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伴随着“DeppSeek”的横空出世,关于“AI”的讨论浪潮此起彼伏。以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由于其对于自然语言的处理能力,及其生成性、交互性与指数型进化的特点,促进了信息技术革新,也从认识和实践两个层面向人的主体性提出了挑战。人类在人工智能算法“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中迷离,在认知层面显现出算法实践价值与人类价值日渐趋同甚至越位的表象,当下社会出现以算法支配为特征的“新型异化”。
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提出的实践哲学和批判思想,为理解人工智能时代的挑战提供了独特的理论工具。面对算法支配和技术异化,人类需要通过批判性思维和实践,重新掌握主体性,确保技术发展服务于人类福祉。这一过程不仅是对技术的改造,更是对社会关系的重构,体现了马克思“改变世界”并实现人自由而全面发展的哲学精神和最终目的。
2. 文献综述
在对数字技术的批判性研究中,两大理论脉络尤为突出。其一是以肖莎娜·祖博夫为代表的“监视资本主义”理论。该理论极具影响力地揭示了大型科技公司通过“行为剩余数据”的提取与分析,对人类未来行为进行预测和商品化,最终实现“行为修正”的商业逻辑。
另一大脉络则是近年来日益活跃的“数字马克思主义”研究。学者如尼克·斯尔尼塞克通过“平台资本主义”概念,分析了数据如何成为新型生产资料,以及平台如何成为垄断性资本积累的核心基础设施。克里斯蒂安·福克斯则延续了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将用户在社交媒体上的活动系统地阐释为“数字劳动”,揭示了休闲时间如何被隐秘地剥削。这些研究极大地丰富了我们对数字时代资本运作新形式的理解,他们将马克思的经典范畴——如劳动、价值、剥削、阶级斗争——创造性地应用于数字领域,揭示了算法支配背后的经济基础与阶级动力。
与上述两种主流路径相比,本文基于《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的视角,提供了独特的批判维度和理论贡献。首先,在批判焦点上,监视资本主义理论侧重于“经济权力”,数字马克思主义侧重于“剥削关系”,而本文则直指“人类主体性”本身。本文关注的是,当人的实践、社会关系乃至内在世界都被算法量化和重构时,马克思所强调的“革命的”、“实践批判的”活动主体,如何面临被降格为被动、直观的“数据客体”的危机。其次,在哲学根基上,回归到马克思哲学革命的起点——《提纲》,它超越了对于“世界如何被解释”的分析,聚焦于“世界如何被改变”。因此,本文批判不仅仅是揭示支配,更是为了探寻重建主体性、恢复“改变世界”之能力的实践路径。
3. 马克思的实践哲学中双重维度的主体性建构
(一) 以实践哲学重新定义“人与技术”的关系
马克思在《提纲》中批判了旧唯物主义将人视为“感性对象”的静态认知,提出“感性的人的活动”(即实践)才是理解现实世界的钥匙[1]。这种实践观打破了主体和客体之间的二元对立,在马克思的时代,“改变世界”的概念更多地集中在通过社会实践和革命活动来实现社会变革。
而在当今由人工智能驱动的技术变革中,算法和数据逐渐成为一种新的力量,开始在某种程度上“支配”着世界的运作模式。
这种转变意味着我们需要重新审视人类在技术进步中的角色和地位。在AI时代,实践不仅是人类改造世界的工具,也是人类与技术互动的场域。AI作为人类实践的产物,既是工具也是环境,人类需要通过实践重新定义与AI的关系。
马克思认为,环境的改变和人的自我改变是一致的,并且只能被合理地理解为革命性的实践。这意味着人类不是简单地适应环境或受其支配,而是能够主动地通过实践活动来改造自然和社会。根据马克思的观点,人类是积极的变革者,而不仅仅是环境的产物。然而,在AI时代,如果人类过度依赖算法决策,可能会削弱这种主观能动性,导致某种程度上的被动接受。因此,如何保持人类在技术使用和发展中的主导权是一个重要议题,以实践哲学重新定义人与技术的关系亦是当下不可避免的核心议题。
(二) 从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中透析“主体性”
马克思在《提纲》中指出“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这指明了人不是孤立的原子化个体,而是通过自身的实践活动而建构的社会存在,人类其本质是社会性。
什么是主体性?一些学者认为,人对自身的独立自主、自由、能动性本质,对自身的价值和尊严的自我意识、自我觉醒即人具有主体性的体现。从根本上说,人的主体性是人作为活动主体的质的规定性,是在与客体相互作用中得到发展的人的自觉、自主、能动和创造的特性。
作为人生命的自觉,人类对于自身主体性的困惑一直存在,不同时代对于主体性的讨论侧重各有不同,尤其是后现代对主体性的否定性“消解”深化了这种讨论。人类的主体性强调个体在认知、情感、意志和行为等方面的独立性、自主性、自由和解放,它是个体存在和发展的基础。郭湛认为主体性无法消解,它是人的生命的自觉,他把个人主体性的演化分为三个时期、九个阶段:初级期依次是自在、自然、自知、自我的主体性;转折期是自失的主体性;高级期依次是自觉、自强、自为、自由的主体性[2]。到了近现代,伴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人的主体性逐渐受到新的质疑和挑战,相应地,个人主体性出现了多种解读。在马克思看来,人的主体地位是在认识和改造外部世界的实践活动中形成,并通过实践活动体现并确证人的能动性、创造性和社会性。
换句话说,人的主体性并非永恒不变,而是在变化的世界中不断生成——如果在AI时代,那么人的主体性就会在智能技术中实现“自我追寻”。人工智能的出现,不仅挑战了人类的认知边界,也重塑了人类的主体性。
此背景下,人的社会关系正被算法重构,“环境改变人”与“人改变环境”的统一命题,揭示了人工智能时代的关键矛盾,算法系统既作为人类实践的产物重塑社会环境,又反过来塑造着人类认知与行为模式,这种双向建构关系正在形成新的异化形式。
4. 审视被算法支配的异化危机
伴随着各类形式的人工智能浪潮出现,也不免激起公众被人工智能威胁甚至取代的担忧。当前社会对于造成人工智能威胁论的主要观点在于:(1) 人工智能是否拥有意识?如果拥有自身意识那它将如何看待人的存在?(2) 人类赖以生存的基本活动——生产劳动会不会被人工智能所取代?人们生产资料是否会在此背景下被“隐形剥削”?这样的威胁在脑力工作者身上体现尤其明显,在人工智能来临的时代,人类脑力工作者的工作环境面临着较大调整,这不禁使人思考数据化发展背后技术与社会生产关系。
究其本质,人类对此一切的担忧都是源自于一个共同的问题——人的主体性,生成式人工智能从认识和实践两个方面都引起了对人的主体性的困惑,并带来相应挑战。在当前,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蓬勃发展加深了人的主体性困惑,表现在两个层面:其一发生在认识层面,其二发生在实践层面。
(一) 认知殖民化正“潜移默化”渗透生活
生成式人工智能通过其强大的数据处理和内容生成能力,有可能对人类的认知产生深远影响,包括所谓的“认知殖民化”。其推荐算法通过数据画像建构自身的数据生态,形成比费尔巴哈式直观更隐蔽的认知操控,某些技术或平台通过控制信息流、塑造知识结构以及定义文化产品的方式,会对个体和社会的认知模式进行某种程度上的支配或同化。
首先,生成式AI可以被用来创建个性化的信息推荐系统,这虽然提高了用户体验的相关性和便捷性,但也可能导致“信息过滤泡沫”现象,即人们只接触到符合自己已有观点的信息,而忽视了其他视角,限制了认知的广度和深度。当个体行为不断被预测、引导和修正时,马克思批判的“解释世界”哲学以技术形态复活——算法正在成为新的“世界观解释者”。
其次,生成式人工智能对自然语言的熟练使用在某种程度上使得人类主体性的本质——使用语言的能力被触及。著名学者拉康对此有深刻见解,他认为,决定主体的不是什么动力、禀赋或时间,决定主体性的是主体间的关系,而维系主体之间关系的最主要的活动当然是主体之间指称事物传送意义的活动,也就是语言的使用[3]。人工智能及其算法从以往人与工具间主体与客体二者之间相互交互的使用经验,变为主体与主体间交互般的体验,生成式人工智能通过自然语言编程以及强大的输出和生成能力,也能像人类一样熟练“使用”和“理解”语言,在无意识层面产生的主体性困惑由此而来。
与此同时,随着现代技术发展的多样性和人类改造自然力量的不断增强,算法技术滑向“工具理性”的一端,致使“工具理性”明显强于“价值理性”,压制“价值理性”,二者处于绝对失衡的状态之中。长期以往,在算法的参与下,人类对“工具理性”的推崇也必然会导致“价值理性”的逐渐消失,并将消解人类赖以生存的价值基础[4]。在此发展趋势下,算法也将被迫成为唯效率是从的“冷血机器”,通常以缩短求解的时间作为首要任务。回望算法迅速发展的数十年,“工具理性”一度成为主流的价值判断依据。但是,这不仅没有推动人类进行价值反思,却反向压缩着算法“价值理性”的生存空间,使人类一直疯狂地迷离于这种错误的认知当中,也在人类认知层面产生对现实的无力感和对其主体性的担忧。
(二) 算法支配使得实践能力“悄然让渡”
从马克思实践观看算法支配下人的实践能力“悄然让渡”,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提出的实践哲学,揭示了人类通过实践这样的能动性活动以此改造世界的本质。而在人工智能时代,“算法支配”通过技术中介悄然消解了人类长期以往的这种实践能力,使人的主体性从“改变世界”异化为“被世界改变”。这种“让渡”不仅是技术替代人类劳动的简单问题,更是对马克思实践观的颠覆性挑战。
首先,当提到实践能力的“悄然让渡”,我们可以理解为个体在日常生活中对自身行动控制权的不自觉丧失。从实践依赖性来看,在一些领域,算法常常被用来做出关键决策。然而,由于算法的复杂性和不透明性,普通人很难理解和质疑这些决策背后的逻辑,这就导致了对算法判断的过度依赖,使得自身自主思考驱使下的实践自主性减弱。
其次,生成式人工智能在劳动力市场方面带来的影响,这会形成人机竞争的社会局面,对人的主体性带来挑战。例如,在外卖配送行业,骑手的工作流程受到平台算法的严格控制,包括路线规划、时间计算等,这实际上削弱了骑手对自己工作的掌控力。
人类在关键领域的决策权被算法取代,实践从“主动选择”变为“被动执行”;同时,人的认知实践,如批判性思考、自主决策等,被简化为对算法推送内容的被动响应。劳动者的实践能力从“整体性劳动”退化为“碎片化执行”,技能积累也随之被算法标准化消解。再者,与《提纲》实践观的核心冲突体现为:主体性的消解。
马克思强调实践是“感性的人的活动”,而算法支配将感性活动异化为数据符号,消解了实践的主体性内涵。马克思主张通过实践理解世界(《提纲》第二条“真理是实践问题”),而算法阻断了人对技术世界的理解路径。算法决策过程的不可解释性,使得人类难以迅速理解技术系统的运作逻辑,导致实践从“自主参与”变为“盲目服从”。
马克思的实践观包含三个关键命题,而算法支配正与之形成根本性矛盾:第一,“实践是主体性生成的基础”与“算法支配下的主体性空心化”;《提纲》指出,人通过实践确证自身本质力量,而算法将人降格为“数据源”和“执行终端”。例如,网文写手为迎合算法推荐机制,被迫采用模板化写作,创作实践沦为数据流生产。第二,“社会关系是人的本质”与“算法重构的原子化存在”;《提纲》第六条强调人的本质是“社会关系的总和”,而在社会中显而易见的是,平台算法会将社会关系量化为可计算的“信用分”“好评率”,人际关系被异化为数据交换,这是一种社会关系的算法重构。第三,“改变世界”与“被世界改变”;《提纲》第十一条的“改变世界”要求人类主动介入历史进程,而算法支配使人陷入“适应性生存”——为满足算法规则不断自我调整,例如当下打工人通过AI筛选来优化自身简历,而非通过自身实践活动改善自身水平。
(三) 从劳动异化到数据异化,算法支配作为新的“抽象统治”
数字劳动的新形态生成式AI的发展带来的显著变化,人机协作下的数字劳动价值创造呈现出新的特征,合成数据打破了传统意义上的数据要素供给约束,但同时也加剧了劳动者对于智能机器的依赖,进一步巩固了数字资本积累的优势。分析从劳动异化到数据异化的演变,以及算法支配作为当代“抽象统治”的表现形式,可以从以下三个层面展开。
首先,从实践本体论出发,阐释从物质生产到数据生产的异化逻辑。《提纲》第一条批判旧唯物主义的直观性,强调人的本质是“感性活动”(实践),而当代数据异化正是对主体实践能力的系统性剥夺。分别表现为:劳动异化、数据异化、算法支配的深化。工人被剥夺劳动产品、劳动过程异化为压迫性活动,人与人的关系被物化为商品关系。人的在线行为,社交、消费、移动等同时被转化为数据商品,用户既是这些数据商品的生产者同时又是被剥削对象。算法通过将人类实践抽象为可计算的“行为流”,使人的主体性实践变成数据生产的原材料,实践在此基础上从“改造世界”降维为“生成数据”。
其次,算法作为新型的“抽象中介”重构了社会关系。《提纲》第六条指出人的本质是“社会关系的总和”,而算法正在重构社会关系的物质基础。马克思所揭示的“资本作为抽象统治”表现为价值规律对劳动的支配,而当代算法主要通过数据建模将人的情感、偏好、社交关系量化为“用户画像”,进而形成一种新的并且更隐蔽的支配形式。例如,自动驾驶系统替代驾驶决策等现象,实质是将个人主体实践能力的外化表现,这种让渡在提升效率的同时,也正在消解海德格尔所说的“在世存在”的根本体验。平台经济中的算法评分机制正在重塑劳动关系,侧面印证了马克思对“抽象统治”的预言——算法也由此成为新的“抽象劳动”的计量工具,将人类具体劳动异化为可计算的一般数据流。
再者,从“解释世界”到“改造算法”,解放路径的辩证法悄然改变。《提纲》中的第十一条的著名论断“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1],在数据算法支配的时代有着不同的新解读维度。第一方面,这体现在算法批判的实践转向,传统对异化的批判往往只停留在理论层面。例如法兰克福学派的文化工业批判,主要探讨了资本主义社会中大众文化的生产和消费过程,并对这一过程中出现的商品化、标准化等问题进行了深刻的分析和批评。而当代需要直接介入算法所支配的数据环境当中。例如欧盟《数字服务法》强制平台公开推荐算法逻辑,中国“算法备案制”要求企业说明算法机制,这实质上是将算法治理纳入社会实践范畴。
人类思考并做出判断、决定,是个人运用自己的知识、经验、理性等因素,在自身行动和方案中做出选择的人为过程。然而算法支配环境下的自动决策会将此种模式加以改变,算法的自动决策是完全建立在数据收集分析与自动化推理之上,由于自动决策过程中的技术异化、缺乏人类特有的理性与道德伦理价值观念等原因,算法自动决策往往容易带来损害人类主体地位、损害人类主体性价值的问题,算法规范俨然已成为一股影响算法受众的权力而客观存在,它重新定义了人类的行为,使人们按其预制的方式开展实践。
5. 在算法时代重启“实践”的主体性
算法支配下实践能力的“悄然让渡”及“主体性危机”,本质是数字资本主义对马克思实践观的在某种程度上的否定,同时也是人类实践能力被技术中介逐步消解的结果。从社交媒体推荐系统到自动化决策,算法正以“润物细无声”的方式重塑人类的认知、劳动与社会关系。人类主体性及实践性的让渡不仅削弱了人类改造世界的能力,更威胁到人之为人的主体性根基。唯有重拾《提纲》中“改变世界”的实践精神,在认知觉醒、技术重构与制度变革中重建人类与数据算法之间的辩证法,才能打破算法异化的锁链,让人工智能真正成为“自由人联合体”的实践工具,帮助实现全面走向人的复归的最终目的,而非让其变成奴役人性的新枷锁,从而构建出人类社会和数据化时代共生的新型实践范式。
(一) 认知觉醒:打破被算法遮蔽的主体性复归
意识和思维的整体性是人类的主体性的重要表现形式,这种整体性不仅从几千年人类文明进程中产生而得的成果,也是当代科学家集体智慧的结晶。意识的整体性通过历史积淀和社会合作的方式将单一个体的力量整合在一起,用人类智慧的整体合力共同进行机器操作、技术研发和改造自然。时代潮流是川流不息的,科技进步是不可阻挡的。面对人工智能时代算法支配下人的主体性危机,人类必须主动寻求自我存在的新方式。
首先,在思维层面来说,建构属于自身“技术中立”的意识网络,应当以马克思主义的批判精神以及历史和实践的视角看待生成式人工智能。
其次,需要重建感性经验的完整性使其向理性思考发展,让人们看待人工智能的眼光可以有效摆脱主观的认知隐喻带来的影响,进而有效破除对人工智能主体象征的想象,认识到生成式人工智能是一个为人的、与人互动的、具有类主体性特征的客体。
最后,培养洞悉算法时代正在以另一种形式发展“阶级意识”的批判性思维。算法支配正构建出另一种新形式的“阶级分化”,如何辨别数字劳动剥削,就要利用好人类感官,感官是一种最复杂、最协调的自组织系统,它是人类几百万年自然选择和进化的结果,而即使是最灵敏的传感器也是由电子元件和线路组合而成的物理装置。
(二) 技术重构:从算法数据将实践主体复归于人
首先,设计可干预性技术系统以此减弱算法支配,而不能停留在个体层面,需通过数字工会、算法审计联盟等新型实践形式,将分散的“数字无产阶级”转化为能动的实践主体,AI作为辩证工具,将算法用于扩展而非替代人类能力,这呼应了马克思“改变世界”的实践指向。
其次,还应从算法逻辑入手。一方面,从算法本身代表的伦理出发,规范算法设计。另一方面,用“公序良俗”法律原则做好应对算法“工具理性”越位的预备方案。对人工智能产品的道德伦理边界进行有效厘定,内置多样化的道德伦理程序以满足不同群体的个性化需求,积极探索人工智能产品私人订制模式,有效避免人工智能发展对人类社会现有的基本道德伦理秩序产生全局性、根本性否定,将实践主体性及掌控性归还于人。
最后,重建技术客体非主体性的社会认知。技术客体由于缺少各种主体相关属性生成所需的内化过程,亦没有受到社会文化演进的形塑,也没有人这一现实主体所特有的能动的感知能力、思维能力等去建立人化或者主体化的种种联系,即缺少马克思所说的人的主体性内在的两个基本属性——劳动实践性和历史生成性,因此其本质始终是非人性的,不能称之为一个完全意义上的社会主体。马克思指出:“意识并非一开始就是‘纯粹的’意识。‘精神’从一开始就很倒霉,受到物质的‘纠缠’,……由于需要,由于和他人交往的迫切需要才产生的。……因而,意识一开始就是社会的产物,而且只要人们存在着,它就仍然是这种产物。”[5]意识的产生离不开具体的实践活动和特定的历史阶段,而人工智能客体在成型之前没有经历过这样的经验积累阶段,因此其极难产生同人一样高级、灵活、复杂的主观意识、感性认知和能动改造能力,也不能同人一样在不断变化发展的生存活动的历史过程中不断塑造、展现和完善自身的特性,导致其不可能成为真正的“主体”。
(三)制度变革:构建算法时代的实践场域
爱因斯坦曾言:“科学是一种强有力的工具。怎样用它,究竟是给人类带来幸福还是带来灾难,全取决于人自己,而不取决于工具。”[6]理性看待并应对人工智能在社会、伦理和法权等多个方面对人的主体性的挑战,促进人类与人工智能的和谐发展,就要从全面的角度协同发力,从社会、国家、学术、个人和产研层面消解人的主体性危机,借助人工智能来增强人的思维和实践的自主性、能动性和创造性,避免被动沦为人工智能的附庸,在扬长避短地利用人工智能造福人类的过程中张扬人的主体性[7]。
首先,构建鼓励创新的科技人才培养机制,提升研发者创新能力。科技实践作为最具创新性的人类实践活动,马克思曾指出科技是推动社会发展的变革性力量,也是促进人类主体性消解祛魅的重要因素。“实践实现了自由,而自由恰恰是主体的存在”。[8]在人工智能技术日新月异的当下,要推动人类实践创新,就必须首先使科技人员具备创新意识,瞄准科研创新。因此,应当从国家创新机制和人才培养机制着手,全面强化高校专门人才的培养和提高重要技术人才素养,推动建立“产学研”融合培养机制,打造完善的人才创新产业链。
其次,要加强学术引领,积极投入人工智能前沿研究。促进人工智能造福人类社会,离不开学术界的智力支持。一方面,学术界要加强人工智能应用技术的前沿研究,努力打造人工智能科研创新高地和高端智库中心,积极推动人工智能技术层面的发展跃迁,对标世界领先水平加强对核心技术的协同攻关。另一方面,要聚焦人工智能基础理论的前沿研究。对于人工智能这一革命性的新兴科技,学术界不仅要加强其技术发展的理论研究,还要加强对其哲学、伦理等相关联理论的研究。
再者,在制度变革层面,核心在于通过精细化的制度设计,为算法社会的运行建立合乎正义的规则与权力制衡机制。首先,可以推行强制性的、分场景的算法影响评估制度。这需要超越原则性规定,进入中观与微观操作:例如,针对招聘、信贷、司法等高风险领域,制定差异化的评估指标与风险阈值,并要求企业出具公开的“算法说明书”,阐明其决策逻辑、数据源与已知局限;同时,引入“监管沙盒”模式,允许创新算法在有限真实场景中测试,由监管机构同步跟进,实现发展与规制的动态平衡。其次,可以探索数据信托的多元化模式,以改变个体在数据关系中的弱势地位。具体而言,可设立社区数据信托,由居民代表管理本地公共数据的商业化使用与收益分配;或成立行业数据信托,由专业协会代表成员与科技公司谈判,确保数据价值服务于生产者共同体。
最后是个人层面,寻求自我存在新方式是人主体性复归的有效途径。作为普通劳动者,只有积极适应时代的发展变化,提高应对技术新发展时代的综合素质,才能成为驾驭数据算法而不是为数据时代所淘汰的新型劳动者,牢牢占据人机优化分工过程中的主导地位,通过人机融合创造更多的劳动价值,进而抓住人工智能发展契机更有力地确证人的主体性。
如何做好新唯物主义的当代诠释,将《提纲》第十一条“改变世界”命题延伸至数字时代,需要建立认知唯物主义,重启实践主体性不是要回到前技术时代的“纯真状态”,而是通过批判性介入与创造性改造,将算法系统从支配转化为实现“自由人联合体”以及“人的全面发展”目标的实践工具。这需要一场数字时代的“新启蒙运动”——既包含对技术算法的祛魅,也包含对个体、集体等行动能力的重建。唯有如此,马克思“改变世界”的实践哲学才能在算法时代获得新生,这不再是单方面的技术适应,而是人类与技术共同进化的革命性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