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问题的提出
随着国家“数字乡村”战略和“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工程的深入推进,农村电子商务迅猛发展,已成为推动农产品上行、促进农民增收、助力乡村振兴的重要引擎。然而,在繁荣景象的背后,农村电商固有的脆弱性正逐渐显现,其供应链在高速运转中面临着前所未有的风险与挑战。
一方面,农村电商供应链的独特性放大了传统风险。与传统工业品电商不同,农村电商的核心是农产品,其生产具有强烈的分散性、季节性和不确定性;产品本身具有易腐、易损、非标准化的特性;而运营主体多为农户、小型合作社及中小电商企业,其抗风险能力与法律意识相对薄弱。这些特质使得农村电商供应链在“最初一公里”的品控、仓储、集货,“最后一公里”的冷链物流、配送时效,以及全流程的质量追溯、契约履行等方面,都存在先天的短板和巨大的风险隐患。产品质量参差不齐、物流损耗居高不下、售后服务纠纷频发等问题,严重制约了消费者体验与产业健康发展的天花板[1]。另一方面,现有的法律与监管体系在应对这些新型风险时显得力有不逮。现行《电子商务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构成了基本的规制框架,但其规定多为普适性,缺乏针对农村电商小、散、非标等特征的细化规则。监管实践中,面对数量庞大、地域分散的经营主体,传统监管模式成本高、效率低,存在“鞭长莫及”的困境。同时,平台责任、农户权益、消费者维权之间的法律关系在具体场景中尚未完全理清,标准体系不健全、全链条溯源难实现、信用机制不完善等问题,使得许多风险无法得到事前预防和事后有效救济。
2. 农村电商供应链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
农村电商的蓬勃发展已成为推动农产品上行和农民增收的重要动力,但其供应链在运行过程中面临诸多特殊性风险。这些风险根植于农产品自身的生物特性、农村地域的分散性以及电商模式的虚拟性之间复杂的相互作用,构成了一个需要系统分析的风险生态系统。
2.1. 主体地位失衡导致权益保障不足
在现行法律框架下,供应链各主体间的权利义务配置存在结构性失衡。《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虽然规定了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资质的审核义务,但未充分考虑农产品经营者的特殊性,导致平台在实际操作中仅进行形式审查,难以有效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例如,据《2023年中国农产品电商发展报告》显示,超过60%的农产品电商纠纷源于产品质量与描述不符,而平台审核机制的不完善是重要诱因之一。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平台“知道或应当知道”的主观状态认定标准不一,如在西湖龙井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上诉案1中,法院认为平台对地理标志产品应承担更高注意义务,但相关标准未在立法中明确。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六条关于社员权利的规定较为原则化,缺乏具体的实施机制,使得农户在价格协商、收益分配等环节缺乏有效的话语权保障。这种制度性缺陷导致农户在签订合同时常处于被动地位,核心企业通过格式条款转嫁经营风险的现象较为普遍。此外,法律援助渠道不畅使得农户在权益受损时面临维权成本高、举证困难等现实障碍,这不仅影响农户的生产积极性,更从源头上制约了供应链的质量稳定性。
2.2. 标准化法律体系缺失制约质量提升
当前农产品标准化法律体系存在明显的结构性缺陷。《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虽然规定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制度,但其确立的标准体系与电商销售模式的衔接明显不足,缺乏针对线上交易的专门规范要求[2]。据统计,2022年全国农产品电商投诉中,约有35%涉及产品标准不明确或标准适用争议。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缺乏统一的电商农产品质量标准,法院在处理相关纠纷时往往难以认定产品质量责任,如在散装蘑菇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2中,法院只能参照传统流通领域标准进行裁判,难以充分体现电商交易特点。同时,地方立法在特色农产品标准制定方面进展缓慢,《标准化法》第十条授权地方制定地方标准的规定未能得到有效落实,导致许多优质农产品因缺乏明确的法律标准而难以实现优质优价。此外,现有法律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规范不够具体,《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虽然规定了农药使用要求,但缺乏针对小规模农户的具体操作规范,导致农药残留、重金属超标等质量安全隐患难以从根本上消除。
2.3. 监管资源配置失衡推高合规成本
现行监管体系在应对农村电商分布式特征时显现出明显不足。《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虽然规定了风险分级管理要求,但未建立与农村电商特点相适应的监管机制,导致监管部门有限的执法资源难以覆盖分散的生产经营主体。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2023年网络交易监管年度报告》,农村电商主体数量已突破300万户,而县级市场监管人员平均每人需监管超过500户电商主体,监管压力巨大。在冷链物流等关键环节,由于《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对冷链物流服务标准缺乏具体规定,形成监管盲区。这种监管资源配置失衡在实践中引发两个突出问题:一方面,合规成本居高不下,农户为满足统一监管要求需投入大量资源;另一方面,监管效能不足,违法行为难以及时发现和制止。在冷鲜买卖合同纠纷案3中,由于缺乏明确的冷链运输标准,导致产品质量责任难以认定。同时,跨区域监管协作机制缺失,《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条关于管辖的规定未能充分考虑农村电商跨区域经营特点,进一步增加了监管成本,影响了执法效果。
2.4. 法律规范层级结构不完善影响规制效果
农村电商法律规制面临体系化困境。《电子商务法》第二条虽然明确了适用范围,但其规定相对原则化,缺乏针对农产品电商的特殊规则[3]。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与生鲜农产品特性存在冲突,虽然该条第三款授权另行规定,但相关部门至今未出台生鲜产品除外规定的实施细则,导致司法实践中处理相关纠纷时缺乏明确依据。中央层面立法多采用原则性规定,缺乏具体实施细则;而地方立法又存在碎片化现象,如各地对农产品电商的准入标准、监管要求不尽相同,导致制度性交易成本增加。特别是在农产品质量监管、电商交易规则、物流服务标准等领域,缺乏协调统一的法律规范体系。这种立法层级结构的失衡,使得监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常常面临依据不足的困境,同时也给企业经营带来不确定性。
3. 农村电商供应链风险法律规制的完善路径
在探讨完善路径之前,有必要从系统化视角审视农村电商供应链风险。既要关注各个环节的具体风险点,也要重视风险之间的关联性和传导机制。只有建立全链条的风险预警机制和应急处理方案,加强各主体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作,才能有效提升农村电商供应链的风险抵御能力,确保其健康可持续发展[4]。这需要政府、平台企业、农户和消费者等多方主体共同努力,通过完善基础设施、建立标准体系、加强监管执法、提升技术水平等多重手段,构建一个更加稳健、高效的农村电商供应链生态系统。
3.1. 构建多元协同的法律规范体系
1. 健全国家层面立法供给
建议制定《农村电子商务促进法》,明确各方法律主体责任。重点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细化电商交易特殊规则,确立适应数字时代要求的监管框架。立法应当重点关注三个维度:一是确立农产品溯源管理的法律地位,要求建立从田间到餐桌的全链条信息记录制度;二是完善市场准入机制,设立差异化的许可标准;三是明确数据权利归属,为数字技术在供应链管理中的应用提供法律保障。
2. 推进地方立法的特色化创新
鼓励地方结合区域特色制定实施性法规。例如,农产品主产区可率先制定特色产品质量标准,建立产地认证与保护制度。地方立法应重点解决三个问题:一是将区域特色农产品标准通过立法形式固定下来;二是建立适应本地实际的监管机制;三是设立便捷高效的纠纷解决渠道。通过地方立法创新,为国家层面制度设计积累实践经验。
3. 建立规范冲突协调机制
构建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之间的规范协调机制。建立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确保法律体系统一性。同时,设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机制,及时废止或修改与上位法冲突的规定。建议成立跨区域立法协调机构,对涉及多个地区的共性问题开展联合立法,避免因标准不一增加制度性成本。
3.2. 创新数字化监管执法机制
1. 构建智慧监管体系
通过立法明确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建立基于区块链的农产品溯源存证系统。重点推进三个方面的制度建设:一是确立远程监管的法律地位,在《行政处罚法》中明确非现场检查的合法性,规定通过电子监测设备收集的证据具有法律效力;二是规范数据采集与使用的边界,在《个人信息保护法》框架下制定农产品电商数据采集细则,明确数据采集范围和使用规则;三是建立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制定《市场监管信息共享管理办法》,打破部门间信息壁垒。通过技术赋能,实现从传统监管向智慧监管的转型升级[5]。
2. 完善跨部门协同执法机制
建立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网信等多部门协同监管体系。重点完善三个机制:一是建立案件移送机制,制定《行政执法案件移送标准》,明确案件移送的条件、程序和时限;二是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出台《跨部门联合执法工作规范》,规定联合执法的组织方式和工作流程;三是推进跨区域执法协作,建立线索通报、证据互认等制度,制定《跨区域执法协作实施办法》。建议设立常态化协调机构,如成立农村电商监管协调办公室,定期研判风险,统一执法标准。
3. 推行分级分类监管模式
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和产品风险等级实施差异化监管。具体而言,要完善三个制度:一是建立科学的信用评价体系,将产品质量、消费投诉、行政处罚等指标纳入评价范围,制定《农村电商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二是明确分级标准和管理措施,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检查频次和监管力度,出台《农村电商分级监管实施细则》;三是建立信用修复机制,明确信用修复的条件和程序,制定《农村电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通过分级分类监管,提升资源配置效率,实现“守信者无事不扰,失信者利剑高悬”的监管效果[6]。
3.3. 完善标准化法律保障机制
1. 健全标准化法律制度体系
完善《标准化法》配套制度,建立政府主导制定标准与市场自主制定标准协同发展的新型标准体系。重点推进三个方面的制度建设:一是加快电商农产品标准制定,完善质量分级、包装标识、冷链物流等标准,制定《生鲜电商农产品质量标准》;二是建立标准实施评估机制,成立农产品电商标准实施评估专家委员会,定期评估标准适用性;三是完善标准动态调整制度,建立标准实施反馈机制,及时更新技术标准。通过标准化建设,为质量提升提供技术支撑和法律保障。
2. 强化技术推广法律保障
通过立法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具体措施包括:一是设立技术推广专项资金,在《农业技术推广法》中明确电商农产品技术推广的经费保障;二是完善技术服务体系,制定《农产品电商技术服务规范》,明确技术服务内容和标准;三是建立技术应用评估制度,出台《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评估办法》,确保技术适用性。通过法律制度保障,加快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提升农产品电商供应链的科技含量。
3. 构建全程追溯法律框架
确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的法律地位,明确各环节信息记录义务[5]。重点完善三个环节:一是完善生产记录制度,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明确要求记录农药使用、施肥、采收等情况;二是规范流通信息记录制度,制定《农产品电商流通信息记录规范》,确保物流信息可追溯;三是明确信息查询与披露制度,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增设农产品电商信息查询条款,保障消费者知情权。通过全程追溯,实现问题产品精准召回和责任有效认定,构建“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追溯体系。
3.4. 健全信用治理体系
1. 建立多元信用评价机制
构建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市场评价相结合的信用评价体系。通过制定《农村电商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明确信用信息的采集范围、共享规则和使用边界。重点完善三个机制:首先,建立统一的信用信息归集机制,整合市场监管、税务、银行等多方数据,形成完整的信用档案。具体而言,可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农村电商信用信息专题数据库,实现信用信息的自动归集和实时更新。其次,构建科学的信用评价标准体系,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评价方法,将产品质量、合同履约、消费者评价、行政处罚等指标纳入评价范围,并赋予不同权重。例如,可将信用评分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分别对应优秀、良好、一般、较差。最后,健全信用结果应用机制,将信用评价结果与市场监管、金融服务、政策扶持等挂钩,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约束格局。
2. 完善信用奖惩制度设计
建立跨部门、跨领域的联合激励与惩戒机制。在激励措施方面,制定《农村电商守信激励实施办法》,对信用等级较高的市场主体提供绿色通道、优先办理、容缺受理等便利措施。具体包括:在市场监管方面,减少检查频次,降低抽查比例;在金融服务方面,提高贷款额度,降低贷款利率;在政策扶持方面,优先享受财政补贴和项目支持。在惩戒措施方面,出台《农村电商失信惩戒实施细则》,对失信主体实施重点监管、行业禁入、市场限制等措施[7]。例如,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主体,可采取限制参与政府采购、取消政策优惠资格等惩戒措施。同时,建立规范的信用修复机制,明确信用修复的条件、程序和时限,给予失信主体改过自新的机会。信用修复应包括整改验收、公开承诺、观察期等环节,确保修复过程的规范性和公信力。
3. 推进信用文化建设
将信用建设纳入法治宣传教育体系,通过多种形式培育契约精神和诚信意识。首先,开展信用典型案例宣传,定期发布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典型案例,通过以案说法的形式增强市场主体的诚信意识。其次,加强信用知识普及,编制《农村电商信用知识读本》,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开展信用培训,提升市场主体的信用管理能力。再次,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制定标准化的信用承诺书模板,要求市场主体在注册登记、参与投标、申请政策支持时作出书面信用承诺,并将承诺履行情况记入信用记录。最后,创新信用宣传方式,利用新媒体平台开展信用主题宣传活动,通过短视频、直播等形式提升宣传效果,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氛围。同时,鼓励行业协会组织开展诚信倡议活动,引导会员单位自觉遵守行业规范,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NOTES
1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浙01民终1234号民事判决书。
2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苏05民终876号民事判决书。
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3民终567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