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拉·沃尔佩对康德道德哲学的批判
Della Volpe’s Critique of Kant’s Moral Philosophy
DOI: 10.12677/isl.2025.96119, PDF, HTML, XML,   
作者: 董颖颖:西北政法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陕西 西安
关键词: 德拉·沃尔佩康德道德哲学Della Volpe Immanuel Kant Moral Philosophy
摘要: 德拉·沃尔佩在构建其自由观时,首先从批判康德的道德哲学入手。他作为新实证主义马克思主义的代表人物,以批判黑格尔和割裂马克思与黑格尔辩证法的联系著称,但其对康德道德哲学的批判却长期被学界忽视。本文基于原著,系统梳理德拉·沃尔佩对康德道德哲学的批判,重点分析其关于“善良意志”“绝对律令”“伦理纯正论”及“科学功利主义”的批评,并阐明德拉·沃尔佩如何借此建立一种基于平等的社会自由观。
Abstract: When constructing his view of freedom, Galvano Della Volpe starts by criticizing Kant’s moral philosophy. As a representative figure of neo-positivist Marxism, he is well-known for criticizing Hegel and severing the connection between Marx’s dialectics and Hegel’s dialectics. However, his critique of Kant’s moral philosophy has long been overlooked in academic circles. Based on his original works, this paper systematically sorts out Della Volpe’s critique of Kant’s moral philosophy, focuses on analyzing his criticisms regarding the “good will”, “categorical imperative”, “ethical purism” and “scientific utilitarianism”, and clarifies how Della Volpe uses this (critique) to establish a conception of social freedom based on equality.
文章引用:董颖颖. 德拉·沃尔佩对康德道德哲学的批判[J]. 交叉科学快报, 2025, 9(6): 938-944. https://doi.org/10.12677/isl.2025.96119

1. 引言

卡尔瓦诺·德拉·沃尔佩(Galvano Della Volpe, 1895~1968)意大利人,他在学术史上的关键地位体现在:既是“新实证主义的马克思主义”学派的创立者,也是该学派的思想核心。1944年,他成为意大利共产党的一员,并与他的一批学生在党内形成了一个研究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学派。在政治方面他与意大利共产党保持一致,在理论探索领域,他始终以新实证主义为核心工具,致力于对马克思主义展开阐释与“重构”。一方面,他明确抵制苏联范式下的马克思主义解读;另一方面,对于卢卡奇及法兰克福学派对马克思主义所进行的黑格尔化改造与人性化诠释,他同样持反对态度。

其理论建构的出发点,植根于新实证主义与科学主义的思想框架。在此基础上,他将辩证法与唯物主义原本的统一关系加以拆解,并且把马克思提出的辩证法简单等同于科学实验层面的方法。正是通过这样的理论路径,他为“实证马克思主义”这一思想体系,确立了其独特的理论根基。德拉·沃尔佩在《卢梭与马克思》一书中分析康德道德哲学时,清晰地指出,康德搭建的道德形而上学体系,其核心问题在于“先验论或唯灵论在价值维度的孱弱——无法为价值提供可靠保障;尽管这一结论在以往可能被认为是矛盾的,但在当下,它已成为明确无疑且不可逆转的认知”([1]: p. 21)。之后,他开始分析康德的道德哲学给之后的哲学带来的“抽象性、虚假性和不道德”的影响([1]: p. 21),康德通过逻辑自洽的方式对平等进行了界定,但恰恰是这一界定,一方面“使道德理论呈现出明显的单一化倾向”,另一方面又独断地将平等归结为其对立面——自由,而这种自由最终会走向对自由自身的威胁,由此来构建自己的自由观。

2. 对善良意志的批判

康德认为,道德律令,或是说道德规律的约束性,(其属性)具备绝对性与无条件性,且该属性由理性所赋予,至于此处所指涉的理性就是“在人自身存在着一种把他们和其他物件区分开,以至于把他们和对象所作用的自我区分开的能力”([2]: p. 58)。换句话说,这种理性与其他经验事实无涉,具有完全的独立性,而它自身的功能就在于规定并促成“应然之物”的出现。这种说法看似合理,实则荒诞。康德提出,人类可以察觉到“在世界之内,并且通常来说,即便超出世界的范畴,(仍有某种不依赖于任何条件、拥有绝对价值的存在),若要寻找无条件善的事物,除了善良意志,再也没有其他可设想的对象”([2]: p. 6)。换言之,在康德的认知中,唯有“自身即为善良的意志”(即自在状态下便具备善性的意志)是真实存在的,其根本原因在于该意志拥有善良意志的特定形式;而善良意志本身,要么具有纯粹的合理性,要么具备普遍性特征。

在德拉·沃尔佩看来,“无条件善的东西无法被设立,除非它直接‘指向普遍目的’,而不是针对某一个或某几个特殊且偶然的目的或目标;(因为特殊偶然的目的受具体情境限制,不具备普遍性,无法支撑起‘无条件善’所需的绝对属性)”。要知道,在这些特殊、偶然的目的或目标之中,或许也包含着某种善的成分。但这种善只是表面上的,因为它具有偶然性和不确定性。在康德的理性世界中,存在善良意志作为一种“产生其自身就是善良的意志”([2]: p. 9)。而德拉·沃尔佩却认为根据这样的善良意志去推理的合理性“太抽象、太不真实,也就不合乎人情,不能将其与‘人性’视作具有相同意义的范畴。”([1]: p. 15)他提出,无论是康德的道德主义,还是现代道德主义,在当下都不足以对“系统阐释影响人类价值(尤其是道德价值)”这一任务作出实质性贡献。“这个不足迫使我们不得不反对道德主义,这种不足让我们不得不站在道德主义的对立面,然而我们并无奢求道德纯正的想法;因为道德的纯正,就像几乎所有对纯粹性的偏执追求那般,最多只是一种自认为合理的修辞罢了。”([1]: p. 15)在这里,沃尔佩对康德善良意志的存在进行了毫不客气的批驳,认为康德的道德哲学不过是一种自以为是的修辞语言学。至于康德所认为真实存在的善良意志,在其看来,无非是设立了一套过于“高尚”、过于”崇高”的德性范式,同时也正是通过这种范式,去展开对德性与仁爱本质的思考。

康德认为,道德的唯一无条件的善是“善良意志”,即纯粹出于义务而行动的意志。德拉·沃尔佩指出,这种意志过于抽象和形式化,脱离具体的历史与社会语境,无法真正指导现实道德实践。他将康德的道德哲学视为一种“自以为正确的修辞学”,认为其缺乏对人性与现实生活的关注,因而无法成为有效的价值基础。

3. 考察“绝对律令”的一般前提

在康德看来,“作为一种道德存在”的人或“人身”是“本体”(有理智的人)。在此看来,康德认为这种“作为道德存在的人”是属于超感觉的,只可用理性了解的或存在于纯粹理性的世界。在此基础上,这个“人”,只是一个“理性的存在物”和“本我”。与此同时人作为单纯的、有理性的动物又只是现象,是“现象之人”,或是说是经验的、经济学的个人。因此,道德的善只能由“对规律的表象自身”构成,或是说,只能由一个“理性存在”中所发生的东西构成,因此,在这样的存在中,“只是这样的一种规律(或纯粹的、理智的共相),而不是行动的某个预期的结果,譬如说某一事项或现象决定或规定着道德意志。”([2]: p. 50)诚然,只是就意志是由”对道德的直接表象”或是由纯粹的共相决定这个范围而言,道德的善才能够被构成。

但是,德拉·沃尔佩在这里提出质疑,“(康德试图弄清楚的问题是):什么样的规律具备这样的特质,其表象可以直接规定意志,且不必提前考虑意志行动带来的后续结果;也只有满足这一条件,意志才能被赋予绝对、无限制的‘善’的属性?”([1]: p. 16)假如有这样一个前提,从“我”(康德所预设的理性存在者)的视角出发,若意志根本不存在因遵循某一特定规律而产生的驱动力,那么最终剩下的就只有“行为对规律本身的普遍符合性”——只有这一属性,才配得上作为意志的原则。基于此,得出核心准则:“除非我愿意将自己的行动准则转化为普遍规律,否则我不应实施该行动。”进一步而言,若要避免“责任”沦为毫无意义的空想与虚构概念,这种纯粹的“与规律相符合性”就必须作为意志的通用原则;它无需依赖任何针对特定行为的特殊规律作为前提,且在道德层面必须成为这样的原则([2]: p. 13)。

于是,这就提出了或发展了“非利己的关切”、“意向”以及“善良的(或出于责任感的)意志”诸如此类意义等同的概念。而康德则认为,如同人们普遍会表达的那样,“必须借助关切或兴趣,(相关行为或认知才得以成立)”。理性才成为实践的,或成为直接决定着意向的原因([2]: p. 68)。与此同时,“意向”是以“超感觉”的属性为特征,立足于纯粹理智这一基础的“意向”取代了行动。这里所说的“意向”,等同于康德语境中的“内在性”;无论是在个体价值层面,还是共相本原范畴,“内在性”都是天生就有的属性,故而它会表现出直接性的特征。而非经过证明过程才形成的属性。因此,德拉·沃尔佩认为,“它完全贬低外在性和行动以及对整个世界的掌握。而正是这个世界,让人类成为兼具世俗本质与历史属性的存在。”([1]: p. 17)这一内在性,正是延续了从柏拉图学说一直到基督教传统的、典型的抽象内在性范式。

康德提出“绝对律令”作为道德的普遍法则,要求人只按照能成为普遍规律的准则行动。德拉·沃尔佩批评这一律令忽视行为的具体后果与社会条件,导致道德判断脱离实际。他以“是否应归还存款”为例说明,若按康德式的形式化推理,道德原则可能自相矛盾,无法在现实中贯彻。德拉·沃尔佩认为,康德的道德体系贬低了外在行动与社会实践,陷入“抽象内在性”的误区。

4. “伦理纯正论”的弱点

德拉·沃尔佩进一步指出,康德的伦理纯正论本质上是一种超历史的、非社会的道德观。其弱点不在于道德严肃性,而在于其“价值的内在性”和“超历史人身”的抽象设定。这种抽象性使其无法真正回应历史中具体的道德问题,反而为特权阶层提供意识形态辩护。

德拉·沃尔佩对理性直接关切行动进行考察,对这个问题,针对此问题,康德的回应为:“若人之准则的普遍有效性构成规定意志的充足根据,则唯有理性能够对行为形成直接关切。”在康德的实践哲学框架中,唯有此类关切具备纯粹性,且属于非利己性的关切(即“兴趣”)。与之相对,若理性必须以其他欲望对象为中介,或需以对特定感觉的关注为前提方能规定意志,那么理性对行为的关切便只能归属于“间接关切”的范畴。这种关切的本质是“经验性的,完全无法归为纯粹理性”。它不具备道德意义,与善良意志毫无牵涉,所以只能被界定为一种“假言的命令”。该行动的善良具有条件性,即唯有从某个特定目的出发去审视,它的善才得以体现;不过,它并未被看作是“自身具备客观必然性”的善,其善性也不被认为是不依赖外在参照的善良意志是“自为”存在的,与任何(特定的)目的都没有关联。正是基于这一点,在康德那著名的理论表述中,对“无上命令”(即作为道德律令核心的“绝对命令”)给出了最简洁的界定:“你在行动时,所依从的准则必须是你希望它也能成为普遍规律的。”([2]: p. 43)

德拉·沃尔佩举了个简单的例子进行反驳,试作假定:若规定“不归还本应偿付的存款(存款本质上需返还),除非有人能证明这么做具有合理性”,那么这一规定绝不能被称作“具备实践意义的普遍准则”。倘若将这样的行动原则“视作法则”,它必然会自我消解——因为这一法则意味着“世人将不再存款”,而存款行为消失,本质上等同于此情境下“不再有任何财产(所有权)”会成为必然结果;否则,遵循相同的逻辑,人们必然会做出这类“虚假的承诺”([3]: pp. 26-27)。

德拉·沃尔佩认为,康德之后形成的、自席勒直至克罗齐的那股思想潮流,既带有伦理色彩、浪漫主义倾向,又自封历史主义(辩证法)传统,实际上并未发现康德道德主义的不足,也未能识别出这种伦理纯正论本身固有的弱点。事实上,该弱点既不体现在某种道德的严肃性上,也不体现在某种抽象性上;即便这类严肃性或抽象性,往往要以舍弃个人诉求、情感表达,或是舍弃享乐主义所强调的“具体”(内容或感受)作为代价,但其本身并非问题的根源。本质上,人们在这当中看到的仅仅是道德主义的历史优点——它不仅对享乐主义与启蒙运动时期的实践经验主义起到了纠正作用,还将自身定义为从启蒙运动内部进行调整的力量。而它的道德主义从根本上合乎逻辑地解释了启蒙运动的“敢于破坏”、或“用于运用你的理智”的原则。

德拉·沃尔佩进一步阐释,“它真正的缺陷,不在于别的,而在于一种别样的抽象性——巧的是,浪漫主义者、理想主义者自己身上,也有着同类型的抽象性。”([1]: p. 19)也就是说,“对它进行批判的传统批评家们,恰恰也有着这样的抽象性——这种抽象性,既源于价值本身所固有的内在性,也源于人那原本就存在的、超越历史范畴的属性。”([1]: p. 19)它是这样一种人的抽象性:“他通过从超历史层面去参照和理解价值,以此明晰人身的结构;并且,他努力将人的人身、尊严及相关权力,与那种必须以人身为根本参照的价值和共相区分开来,明确二者的边界。”([1]: p. 19)简而言之,不可将人身等同于历史语境下的价值形态或共相概念,二者具有异质性;人身的本质规定性,既蕴含于人的类属性及共相结构之内,尤其在非隐喻化、非神秘化且以人类利益为根本指向的共同体或社会实在中得以具体呈现。在这里,康德所论的道德不过是处于有特权的个人之中,而并不是普遍的人的“类”中,无论是“原本的”“超历史的”权力,还是被定义为“永恒的”“天赋的”权力,在本质上都并非对普遍权利的界定,而只是为现实中真实存在的特权进行正当性辩护的手段。

5. “科学的”功利主义

尽管康德强调道德的非功利性,德拉·沃尔佩却揭示其体系中隐含一种“出人意料地、秘密的功利主义”。由于康德将道德建立在先验理性之上,忽视经验世界的中介作用,其道德律令在实际运用中常沦为形式化的规范,无法整合具体内容,最终导致道德与现实的脱节。

就上文所论述的康德对于特权的辩护来说,康德所主张的道德主义,也就是唯心主义道德主义,并非以牺牲个人为目标,而是旨在颂扬人、肯定人在面对挫折时的价值;对此,德拉·沃尔佩强调需予以认真审视。假如人的“道德人”身份,只有在其作为“本体的”存在(即纯粹理性的人)、且被排除在现象范畴之外——而非作为经验层面自私自利、仅注重功利的个体——时才能成立,那么他就不能期待或依靠经验带来的启示。究其原因,当他作出“以责任为目的本身”或“以共相为目的本身”的设定(这一设定是他为成为纯粹理性存在者而确立的实践性前提)后,其行动便不能再依赖这类经验启示;而经验启示,正是从纯粹属人的、具有历史性的世界的实践经验中生成的。这个世界就使他面临着在社会(群体)中生活的特定的、偶然的问题。

如此一来,这个人便不得不依照一套完全理想化的规范行事——就其内在意图而言,这套规范带有独断性;但事实上,他所能依循的、真正需要遵守的规范,只能是源于身边那些具象的、基于经验且注重实用的个体。这种规范只是一个没有内容的规范,或是说不能表述任何内容的规范,只能是一些无实际意义的废话。康德的非功利主义原则本身不追求“功利”目标,但在实际应用和理论延伸中,间接转化为事实上的功利主义效果,而非原则本身的转向。由此可见,那个特定个体的存在,不仅是因为存在本身的必然性,或是因为形式与规范终究需要具体内容来填充;而且,他还得作为这样一种存在——既是内容的体现者,也是缺乏形式或普遍性中介的存在,同时还是未被规范真正赋予实质、未被规范清晰规定的“特殊个体”。于是,为了达成道德人的属性,他必须将自身归属于“本体领域”的、具备理性的纯粹之人。无论那规范是绝对理想化的类型,还是追求普遍化的类型,(都离不开这一根本逻辑)。在此观点上德拉·沃尔佩完全站在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立场上。

也就是说,不管是先验性质的、脱离时间范畴的共相,还是仅作为纯形式存在的“道德律令”所秉持的纯正,实践都已证明,它们既无法克服世俗领域的各类事物,也难以应对那些具有特殊性或承载具体内容的“天然性”。与此同时,无论是作为功能标准的要求,还是用共相统一多样性的真正要求,都已呈现出“贬值”的态势。造成这一结果的关键,就在于非时间性共相所具备的非人纯正性,与那些未被一体化、且缺乏中介的世俗事物之间存在着无法调和的矛盾。特殊的盲目的目标之间不断地徘徊,这个真正的单一的要求,则是一种虚假的形式。于是,德拉·沃尔佩认为,若从这一维度出发,康德那颇具争议的“功利主义”(注:传统康德伦理学与功利主义立场相悖)便能得到一种阐释,也即“出人意料的、秘密形态的功利主义”。在该功利主义范畴中,严肃主义时常被反转;对于这种功利主义,德拉·沃尔佩不仅将其称为“科学的功利主义”,还进一步界定它是“从道德价值那超验的、先验的、抽象的根基中产生的功利主义”([1]: p. 20)。

6. 由康德道德哲学的批判来建立自身自由观

德拉·沃尔佩认为,康德的自由观建立在先验、抽象的个人基础上,实质上是一种“资产阶级的自由”,缺乏社会性与平等维度。他主张应以平等为基础建构社会自由,强调公民自由与历史条件的中介作用。通过对康德道德哲学的批判,德拉·沃尔佩试图恢复道德与政治的现实基础,推动一种更具包容性与现实意义的自由理论。

在上文中,德拉·沃尔佩通过对康德先验前提的批判来论证这种道德规律所造成的后果是功利主义的、破坏经济的。根据康德的前提来看,以上文提到的存款例子来看,假如存款的所有者发生精神错乱,或是说成为社会共同体的敌人,那么,不归还钱等就是必须的,甚至可以说是强制性的。就这个例子背后的抽象性或是动机来论,康德的道德规律概念,在此概念中,规律的绝对性,通过其自身的抽象性、直接性,产生了它的内容的抽象性与严肃性。它的内容,由于被规律超越,所以恰恰没有被规律统一或修正。相反,由于这个原因仍神秘的存在其中,在这种情况下,它是作为一种财产的盲目的、自私的本能而所存在。

康德所提出的抽象的自由必须拥有一个基本的前提,“有理性的本性作为自在目的而实存着”([2]: p. 36),这里所说的自在目的,其本质是有理性的东西;依据康德的解读,这一自在目的能被视作源于纯粹理性的存在,故而也是具备道德本质的实体,或是“一个单子的结合体”,而并不是名副其实的社会或共同体。在这里,德拉·沃尔佩认为应补充一点:“这种带有道德属性的自我陶醉(即自爱),若从它属于精神层面的自我陶醉、是对抽象内在性的自我陶醉这一角度来看,它根本贬低了劳动的价值,忽视了这个连结内在与外在的典型中介,正是这种中介才使我们进入了人的世界;此外,它更没注意到社会生活的环境,它贬低了劳动的价值,而注重德性;德性的价值不在于‘效果’,在不在于它所产生的‘效用’,而在于‘意向’。”([1]: p. 22)

在此,德拉·沃尔佩对康德的道德哲学给予评价,无论从特定视角还是终极视角出发,康德所阐释的“人的尊严”,都只能被界定为“作为普通资产阶级的人的尊严”。换句话说,它所聚焦的责任,只面向非历史的、带有自私特质的人身中所包含的人性,具体而言就是践行“诚实”“尊重”与“爱”的义务。这种尊严拥有“非人”的属性。“以责任为目的的责任或以共相为目的的共相以及道德主义的德性,它所指代的并非兼具人性本质、社会属性且人格完满之人的德性,而是指向人格尚不完整的存在——即秉持个人主义的人所对应的德性,带有阶级属性的人,确切来讲,指的是普通资产阶级的人所具备的德性。”([1]: p. 23)

康德认为“自由必须被设定为一切有理性东西的意志所固有的性质”([2]: p. 54),根据这一要求,每一种自由都应存在于“本来就享有自主权力的”人的自由、或是作为元历史的、前社会的的先验的人身的自由。在此处被赋予全部自由的,是一类自主、抽象且自私的个体。这类人从本质上疏远并排斥“共存”“社会生活”或“社会性”这类生存形态——而正是在这类生存形态中,对平等或公平的诉求才具有真实且具体的意义。“天赋的平等等同于自主”,基于此,作为自然法理论代表人物的康德,才合乎逻辑地对平等作出了界定。而且从开始就通过道德理论显著的单一化独断地将平等归结为它的反面——自由,并且这种自由是对自由本身的威胁为结局的。

7. 德拉·沃尔佩对康德道德哲学的批判性思考

首先,德拉·沃尔佩认为康德等思想家深受“基督教抽象的个人主义”影响,其道德哲学建立在个人主义和抽象的基础之上。康德将抽象的自然权利置于现实的公民权利之上,从自然权利到社会契约再到法律的推导,只是一种“抽象的理性主义的循环”。这种循环脱离了具体的现实世界,无法与现实的社会生活和历史发展产生紧密联系,因而充满了虚假性、抽象性和阶级局限性。其次,康德的道德哲学的形式平等忽视实质不平等。康德提出的法的自由强调形式平等,德拉·沃尔佩指出,这种形式平等忽视了个体之间实质上的社会不平等。在现实社会中,仅仅强调形式上的平等规则,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不考虑个体在经济、社会地位等方面的差异,会导致实质上的不公平。例如,在资源分配、机会获取等方面,形式平等的规则可能无法保障弱势群体获得真正的平等对待。最后,在历史维度层面,德拉·沃尔佩主张从历史现实出发来理解和解决社会问题,认为康德道德哲学缺乏历史的维度。康德的道德法则被视为一种先验的、普遍必然的存在,不依赖于具体的历史条件和社会背景。但在德拉·沃尔佩看来,道德观念和原则是随着历史的发展而变化的,不同的历史时期和社会环境会产生不同的道德需求和价值观念,康德的道德哲学未能充分考虑这一点。

对于康德的道德哲学的这些弊端,罗尔斯(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 1921~2002)美国,政治哲学家、伦理学家、法学家。)虽然没有直接针对德拉·沃尔佩的批判进行回应,但他对康德道德哲学中平等自由价值的借鉴与改造,以及对原初状态、正义原则的阐述,体现了他对康德式道德理论中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关系的思考,可视为对相关批判的一种间接回应。罗尔斯虽未直接回应德拉·沃尔佩,但他对康德道德哲学的“政治化改造”恰好从核心层面回应了“形式平等空洞化”“脱离现实”等批判。德拉·沃尔佩批判康德的形式平等脱离现实,仅停留在抽象道德层面。罗尔斯则将康德的“自律”从纯粹道德领域,转化为政治哲学的建构工具,让形式平等具备了现实指向性。德拉·沃尔佩认为康德的形式平等忽视社会现实差异,罗尔斯则通过“差别原则”,为形式平等补充了实质平等的校正机制,形成“形式 + 实质”的双重平等框架。德拉·沃尔佩批判康德道德哲学脱离历史与社会语境,罗尔斯在《政治自由主义》[4]中,通过调整对“康德式个人观念”的定位,让其更适应多元社会的现实,进一步弱化“抽象性”争议。将“康德式个人观念”调整为“政治性的个人观念”:它不再是所有人必须接受的道德理念,而是民主社会中“公共理性”的共享基础(即无论个体持何种宗教、道德信仰,在讨论社会基本结构时,都需以“自由平等的公民”身份参与)。这种调整让罗尔斯的理论更贴近多元社会的历史现实,也让康德式的平等观念从“抽象的普遍道德”,转化为“适应特定社会形态的政治原则”,间接回应了“缺乏历史维度”的批判。

8. 结语

德拉·沃尔佩对康德道德哲学的批判的实质是否定康德设定一种先验的、实际无任何实质内容的、带有阶级性质的自由,而去建立一种平等主义的自由。这种平等主义的社会自由以公民自由为基础,是更高效的涵括范围更大的自由。德拉·沃尔佩对康德道德哲学的批判,不仅揭示其抽象性与意识形态功能,也为其自身平等主义自由观的建立奠定基础。尽管康德在其思想体系中地位不及卢梭与马克思,但对其批判仍是理解德拉·沃尔佩哲学不可或缺的一环。

参考文献

[1] (意)德拉·沃尔佩. 卢梭与马克思[M]. 赵培杰, 译. 重庆出版社, 1993.
[2] (德)康德. 道德形而上学基本原理[M]. 苗力田, 译. 上海出版社, 2012.
[3] (德)康德. 实践理性批判[M]. 韩水法, 译. 商务印书馆, 1999.
[4] (美)约翰·罗尔斯. 政治自由主义[M]. 译林出版社,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