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诉讼中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实践与反思:基于L市法院社会调查样本的司法社会工作分析
Practice and Reflection on the Protection of Minors’ Rights and Interests in Family Litigation: A Judicial Social Work Analysis Based on Social Survey Samples from Courts in City L
DOI: 10.12677/ds.2025.1111349, PDF, HTML, XML,   
作者: 邓 竣, 熊顺聪:广西科技大学人文艺术与设计学院,广西 柳州;陈 举:南宁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广西 南宁
关键词: 家事案件司法社会工作社会调查未成年人权益保护Family Cases Judicial Social Work Social Survey Protection of Minors’ Rights and Interests
摘要: 本文以L市家事少年法院的社会调查样本为依据,分析司法社会工作在家事诉讼中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实践情况与问题。L市法院引入社会调查制度,由司法社工、志愿者等多元主体,通过深入访谈、实地观察等方式,调查涉诉未成年人的个人资料、家庭及社会环境,形成报告辅助案件审理,相关案例也体现了社会调查对公正裁决具有的积极作用。研究发现,当前L市家事少年法院进行的社会调查工作存在社会调查内容不全、方法单一、结果准确性存疑,司法社工人才和资金短缺、与相关部门协同不畅,以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律细则不足等问题。对此,本文提出完善调查机制、加强司法社工建设、健全权益保护体系等建议,以提升涉诉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水平,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司法支持。
Abstract: Based on social survey samples from the Family and Juvenile Court of City L, this study analyzes the practical implementation and existing problems of judicial social work in protecting minors’ rights and interests during family litigation; the courts in City L have introduced a social survey system, where multiple entities including judicial social workers and volunteers investigate the personal information, family backgrounds, and social environments of minors involved in lawsuits through methods like in-depth interviews and on-site observations, and the resulting reports are used to assist in case trials, with relevant cases also demonstrating the positive role of social surveys in ensuring fair judgments. The study identifies several issues in the current social survey work of the Family and Juvenile Court of City L, such as incomplete survey content, simplistic research methods, questionable accuracy of results, shortages of judicial social work professionals and funding, poor coordination with relevant departments, and insufficient detailed laws on minors’ rights protection; in response, this study proposes recommendations including improving the survey mechanism, strengthening the development of judicial social work teams, and optimizing the rights protection system, which aim to enhance the protection of minors’ rights and interests in lawsuits and provide judicial support for their healthy growth.
文章引用:邓竣, 熊顺聪, 陈举. 家事诉讼中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实践与反思:基于L市法院社会调查样本的司法社会工作分析[J]. 争议解决, 2025, 11(11): 96-105. https://doi.org/10.12677/ds.2025.1111349

1. 引言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家庭结构的不断变迁,家事诉讼案件的数量日益增多,其中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问题也愈发凸显。家庭作为未成年人成长的重要第一环境,家庭内部纠纷的解决方式和结果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长发展有着极其重要影响。在离婚纠纷、抚养权纠纷、监护纠纷等家事诉讼中,未成年人处于弱势的一方,他们的利益往往会受到忽视或侵害。

L市家事少年法院作为L市司法实践的前沿阵地,在处理家事诉讼案件中,积极探索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有效路径,通过引入社会调查制度,对涉诉未成年人的家庭环境、成长经历、心理状况等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为案件审理提供更客观、科学的报告依据。L市家事少年法院积极推动司法社会工作介入,充分发挥专业社会工作的优势,为涉诉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提供社会调查、心理疏导、法律援助、社会支持等多元化专业社工服务,致力于维护涉诉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涉诉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发展。然而,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和探讨。

本文基于L市法院社会调查样本,旨在深入分析司法社会工作在家事案件中涉诉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中的实务效果,挖掘其中存在的不足,进而提出针对性的改进方向和建议。具体而言,一是全面梳理司法社会工作在家事诉讼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中的具体实践做法,包括调查主体与职责分工、调查内容与方法、调查程序与报告应用等方面,总结司法社会工作实务经验;二是运用实证研究方法,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和数据统计,通过现有社会调查报告数据去评估司法社会工作介入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实际成效,包括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障、心理状况改善、家庭关系修复等方面的效果;三是深入剖析当前实务中存在的问题与挑战,从社会调查、司法社会工作介入以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整体体系等多个维度,查找问题出处;四是结合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提出具有可行性和创新性的建议,完善司法社会工作介入家事诉讼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机制和模式,提高家事案件中涉诉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水平,为涉诉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发展提供司法社会工作实务经验。

2. 相关概念与文献综述

(一) 相关概念

(1) 社会调查

社会调查是一种系统地收集、分析和解释社会现象信息的研究方法。在家事诉讼中,社会调查的范围涵盖多个方面。一方面是对家庭环境的调查,包括家庭成员的关系、家庭经济状况、居住条件等,另一方面是对未成年人自身情况的调查,如未成年人的学习成绩、兴趣爱好、社交圈子、心理健康状况等。L市家事少年法院进行的社会调查流程一般包括调查准备、实施调查和撰写调查报告三个阶段。

(2) 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理论

儿童利益最大原则最早源于1959年联合国《儿童权利宣言》,其中明确要求“儿童的最大利益应成为对儿童的教育和指导负有责任的人的指导原则”。在我国,随着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儿童利益最大原则也逐渐在司法实务中得到应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对于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的规定,充分体现了以子女利益为优先考量的精神,要求法院在判决抚养权归属时,要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进行判决。在L市家事法院的家事审判改革中,积极引入社会工作者、心理咨询师等专业力量,全面了解涉诉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心理等状况,将儿童利益最大原则切实落实到每一个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努力为未成年人提供更优质的司法保护。

(二) 文献综述

司法社会工作是社会工作的一个重要领域,是指专业社会工作者运用社会工作的专业理念、方法和技巧,在司法领域中为犯罪者、受害者及其家庭,以及其他与司法系统相关的个人或群体提供心理疏导、行为矫正、社会支持、法律援助等服务,以帮助他们解决与司法相关的社会问题,恢复社会功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1]。司法社会工作介入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作用机制主要通过以下四个方面实现。一是心理疏导与支持;二是资源链接与整合;三是社会支持网络构建,协调家庭成员、学校、社区等各方力量,共同为未成年人提供支持和关爱,形成全方位的社会支持体系;四是行为矫正与引导。

目前在司法社会工作在司法程序中的介入方面主要是以政策规范为基础、基层实践为支撑,逐步形成“司法机关 + 专业社工”的协同发展格局。学者席小华的研究指出,“十五五”时期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需以高质量发展为目标,依托《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规范》明确服务覆盖行政、刑事、民事三大司法体系,同时强化多部门协同机制与经费保障,推动服务可持续发展[2];其另一项研究还强调,少年司法社会工作需坚守“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以政策法规为支撑,深化与司法机关的合作,确保介入流程规范化[3]。学者袁岳霞以湖北省X市G县为研究对象,提出当地探索出“三阶段、五流程”运作模式,通过前期委托调查、中期个性化方案制定、后期帮教评估,实现司法社工与检察机关的双向互动,同时创新“专业社工 + 志愿者 + 高校”人才合作模式,为司法程序注入专业力量[4]。学者杨莉从技术赋能视角建议,借助人工智能、大数据等现代科技优化服务方法,破解司法程序中信息不对称、干预效率低等难题[5]。学者冯畅从社会支持视角分析,认为社工在少年司法中需承担“资源整合者”与“服务提供者”双重角色,通过转介机制衔接司法与社会资源[6]。学者杨旭在少年司法与社会工作协同研究中提出,需突破“嵌入式”辅助局限,构建平等合作关系[7];其在少年司法分流制度研究中进一步主张,社工应在涉罪未成年人分流中发挥“评估者”与“转介者”作用,降低再犯风险[8]。学者缐杰等通过解读最高检、中社部典型案例,验证了社工介入对提升案件质效、保障当事人权益的价值[9]。因此,社会工作的不断发展可以更深入地介入司法层面去开展社会服务,且能发挥科学有效的专业服务效益。

在司法社会工作介入家事案件中,主要是围绕调查、调解与权益保障展开,形成专业化服务体系,但仍存制度与实践短板。学者王晓桐的研究指出,相关意见为社工介入家事调查提供依据,但家事调查员制度存在适用范围不清、结果效力模糊等问题,需通过立法明确社工身份与流程[10]。学者孔缤珮以家事少年审判项目为例,阐述社工通过“信息核查–大纲设计–实地观察–同步记录”流程,结合专业技巧获取婚姻矛盾、子女意愿等隐秘信息,弥补司法刚性不足[11]。学者李修凤等以浙江温州民事法庭为样本,提出调查需注重“场景适配”,如家庭调查兼顾隐私与信息全面性,学校调查保障未成年人心理安全[12]。学者邬欣言强调社工调解需与传统调解区分融合,聚焦家庭系统修复而非单纯促成协议[13]。学者何鑫鑫通过儿童抚养纠纷诉前调解案例发现,社工介入可提升调解成功率,但面临“当事人信任不足”“部门协作松散”等困境,需通过标准化流程与会商机制破解[14]。学者付立华提出“家事审判 + 社工服务”协同路径,主张社工深度参与案件评估、方案制定与跟踪,形成“司法裁判 + 社会支持”闭环[15]。学者张舒指出社工保障儿童参与权面临表达能力、家长干预、司法重视不足等障碍[16]。学者胡越尧主张构建“儿童利益最大化”评估体系,整合心理测评、家庭分析工具[17]。学者俞涔涔认为社工在监护权纠纷中需承担“临时照护者”“权益监督者”角色[18]。学者李兴艳从“一官一监三员”视角提出,社工需与多方明确权责,在抚养权判定、探望权执行中提供专业支持[19]。学者慕安娜通过实践验证,社工作为儿童权益代表人可有效发声儿童诉求[20]。学者陈旭提出社工作为未成年人利益代表人需兼具法律与心理能力,避免权益被家庭利益裹挟[21]。因此,已有研究表明,社会工作介入家事案件的调解和协同治理方面能发挥独特的专业优势,在介入家事案件中涉诉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方面也能发挥专业优势。

在司法社会工作介入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方面,主要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为核心,构建全流程服务网络。学者李海龙梳理权益保护服务内容,涵盖未成年被害人心理疏导、涉罪未成年人帮教、监护缺失未成年人临时安置等,部分地区拓展家庭监护评估、外展服务,形成“预防–干预–矫治–回归”链条[22]。学者岳泊帆探讨青少年司法社工功能,认为需通过行为矫正、社会融入、家庭支持改善未成年人状况,主张个案管理实现“一人一策”[23]。学者杨旭在相关研究中强调,需关注未成年人隐性需求,如家暴受害者创伤修复、留守儿童情感弥补,通过链接资源构建支持网络,其在分流制度研究中也提及社工的评估与转介作用[8]。学者席小华指出当前存在地区发展不均衡、专业人才短缺、社会认可度低等问题,欠发达地区多依赖志愿者,服务质量难保障[2]。学者王晓桐在家事调查员制度研究中也提及,社工调查结果效力未获统一认可[10]。学者陈旭补充需强化社工法律培训,提升诉讼发声能力[21]。学者缐杰通过典型案例,提供“司法干预 + 社工帮教 + 学校预防”等可复制模式,验证社工保护价值[9]。因此,司法社会工作的介入可以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中起到重要作用,在介入涉诉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也是如此。

基于此,本文基于L市法院社会调查样本,旨在深入分析司法社会工作在家事诉讼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中的实践效果,挖掘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针对性的改进方向和建议,以不断提高家事案件中涉诉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水平,为涉诉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发展提供司法实务经验。

3. L市家事少年审判法院家事案件涉诉未成年人情况

(一) 涉未成年人案件类型及特点

在L市法院审理的家事诉讼案件中,涉未成年人的案件类型主要包括离婚纠纷、抚养纠纷、监护权纠纷等,在离婚纠纷案件中,涉及未成年子女的数量较高。据统计(如图1家事案件中涉诉未成年人案件数量趋势图),2020年3月份至2025年9月期间,L市法院审结的离婚纠纷案件中,涉未成年子女的案件数量达到856件,且呈现逐年增高的趋势。

Figure 1. Trend chart of the number of cases involving minors in family cases

1. 家事案件中涉诉未成年人案件数量趋势图

4. 司法社会工作视角下L市家事少年法院社会调查的实践做法

(一) 调查主体与职责分工

在L市家事少年法院的社会调查工作中,调查主体呈现多元化的特点,主要包括司法社工、人民陪审员以及其他相关专业人员,各个相关主体在社会调查工作中各司其职,共同推动社会调查工作的有序开展。司法社工作为社会调查的核心力量,承担着具体工作的开展,负责深入收集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相关的各类资料。其中,在离婚纠纷类案件中,司法社工需要详细了解夫妻双方的婚姻状况、家庭矛盾产生的原因和过程,以及这些因素对涉诉未成年子女心理和生活造成的影响,通过与夫妻双方及其家庭成员的深入访谈,获取第一手资料,包括家庭内部的沟通模式、情感关系以及日常的生活细节等信息。同时,司法社工还需要对未成年人的生活环境进行实地考察,包括居住条件是否安全舒适、周边社区环境是否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等。在调查过程中,司法社工注重运用专业的沟通技巧和同理心,与调查对象建立良好的信任关系,以便获取更真实、全面的信息。其中,人民陪审员也会参与到对司法社工收集到社会调查资料进行分析和讨论,从社会常理和公众认知的角度,为司法社工提供不同的观点和思路,帮助完善社会调查的内容和结论。此外,L市家事少年法院还会根据案件的具体需求,邀请心理咨询师、教育专家等其他专业人员参与社会调查。

(二) 调查内容与方法

L市法院的社会调查内容较为全面,包括关注未成年人在家庭、生活、心理等多方面的状况,旨在为案件审理和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提供充分、准确的信息依据。涉诉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工作主要是司法社会工作站专业社工根据法院提供的家事未成年人案件名单,社工在不透露案件信息的前提下通过与家事未成年人及其家属和周围社区接触了解以下相关情况,一般是通过深入访谈和实地观察两种方式进行社会调查,特殊情况下会采取线上访谈的方式进行,同时做好访谈记录。社会调查详细内容如表1社会调查内容表所示。

Table 1. Table of social survey contents

1. 社会调查内容表

社会调查内容表

(1) 家事未成年人的个人资料:

1) 基本资料:姓名、年龄、住址、原籍、就读学校、健康状况、联系方式、生活中的重要人物、宗教、兴趣、社会活动、是否有罪犯前科、未来规划等

2) 社会功能:生理方面,身体是否健康;情感方面,处理情绪、挫折和愤怒的能力是否正常;智力方面,认知能力、抽象思维能力、做决定能力如何等

3) 主观经验:① 面对家事未成年人:如何看待自己的成长环境及过程;② 面对少审未成年人:如何看待自己的成长环境及过程;如何看待犯罪问题;自己觉得问题出在什么地方;原因是什么;是否考虑过后果;为解决问题所做的努力、使用的方法等

(2) 家事未成年人的家庭情况:

1) 基本情况:家庭收入、居住环境等

2) 成员情况:家庭成员的组成、健康状况、工作情况、互动情况(是否经常交流、交流方式、语气等)、沟通方式(如何表达需要、情感、期望等)、亲疏关系、家庭规则(如何解决分歧、冲突等)、分工方式等

(3) 家事未成年人所处的社会环境情况:

1) 物理环境(社区、家庭、学校等)情况,及其对家事未成年人需要的满足的情况和程度

2) 家事未成年人对环境资源的主观认知:是否了解家庭、学校、社区等提供的服务,服务是否能满足其需求、是否使用过环境资源等

3) 社会环境:包括人际网络、支持系统、社交情况等

(三)调查程序与报告应用

L市法院社会调查工作有着严谨规范的调查程序,从调查的启动到报告的撰写与应用,每个环节都紧密相扣,确保调查结果的准确性和有效性和科学性,为涉诉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提供有力支持。

调查程序的第一个阶段为案件受理。当L市家事少年法院受理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家事诉讼案件后,经案件承办法官初步审查,认为有必要进行社会调查以全面了解案件情况、保障未成年人权益时,便会启动社会调查程序,随即委托给入驻法院的专业司法社工开展后续工作。在离婚纠纷案件中,如果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争议,且双方当事人对子女的成长环境、心理状况等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法官认为案件情况较为复杂,仅依据现有证据难以做出公正合理的调解或判决时,就会决定启动社会调查。启动调查后,由法院转介给入驻的司法社工站负责具体工作实施,通常由司法社工、人民陪审员以及其他相关专业人员组成。在实施调查前,司法社会工作者会制定详细的调查计划,明确调查目的、内容、方法、对象以及时间安排等。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需要走访的家庭、学校、社区等地点,需要访谈的人员,以及需要运用的调查方法,包括实地走访、深入访谈和线上访谈等,并合理安排调查时间,确保社会调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在调查过程中,司法社工严格按照预定计划和相关规范要求开展工作,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各类信息。对于收集到的信息,参与社会调查的相关人员会及时进行整理和分析,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在访谈过程中,司法社工会详细记录访谈内容,并对被访谈者的表情、语气、态度等非语言信息进行观察和分析,以获取更全面的信息。报告内容包括未成年人的基本信息、案件背景、调查内容及结果、分析与建议等部分。在未成年人基本信息部分,详细记录未成年人的姓名、年龄、性别、就读学校等个人信息;在案件背景部分,介绍案件的起因、经过以及争议焦点等;在调查内容及结果部分,全面呈现对未成年人生活环境、家庭关系、心理状况等方面的调查结果;在分析与建议部分,根据调查结果进行深入分析,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面临的问题进行评估,并提出针对性的建议,包括抚养权归属建议、心理干预措施建议、家庭关系修复建议等,配合法官做好家事调解或判决。

社会调查报告在案件审理和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决策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调查报告作为重要的参考依据,为法官提供了更全面、深入了解案件情况的信息,帮助法官做出公正合理的调解或判决。在抚养权纠纷案件中,法官会参考调查报告中关于未成年人与父母双方的亲子关系、家庭生活环境、心理状况等内容,综合判断哪一方更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长,从而做出抚养权归属的判决。在权益保护决策方面,调查报告为法院制定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措施提供了依据。根据对家庭关系的分析,法院可以配合司法社工组织开展家庭治疗等活动,促进家庭关系的修复,为未成年人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

(四) 具体案例分析

(一) 案例概述

入驻L市家事法院的司法社工站于2025年6月3日接到L市家事少年案件审理中心关于小何(化名)的社会调查委托,当即组织专业社工全面深入地对小何(化名)进行了社会调查工作,通过对何锦程的家人和亲属的个别约谈、电话访谈、实地走访等形式的调查活动,初步对何锦程的个人情况、家庭情况和社会背景有了较为系统的了解和认识。有关涉诉未成年人小何(化名)的案件如下:

原告(小何母亲)诉被告小何父亲离婚纠纷一案。

诉讼请求:(一) 原被告离婚;(二) 婚生子小何(化名)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直至年满十八周岁;(三)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 社会调查情况

司法社工按程序于接到委托的三日内进行了社会调查,委托调查获取的有关情况按照四个方面进行分类排版,即个体情况调查、家庭调查、经济调查、涉诉未成年人及其母亲想法。具体调查报告如表2社会调查情况所示。

Table 2. Status of social surveys

2. 社会调查情况

社会调查情况

个体情况

1、社工与服务对象及其母亲约在服务对象母亲的房产处进行访谈调查。服务对象身材均匀,发育正常,性格较为内向,见到社工未表现出排斥,生理、心理状况良好。

2、服务对象母亲表示,服务对象出生后由她陪伴照顾的多,上下学接送、学习辅导和餐饮都是由她负责,在假期或周末也会带服务对象去游玩。服务对象母亲表示,服务对象不太爱社交,在学校时常会被其他小朋友欺负。

3、服务对象母亲表示,她和服务对象父亲有当着孩子的面发生过争执,原因是有时候服务对象父亲用手打孩子的脸,她忍不了服务对象的脸被打,所以与服务对象父亲发生争执。

家庭调查

服务对象母亲表示,目前她与服务对象父亲处于同居分房的状态,双方很少会有沟通交流。

服务对象家庭成员的具体情况如下:

① 原告,服务对象的母亲,30岁,本科学历,身体健康,联系方式:17****15。原告目前在滨江小学当教师,收入约3600元/月,上班时间为:上午6:00~12:00,下午14:30~18:00。原告表示自己性格温柔,无兴趣爱好,无不良习惯,原告表示在判决后无再婚打算。原告认为自己抚养服务对象的优势为陪伴照顾服务对象的时间长,自己在做教师有好的教育理念,工作和收入稳定,能保障服务对象的日常学习和生活。

② 被告,服务对象的父亲,30岁,大专学历,无业,无收入,身体健康,联系方式:18****13。原告表示被告喜欢玩游戏,也不参与孩子的教育。

③ 原告表示,服务对象外公外婆在寒暑假会帮忙照顾服务对象。

经济调查

服务对象母亲表示,服务对象近一年的花销都是由她承担,一年之前的是她与服务对象父亲共同承担。

服务对象母亲表示,目前服务对象每月的花销约1200~1800元/月,主要包括衣服费、生活费、游玩费、教育费、饮食费和课后服务费(晚托)。现服务对象母亲工作收入约3600元/月,收入较稳定,需还她名下房产的房贷约1700元/月,有6万网贷。服务对象母亲表示服务对象父亲无工作收入,贷款欠款不明。

服务对象可在服务对象母亲房屋所在的学区上学,小学学区:滨江小学,初中学区:滨江十五中。服务对象母亲表示单独抚养服务对象无经济压力,但有一定的还欠款压力,服务对象父亲承诺只给500元,所以希望法院可以根据诉讼请求判决。

服务对象及其母亲想法

服务对象小何(化名)目前4岁,年龄尚小,还未能清楚地表达自己的想法。服务对象母亲认为自己抚养服务对象的优势为陪伴照顾服务对象的时间长,自己在做教师有好的教育理念,工作和收入稳定,能保障服务对象的日常学习和生活,希望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公正判决。

通过这一案例可以看出,社会调查在家事诉讼中能够全面、客观地了解未成年人的实际情况,为法院做出公正合理的裁决提供有力依据,同时也为制定科学有效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措施奠定了基础,切实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5. L市家事少年法院开展社会调查存在的问题与挑战

(一) 社会调查方面

首先是在社会调查内容上,存在着访谈内容不全问题。部分调查过于侧重家庭经济状况和父母基本信息的收集,而对未成年人的心理状况、社交关系以及特殊需求等方面关注不足。在一些抚养权纠纷案件中,调查人员仅简单了解父母的收入、工作稳定性等情况,却未深入探究未成年人与父母之间的情感依赖程度、未成年人在学校的人际关系以及其兴趣爱好和特长发展等对其成长至关重要的因素。这可能导致法院在裁决时,无法全面考虑未成年人的利益,做出的判决难以真正满足未成年人的实际需求。

其次,调查方法的科学性也有待提高。目前,司法社工在选择调查方法时缺乏针对性和合理性,存在方法单一、随意性大的问题,过度依赖访谈法,忽视了问卷调查、实地观察、心理测评等其他方法的综合运用。在调查未成年人心理状况时,若仅通过简单的访谈,很难准确了解其内心深处的想法和情绪问题,有时无法为案件审理提供有效的参考,而专业的心理测评量表则能提供更客观、准确的评估结果。

最后是社会调查结果的准确性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受到质疑。一方面,专业司法社工的专业素养有待提高,对于进行社会调查所需要的法律、心理学、社会学等知识还较为欠缺,以及在分析和解读调查数据时,出现偏差和误解的可能性也偏高。

(二) 司法社会工作介入方面

首先是司法社会工作的参与介入面临着专业人才短缺的困境。司法社会工作是一个专业性较强的领域,要求从业者具备扎实的社会工作专业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及法律、心理学等多学科知识。然而,目前L市从事司法社会工作的专业人才数量有限,且部分人员专业素质不高,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需求。在一些复杂的家事诉讼案件中,由于缺乏专业的司法社会工作者,无法为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提供全面、有效的服务,导致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工作受到影响。

其次是资金不足。司法社会工作服务的开展需要一定的资金支持,包括人员薪酬、培训费用、服务活动经费等。然而,目前L市司法社会工作的资金来源主要依赖政府财政拨款和少量的社会捐赠,资金渠道单一,且资金投入有限。这使得一些司法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无法顺利开展,服务质量难以保证。一些针对未成年人的心理辅导和行为矫正项目,由于缺乏资金,无法聘请专业的心理咨询师和教育专家,只能提供简单的服务,无法达到预期的效果。

最后是与法院等相关部门的协同不够畅通。在实际工作中,司法社会工作者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信息共享不及时、不充分,导致工作衔接不顺畅。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法院可能未能及时将案件相关信息告知司法社会工作者,使得司法社会工作者无法及时介入提供服务;司法社会工作者收集到的信息也可能无法及时反馈给法院,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判决。此外,各部门之间在职责划分上也存在不明确的情况,容易出现推诿责任的现象,影响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三) 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整体体系方面

首先是法律制度层面,我国虽然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如《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等,但仍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部分法律条款过于原则性,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和操作流程,在实际应用中难以准确把握和执行。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对于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后的保护措施,仅作了原则性规定,缺乏具体的救助程序和责任主体,导致法院及相关主体在具体实践中相关部门在处理此类问题时,缺乏明确的指导依据,无法及时有效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其次是未成年人社会支持网络的不健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需要家庭、学校、社区、社会组织等多方面的共同参与和支持,但目前L市有关未成年人社会支持网络体系的建立还未完善。社区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中,作用发挥不够充分,缺乏相应的服务设施和专业人员,无法为未成年人提供及时有效的帮助和支持。社会组织虽然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由于缺乏资金、政策支持等原因,其服务能力和影响力有限,难以满足未成年人的多样化需求。

6. 建议与结论

(一) 建议

为了有效解决L市家事少年法院开展涉诉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切实加强司法社会工作在家事诉讼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中的作用,需要从完善社会调查机制、加强司法社会工作建设、健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体系等多方面入手。

其一是应进一步完善涉诉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机制,丰富调查内容,全面关注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心理状态、社交关系等多方面情况。除了家庭经济状况和父母基本信息外,重点调查未成年人的兴趣爱好、特长发展、学习成绩、心理健康状况以及在学校和社区的社交活动等,这样才能更准确地评估未成年人的需求和利益,为法院的裁决提供更全面的报告参考。

其二是提高调查方法的多元化和科学化。根据不同的调查内容和对象,合理选择并综合运用多种调查方法。对于一些需要大规模收集信息的情况,如了解未成年人在学校的普遍情况,可以采用问卷调查法;对于深入了解未成年人的内心想法和家庭内部关系,访谈法更为适用;而实地观察则能直观地感受未成年人的生活环境和家庭氛围。在调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规范操作,确保调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其三是应进一步加强对开展是对开展社会调查的司法社工及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其法律、心理学、社会学等多方面的知识水平和调查能力。培训内容可以包括法律条文解读、心理学基础知识、社会学调查方法等,使调查人员能够准确理解和运用相关知识,提高调查质量。建立严格的调查监督机制,对调查过程和结果进行全程监督,确保调查人员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防止主观因素干扰调查结果,还可以设立专门的监督小组,对调查人员的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其四是需要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建立多元化的资金投入机制。政府和法院应加大对司法社会工作的财政支持力度,设立专项基金,用于司法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的开展、人员培训、设备购置等方面。同时,探索建立政府购买服务与社会捐赠相结合的资金模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司法社会工作服务的可持续开展。

其五是需法院、司法社工站等相关部门的协同合作,应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司法社会工作者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部门应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加强信息共享和工作交流,共同商讨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案件信息、调查结果、服务记录等信息的实时共享,提高工作效率和协同效果。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避免职责不清导致的推诿扯皮现象。制定详细的工作流程和规范,明确各部门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和工作内容,确保社会调查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

(二) 结论

本文基于L市法院社会调查样本,深入分析了司法社会工作在家事诉讼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中的实践做法、存在的问题与挑战,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通过研究发现,司法社会工作在家事诉讼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社会调查能够较为全面、客观地了解未成年人的家庭环境、生活状况、心理状态等信息,为法院的裁决提供有力依据,有助于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基于此,将来应进一步加强对司法社会工作在家事诉讼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中的研究和实践探索,不断完善司法社会工作介入参与家事案件中涉诉未成年人社会调查的相关理论和方法,创新社会调查工作模式和机制,提高社会调查工作的专业化、规范化水平,为涉诉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支持,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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