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地区家庭暴力受害者权益保障问题研究
Research on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Domestic Violence Victims in Rural Areas
DOI: 10.12677/ojls.2025.1311340, PDF, HTML, XML,   
作者: 杨姚怡:宁波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浙江 宁波
关键词: 农村家庭暴力权益保障Rural Area Domestic Violence Protection of Rights and Interests
摘要: 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深入推进,农村社会治理水平不断提升,但是家庭暴力仍然是侵害农村弱势群体权益的突出问题。受到“家丑不可外扬”等传统观念的束缚,家庭暴力事件常具有隐蔽性,再加上基层法律援助资源匮乏以及受害者维权意识淡薄,许多受害者往往陷入“不敢说、不能说、不会维权”的困境。深入研究农村地区家庭暴力受害者权益保障问题,为完善农村家暴防治体系、优化权益保障政策提供参考,对推进性别平等、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与乡村振兴都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Abstract: With the in-depth advancement of the rural revitalization strategy, the level of rural social governance has been continuously improved. However, domestic violence remains a prominent issue that infringes on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vulnerable groups in rural areas. Restricted by traditional concepts such as “family shame should not be made public”, domestic violence incidents are often concealed. Moreover, due to the shortage of legal aid resources at the grassroots level and the weak awareness of rights protection among victims, many victims often fall into a predicament where they “dare not speak out, cannot speak out, and do not know how to protect their rights”. In-depth research on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domestic violence victims in rural areas provides a reference for improving the rural domestic violenc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system and optimizing policies for safeguarding rights and interests. It also holds significant practical significance for advancing gender equality, promoting social harmony and stability in rural areas, and advancing rural revitalization.
文章引用:杨姚怡. 农村地区家庭暴力受害者权益保障问题研究[J]. 法学, 2025, 13(11): 2490-2496. https://doi.org/10.12677/ojls.2025.1311340

1. 引言

近年来,随着网络媒介迅速发展,诸多家庭暴力案件出现在大众视野之中并引发热议。国内诸多学者对于家庭暴力展开相关研究。周宣伶指出家庭暴力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现象,其治理重在预防,社会联动干预则是预防家庭暴力的重要环节[1]。郑依彤指出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建设成果丰富,有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全面修订,也有民法典婚姻家庭相关法律解释的出台,正逐步推动强化平权观念[2]。可见我国对家庭暴力极为关注,但是在社会联动干预与法律援助等方面仍存在各部门联动不彻底,参与力度不一等情况,值得进一步去完善。

2. 家庭暴力的内涵界定与特征分析

2.1. 家庭暴力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对家庭暴力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它明确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由此可见,家庭暴力形式多样,它不仅包括我们平常意义上的“身体暴力”,还包括精神层面的折磨与侵害,法条清楚限定了哪些行为是非法的,应该被干预与惩戒。家庭暴力发生于家庭之中,在夫妻之间、婆媳之间、子女与父母之间以及其他家庭成员之间都可能发生家庭暴力行为。

家庭暴力并非是一种单一的身体侵害行为,而是一套以控制为核心、贯穿家庭关系的复合型伤害体系,它本质上是强势方对弱势方的打压,是权力失衡下的压迫行为。

2.2. 农村家庭暴力的特征

农村地区的人们受传统文化观念以及地理环境等多重因素的影响,家庭暴力呈现出不同特征。首先,私密性强。家庭暴力与其他暴力相比,因其发生于相熟识的家庭成员之间,在行为主体上有特殊性,再加上农村地区的居民大多认为家庭暴力只是家庭内部的私事,秉持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漠视家庭暴力事件,这就导致家庭暴力呈现出隐秘性。此外,一些受害者在朋友圈等公开社交平台对自己的生活进行“精包装”,进一步掩盖了家庭暴力行为。其次,经济依附性强。农村家庭暴力受害者往往缺乏独立的收入来源,在日常开支上高度依赖施暴者,施暴者也容易借助收入来源等对受害者进行言语施压,为自己的暴力行为寻找借口。最后,具有复杂性、长期性和暴力性。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一种暴力,是具有暴力的一般特征[3]。除身体暴力外,精神虐待、冷暴力、性暴力等形式在农村家庭暴力中也普遍存在,对受害者形成长期且全方面地压迫。

3. 农村家庭暴力受害者权益保障的价值意义

家庭暴力并非是简单的家庭内部矛盾,它关系到家庭和睦与社会稳定,每一个人都需要重视家庭暴力带来的危害,关注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权益保障。反家庭暴力是建设幸福美满家庭的应有之义,强化对家庭中的妇女、儿童和老人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保护,是一个国家文明进步的标志,更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内容[4]

3.1. 助推受害者重建生活希望的重要支柱

家暴带来的不仅仅是身体上的伤痕,更是心灵深处的创伤。对家暴的恐惧使受害者困于现状,在一次次的暴力下慢慢丧失对生活的希望和信任,对施暴者的依附感进一步让受害者丧失自主生活的底气,陷入逃不出困境与看不到未来的绝望循环,增强对家庭暴力受害者权益的保障是打破恶性循环、为受害者托起生活希望的关键力量。

第一,权益保障为受害者重建生活筑牢基础支撑。它能帮助受害者逐渐摆脱对施暴者的物质依附,破解了受害者因生存等现实压力被迫回到暴力环境的难题,为受害者提供安稳的生活,使其得以从生存焦虑中抽离,逐步找到属于自己的生活,进一步增强对向往生活的追求。第二,权益保障是受害者心理健康的重要依托。它让受害者清晰地感受到社会的支持与关注,鼓励其走出家暴环境,在与人的心灵沟通中消解因家暴而产生的自卑感与孤立感,重新认可自身的价值,从心理层面增强其对未来的期待,为重建新生活注入心理动力。第三,权益保障有利于增强受害者把握自己人生的底气。权益保障帮助受害者跳出了被动承受伤害的局面,让其拥有自主选择人生方向的权利,不再被暴力阴霾所裹挟。这为受害者坚定重建生活增加了勇气,进而助推更多受害者主动探寻人生新可能,逐步找回生活的光彩,逐步走出家暴阴影。增强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权益保障,所带来的价值远不止单纯的权益维护,而是从身体到心理的全方面关注,这既是对个体生命价值的尊重,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3.2. 促进家庭和睦与社会稳定的关键支撑

保障家暴受害者的权益是化解家庭矛盾和减少恶性冲突的重要抓手,更是维护农村社会秩序、筑牢基层稳定根基的重要支撑。

家庭是基层社会的基本单元,无数农村家庭的稳定构成了农村社会稳定的基石,农村家庭关系的和睦稳定直接关系到农村社会秩序以及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家庭暴力并非简单的“家务事”,而是会不断积累矛盾、计划冲突的导火索。当受害者权益得不到保障时家庭的内部矛盾可能上升到恶性社会案件,不仅摧毁了单个家庭,更会打破邻里间平和的氛围,对社会治安与稳定构成威胁。当妥善处理好家暴问题,切实维护好受害者权益,不仅能消除单个家庭的不稳定因素,使得家庭内部平等和谐的关系得以重建,更能向农村社会传递“反对暴力”的价值导向,增强村民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认同。这种正向引导会逐步形成良性的乡村治理氛围,减少因家暴衍生的邻里矛盾、信访问题,进而推动农村形成文明有序的社会风尚,为筑牢稳定根基提供坚实社会基础。

3.3. 推进乡村振兴与性别平等的重要环节

在推进乡村振兴的背景下,不仅要推动农村物质文明的建设,更要加强精神文明建设。保障农村家庭暴力受害者权益,与乡村精神文明建设具有契合性,并且这对打破农村传统性别的不平等观念、助力乡村全面发展具有关键的现实意义。

农村精神文明建设重视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家风,而家庭暴力却是对平等、和谐、尊重等文明价值理念以及文明家风的严重破坏,其背后“男尊女卑”等传统观念,更是与现代文明理念相悖。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既有女性也有男性,但是农村传统根深蒂固的性别观念常常使女性成为家暴的主要受害者。乡村全面发展需要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协同推进,家暴受害者权益保障带来的家庭和谐、观念进步,有力打破了“男尊女卑”的错误思想,有效帮助农村居民摒弃落后思想,树立法治意识与平等意识,为女性争取平等家庭地位起到推动作用。总之,性别平等观念的树立实质上有力赋予了女性等弱势群体平等的话语权与自主权,打破了“男性掌控家庭资源”的固化格局,这释放了女性劳动力潜能,有力优化了乡村人力资源配置,不仅激发了乡村发展的潜在活力,为乡村振兴注入多元动力,而且为广大农村妇女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作出重要推动作用。

4. 农村家庭暴力受害者权益保障的多重桎梏

在我国反家庭暴力工作推进过程中,农村地区因独特的社会结构、经济条件与文化环境,成为受害者权益保障的薄弱环节。农村家庭暴力受害者不仅面临暴力行为本身带来的身体与精神的双重折磨,还深陷认知受限、资源缺乏和保障不足的困境,导致其权益维护之路举步维艰。

4.1. 农村传统观念与法律意识双重薄弱的认知困境

农村地区长期存在着封建落后的传统观念,闭塞的环境进一步淡化了农村村民法律意识,这共同构成了受害者维权的一道思想壁垒。从传统观念层面来看,“家丑不可外扬”和“重男轻女”等封建思想仍在部分农村地区根深蒂固。在许多农村家庭中,男性被默认为家庭的主导者,女性的家庭地位相对弱势,部分人将家庭暴力视为简单的家务事,认为夫妻间的争吵打骂是正常现象,甚至将受害者寻求外界帮助的行为视为“破坏家庭和睦”“不守妇道”。这种观念不仅让受害者自身产生强烈的羞耻感,不敢主动暴露遭遇的暴力,还导致邻里、亲属等周边人群对家暴行为视而不见,甚至出面劝和而非支持受害者维权,这种默认暴力的行为进一步加剧受害者的孤立无援。当家庭暴力被落后的传统观念所掩盖,暴力带来的矛盾不仅不会消失反而会不断发酵积累,与此同时受害者长此以往地隐忍可能不仅不会打消施暴者的暴力念头,甚至会助长其施暴的嚣张气焰。

从法律意识层面来看,农村居民的法律知识储备不足、法律维权意识淡薄的问题普遍存在。一方面,多数农村受害者对《反家庭暴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不了解,不清楚自己遭遇的暴力行为已涉嫌违法,也不知道可以通过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起诉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部分受害者甚至认为打官司是一件丢脸的事情,宁愿忍受暴力也不愿寻求法律援助。另一方面,农村地区的法律宣传教育存在形式化的现象,相关部门开展的普法活动多以张贴海报等简单形式为主,缺乏与村民的面对面交流,导致法律知识难以真正入脑入心。此外,受害者即便知晓法律途径,也可能因为不了解具体流程或担心维权成本过高等原因,不敢或不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4.2. 农村受害者经济依附强与救助资源少的资源困境

在经济依附方面,在农村的女性往往承担着更多的家庭劳动,缺乏外出就业的机会和技能,部分女性甚至在生育之后被要求辞去工作全职在家带孩子,这使得她们的经济收入大多依赖配偶。部分男性通过控制家庭财产或限制受害者外出工作等方式,进一步强化受害者的经济依附关系。这种情况下,受害者即便想摆脱暴力环境,也因担心失去经济来源、无法养活自己和子女而选择妥协。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典型案例,在这起案件中男方为迫使当全职太太的女方同意离婚,先后两次降低其与儿子的生活费,给母子二人造成了极大的生活困境和精神压力[5]。这起案件被认定为家庭暴力,男方通过经济控制对母子二人施压,实际上其真正目的是把握受害人的经济命脉,利用受害者对自己的经济依附向受害者精神施压,以达到自己的目的。此外,谢某在两年内遭到丈夫多次家庭暴力,其丈夫控制谢某的经济命脉,让谢某陷入经济困境,经济依附让她难以逃离家暴的环境。

在救助资源方面,一方面,农村地区的家暴庇护所数量较少,受害者即便逃离家庭,也难以找到安全的临时居住地点。此外,受害者的基本生活需求和心理疏导需求也亟待解决。另一方面农村地区缺乏专业的反家暴服务团队,村妇联干部、村干部等基层工作人员大多未接受过系统的反家暴培训,对家暴案件的处置流程不熟悉,难以提供专业的心理疏导和法律咨询服务。同时,农村地区的医疗、心理服务机构数量少,受害者遭受暴力后,难以获得及时的医疗救治和心理干预,导致身心伤害长期累积。农村地区的法律援助资源较少,专业律师多集中在城市,受害者即便申请法律援助,也可能因距离远、沟通不便等原因,无法获得及时有效的帮助。

4.3. 农村多主体联动缺失与协作机制断裂的协作困境

大部分妇女认定的家庭暴力往往从自我感知到肢体暴力开始的,日常口角被认为是家庭琐事,而夫妻之间这种口角经常以扇耳光这种轻微暴力结束[6]。伴随着施暴者施暴行为的严重化,受害者难以自我消解不良情绪,越来越想向外寻求援助,但是农村相关部门之间联动缺失的现象仍然存在,使得诸多家庭暴力受害者求助无门。

反家暴工作需要多部门协同配合,而农村地区的多主体联动机制仍存在不足,缺乏有效的协调沟通机制,难以形成受害者权益保障的合力。第一,在实际工作中,公安机关接到家暴报警后,有时仅以家务事为由进行简单调解,未及时固定证据、对施暴者进行处罚,对家庭暴力案件的重视程度不够,同时未及时将信息同步给妇联、法院,导致后续帮扶和维权衔接断层。第二,法院审理家暴相关案件时,与公安、妇联协作不足,使得证据收集耗时长,难及时获取受害者家庭情况,影响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效率,也无法联动民政为受害者提供临时庇护所信息。第三,妇联组织作为维护女性权益的重要力量,因缺乏执法权,在协调其他部门开展工作时往往显得力不从心,在心理干预与法律援助方面也因缺少与法院的联动而推进缓慢。第四,卫生部门在接诊家暴受害者后未与妇联、公安等部门进行信息互通,易出现证据固定不及时的情况。其与民政部门的联动不足也难以为经济困难受害者衔接医疗救助,增加其就医负担。

5. 农村家庭暴力受害者权益保障的路径探索

5.1. 培育与重塑农村反家暴文化共识体系

在我国传统文化中有诸多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流传至今,它有着丰富的历史底蕴。加强家暴受害者权益保障,离不开对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学习、传承与发扬,如此才能更好地培育与重塑农村反家暴文化共识体系。

培育与重塑农村反家暴文化共识体系,需将文化理念转化为具体行动,打破家暴是家务事的认知误区,让反家暴成为农村社会共识。一方面,以“和而不同”“亲仁善邻”等理念培育反家暴文化认知。结合“仁爱”“正义”“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等价值理念,用群众易懂的方式传递反家暴理念,同时组织妇联主任等反家暴带头人讲解家暴对家庭伦理的破坏,让村民从文化认同层面理解反家暴的必要性,同时直观认识到家暴的危害性与违法性,减少对受害者求助的偏见,消除其心理顾虑。另一方面,用“修身齐家”的家风文化完善保障闭环。传统文化重视家风建设,可将反家暴纳入农村家风培育:在村规民约修订中,结合“父慈子孝、夫妻和睦”的家风要求,明确禁止家暴的条款,通过村民议事会倡导“以和治家”;在乡镇联动中心服务中,为受害者提供家风指导,帮助其重建健康家庭关系,同时对接司法部门时,引用传统家庭伦理辅助调解,让法律保障与文化引导相辅相成,推动反家暴文化共识转化为实际权益保护。

5.2. 强化农村家暴受害者经济独立与维权能力

经济依附是农村家暴受害者难以脱离困境的核心症结,而法律认知不足则让其维权之路举步维艰,需要从经济独立和法律维权两方面出发帮助受害者掌握自主选择权与权益保护主动权。

第一,结合农村产业特点与受害者实际需求设计帮扶方案,培育受害者的经济独立能力。针对留守妇女、中老年受害者等群体,可依托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开展高效种粮课程、手工编织和电商直播培训等本土化的技能培训,帮助受害者掌握更多技能。同时,联合地方金融机构推出小额创业扶持政策,为有创业意愿的受害者提供创业补贴,例如支持其开办村级小卖部、农产品代销点,通过稳定收入来源削弱经济依附,让受害者拥有脱离家暴环境的底气。第二,在维权能力提升方面可以构建法律支持网络。在乡镇设立反家暴法律援助站,派驻专职律师为受害者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文书代写、诉讼代理等服务,同时定期组织“法律下乡”活动,用方言讲解《反家庭暴力法》中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的规定,结合农村家暴案例拆解维权流程。此外,开通24小时反家暴维权热线,当受害者拨打热线求助时,工作人员可第一时间协调当地法律援助资源,指导其收集伤情认证、证人证言等家暴证据,并协助申请临时庇护、人身安全保护令,让受害者知晓“如何维权、向谁维权”,切实提升法律运用能力。

5.3. 建立多机构协同干预家庭暴力的机制

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权益保护需要多元主体协同推进,多机构合作干预家暴除了妇联、公、检、法、司、民政、教育等多部门的配合,同时也应该纳入社工、心理干预等社会支持力量,形成一套比较完备的,集预防、处置、救助为一体的多机构合作机制[7]

家庭暴力不仅仅是“夫妻吵架”“床头吵架床位和”“家丑补课外扬”的个人行为,而是一种既违反社会道德又严重侵犯他人权利的违法行为[8]。保障家庭暴力受害者权益,需出台多主体协作联动制度,明确公安、法院、妇联、民政、卫生等多部门的职责边界与协作流程,同时高度关注家庭暴力案件,对家庭暴力案件的信息进行及时同步。公安接警后需及时携执法记录仪到达现场,控制施暴者并隔离双方,对家暴地点与手段进行备案记录,后续定时跟进施暴者的言行并与卫生部门、妇联、法院对接。卫生部门为受害者提供救助,并对伤口位置、受伤程度拍照存档,在出具《伤情鉴定书》的同时将电子版备案存档。妇联接到通知后应及时致电受害者,确认其是否需要紧急庇护,如若需要庇护则为其提供庇护所,并指派相关人员协助收集好聊天记录、伤情照片等证据。法院则可以设立家庭暴力案件专窗,接收到相关材料后为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民政部门要及时落实临时救助,定时向妇联反馈受害者的生活状况。司法部门则需为受害者优先提供法律援助,通过制度约束避免“多头管理、无人负责”的现象。受害者权益保障需要多部门联动协作,这也更能使受害者体会到社会的温度与人性关怀。

6. 结语

农村地区家庭暴力受害者权益保障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关乎社会稳定与乡村振兴大局。当前,农村家暴受害者的权益保障仍然面临着传统观念束缚、资源供给不足和协作机制缺失等多重阻碍,破解这些难题需多方协同发力。培育反家暴文化共识助力受害者坚定维权思想,强化受害者经济独立与维权能力为其脱离暴力环境提供支撑,而建立多机构协同干预机制为受害者的权益保障提供制度支撑。唯有将文化引导、能力建设与机制完善相结合,才能切实保障弱势群体权益,构建农村社会平等、和谐、文明的家庭关系与社会环境,助力乡村全面振兴目标实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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