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专利创造性判断方法与难点
在专利创造性的判定中,“三步法”是一种广泛应用且行之有效的方法。该方法主要包含三个关键步骤。
首先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这是“三步法”的首要环节,其核心在于从众多现有技术中,精准筛选出与专利申请技术方案最为接近的一项。判断的关键在于考虑技术领域的相关性、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相似性、技术效果的相近程度以及公开的技术特征数量等因素。
其次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在明确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后,需将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与之进行细致比对,从而准确找出两者之间的区别特征。同时,依据这些区别特征,深入分析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准确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判断技术方案是否显而易见的前提,如果技术问题本身难以发现,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才能发现,那么该技术问题将影响评判发明创造的显而易见性[1]。
最后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三步法”的第三步即是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2]。这一步骤需要站在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角度,综合考虑现有技术的整体情况,判断基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公知常识,能否比较容易得出该发明的技术方案。对于现有技术,要整体考虑其公开的内容,关注现有技术是否存在对于该问题解决思路的启示,以及将不同现有技术方案结合在技术上的可行性[3]。在进行技术启示判断时,必须结合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准确判断现有技术披露的技术手段在现有技术中所起的作用与本发明是否相同,同时在技术启示的判断环节,应对区别特征之间的关联性予以关注[4]。虽然对创造性的判断有比较明确的规定,但在实际上仍然有大量的专利的创造性存在争议,引起争议的主要原因有以下三点。
(一) 判断标准的主观性
“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界定模糊,创造性判断以“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为标准,但对其知识和能力水平的界定缺乏明确具体的标准。不同的审查员、法官或专家可能基于自身经验和理解有不同的认知,导致对同一专利技术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是否显而易见的判断产生不同的判断。
“显而易见性”判断的具有较强的主观性,在判断是否“显而易见”时,需要考量现有技术是否给出将不同技术特征组合的启示,但“启示”的程度和可识别性较难客观确定,审查者的主观认知和判断倾向会对结论产生较大影响。这种主观性是由于不同的人所具备的技术前见和检索方式所获得的对比文件的不同造成的,也是由发明人在撰写时无法全面地披露蕴含在技术方案中所有的“技术–功效”的对应关系所必然导致的[5]。创造性判断的本质是评估发明在“申请日”时的创新性,但实际操作中常受“已知发明结果”的影响。一旦知晓发明的技术方案,审查员或法官容易回溯性地认为“现有技术已包含足够启示”,忽略发明作出时的技术背景和认知局限。再是缺乏量化标准支撑“非显而易见性”。现有判断多依赖“技术效果是否超出预期”“是否存在商业成功”等辅助因素,但这些因素本身也存在主观解读空间,难以形成统一标尺。但众多因素的背后,实质上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的站位和水平,熟悉和掌握判断创造性的关键问题之要义,才能保证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6]。
(二) 现有技术的复杂性
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各领域的现有技术信息海量增长。要全面、准确地检索到与专利相关的所有现有技术几乎不可能,这就可能导致在创造性判断时遗漏关键的现有技术信息,使判断结果不准确,引发争议。
现有技术的理解和解读存在个体差异,对于复杂的现有技术文献,不同的人可能有不同的理解和解读。尤其当涉及多领域交叉的技术时,不同专业背景的人员对技术内容、技术效果等的理解可能存在偏差,进而影响对专利创造性的判断。
(三) 技术发展的动态性
在一些新兴技术领域,如人工智能、区块链、基因编辑等,技术创新日新月异。今天看似具有创造性的技术,可能在短时间内就被新的现有技术所超越或变得显而易见,这使得在判断创造性时难以把握合适的时间节点和技术发展水平,容易引发争议。
2. 自拍杆专利无效案件解析
(一) 涉案专利介绍
涉案专利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1日申请的“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专利号为ZL201420522729.0,并于2015年1月21日获得授权1。该专利属于实用新型专利,旨在解决现有自拍杆在使用和收纳方面的不便。
该专利的关键技术特征在其结构设计上,包括伸缩杆及用于夹持拍摄设备的夹持装置。其中,夹持装置又涵盖载物台及设于载物台上方的可拉伸夹紧机构,独特之处在于夹持装置一体式转动连接于伸缩杆的顶端,这一设计使得自拍杆在使用过程中,能够实现更加灵活的角度调节,方便用户在不同场景下进行拍摄。在收纳设计方面,载物台上设有一缺口,夹紧机构设有一与缺口位置相对应的折弯部,当伸缩杆折叠后,可巧妙地容置于缺口及折弯部,大大减小了自拍杆收纳时所占用的空间,提高了其便携性。
从权利要求来看,该专利共有13项权利要求。权利要求1对整体的结构进行了界定,明确了伸缩杆、夹持装置以及它们之间的连接关系,这是该自拍装置的核心架构。权利要求2则进一步细化了收纳结构的特征,通过缺口和折弯部的设计,为自拍杆的便捷收纳提供了具体的实现方式。权利要求2是本专利的关键权利要求,正是因为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经受多次无效请求依然屹立不倒,才使得该专利无效挑战全部失败,一旦权利要求2失陷,极有可能造成该专利整个塌陷。
(二) 对涉案专利创造性的挑战
自该专利授权后,由于自拍杆市场的竞争激烈,引发了众多主体对该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从2015年起,相关企业和个人纷纷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无效宣告请求,试图挑战该专利的有效性。据公开信息显示,针对该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多达20余次2,但均以失败告终。无效申请人主张该专利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来说,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通过常规手段即可轻易获得。但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维持专利有限的决定。本文选取较有代表性的第33398号无效审查决定3,无效申请人分别使用了两份对比文件,在此将其以对比文件1、2代替,解析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涉案专利创造性的判断标准。
对比文件1公开的小型相机手举自拍杆,在结构上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有一定的相似性。其具备用于支撑手机的夹持装置,并通过连接件将夹持装置连接在支撑杆上。从功能角度看,对比文件1同样实现了将拍摄设备固定并进行手持拍摄的功能,与涉案专利在技术领域和主要功能上具有较高的关联性。然而,在连接方式的细节上,对比文件1的连接件与涉案专利的一体式转动连接存在一定的差异。涉案专利的一体式转动连接方式使得夹持装置在转动时更加灵活、顺畅,能够实现更多角度的调节,为用户提供了更丰富的拍摄视角选择。
对比文件2的支架及其附件,主要用于稳定支撑摄像机,其在结构上的支架伸缩部、连接臂和底板等设计,与涉案专利有一定的可比性。特别是底板上的U形缺口,在一定程度上与涉案专利载物台上的缺口具有相似的结构特征。但从整体技术方案和应用场景来看,对比文件2的支架是为了满足摄像机在固定位置进行稳定拍摄的需求,通常需要放置在特定的支撑面上,而涉案专利的自拍装置是为了满足用户随时随地手持自拍的需求,两者在使用方式和技术要求上存在明显差异。在稳定性要求方面,对比文件2的支架需要承受摄像机的较大重量,对稳定性要求较高,而涉案专利的自拍装置则更注重轻便性和灵活性,以适应不同的拍摄场景和用户操作习惯。
(三) 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判定结果与依据
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对多起针对该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理后,作出了维持权利要求2~13有效的决定。这一决定意味着,尽管面临诸多挑战,该专利在这些权利要求所涵盖的技术方案上,依然具备专利法所要求的授权条件。在具体的判定过程中,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权利要求2所涉及的技术特征进行了重点审查。对于载物台上的缺口以及夹紧机构上与之对应的折弯部设计,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这一独特的结构设计并非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基础上能够轻易推导得出的。这种设计通过巧妙的结构配合,实现了伸缩杆的便捷收纳,有效解决了现有自拍杆在收纳时占用空间较大的问题,为用户提供了更加便捷的使用体验,具有实质性特点。从进步性角度来看,该设计使得自拍杆在收纳后体积更小,便于携带,无论是在日常出行还是旅行等场景中,都能更好地满足用户对便捷性的需求,为产品的市场推广和应用带来了积极影响,具备有益的技术进步,因此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该权利要求2具备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在进行创造性判断时,严格遵循了“三步法”这一重要的判断标准。在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环节,针对权利要求2,对比文件1虽然公开了一种小型相机手举自拍杆,具备夹持装置和支撑杆,但并未涉及载物台上的缺口以及夹紧机构上的折弯部设计,在收纳结构的关键技术特征上与涉案专利存在明显差异。对比文件2的支架及其附件,主要用于稳定支撑摄像机,虽然也存在缺口折叠设计但与涉案专利的使用方式和设计目的不同。
在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方面,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特征在于载物台上的缺口和夹紧机构上对应的折弯部。通过这一区别特征,涉案专利实际解决了自拍杆收纳时占用空间大的技术问题,实现了更加紧凑、便捷的收纳效果。
在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时,专利复审委员会综合考虑了现有技术的整体情况。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无论是在自拍杆领域还是其他相关领域,都没有给出将缺口和折弯部这种结构应用于自拍杆收纳设计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面对现有技术时,无法通过常规手段或逻辑推理,轻易得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因此,专利复审委员会认定权利要求2具备创造性。对于权利要求3~13,同样基于“三步法”,结合各权利要求的具体技术特征与现有技术的比对,以及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技术启示的判断,认定这些权利要求均具备创造性,应维持其有效性。
3. 从案件看专利创造性判定中的关键要素
(一) 技术领域对创造性判断的作用
技术领域在专利创造性判断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当本专利与对比文件处于相近或相同的技术领域时,在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是否显而易见时,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更容易将对比文件中的技术启示应用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中。在自拍杆专利无效案件中,若对比文件1与涉案专利同属摄影辅助设备领域,且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些与自拍杆相关的技术特征,如类似的夹持装置结构或简单的角度调节方式,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基于对该技术领域的了解和认知,更容易想到将这些技术特征进行组合或改进,以得到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在这种情况下,涉案专利被认定为不具备创造性的可能性就会增加。
相反,若对比文件与本专利属于不同的技术领域,那么在判断创造性时,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通常难以从对比文件中直接获得与本专利相关的技术启示。对于对比文件2的专业摄像机支架,其存在与涉案专利存在类似的折叠设计但是由于它们与涉案自拍杆专利分属不同的技术领域,其解决的技术问题、应用的场景以及对产品性能的要求都存在较大差异。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面对涉案专利的技术问题时,很难自然而然地从平板电子产品支架或专业摄像机支架的技术方案中找到解决思路。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涉案专利更有可能被认定为具备创造性。
准确界定技术领域能够帮助判断主体更清晰地把握发明创造的本质和特点。在自拍杆专利无效案件中,通过对本专利与对比文件技术领域的细致分析,可以明确涉案专利所针对的特定市场需求和技术难点,以及其在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创新方向和价值。在涉案专利在摄影辅助设备领域中针对自拍的便捷性和便携性问题提出了独特的解决方案时,而对比文件在其他不相关领域的技术方案无法直接解决这些问题,那么这将有力地支持涉案专利具备创造性的观点。
(二) 跨领域技术启示的可能性分析
在某些情况下,跨领域技术启示可能会对专利创造性的判断产生影响。在自拍杆技术的发展过程中,若其他领域的技术能够为自拍杆的创新提供新思路,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能够合理地将该跨领域技术应用到自拍杆领域,那么这种跨领域技术启示就可能成为判断专利创造性的重要因素。
从理论角度而言,在法律中并未禁止跨领域的技术启示。当不同领域的技术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性或相似性,且该跨领域技术能够解决自拍杆领域中存在的技术问题时,就有考虑跨领域技术启示的可能性。如在电子设备的连接技术领域,若存在一种新型的快速连接且稳定的技术,而自拍杆在手机与杆体的连接方面存在稳定性不足或连接操作繁琐的问题,那么这种电子设备连接技术就有可能为自拍杆的连接设计提供跨领域技术启示。如果该连接技术在电子设备领域的应用原理和实现方式,能够被本领域技术人员合理地借鉴到自拍杆的设计中,以解决自拍杆的连接问题,那么在判断自拍杆专利创造性时,就需要考虑这种跨领域技术启示的影响。当审查创造性时,如果相近技术领域以及更广泛的通用技术领域中有相同或相似的技术问题产生,并且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知道这些领域,则审查员有动机在相近技术领域和更广泛的通用技术领域寻找技术启示[7]。
4. 结语
在自拍杆专利无效案件中,专利创造性的判定主要围绕技术领域的准确界定。在技术领域方面,其界定直接影响创造性判断的方向。当本专利与对比文件处于相同或相近技术领域时,更易从对比文件中获取技术启示,增加专利被认定为不具备创造性的可能性;反之,若处于不同技术领域,则相对更难获得相关技术启示,专利具备创造性的可能性增加。在自拍杆专利无效案件中,对比文件涵盖了摄影辅助设备、平板电子产品支架以及专业摄像机支架等不同技术领域的产品,通过对各对比文件与涉案专利技术领域的分析,展现了技术领域对创造性判断的重要作用。对于跨领域的技术启示问题,核心还是要站上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来具体分析,既要防止忽视跨领域技术启示,同时也要避免“事后诸葛亮”的问题。
NOTES
1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专利检索及分析页面,2025年10月10日访问。
https://pss-system.cponline.cnipa.gov.cn/documents/detail?prevPageTit=changgui。
2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页面,2025年10月10日访问。https://cpquery.cponline.cnipa.gov.cn/chinesepatent/index。
3国家知识产权局,《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决定号33398),请求人余姚市豪涵电器有限公司.专利权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2017-09-18 (维持专利权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