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数字经济的浪潮重塑了全球商业格局,电子商务作为其核心驱动力,已深度融入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然而,在平台经济繁荣发展的背后,知识产权侵权问题也呈现出愈演愈烈的态势。电商平台因其开放性、虚拟性和海量性的特征,在成为创新产品重要销售渠道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演变为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高发地”与“重灾区”。商标假冒、盗版软件、专利仿冒、原创设计窃取等侵权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侵蚀了创新发展的根基,也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最终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对平台自身的声誉与可持续发展构成严峻挑战。
面对这一全球性难题,传统的法律规制模式显得力有不逮。起源于上世纪末的“通知–删除”规则(或称“避风港”原则)作为治理网络侵权的核心法律工具,在应对电商领域复杂、高频的侵权场景时,其局限性日益凸显。一方面,规则可能被恶意滥用,成为不正当竞争的工具;另一方面,平台在“技术中立”与“积极作为”之间的责任边界依然模糊。此外,单一依赖事后处理的治理模式成本高昂、效率低下,难以从根源上遏制侵权浪潮。因此,如何构建一个高效、公平、可持续的知识产权侵权治理机制,已成为法学理论界、实务界以及电商平台企业共同关注的焦点议题。
2. 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侵权治理的理论基础
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侵权治理机制的构建与完善,并非简单的规则堆砌或技术应用,而是需要深厚的理论根基作为支撑与指引。这一治理体系立于三大核心理论支柱之上:平台责任理论为其划定了法律义务的边界,协同治理理论为其提供了多元主体参与的模式框架,而成本收益理论则为其评估治理效率与选择最优路径提供了经济学依据。深入剖析这些理论基础,是理解平台治理逻辑、破解当前治理困境并设计未来制度方案的认知前提。
2.1. 平台责任理论
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侵权治理机制的构建与演进,深植于平台治理这一宏观理论范式之中。平台治理并非单一维度的规则设计,而是一个融合了法律、经济与社会关系的复杂系统,其核心在于通过合理的权责配置与制度安排,有效规制平台内多元主体的行为,以抑制负外部性、保障交易秩序并促进生态繁荣。从这一视角审视知识产权侵权问题,其治理逻辑超越了传统的“政府–侵权者”二元对立管制模式,转而强调平台作为关键节点和核心组织者所承载的独特功能与责任。平台责任理论为这一治理模式提供了法理基石。该理论经历了从技术中立主义向功能主义与角色责任的深刻转向。早期“避风港”原则将平台定位为被动的信息通道,其责任被严格限定在事后响应,认为平台仅提供营销渠道、展示平台,不需要承担内容审核的责任[1]。然而,随着平台对市场准入、交易规则、数据流及算法分配拥有日益强大的控制力,其法律地位已从单纯的中介者演变为市场的组织者与管理者。这种“准公权力”属性要求其承担与之匹配的合理注意义务和主动治理责任。这意味着,平台不能仅满足于在收到权利人通知后采取移除措施,而必须基于其技术能力、数据优势与商业模式,设计并实施一套贯穿事前、事中与事后的全过程治理机制,以实现对侵权风险的有效识别、预警与阻断。这一责任内涵的扩展,正是平台作为治理主体而非客体的必然要求。
2.2. 协同治理理论
协同治理理论对多元主体参与模式的构建,首要在于明确各参与主体的功能定位与权责边界,实现治理资源的优化配置与优势互补。从治理理论视角来看,政府提供法律框架和行政执法权等权威资源,平台提供技术算法和海量场景数据,权利人提供专业判断,消费者则提供侵权线索[2]。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与制度供给者,其核心职责在于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明确电商平台、经营者、权利人等各方的权利义务,通过建立跨部门联动执法机制,强化对侵权行为的常态化监管与严厉惩治,同时搭建协同治理的制度平台,为多元主体的有序参与提供规则保障。电商平台作为数字交易场景的构建者与治理一线的责任主体,依托其技术优势与数据资源,承担着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优化投诉处理机制、运用大数据开展侵权风险监测预警等具体治理职能,既要在接到权利人合格通知后及时采取删除、屏蔽等必要措施,又要通过与权利人的合作强化源头治理,同时保障平台内经营者的合法抗辩权利,避免恶意投诉对市场秩序的扰乱。知识产权权利人作为权利享有者与侵权直接受害者,应积极履行举证责任,通过合法途径提交侵权通知与初步证据,同时借助专业维权力量参与治理过程,形成“监测–取证–处置–反馈”的维权闭环,而平台内经营者则需恪守诚信经营底线,主动遵守知识产权保护规则,配合平台与执法部门的治理行动,共同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此外,行业协会、专业调解组织等社会组织凭借其专业优势,在纠纷调解、行业自律、普法宣传等方面发挥着重要补充作用,通过“背靠背”调处、同质化纠纷一揽子解决等方式,有效化解治理中的矛盾冲突,降低治理成本。
2.3. 成本收益理论
进一步从经济效率角度审视,成本收益理论为平台治理机制的精细化设计提供了理性计算工具。治理本身并非零成本活动,过度治理会扼杀创新与商业活力,而治理不足则会导致市场失灵。理想的治理机制必须在保护知识产权所产生的社会收益与治理行动所耗费的社会成本之间寻求动态平衡。对于平台而言,这一计算体现在其对治理资源投入方向与力度的决策上。例如,基于大数据与人工智能算法构建主动防控系统,虽前期投入巨大,却能显著降低事后处置的边际成本与法律风险,从长期看符合规模经济效应。同时,该理论也解释了对不同风险等级的商家或商品采取分级分类治理策略的合理性,即对疑似侵权风险高的对象配置更多监管资源(如要求缴纳保证金、进行前置审查),对信誉良好的对象则适用宽松监管,从而实现治理精准性与效率的提升。本质上,平台治理机制的设计是一个不断优化的过程,旨在以最小的系统总成本达成最优的侵权抑制效果。
3. 知识产权侵权的类型与特征
在电子商务生态中,知识产权侵权呈现出高度的复杂性与技术性,其中商标权、专利权与著作权侵权构成了最为核心且表现形式各异的三大领域。
3.1. 商标侵权行为
商标权侵权在电商环境中最为显性且高发,其核心在于对商标识别功能与商誉的破坏。侵权商家往往利用监管盲区,以及权利人难以快速监控和追踪的特点,使商标侵权行为在跨境电商环境中呈现高频化和隐蔽化的特征[3]。侵权者通常利用平台信息不对称性,通过使用相同或近似标识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具体实践包括但不限于直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未经许可在商品标题、描述或图片中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即“关键词侵权”)、以及通过仿冒知名商品包装装潢实施“傍名牌”行为。这类侵权直接侵蚀品牌价值,损害消费者信任,且因假冒商品流通规模巨大而危害甚广。平台治理面临的核心挑战在于如何通过技术手段(如图像识别、自然语言处理对商品列表进行实时监测)高效地从海量商品中识别出潜在侵权链接,并平衡打假行动与防止权利人滥用投诉机制之间的关系。
3.2. 专利权侵权行为
相较于商标侵权的相对直观,专利权侵权,尤其是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其认定呈现出更高的专业性与隐蔽性。电商平台的专利侵权行为主要表现为商家未经授权擅自生产或销售涉及他人专利权的产品,在技术类商品和创新设计产品中较为普遍[4]。侵权判定往往需要对比被控侵权产品技术方案与专利权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保护范围,涉及复杂的技术特征分解与法律解释,这远超出一股平台审核能力的常规范畴。典型侵权形态表现为销售落入他人专利保护范围的产品,例如一款具有特定结构功能的电子产品或机械部件。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则相对可视,表现为模仿受保护产品独特整体视觉印象的设计。电商场景下,专利侵权的核心困境在于平台缺乏实质审查的专业性与合法性——其既非行政授权机构亦无司法裁判权,难以对专利有效性或侵权与否做出准确判断。因此,平台治理多依赖于“通知–删除”规则的事后救济,并辅以要求投诉方提供司法或行政判决、行政裁决等初步证据以提升通知质量。近年来,部分平台探索建立中立评估机制(如聘请第三方专家库),尝试在避免实质判断的前提下为争议解决提供更高效的通道。
3.3. 著作权侵权行为
著作权侵权在电商领域则体现出其独特的多样性,侵权客体涵盖图片、文字描述、产品设计图纸、视听内容乃至计算机软件。侵权商家通过数字技术将复制成本降至最低,使大量侵权内容能够以极低的价格迅速传播[5]。常见情形为卖家未经许可盗用他人拍摄的产品图片或视频用于自身商品宣传,或销售盗版书籍、音像制品、仿冒艺术衍生品。直播电商的兴起进一步带来了未经授权播放影视、音乐作品等新型版权问题。平台治理的核心依赖于技术过滤措施,例如采用内容指纹技术与版权库进行比对,以实现对重复盗用图片和视频的主动拦截。然而,治理的难点在于处理合理使用与侵权的模糊边界(如为展示商品目的而有限使用图片),以及应对海量用户生成内容(UGC)所带来的审核压力。此外,设计版权与实用艺术品的保护常与专利权、商标权发生重叠,进一步增加了侵权认定的复杂性。
4. 我国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侵权治理机制的现状与问题
对于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侵权的治理机制,虽然我国已初步构建起“法律规制、平台自治、社会共治”多元协同的治理雏形,但在这一表面体系化、多层次的治理机制背后,仍隐藏着诸多深层次矛盾与结构性困境。
4.1. 法律规制层面
我国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侵权治理的法律规制体系已初步形成以《电子商务法》为核心,《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法律为支撑,《关于新时代加强知识产权执法的意见》等政策文件为补充的框架结构。这一体系明确了“通知–删除”规则作为基本程序规范,要求平台在收到权利人合格通知后及时采取必要措施[6]。
然而,现行法律规制仍面临多重结构性困境。其一,“通知–删除”规则存在制度设计缺陷。规则的核心缺陷在于其构建了一种结构性的权力失衡。该规则赋予权利人单方启动治理程序的主动权,其发出的合格通知对平台产生“采取必要措施”的强制性约束,而平台在多数情况下仅承担形式审查义务。这种设计将被指控的商家置于被动防御地位,其商品或链接被即时移除或屏蔽后方能通过“反通知”程序寻求恢复。这一过程造成了明显的成本分配不公:权利人得以极低的成本(制作标准化通知)即可中断竞争对手的正常经营,而商家则需承担销售中断的即时损失、商誉损害以及为证明自身合法所付出的举证成本,甚至最终不得不诉诸司法程序才能完全澄清。这种成本与风险的不对称分配,实质上创造了一种可被策略性利用的制度空间,使得“通知–删除”机制异化为商业竞争的工具,催生了以削弱竞争对手而非保护知识产权为目的的恶意投诉行为。
其二,平台责任边界模糊导致司法裁判分歧。《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五条确立了电商平台在“知道或应知”侵权行为却未采取必要措施时需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则,然而其中“应知”的认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显著模糊性,未能形成明确、统一的客观判断基准。不同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表现出迥异的裁判倾向:部分法院以平台是否对侵权商品实施了主动推荐、编辑或促销等介入行为作为认定“应知”的依据;另有判决主张平台应对某些易侵权品类(如奢侈品、高端电子产品)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还有司法观点则采取更谨慎的立场,将“应知”实质上趋近于“明知”,要求权利人证明平台确实知晓特定侵权事实的存在[7]。此种司法裁量上的不一致性,导致电商平台在运营实践中面临明显的合规困境:若其主动采取技术手段进行侵权内容筛查,可能反而被认定为已达到“应知”状态,从而加重其责任风险;而若保持被动响应立场,仅依权利人通知采取事后措施,则又可能因反应不够及时而被认定为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这一两难局面深刻反映出当前规则下平台责任边界不清所带来的制度性挑战。
其三,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衔接不足,全域治理效能受限。电子商务侵权活动呈现出显著的跨地域和产业链化特征,其生产、销售及物流环节往往分散于不同行政区域,而传统的行政执法机制受限于属地管辖原则,难以实现跨区域溯源和源头治理。尽管国家相关《意见》明确提出构建“上下联动、区域协作的全链条执法机制”,政府通过权力转化机制实现部分监管权力让渡,通过信用联合监管实现电商平台成本收益改进以调动其积极性,通过社会声誉机制强化平台责任感[8]。但在实际运行中,跨部门数据共享、线索移交与联合执法行动仍面临机制协同不足、程序衔接不畅等现实障碍。此外,随着直播电商等新业态的迅速发展,侵权行为的隐蔽性进一步增强。侵权链接通常随直播活动结束而即时消失,导致证据固定困难、违法主体身份难以确定,对执法取证工作提出新的挑战。虽然行业《自律公约》倡导平台配合行政执法并提供数据支持,但由于该类规范缺乏强制约束力,实际执行效果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平台的自愿配合。加之部分中小平台技术能力有限,在数据提取、线索识别与响应机制方面存在明显不足,进一步制约了协同治理的有效实现。
4.2. 平台自治层面
电商平台的知识产权侵权治理体系中,“平台自治”作为连接国家立法与市场实践的中间层,其重要性日益凸显。当前,我国主要电商平台已逐步构建起以内部规则制定、技术防控、投诉处理及信用管理为核心的自治理体系。例如,大量平台通过签署《自律公约》承诺建立商户准入管理制度、细化知识产权投诉规则,并设立便捷的维权通道。
然而,平台自治在实践中仍面临多重深层困境。平台作为市场经营实体,其在知识产权治理过程中的自治实践,往往需在履行法定保护义务与维持平台商业生态之间寻求平衡。出于对流量和交易佣金的追求,部分平台可能在审核监管方面采取较为宽松的策略,甚至可能弱化对潜在侵权行为的主动治理。一些平台虽在形式上建立了合规框架和投诉受理机制,但一旦进入司法程序,则倾向于援引“避风港”规则以规避可能的责任承担,反映出自治机制在实质运行中的规避倾向。
此外,技术手段在平台治理中的应用亦体现出内在张力。尽管算法识别系统能够实现对侵权商品的大规模筛查,提升治理效率,但其判别逻辑通常缺乏透明度,误判与漏判难以彻底避免。尤其在涉及专利侵权认定或著作权合理使用等具有较高专业性和解释空间的场景中,纯粹依赖自动化工具仍面临显著局限。
更值得警惕的是,当前平台自治规则普遍存在碎片化与外部监督不足的问题。由于平台审核机制缺乏后续监督和动态调整,侵权行为在初步审核通过后得以持续扩散,最终形成隐蔽性强、难以追踪的侵权模式[3]。各平台自行制定的治理标准差异较大,处理程序亦不够公开,导致同类知识产权争议在不同平台上可能面临迥异的处置结果。尽管行业性文件如《自律公约》旨在推动形成统一规范,但受限于其软法属性,实际执行仍高度依赖平台自觉,众多中小型平台因资源与技术能力制约,难以实现有效合规响应,进一步加剧了治理效果的不均衡。
4.3. 社会共治层面
社会共治作为现代治理理论的核心范式,强调通过多元主体协同、资源共享与责任共担来实现公共治理目标。在我国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侵权治理领域,社会共治理念已被纳入政策框架与行业实践,但其发展仍处于初步阶段,面临深层次的结构性挑战。首要困境在于多元主体间的权责配置模糊与协作机制缺失。政府、平台、权利人、消费者等主体虽共同参与,但并未形成清晰的职能分工与制度化的协同路径。行政机关的执法行动往往呈“运动式”特征,缺乏与平台日常治理机制的有机衔接;权利人的维权行为高度依赖平台设立的投诉渠道,难以真正参与治理规则的形成;消费者的举报作用则因激励不足、反馈机制不健全而多流于形式。各类主体之间未能建立高效的信息共享与行动协调平台,导致治理合力难以凝聚,反而呈现出“碎片化”态势。
5. 我国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侵权治理机制的优化与构建
伴随电商知识产权侵权向复杂化、规模化与隐蔽化发展,我国现有治理机制已建立基础框架,但在规则、技术与协同机制等方面仍存在明显短板。为促进电商生态的持续健康发展,有必要明确平台责任、增强技术治理能力并健全多元共治体系,从而构建法治、技术与协同有机融合的系统性治理路径,推动治理模式由被动响应、局部管控向主动防控与全链治理转变。
5.1. 完善法律与规则体系,明确责任配置与程序正义
在立法与司法层面,应进一步细化平台责任认定标准。尽管《电子商务法》确立了“通知–必要措施–反通知”的基本规则,但需通过司法解释或指导意见对“应知”情形作出更明确的列举式规定,例如平台对重复侵权卖家的注意义务、对明显侵权商品的主动过滤义务等,为司法裁判提供清晰指引。为有效应对持续演进的法律法规及监管指导意见,需首先明确标准体系构建的总体框架与路径。应在系统梳理国内外合规实践现状及其制约因素的基础上,科学识别标准化建设中的新增需求,进而制定结构合理、导向清晰的标准规划。同时,应延伸电商平台合规管理的覆盖范围与实施环节,注重各类标准之间的协同性与配套性,建立健全持续优化的动态改进机制,以实现合规管理体系的有序演进和系统效能提升。形成通用基础标准、业务标准、保障标准协同,为下一步制定合规管理细分标准打下坚实基础[9]。同时,应完善防止权利滥用机制,引入“恶意通知”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并探索建立“反向行为保全”机制,允许被恶意投诉的商家在提供担保后快速恢复商品链接,以平衡权利人与经营者的利益。在程序优化方面,可试点建立第三方中立评估机制,针对专利等专业技术较强的争议,由平台联合行业协会或专业机构建立专家库,对是否构成侵权提出咨询意见,作为平台采取处置措施的参考,缓解平台“不能判断却不得不判断”的困境。
5.2. 强化技术赋能,构建智能、精准、透明的治理基础设施
技术治理是应对电商海量交易与侵权规模化挑战的核心手段。平台应持续研发和应用多模态识别、自然语言处理、区块链存证等关键技术,构建覆盖“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流程防控体系。事前,通过商品上架前的商标智能比对、图片盗用检测等功能,从源头减少侵权;事中,利用实时数据监控和行为模型分析,识别异常交易和侵权高风险店铺;事后,则借助区块链技术固定侵权证据,优化投诉处理流程。更重要的是,应提升算法透明性与可问责性,建立人机协同的复审机制,对机器判定结果进行定期抽样复核,避免因算法偏差导致系统性错误。平台还可向权利人有限开放侵权线索挖掘接口和数据看板,推动形成开放治理生态。
5.3. 健全多元协同机制,实现社会共治与资源整合
知识产权治理不能仅依赖平台或政府单一主体,而应构建多元主体协同、责任共担的治理网络。首先,应加强政企数据共享与执法协作,推动平台与市场监管、版权、公安等部门建立数据接口,实现侵权线索的一键移送、线上线下联合打击。其次,发挥行业协会的规范引领作用,制定电商知识产权保护行业标准,建立跨平台联防联治机制,尤其对恶意投诉者和重复侵权商家实施联合惩戒,防止其“换个平台,继续侵权”。此外,应积极引导权利人深度参与,鼓励其通过知识产权诚信投诉、授权白名单、正品溯源等方式,提升维权效率并降低误报风险。消费者的作用也不容忽视,可通过举报奖励、公益诉讼激励等方式,鼓励用户参与侵权监督。
5.4. 完善跨境侵权治理机制,应对全球化挑战
随着跨境电商的快速发展,侵权商品的生产、销售和消费行为往往涉及多个司法管辖区,亟需构建跨境协同治理机制。跨境电商平台是最好的地方,可以有效地阻止和预防侵权损害的扩大,他们很有可能会对平台上的商家进行直接的掌控,要打赢这一战,离不开平台的帮助[10]。跨境电商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有效监管具有重要的制度价值和实践意义。从监管阶段来看,平台责任可划分为事前与事后两大类型。事前监管主要体现在对潜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预防与初步审查,例如平台可通过建立准入阶段的合规指引机制,督促商家在商品上架前开展充分的知识产权状态检索,识别该产品在目标市场是否已存在相关权利登记,从而系统地进行侵权风险筛查,最大限度降低发生侵权的可能性[11]。我国应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推动建立跨境知识产权保护合作框架,探索与主要贸易伙伴之间电子证据互认、执法结果共享、平台数据协同等机制。鼓励大型电商平台建设多语言、跨法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平台,为全球权利人提供一站式投诉服务,并利用国际数据共享机制,追踪和打击跨国侵权链条。
6. 结语
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侵权治理机制的研究,深刻揭示了在数字贸易时代构建平衡、高效且可持续的治理体系的复杂性与迫切性。本研究围绕“法律规制–技术赋能–多元协同”的核心框架,系统分析了电商平台在知识产权保护中所面临的结构性困境与制度性挑战,并从治理理念、规则设计、实施路径与机制创新等多个维度,探讨了更具系统性与适应性的治理方案。
研究表明,传统主要依赖“通知–删除”规则的被动治理模式已难以应对当前侵权行为的规模化、隐蔽化和跨境化趋势。未来有效的治理机制须实现从单向监管向多元共治、从事后处置向全链条治理、从人工审查向智慧监管的转型。平台不能仅作为中立的信息通道,而应承担起与其技术能力和市场地位相匹配的合理审查义务和主动治理责任。同时,治理机制也需兼顾公平与效率,既要坚决遏制侵权,也需有效防范权利滥用,保障正当商家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