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网络犯罪预防性治理的理论逻辑与实践进路
The Theoretical Logic and Practical Approach to Preventive Governance of Juvenile Cybercrime
DOI: 10.12677/ojls.2025.1311342, PDF, HTML, XML,   
作者: 林宇婷:长春理工大学法学院,吉林 长春
关键词: 未成年网络犯罪罪错分级干预Minors Cybercrime Delinquency Graded Intervention
摘要: 近年来,未成年人网络犯罪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表现出网络犯罪技术依赖性降低、具有隐蔽性与扩散性、动机复杂化的特征,其成因主要存在于个体、环境与制度三方面。青少年触网年龄提前,而法律对新兴网络行为的规制存在延迟。在具体规则空白期,强化预防是现实可行的路径。依赖“事后追责”的传统治理模式效果有限,难以起到提前制止的作用,考虑到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易受暗示,其违法行为常因辨别能力不足或受他人唆使,未必出于主观恶意。因此,司法与社会干预应重在教育挽救,而非单纯惩罚。构建科学的预防体系,既能深化“惩教结合”的理论内涵,也可为《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的修订提供实践参考,推动未成年人保护制度的持续优化。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the number of online crime cases involving minors has shown an increasing trend, characterized by reduced reliance on advanced technology, heightened concealment and diffusibility, as well as increasingly complex motivations. The contributing factors primarily lie in three aspects: individual, environmental, and institutional. Adolescents are accessing the internet at an earlier age, while legal regulations governing emerging online behaviors often lag. During this gap in specific rules, strengthening prevention represents a practical and feasible approach. The traditional governance model, which relies heavily on “ex-post accountability,” has limited effectiveness and struggles to achieve early intervention. Given that minors are psychologically immature and susceptible to suggestion, their unlawful acts often stem from a lack of discernment or external instigation rather than subjective malice. Therefore, judicial and social interventions should prioritize education and rehabilitation over mere punishment. Establishing a scientific prevention system can not only deepen the theoretical connotation of “combining punishment with education” but also provide practical references for the revision of laws such as the Law on the Protection of Minors, thereby promoting the continuous optimization of the juvenile protection system.
文章引用:林宇婷. 未成年人网络犯罪预防性治理的理论逻辑与实践进路[J]. 法学, 2025, 13(11): 2505-2513. https://doi.org/10.12677/ojls.2025.1311342

1. 引言

在数字时代成长起来的年轻人,其观念与行为模式深受网络环境影响。但网络立法尚不完善,信息真假混杂,算法推送加剧了“信息茧房”,多元价值观在此碰撞,形成了复杂的舆论生态。在此背景下,建立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络犯罪预防机制十分必要。

关于未成年人网络犯罪及其治理与预防,学术界已形成较为集中的研究路径,主要从成因与预防两个基本面向展开。学者们在成因上形成了普遍认识,认同外部网络条件与内在心理特质的共同作用是导致未成年人涉罪的主要机制。而在防治对策方面,虽现有研究倾向于福利保护理念,但学者们也从不同的侧重点对未成年人涉网犯罪预防治理对策提出了自己的建议。有观点认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不单单是未成年犯本身的问题,还应当从法律、政策、技术、机制四个层面进行治理,建立配套的教育挽救体系[1]。另有观点认为: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高发率可以适当考虑降低未成年刑事犯罪责任年龄来进行预防[2]。近年学术探讨逐渐显现出融合倾向,开始倡导多方参与的协同治理模式。

笔者认为,有效的预防机制应建立在“风险前置”与“系统协作”基础上,通过多元主体协同发挥作用。为此,本文在探讨未成年网络犯罪的基础上,基于全过程管理理念,提供形成层次清晰、环节连贯、措施配套的整体预防方案与可执行路径的具体设计的思路,明确各参与方的责任分工与协作机制。本文的“预防性治理”是指以《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为法律准绳,在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指引下,通过最高检、最高法倡导的“督促监护令”、“法治副校长”、“综合司法保护”等具体实践,构建一个多方协同、源头管控、技术赋能、旨在提升未成年人韧性的治理体系。

2. 未成年人网络犯罪的特征与类型化分析

未成年人网络犯罪是指未成年人运用计算机信息技术对他人网络系统或信息进行攻击、破坏或利用网络进行其他犯罪的总称[3]

(一) 未成年人网络犯罪的特征

目前,未成年人网络犯罪呈现出以下较为典型的基本特征:

1) 网络犯罪技术依赖性降低。

研究显示,互联网已成为犯罪手法传播的渠道[4]。无论是诈骗话术还是网络攻击技术,这些过去难以获取的知识现在均可轻松获得,实现了犯罪技能的“低成本扩散”。与此同时,犯罪工具日趋“简单化”,例如“一键开盒”等工具将复杂攻击简化为简单操作,大幅降低了技术门槛。这对正处于成长期、好奇心强但辨别力较弱的未成年人构成了显著风险。他们易受此类低门槛犯罪信息的吸引,在猎奇心驱使下产生模仿冲动。若缺乏及时引导和有效阻断,这种冲动极易转化为实际行动,导致其涉网犯罪比例上升。

2) 具有隐蔽性与扩散性。

当前,未成年人涉足网络犯罪的情况日趋普遍。首要原因在于网络环境的特性:匿名化和低准入条件使操作简单且身份隐蔽,为违法行为提供了天然掩护。其次,犯罪形式也在不断演化。网络消除了地域障碍,表现出跨区域协作的特征,如帮信罪的资金流水或网络暴力的临时组织,常由不同地区人员在线上共同完成。青少年因判断能力有限,易被经济利益或虚假情谊吸引,从而卷入其中。虽然防护手段持续升级,但在实际应用、监管响应和系统构建方面仍有欠缺,这些不足为遏制此类犯罪增长带来了困难。

3) 动机复杂化。

经济利益是许多未成年人参与网络犯罪的最初动机。例如,在帮信罪中,不法分子以优厚回报为诱饵,通过网络招募青少年出租个人银行卡、账号等,使其在不知情中为上游犯罪提供帮助。由于日常零用钱有限,青少年面对这种看似简单且收益高的“兼职”机会,往往因判断力不足而难以抗拒。此外,网络行为的失范现象也日益突出。部分未成年人纯粹为了乐趣,便参与网络霸凌或恶意披露他人信息等行为,将网络视为情绪宣泄的出口,严重忽视了其行为可能带来的法律与社会后果。

(二) 典型犯罪类型

通过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5)》(下文统称为《白皮书(2025)》)的数据可观察出,未成年人所涉罪名虽分布广泛,但类型集中度很高。近年来的案件中,盗窃、诈骗、斗殴、性侵害及抢劫成为最主要的五种犯罪形式。与此同时,网络犯罪形态快速发展,主要集中在非法牟利、侵犯人身权利和扰乱公共秩序三个领域。

值得关注的是,未成年人犯罪的暴力化倾向日益突出,这与网络的影响密切相关。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发布的《涉信息网络犯罪特点和趋势(2017.1~2021.12)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表明,诈骗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2017~2021年发生的涉网犯罪中占比最高。而未成年人涉网犯罪多聚焦于少数罪名,以帮信罪为例,2020年至2022年,检察机关审结未成年人涉嫌帮信罪人数分别为236人、3001人、5474人,明显表现出上涨的趋势。此外,据调研,未成年人实施抢劫、盗窃、暴力伤害犯罪的,有近六成曾长期沉迷网络,未成年人受网络不良信息影响产生犯罪动机占比较高。未成年人容易沉溺于短视频所带来的感官刺激,将对他人施暴视为情绪宣泄的合理方式,逐步远离理性思考[5]。网络不良内容的泛滥助长了暴力模仿,虚拟身份的隐蔽性又降低了作案的心理负担,导致犯罪行为危害更大、更隐蔽,给现有的治理方式带来了新的挑战。

3. 未成年人网络犯罪的成因剖析

(一) 个体层面

1) 心理因素

青春期常伴随叛逆心理,青少年此时容易产生挑战规则、寻求刺激的冲动,出现一些出格但通常可控的行为。然而,网络的匿名性带来的“去抑制效应”,为他们提供了行为脱轨的底气。在网络空间,他们觉得身份被隐藏,言行可以不受约束,这使得恶意容易被放大。他们往往意识不到,几次轻率的点击就可能构成违法,甚至对他人造成严重伤害。

2) 法律认知不足

许多涉足网络犯罪的未成年人,并未真正意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质。这背后是早期法治教育的缺位,导致其法律意识难以健全建立,不仅提升了行为失范的风险,也助推了犯罪低龄化趋势的发展。

究其原因,学校教育中普法课程地位边缘、内容陈旧,使学生难以获得实用的法律知识。家庭方面,父母普遍重智育轻德育,自身法律素养不足,无法给予孩子正确的行为引导。加之网络不良信息和校园周边复杂环境的持续侵蚀,这些来自学校、家庭、社会的负面因素相互交织,共同构成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重要诱因。

(二) 环境层面

1) 家庭监管缺失

家庭教育的不足是未成年人行为问题的重要诱因,主要体现为实质性监管缺失与教育方法存在偏差两种形式。

监管缺失在留守儿童中尤为突出。父母长期缺位使孩子过早沉浸网络世界,在没有正确引导的情况下,不良网络文化极易扭曲其价值观,导致行为失控。而教育方法偏差则与家长数字能力不足相关。许多家长在育儿过程中过度依赖电子设备,忽视了言传身教的重要性。当网络成瘾等问题出现时,又缺乏科学应对方法,简单粗暴的管教反而破坏了亲子沟通,陷入恶性循环。改善这一状况需要提升家长自身的教育意识和数字素养。

2) 平台责任缺位

根据共青团中央发布的《第6次中国未成年人互联网使用情况调查报告》,2023年我国未成年网民规模上升至1.96亿人,未成年人互联网普及率达97.3%。在此背景下,互联网平台不进行管理,任由算法推荐加剧信息茧房,促使不良网络文化在未成年人中大肆传播,比如网络暴力亚文化。法国犯罪学家加布里埃尔·塔尔德曾提出过“模仿论”,他认为“犯罪特别是少年犯罪,都是通过学习产生的,犯罪学习的具体形式和机制就是模仿”[6]。网络和新媒体目前是大众获取各类信息的主要渠道,但网络信息甄别困难,未成年人容易被不良信息蛊惑,容易被泛滥的网络谣言和低俗信息误导。长期浏览网络暴力等内容,会使青少年在无意识中学习并重复类似行为。这种影响逐渐抵消正面引导的作用,动摇其已形成的法治与道德观念,进而增加犯罪的可能性。如果平台在内容推荐中未设置针对未成年人的防护措施,未能有效拦截有害信息的扩散,则会显著放大此类风险。

(三) 制度层面

1) 刑事责任年龄的争议

基于刑罚可操作性特点,刑罚规则在设计上不得不刻度化地划定年龄阶段[7]。我国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是基于青少年身心发展规律设定的,整体具有科学性。但近来一些低龄恶性案件频发,使公众对司法公正与社会安全产生担忧。有人质疑,现有年龄标准是否会被少数知法犯法的青少年利用,变成逃避处罚的“保护伞”?

学界对此存在不同见解。有专家指出,当前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低龄化和暴力化趋势,部分12至14岁青少年已具备一定辨识与控制能力,因此建议适度降低刑责年龄[8]。也有学者认为现行标准仍较为合理,下调年龄可能扩大刑罚范围,违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9]。另有观点提出可引入“恶意补足”规则,对主观恶意明显、手段残忍的低龄行为人,在特定情况下追究刑责[10]。法律虽已将故意杀人、重伤等极少数严重犯罪的刑责年龄降至12岁,但适用范围非常有限。需要警惕的是,如今该年龄段青少年身体发育普遍提前,不少人已具备实施暴力行为的生理条件。更值得重视的是,在信息高度透明的今天,部分青少年熟知法律对低龄者的豁免规定,甚至利用这一“护身符”肆意实施侵害行为,因为他们清楚自己难以受到刑事制裁。

从司法数据看,低龄涉罪人数有所下降。最高检发布的《白皮书(2025)》表明,在2024年,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14至16周岁未成年人案件数量同比减少。在依法惩戒的同时加强预防措施,有望进一步遏制青少年网络犯罪的蔓延。

2) 网络犯罪立法碎片化

当前,我国关于网络犯罪的条文分散在《刑法》《网络安全法》等不同法律中,尚未形成协调统一的规范框架。以典型的“开盒”行为为例,其可能同时违反《刑法》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规定,以及《个人信息保护法》所设定的法律责任。但不同法律对该行为的认定标准和处罚力度存在差异。这种立法分散的局面容易引发法律适用冲突。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手段,与偏重事前防范的行政法之间缺乏有效衔接。同时,各部门法对“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等关键术语的理解不尽相同,导致对同一行为可能出现不同处理结果。

有效治理网络犯罪需要系统性的法律回应,而当前按部门分别立法的模式难以满足这一需求。业界普遍共识是,短期内应加强法律解释以促进规范统一,长远来看则需推动专项立法,构建清晰、整合的规则体系无论采取何种路径,都需着力避免因法规碎片化而造成“法网虽密,实则疏漏”的困境。

4. 司法惩戒与教育保护的二元协同实践路径

(一) 法律惩戒的刚性路径

1) 推动立法完善

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规虽已原则性要求多方主体承担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责任,但在司法实践与责任判定层面,仍缺乏明确、可操作的具体规范。这正是未来法律修订需要着力完善的核心环节。通过设立清晰的法律后果,可以促使各责任方切实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职责。这一思路也与贝卡利亚的刑罚理念相契合,即刑罚不仅在于防止罪犯再次危害社会,也旨在警示世人避免效仿。追究未成年人犯罪预防责任,其根本依据在于法律条文。因此,当前立法工作的关键方向与重点,正是要系统解决责任认定标准、追究程序等“如何操作”的现实问题,使法律规定真正落到实处。

(1) 推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出台。

由最高检、最高法和国家网信办建立常态化协作机制,系统梳理年度内涉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司法案例与执法案件,共同编撰《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实施问题清单》,重点识别因规则模糊导致的处理难点。基于问题清单,三部门可联合起草《实施细则(建议稿)》,明确实践中亟需统一的操作标准,比如明确未成年人模式必须内置的核心功能与最低技术防护等级;细化网络欺凌的认定要件,并规定平台接到举报后需在24小时内启动处理流程。在细则正式出台前,可先行发布《涉未成年人网络案件办案指南》,为全国司法和执法机关提供暂行的统一标准。此举既可缓解当前办案依据不足的困境,也能为后续立法积累实践经验。经过一定周期试行后,网信办可联合将指南中经实践验证的成熟内容纳入《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有助于提升立法的科学性与效率,加快立法进程。

(2) 明确新型犯罪定性

当前,针对“开盒”等新型网络违法行为,法律适用尚不明确。为迅速应对,可优先通过司法实践积累经验,逐步形成裁判规则。最高法与最高检可联合遴选并发布一批典型指导案例,为基层办案提供参考。这种方式效率高、成本低,有助于统一司法标准,并向社会表明严厉惩处的立场。在案例经验趋于成熟后,可进一步制定司法解释。例如,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相关解释中设立专门条款,突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除信息数量外,可将“造成未成年人被骚扰、威胁”或“信息用于诈骗”等情形列为“情节严重”;将“导致被害人自伤、自杀”或“家庭被迫迁移”等后果明确为“情节特别严重”,并规定更严厉的处罚。通过细化标准,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与威慑力。若此类行为的社会危害进一步加剧,现有罪名难以有效规制时,则可考虑推动立法修订,研究增设如“恶意公开个人信息罪”等新罪名,使法律回应更精准、刑罚设置更合理,从而构建起更坚实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防线。

(3) 细化《刑法》中相关规定

以帮信罪中未成年人主观“明知”的认定标准细化为例,通过司法解释创设“推定明知”的客观情形清单。在司法解释中,明确列举可以推定未成年人具有“明知”的客观情形,同时规定允许其反证。这些情形应基于一般未成年人的认知水平进行设计,例如将出售或出租银行卡、网络账号的价格远超合理市价认定为交易价格明显异常;应对方指令在身份验证时完成特定动作,或使用非本人账号进行密集且不合常理的通讯属于行为方式明显不合常理;有证据显示上线曾使用“走流水”、“冲业绩”等隐语进行交流,足以令当事人意识到行为涉法;网络平台已弹出明确风险提示告知可能违法,仍执意继续操作属于平台多次警告后的持续行为。这份“清单”为办案人员提供了清晰的判断指引,避免了主观臆断。更重要的是,它本身就是一个强大的普法工具。让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能清晰地知道,哪些行为模式是法律所禁止的,从而在行为前进行自我约束和判断。

2) 依法进行司法适用:

(1) 依法规范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最高检发布的《白皮书(2025)》显示,在2024年,检察机关对近2.1万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了附条件不起诉决定,适用率超过两成。根据法律规定,对可能判处一年以下徒刑且有悔罪表现的未成年人,可适用此制度。为保障程序公正,建议引入听证机制,通知嫌疑人所在学校、社区或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代表参与,共同听取各方意见,更好地维护其合法权益。此外,可将此类未成年人纳入社区矫正体系。虽然法律要求检察院进行监督考察,但未明确具体场所和方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不仅能提升监督考察的规范性,确保教育矫治的连续性,也有助于推动罪错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体系的整体完善,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

(2) 依法精准适用法律援助与“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2024年,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时,严格执行特别诉讼程序与保护规定,依法为涉案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并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个体落实犯罪记录封存措施。确保未成年人获得法律帮助,是国家保障其合法权益的重要体现。犯罪记录封存机制自2012年入法以来,已成为助力涉罪青少年回归社会的关键制度,有效支持其再次融入社会。

为兼顾保护未成年人与维护社会安全的双重目标,法律规定该制度适用于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且获刑五年以下的个案。然而,对于这一刑期门槛的设置是否合理,实务中仍有讨论。2020年,《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时扩大了封存范围,新增专门矫治教育、专门教育记录,以及行政处罚、刑事强制措施和不起诉记录。2022年,最高法、最高检等部门共同发布专门实施办法,细化封存记录的具体形式、效力范围、使用限制及再犯查询规则,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指引。

(3) 实行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先议制度

对于高风险案件可能需要采取更为严厉的措施来防止事态恶化;而对于低风险案件则可以采用较为宽松的方式来引导未成年人改正错误[11]。当前法律虽将未成年人行为问题划分为三个等级,但相应的干预措施尚未形成连贯体系,存在断层。现有机制对低龄越轨行为处理效果不佳,特别是在收容教养制度取消后,缺乏有效的替代矫正方案。

从规范层面看,现有规则侧重于刑事领域,对未达刑责年龄但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缺乏专门干预,对尚未构成犯罪但已有社会危害的行为也缺少明确约束。先议程序应主要针对未成年人的轻微违法行为或初次犯罪行为,如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轻微伤害等。对于情节较轻或属初犯的违法行为,如某些违反治安管理或造成轻微伤害的情形,由于社会危害较小且涉事青少年可塑性强,可在正式司法程序启动前设置专门审查程序。这些案件通常不涉及重大社会危害,且未成年人具有较强的可塑性和改正错误的可能性[12]。该程序重点评估行为人的矫治需要,为适用非刑罚措施提供空间。若通过前期干预能有效降低再犯可能性,则可不必进入刑事诉讼。尽管全面实施仍有挑战,但基于现有保护处分措施,在未成年人案件中率先试行具备现实条件。

建议优先探索建立行为先议制度,作为现有司法框架的补充。可选择有代表性的地区开展试点,由检察机关主导非诉讼化的审查流程,并通过司法解释明确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及相关社会组织的职责分工。应根据行为严重性实施阶梯式干预,从警示谈话、保护性处分到社区矫正等多种方式,构建层层递进、有效衔接的分级处理机制。

(4) 优化未成年人罪错行为体系。

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已有分类,但各类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实为一个渐变的序列。因不同法律标准不一,现有分类存在界限不清、相互重叠的问题,影响矫治措施的针对性。有必要优化当前分级框架,特别是细化“严重不良行为”这一层级。建议将行为重新划分为三个清晰层级:不良行为、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并将接近犯罪标准的“触法行为”单独列出,使法律界定更为明确。罪错行为矫治不仅在于惩治已然,更在于预防未然,当未成年人出现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趋势时,在采取处遇措施的同时启动社会调查制度,询问未成年人的具体状况,为分级矫治提供客观依据[13]

除行为本身外,还需关注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外在过错常反映内心失衡,因此干预措施需结合未成年人的认知水平、性格特点及心理状况。应借助心理学专业评估,综合其成长环境与日常表现,判断其心理偏差程度,从而制定个性化的矫治方案。实际上,由于实施罪错行为的未成年人具备较强的矫正可能性,纳入干预体系的罪错未成年人的主观恶性与认识等个人情况也会随着干预的开展而发生变化[14]

法律惩戒的核心价值在于通过落实责任来确立行为规范。司法机关通过案件裁判和执法活动,能够暴露出现行规定的模糊之处,反映社会对细化规则的需求,并为后续立法提供实践依据。这一过程能将司法的约束力转化为规则完善的推动力,促使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从原则性规定走向可操作性细则,逐步建立系统、高效的预防体系。

(二) 教育保护的柔性路径

1) 家庭层面

对家长提出进行数字教育的要求,可以参考“家庭教育令”制度。矫正作为孩子的第一人老师,言传身教是最好的教育方式,不仅要遵法守法,还要在日常生活中注重对青少年的法制宣传教育,主动了解与传授法律知识,对于不懂的地方,还要与孩子一起了解清楚,在空闲时间一起学习学校制定的法律课程,在孩子心目中建立起法律的威严。

2) 学校层面

为有效提升青少年的网络法治素养,学校作为其成长的主阵地,应系统性开展法治教育,具体可从以下四个层面协同推进。

一是构建阶梯式课程体系。将网络法治内容全面融入国民教育序列,依据各学段学生的认知规律,研发循序渐进的课程。可通过编写专用教材、引入案例研讨等互动方式增强学习效果。二是创新“显隐结合”教育模式。在显性层面,系统讲解法律知识;在隐性层面,通过校园文化、实践活动等进行潜移默化的影响。积极采用情景模拟等互动教学法,让法治观念内化于心。三是建设智能化支持平台。打造集成化法治教育云平台,数字化汇聚优质资源,联通家庭、学校与社会,实现对学习过程的动态跟踪并能提供个性化内容推送。四是健全多方协同机制。建立涵盖学校、家庭、社会、网络与政府“五位一体”的协同体系。通过课程教学、日常引导、实践体验、在线资源与政策保障形成合力,共同支撑青少年法治素养的全面发展。

由此可构筑从知识获取到行为塑造的完整教育路径,切实培养青少年在网络时代的法治意识。

3) 社会层面:

(1) 平台“青少年模式”的实质化改造

互联网成为一堵看不见的幕墙横亘于政法部门与犯罪问题之间,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平台搭建者在涉未成年人网络犯罪诉源治理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15]。平台防护的基石在于构建无法绕过的可信身份验证。一旦设备被认证为未成年人模式,操作系统必须提供底层支持,杜绝通过重装应用等方式破解,否则厂商应承担责任。平台需精准管控社交风险以切断犯罪诱导。核心是严格限制陌生接触,如在青少年模式下默认关闭陌生人私信与群聊功能。

预防的关键更在于“疏导”。必须改革推荐算法,摒弃纯兴趣模型,转由专家构建的优质内容池进行推送。内容需匹配年龄与教育阶段,并可自然融入法治短视频,实现日常教育。为确保效果,需建立统一标准与外部监督机制,防止平台执行不力。

(2) 建立并完善协同治理机制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最优举措是构建分级干预体系,依据行为危害性,分别采取社区服务、专门学校教育到司法惩戒的差异化措施。打破信息壁垒是关键,通过公安、学校、社区的数据共享,建立统一的风险预警平台,实现精准早期干预。提升犯罪预防的实效性。检察机关应加强对公安机关涉未成年人行政处罚等执法司法活动的监督,与公安机关建立行政执法及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机制,拓宽监督信息来源和知情渠道,同时加强后续跟踪督促落实[16]。设立跨部门的“未成年人网络犯罪治理委员会”是预防犯罪的长远之策,由专业人士制定动态帮教计划,确保处理的专业性与连贯性,避免职责推诿。应建立由各种专业人士组成的第三方机构来制定个性化、多方位的具体帮教计划,对分级情况实行动态化管理[17]。这样可以减少以往部门间合作不深,互相推诿的情况发生,更高效且专业化地处理案件。

参考文献

[1] 秦飞, 高章水. 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相关实证研究[J]. 上海公安学院学报, 2021, 31(1): 64-74.
[2] 吴鹏飞, 汪梦茹. 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影响[J]. 犯罪研究, 2021(6): 84-92.
[3] 殷宪龙. 我国网络金融犯罪司法认定研究[J]. 法学杂志, 2014, 3(52): 110-119.
[4] 苏轲. “反语型”网络传授犯罪方法行为的风险防范[J]. 广州市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4, 34(3): 16-20.
[5] 李国阳, 吴富丽. 网络短视频影响下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探析[J]. 河北法律职业教育, 2025, 3(8): 88-93.
[6] (法)加布里埃尔·塔尔德. 模仿律[M]. 何道宽, 译. 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8.
[7] 许身健. 低龄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的法律规制[J]. 法学杂志, 2023, 44(6): 49-59, 2.
[8] 黄雪凡. 论刑事责任年龄的降低[J]. 现代交际, 2021(10): 86-89.
[9] 张阳, 赵妍. 论刑事责任年龄的重塑[J]. 南都学坛, 2022, 42(4): 68-75.
[10] 刘海波, 姬明珠. 未成年人恶性犯罪低龄化之应对——以恶意补足年龄规则为鉴[J]. 山西警察学院学报, 2025, 33(6): 5-13.
[11] 张婷. 德国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社会法路径及其借鉴[J].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24(4): 161-176.
[12] 李玉洁. 罪错未成年人先议程序的本土化构建——基于美国经验的分析[J]. 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学报, 2024, 40(5): 24-31.
[13] 刘少军, 胡志宇, 刘牧原. 系统性治理视角下未成年人涉网犯罪预防体系构建[J]. 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 2025(2): 35-43.
[14] 何挺. 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的体系性要求[J]. 人民检察, 2020(19): 18-22.
[15] 曹美羿, 马蓉蓉. 网络空间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的检察路径[J]. 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5, 37(2): 72-78.
[16] 刘宗根, 李娅嬛, 宋佶立, 谭文彦. 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级干预机制的实证研究[J]. 学术探索, 2025(2): 118-126.
[17] 杨翠芬, 张翼翔, 杨秉润. 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惩罚机制的检视与思考[J].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 2025, 25(1): 71-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