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走马楼西汉简牍》读札
Notes on The Western Han Dynasty Wooden Slips from Zoumalou, Changsha
摘要: 《长沙走马楼西汉简牍》是汉武帝时期的司法行政文书,对研究当时的司法、政治及社会等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本文主要对《长沙走马楼西汉简牍》中的几处释文作出校订:将《壹》041/0051中的“造”改释为“道”、补释《壹》081/0649中的“客”、“未伏”改释为“末伏”、《贰》054/0796中的“邃”改释为“遂”、《肆》026/0798中的“监”改释为“盗”等,以期能够更加准确地理解这批材料。
Abstract: The Western Han Dynasty Wooden Slips from Zoumalou, Changsha are judicial and administrative documents from the reign of Emperor Wu of Han, which hold significant academic value for studying the judiciary, politics, and society of that period. This paper primarily makes corrections to several readings in The Western Han Dynasty Wooden Slips from Zoumalou, Changsha, such as: changing “造” to “道” in Yi 041/0051, adding an explanation for “客” in Yi 081/0649, and correcting “未伏” to “末伏”, changing “邃” to “遂” in Er 054/0796, and changing “监” to “盗” in Si 026/0798, with the aim of achieving a more accurate understanding of this set of materials.
文章引用:罗倩囡. 《长沙走马楼西汉简牍》读札[J]. 国学, 2025, 13(6): 1098-1102. https://doi.org/10.12677/cnc.2025.136157

1. 引言

2003年,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在长沙市走马楼东侧一处编号为J8的古井中发掘出一批重要的西汉简牍,这是继1996年长沙走马楼吴简发现之后的又一次简牍的重大考古发现。经整理,《长沙走马楼西汉简牍》是西汉中期汉武帝时期第二代长沙王刘庸在位时(公元前126年至前120年)的产物,简牍内容主要为司法行政文书,对研究汉武帝时期诸侯国的政治、职官、狱案及赋税制度等具有重要的价值。简牍一经发现,就引起了学界的广泛关注,2004至2023年间陆续刊布了一些简文资料,学界随之对其文字、职官、制度等展开一系列研究,2024年,《长沙走马楼西汉简牍》(壹)~(肆)册出版,完整公布了这批简文的内容,为学界提供了宝贵的研究材料。

整理释读简文内容是其他研究工作的基础,整理者将2195个编号的有字简牍按照内容分为26个案例,难以划分的则归为未归类简,《长沙走马楼西汉简牍》(壹)~(肆)册均由6~8个案例以及部分未归类简组成,条目清晰。在此基础上,整理者对简牍作出了全面释读和注释,不仅有利于初学者阅读,更为学界全面研究这批材料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为保护传承中华优秀传统典籍文献作出了突出贡献。但由于工作量巨大,整理过程中难免有疏漏之处,加之汉代距今已久,一些文字的释读仍存在问题或可商榷之处。

研读《长沙走马楼西汉简牍》一书,笔者对该书几处释文略有校订:本文首次提出了补释《壹》1 081/0649中的“客”;改释《贰》006/0189 + 0249、《贰》012/0395、《贰》027/1617 + 0765 + 1016 + 0765-1、《贰》035/0559 + 036/0536中的“未伏”为“末伏”;改释《贰》054/0796中的“邃”为“遂”;改释《肆》142/0364中的“兴”为“与”等观点。另外,针对已有学者提出的将《壹》041/0051中的“造”改释为“道”、将《肆》026/0798中的“监”改释为“盗”、将《肆》142/0364中的两个未释字释为“徹”,本文补充了字形证据及分析过程,并修订了相关学者的断句问题、疏通了文意。现形成札记,敬请指正。

2. 释文校订

2.1. 改释“造”

《壹》041/0051:旦,籍髡笞。其故,具毋(无)它状。它如前辞。

唐强指出,该简中“造”字误,当释“道”[1]。可从。该字图版作“”,与“造”相似,当为整理者误释。“造”在简文中多次出现,作“”(《贰》074/0421)、“”(《贰》075/0416)等形,“道”在简文中作“”(《壹》038/0004-1)等形,两字比较接近,都从“辵”,且上半部分笔画都隶变成了“土”形,二者区别在于“造”字中间的“口”形是闭合的,而“道”中间不是“口”形,且不完全闭合。仔细比对,《壹》041/0051中的字形“”中间笔画虽有残泐,但显然不是闭合的,形体与“”更为接近。“道”从“辵”从“𩠐”,“𩠐”上方笔画写作横平竖直的“土”或“工”形在马王堆汉简中亦多见,如《要》篇简21“”等。

改释为“道”后,唐强认为该句应断读为“旦,籍髡笞。其故道具,毋(无)它状”,不确。该简与上一支简连读,该句当断读为“实不智(知)驾、纵、野劾,光甲、䢺驾(加)论命卯髡钳笞百釱左止,为城旦,籍髡笞。其故,道具毋(无)它状。它如前辞(辞)”(《壹》040/0048 + 041/0051)。

“道”在这里当为行政区划名,是汉承秦制,在少数民族聚居区所设的县。学界对汉代“道”的设立多有讨论,传世文献中亦有记载,《汉书·百官公卿表》载:“县令、长,皆秦官,掌治其县。……列侯所食县曰国,皇太后、皇后、公主所食曰邑,有蛮夷曰道”[2]。《后汉书·百官志》:“凡县主蛮夷曰道。公主所食汤沐曰邑。县万户以上为令,不满为长。侯国为相,皆秦制也”[3]。《壹》040/0048号简前文记述了辰阳狱史“光甲”和丞“䢺”对“卯”、“髡钳笞百釱左止,为城旦,籍髡笞”的判决,“道具毋(无)它状”意当为“道”都没有其他状辞了。类似辞例在走马楼西汉简中多见,如《壹》044/0092 + 0099 + 0349“卯已前劾僮,移无阳,无阳论僮,道具毋(无)它状”以及《肆》100/2117“婴、寸、伯子、鬼新(薪)代人道具毋(无)它状”等。

2.2. 补释“客”

《壹》081/0649:□卒史当、书佐膊劾辰等,论作辰县官,夫作御府。长买府行宫□〼

“夫”前漏释一字,其图版作“”,可释为“客”。该字夹在“官”和“夫”二字间隙,当为书手后补写上去的,字形虽不甚清晰,但可辨出字形上部从“宀”,结合简文多有“客夫”这一辞例,可将该字形与“客”相比较,“客”作“”(《壹》353/0574)、“”(《叁》159/1329)等形,仔细比对,“”下部笔画轮廓似为“口”,“宀”下偏旁或为“各”,该字可释为“客”。“客”在出土文献中多见,如秦印章“客”字作“”形;《北京大学藏西汉竹书·老子》简160“客”字作“”形等。

“客夫”为人名,在《壹》未归类简中多次出现,担任“御府丞”一职,如《壹》346/0555:“九年六月甲子朔庚午,御府丞客夫守临湘丞谓仓、敢告酉阳丞主”等,“御府”是长沙国直属机构,设有“御府长”、“御府丞”[4]。将该字释为“客”后,“客夫”亦与“作御府”辞例相吻合。

2.3. 改释“未伏”

《贰》006/0189 + 0249:未伏一日,不智(知)何四男子操矛鐱(剑)盗理人衣缯。

《贰》012/0395:前未伏一日,橘州中有亡者,今人在宫司空。

《贰》027/1617 + 0765 + 1016 + 0765-1:未伏一日,不智(知)何四男子操矛鐱(剑)盗理人缯多、壬受告,令寿即与乘之索理人园舍贼开所。

《贰》035/0559 + 036/0536:乃元年六月辛丑夜人定有请,南山长使人来言曰:乃前未伏一日,橘州中有亡者其人在宫司空,不识其何界寿(畴)。

以上四例中的“未伏”均应改释为“末伏”。该字在简文中作“”、“”、“”等形,字形与“未”极为接近,区别仅在于两横的长短不同,细审图版,该字上面一横笔略比下面的横笔长,其中第三个字形最为明显,且文献中从未出现“未伏”一说,故以上四例均应改释为“末伏”。末伏,农历指从立秋后第一个庚日起共计十天的一段时间,出土文献中多见,如《马王堆汉墓竹简·质日》等。

2.4. 改释“邃”

《贰》054/0796:三年二月辛未朔壬戌,宫司空丞仆谓司空,敢告西山、寿陵、长赖、昭陵、临湘令史公乘当阳里它人人,坐追劫人者回辟(避)逗留,毄(系)守亡满卅日不得,驾(加)论命男子。

“邃”当改释为“遂”,其图版作“”,上部明显没有“宀”形,且简文中多次出现“遂”字,而无一例“邃”,此处当为整理者误释。

“遂”在简文中多表“于是,就”之义,如《叁》093/0563:“囚不與證相見,囚毄(系)及所当得应法,不能遂亡、自贼杀伤”;亦有人名“遂”,如《贰》107/0756:“与掾遂、狱史河人相言曰”以及《肆》131b/0557b:“□月戊寅临湘佐□□以来掾遂、狱史生”等,“掾”是官府中佐助官吏的通称。此处“遂”当为人名,此句意即由于“遂”逃跑满三十日没有找到,所以对令史“它人”、“驾(加)论命男子”,取消了“它人”的爵位(《贰》054/0796 + 055/1338)。

2.5. 改释“监”

《肆》026/0798:武故为临武丞,所主守臧(赃)六百

“监”当改释为“盗”。该字图版作“”。“监”在简文中作“”(《壹》035/0013)、“”(《肆》023/0519)等形,“盗”作“”(《肆》022/0227)、“”(《肆》027/0803)等形,细审图版,“监”字左边所从的“臣”一般写得较大,与剩下的偏旁构成左右结构,而“”左边明显不是“臣”,且上下结构明显,上部不清晰的偏旁应为“㳄”,该字应释为“盗”。雷长巍、李建平亦持此观点[5]

辞例“盗所主守臧(赃)六百”在简文中多见,如《肆》032/0804“武故为临武丞,盗所主守臧(赃)六百”等,“盗”即“盗窃”义,该句意为“武过去是临武县的县丞,盗窃他所驻守地方的赃物价值六百”。该案例讲述了“武”因犯盗窃罪而被拘留,而令史“儿”却为他擅自解脱刑具一事。

2.6. 改释“兴”

《肆》142/0364:〼汜里,为庙厨、曹卒家室兴□同县里公士〼

〼吏卒燕来言病温(瘟)死临湘渚下,燕为载□〼

此简“室兴”下有未释字“”,“来言”下有未释字“”,谢明宏认为两字实为一字,当释作“徹”[6]。《说文解字·攴部》:“徹,通也。从彳从攴从育。古文彻”[7]。段玉裁注:“盖合三字会意。攴之而养育之而行之,则无不通也”[8]。《汗简》1·9作“”,《古文四声韵》5·15引《古老子》作“”,与今本《说文》形近。徐在国师在《上博楚简文字声系(一)~(八)》中指出,从古文字“”及秦汉文字从“”之字的字形看,“徹”乃是从“彳”、“”声的形声字,并非会意字。“徹”所从的“”乃是形之讹省,并非是“育”[9]。将走马楼汉简该未释字与《说文》及秦汉简帛(如云梦睡虎地秦简《日书乙篇》简49“”、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简010“”等)中的字形相比较,似为“彻”字,只是左边所从的“”、“”与走马楼汉简中的其他“彳”写法明显不同,但考虑到其他汉简中的“彳”亦有类似写法(如《居延旧简》简7·7A“律”、简136·44“得”),可将该字暂释为“徹”。根据辞例,“徹”当为人名。

如此,该简中的“兴”字当释为“与”。该字图版作“”,不甚清晰,易与“兴”字讹混,“兴”在走马楼汉简中仅出现4例(《贰》406/1109、《贰》461/1175、《肆》142/0364以及《肆》429/2068),图版皆不清晰。“兴”在其他出土文献如《肩水金关汉简》73EJT31:102A中作“”形,上部笔画比较清楚,中间部分是“同”,而简文中的该字形上部中间笔画却偏窄,不似“同”,综合辞例,此字当为“与”。简文大意为:简文前残缺处的那个人(或名为“燕”)与“徹”同县里。

3. 小结

本文对《长沙走马楼西汉简牍》六处释文作出校订,并结合字形和其他出土材料详加论述,以期更加准确地对这批珍贵材料作出释读,为后续研究提供更为精确的底本。《长沙走马楼西汉简牍》非同一位书手书写而成,字体风格多有差异,并明显表现出汉代文字草化的趋势和现象,为文字释读工作带来不少困难,如“钱”字,在简文中多次出现,但异写情况较为复杂,若没有抓住规律,就难以辨认。作为官府法律文书,《长沙走马楼西汉简牍》中出现不少专有名词,如人名、地名、职官名、律令名等,有些不见于传世及同期出土文献,对研究西汉武帝时期的法律、政治等社会情况弥足珍贵,期待更多新材料、新成果的出现,丰富我们对中华文明的认识。

NOTES

1为行文方便,文中将《长沙走马楼西汉简牍》(壹)~(肆)册分别简称为“《壹》”“《贰》”“《叁》”“《肆》”。

参考文献

[1] 简帛网. 唐强: 《长沙走马楼西汉简牍》校读札记[EB/OL].
http://www.bsm.org.cn/?hanjian/9489.html, 2024-10-25.
[2] (东汉)班固. 汉书[M]. 北京: 中华书局, 1962: 742.
[3] (南朝宋)范晔. 后汉书[M]. 北京: 中华书局, 1965: 3623.
[4] 陈松长, 陈湘圆. 走马楼西汉简所见长沙国职官建置论考[J]. 社会科学战线, 2022(4): 103-113, 282.
[5] 雷长巍, 李建平. 《长沙走马楼西汉简牍选粹》释文补正[J]. 现代语文, 2024(3): 38-45.
[6] 简帛网. 谢明宏. 《长沙走马楼西汉简牍》零拾(二) [EB/OL].
http://www.bsm.org.cn/?hanjian/9585.html, 2025-01-17.
[7] (汉)许慎. 说文解字[M]. 北京: 中华书局, 2015: 62.
[8] (清)段玉裁. 说文解字注[M]. 上海: 上海古籍出版社, 1981: 122.
[9] 徐在国. 上博楚简文字声系(一)-(八) [M]. 合肥: 安徽大学出版社, 2013: 28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