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数字经济以数据为核心生产要素、以数字技术为生产工具,通过重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经济环节,重塑了全球经济格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催生了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直播电商等新经济形态,也带来了“数字劳动是否创造价值”“数据要素如何参与分配”“平台资本如何分割剩余价值”等新问题[1]。
部分西方学者认为,数字经济下“数据成为价值唯一源泉”“劳动价值论”已过时,但此类观点忽视了数字经济的资本主义属性,即在资本主导的数字经济中,价值创造的本质仍需回归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劳动价值论与剩余价值论。因此,本文将立足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基本原理,解构数字经济的价值创造逻辑与分配失衡问题,旨在为破解数字经济“效率与公平”的矛盾提供理论支撑,推动数字经济向更公平、更可持续的方向发展。
2.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视角下数字经济的价值创造逻辑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商品的价值是由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2]。数字经济虽改变了劳动形式与生产资料形态,但并未突破劳动价值论的核心框架,其价值创造仍依赖“数字劳动者的活劳动”与“数据、数字技术等物化劳动”的结合,具体体现为以下三方面:
2.1. 数字劳动是数字经济价值创造的核心源泉
数字劳动是数字经济中劳动者为满足资本增殖需求,在数字平台上从事的、以数据生产与数据处理为核心的劳动形式,主要包括三类:一是“生产性数字劳动”,如程序员研发数字平台、算法工程师优化推荐算法、电商主播开展直播带货等,此类劳动直接参与数字商品的生产,其活劳动直接凝结为商品价值;二是“辅助性数字劳动”,用户在平台上的浏览、评论、分享等行为,看似是“无偿休闲活动”,实则为平台提供了数据素材——用户的行为数据被平台收集后,经算法加工为“用户画像”“消费预测模型”等增值数据产品,成为平台获取利润的重要资本,此类劳动本质是“无偿或低偿的数字剩余劳动”,其创造的价值被平台资本无偿占有;三是“维护性数字劳动”,如平台客服处理用户投诉、数据审核员筛选违规内容等,此类劳动保障数字平台的正常运行,为其他数字劳动创造价值提供基础条件。
无论是哪类数字劳动,其本质都是“人的体力与脑力劳动在数字空间的延伸”,数字劳动者的活劳动是数字经济价值创造的唯一源泉。在电商市场,电商平台的算法虽能提升交易效率,但算法本身是程序员劳动的产物,其价值需通过用户使用、主播带货等活劳动才能实现增殖;同样,用户的行为数据若脱离劳动者的加工处理,仅为零散的信息,则无法产生经济价值,只有经过数据分析师的劳动转化为“可利用的商业数据”,才能成为平台的盈利工具。
2.2. 数据要素是数字经济价值创造的重要生产资料
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中,生产资料是“劳动者进行生产时所需要使用的资源或工具”,其本身不创造价值,但能通过劳动者的活劳动转移自身价值[3]。数字经济中的“数据要素”,正是数字劳动者开展劳动的核心生产资料,其在价值创造中的作用体现为两点:一是“价值转移作用”,数据作为“物化劳动的载体”,其本身的价值如数据采集、存储、初步处理所耗费的劳动会通过数字劳动者的活劳动,逐步转移到新的数字商品中,例如电商平台的用户数据,其采集阶段耗费的劳动价值,会通过主播基于数据推荐商品的劳动,转移到商品交易的价值中;二是“价值增殖辅助作用”,优质数据能提升数字劳动的效率,缩短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帮助数字劳动者创造更多价值,精准的用户画像数据能让电商主播快速定位目标消费者,减少“无效讲解”的劳动时间,在相同时间内实现更高的商品成交额,从而创造更多剩余价值。
需注意的是,数据要素的“价值辅助作用”并非“价值创造作用”,其本身不会产生新价值,只有与数字劳动者的活劳动结合,才能实现价值的转移与增殖。部分观点将“数据等同于价值源泉”,本质是混淆了“生产资料”与“劳动”的区别,忽视了数字劳动者在数据处理与价值转化中的核心作用。
2.3. 数字技术强化了劳动对价值创造的赋能作用
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数字技术是数字经济中的“先进生产工具”,其本质也是“物化劳动的产物”,但能通过提升劳动生产率,强化数字劳动者创造价值的能力。数字技术对价值创造的赋能,主要体现在三方面:一是“提升劳动效率”,如直播电商的“智能场控工具”能自动统计观众互动数据,帮助主播实时调整讲解重点,减少无效劳动;二是“拓展劳动空间”,如远程办公软件使数字劳动者突破地理限制,实现“全球协作劳动”,扩大了价值创造的范围;三是“深化劳动分工”,数字技术推动数字经济的分工细化,如将直播电商劳动拆解为“主播讲解、场控运营、数据复盘、供应链对接”等环节,每个环节的劳动者专注于特定任务,提升了整体劳动生产率。但需警惕的是,数字技术在提升效率的同时,也可能成为资本“强化劳动剥削”的工具,平台通过算法设定“主播直播时长要求”“销售额KPI”,迫使主播延长劳动时间、提高劳动强度,从而获取更多数字剩余价值,这一现象正是马克思所揭示的“资本利用先进生产工具强化剥削”的数字时代体现[4]。
3. 数字经济中价值分配的失衡现象:基于马克思主义剩余价值论的剖析
马克思主义剩余价值论指出,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资本家通过占有生产资料,无偿占有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导致价值分配的“资本主导、劳动弱势”失衡[5]。数字经济虽以“创新”“共享”为表象,但在资本主导的模式下,价值分配仍延续了这一失衡逻辑,且呈现出“数字时代的新特征”,具体表现为以下三方面:
3.1. 平台资本垄断数字剩余价值,分配份额远超劳动
在数字经济中,平台资本通过占有数字平台、算法、数据资源等“数字生产资料”,成为数字剩余价值的主要占有者。一方面,平台资本对“生产性数字劳动”的剩余价值剥削加剧,通常体现在电商主播的收入分配上,主播需与平台签订协议,将销售额按一定比例作为“平台服务费”缴纳,部分头部平台还会额外收取“流量推广费”,而主播的劳动收入仅占商品交易价值的很小部分,平台资本占有了远超劳动的剩余价值;另一方面,平台资本无偿占有“辅助性数字劳动”的剩余价值,用户在平台上的浏览、评论、分享等劳动产生的数据,被平台免费收集后转化为商业资源,用于精准广告投放、用户留存等盈利活动,但用户从未获得任何分配收益,其劳动创造的价值被平台资本“零成本占有”[6]。
3.2. 数字劳动者的分配权益受损,劳动保障缺失
数字经济的“灵活就业”形态,看似为劳动者提供了“自由选择”,实则削弱了数字劳动者的议价能力与劳动保障,导致其分配权益受损。一是“劳动报酬不透明”,平台通过算法主导劳动报酬计算,主播的佣金比例、流量分成规则由平台单方面制定,且算法逻辑不公开,劳动者无法知晓“为何收入减少”,更无法通过协商改变分配规则;二是“劳动时间无边界”,平台通过“流量推荐机制”迫使劳动者延长劳动时间,目前多个电商平台都推出了“夜间流量扶持”政策,导致主播为获取更多流量,不得不熬夜直播,部分主播日均劳动时间超12小时,但超时劳动并未获得相应的加班报酬;三是“劳动保障缺失”,多数数字劳动者被归类为“灵活就业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带薪休假、工伤赔偿等传统劳动保障,所以中国电商主播常因“过度劳累”出现健康问题,但难以获得工伤赔偿。这种“分配权益受损”的本质,是数字劳动者在资本与劳动的博弈中处于弱势地位,平台资本凭借对数字生产资料的垄断,掌握了分配规则的制定权,而数字劳动者因“分散就业”“缺乏组织”,难以形成集体议价能力,只能被动接受资本制定的分配方案。
3.3. 数据要素分配机制不完善,公共数据价值被私占
数据要素作为数字经济的核心生产资料,其价值分配存在“公私失衡”问题:一方面,公共数据的价值被平台资本私占,如政府、公共机构在公共服务中产生的数据如交通数据、医疗数据,本应属于公共资源,却被部分平台通过“合作”“购买”等方式低价获取,经加工后转化为高价商业数据产品,平台资本独占了公共数据的增值价值,而公众作为公共数据的“间接创造者”,未获得任何分配收益;另一方面,个人数据的价值分配缺失,许多用户的个人信息是数据要素的重要组成部分,平台通过收集、加工这些数据获取利润,但用户仅能通过“免费使用平台服务”间接获得“使用价值”,无法参与数据增值价值的分配,形成“用户提供数据、平台获取利润”的不公平分配格局[7]。这种数据要素分配的失衡,违背了马克思主义“生产资料归全体劳动者所有”的分配原则,也导致数据要素的“公共属性”被资本的“私有属性”侵蚀,最终加剧了数字经济的贫富差距。
4. 马克思主义指导下数字经济价值分配的优化路径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核心目标是“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其分配理论强调“按劳分配为主、兼顾公平”[8]。针对数字经济价值分配的失衡问题,需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从“规范资本行为、保障劳动权益、完善数据分配”三方面入手,构建公平合理的价值分配体系:
4.1. 规范平台资本行为,限制数字剩余价值的过度垄断
平台资本的过度垄断是价值分配失衡的根源,需通过制度约束限制其对剩余价值的占有。一要“完善反垄断法规”,针对数字平台的“二选一”“大数据杀熟”“垄断流量”等行为加强监管,防止平台资本通过垄断地位挤压劳动分配份额,通过《数字经济反垄断法》,要求平台公开算法分配规则,禁止平台单方面制定“不公平分成比例”;二需设立“数字资本利润调节机制”,借鉴马克思主义“剩余价值再分配”理论,对平台资本的超额利润征收“数字资本调节税”,将税收用于数字劳动者的社会保障、公共数据建设等领域,实现“资本利润向公共利益的转移”;三是“推动平台经济的公有制探索”,鼓励发展国有数字平台、集体所有制数字平台,由地方政府牵头建设“公共电商平台”,平台利润用于公共服务与劳动者福利,减少资本对剩余价值的私人占有,体现数字经济的公共属性。
4.2. 保障数字劳动者权益,提升劳动在分配中的话语权
数字劳动者是价值创造的核心,需通过制度创新提升其分配话语权与劳动保障水平。一是“建立数字劳动者集体协商机制”,支持数字劳动者成立行业协会、工会等组织,通过集体协商与平台资本谈判分配规则,如主播工会与平台协商佣金比例、劳动时间标准,改变数字劳动者“分散弱势”的现状;二是“完善数字劳动者社会保障制度”,将数字劳动者纳入社会保险体系,探索“平台代缴 + 政府补贴”的社保缴纳模式,体现在要求平台按主播销售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社保专项基金”,解决数字劳动者的养老、医疗保障问题;三是“规范劳动时间与劳动报酬”,通过《数字劳动者权益保障法》,明确数字劳动者的最高劳动时间标准,要求平台支付超时劳动报酬,禁止平台通过算法“变相压榨”劳动者劳动时间。
4.3. 完善数据要素分配机制,实现数据价值的公平共享
数据要素的公平分配是数字经济公平发展的关键,需构建“公共数据共享、个人数据确权”的分配机制[9]。一是“建立公共数据开放共享平台”,将政府、公共机构的公共数据纳入统一平台,免费或低价向社会开放,禁止平台资本私占公共数据增值价值,同时设立“公共数据增值收益基金”,将公共数据加工产生的利润用于公共服务,实现公共数据价值的全民共享;二是“推动个人数据确权与分配”,借鉴马克思主义“劳动创造价值”的理论,明确用户对个人数据的“所有权”,要求平台在使用个人数据时向用户支付“数据使用费”,通过《个人数据权保护法》,规定平台需按数据使用收益的一定比例向用户支付“数据分红”,让用户参与个人数据增值价值的分配;三是“探索数据要素公有制模式”,鼓励建立“数据合作社”,由用户、平台、政府共同参与数据的收集、加工与分配,数据收益按“劳动贡献”分配给用户与数据劳动者,避免数据要素被资本独占。
4.4. 推动数字经济向“人本化”转型,回归劳动价值论本质
数字经济的最终目标是“服务于人”,而非“资本增殖”,需推动其向“人本化”转型。一是“树立‘劳动优先’的数字经济发展理念”,将数字劳动者的权益保障纳入数字经济发展评价体系,避免“唯效率论”“唯利润论”,在数字平台的考核中,可以增加“劳动者满意度”“劳动保障覆盖率”等指标;二是“发展‘以劳动者为中心’的数字经济形态”,鼓励数字平台采用“劳动者持股”“利润分红”等模式,让数字劳动者参与平台利润的分配,可在电商平台允许主播持有平台股份,按股份参与平台利润分红,实现“劳动与资本的利益共享”;三是“加强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数字时代研究”,深化对数字劳动、数据要素、数字剩余价值等新问题的理论研究,为数字经济的公平发展提供理论支撑,避免西方“数据价值论”“技术决定论”对劳动价值论的误导。
5. 结论
数字经济作为新时代的经济形态,其价值创造的本质仍需回归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劳动价值论——数字劳动者的活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数据要素与数字技术仅为价值创造提供生产资料与工具。但在资本主导的数字经济中,平台资本通过垄断数字生产资料,独占了数字剩余价值,导致劳动与资本的分配失衡,数字劳动者权益受损、数据要素分配不公等问题凸显。解决数字经济的分配问题,需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通过规范平台资本行为,限制剩余价值的过度垄断;通过保障数字劳动者权益,提升劳动在分配中的话语权;通过完善数据要素分配机制,实现数据价值的公平共享。只有这样,才能推动数字经济从“资本主导”转向“劳动优先”,从“效率至上”转向“效率与公平兼顾”,最终实现数字经济的公平可持续发展,为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奠定经济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