名法》《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及《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等构成。2024年施行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强化了支付机构的持牌经营要求,明确禁止挪用客户备付金,并要求建立全流程风险管理体系。当事人,特别是消费者群体,对于网上支付安全性的担忧,已成为制约电子商务交易进一步发展的关键因素。换言之,消费者对电子支付方式的信任程度,直接决定着电子商务交易能否持续健康发展并保持繁荣态势。比如,在过去较长一段时间里,美国消费者比欧洲消费者对电子商务交易有更强的信心和动力,因而更多地使用电子支付,使电子商务交易发展快、普及程度高。

当下的监管重点在于反洗钱与商户管理、用户信息保护等与公共利益及用户利益密切相关的领域。支付机构需遵循“最小必要”原则采集用户信息,违规泄露或不当使用将面临行政处罚。电子支付法律责任体系正从“事后追责”向“事前防控”转型,《条例》的实施与反洗钱新规的出台标志着监管进入精细化阶段。支付机构需构建技术与制度的双重合规体系,用户应强化风险意识,监管部门则需平衡创新激励与风险防控。随着数字人民币试点深化与跨境支付开放,法律框架将持续动态调整,以适应技术迭代与市场变化。

3.2. 主体责任划分

电子支付服务法律关系具有特殊性,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造成损害时的赔偿责任规则较为复杂。在电子商务交易法律关系中,电子支付是保障电子商务交易现金流的安全,平衡电子商务中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利益关系的重器,具有重要的价值[13]。相关法律对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承担不同损害赔偿责任及其规则的规定较新,从民法视杂。相关法律对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承担不同损害赔偿责任及其规则的规定较新,从民法视角展开的研究成果有限,部分解读不够精准,容易引发误导。故而,有必要深入剖析、阐释法律规范,精准把握电子支付服务法律关系的性质与责任基础。值得一提的是,《电子商务法》对电子支付服务损害赔偿责任基本上是按照侵权责任规定的。例如,该法第55条第2款关于第三人原因造成的损失免责的规定,就是《侵权责任法》第28条确定的规则,而不是《合同法》第121条规定的第三人原因规则1。故须遵循《电子商务法》的规定,切实保护电子商务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尤其是着重维护电子支付服务用户的合法权益,进而维护电子商务交易的法律秩序。

在整个电子支付流程中,最重要的也是最需要严格规范的是电子支付提供者即支付机构的损害赔偿责任,包括不符合支付安全管理要求损害赔偿责任、支付错误损害赔偿责任、未经授权支付损害赔偿责任和发现未经授权或者收到未经授权通知却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损害赔偿责任。这些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造成用户损害的赔偿责任主要规定于《电子商务法的》第54条、第55条和第57条。除此以外,电子支付机构需负安全保障、用户权益保护等义务,并确保支付系统的稳定性与抗攻击性,以及对合作商户进行资质审核与交易监测。根据《条例》第18条,支付机构业务系统需符合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三级标准,并实现交易数据的可追溯性。《条例》第22条规定支付机构需对合作商户进行真实性审核与持续监测,在处理用户信息需遵循“最小必要”原则,不得收集与支付无关的生物特征数据。为保障支付指令完整性责任,支付机构需确保电子支付指令不可篡改且可追溯,否则需承担赔偿责任。在合规运营方面,支付机构需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确保反洗钱与反欺诈责任得到履行,处理争议时须尽到其他相关责任。

用户须尽到一般人应有的谨慎和注意义务,需妥善保管账户信息、密码及设备,若因自身疏忽导致信息泄露,可能需自行承担部分损失。用户应当尽量避免在公共Wi-Fi环境进行支付,在发现异常交易后,用户应立即通知支付机构。若因延迟通知导致损失扩大,用户可能需对扩大部分承担责任。银行需按用户有效指令准确划转资金,若因系统故障或操作失误导致资金错误扣划,银行需立即返还资金并支付利息。涉及跨境交易时,银行需遵守外汇管制规定,需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证书、动态令牌等认证方式,若因认证机制缺陷导致盗刷,银行须承担赔偿责任。此外,银行在其内部需建立差错处理机制,对用户投诉在规定时间内响应,若因银行内部操作失误导致资金损失,银行需全额赔偿。

电子支付责任划分呈现技术责任与合规责任的双轨制特征,支付机构需构建“系统安全–商户管理–资金存管”的立体防护体系,用户应强化风险意识,银行需提升指令执行与跨境合规能力。随着《条例》的深入实施与监管科技的应用,责任边界将更趋清晰,各方需动态调整合规策略以适应技术迭代与市场变化。未来,立法可能进一步明确数字货币支付、智能合约等新兴场景的责任规则,推动电子支付法律体系向精细化、协同化发展。

4. 结语

电子支付法律体系的完善需围绕技术迭代、风险防控与权益保护的动态平衡展开。为整合分散规范及明确数字货币法律地位,需要制定《电子支付法》作为核心框架,细化生物识别技术规范和数据安全专项立法等技术应用专门立法。同时,监管机制的协同化升级也须同步发展,要构建全链条风险监控及科技驱动监管创新,以达到与国际接轨及强化跨境监管协同的目的。在技术合规的标准化建设上,支付系统安全基线是第一位的,要保证交易真实性得到实质性验证,并对技术架构进行强制性认证。

电子支付法律体系的完善需秉持“技术中立、风险可控、权益优先”原则,通过立法、监管、技术三重维度的协同创新,构建覆盖“事前防范–事中监测–事后救济”的全链条治理框架。在司法实践中,应准确理解和把握这四种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性质、构成要件及具体责任承担规则,通过对违法者施加损害赔偿责任,形成有效制裁,切实保障电子支付服务用户的合法权益,从而推动《电子商务法》立法目的的实现。未来,随着数字人民币的全面推广与跨境支付开放深化,需进一步细化数字货币支付规则、强化国际监管协作,并通过监管科技提升治理效能,最终实现安全与效率的动态平衡,为数字经济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NOTES

1《合同法》第121条规定,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的,仍由债务人先承担责任,之后向第三人追偿。《侵权责任法》第28条规定,第三人原因造成损害的,行为人免责,第三人承担责任。《电子商务法》第55条第2款中“但能够证明支付错误非自身原因造成的除外”的规定,就包括第三人原因,其后果是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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