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问题的提出
第三次科技革命深度展开,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迅猛发展,深刻重塑着全球经济格局与生产生活方式。在此背景下,数字经济已成为重组全球要素资源、改变全球竞争格局的关键力量,更是推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引擎。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就“促进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深度融合、加快构建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体制机制”作出重大部署,标志着发展数字经济已上升至国家战略层面。数据显示,我国数字经济规模从2018年的31.3万亿元(占GDP比重34.8%)迅猛增长至2023年的53.9万亿元(占GDP比重42.8%),其作为国民经济“稳定器”与“加速器”的作用日益凸显[1]。
然而,技术在带来效率提升与形式创新的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严峻的理论挑战与现实问题:算法主导下的“去劳动关系化”趋势,如:据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新业态用工纠纷审判白皮书》数据显示,2016~2018年青岛全市两级法院受理的94件新业态用工纠纷案件(包括外卖、网约车及快递3类)中,与平台签订劳动合同的只占3%,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占76%。有学者将未与平台建立劳动关系的就业者称之为自我雇佣者。自我雇佣者与平台之间没有从属关系。这种新型关系使得平台与劳动者之间的权责关系日益模糊;劳动对生活空间的殖民,使得职业身份趋于多元与模糊;消费者也被引入数据生产的链条,在这些条件下劳动冲突的焦点就被转移和分散了。
这些变化给传统的劳动管理、劳动法律法规以及劳动者权益保障体系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冲击。当前,社会与学界的讨论多集中于现象描述与权益保障的政策建言,但缺乏对数字劳动本质的深刻理论剖析。究竟应如何界定平台雇员的编程劳动与亿万用户的数据生产行为?二者是否同属于“生产性劳动”范畴?其价值创造与剥削机制有何异同?这些根本性问题若得不到澄清,任何权益保障的讨论都如同无本之木。
因此,本研究正是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展开。并非是重复现象描述,而是旨在回归政治经济学经典理论,对数字劳动基于科学“二分法”进行剖析,严格区分雇佣性的生产劳动与非雇佣性的用户活动,并在此基础上揭示平台资本实现资本增殖的内在逻辑。这一研究对于数字时代下厘清剥削本质、推动数字经济时代的劳动理论创新具有重要的意义,是为“优化数字劳动环境,更好激发数字经济活力”,从而落实国家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战略部署的理论工作。
2. 数字劳动生产性的理论依据与主体分层分析
要明确数字劳动是否具有生产性,首先必须回到经典原著中明确生产性劳动的基本规定,正如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第十四章《剩余价值理论》中所说:“资本主义的生产,并不单是商品的生产,在本质上,且是剩余价值的生产。劳动者不是为自己而生产,而是为资本生产。”以及“只有为资本家生产剩余价值的劳动者,换言之,只有为资本价值增值而工作的劳动者,才是生产的”[2],我们可以得出:“生产性劳动”并不是一个永恒的、适用于一切社会的范畴,而是在资本主义条件的一个特定的社会关系范畴,其核心标准在于劳动是否直接与资本交换并产生剩余价值。从中我们可以得出,生产性劳动的界定具有两个规定性——物质性规定和社会性规定。只有同时满足这两种规定性并且产生剩余价值的劳动才属于生产性劳动。
随着时代的变化,劳动形式也发生了改变,对于马克思劳动生产性的相关见解也应该与时俱进,适应时代并完成超越。在数字化时代,由于数字劳动的特殊性,用户与工人之间与资本家(数据所有者)之间的社会关系并不相同,从而数字劳动是否具有生产性需要划分主体进行分析。
2.1. 雇佣数字劳动的生产性证成:物质属性与资本增值逻辑的契合
首先,雇佣工人的数字劳动在现实中并非是虚无缥缈的非物质性劳动。恰恰相反,数字劳动依赖于一系列具体的物质条件和技术设施:其数据的生成、处理与存储都以计算机、服务器、网络设备等物理机器作为其物质载体同时也离不开程序员和其他技术工人的体力和脑力的耗费。因此,无论从劳动过程中人的体力和脑力的消耗,还是从劳动借以实现的物质手段而言,数字劳动都表现出明确的物质属性。正如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五章“劳动过程和价值增殖过程”中所指出的:“劳动首先是在人与自然之间的一个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人通过自己的活动引起、调节和控制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3] p. 208)雇佣数字劳动显然符合这一经典定义,其本质上是人通过技术和工具对数据进行处理的“物质变换”过程。尽管其产品表现为电子数据,看似无形,但其整个劳动过程建立在物质性劳动资料和劳动力消耗的基础之上。因此,数字劳动在本质上是一种物质性劳动,符合马克思所提出的“生产性劳动”的物质规定性。
其次,从社会性来看——程序员等工人以工资为目的为资本家(数据所有者)搭建、运作、维护数字平台,还是直接为资本家产出数据的劳动者(如主播、知识生产者)本质上是劳动者与资本家之间在直接雇佣关系下产生的劳动。正如地里面不会直接长出庄稼,数据也不能直接带来价值,究其本质来说,其价值的实现仍然是按照G-W-G的资本总公式来实现的:首先,G:资本家通过支付给员工工资、购买服务器和软件以及搭建平台的支出——W:员工的劳动力和生产资料(代码、办公空间等)——Pm:员工使用生产资料进行劳动运营、维护数字平台——W’:员工通过平台对原始数据进行加工产出新商品——G’:最后平台再将上述数据商品进行出售从而获得收入。由此可以得出:真正实现资本增值的正是这些直接参与数据生产、加工处理过程的劳动者,只是在数据平台上呈现出一个数据自动推送,资本实现了自我增值的一个假象。
所以,数字劳动在雇佣关系下无疑满足马克思对于生产性劳动的规定性,此时,数字劳动是生产性劳动。
2.2. 非雇佣数字劳动的非生产性判定:资本社会性缺失与价值增值环节的疏离
非雇佣数字劳动主体主要是数字平台的用户。
首先,从用户的数字劳动的物质性来看。用户无论是接收数据还是使用数据都是基于电脑、手机等物质性电子设备进行,且都有脑力和体力的耗费,所以从劳动的主体和工具以及载体来看,用户的数字劳动同样具有物质性。
但正如前文所说,数字劳动是否具有生产性,除了必须是物质性劳动之外还必须同时满足劳动的资本社会性,即用户是否直接与资本家(数据所有者)进行交换并实现资本增值。用户对于数字平台的使用主要通过免费和付费两种模式。
对于用户免费使用:此时资本循环的起始点不再是经典的货币G,而是免费的服务(Service),此时循环公式变成了S-W-Pm-W’-G’。即S:用户在使用平台免费的服务的过程中——W:付出了自己注意力和行为数据——Pm:平台对收集到的用户数据进行加工——W’从而产生出新的数据产品——G’最终产生新的价值实现价值增值。
从这个公式可以看出,用户的数据只是资本增值中的“原材料”,真正使其实现增值的是平台员工对数据进行收集加工的活劳动,而用户在这个过程中并没有直接地参与价值增值过程,并且与资本家并没有直接的雇佣关系。由此可以得出,非雇佣数字劳动并不属于生产性劳动。
对于付费用户:这便是一个经典的消费过程,G:用户支付货币——W (S)购买平台提供的服务,这个环节看似已经结束,用户付出了货币也得到了想要的服务,在古典经济学中,这是一场公平的交易。然而,在数字资本主义中,这个过程并没有结束,反而在用户付费时开始了第二个流程:在G——W (S)之后——W:我们的注意力和行为数据也被收集——Pm:并且被平台加工处理——W’成为更有价值的数据商品(如推荐算法、决策报告)——G’:平台通过运用数据提升自身估值或者直接售卖算法报告等方式实现价值增值。
以上可以得出,无论是哪种模式,消费者在使用平台服务过程中所提供的数据都更像是“原材料”被平台无偿占有并加工使用,用户并没有直接参与价值增值的环节并且与资本家不存在雇佣关系。所以,非雇佣模式下的数字劳动并不属于生产性劳动。
2.3. 数字平台资本的价值循环与实现机制:从生产性劳动到非生产性劳动的双重剥削
在对数字劳动进行生产性分析时可以发现:数字平台资本的运行,是一个将传统雇佣劳动与新型用户活动巧妙整合进同一价值增殖剥削的过程。其完整流程可分解为以下五个环节:
第一环节:资本预付与生产工具的构建(G-W-P)
流程始于平台资本(G)的投入。这笔资本用于执行第一个“G-W”交换,即购买商品:一方面是购买生产性劳动力(A),即雇佣算法工程师、数据科学家、运维人员等平台雇员;另一方面是购买生产资料(Pm),如服务器、软件许可、算力等。随后,这些要素进入受资本控制的生产过程(P)。平台雇员的劳动与生产资料相结合,其产物并非传统商品,而是构建并维护一个高效的数字平台。该平台本质是一个庞大的“数据生产、提取与加工系统”,是资本进行价值增殖的核心工具。
第二环节:免费原始数据的收集(G-S-W)
已建成的数字平台以“免费”或“付费(G)”的服务(S)为卖点(如社交娱乐、智能工具、求职机会),来广泛地吸引用户。用户在享受服务的同时,其注意力、时间、社会关系及行为轨迹(如浏览、点赞、搜索、发布内容、技能标签)等,都被平台持续无偿地捕获。这些活动虽然已被证明属于非生产性活动,但其产生的原始数据(W)确构成了数字资本实现价值增殖的流程中至关重要的“免费原材料”。
第三环节:数据的加工与商品化(P-W’)
平台捕获的“免费原料”——原始数据(W)被即刻投入第二个生产过程(P)。在此,平台雇员(生产性劳动者)的劳动再次与生产资料结合,通过算法建模、分析处理,将原始数据加工成高附加值的数据商品(W’)。这些商品形态多样,例如:精准的用户画像、可精准推荐的广告位、智能化的用工匹配结果、或优化后的AI模型。至此,用户的无偿非生产性活动,经由平台生产性劳动的加工,完成了其商品化的蜕变。
第四环节:租金的实现与资本的增殖(W’-G’)
加工完成的数据商品(W’)被平台在市场上出售,完成“W’-G’”的“惊险跳跃”。其中,购买者是第三方利益相关者,其支付的总金额构成了增殖的货币资本(G’)。其中,G’ > G的差额,即利润,其源泉并非对用户“剩余价值”的榨取,而是平台凭借其对数字生产资料的垄断所有权,向市场收取的“数据租金”,不可谓不是一场数字时代的圈地运动!
第五环节:资本扩大再生产与剥削的巩固
增殖的资本(G’)一部分作为利润被资本家占有,另一部分则作为再投资,重新投入循环起点:用于支付更高工资以吸引人才,或用于优化平台,从而吸引更多用户,获得更多、更高质量的原始数据,整个循环得以持续扩大。同时,平台的数据垄断地位和资本增殖能力也在不断增强,实现剥削的巩固。
通过对数字平台资本的价值循环与实现机制的路径梳理,不难发现,真正实现价值增值的源泉是平台背后的雇佣劳动者,与前文其劳动的生产性证成相呼应。同时我们也能发现,资本在数字时代下,剥削的方式也悄然发生了变化,最终,无论是雇员还是用户,其活动和产出成果的主导权都让渡给了资本家,从而导致了人在数字时代的全面异化。
3. 矛盾根源的揭示:数字时代背景下的“圈地运动”
对于数字劳动的生产性分析不仅仅是为了概念明晰,更是为了分析数字资本主义背景下更为隐蔽的剥削新形式,并揭示数字资本主义背景下的劳资矛盾。如果说历史上的“圈地运动”是资产阶级通过暴力手段将公共土地(公地)私有化,从而剥夺农民的生产资料,迫使其成为只能出卖劳动力的无产阶级的过程。那么今天的数字平台资本,又何尝不是正在进行着一场毫不逊色的“数字圈地运动”。
这场运动圈占的不是实体土地,而是人类的社会生活本身——我们的社交、娱乐、情感、注意力、知识创造和社会关系。这些原本属于公共领域或私人领域的活动,被平台资本通过数据的提取分析而私有化了。
圈占的手段也不再是物理的暴力手段,而是通过更隐蔽的技术暴力。资本家们在数字化时代的各类平台通过精巧的算法建了一个个“数据围场”,而我们在其中生活、工作和娱乐的同时,却也不知不觉交出了我们的社会生活数据。
最终,数字平台资本成为了“数字地主”,垄断了数字时代最关键的生产资料——数据的提取、存储、分析和发送的基础设施。而平台用户则被剥夺了对自己数字生活产出的控制权,成为了“数字无产阶级”或“数字佃农”,虽然我们表面上仍拥有手机和账号,但真正的生产资料(算法和平台)却并不属于大众。
结合以上分析,我们可以从数字劳动主体的劳动异化、数字剥削的本质上去揭示其内在矛盾及其根源。
3.1. 生产性劳动的数字劳动异化:异己力量的生产与类本质的异化
在数字资本主义条件下,马克思所揭示的经典劳动异化理论呈现出新的现实形态。
对于程序员、算法工程师、数据标注员、主播等直接从事数字商品生产的雇佣工人而言,异化首先表现为其劳动产品作为一种异己的、敌对的力量同他相对立。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对此有精辟论述:“工人生产的产品越多,他能够占有的就越少,而且越受他的产品即资本的统治。”[4]在数字时代表现为:程序员编写的算法、优化的平台架构,本是其智力与创造性劳动的结晶,却因资本的所有权与控制权,反过来成为监控、评估、规训甚至淘汰自身的工具。例如,用于提升平台效率的算法,最终演变为“算法管理”系统,精确计量工人的劳动效率,加剧其劳动强度与不安全感。此时,“劳动对工人来说是外在的,不属于他的本质的东西;因此,他在自己的劳动中不是肯定自己,而是否定自己,不是感到幸福,而是感到不幸,不是自由地发挥自己的体力和智力,而是使自己的肉体受折磨,精神遭摧残。”[4]
其次,这种异化是人的“类本质”的异化。马克思认为,“人的类特性恰恰就是自由的自觉的活动”。[4]然而,在资本逻辑的支配下,数字劳动者的创造性活动——本应体现其自由意志和创造力的“类生活”——被贬低为维持其肉体生存的手段。他们不再是为了创造性的目的本身而进行开发与设计,而是在以资本的增殖目标而工作。其劳动成果非但不能丰富和发展其作为人的社会本质,反而塑造了一个日益强大的数字帝国,这个帝国反过来支配着所有用户(包括劳动者自身)的社会交往与生活方式。在此,有必要澄清,数字平台的生产者(如程序员)本身也是平台的使用者,他们在生产、提取、加工这些数据的同时,也深受其异化力量的影响。因此,接下来所要讨论的非生产性数字劳动的异化逻辑在相当程度上也适用于他们。
3.2. 非生产性数字劳动中的劳动异化:数据剥削隐蔽化与劳动权益侵犯
如果说程序员等“生产性数字劳动者”的异化直接体现在其劳动产品(算法、平台)成为压迫自身的异己力量,那么对于广大的平台用户——即“非生产性数字劳动者”而言,异化则更为深刻和隐蔽。他们的无偿数字活动(社交、浏览、创作、消费等)被平台资本悄无声息地转化为原始数据,进而被抽取、整合成为有价值的数据商品。这个过程使得异化呈现出新的特征:剥削的无偿性与劳动的愉悦性相捆绑,劳动权益在“用户自愿”的假象下被系统性地侵犯。
首先,剥削的隐蔽性在于,平台用户的“劳动”被巧妙地伪装成休闲、社交或消费等个人生活行为。用户为平台生产了至关重要的生产资料——数据,却非但得不到报酬,反而被资本塑造成“免费享受服务的接受者”。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中深刻指出:“资本通过同工人交换,占有了劳动本身;劳动成了资本的一个要素,它作为有生产能力的生命力,对资本现存的因而是死的对象性进行更新。”([5] p. 57)在数字时代,资本通过提供“免费”平台,占有了用户的无偿数字活动;用户的生命力——他们的社会关系、情感、注意力与创造力——成为了滋养和更新数据资本的活劳动源泉。然而,这种剥削关系被平台的交互设计和用户协议所掩盖,劳动付出与价值创造的过程从用户的直观感受中消失了。
其次,异化在此表现为劳动的自由自觉本质被彻底扭曲。用户本是为了满足社交、知识、娱乐等内在需求的“自由自觉的活动”,在平台资本的逻辑下,却被贬低为纯粹生产数据的手段。平台通过精准的算法推送和成瘾性设计,不断刺激用户延长在线时间、增加互动频率,将人的社会性需求系统地转化为稳定、大规模的数据流。正如马克思所描述的异化劳动:“他在自己的劳动中不是肯定自己,而是否定自己,不是感到幸福,而是感到不幸,不是自由地发挥自己的体力和智力,而是使自己的肉体受折磨、精神遭摧残。”[4]用户在“刷屏”中体验到的空虚感、信息茧房带来的焦虑、以及注意力被持续劫持的疲惫,正是其数字劳动被异化的现代写照——他们自愿或不自愿地参与了一场自身被“数据化”的过程,而产出的成果(数据资产)却与他们自身相分离,成为不受其控制的、由资本独占的数据原材料。
最终,这导致了一种新型的“数字无产阶级”或“数字佃农”的形成。他们看似拥有手机和账号,但正如同历史上的农民失去土地后被迫向地主租种土地并缴纳地租一样,平台用户也必须依附于数字平台才能进行社会生活和知识创造,并以其持续的数据贡赋作为“租金”。平台资本则凭借对数据基础设施的垄断权,成为坐收巨额“数字地租”的“数字地主”。这不仅侵犯了用户对其个人数据和数字产出的基本权益,更在更深层次上,使人们的社会关系本身被资本占有,人的类本质——自由自觉的、建构丰富社会联系的活动——被异化为服务于资本增殖的工具。
3.3. 数字异化的普遍化与内在矛盾的激化:走向扬弃的可能
数字劳动的异化,从生产领域蔓延至整个社会生活,异化现象以普遍化的趋势在数字时代展开。这意味着资本逻辑对人类社会生活更全面、更深刻且更为隐蔽的剥削。数字平台资本通过将社交、情感、知识创造等人类基本活动转化为可提取的数据资源,完成了一场深刻的“原始积累”,确立了其作为“数字地主”的统治地位。而广大的社会成员,无论其是否直接受雇于平台,都在以各种形式进行着无偿的“数字劳动”,成为“数字佃农”(指在平台经济中,无偿或低偿提供数据、注意力、社交关系等数字劳动,却无法掌控其劳动成果–数据内容–的用户群体),共同构成了一个庞大的数字无产阶级。
这一过程激化了数字资本主义的内在矛盾:一方面,数字生产力具有高度的社会化、协同化与共享化的潜力,它本应带来更多的自由时间和更丰富的社会生活,但这种高度社会化的生产力却被少数私人资本所垄断,其发展目的也被狭隘地限定为资本增殖,从而导致生产力社会化与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私有制这一基本矛盾的尖锐化。其具体表现包括:数据垄断与数据民主化的冲突、算法黑箱与透明公开的冲突、无限的数据生产潜力与有限资本增值途径的冲突。
最终,这种矛盾的激化也预示着扬弃的可能。正如马克思所指出,资本主义在发展自身矛盾的同时,也为新社会的到来创造了物质条件。普遍化的数字异化,也催生了普遍的觉醒与反抗:从对数据权利的争取、对算法透明的要求,到开源运动、平台合作社等新型生产关系的实践探索,这些实践都在试图重新使数字生产力向人本质的回归。揭示数字劳动的异化与剥削本质,其最终目的正是唤醒这种阶级意识,为将数据生产资料从私人垄断中解放出来,使其服务于社会共同福祉,实现一场真正的“数字公地”运动(指对抗数据私有化、主张由社会集体共同拥有和管理数据生产资料及数字成果的构想与实践。其目标是打破科技巨头对数据的垄断,让技术服务于社会共同福祉,而非私人资本增殖。
4. 解决路径
4.1. 制度治理层面下的平台治理优化
在现有制度框架内,通过国家规制对平台资本的无序扩张进行约束,是缓解数字劳资矛盾的初步且必要的尝试。这实质上是运用政治力量为资本的行动做出限制,迫使资本在追求剩余价值时不得不考虑社会再生产的可持续性。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中分析工厂法时,已经揭示了这种规制的本质与局限:“工厂法的制定,是社会对其生产过程自发形态的第一次有意识、有计划的反作用。……它像棉纱、走锭精纺机和电报一样,是大工业的必然产物。”([3] p. 576)将这一逻辑延伸至数字时代,例如算法审计、数据可携带权、反垄断调查等治理措施,这些正是社会对数字生产过程的“自发形态”(即数据的无节制掠夺与算法的野蛮管理)的限制。限制的目标是有限的:通过外部干预,保障数字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如防止“过劳”),维护市场竞争环境,并试图将一部分数据控制权交还给用户。然而,这种治理模式存在内在的局限性。它并未触动资本主义私有制这一根本前提,正如马克思所犀利指出的,这种建立在资本主义基础上的“监督劳动”,“它越是成为必要的,就越是对工人劳动的实际剥削”。([5] p. 484)平台治理优化在本质上是一种“有管理的剥削”,它可能改善剥削的条件,但无法消除剥削本身。资本总会寻找新的途径绕过规制,使得治理的效果收效甚微。因此,这只能是为更根本的变革争取时间和空间的策略性选择。
4.2. 数据产权再分配与劳动主体性重建
数据产权改革的核心在于还权于劳动者。
正如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中所指出的:“资本的原始积累,即资本的历史起源,究竟是指什么呢?既然它不是奴隶和农奴直接转化为雇佣工人,因而不是单纯的形式变换,那么它就只是意味着直接生产者的被剥夺,即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解体。”[3]马克思在这里区分了两种私有制。一种是以劳动者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即劳动者拥有自己的生产工具(如织布机、小块土地),并占有自己的劳动产品。另一种是以剥削他人劳动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私有制。原始积累的过程,就是通过“圈地运动”等暴力手段,将前者彻底摧毁,使广大劳动者与生产资料(土地、工具)相分离,变得一无所有,只能被迫向资本家出卖劳动力为生。因此,资本主义的产权制度,从其诞生之日起,就是建立在对劳动者生产资料所有权(产权)的剥夺之上的。所谓“还权于劳动者”,首先就是要归还被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所暴力夺走的那份原本属于劳动者的生产资料所有权。
4.3. 资本逻辑的超越:马克思“自由人联合体”思想对数字公地的原则指导
最终的解决路径必然是超越资本逻辑本身,指向一种全新的社会组织形式。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宣告:“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6]这一“自由人联合体”的构想,为数字公地的真正实现提供了最高的原则。
在《资本论》第一卷中,马克思更具体地描绘了这一愿景:“让我们……设想有一个自由人联合体,他们用公共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动,并且自觉地把他们许多个人劳动力当作一个社会劳动力来使用。……这个联合体的总产品是社会的产品。这些产品的一部分重新用作生产资料。这一部分依旧是社会的。而另一部分则作为生活资料由联合体成员消费。”([3] pp. 99-100)将这一经典论述放到数字时代,“数字公地”的实现逻辑便向如下几个方面展开:
生产资料归公共所有:数据、算法、数字平台等关键生产资料不再由私人资本垄断,而是作为社会的生产资料,由社会共同体集体所有和管理。
劳动的社会化与向人本质的回归:数字劳动不再是迫于生计的异化劳动,而是联合体内的劳动者“自觉”地把个人劳动力作为社会劳动力使用。生产过程根据社会的真实需求进行有计划的调节,算法从资本增值的工具转变为服务社会福祉的智能规划系统。
产品的社会性分配:数字劳动产生的巨大价值(总产品)回归社会。一部分用于更新和扩大数字基础设施(依旧是社会的),另一部分则用于丰富所有成员的社会生活,真正实现数字发展成果的社会共享。
因此,从“数字圈地运动”到“数字公地”的实践,绝非是简单的技术或产权调整,而是一场深刻的社会革命。其目标是打破“数字地主”与“数字佃农”的生产关系,使高度社会化的数字生产力与生产资料的社会占有制相适应,最终让技术进步的成果服务于所有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而非少数资本的增殖。这正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在数字时代所彰显的批判力量与解放潜能。
5. 总结
本文以数字经济发展中的数字劳动生产性分析为切入点,针对“数字劳动生产性界定”这一核心理论缺口展开研究。首先回归马克思主义经典,确立生产性劳动的物质性与社会性双重规定标准;进而分层论证:雇佣数字劳动依托物质技术载体,通过直接雇佣关系参与资本增值,具有明确生产性;非雇佣用户劳动虽有物质消耗,但仅作为数据原材料,不直接参与价值创造,故属于非生产性劳动。通过解析平台资本“预付–收集–加工–增殖–再生产”的五环节价值循环,揭示其整合两类劳动的双重剥削本质。
矛盾根源层面,本文将数字劳资冲突归结为“数字圈地运动”:平台资本以算法为“数据围场”,私有化社会生活数据,形成“数字地主–数字佃农”的剥削关系,导致雇佣劳动者的产品异化与类本质异化、用户的隐蔽性数据剥削。这种异化的普遍化激化了生产力社会化与资本私有制的核心矛盾,却也催生了数据权利争取、开源运动等反抗实践。
解决路径上,本文构建三级递进的逻辑框架理清实现数据劳动向人本质回归的长期路径:在初期通过算法审计、反垄断等制度优化从而实现“有管理的剥削”;中期以数据产权再分配重建劳动主体性;后期依托马克思“自由人联合体”思想,推动“数字公地”建设,实现数字生产力的社会共享。为数字经济治理提供了政治经济学视角的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