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高考加分政策的时代转向
The Era Shift of Minority Ethnic College Entrance Examination Bonus Policy
DOI: 10.12677/ds.2025.1111352, PDF, HTML, XML,    科研立项经费支持
作者: 许 雯, 丰顺顺: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四川 成都
关键词: 少数民族高考加分实质平等精准化Minority Ethnic College Entrance Examination Bonus Substantive Equality Precision
摘要: 少数民族高考加分政策为提升少数民族教育水平、促进教育公平等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原“普惠式”加分逐渐显露出固化问题,对民族地区新质生产力人才培养、民族教育实质平等的实现形成制约。未来,需从法律层面对其进行规范,以实现“精准化”教育帮扶,注重民族地区高质量人才培养,促进民族地区发展。
Abstract: The minority college entrance examination bonus policy has played a positive role in improving the educational level of ethnic minorities and promoting educational equality. However, the original “universal” bonus policy has gradually revealed issues of rigidity, which are not conducive to forging a sense of community identity and also form constraints on the cultivation of new-quality productive forces talents in ethnic regions and the realization of substantive equality in ethnic education. In the future, it is necessary to correctly view policy controversies, shift from “universal” to “targeted” education poverty alleviation, focus on high-quality talent cultivation in ethnic regions, dynamically adjust policies, and forge a sense of community identity to achieve educational equity and regional development.
文章引用:许雯, 丰顺顺. 少数民族高考加分政策的时代转向[J]. 争议解决, 2025, 11(11): 122-129. https://doi.org/10.12677/ds.2025.1111352

1. 引言

以弥补历史原因所造成的教育差异,新中国成立初期便制定了对少数民族考生的照顾政策。至今,我国已形成了类型多样化的少数民族高考政策体系,具体包括加分政策、专项计划、预科班与民族班等。其中,少数民族高考加分政策自确立以来,历经多次调整,始终是我国民族教育政策的核心组成部分。该政策的补偿机制,在缩小民族地区教育发展差距,促进教育公平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自2009年一高考状元因民族身份造假而取消录用事件被曝光,使本身饱受争议的少数民族高考加分政策被推上风口浪尖,同时也被贴上“区别对待”“身份化”等标签[1]

2014年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及《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意见》提出“减少和规范考试加分”的大方针,拉开了各地高考加分政策调整的序幕,多地开始缩减包括少数民族高考加分在内的项目。2019年《关于进一步深化高考加分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学[2019] 2号)进一步推动了各个地区少数民族高考加分政策的改革。近年来,全国各个省份陆续出台有关少数民族高考加分政策的有关调整(有的取消加分政策,有的缩减加分分值,有的缩小加分范围或对象。)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做出此调整得到了社会的普遍支持,从官媒到社会大众都“拍手称绝”。光明日报发表《是时候取消少数民族高考加分了》[2]的时评文章,观察者网发布《多地收紧少数民族高考加分:少锦上添花、多雪中送炭》[3]文章。试从少数民族高考加分政策的合理性、政策调整的意义以及今后“扶贫”民族教育的方向论述其时代转向。

2. 少数民族高考加分政策的历史合理性

当前对少数民族高考加分政策由“普惠性”转向“精准化”的调整,并不意味否认其在特定历史阶段中的现实意义与价值合理性,而是对其中不符合时代发展要求、丧失现实合理性的部分内容予以优化。弄清少数民族高考加分政策的历史合理性,对于我们正确认识当前该政策的时代转向是否有必要具有重要意义。

(一) 历史教育欠账的补偿

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民族地区由于历史原因,致使民族地区教育发展呈现不均衡状态。因此,少数民族高考加分政策的早期探索,本质上是通过制度性倾斜对历史形成的“教育权”弱势地位给予一定的补偿,具体体现为语言文化补偿、教育理念补偿与教育质量补偿三个维度。

语言文化补偿是民族教育政策的基础性补偿。在民族双语教育场景中,第一语言为民族语的学生面临双重学习障碍:一方面,民族语授课课程因民族人口规模限制和地区经济滞后,课外读物、配套试题等教育资源相对匮乏,其学生成绩整体不高;另一方面,即便转入国家通用语言授课体系,少数民族学生需经历语言转换过程,边疆、农牧区学生因入学前通用语言接触不足,学习难度远超内地同龄人。这种由语言文化差异造成的教育起点不公,若不通过加分的补偿手段调节,极易引发“强者愈强、弱者愈弱”的教育“马太效应”,而政策干预正是对语言文化壁垒导致的机会失衡进行补偿。

教育理念差异催生针对性补偿需求。几千年来,汉族一直重视教育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而我国部分少数民族在历史发展中形成了“重宗教轻教育”“有寺庙无学校”的社会传统[4],导致民族社区对教育价值的认知度和期待值偏低,与汉族深厚的重教传统形成鲜明对比。加分政策通过加分的激励机制,鼓励少数民族优秀学生进入高等学校进行学习,进而通过个体命运改变产生家庭命运,产生民族地区示范效应,逐步培育民族社会重教育的风气。

教育质量区域性补偿。大部分少数民族聚居区因受地理条件、经济条件等影响与汉族聚居地区相比,其基础教育薄弱,师资力量稀缺,教育资源匮乏。这种差距是历史进程中经济社会发展失衡所导致,属于外源性教育不公。因此,少数民族高考加分政策本质是对教育质量弱势地区的补偿——既保障当地学生能够平等获得高等教育机会,又通过人才培养反哺地区发展,形成“教育补偿–人才回流–区域进步”的良性循环。但部分居住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学生享与汉族学生同等的教育资源,便丧失享有高考加分政策的合理性。因而,近年来部分省份对加分政策的调整更凸显教育补偿的精准性原则。

(二) 民族平等原则的制度性落地

我国宪法第四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1;《民族区域自治法》在序言中强调:“国家坚持实行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的原则”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九条亦提出:“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3。这些法律规定的平等并非对少数民族和汉族绝对、机械、形式的平等,而是保障各民族公民在法律地位上的实质平等。在多民族国家的治理框架中,民族平等不仅是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更需要通过具体政策工具转化为现实权利。高考制度作为社会流动的核心渠道,其公平性直接关涉各民族群体的发展机会分配。若奉行绝对化的“形式平等”原则,在基础教育资源存在显著差距的现实下,少数民族学生将陷入“形式平等掩盖实质不平等”的困境,难以平等参与高等教育资源的竞争。少数民族高考加分政策通过差异化制度设计,构建了“差别化对待–实质平等实现”的政策路径,确保少数民族群体平等享有教育发展权与社会流动权,是民族平等原则从法理层面走向实践层面的重要制度载体。

从法理上说,平等的概念并不单单意味着以同样方式对待所有人[5],给不同处境的人以相同的待遇不能使不公平消失,只有努力解决不平衡才能产生真正的平等。所以,事物间存在差异,可给予不同待遇。少数民族高考加分政策常被质疑为“形式不平等”,因其仅对少数民族考生予以加分优待。但实质上,这一政策是以形式差异追求实质平等,符合宪法平等原则。哈耶克曾指出,“从人们存在很大差异这一事实出发,将他们置于平等地位的唯一方法只能是给他们以差别待遇”[6]。因此,国家需通过积极措施修正形式平等,少数民族高考加分政策正是为弥补少数民族考生的竞争劣势,其目的符合实质平等的要求。

最后,高考加分政策与实质平等具有合理关联。判断差别待遇的合法性,需考察手段与目的是否关联。加分政策针对少数民族考生的教育资源匮乏、文化适应困难等实际劣势,直接指向缩小教育机会差距、实现实质平等的目标,不存在恣意差别,因此具备法律正当性。

综上,少数民族高考加分政策通过合理的差别对待,矫正现实中的教育不平等,是对宪法实质平等原则的践行,具有充分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三) 区域发展均衡的人才性保障

从历史视角看,民族高考差异性政策是特定时代背景下国家推动民族地区发展的必然选择,它不仅为民族地区培养了第一代现代化人才,更在潜移默化中促进了各民族之间的文化交流与情感认同,为今天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奠定了重要基础。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阶段,国家迫切需要一批既懂民族语言、又通晓汉语,既熟悉民族地区实际情况、又坚定拥护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少数民族干部与专业人才。这些人才是连接中央与民族地区的“桥梁”,是推动民族地区民主改革、恢复生产、开展社会主义建设的核心力量。

其合理性体现在两个维度:一是填补民族地区人才缺口。新中国成立初期,民族地区的教育基础薄弱,少数民族学生的整体文化水平与内地学生存在差距。通过高考加分政策,更多少数民族学生能够获得进入高等院校深造的机会,从而在短期内为民族地区输送急需的医疗、教育、农业技术等领域人才。同时,这些人才进入工作岗位后,国家通过在职培训、继续教育等方式持续提升其专业能力,形成“培养–使用–提升”的良性循环,既解了“燃眉之急”,又为民族地区的长远发展奠定了人才基础。二是立足民族地区就业的特殊性。少数民族高考加分政策的受益群体大多服务于民族地区——他们毕业后回到家乡,参与当地的建设与治理,其就业领域与内地学生几乎不存在交叉竞争。对于民族地区而言,让更多少数民族学生通过教育改变命运、反哺家乡,正是实现区域协调发展、促进各民族共同进步的重要途径。这种政策设计并非“简单倾斜”,而是基于民族地区实际需求的“慎重考量”,与教育公平的本质逻辑完全契合。

3. 少数民族高考加分政策转向的必要性

(一) 新质生产力对高素质人才的需求

2023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整合科技创新资源,引领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7]。新质生产力总结来说就是新型的高质量水平的生产力,主要内容是高新科学技术、高素质劳动力、新型高品质生产资料,因此必须要培养高素质人才,运用高素质的劳动力来发展、创造高新科学技术。教育现代化在其中起到极其重要的作用,其能够通过再生产劳动力和科学技术知识推动生产力的发展,尤其是高等学校阵地具有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生产的能力,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要力量。自2022年起,我国人口开始出现负增长的趋势,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数据,2022年我国人口较上年减少85万人、2023较上年减少208万人4。在这种趋势下,我国推进教育现代化不仅要考虑教育投入、资源分配、教育制度方面的问题,还应该切实将教育规模以数量为主转向稳定数量、提高质量上来,特别是加快提高高等教育的质量,提高本科生的综合素质进而使其能在研究生阶段增强创新意识、科研能力,进而培养新质人才。新质人才,需要创新能力与实践智慧、开拓精神与破界能力,在民族地区,少数民族考生能够以加分政策优惠进入大学,如果继续保持固有的普惠政策,会影响到新质人才的培养。第一,它在无形之中使民族地区的考生降低了的竞争意识、创新创造意识,也会导致学生对自我要求的降低,在一定程度上产生过于依赖心理,从而丧失了开拓与破界能力,这不利于民族地区学生发展综合素质,不利于新质人才的培养。第二,如果民族地区高等教育长期宽进宽出、低进低出,会在教育上造成累积性恶性循环发展趋势,且对于“宽进”“低进”的学生如果过度提高课程要求和毕业要求,给学生造成负担,势必导致一些学生的延期毕业或肄业,影响学生其他方面能力的发展。第三,技能人才是落实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宝贵资源。

新一轮科技创新催生战略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带来新质技能人才培养目标升级,牵引职业教育专业与人才培养各关键环节的循环升级和螺旋式上升[8]。当代中国存在一个复杂的社会现象,即本科教育挤压职业教育,职业教育的地位和声誉大大不如本科。加分政策允许少数民族学生在高考中获得一定的加分,从而提高他们进入本科院校的可能性。但是,随着社会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日益增长,职业教育的重要性也逐渐凸显出来。职业教育侧重于培养学生掌握实用技能,满足特定行业的用人需求。2022年10月2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其中提到要加大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培养力度、发挥职业学校培养高技能人才的基础性作用,这在一定层面反映了国家对于职业教育重视程度的提升,通过改革高考加分政策,鼓励更多学生选择职业教育,以满足社会对各类人才的需求,这样才能增强国家核心竞争力和科技创新能力,推动高质量发展。

(二) 政策固化不利实现实质平等

根据约翰·罗尔斯的正义论,任何制度的制定都应从以下两个角度出发:一是自由平等原则;二是机会平等原则与差别原则。在我国,少数民族考生由于受到经济、历史文化、地理环境等多方面的影响,相对于汉族考生其所享有的教育资源非常薄弱。少数民族加分政策作为一项公共政策、民族政策在特定时期内取得一定成效,但是在政策的贯彻实施过程中也出现新问题,如“高考移民”、“少数民族身份造假”等现象,这些现象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原有教育上实质平等,造成新的不平等。同时,由于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和教育水平提高,部分地区的少数民族高考加分政策已超出合理差别的范围,如不进行适当调整,将会造成各个民族之间的不平等。具体有以下原因:

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促使加分政策改革。政策制定初期主要考虑到各个民族之间社会发展不均衡,特别是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较为落后,导致部分少数民族教育事业发展方面非常薄弱。自改革开放以来,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取得了伟大成就,贫困人口大幅度减少,创造了欠发达地区和人群发展的奇迹[9]。一方面,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从少数民族地区整体经济情况看:2023年全国平均人均GDP为89,292元,少数民族聚居的内蒙古、广西、贵州、云南、西藏、青海、宁夏、新疆人均GDP分别为102,570元、53,898元、54,236元、63,970元、65,734元、63,850元、73,008元、73,931元;对比上一年上述各省份GDP实际增长率分别7.3%、4.1%、4.9%、4.4%、9.5%、5.3%、6.6%、6.8%,全国平均GDP实际增长率为4.2%。从2023年少数民族局部地区经济发展情况看:一仍保留高考加分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状况,如四川甘孜州人均GDP为42,710元[10];阿坝州,人均GDP为56,473元[11];二将逐步取消高考加分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状况: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均GDP为84,378元[12] (为2022年数据)。由此可见,虽然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呈上升趋势,但是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间的经济发展仍不均衡,如内蒙古省人均GDP高于全国平均水平,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均GDP接近全国平均水平,但其他地区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水平直接影响到该地区教育事业的发展,经济水平相对较好的民族地区其教育资源明显优于经济发展缓慢。

另一方面,从2022年少数生均教育经费来看:作为少数民族聚居的广西、青海、宁夏、新疆、西藏、贵州、云南、内蒙古分别为13381.19、29848.37、24062.71、19923.85、46403.17、19493.78、17828.74、19523.59元,且同年高等教育生均一般公共预算教育事业费全国平均水平为20926.53元[12]。但是云南、广西、内蒙古等地教育事业费用低于平均水平,而西藏、青海等地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从此数据可看出,虽然民族地区经济条件得到改善,但各民族地区之间在教育事业发展水平方面仍不均衡。倘若仍旧基于“民族身份”实施“一刀切”式加分政策,而忽略来自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之间的差异,将会直接影响到各个考生之间的受教育权利。因此,全国范围对少数民族加分政策进行调整,精确需要帮扶的对象、区域、范围等,以实现实质教育平等。

最后,部分民族地区已实现高等教育化目标。少数民族高考加分政策的价值诉求包括:实现教育平等与少数民族地区教育高等化。经过六十多年的发展,少数民族地区教育取得巨大成就,民族地区教育规模扩大,少数民族群体的教育平等权得以保障,对维护社会公平具有积极作用。根据《中国教育统计年鉴(2022)》显示,我国普通高校本科少数民族在校生人数1,936,478人,占比9.85% [13],而2020年我国进行人口普查,少数民族人口全国占比8.89%,在校人数比例已经超过了人口比例。当然,如果单看每十万人口拥有的各类受教育程度人数,部分民族地区差距还很大。例如在《第七次人口普查公告(第六号)——人口受教育情况》中,西藏、广西两个自治区每10万人口中拥有的大专及以上学历人口分别为11,019人、10,806人,低于全国平均水平(15,467人),但是内蒙古、宁夏、新疆三个自治区这一数据分别为18,688人、17,340人、165,36人,明显高于全国平均水平[14];在民族地区高等教育生师占比(教师为1)中西藏、内蒙古为17.97、18.17,略优于全国平均水平(18.32),而广西、新疆、宁夏则分别为19.75、20.96、18.37,稍劣于平均水平[15]。由此可知,我国少数民族高考加分政策的实施初衷,即促进少数民族教育发展和弥补历史教育不公平的目的已经基本实现,但各民族地区间的高等教育水平与师资力量依旧不均衡,部分地区需要继续实施“加分政策”。如甘孜地区普通高等教育院校2所,专职教师为540人;阿坝地区普通高等院校2所,专任教师705人;与四川省成都市相比较普通高等教育院校54所,专职教师55,844人。因此,我们需重新审视民族地区所享有的教育资源,实现教育资源均等化。对于教育资源薄弱地区继续实施帮扶,对于已经摆脱教育资源困境的地区取消帮扶政策,将教育资源投入到真正需要的区域。少数民族高考加分政策改革正是改变原有基于“民族身份”的普惠性政策,在考量多方因素后,将教育资源精准地投入“处于最差境遇”的少数民族考生。其体现“精准化教育扶贫”,使民族地区学生享受优质教育资源,以实现民族地区教育现代化、高等化。

4. 少数民族高考加分政策调整的未来展望

(一) 对加分政策进行法律控制

没有法律就没有权利,总体来看,我国“还有一些民族教育的环节无法可依,存在民族教育立法的空白点”[16]。少数民族加分政策一直以来没有上升为法律法规,在现实生活中出现许多问题无法用强制力手段予以规范。

首先,应坚持民族事务法治化,以科学立法为基本原则,建立完备的民族教育法律法规体系,有助于为少数民族地区教育发展奠立良好的法治环境[17]。当前我国有关少数民族高考类的教育法律规范存在不足。基于这一现实问题要求立法者必须严格遵循《立法法》所确立的科学立法原则——既要满足形式合理性:如立法程序合规、体系衔接顺畅等,也要保障实质合理性:如契合法治精神、回应公共利益、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等。由此才能通过法治化手段为少数民族地区教育发展奠定制度基础。

其次,各少数民族地区应结合本地的具体实际情况,通过制定《少数民族教育法》来促进少数民族基础教育权的发展[18]。对长期以来形成的加分惯例进行系统梳理和总结,制定出具有适应本地区的加分规则。例如,对于加分对象的界定,应明确规定哪些少数民族考生可以享受加分政策,以及在何种条件下可以享受加分。对于加分分值的设定,要综合考虑地区差异、教育资源分布等因素,制定合理的加分标准,确保加分政策既能满足少数民族考生的实际需求,又能保证教育公平。

在监督方面,要建立健全全方位的监督机制,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内部监督主要是加强各审核部门之间的相互监督,建立审核结果复查制度,确保审核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外部监督则要充分发挥社会公众、媒体等的监督作用,建立举报投诉机制,鼓励公众对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同时,要定期对加分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评议,及时发现和解决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不断完善政策体系,确保少数民族高考加分政策真正惠及那些需要帮助的考生,实现教育公平的目标。

(二) “精准化”帮扶民族地区教育

当前民族地区高考加分政策调整的核心难题,在于如何实现精准化转型,从以往的“普惠”转变为“精准”。这一转型不仅关乎教育公平的实质落地,更影响着民族地区人才培养质量与社会发展动力。对此应基于“精准化”,进一步向教育资源薄弱的少数民族群体倾斜。在确定加分对象和加分幅度时,不能再简单以民族身份为唯一标准,而要结合学生所在地区的教育资源、家庭经济状况以及学生自身受教育的实际困难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通过建立多维度评估体系,让加分福利真正流向最需要帮助的群体,避免资源浪费以及错误分配。

同时,政策不能仅停留在分数层面,还需推动优质教育资源向薄弱地区流动。如持续实施“特岗教师计划”,吸引优秀教师到边远民族地区任教;推进“教育扶贫专项工程”,改善当地学校的教学设施与信息化水平;建立城乡学校对口帮扶机制,促进教育理念与教学经验的交流共享。通过这些举措从根本上改善当地教育环境,提升教育质量,使公平体现在教育发展的全过程之中。最终促进各民族在教育领域的均衡发展。

(三) 侧重民族地区高质量人才培养

在新质生产力蓬勃发展的背景下,人力资本理论强调,教育是提升人力资本的关键途径,通过教育投资,能够提高劳动者的知识、技能和能力水平,进而促进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在此背景下,少数民族高考加分政策应从单纯的“机会补偿”向“能力提升”转变,培养一批具有民族地区特色和国际竞争力的专业人才,推动民族地区特色产业的发展,为中华民族共同体的长远发展筑牢教育根基。民族地区产业升级面临着人才短缺、技术落后等诸多挑战。高考加分政策可以通过定向培养、专项计划等形式,有针对性地为民族地区产业发展培养所需人才。例如,针对民族地区新兴产业发展需求,高校与民族地区企业合作,开展定向培养项目,对报考相关专业且毕业后愿意回民族地区企业工作的少数民族学生给予加分优惠,并在学习期间提供实习机会和企业导师指导,确保学生毕业后能够直接为企业所用,推动民族地区新兴产业发展。同时,实施专项计划,在招生、培养、就业等环节给予特殊支持,为民族地区培养一批在新能源、新材料、信息技术等领域的专业人才,助力民族地区产业向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转型。通过这些政策措施,促进民族地区与其他地区的协同发展,缩小区域发展差距,实现全国范围内的经济均衡发展和社会稳定繁荣,进一步巩固中华民族共同体的经济基础。

5. 总结

少数民族高考加分政策进行调整,已经成为是中国教育体制不断完善和发展的必然选择。通过调整,更加精准地帮助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少数民族学生,提高教育资源的利用效率,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稳定。

基金项目

西南民族大学2024年研究生“创新型科研项目”(项目名称: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视角下少数民族高考加分政策的时代转向;项目编号:YCYB2024186)研究成果。

NOTES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序言规定:“国家坚持实行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的原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九条规定:“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4 凯风君. 历史性拐点! 中国人口, 开始负增长了[EB/OL]. 澎湃新闻(thepaper.cn). 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1595429, 2025-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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