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研究现状
关于海南历代粮食生产和农业税计量的研究很少,一方面是可利用的文献非常匮乏;另一方面是对田赋的重要潜在数据来源的碑刻、契约之研究囿于传统方式。例如契约文书的研究,始终围绕契约性质、书写格式、来源、交易方式、俗字、用语等传统关注点进行,如《清至民国海南契约文书字词及文献研究》[1]《清代以降海南地契文书研究的若干方面》[2]《试论1640年代至1950年代海南民间地契中的农本精神》[3]《海南三亚崖城黎族民间地契初探》[4]等论文;这些文章中仅《海南民间契约文书农事特色量词考》[5]一文,结合乡邦资料简单分析了工、合在内的两个农事量词。基于碑刻的田赋计量则尚无文献涉及。
相比之下,涉及历代内陆区域粮食计量和田赋问题的文章要丰富得多。何炳棣《中国历代土地数字考实》[6]一书提出了几个关键性结论,特别是中国古代的亩是纳税单位而不是实际面积单位这一论断具有重大意义,但也常为后来的研究者忽略;吴慧《中国历代粮食亩产研究》[7],用最低生产量法、租税计算法、典型资料法、供养人数法四种方法对粮食亩产量进行计算,并相互印证;郑勇等《计苗为亩——闽东契约文书中的土地计量研究》[8]、龙泽江《清代贵州清水江苗族土地契约的计量分析》[9]等文献对各地区的土地计量习惯进行了研究。这些研究依据的数据来源,主要为传统志书、文集、史书以及契约等文献的记录。因为鱼鳞册和黄册等一手田赋资料稀少且非常难获取,所以不易基于微观田赋样本做计量研究。目前对鱼鳞册中田赋数据进行计量研究的有兰溪鱼鳞册系列研究论文——《兰溪鱼鳞图册》[10]《从“产权单位”到“纳税单位”:〈同治兰溪鱼鳞图册〉所载户名考释》[11]等;赵赟《技术误差:折亩及其距离衰减规律研究——明清土地数据重建的可行性研究之一》[12]一文则利用大量数据分析土地统计口径、民间田亩计量单位复杂性的基础上,提出了处理折亩误差的可行性途径。
由于显著的地域差异,以上研究数据不能用来全面套用解释海南的田赋问题;本文的创新在于,是目前唯一以碑刻文献中的大量田赋数据对清代海南粮食计量问题进行研究的文献,研究对象具体到地块单位,对记载面积和粮食税数字的1000多块田地样本进行了具体和微观的分析。
2. 土俗亩的广泛存在与亩的缺位
2.1. 海南碑刻文献中的田赋书写格式及其核心要素
出于族田或家庭财产公示、遗嘱、田产买卖、社会公共事务捐赠等需求,碑刻对大量田地的情况进行了详细的记录,田地所有者、地理位置、分布、田土性质、田名、面积、功能、赋税额度、田土的流转等最重要的经济与社会信息悉数包含其中,是非常有价值的史料。
与田地相关的碑刻内容格式一般包括碑名、立碑缘由、土名(田地名称)、丘段、种子(工、担、把)数、(载)米数、立碑愿景、立碑人,立碑日期、立碑地址等,如以下录文所示(节录):
徐孺人碑记:清道光十一年(1831) [13]
……氏饮恨伯道,不忍先人湮没,爰集族公议,愿将与夫存时血风尘之劳,星月冰霜之苦,所置躬买本地田一石,勒碑入祖,以为宗舜公泒下,世雄、世美、世任三支子孙,轮流管耕,以垂永远。
徐氏今将田名开列:
曲尺双熟田一丘,种子三斗,灾中米六升;松树头田一丘,禾子一斗;三瓦灶塘乙丘,种子弍斗;五斗口秧田一丘,种子五斗;墓脚墉田一丘,禾子二斗。共田五丘,共载灾中米乙斗八升六合正,以为宗舜公子孙轮流扫祀。又拨群坡尖口田一丘,禾子一斗;品树头田一丘,禾子一斗七升,共灾米三升四合,以为同耕。
从弟周必庆立
道光元年授题十一年仲冬月建碑拨入辨内本支祠堂
这里面最重要的两个名词是种子和载米。根据笔者在《清代海南田地碑刻文献探析》[14]一文中的考证,碑刻中的载米数,即该田应缴纳的田赋额,在此不再赘述;此外,碑刻中的种子数、工、担、把等数代表的是该块田地的面积。即清代海南碑刻文献所见田地主要的面积单位并不是亩,而是以种子、工、担、把等代表的土俗亩,也就是按照民间农业生产中约定俗成的习惯确立的非标准化的土地计量单位,与官方的“官亩”不同。
与土俗亩对应的是,“亩”在清代海南田地碑刻文献中出现的次数极少,目前仅明代一通碑刻中同时出现了“亩”和“种子”的记载。即清代《赋役全书》中虽然以亩为单位制定了税则,但在民间碑刻田地文献中却几乎未曾出现亩的痕迹。顷亩单位在海南的方志文献中偶有出现,但基本都是在提到县、府总赋税额度时使用,如“又据琼州府中报昌化、万州二州县共首升额内荒芜税8383亩零,共科米64石5斗零,共编征银100两零”,“以上惠州、琼州二府属共首升税8436亩,共科米64石7斗零,共编征银101两”,“所有业户姓名及土名税亩科征银米数目,理合分别造册详候院台查核具题。”[15]至少在海南碑刻和田地契约文书等文献中,民间历来更通用土俗亩特别是种子亩来表示田地的面积。
2.2. 土俗亩通行的原因试分析
2.2.1. 地形地貌形成的自然条件
据海南省人民政府网关于地形地貌的介绍,“海南岛地貌以山地和丘陵为主,占全岛面积的38.7%。山地主要分布在岛中部偏南地区,山地中散布着丘陵性盆地。丘陵主要分布在岛内陆和西北、西南部等地区。在山地丘陵周围,广泛分布着宽窄不一的台地和阶地,占全岛总面积的49.5%。环岛多为滨海平原,占全岛总面积的11.2%。”[16]海南平原少,台地和阶地宽窄不一且不规则,使得大规模丈量极为不易且难以测准。小块田地不规则地散存于山间、丘陵各处。许多贫瘠或者不适种植的荒地和沙地也被开垦成了田地,且土地质量不尽相同。清光绪二十九年三亚河西港门村“奉官勒碑”记载了开垦荒沙地一事,“此岭地一区,蛮石崎不能耕种,惟有岭中间港水边荒坡一块,因村中一二穷民无地可耕,就近于水边开成莳园一块,内隔坵段,大小十八坵。此地海石相渗,不能永耕,所获无多。”[17]《赋役全书》记载琼山县官民田、地、塘各分九则,即使有如此等地科则之分,也难以对应地块土质等级的复杂差别,以面积亩为单位的标准官方测量方法有时难以快速准确衡量土地的实际面积和价值。
2.2.2. 人力物力和测量方法
土地作为国家赋税的主要来源,为历朝历代政府所重视。然其是否准确丈量,关乎国库财政收入,亦关乎百姓生计。政府为清厘田赋,则会大规模举行土地清丈活动。清丈这个浩大的工程,在古代主要受制于人力物力、田地类型和大小形状、测量工具,清丈专职人员、宗族成员及民间乡里相关办事人员的测算能力等,这些都大大影响了面积亩为单位的数据准确性,而很难全面快速准确地测算复杂田地面积。因此在弓步丈量的同时需要使用土俗亩计量田地面积,下面以兰溪鱼鳞图册为例来说明各地存在的类似情况。
太平天国运动之后,清同治四年(1865),浙江兰溪政府为了恢复赋役原额,计划攒造鱼鳞图册,“兰溪清赋局制定了鱼鳞图册攒造章程以及各种土地类型面积的计量标准。若既无地契又无旧册,则按当时兰溪通行的土俗亩计量标准为准”[18],土俗亩是当时采用确定土地面积的三种方法之一。但因当时册赋遗失严重且经费匮乏,兰溪政府最终采取了陈报造册方式,即按土俗亩计量标准进行攒造。田以及部分地以种子作为土俗亩,部分地以及山、塘没有土俗亩计量标准,“兰溪政府采取两个解决办法:一是通过‘亲履案号查补’方式,来修正‘约略指报’的地、山、塘面积,所谓‘亲履案号查补’,便是弓步丈量的方式;二是对一些土地类型临时确立土俗计量标准,以便陈报,其中屋基面积的土俗计量标准制定与修正,便是典型的代表。”([18], p. 62)
2.2.3. 农业生产方式和耕作习惯
海南地区语系繁杂,有海南话、黎话、临高话、儋州话、军话等,方言种类多样且分布不均,呈现显著的区域特征和民族特色,有“十里不同音,邻村不同俗”的现象。因此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也不尽相同,农业生产方式和耕作习惯也就有所不同,则各地耕地面积的计量方式亦不尽相同。本地乡民通常采用一种大家认可的通俗且实用的习惯方法来计量田地,有计种为亩,计工为亩,也有以把计苗为亩的。
受自然条件和社会因素的双重影响,官亩制难以全面快速准确地测算复杂田地面积,地方政府为平衡赋税负担与土地管理的需要,根据土地形状、贫沃级次、地力生产量、应征银米等调整亩制。如此,与“官亩”不同的“土俗亩”便自然应运而生,出现了按照民间农业生产中约定俗成的习惯而确立的非赋税标准化并获官方认可的土地计量单位。这也反映了古代土地管理的复杂性与灵活性。
3. 清代海南碑刻文献中的种子、工、担、把等土俗亩单位探析
3.1. 土俗亩“种子”及其实际面积
种子数在海南碑刻田赋文献中出现频率极高,在当前涉及海南田地问题的200余通碑刻中,多以种子数来指代面积,表明清代琼州府也采用了“计种为亩”的面积计算方式。“计种为亩”广泛流行于内陆地区,例如贵州地区,“农工始三月,至八九月而毕。田土历未丈量,民间不知亩数,但计布种多寡。斗种之地,宽约一二亩。”[19]这种以播种数来表示田地面积的习俗,是土俗亩的一种重要形式。除了具体数据的揭示之外,清代海南史志并没有“计种为亩”的明确说法,《海南岛民族志》中记载了民国时期海南计种为亩的情形,“芬诺(Fan-no)村的黎族有几块播一斗种子的田,田地的面积在这里也是以播种时所需要的种子数量来计算。”[20]
种子亩虽然与每亩种子播种数量有关,但二者的面积并不等同。各地种子代表的实际面积数变化很大,甚至有某个区域内存在100多个种子亩制的情况。目前除了《中国历代土地数字考实》中的记载,笔者搜集到的各地斗种数也均存在很大差异,如乾隆四十六年(1781年)湖北安陆府知府姜兴周一例中,在其原籍湖南常德府武陵县,“细查其田地数目:有谷种二十八石四斗,每种一石合田十亩。”[21]则一斗种合一亩。
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有生产效率、地力、种植作物的区别和形成年代等,差异性极大。目前笔者搜集到的对海南土俗亩的记载仅有两条,均在清代以后。一是民国文昌县的记录,从土地农耕惯性的稳定性来说,可能对清代该地区的面积计量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作者调查得出了每1.5斗种等于1 (面积)亩[22],见表1。
Table 1. Dou species and area numbers in Wenchang Eight Villages as recorded in the Republic of China Period social survey series
表1. 民国时期社会调查丛编中记载的文昌八村斗种和面积数
村名 |
户数 |
田亩数 |
平均每家田亩数 |
户 |
斗种 |
下铎村 |
8 |
30.0 |
(20亩) |
3.5亩 |
龙头村 |
7 |
80.0 |
(53亩) |
7.6 |
上坡村 |
22 |
90.0 |
(66亩) |
3.7 |
边塘村 |
34 |
250.0 |
(186亩) |
5.43 |
边田坡 |
19 |
80.0 |
(53亩) |
2.8 |
白石头 |
36 |
160.0 |
(106.6亩) |
2.9 |
德清村 |
10 |
60.0 |
(40亩) |
4.0 |
长田尾 |
11 |
4.5 |
(30亩) |
2.7 |
合计 |
147户 |
|
554.6亩 |
3.77亩 |
二是新中国成立前夕的琼崖土改文献:“截至1948年2月,进行土地改革的地区已有60个乡,共计没收及分配土地3069石种子田(当时用种子来计算土地面积,相当于3.069万亩,那么这里的记录来看,则1石代表10亩,1斗种子代表面积1亩。”[23]这里与文昌县的记录有0.5斗的差距。
3.2. 土俗亩“工”、“担”、“把”及其实际面积
3.2.1. 工
大约是以耕种一定面积的土地所需要的人工数来计算面积。论工定亩之制,如河南嵩县之例:“原额九则内有崇山峻岭耕犁不及、步尺难施率以锹镢布种,因计工作稞,名曰山稞。”[24]据何炳棣考证,论工计亩的土俗英亩(acre),就是中古初期人畜从日出到日没所能犁田的平均面积[25]。海南碑文中关于工的记载出现了明确的“人工”字样,例有:清乾隆三十六年(1771)海口市美兰区灵山镇六神庙“灵山祠常住修庙碑”,双熟田1边,人工4个,秧田1截,载中米4.4升[26];清道光九年(1829)海口市美兰区新埠下村龙绣纺关夫子庙“龙绣坊关夫子庙常住序碑”,人工50个,卣中官米30升([26], p. 307);清咸丰二年(1852)海口市美兰区灵山镇东头村委会兰美村宗祠“兰美村宗祠账目碑”,双熟田1丘,人工14个,卣下官米9.8升;双熟田1丘,人工9个等([26], p. 325)。《海南民间契约文书农事特色量词考》一文则提出,计量面积的工来自于长度单位“弓”[5]。
3.2.2. 担
是一种比较复杂的计量单位,通常为重量单位,有称担即“石”,1担 = 10斗 = 120斤;“担”在有的地区也指代收获量来计算田地面积,有地方以“担”计一担籽种所播的面积[12]。清嘉庆十七年(1812)海口市琼山区旧州镇道美村委会道南村颜氏祠堂后“韦大公墓碑”有“北通田中排八担,并偷让墩田、迈若秧地,种子二斗”等记载([13], p. 363);清咸丰十一年(1861)海口市琼山区旧州镇道美村委会美添村村口“蔡孺人墓碑”记“黄追田一丘,种子十二担,官米七升二合正”([13], p. 429);清光绪十二年(1886)海口市琼山区旧州镇道美村委会“符大公墓碑”记“偷庸田十二担,官米六升”([13], p. 437)。
关于担和工的实际面积,清代未见记载,目前只检索到《民国时期社会调查 丛编 二编 乡村经济卷上》一书有所涉及,据作者的调查,“乐会县属田亩系以‘担’为单位,所谓‘担’者,系指田之面积而言,其所由来,今虽未明,然据县教育局长黎拔萃君云,琼东田亩,系以刻工为单位,一日三刻,三刻工即为1亩,其一刻工等于乐会5担田,故1亩田当等于15担田。”([22], p. 1068)即1亩 = 15担 = 3工。费孝通做江村调查时,为弄清楚“一工田究竟是多少亩”这个基本问题,带人实际去丈量田块,后经反复推算,最后得出了“1亩合2.6工”的结论,与乐会县数据相似。该文还记载兼任田亩调查主任的乐会县长将“担”视为每亩农田的收成而非面积的错误,并据此认为基层主政者对于“担”的概念比较模糊。
3.2.3. 把
作为土俗亩计量单位,较早见于《宋会要辑稿·食货六》,记载南宋绍兴时期两浙措置经界事,文中小字单行注释曰:“如系从来论钧、论把、论石、论秤、论工,并随土俗。”[27]据此可知至迟在南宋时期,以“把”计苗为亩便已成为土俗亩计量方法之一。“计苗为亩,不可丈量。”[28]即以秧苗把计量田亩,此法旨在以插栽秧苗的把数来计算田土面积。
从对海南碑刻汇总结果看,海南岛以把计亩的方法只出现在定安一地。据清道光二十二年(1842)定安县“报恩捐香灯田碑”记载“又衣蔗田一丘,插秧二百五十把,园米二升五合”[29];又据《宣统定安县志》载,某寺院附田共九丁,包括“荔枝坡下井门田一丘,秧四百五十把;北边蛹干塘下田一丘,种四斗;蛹尾田三丘,种一斗五升。共为一丁”,“大路田二丘,秧四百把;荔枝坡门一丘,秧八百五十把;北边坡高田一丘,种八斗。共为一丁”等[30]。“把”与单手一次性握持的稻秧数量相关,在传统稻作生产过程中,农民总是将一把秧苗单次插入田中,而每把秧苗的间距几乎是相同的。但因土壤地力不同,所插秧苗的数量与间距也不尽相同。笔者老家至今仍自种稻田,曾向北方家中一直务农的二兄长求证一把稻秧有几棵秧苗,其言通常一把有4~6棵,但南北方有差异,因南方水系多一大把最多的可达20~30棵。以把计亩的方法在内陆多见,“把”所代表的土俗亩数,目前海南地区尚无文献对其涉及面积数做出解读。但有郑勇等学者通过对契约文书中土地计量研究而得出了1亩 = 10斗 = 100升 = 100把的结论([8], p. 109),即1把 = 1升。
4. 碑刻文献微观样本数据下的清代海南土俗亩与税亩换算研究
4.1. 折亩——从清丈亩、土俗亩到税亩
4.1.1. 清丈能力的不足与土俗亩的补位
如前所述,碑刻文献中“亩”的出现频次非常低,在海南地区的民间契约文书和方志等文献中也是同样的情况。费孝通、何炳棣等基于乡村调查和详细史料考证,认为历代“亩”是纳税单位而不是面积单位,亩主要在官方核算赋税额度时使用,即为税亩。如据《康熙琼州府志》记载,“明年,适天下大籍版图之会,乃谕诸州县,俾因民户割税亩推钱转里胥私袭之利,而公之于作学之费。”[31]《康熙琼山县志》载“一土名南昌田,一丁,税二十亩零九厘一毫九丝六忽六微,递年解纳,租银三钱,系吴嘉良承管输纳粮租”[32],这里明确指出了税亩的概念。
税亩的来源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一是明清时期琼州府很多地区并没有经过实际清丈的面积亩数,而测算农业税载米数的时候需要的税亩的来历何在呢?在没有鱼鳞册和没有实际丈量亩数的地方,土俗亩可能是一个重要来源。
在《民国时期社会调查丛编 二编 乡村经济卷 上》记载中,乐会县下发的田亩调查表中,“定堋田(田之肥美而永年有水者) 6.5担1亩,水田8担余为1亩,陆田12担余为1亩”([22], p. 1068),该文作者认为这个数据与现实中一亩合15担的情况不符,但这也许正是该作者对《田亩调查表》中的亩的面积理解差异:这里的亩是税亩而非面积亩。这也是目前仅存的一条关于税亩、土俗亩换算关系的记载,说明土俗亩确实为税亩的重要来源。
4.1.2. 税亩折亩的出现
如同土俗亩和面积亩的关系,税亩无论是和土俗亩还是和真实面积亩之间也不一定是对应比例的关系。费孝通说,“农田单位的功能基础各地并不一定相同的。比如我在江村调查时觉得他们所谓亩,其实是指纳税单位而言的,一部分是根据生产量,一部分是根据逃避纳税的能力。”[33]在从清丈亩、土俗亩、实际面积亩到税亩的实际赋税操作中,有着种种的因地制宜、因时制宜的影响因素,除了由于耕地本身的肥瘠不同、田地塘园几种地形产量不同的考量之外,还由于开垦、免科、隐匿以及其他原因,导致折亩现象。何炳棣提到了前此未被学人注意的明嘉靖九年(1530)“新增田地”条例,他认为这个条例对此后三百多年土地登记制度积累了不容忽视的影响,新辟及垦复的土地一般都许以二三亩或更多亩折成纳税亩一亩。他指出,广东从乾隆四年(1739)起即坦白标明顷亩数字不是实际的耕地数字。
4.2. 以种子(担、工)数和载米数为数据来源的测算策略的选择
当前有文献针对土俗亩和税亩进行了研究,大多数是以一个地区一个时间段的总纳税额来计算,或者是依据文献记载、田野调查直接给出一个大概的数据。《制度在村:晚清浙东堰类水利户的登记与水权的基层运作》一文,根据鱼鳞册中14块田地的数据测算得出,以斗计算的土俗亩与纳税田地亩之间的比例,约为每斗土俗亩对应着纳税面积0.19亩至0.32835亩,这与方志所载的“土称二亩五分为一石,二分五厘为一斗,田以二亩五分为一石,二分五厘为一斗,二厘五毫为一升”有一定差距[34]。
因此,以种子斗、担、工等为代表的海南土俗亩与纳税亩之间的换算关系也必然是具有区域特色的数据,史志文献和当前的研究中均未见记载。本文首次注意到了碑刻文献中大量存在的土俗亩数和载米税的数额,使得利用规模性的单块耕地微观样本数据去计算二者换算关系成为可能,这也是目前并未出现过的一种研究方式。
公式设定:每税亩合土俗亩数 = (载米数/税率)/种子(担、工)数。因为在碑刻文献中,具备了土俗亩数(并不精确的面积)和载米数(农业税)的对应数据,再假定自清初,有清一代《赋役全书》规定的税率并没有改变,且被严格遵守,那么去除掉其他的变量不计,原则上,利用每块地的载米数除以税率,则得到这块地税亩的数据,进一步可以测算出土俗亩和税亩之间的换算关系,那么就可以为史料记载中的琼州府的税亩所代表的真实面积提供一种观察途径。
4.3. 不同载米类型下土俗亩数和税亩换算表
根据史志文献中关于琼州府地区的《赋役全书》相关规定的记载,不同田地类型有不同的科则([31], p. 211),也就是税率。笔者在《清代海南田地碑刻文献探析》一文中,对碑刻文献中不同载米类型(官米、民米、殷米、中米、下米、灾米、淡米等)对应的田地类型做了分析,以确认其对应的科则。依据此前的研究结果,对土俗亩和税亩进行了换算,见表2~6,因篇幅有限在此只随机节选原各表中的6~10条数据列出。
Table 2. Research on conversion relationships between medium rice and rice seed quantities and tax acres
表2. 基于中米、米的种子数和税亩换算关系研究
年代 |
种子数(升) |
载米数(升) |
载米类型 |
载米税亩数 |
每税亩对应种子数(斗) |
清道光十三年(1833) |
25 |
40 |
中米 |
14.95327103 |
0.1671875 |
清宣统二年(1910) |
20 |
20.66 |
米 |
7.723364486 |
0.258954501 |
清乾隆五十五年(1790) |
10 |
5.6 |
米 |
2.093457944 |
0.477678571 |
清乾隆五十二年(1787) |
30 |
10 |
米 |
3.738317757 |
0.8025 |
清乾隆五十二年(1787) |
30 |
10 |
米 |
3.738317757 |
0.8025 |
清乾隆四十八年(1783) |
15 |
3 |
米 |
1.121495327 |
1.3375 |
清乾隆四十八年(1783) |
25 |
5 |
米 |
1.869158879 |
1.3375 |
清乾隆二十七年(1762) |
30 |
6 |
殷中米 |
2.242990654 |
1.3375 |
清同治十一年(1872) |
15 |
3 |
殷中米 |
1.121495327 |
1.3375 |
清康熙五十五年(1790) |
8 |
1.6 |
中米 |
0.598130841 |
1.3375 |
注:米、苗米、中米均按中则殷苗计算税率。根据《赋役全书》,中则殷苗每亩科官米二合七勺三抄九撮七圭一粟,即0.273971,民米二升四合一抄二圭九粟,即2.401029升,则税率为0.273971 + 2.401029 = 2.675升/亩。
Table 3. Research on the conversion relationship between official rice seed quantities and tax acres
表3. 基于官米的种子数和税亩换算关系研究
年代 |
种子数(升) |
载米数(升) |
载米类型 |
载米税亩数 |
每税亩对应种子数(斗) |
清光绪七年(1881) |
1.5 |
2 |
官米 |
7.300043 |
0.020548 |
清道光二十八年(1848) |
20 |
6 |
官米 |
21.90013 |
0.091324 |
清光绪七年(1881) |
40 |
12 |
官米 |
43.80026 |
0.091324 |
清光绪二十六年(1900) |
30 |
9 |
殷中官米(双熟田) |
32.85019 |
0.091324 |
清光绪七年(1881) |
10 |
3 |
官米(双熟田) |
10.95006 |
0.091324 |
清光绪七年(1881) |
10 |
3 |
官米(双熟田) |
10.95006 |
0.091324 |
清光绪七年(1881) |
15 |
3.75 |
官米 |
13.68758 |
0.109588 |
清光绪七年(1881) |
15 |
3.75 |
官米 |
13.68758 |
0.109588 |
清光绪七年(1881) |
20 |
5 |
官米 |
18.25011 |
0.109588 |
清光绪七年(1881) |
20 |
5 |
官米 |
18.25011 |
0.109588 |
注:据《赋役全书》,琼山科则每亩科官米数为0.273971升,各科则官米税额一致。
Table 4. Research on the conversion relationship between seed quantity and taxable acreage based on zaimi
表4. 基于灾米的种子数和税亩换算关系研究
年代 |
种子数(升) |
载米数(升) |
载米类型 |
载米税亩数 |
每税亩种子数(斗) |
清同治十一年(1872) |
7 |
1.5 |
灾米 |
0.733963 |
0.953727 |
清同治十一年(1872) |
20 |
4 |
灾米 |
1.957234 |
1.02185 |
清道光元年(1821) |
27 |
3.4 |
灾米 |
1.663649 |
1.622938 |
清同治十一年(1872) |
30 |
6 |
灾米 |
2.935852 |
1.02185 |
清同治十一年(1872) |
2.5 |
0.5 |
灾下米 |
0.244654 |
1.02185 |
清同治十一年(1872) |
40 |
8 |
灾下米 |
3.914469 |
1.02185 |
注:据《赋役全书》,淡灾伤苗,每亩科官米二合七勺三抄九撮七圭一粟,即0.273971升,民米一升七合六勺九抄七撮二圭九粟,即1.769729升,则税率为0.273971 + 1.769729 = 2.0437升/亩。另据《康熙琼州府志》,“琼山县,万历四十五年覆丈,科则:上则米三升四合二勺四抄,中则米二升六合七勺五抄,下则米二升零四勺二抄七撮”,其下则为2.0427升/亩,仍以《赋役全书》数为依据。
Table 5. Research on the conversion relationship between dan number and taxable acreage
表5. 担数和税亩换算关系研究
年代 |
面积(担) |
载米数(升) |
载米类型 |
载米税亩数 |
每税亩对应担数 |
清咸丰十一年(1861) |
12 |
7.2 |
官米 |
26.28015374 |
0.456618333 |
清道光三十年(1850) |
3 |
1.5 |
官米 |
5.475032029 |
0.547942 |
清光绪十二年(1886) |
12 |
6 |
官米 |
21.90012812 |
0.547942 |
清道光六年(1826) |
60 |
22.3 |
官米 |
81.39547616 |
0.737141704 |
清嘉庆十三年(1808) |
20 |
6 |
官米 |
21.90012812 |
0.913236667 |
清道光十八年(1838) |
30 |
54 |
米 |
20.18691589 |
1.486111111 |
清咸丰三年(1853) |
6 |
3 |
米 |
1.121495327 |
5.35 |
清乾隆五十八年(1794) |
24 |
12 |
米 |
4.485981308 |
5.35 |
清道光十八年(1838) |
10 |
5 |
苗米 |
1.869158879 |
5.35 |
清道光二十八年(1848) |
9 |
3.8 |
苗米 |
1.420560748 |
6.335526316 |
注:苗米按中则殷苗计算,税率为0.273971 + 2.401029 = 2.675升/亩。
Table 6. Research on the conversion relationship between labor days and taxable acreage
表6. 工数和税亩换算关系研究
年代 |
土俗亩(工) |
载米数(升) |
载米类型 |
载米税亩数 |
每税亩对应的工数 |
清咸丰二年(1852) |
5 |
4.5 |
卣下官米(双熟田) |
16.42509609 |
0.304412222 |
清咸丰二年(1852) |
9 |
7.3 |
卣下官米(双熟田) |
26.64515587 |
0.337772466 |
清咸丰二年(1852) |
14 |
9.8 |
卣下官米(双熟田) |
35.77020926 |
0.391387143 |
清道光九年(1829) |
50 |
30 |
卣中官米 |
109.5006406 |
0.456618333 |
清乾隆十五年(1750) |
3 |
4 |
米 |
1.495327103 |
2.00625 |
清嘉庆十七年(1812) |
3.5 |
3.5 |
淡米 |
1.712580124 |
2.0437 |
清嘉庆十七年(1812) |
7 |
7 |
下米 |
3.425160249 |
2.0437 |
清光绪十二年(1886) |
5 |
5 |
卣米 |
2.446543035 |
2.0437 |
清道光二十年(1840) |
2 |
2.5 |
苗米 |
0.934579439 |
2.14 |
清雍正二年(1724) |
6 |
7 |
米(沙地1处) |
2.61682243 |
2.292857143 |
注:卣下官米按卤米(碱伤)标准计算税率,根据《赋役全书》碱伤苗每亩科官米二合七勺三抄七撮七圭一粟,即0.273971升,下米税率为1.769729升,则税率为0.273971 + 1.769729 = 2.0437升/亩。
4.4. 测算结果分析
4.4.1. 税亩与土俗亩的换算关系有相当大的变化区间
上述研究方式的客观之处,在于排除种种变量,通过计算关系得出了每块田地的确切数值。这种计算方式会呈现的一种结果是,因为被忽略掉的变量的影响依然均在,所以无法得到一个统一的比例关系(官方硬性规定的折亩比例除外),或者这种统一的比例实际上也并不存在。测算出的税亩和土俗亩之间的转换比率呈现出一个巨大的变化区间,几乎每一丘地块的值都有差异性,几百丘地块展现出极富变化的折算标准,显示了税亩的确定有非常大的灵活性,税亩的折算和确定应该是一件充满了变量的具有个体性的事件。
可能的影响因素包括:不同纳税等级和纳税比例,种植不同的粮食作物,田地本身的生产力,以及经常在史志文献出现的包揽赋税征收的人员所进行的飞洒诡寄、包揽侵渔等暗箱操作。如明《万历琼州府志》载:“弓田以清浮粮,州丈补州,县丈补县,足官额也。民辄称病何?郡田民额亩不过三升,而□各处改科重轻不一,有上则不及二升而下则乃至四升以上者。又官不履亩,奸人得簸弄之。至于地塘升科,尤为舛谬。”[35]
另外还存在一些差异特别巨大的数据,除了客观原因外,也有可能是石、斗、升、合等计算单位出现差错,比如当时刻工的误刻、拓片整理出版时的误录等;还有一种可能的原因,就是作者对适用税率的选择问题,卣米等仅在海南碑刻中出现的田地级别尚未发现文献资料解读,故作者只能进行了合理的推测,如将卣米视为卤米(明焦竑《俗书刊误》一书卷二“姥韵”指“鹵”俗作“卣”) [36],采用碱伤田的税率。另外本文将碑文中未指明田地等级的“苗米”、“米”统一以中则苗米的税率计算,也可能会造成一定的误差。
4.4.2. 较为一致的土俗亩和税亩对应数值的存在,表明赋税系统一定的稳定性的存在
在常见的三种土俗亩中,以担的数值最为稳定,根据表4,一税亩对应的担数大概就在4~6担左右,和民国乡村调查中乐会田亩调查表中的面积亩数据比较接近;根据表5,一税亩大概对应2~4工,其中清乾隆十五年(1750)、乾隆二十三年(1758)、乾隆四十年(1775)、清嘉庆十七年(1812)、嘉庆二十五年(1820)、清光绪五年(1879)、光绪十八年(1892),共17组数据均为每税亩合2.675工,和民国乡村调查中作者调查的面积亩数值比较接近。另外在变化区间较大的种子斗与税亩的计算中,也有同一碑文中具有不同种子数和载米数的田,经过计算得出相同的数值,如果确定一个较为集中的变化区间,则根据表1~3,1税亩大约合种子1至1.5斗。这些趋向反映出土俗亩和税亩之间还是具有一定的稳定性的。
4.4.3. 官米等数值的差异性可能暗示了折亩的实行
虽然据文献记载,琼州府在康熙年间已经一并征收官民米,但仍有碑文中只记载了官米的数据,暂认为仍有部分田地只征收了官米。因此,测算数据中,无论是表2和表3中的官米、双熟田官米的税亩和种子斗之间的比例,还是表4、表5中官米、卣官米的担和工与税亩之间的比例,比较其他类型田地的值差距巨大,换言之,1土俗亩代表的税亩数字是其他的10倍左右。推测其原因,可能就是出现了隐性的折亩现象,大概10土俗亩折成1亩官米。
此外,一些波动较大的数据集,可能是因为田地本身性质导致在确定赋税额度时做了折算。例如表1中几个数据出现了相当大的波动,从其“群美夏赤地”、“群沙之地”、“莫坟那雍地”、“扬坟地”等土名信息,提示该批田地的类型比较特殊,有可能在赋税测算时会对亩数予以一定程度的折算,以降低实际赋税额。
5. 结语
现存明清时期海南田赋文献很少,特别是鱼鳞册、黄册等一手资料极难获取,一方面是因为文献湮没不存,另一方面可能本来此类档案就比较稀少,因此相关研究非常不易展开。发掘碑刻中以载米和种子为代表的田赋信息,无疑开拓了新的研究思路。
本研究的局限性在于:首先,“载米数/对应税率”得出“稅亩”的一种假设,是本文立论的基础,但同时也带来了很大的不确定性,因为理论上只有鱼鳞册、黄册和催收滚单等官方档案中记载的数据才最可靠,海南碑刻中记载的数据是否与官方档案完全一致,或者与实际征收活动是否存差异,目前都不能得出确切的结论。其次,因为碑刻中许多载米类型的记载并不明确,无法与税则一一对应,所以米、苗米等泛泛而论的载米类型,只能选择一种可能的“税率”进行计算,比如米、苗米、中米均按中则殷苗计算税率,澄米、琼米等类型则没有计入数据之内,会影响到结果的准确性。再次,微样本研究是本文的一个重要价值所在,但正因为如此,目前的数据量、时间跨度等还存在局限性,所得出的单一计算结果还不足以形成全局性和全域性的观点。
本研究基于载米和种子数得出了海南土俗亩与稅亩之间的比例,目前尚未发现福建、广东等邻近地区有此类的研究进展,但是在华南地区的碑刻中也存在关于载米和种子的相关记载,下一步应该据此展开区域性的对比分析,探讨海南的田赋实践是具有独特性,还是与华南地区的普遍模式存在共性。
基金项目
海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海南地区诸祠庙碑刻和示禁碑石刻资料整理与研究”(项目编号:NSK(YB) 22-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