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数字劳动是当今数字经济时代中,数字技术与物质劳动相结合产生的一种新型劳动形式,是新时代人们从事生产活动的重要方式,像互联网企业员工、网约车司机、网络主播等工作时付出的劳动都属于人们所熟知的数字劳动范畴。需要指出的是,人们在休闲时间所进行的数据活动也属于数字劳动范畴,这常常因表面的娱乐性质而被忽略。数字化技术的蓬勃发展给生活带来了许多便利,也让数字劳动走入了当下每个人的生命中,它拓展了劳动的时空范围,给了人们许多“自由”,同时却也带来了新的“束缚”。
由于数字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数字资本的不断压榨,数字劳动者逐渐丧失了主体性,劳动本身及其产品成为了异己的力量,反过来支配劳动主体,数字技术带来的“自由”没有使数字劳动者得到真正的解放,反而使数字劳动走向了其对立面——数字劳动异化,这也是当代资本主义的新特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面对世界格局加快演变中的现实问题和理论课题,“需要我们加强对当代资本主义的研究,分析把握其出现的各种变化及其本质”[1]。因此,研究数字劳动异化在当下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 数字劳动异化的本质
劳动是人类自由自觉地改造世界的实践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不仅可以生产物质产品,而且可以实现自我提升,推动社会进步。然而,由于生产资料私人占有的加入,劳动发生了异化,成为了异己的力量。“异化既表现为我的生活资料属于别人,我所希望的东西是我不能得到的、别人的占有物;也表现为每个事物本身都是不同于它本身的另一个东西,我的活动是另一个东西,而最后,——这也适用于资本家,——则表现为一种非人的力量统治一切。”[2]
2.1. 分析数字劳动异化的理论依据
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提到了异化劳动的四重规定。首先,工人生产的产品与其本身的贫富状态无关,甚至有时候生产得越多,工人本身反而更加贫穷,这就是工人与劳动产品相异化;其次,劳动本应该是人们自由自觉的活动,在这个过程中,工人应该感受到自身价值实现的幸福,但现实中却是工人越工作越感到不幸,一旦没有了管理,工人就会逃避劳动,这就是工人与劳动过程相异化;第三,人类与动物区别开来就是因为人类能够自觉地进行实践活动,然而当劳动发生异化时,人们辛勤劳作只为生存,失去了自主意识,这就是人同人的类本质相异化;最后,由于利益原因,人与人之间的竞争关系无处不在,矛盾随处可见,这也就造成了人与人之间的异化。当前,数字劳动异化依然没有脱离马克思的异化劳动理论,马克思的异化劳动理论为分析数字劳动异化提供了理论依据。
2.2. 数字劳动异化的本质
首先,数字劳动者与自己生产的数字产品发生了异化。第一,数字劳动者失去了实体的劳动产品,例如当前存在的各种打车软件,网约车司机作为数字劳动者,其产生的实际的运送服务不属于他自身,而属于平台,司机所获得的收益由平台分配而不是直接进入自己的账户,平台还会通过算法进行任务布置,让司机“自愿”进行高强度的工作;第二,数字劳动者还失去了虚拟的产品,例如短视频工作者在平台中发布视频,其创作收益和使用权极大地受到了平台的限制;第三,数字产品反过来控制了数字劳动者,例如数字劳动者在进行互联网活动时,其所产生的互动数据会被算法分析,数字平台会对其加大同一类型产品的推送,制造信息茧房,从而控制劳动者的互联网活动。
其次,数字劳动者与自己的劳动发生了异化。资本为数字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做了严格的分析,旨在发挥劳动者的最大潜力为自己生产剩余价值。在这个过程中,数字劳动者失去了生活时间,例如外卖员、网约车司机只要一接到订单就要赶往工作,即使是在家里休息的时候;还失去了生活空间,例如有很多人即使离开了公司,还需要居家办公;同时也失去了自己的生活,数字劳动者被算法监控,达不到考核要求时便被扣工资或炒鱿鱼,长时间高强度的重复劳动让人筋疲力尽,失去自主创造性,空闲时间只想睡觉补充能量,与家人朋友逐渐走向疏离,这些让劳动逐渐成为了数字劳动者的负担。
最后,数字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发生了异化。雇工与雇工之间由于业绩的比拼,彼此也许会存在敌意;雇工与雇主之间可能存在很大的差距,处于数字平台上层的管理者与基层的劳动者之间的生活存在鲜明的对比,“数字贵族”与普通数字劳工之间存在一道难以跨越的沟壑[3],甚至有人发明出“暴打老板”的游戏来发泄心中的愤怒;数字平台的老板之间也存在着明显竞争关系,例如外卖平台的商战等,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逐渐被割裂,矛盾关系愈发深化。
3. 数字劳动异化的缘由
数字劳动的蓬勃发展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具有推动社会进步、促进生产力发展等多方面积极影响。然而,由于数字技术使劳动突破了时空限制,数字劳动者被迫压缩自由场域,同时非雇佣劳动者的自由娱乐性数字劳动也进入了商品的范围,被数字资本无偿占有,在各种因素的综合作用下,数字劳动异化就成型了。
3.1. 劳动场域扩张
数字劳动的出现使劳动不再局限于特定的工作场域。在传统的工业社会中,工人只需要在自己的工位打卡办公,下班离开工作地点后便可以进入自己的休息时间,而在数字时代,便捷的通讯技术让所有地方都成为可能的办公场所,不管是在咖啡厅、自己家还是公园躺椅,只要拿出设备就能开始办公。劳动场域的扩张看似给数字劳动者带来了自由,实际上却混淆了其生活空间与工作空间,下班了也不能进入完全的放松状态,而是换个场所继续办公,这同时带来的也是工作量的隐蔽增加,因为主管的要求可以随时下达。数字技术让数字劳动者可以自由选择工作地点,同时也给了数字资本机会,跨越空间自由地支配劳动者。
3.2. 劳动时间隐蔽延长
数字资本还使工人的自由时间发生了异化。数字劳动者在互联网中生产产品,整个生产过程被不断地延长,工人在本该休息放松的时间工作,不断地为数字资本生产剩余价值。即使是在传统的工作场域中,数字劳动者的时间也被算法量化分解,被安排以一种最高效率的状态面对工作,在这种情况下,短暂的“摸鱼”也不被允许,甚至有的公司连上厕所的时间都做了规定,只有将大量的时间都用来工作生产剩余价值才能完成考核。
随着平台经济的发展,数字零工也步入了人们的生活。有很多劳动者在下班之后还要继续工作,意图多赚钱来贴补家用,例如现在很多滴滴司机、外卖员等都有自己的主业,在下班后利用自己本就不多的闲暇时间继续工作创造收入,自愿进行“自我压榨”。这种模式的发展让人们仿佛从睁眼就要一直工作,下班了还要自己找零工来赚钱,甚至还会因为离开工位了也能赚钱而沾沾自喜,完全没有意识到自己的时间正在逐渐不受自己的控制。
3.3. 自由数字劳动成果被无偿占有
自由数字劳动者在数字平台上进行娱乐活动时也不自觉地在产生一些数字劳动成果,而平台往往在用户第一次进入时就让其签订一些条款,用来保证自己无偿占有用户的数据是合理合法的。人们自由活动产生的数字劳动成果成为了数据资源,进入了商品化的过程,被数字资本出售给有广告、流量需求的商家,帮助其进行广告定制和市场预测。在这种情况下,人们通常不会被告知自己产生的数据能够获得多大的价值,同时也不会得到任何报酬。数字资本仅需要进行平台的日常维护就可以获得源源不断的数据,平台需要想的就是如何延长用户的使用时间,企业主往往通过不断推送用户感兴趣的内容,营造专属于个人的信息茧房,使用户沉迷于网络,不断生产剩余价值。这种休闲时光的假象掩盖了资本的剥削意图,真正使资本对数字劳动的剥削行径藏匿于屏幕之后。
3.4. 数字劳动者受深层剥削
数字时代,平台通过构建竞争机制,使数字劳动者进入了“自愿”状态下的自我剥削。互联网企业主通过设立艰难的晋升机制和各种奖励制度,让雇工不断扩张自己的工作时空,加大工作强度,迎合“内卷文化”,企业家得以坐享其成,毕竟并不是他们强制要求员工像“牛马”一样干活,只是他们自己由于生计压力和升迁动力自愿全身心投入剩余价值生产[4]。
对于无偿数字劳动者,平台会收集他们的喜好以进行更加精确的算法推荐,使他们更大强度地参与平台互动,从而获得更多的数据资源,并且还会构建出平台无偿提供高质量服务的形象,如使用温馨标语“记录美好生活”等吸引用户,让用户投入在视频创作和观看中无法自拔,掩盖平台获取数据的动机;对于互联网灵活从业者,企业主则会通过奖励机制、竞争排名类似的方式来软性地使他们沉浸在获得成就的快乐之中,例如主播通过直播间打pk、用户打赏等方式来获得流量,效果好的主播会获得平台的流量扶持,上涨的粉丝量和点赞数也会吸引人们不断地投入到创作之中,再比如数字零工行业,消费者可以对提供服务的人员进行评价,评分高的人会得到表彰等等,这种软性的控制甚至会比硬性的要求更让人自愿接受异化。
4. 数字劳动异化的超越
数字经济是时代发展的必然结果,它的出现也极大地推动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但数字劳动异化对数字劳动者的身心健康会造成严重的危害、阻碍社会进步。因此,在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指导下寻找正确的渐进式超越方案消解数字劳动异化问题迫在眉睫。
4.1. 对数字劳动者进行劳动教育
首先,要对劳动者进行劳动价值论教育,通过塑造劳动者的意识,帮助实现主体性的复归。要让劳动者明白自己劳动的价值,懂得劳动应该是自觉主动地去创造,劳动中应该感到快乐而非痛苦,不是像“牛马”一样,而是像“创造者”,以此认清资本剥削的事实。其次,要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共同体意识的培育。当前,数字劳动异化使人们被原子化、孤立化,原本应该团结亲密的劳动者群体被分化了,人与人之间成为对手,表面和谐,背地里却常常暗藏敌意。因此,需要对劳动者进行共同体意识教育,壮大统一的劳动者队伍,在联合中形成与资本对抗的力量,提高与数字平台议价的能力。
4.2. 建立健全数字劳动法律规范
首先,应用法律手段划清数字劳动者工作与休闲时间的边界,保证劳动者有充分的自由时间。目前对于数字劳动者工作时间和闲暇时间的划分尚不明确,由于便捷的通讯技术,上司的通知可以随时下达给劳动者,有时在下班的休闲时间还能接到关于工作的电话,这隐形地延长了数字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却没有给到相应的报酬,对劳动者而言显得有些不太公平,因此,可以通过立法的手段明确数字劳动者自由休闲时间中的最长工作时间,并构造数字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具体法律规则。其次,要通过法律规范平台行为,保护数字劳动者的隐私安全。部分平台在用户开始使用之前会让用户勾选一个隐私协议,多数用户不会仔细阅读协议,殊不知一勾选便可以让自己的隐私数据被平台占有,进入商品化流程,某网约车平台就曾经被曝光过非法窃取用户隐私并牟利的丑闻,这种现象必须要通过法律来制止,让用户的隐私得到法律保障。同时,也可以通过构建结构化的信托制度,让数据处理者与数据主体共有个人数据上的财产利益,将数据处理者开展数据处理业务获取的利润归入信托财产并作为信托利益。
4.3. 着力完善数据财产分配制度
习近平总书记曾提出明确要求:“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坚持多劳多得,鼓励勤劳致富。”[5]当前数据分配由于数字资本的介入,自由数字劳动者劳动所产生的数据资源完全归平台所有,平台只需要做好日常维护就可以得到源源不断的数据资源,个人却得不到应有的报酬。因此,应该完善相应的制度,保证数字平台用户对本人信息产权的占有,推动个人信息产权从平台持有向个人持有转变。同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还要坚持产权问题基础上的按劳分配,构建平等共享的数字劳动体系。
4.4. 引导数字技术合理规范应用
科学技术本身是中立的,它既可以成为资本剥削劳动者的工具,也可以成为社会发展的强劲推动力,关键在于人们如何引导。数字技术虽然在数字劳动异化中产生了某些消极的作用,但同时也隐藏着推动人类解放的因素。首先,当前数字技术与先进生产力相结合的产物——新质生产力,为推动社会发展贡献了力量,接下来要继续明确新质生产力的发展方向,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加大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投入,重视发展未来产业,还要继续着重改善基础设施,提升群众幸福感、获得感。其次,要着重防止平台垄断的出现和数字资本的无序扩张。相关部门应当在规范引导数字企业平稳发展的同时,创新反垄断的方法,在数字技术迅速发展的当代社会,平台垄断的方式也变得更加隐蔽,因此,反垄断的手法也需要得到相应的进化,可以依托信息技术提升监察能力和监察效率,防止资本无底线的牟利,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经营环境。
4.5. 抢占数字资本平台舆论高地
由于网络平台的存在,互不相识的人产生联系成为了可能,即使从未见面过,人们也可能在平台中遇见并分享自己的观点,这种便捷给人们带来了随时随地和志同道合的人分享看法的快感,同时,一些扭曲的观点也影响着人们的精神世界。平台海量的信息中,总会存在一些非正面的内容,即使是部分心智成熟的成年人都会受到消极影响,更别提正处于发育状态的青少年。因此,要抢占数字资本平台的舆论高地,加强社会主义主流意识形态的宣传引领。
首先,要重视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加强对网络言论的监管与引导。对于有组织、有目的地向我国群众进行资本主义意识形态渗透的不当言论,要及时地进行管控,对于个人发布的一些不当言论也要进行正确的引导。同时,当前网络平台作为重要的宣传阵地,要积极推动宣传方式的创新,利用抖音、小红书、微信等平台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更加深入人心,通过榜样人物的宣传引导群众向模范学习等等。最后,还要加强公共文化服务水平,人们在网络上寻求快乐,还有一部分原因在于文化产业基础设施建设有所不足,要建设更多的线下娱乐、学习的场域,让人们可以从虚拟世界中抽身出来,参与到精神建设之中,为自身解放积累精神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