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导向型法学教育机制的创新路径研究——以在锡高校为样本的实证分析
Research on the Innovative Path of Practice-Oriented Legal Education Mechanism—An Empirical Analysis Based on Universities in Wuxi
摘要: 本研究以无锡地区高校为样本,通过实证调研系统分析了当前法学实践教育面临的现实困境。研究发现,法学实践教育存在学生参与度不足、实践资源匮乏、教学模式与职业需求脱节、协同机制缺乏制度保障等突出问题。这些问题共同导致了法学毕业生实务能力不足、理论与实践严重脱节的现状。基于调研结果,文章从构建嵌入式实践教学体系、推动双师协同与资源共享、建立能力本位评价机制、利用技术拓展实践场景等方面提出了创新路径。研究认为,法学实践教育改革需要从制度层面进行系统性创新,通过校地合作、资源整合、评价改革等多重路径,构建符合中国国情、适应时代需求的法学实践教育体系,为培养卓越法治人才提供可行方案。
Abstract: This study takes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in Wuxi as samples and conducts an empirical investigation to systematically analyze the current practical predicaments faced by legal practice education. The research finds that there are prominent issues such as insufficient student participation, scarce practical resources, disconnection between teaching models and professional demands, and a lack of institutional guarantees for collaborative mechanisms. These problems collectively result in the current situation where law graduates have insufficient practical abilities and a severe disconnection between theory and practice. Based on the research findings, this paper proposes innovative paths from aspects such as constructing an embedded practical teaching system, promoting dual-teacher collaboration and resource sharing, establishing a competence-based evaluation mechanism, and utilizing technology to expand practical scenarios. The study suggests that the reform of legal practice education requires systematic innovation at the institutional level, through multiple paths such as school-local cooperation, resource integration, and evaluation reform, to build a legal practice education system that conforms to China’s national conditions and meets the demands of the times, providing feasible solutions for cultivating outstanding legal talents.
文章引用:刘静怡, 鲍星贝, 张倩, 周於蕊. 实践导向型法学教育机制的创新路径研究——以在锡高校为样本的实证分析[J]. 创新教育研究, 2025, 13(11): 623-632. https://doi.org/10.12677/ces.2025.1311912

1. 文献综述与问题提出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深入推进与“新文科”建设理念的广泛传播,法学教育如何有效回应社会对高素质法治人才的迫切需求,已成为学界持续关注的重要议题。现有研究普遍认识到传统法学教育中存在的“重理论、轻实践”倾向,并从不同角度探讨了实践导向型法学教育的必要性与改革路径。葛云松在《法学教育的理想》中深刻指出,法学教育的核心目标在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与知识应用能力,而非单纯的知识灌输[1],其观点为法学教育从“知识本位”向“能力本位”转型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撑。何美欢则更为尖锐地揭示了我国法学教育在职业技能训练方面的系统性缺失,她认为,理想的专业法学教育应当包含系统的实务技能训练模块[2],这一批判性视角至今仍对反思当下教育实践具有警醒意义。苏力从本土化视角出发,强调法学教育必须立足于中国的社会现实与司法实践,避免盲目移植国外模式[3],这一主张为探索符合中国国情的实践教学路径指明了方向。

在实践教学的具体模式探索方面,王晨光较早对案例教学法和实践性法律教育模式进行了系统比较[4],论证了二者在培养学生法律实务能力方面的互补性。苗道华和李蕊则聚焦于应用型高校,从诊所法律教育的视角出发,分析了当前实践性教学面临的资源约束与制度障碍,并提出了深化校地合作的初步构想[5] [6]。徐显明结合“新文科”建设背景,进一步提出卓越法治人才的培养需打破学科壁垒,推动法学与科技、经济等领域的交叉融合[7],其观点拓展了实践教学的内涵与外延。此外,在技术赋能教育方面,蒋琼探讨了“互联网+”背景下如何利用信息技术拓展法学实践教学场景[8],为弥补传统资源不足提供了新的思路。

尽管现有研究在揭示问题与提出方向层面取得了显著进展,但仍存在明显的不足。首先,多数研究侧重于宏观的理念倡导或局部的经验总结,缺乏基于系统实证数据的深入分析,尤其对地方高校在政策落地过程中所面临的具体困境及其成因挖掘尚且不够。其次,在探讨实践教学改革路径时,往往停留在操作层面的对策建议,未能充分借鉴教育学中的“实践共同体”理论、情境学习理论,或社会学中的“资源依赖”与“制度同形”等理论视角,导致分析的理论深度有所欠缺,对协同机制何以难以建立、资源错配背后的结构性矛盾等关键问题解释力不足。最后,现有研究对“能力本位”评价体系的构建多停留在原则性呼吁,缺乏可操作的评价框架设计与实施机制探讨。

正是在此研究背景下,本文以无锡地区高校为样本展开实证调研,旨在通过系统的一手数据,揭示实践导向型法学教育在地方院校层面的真实困境,并尝试引入教育组织行为学与社会网络分析等相关理论,深入剖析其成因。本研究不仅致力于弥补现有研究在实证基础上的不足,更力图通过理论工具的运用,提升对实践教学改革中制度阻滞、资源整合与协同治理等深层机制的解释力,从而为构建兼具理论深度与现实可行性的创新路径提供学理支撑。

2. 实践导向型法学教育的现实困境

为得到准确真实的实践导向型法学教育的现实困境,本研究以问卷调查法探究无锡地区高校法学实践教育现状及创新机制,研究设计与方法如下:问卷设计以教育部政策为纲领,结合专业标准、职业需求及国内研究成果,经多轮研讨与预调研确定参与主体、实践形式等核心维度;抽样聚焦无锡本地高校,便于调研人员实地走访、收集信息,且调研团队对无锡高校的办学定位、法学专业布局更为熟悉,既兼顾了调研效率又保证了样本适配性;从样本人口统计学特征来看,共回收有效问卷237份,样本中无锡学院学生占79.7%、江南大学占3.8%、太湖学院占15.9%,法学专业本科生占91.1%,且53.2%未参与法检实习、仅10.9%能深度参与完整案件、36.7%实践参与频率低;后续通过交叉分析探究了学生实践参与频率与深度(如图1所示)、学生时间参与频率与实务能力短板(如表1所示)等变量关系,并以条形图、表格优化数据呈现,保障结论严谨性。

实践导向型法学教育在培养法学专业学生实务能力、推动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衔接方面具有关键意义,然而当前其发展面临多重现实困境,严重制约了法学人才培养质量的提升。2025年8月,本研究围绕法学教育的多方面现状,如教学内容与形式、学生参与率、课程评价体系等,展开了一次范围涵盖无锡多校的问卷调查。最终,我们收集到了有效样本量N = 316,并对此展开了针对性的数据统计和分析。

首先从学生实践维度来看,法学实践教育目前尚存在参与度低且能力提升有限等突出问题(如表1所示)。调研数据显示,超半数参与者未实际参与案件工作,仅10.39% (如图1表2所示)的学生能深度参与法学实践教学,法院、检察院等关键部门实习机会稀缺,导致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缺乏真实的场景支撑。尽管模拟法庭是最常用的实践教学形式(如表2所示),但普遍存在案例简化、反馈机制缺失等问题,难以有效提升法律职业沟通、文书写作等核心实务能力。如作为核心实践教学形式的模拟法庭,其核心价值在于通过创设高度仿真的法律实践场景,为学生搭建理论与实践衔接的知识平台,引导学生深度代入法律职业角色,完成角色认知转换与多方互动实践,最终实现法学理论知识向实践应用能力的转化。但在高校的实际推行过程中,模拟法庭教学普遍陷入形式化困境,其具体表现为教学实施多停留于浅层操作,或仅组织学生观看庭审视频以替代亲身参与;或直接分发案例材料但缺乏教师的系统性指导,任由学生自主摸索;或案例模拟环节流于“走马观花”,未深入开展法律论证、庭审对抗等核心实践训练。这种形式化的实践教学既无法真正让学生沉浸于实践场景、深度参与法律实务操作,也难以帮助学生实现理论知识到实践能力的有效转化,使得个人专业素养很难得到实质性提升[6]。因此,学生在实践中多处于被动状态,甚至有大多数的受访者(如表2所示)表示学生在学习完理论后仍被动接受而未主动应用,理论与实践脱节现象明显。

其次在高校与机制层面,结合数据调查可以发现,由于应用型本科高校法学教育课程体系改革的核心目标,是构建“理论理解 + 实践技能”并重的培养模式,以适配社会对复合型法律人才的需求[9],但支撑不足的短板持续制约着协同育人机制有效建立。师资结构上,高校法学教师多以学术背景为主,缺乏实务经验,教学中理论脱离实际的现象较为突出,25.32% (如表2所示)的参与者认为实务人员在教学中只讲经验不讲理论,与高校教学内容不一致。实践资源分配存在明显不均,低年级学生实践机会尤为有限,且实践教学资源匮乏(如表2所示),高校与法律机构合作频率低,超半数参与者表示仅开展过一次合作,协同育人机制尚未有效建立,校企合作频次低、内容模糊,难以形成稳定的实践资源供给渠道。

最后从评价体系角度分析,高校中普遍注重形式而忽视能力导向的问题亟待解决。现在大多高校实践考核多以实践报告(如表2所示)、字数等形式化指标为主,未能全面反映学生在实务操作、逻辑推理、沟通协作等方面的真实能力成长,这种评价导向使得学生对实践的认知局限于完成任务,而非能力的实质性提升,进一步弱化了实践教学的效果,其主要问题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评价主体单一,以学校为主,企业、社会团体参与度低,缺失社会环节的信息反馈,难以精准对接社会与用人单位的人才需求;第二,评价重心失衡,侧重理论教学评价,忽视实践教学,且实践评价标准不明、重视不足,导致实践教学效果未达预期;第三,监控对象片面,重视教师课堂教学监控,而不在意学生学习过程的动态追踪,难以保障学生专业素养与能力的有效提升;第四,反馈应用滞后,评价结果的即时反馈与落地应用不足,削弱了评价对教学质量的改进价值[10]

Figure 1. Cross analysis table of “Depth of Participation-Frequency of Participation” in legal practice education

1. 法学实践教育“参与深度–参与频率”交叉分析表

Table 1. Cross analysis list (correlation between frequency of practical participation and weaknesses in practical abilities)

1. 交叉分析列联表(实践参与频率与实务能力短板的关联性)

实践参与频率\能力短板类型

文书写作 短板

庭审应变 短板

法律检索 短板

客户沟通 短板

无明显短板

总计

频繁参与(A, 5.06%)

0人/0%

0人/0%

0人/0%

0人/0%

12人/100%

12人

较常参与(B, 15.19%)

6人/30.8%

9人/46.2%

6人/30.8%

9人/46.2%

9人/46.2%

34人

偶尔参与(C, 32.91%)

24人/31.7%

30人/39.3%

21人/27.7%

33人/43.3%

15人/19.7%

78人

很少参与(D, 36.71%)

36人/47.2%

42人/53.8%

33人/42.3%

45人/57.7%

6人/7.7%

87人

未参与(E, 10.13%)

9人/50.0%

12人/66.7%

9人/50.0%

12人/66.7%

0人/0%

24人

合计

75人/31.6%

93人/39.2%

69人/29.1%

99人/41.8%

42人/17.7%

237人

说明:本表格中“能力短板类型”为多选题(受访者可同时选择多项短板),因此“文书写作短板”、“庭审应变短板”等类别占比之和会超过100%,属于多选题交叉分析的正常数据特征,且因选项间有效填写人次不一,数据间存在2人误差。

Table 2. Comparison table of key indicators

2. 关键指标对比表格

维度

具体指标

占比

核心结论

实践参与质量

深度参与完整案件学生占比

10.39%

高质量实践参与率极低

实践形式有效性

模拟法庭占比

53.16%

主流形式与真实实务脱节严重

资源支撑不足

认为时间资源匮乏学生占比

74.68%

资源短缺是共性瓶颈

评价体系形式化

以实践报告为评价依据占比

75.95%

评价导向偏离能力培养目标

理论实务衔接

不会主动应用理论学生占比

65.82%

理论转化能力普遍薄弱

认为“实务人员只讲经验不讲理论,与高校教学内容不一致”参与者占比

25.32%

实务教学与高校理论教学存在脱节,未形成协同互补的教学逻辑,进一步加剧理论与实践的割裂

综上,以无锡地区高校为例可以看出,当代高校法学生实践参与“质”与“量”的严重不足、高校资源机制的支撑乏力以及评价体系的形式化倾向,共同构成了实践导向型法学教育的现实困境,亟需通过系统性的改革来加以突破。

3. 困境成因分析

3.1. 政策落地与资源匹配失衡:理想愿景与现实条件的断层

近三年的全国数据统计显示,法学专业毕业生规模为8.5万人。公司法务等用人单位往往希望招聘“即插即用”的人才,而毕业生需要经过漫长的培训期才能上手工作,导致其在就业市场上缺乏优势,起薪和发展都可能受到影响。究其根本是如今法学专业教育大多都是“重理论,轻实践”的教学模式[6]。国家层面针对法学教育出台的实践教学占比政策,本质上就是为了破解这种“重理论、轻实践”的传统教育弊端,构建“理论 + 实务”双轮驱动的人才培养体系。该政策明确要求实践教学在总学时中占比不低于20%,涵盖课程实训、模拟法庭、专业实习、社会法律服务等多元形式,其核心目标是通过系统性实践训练,帮助学生将法律条文转化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缩短从校园到职场的适应周期。

然而,这一政策在高校落地过程中,却因资源配置的严重失衡陷入“空转”困境,且在地方普通院校中表现尤为突出。无锡地区高校在落实教育部实践教学要求的过程中,呈现出鲜明的区域特点。一方面,得益于无锡较强的经济实力,部分高校在硬件设施投入上较为充足;另一方面,由于本地法律服务市场相对饱和,学生获得优质实习机会的竞争尤为激烈。从课程体系设计来看,多数院校未能将实践教学融入人才培养全过程,而是将其简化为“理论课程的附属补充”——要么在大三、大四集中安排4~8周的短期实习,要么以模拟法庭选修课、法律文书写作课诸如此类零散形式存在,既缺乏与理论课程的深度衔接,也未形成“从认知到实训再到实战”的递进式实践体系,导致部分学时占比仅停留在课程表面,难以真正落地。

不仅如此,师资力量的短板进一步加剧了政策落地的难度。法学实践教学对教师的要求不仅限于扎实的理论功底,更需要丰富的如律师办案经历、法官审判经验、检察官公诉实践等的法律执业经验,但当前多数地方院校的法学教师队伍中,“从校门到校门”的博士毕业生占比不少,他们虽擅长理论研究与学术论文写作,却普遍缺乏一线法律实务经验。部分院校即便尝试聘请实务界专家担任兼职教师,也因缺乏稳定的薪酬体系与教学考核机制,导致兼职教师参与度低,往往仅以讲座、案例分享会等形式浅层次参与,无法持续承担实训课程教学或实习指导工作,最终形成“理论教师不会教实践,实务专家没时间教”的尴尬局面。

然而在这之外,资源投入的不足则成为政策落地的“最后一道障碍”。法学实践教学的开展需要依托专业化平台与持续性经费支持,例如模拟法庭需要配备符合司法实践标准的庭审设备,如庭审记录系统、证据展示设备、真实案例库与角色扮演道具;专业实习需要与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建立稳定合作关系,并为学生提供实习补贴与安全保障;社会法律服务则需要搭建法律援助中心、社区法律咨询平台等线下载体。但一般院校将大量经费投入实践项目,不仅难以建设标准化的实践教学平台,甚至无法覆盖学生实习期间的交通、住宿补贴,导致实践教学平台建设滞后、合作单位积极性低、学生参与实践意愿不足等连锁问题,最终使政策要求沦为文件口号,难以转化为切实提升学生实务能力的教学行动。

3.2. 教学模式与职业需求脱节:知识传授与能力培养的错位

传统中国是没有法学教育的,直到1940年也尚未拥有一个完整的法律职业体系[3],传统法学教育模式形成于计划经济时代,其核心逻辑是“以理论知识系统传授为中心”。课堂教学以教师讲授为主导,教学内容围绕“法律概念、法律原则、法律条文、理论学说”的逻辑展开,这种灌输式教学模式在培养学生理论素养方面具有一定优势,但在法律职业对实践能力、批判性思维、问题解决能力的多重高要求下,已逐渐显现出与职业需求的严重脱节。无锡地区高校的法学教育模式深受地方经济结构影响。作为国家传感网创新示范区和先进制造业基地,无锡对知识产权、信息技术等领域的法律人才需求旺盛。然而,当前的教学内容仍以传统部门法为主,对新兴产业领域的法律实务关注不足。

教学内容上,传统法学课堂多聚焦于静态的法律知识,即对法律条文的解读、理论学说的辨析以及典型案例的定性分析,教材中的案例多为已审结的典型案例,且仅呈现从案件事实到裁判结果再到法律依据的简化版,却忽视了动态的法律实践——如何通过阅卷梳理案件争议焦点、如何与当事人沟通获取关键信息、如何撰写具有说服力如起诉状、辩护词、代理词一类的法律文书、如何在法庭辩论中应对对方的质证与反驳、如何处理司法实践中的如当事人情绪、社会舆论影响等的非法律因素。这种教学内容的理想化倾向,使得学生即便熟记相关法律的条文与理论,也难以应对真实法律场景中的复杂问题。例如,某高校法学专业毕业生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时,虽能准确识别合同中的法律漏洞,却因不熟悉合同审查的实务流程,导致出具的审查意见被客户退回;部分毕业生进入法院担任书记员后,因不掌握庭审记录的速记技巧与重点抓取方法,无法准确记录庭审关键信息,需要花费大量时间返工修改。

而从教学方法来看,“教师讲、学生听”的单向传授模式,严重抑制了学生批判性思维与实践能力的培养。在传统课堂中,教师往往预设“标准答案”,学生的任务是理解并记忆这些答案,而非通过独立思考、辩论、模拟操作等方式探索解决问题的多元路径。例如,在案例教学中,教师多直接给出“本案应适用XX法律条文,构成XX罪名/法律关系”的结论,却很少引导学生思考“如果案件事实存在细微差异(如证据不足、当事人存在过错),应如何调整法律适用思路”、“不同法律条文之间存在冲突时,如何通过法律解释方法化解矛盾”。这种教学方法导致学生形成被动接受的思维定式,缺乏独立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进入职场后往往需要较长时间的“二次培训”,才能适应法律实务工作的要求。

3.3. 协同机制缺乏制度保障:高校与实务机构合作的碎片化困境

法学实践教学的有效开展,离不开高校与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企业法务部门等法律专业相关机构的深度协同——相关机构不仅能为学生提供真实的实践场景与案例资源,还能派遣一线专家参与教学,帮助高校及时掌握法律服务市场的最新需求;高校则能为相关机构提供理论支持与人才储备,形成育人与用人之间的良性循环。然而,当前两者之间的合作却因缺乏制度保障,陷入“碎片化”、“临时性”的困境,难以支撑实践教学体系的构建。

从合作模式来看,当前高校与相关机构的合作大多依赖个人关系纽带,而非制度化的合作框架。多数地方院校的法学院系与实务机构的合作,是通过院系领导或骨干教师的个人人脉资源建立的——例如,院系主任通过同学关系与某法院民事审判庭建立合作,邀请法官担任学生实习指导老师;专业课教师通过律师朋友为学生争取短期实习岗位。这种基于个人关系的合作模式,具有极强的偶然性与不稳定性:一旦院系领导换届、骨干教师离职,或机构对接人岗位变动,合作便可能中断;部分机构因缺乏明确的合作收益(如人才输送、理论支持),仅将合作视为一种公益行为,参与积极性低,往往仅在高校主动请求时才提供有限支持,难以形成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从制度建设来看,缺乏顶层设计的合作框架,导致双方合作停留在表面,难以深入开展。当前,高校与实务机构之间很少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同育人合作协议》,即便签订协议,也多为框架性条款,未明确双方的权责分工、合作内容、经费保障、考核评价等核心要素。例如,在实习合作中,高校往往仅负责“输送学生”,而实务机构缺乏明确的实习指导责任,如未指定专门的指导老师、未制定实习计划、未开展实习考核,导致学生实习沦为“打杂”——多数时间在整理案卷、复印材料,很少有机会参与案件分析、庭审辅助等核心工作;在教学合作中,高校未建立针对专家的薪酬体系与教学考核机制,实务专家参与教学的报酬往往低于其正常执业收入,且缺乏教学能力培训与评价反馈,导致实务专家参与教学的积极性低,难以持续投入时间与精力;在资源共享方面,高校与实务机构未建立案例库、法律文书库等资源共享平台,实务机构因担心案件信息泄露、商业秘密保护等问题,不愿向高校开放真实案例与实务资料,导致高校实践教学只能依赖教材中的陈旧案例,与司法实践严重脱节。

这种缺乏制度保障的协同机制,使得高校与实务机构的合作难以形成系统性规划——既无法构建“认知实习(大一)–课程实训(大二、大三)–毕业实习(大四)–就业推荐”的全周期实践教学链条,也无法实现校内模拟训练与校外真实实践的无缝衔接,最终制约了协同育人的深度与效果,导致实践教学的整体性与持续性严重不足。

4. 创新路径与对策建议

4.1. 构建“嵌入式”实践教学体系

法学教育具有的二重性决定了其必须协调好法律职业培训与法学学术研究[4]。实践教学并不一定要建立在占用学生课余时间的基础上,这样的教学方式完全可以在提供给学生基本法律知识和观点的同时,培养出学生的法官能力,训练学生的批判性法律思维[4]。基于此,本研究组建议将实务训练融入专业课程全过程,例如在《合同法》中嵌入合同审查工作坊、在《刑法》中引入案例卷宗模拟等等。

此外不能忽视的是,全面依法治国的伟大目标切实敦促着各高校的法学实践教学纵深推进。法学自身具有的普世性,使之天然带着服务社会的使命感。实践教学不可能一蹴而就,阶段性的见招拆招加之整合性的融会贯通,才能培养出既怀揣法治信仰,又具备扎实实务能力的法律人[4]。建立“低年级基础训练–高年级综合应用”的分层实践模块,确保能力培养循序渐进。

以《合同法》“合同审查工作坊”为例,在理论奠基阶段,讲师系统讲授合同成立(要约与承诺)、合同效力、主要条款(标的、价款、履行期限等)、违约责任等核心理论知识。接着是案例引导阶段,讲师可以引入两三篇真实的有瑕疵的合同,演示如何精读合同,引导学生指出合同中存在的问题。进入模拟实战环节,由导师提供合同撰写背景材料,学生自主组队,各小组合作进行合同撰写,交由讲师或实务专家进行审查,并给出具体修改建议。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我们预计可能会面临教学课时紧张、师资实务经验不足、学生与讲师的思维和行为定式等问题。为此,可以将部分理论内容,如《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等制作成高质量的线上微课,供学生课前自学,缓解高校课时安排的压力。通过对现有师资的实务培训或短期邀请校外实务专家参与教学,从而增强实务一线经验的渗透力。此外,还可考虑将学生优秀的实践成果记入“实务能力档案”,并对教师在实践教学的工作量在绩效考核、职称评定中予以认可,以此激励学生广泛参与,支持教师辛勤付出。

4.2. 推动“双师协同”与已有资源盘活共享

法学教育的实践性很大程度上体现在职业化,那么法学生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就需要多方协作。仅局限于讲师教授的书本知识是远远不够的,开发好周边资源极有必要。教师自身具备的智力资源与社会经验资源、实务界专家的引进和利用都是可以考虑的方向,例如邀请法官、律师等实务专家参与课程设计与教学,开设“双师课堂”,尽可能稳定好合作频次、明确好案例内容,将其制度化规范化,建立起协同育人的机制。法学作为人文社科类中举足轻重的一门专业,无法避免与人沟通交流。如何用理性又不乏温情的话语说服他人始终是法律人的追求。主流的模拟法庭和法律诊所也应该抓好,可以通过增设当事人互动情景,提升趣味性,使学生主动地参与其中,避免流于形式、走马观花式的旁听。在此基础上,应进一步推动校地共建、资源共享,与地方法院、检察机关、律师事务所等实务部门共建实践基地。通过定期组织学生开展庭审观摩、案例复盘、专题研讨等实景教学活动,使学生在真实案件中学法用法。同时,完善实习管理制度,强化过程指导与成果评估,希望学生借此在实务岗位上得到系统锻炼,真正实现“教学做”一体化[10]

我们设想,在课程设计阶段,由校内教师与实务专家共同制定教学大纲、开发教学案例,确保理论框架与实务前沿紧密结合。进入教学实施阶段后,实务专家通过参与定期授课、担任模拟法庭评委等多种形式深入课堂,将真实的法律执业场景、思维与技能直接呈现在学生面前,实现理论教学与实践指导的无缝衔接。课程结束后,就进入关键的反馈与优化阶段:通过系统收集学生评价、组织校内外教师进行教学复盘,全面总结本轮协同教学的经验与不足。由此形成“课前共建–课中共育–课后共评”的良性循环。

理想总是完美无缺的,然而在现实中,实施过程很可能会遇到外聘专家成本高、实践基地建设运营投入大、时间冲突等问题,因此可以考虑设立“法学实践教学”专项基金,用于支付实务专家的课酬、差旅费等。此外,与法院、检察院、律所等共建低成本、高利用率的实践基地,例如利用法院的巡回审判厅、律所的模拟仲裁庭等现有场所开展实景教学,减少场地建设投入,也是不错的解决方案。最后,建立“实务专家资源库”与预约平台也很有必要,即由高校牵头建立本地区法官、律师、仲裁员等专家的数据库,并开发线上预约系统,方便教师根据课程进度灵活邀请专家参与特定教学环节。

值得高兴的是,这样的尝试在无锡已然存在先例。其中,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江南大学合作建立的“法学教育实践基地”相当具有代表性。该基地创新性地采用了“法官工作室”模式,由法院派驻资深法官常驻校园,全程参与实践课程设计和教学指导。在资源共享方面,无锡市司法局牵头建立了“法律服务人才培养联盟”,整合在锡高校、律师事务所、企业法务部门等资源,打造区域性实践教学平台。该平台通过“案例共享库”、“实务导师库”等载体,实现了优质实践教学资源的共建共享。截至目前,平台已汇集本地典型案例800余个,聘任实务导师150余名。这些创新实践不仅有效突破了高校与实务部门之间的制度壁垒,更通过资源整合与机制创新,为构建稳定、可持续的协同育人模式提供了宝贵的地方经验。随着这些探索的持续深化与完善,它们完全有可能发展成为具有示范意义的区域性范式,为中国特色法学实践教育体系的构建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样板。

4.3. 建立能力本位的学生评价体系和师生双向反馈机制

现有考核方式也存在着不少顽瘴痼疾,最显著的当是仅以书面知识考核为主,忽视乃至无视了实践考核的重要性。改革现有考核方式,引入实务能力档案,系统记录学生完成的具体任务成果,如起草起诉状、参与庭审辩论等[1]。学生可从实践菜单各板块中自选任务,例如在商法板块,选择设计交易框架等。学生若表现优异,可以考虑为其加学分、向实践机构引荐或其他形式的鼓励。经教师、实务导师等多方审核评价,生成电子档案,全面反映学生的实务成长轨迹,未来可作为其简历的一部分。而反馈同样是法学专业实践性教学不可或缺的途径[6]。通常我们只关注到学生的学习状况,但所谓“教学相长”需要的是双向的共同成长。学生也可以向讲师反映其教学中的问题,提出一些建设性意见,例如增加案例教学在实践教学中的占比、优化实训环节等,来促进讲师授课质量的提高。

具体而言,我们计划开发或利用现有教学管理系统(如超星学习通),搭建“实务能力档案”模块。该模块需具备任务发布、成果提交、在线评价、数据存储与生成可视化报告的功能。值得注意的是,档案并非简单的成绩单,而是记录学生四年全周期能力成长的“电子文件夹”。其核心内容包括:基础信息、学生完成的各类实务任务(如“起草的起诉状”、“参与的模拟法庭辩论录像”、“撰写的法律咨询报告”等)、学生在“法律检索”、“文书写作”、“口头辩论”、“客户沟通”、“逻辑分析”等维度的能力雷达图。此外也可以加入第三方评价:记录校内导师、实务导师、实习单位对其任务成果和实习表现的评语。同时系统也向教师生成《教学反馈报告》,匿名汇总学生对课程实践环节的建议。

但是,可以预见的是实施中依然有不少困难,其中可能面临的最大问题是任务设计难度大、评价标准不统一。需考虑成立“实践任务设计工作组”,其成员为各教研室骨干教师与资深实务专家,共同开发一批高质量、标准化的“核心实践任务库”及配套的评分量化表,明确各能力维度的优秀、良好、合格标准。率先在《民法》《刑法》等核心课程中,试点运行1~2个典型任务,如“问题合同”审查与修订意见书撰写以及刑事案卷初步审查与证据分析报告积累经验,优化流程后,再逐步推广至全部专业课程。

4.4. 利用技术手段拓展实践场景

新时代背景下,“新文科”的建设如火如荼,与传统文科相较,其精髓和灵魂就在于创新[7]。“互联网+”无疑为此提供了极佳的平台,可以通过建设视频案例库、录制真实庭审片段等方式,弥补实践资源不足。当然教学资源的质量良莠不齐,无法做到筛去所有劣质资源,因此在实践过程中也需要培养学生选择优质资源浏览的能力[8]。此外,还可以探索利用在线平台开展模拟谈判、法律咨询等虚拟实训,降低实践门槛,提升教学灵活性。通过线上教学和线下教学的结合,学生既能系统性学习又能利用碎片化时间对已学知识有更深层的理解,提升教学灵活性与实效性。

详细来说,我们考虑与其他学院合作开发“虚拟法律实训平台”,设置模拟谈判、在线法律咨询等模块。例如,学生随机组队或自主组队,分别扮演交易双方律师,在平台上进行实时的线上谈判。平台可提供合同模板、法律查询窗口和聊天记录存档功能,同时自动检测AI生成率,确保任务完成的真实性。完成指定任务即可获得系统自动评价与教师反馈。

不过,技术平台建设需投入较多资金与技术支持,可能存在资源质量参差不齐的风险。因此建议学校联合多家高校共建共享资源库,并引入实务专家参与资源审核,确保内容高质量。在资源建设顺序上,可以优先建设需求最迫切、成本效益最高的资源,如庭审实录库,再逐步开发交互式案例和复杂仿真项目,避免一次性过度投入。

5. 结论与展望

综合前文,本研究通过实证调研证实,当前法学实践教育存在的问题具有系统性和深层次特点,调研结果与杜志淳教授的“法学教育应当注重实效性”观点高度吻合。研究发现,单纯增加实践课时或开展零散实践活动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必须从制度层面进行系统性改革。同样不可避免地,本次研究也存在着一定局限,由于样本主要来自无锡地区高校,其结论的普适性有待进一步验证。未来研究可以扩大调研范围,覆盖更多类型的高校,从而得出更具普遍意义的结论。同时,随着教育改革的深入和新技术的应用,法学实践教育还将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这需要学界持续关注和研究。

在未来,法学实践教育的改革需要多管齐下,不仅要积极建立稳定的校企合作机制,确保实践教学的持续性和有效性,还要注重实践教学的质量评估,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如果条件允许,最好还要充分利用现代技术手段,继续拓展实践教学的形式和内容。做到这些,相信法学实践的教学质量将实现不容小觑的飞跃。

总之,法学实践教育的改革是一个长期过程,需要教育行政部门、高校、实务部门等各方共同努力。我们期待通过持续探索,逐步建立起符合中国国情、适应时代需求的法学实践教育体系,为法治中国建设培养出更多优秀的法律人才。

致 谢

感谢无锡学院简筱昊老师在项目申报和论文写作过程中提供的指导!

基金项目

江苏省2025年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立项项目“实践导向型法学教育机制的创新路径研究——以在锡高校为样本的实证分析”(项目编号:202513982043Y)。

NOTES

*通讯作者。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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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何美欢. 理想的专业法学教育[J]. 清华法学, 2006(3): 110-140.
[3] 苏力. 当代中国法学教育的挑战与机遇[J]. 法学, 2006(2): 3-21.
[4] 王晨光. 法学教育的宗旨——兼论案例教学模式和实践性法律教学模式在法学教育中的地位、作用和关系[J].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02(6): 33-43.
[5] 苗道华. 应用型高校法学专业实践性教学改革探索——以诊所式法律教育为视角[J]. 湖北开放职业学院学报, 2024, 37(1): 182-184.
[6] 李蕊. 应用型高校法学专业实践性教学模式的困境及对策[J]. 河北法律职业教育, 2024, 2(3): 39-42.
[7] 徐显明. 新文科建设与卓越法治人才培养[J]. 中国高等教育, 2021(1): 8-10.
[8] 蒋琼. “互联网+”背景下高校法学教育面临的挑战与应对策略研究[J]. 现代职业教育, 2025(3): 145-148.
[9] 郑勇, 郭诗蕊. 地方高校法学本科教育质量评价体系建构与实践研究——以广西师范大学为例[J]. 大学, 2022(28): 7-8.
[10] 韩大元. 全球化背景下中国法学教育面临的挑战[J]. 法学杂志, 2011, 32(3): 17-20+55+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