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2003年,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在长沙市走马楼东侧一处编号为J8的古井中发掘出一批重要的西汉简牍,这是继1996年长沙走马楼吴简发现之后的又一次简牍的重大考古发现。经整理,《长沙走马楼西汉简牍》是西汉中期汉武帝时期第二代长沙王刘庸在位时(公元前126年至前120年)的产物,简牍内容主要为司法行政文书,对研究汉武帝时期诸侯国的政治、职官、狱案及赋税制度等具有重要的价值。简牍一经发现,就引起了学界的广泛关注,2004至2023年间陆续刊布了一些简文资料,学界随之对其文字、职官、制度等展开一系列研究,2024年,《长沙走马楼西汉简牍》(壹)~(肆)册出版,完整公布了这批简文的内容,为学界提供了宝贵的研究材料。
整理释读简文内容是其他研究工作的基础,整理者将2195个编号的有字简牍按照内容分为26个案例,难以划分的则归为未归类简,《长沙走马楼西汉简牍》(壹)~(肆)册均由6~8个案例以及部分未归类简组成,条目清晰。在此基础上,整理者对简牍作出了全面释读和注释,不仅有利于初学者阅读,更为学界全面研究这批材料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为保护传承中华优秀传统典籍文献作出了突出贡献。但由于工作量巨大,整理过程中难免有疏漏之处,加之汉代距今已久,一些文字的释读仍存在问题或可商榷之处。
研读《长沙走马楼西汉简牍》一书,笔者对该书几处释文略有校订:本文首次提出了补释《壹》1 081/0649中的“客”;改释《贰》006/0189 + 0249、《贰》012/0395、《贰》027/1617 + 0765 + 1016 + 0765-1、《贰》035/0559 + 036/0536中的“未伏”为“末伏”;改释《贰》054/0796中的“邃”为“遂”;改释《肆》142/0364中的“兴”为“与”等观点。另外,针对已有学者提出的将《壹》041/0051中的“造”改释为“道”、将《肆》026/0798中的“监”改释为“盗”、将《肆》142/0364中的两个未释字释为“徹”,本文补充了字形证据及分析过程,并修订了相关学者的断句问题、疏通了文意。现形成札记,敬请指正。
2. 释文校订
2.1. 改释“造”
《壹》041/0051:旦,籍髡笞。其故造,具毋(无)它状。它如前辞。
唐强指出,该简中“造”字误,当释“道”[1]。可从。该字图版作“
”,与“造”相似,当为整理者误释。“造”在简文中多次出现,作“
”(《贰》074/0421)、“
”(《贰》075/0416)等形,“道”在简文中作“
”(《壹》038/0004-1)等形,两字比较接近,都从“辵”,且上半部分笔画都隶变成了“土”形,二者区别在于“造”字中间的“口”形是闭合的,而“道”中间不是“口”形,且不完全闭合。仔细比对,《壹》041/0051中的字形“
”中间笔画虽有残泐,但显然不是闭合的,形体与“
”更为接近。“道”从“辵”从“𩠐”,“𩠐”上方笔画写作横平竖直的“土”或“工”形在马王堆汉简中亦多见,如《要》篇简21“
”等。
改释为“道”后,唐强认为该句应断读为“旦,籍髡笞。其故道具,毋(无)它状”,不确。该简与上一支简连读,该句当断读为“实不智(知)驾、纵、野劾,光甲、䢺驾(加)论命卯髡钳笞百釱左止,为城旦,籍髡笞。其故,道具毋(无)它状。它如前辞(辞)”(《壹》040/0048 + 041/0051)。
“道”在这里当为行政区划名,是汉承秦制,在少数民族聚居区所设的县。学界对汉代“道”的设立多有讨论,传世文献中亦有记载,《汉书·百官公卿表》载:“县令、长,皆秦官,掌治其县。……列侯所食县曰国,皇太后、皇后、公主所食曰邑,有蛮夷曰道”[2]。《后汉书·百官志》:“凡县主蛮夷曰道。公主所食汤沐曰邑。县万户以上为令,不满为长。侯国为相,皆秦制也”[3]。《壹》040/0048号简前文记述了辰阳狱史“光甲”和丞“䢺”对“卯”、“髡钳笞百釱左止,为城旦,籍髡笞”的判决,“道具毋(无)它状”意当为“道”都没有其他状辞了。类似辞例在走马楼西汉简中多见,如《壹》044/0092 + 0099 + 0349“卯已前劾僮,移无阳,无阳论僮,道具毋(无)它状”以及《肆》100/2117“婴、寸、伯子、鬼新(薪)代人道具毋(无)它状”等。
2.2. 补释“客”
《壹》081/0649:□卒史当、书佐膊劾辰等,论作辰县官,夫作御府。长买府行宫□〼
“夫”前漏释一字,其图版作“
”,可释为“客”。该字夹在“官”和“夫”二字间隙,当为书手后补写上去的,字形虽不甚清晰,但可辨出字形上部从“宀”,结合简文多有“客夫”这一辞例,可将该字形与“客”相比较,“客”作“
”(《壹》353/0574)、“
”(《叁》159/1329)等形,仔细比对,“
”下部笔画轮廓似为“口”,“宀”下偏旁或为“各”,该字可释为“客”。“客”在出土文献中多见,如秦印章“客”字作“
”形;《北京大学藏西汉竹书·老子》简160“客”字作“
”形等。
“客夫”为人名,在《壹》未归类简中多次出现,担任“御府丞”一职,如《壹》346/0555:“九年六月甲子朔庚午,御府丞客夫守临湘丞谓仓、敢告酉阳丞主”等,“御府”是长沙国直属机构,设有“御府长”、“御府丞”[4]。将该字释为“客”后,“客夫”亦与“作御府”辞例相吻合。
2.3. 改释“未伏”
《贰》006/0189 + 0249:未伏一日,不智(知)何四男子操矛鐱(剑)盗理人衣缯。
《贰》012/0395:前未伏一日,橘州中有亡者,今人在宫司空。
《贰》027/1617 + 0765 + 1016 + 0765-1:未伏一日,不智(知)何四男子操矛鐱(剑)盗理人缯多、壬受告,令寿即与乘之索理人园舍贼开所。
《贰》035/0559 + 036/0536:乃元年六月辛丑夜人定有请,南山长使人来言曰:乃前未伏一日,橘州中有亡者其人在宫司空,不识其何界寿(畴)。
以上四例中的“未伏”均应改释为“末伏”。该字在简文中作“
”、“
”、“
”等形,字形与“未”极为接近,区别仅在于两横的长短不同,细审图版,该字上面一横笔略比下面的横笔长,其中第三个字形最为明显,且文献中从未出现“未伏”一说,故以上四例均应改释为“末伏”。末伏,农历指从立秋后第一个庚日起共计十天的一段时间,出土文献中多见,如《马王堆汉墓竹简·质日》等。
2.4. 改释“邃”
《贰》054/0796:三年二月辛未朔壬戌,宫司空丞仆谓司空,敢告西山、寿陵、长赖、昭陵、临湘令史公乘当阳里它人人,坐追劫人者回辟(避)逗留,毄(系)守邃亡满卅日不得,驾(加)论命男子。
“邃”当改释为“遂”,其图版作“
”,上部明显没有“宀”形,且简文中多次出现“遂”字,而无一例“邃”,此处当为整理者误释。
“遂”在简文中多表“于是,就”之义,如《叁》093/0563:“囚不與證相見,囚毄(系)及所当得应法,不能遂亡、自贼杀伤”;亦有人名“遂”,如《贰》107/0756:“与掾遂、狱史河人相言曰”以及《肆》131b/0557b:“□月戊寅临湘佐□□以来掾遂、狱史生”等,“掾”是官府中佐助官吏的通称。此处“遂”当为人名,此句意即由于“遂”逃跑满三十日没有找到,所以对令史“它人”、“驾(加)论命男子”,取消了“它人”的爵位(《贰》054/0796 + 055/1338)。
2.5. 改释“监”
《肆》026/0798:武故为临武丞,监所主守臧(赃)六百
“监”当改释为“盗”。该字图版作“
”。“监”在简文中作“
”(《壹》035/0013)、“
”(《肆》023/0519)等形,“盗”作“
”(《肆》022/0227)、“
”(《肆》027/0803)等形,细审图版,“监”字左边所从的“臣”一般写得较大,与剩下的偏旁构成左右结构,而“
”左边明显不是“臣”,且上下结构明显,上部不清晰的偏旁应为“㳄”,该字应释为“盗”。雷长巍、李建平亦持此观点[5]。
辞例“盗所主守臧(赃)六百”在简文中多见,如《肆》032/0804“武故为临武丞,盗所主守臧(赃)六百”等,“盗”即“盗窃”义,该句意为“武过去是临武县的县丞,盗窃他所驻守地方的赃物价值六百”。该案例讲述了“武”因犯盗窃罪而被拘留,而令史“儿”却为他擅自解脱刑具一事。
2.6. 改释“兴”
《肆》142/0364:〼汜里,为庙厨、曹卒家室兴□同县里公士〼
〼吏卒燕来言□病温(瘟)死临湘渚下,燕为载□〼
此简“室兴”下有未释字“
”,“来言”下有未释字“
”,谢明宏认为两字实为一字,当释作“徹”[6]。《说文解字·攴部》:“徹,通也。从彳从攴从育。
古文彻”[7]。段玉裁注:“盖合三字会意。攴之而养育之而行之,则无不通也”[8]。《汗简》1·9作“
”,《古文四声韵》5·15引《古老子》作“
”,与今本《说文》形近。徐在国师在《上博楚简文字声系(一)~(八)》中指出,从古文字“
”及秦汉文字从“
”之字的字形看,“徹”乃是从“彳”、“
”声的形声字,并非会意字。“徹”所从的“
”乃是
形之讹省,并非是“育”[9]。将走马楼汉简该未释字与《说文》及秦汉简帛(如云梦睡虎地秦简《日书乙篇》简49“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简010“
”等)中的字形相比较,似为“彻”字,只是左边所从的“
”、“
”与走马楼汉简中的其他“彳”写法明显不同,但考虑到其他汉简中的“彳”亦有类似写法(如《居延旧简》简7·7A“律”
、简136·44“得”
),可将该字暂释为“徹”。根据辞例,“徹”当为人名。
如此,该简中的“兴”字当释为“与”。该字图版作“
”,不甚清晰,易与“兴”字讹混,“兴”在走马楼汉简中仅出现4例(《贰》406/1109、《贰》461/1175、《肆》142/0364以及《肆》429/2068),图版皆不清晰。“兴”在其他出土文献如《肩水金关汉简》73EJT31:102A中作“
”形,上部笔画比较清楚,中间部分是“同”,而简文中的该字形上部中间笔画却偏窄,不似“同”,综合辞例,此字当为“与”。简文大意为:简文前残缺处的那个人(或名为“燕”)与“徹”同县里。
3. 小结
本文对《长沙走马楼西汉简牍》六处释文作出校订,并结合字形和其他出土材料详加论述,以期更加准确地对这批珍贵材料作出释读,为后续研究提供更为精确的底本。《长沙走马楼西汉简牍》非同一位书手书写而成,字体风格多有差异,并明显表现出汉代文字草化的趋势和现象,为文字释读工作带来不少困难,如“钱”字,在简文中多次出现,但异写情况较为复杂,若没有抓住规律,就难以辨认。作为官府法律文书,《长沙走马楼西汉简牍》中出现不少专有名词,如人名、地名、职官名、律令名等,有些不见于传世及同期出土文献,对研究西汉武帝时期的法律、政治等社会情况弥足珍贵,期待更多新材料、新成果的出现,丰富我们对中华文明的认识。
NOTES
1为行文方便,文中将《长沙走马楼西汉简牍》(壹)~(肆)册分别简称为“《壹》”“《贰》”“《叁》”“《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