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出口法律风险与协同治理
Legal Risks and Collaborative Governance in Cross-Border E-Commerce Export
摘要: 随着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扩容与“双循环”战略的深入,跨境电子商务已成为我国外贸增长的核心驱动力。然而,其跨国性、虚拟性与匿名性也引发了多重法律风险,制约了行业的可持续发展。研究通过案例分析与规范研究,系统梳理了当前我国跨境电商出口业务面临的三大核心法律风险,即知识产权侵权、消费者权益侵害及用户个人信息滥用。深入剖析表明,风险成因根植于多方主体协同失灵,国内立法与国际规则差异显著,企业合规意识薄弱以及跨境监管协作机制缺失。为此,亟需构建“立法–监管–救济”三位一体的协同治理体系,具体对策包括:健全契合跨境电商特性的专项法律法规,强化出口商品的知识产权海关监管与源头审查,并建立高效便捷的国际在线纠纷解决机制,以系统性提升我国跨境电商的合规水平与国际竞争力。
Abstract: With the expansion of cross-border e-commerce comprehensive pilot zones and the deepening of the “dual circulation” strategy, cross-border e-commerce has become the core driving force for China’s foreign trade growth. However, its transnational nature, virtuality and anonymity have also triggered multiple legal risks, which have restricted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the industry. Through case analysis and normative research, this study systematically sorts out the three major core legal risks faced by China’s cross-border e-commerce export business at present, namely,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fringement, consumer rights infringement and abuse of user personal information. In-depth analysis reveals that the root causes of risks lie in the failure of multiple entities, significant differences between domestic legislation and international rules, weak compliance awareness among enterprises, and the absence of cross-border regulatory cooperation mechanisms. To this end, it is urgently necessary to establish a trinity collaborative governance system of “legislation-supervision-relief”, and specific countermeasures include: improving specialized laws and regulations that are in line with the characteristics of cross-border e-commerce, strengthening customs supervision and source verification of export goods regard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d establishing an efficient and convenient online dispute resolution mechanism for international trade. This will systematically enhance the compliance level and international competitiveness of China’s cross-border e-commerce.
文章引用:蔡凤. 跨境电商出口法律风险与协同治理[J]. 电子商务评论, 2025, 14(12): 515-520. https://doi.org/10.12677/ecl.2025.14123889

1. 引言

近年来,跨境电子商务受到我国高度重视。截至目前,我国已先后设立了165个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覆盖了全国31个省份[1]。随着试点城市的不断增加,越来越多的“一带一路”沿线重点城市也加入其中,共同促进国内大循环与国内国际双循环的相互促进,形成了新的发展格局。依托这些综合试验区,我国跨境电商在交易行为、服务制度、物流运输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为行业的持续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新思路和新路径。然而,在数字化经济时代高速发展的同时,跨境电商也面临着诸多法律风险。因此,对跨境电商的法律风险进行深入的理论分析,不能止步于现象罗列,更需溯源其制度与实践成因,并构建系统性的治理框架。本研究旨在通过剖析知识产权、消费者权益保护与数据安全三大核心风险领域,厘清风险背后的关键动因,进而提出涵盖立法、监管与纠纷解决的综合治理路径,以期为维护跨境电商健康生态、提升我国数字贸易国际竞争力提供参考。

2. 我国跨境电商出口面临的主要法律风险

在探讨跨境电子商务这一概念时,学术界呈现出了多元化的观点和见解。本研究基于商务部对跨境电商定义的深入理解,将跨境电子商务定义为:在跨越不同关税区的背景下,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这一手段,实现包括交易、支付、物流等在内的一系列线上商业活动的过程。这一定义旨在准确捕捉跨境电子商务的核心要素,即其跨国界的特性以及电子商务手段的运用,从而确保学术研究的严谨性和准确性[2]。跨境电子商务是电商的一种特殊形式,涵盖进口与出口两大模式,具有传统电商具有的便捷性。但跨境电商作为新时代的产物,是一种新的业态模式,它具有传统电商不具有的全球性、无形性的特点。这些区别于传统电商的新特点也带来了传统电商不具有的较高法律风险。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面临的主要法律风险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2.1. 知识产权侵权风险

在跨境电商的迅猛发展中,知识产权侵权问题日益凸显,案件频发。这些侵权行为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的电商平台,主要表现为未经授权擅自销售侵犯他人专利、商标和版权的商品[3]。据统计,从2014年至2019年,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受理了大量知名品牌商起诉各国跨境电商商标侵权的案件,其中中国成为重点区域,涉及的品牌商数量不少于97家。值得注意的是,在某一知名品牌的反假冒诉讼中,中国境内的被告数量高达1549名(以网站和电商平台账户为单位统计),法院最终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判决了高达2亿美元的赔偿金[4]。2021年,深圳Huanyee公司因触犯USPTO1底线,包括非法代理、代签申请、提供虚假地址、共享申请账户等多项行为,被美国专利商标局正式裁决并受到重罚[5]

除此之外,由于我国跨境电商卖家对国外某些企业已申请的专利不熟悉,常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判定为侵权。以爱某国际与鸿某通(重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陈某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为例2,爱某国际认为鸿某通(重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出口至波兰的商品涉嫌侵犯其“H”商标专用权,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30万元。尽管鸿某通公司抗辩称其没有再继续出口涉案货物,此次行为完全无获利且是在没有收到客户通知,无法看到货物的情况下作出的申报,没有侵权的主观故意等。但法院均没有采纳,认定鸿某通公司构成侵权,判决其赔偿10万元。近年来,我国跨境电商知识产权类似这种“被动侵权”案件增加较多,特别是一些中小型企业在无意识、无规避的情况下被认定为侵权,不仅使自己和平台的利益受损,而且严重影响了中国商家在国际贸易市场上的信誉形象和我国跨境电商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6]

2.2. 消费者权益侵害风险

消费者权益在跨境电商中受到的侵犯占据大多数,虽然全球各国都在强调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但侵权案件仍屡见不鲜[7]。以杭州互联网法院跨境贸易法庭发布的十大典型案例之一为例3,2019年5月18日,新加坡公民通过我国某跨境电商平台购买了一件商品名标有“自营”字样的联想笔记本电脑,原告收到产品后认为该笔记本电脑非全新且没有按照买卖双方的约定安装正版的office办公软件,只安装了试用版的office 365软件,严重影响该笔记本电脑的正常使用,销售方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欺诈,原告随后与平台方售后人员协商解决,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遂以该平台经营者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平台经营者承担退一赔三的责任。被告主张案涉笔记本电脑的实际销售者为案外人某公司,被告仅是平台服务提供方,并非案涉商品的销售者,未实施销售行为,同时,被告作为平台服务提供方,已经根据网络服务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不存在销售欺诈行为。

上述案件是国内首例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因未履行《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七条自营业务标记义务,而以商品销售者身份向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实际上也是对消费者知情权进行侵害的案件。

2.3. 数据合规性风险

在大数据时代,信息早已不是单纯的数据,贩卖个人信息可以赚取高额的利润,其带来的是能让商家获取暴利的“数据金矿”。以贺军刑事一审判决书为例4,该案中被告人贺军以低价从他人处购买跨境电商eBay5平台的成套账户资料,之后再以人民币30至80元不等的单价向他人出售,但是未见eBay平台信息流出路径调查和对该跨境电商平台的行政监管信息[8]。上述案例表明,跨境电商在给人们带来各种便利的同时也可能侵犯公民的个人隐私,即使卖家在数据收集、适用与跨境传输环节不存在违规行为[9],也难以确保跨境电商平台行为的合法性,跨境电商的多链条、多环节使得公民的信息安全面临较大风险。这种行为不仅触犯了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和目的地国的数据隐私法规(如欧盟GDPR6),更动摇了国际平台与消费者对中国卖家的基本信任,为整个行业带来了巨大的合规危机与声誉风险。

3. 我国跨境电商出口法律风险存在的多维成因分析

3.1. 国内立法与国际规则的适应性不足

在国内立法与国际规则的衔接方面,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仍存在适应性挑战。在知识产权领域,尽管全球框架趋同,但各国在具体标准,如商标显著性认定、可注册类型上存在差异,导致国内不侵权的产品在海外可能面临侵权风险。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虽然《电子商务法》和修订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构成了基础法律框架,但其规定范围仍显狭窄,对跨境场景中的特殊侵权形态覆盖不足,且对侵权商家的惩罚力度相对较弱。在数据合规层面,《个人信息保护法》与《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奠定了监管基础,但相关条款仍较为原则化,在用户同意的具体执行、跨境数据泄露后的救济途径等关键环节缺乏清晰指引,影响了法律的实际操作性。这种国内立法与国际规则及实践需求之间的错位,增加了企业的合规不确定性。

3.2. 多方主体协同失灵

当前治理结构呈现“碎片化”特征,各主体间职责交叉与空白并存。政府部门间(如网信、市场监管、海关)监管权责存在交叉,数据共享与联合执法机制尚不健全,导致监管重叠与盲区并存。平台企业作为关键节点,虽掌握海量交易数据与规则执行权,但其审查义务与监管责任边界在法律上仍待明晰,导致其对入驻商家的违规行为时而监管过严,时而失之于宽。中小企业合规意识与能力不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往往选择短期逐利而忽视长期合规。行业协会在标准制定、行业自律与信息共享方面的桥梁作用尚未充分发挥,未能有效凝聚行业共识并建立集体性的合规防御体系。各主体间缺乏有效的沟通渠道与协作平台,信息孤岛现象显著,无法形成系统性的风险预警与应对网络,这是当前风险频发的深层结构原因。

3.3. 企业实践受外部环境的现实制约

我国跨境电商侵犯他国商事主体的实践原因多种多样,其中包括法律适用、政策环境等方面的不同。首先我们商家在侵犯他国知识产权时必然会受到他国的诉讼,而从国际上来说,我国对侵犯知识产权的惩罚力度是较轻的。例如在美国对商标故意侵权的法定赔偿额可高达200万美元,远远高于2019年中国《商标法》规定的300万人民币,也高于修法后的500万元。并且由于英美法系国家特殊的审判规则,在我国可以成为不构成侵权的抗辩理由在英美法系国家可能是行不通的,而有时商家为避免知识产权侵权而采取的措施恰恰会被认定为商家是有可能认识到自己侵权的。因此,我国一些外贸企业很容易就被认定为侵权,那么一旦如此,高额的赔款只会让其面临倒闭、破产的结果。

其次,近年来,如小红书、抖音等电商平台发展迅速,并积极拓展海外市场。在此过程中,其国际业务面临复杂的监管环境。例如,抖音海外版(TikTok)在部分国家遭遇了运营限制,相关国家监管机构提出的关切主要集中于数据安全与治理架构风险,其理由通常涉及母公司所在地的法律环境可能导致用户数据面临被所在国政府调用的潜在风险。此前,印度等国家也曾以类似安全考量为由对TikTok采取了限制措施。在此类国际监管态势下,中国跨境电商企业因其全球运营属性,在数据出境与个人信息处理方面更易成为监管焦点,面临被认定为合规标准不足的风险。这一外部环境客观上对企业提出了更高要求,亟需我国跨境电商企业提升数据合规的透明度,制定并执行更为审慎、与国际标准接轨的数据治理策略,以有效应对日益严格的国际监管挑战。

最后,我国目前缺乏专门处理跨境电商售后服务的统一平台或机制。海外消费者在权益受损时,通常只能通过向本国政府部门、电商平台客服或消费者保护组织进行投诉,程序繁琐复杂[10]。正因如此,部分国内电商可能因此滋生短期行为,甚至试图规避售后责任。

4. 构建“立法–监管–救济”三位一体的综合治理路径

4.1.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如前文原因分析时所述,我国跨境电商侵犯他国权益主要是由于国内制度不完善与监管不到位,包括法律制度和监管制度两个方面。以我国跨境电商中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与美国的相对比,在对消费者知情权保护方面,美国的《全球与全球电子商务签名法》,承认电子签名在电子商务领域中的合法性,并且该法对商家规定了较为严苛的告知义务,交易所达成的电子合同必须妥善保存并有利于双方随时查看和履行,如若商家想要变更合同,应及时通知消费者,如果通知没有到达消费者,则其可以不被附条件地解除合同。而我国在跨境电商对消费者侵害上不够重视对商家的惩罚,应在法律中具体指出侵权商家应受到什么样的法律制裁。其次我国对跨境电商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不够完善,体系不够健全,无法涵盖多种侵权案件。针对此,首先,修订《电子商务法》,增设“跨境电商出口业务”专章,明确平台对出海商品的知识产权初步审查义务,并细化对境外消费者的特殊保护条款。其次,出台《跨境电商数据出境合规指南》,为中小企业提供清晰、可操作的数据跨境传输指引,降低合规不确定性。最后,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中,明确跨境消费合同的撤销权、售后责任期限等关键问题,弥合国内外消费者保护水平的差距。

4.2. 强化全链条监管机制

全链条监管的有效性,依赖于多元主体间的深度协同与信息互通。传统的分段式、孤岛式监管已难以应对跨境电商的复杂风险,必须构建一个从“源头认证”到“口岸查验”再到“后续追踪”的闭环监管体系,其核心在于利用技术手段打破数据壁垒,实现政府、平台与行业间的信息共享与执行联动。建议由商务部门与行业协会牵头,建立统一的“跨境电商出口企业信用信息库”,平台企业需将商家的主体资质、品牌授权、历史合规记录等关键信息接入该库。海关与市场监管部门则将其在执法中获取的侵权假冒、质量不合格等行政处罚信息予以共享。通过多方数据汇聚,为每一个出海商家生成动态的“合规信用画像”,作为实施差异化、精准化监管的基础。

在货物出境的关键节点,海关部门应基于前述信用信息库,对高信用企业实施快速通关,对信用存疑或高风险的商品进行重点布控与查验。同时,开发并应用集成人工智能与大数据技术的“智慧海关”系统,实现对商品链接、图文详情等非结构化数据的自动筛查,快速识别涉侵权、涉虚假宣传的风险商品。此外,应建立“平台–海关”知识产权备案信息直连通道,当平台新增知识产权保护备案时,系统可自动同步至海关风险研判系统,实现风险信息的实时更新与联防联控。

最后,监管链条应延伸至事后环节。对于在境外平台或目的地市场被确认存在严重侵权行为的企业,行业协会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至国内信用信息库。监管部门则可据此启动国内调查与溯源,追究生产源头或主导者的法律责任,实现“境外问题,境内溯源”。同时,建立跨部门的“跨境电商失信企业黑名单”制度,对列入名单的主体,由各参与方实施联合惩戒,包括但不限于平台清退、信贷限制、海关严审等,大幅提高企业的违规成本,形成有效震慑。

4.3. 创新跨境纠纷解决机制

由于跨境电商相关主体位于不同的司法管辖区,受不同的法律体系约束,业务具有跨地域、虚拟性等特点,发生争议后解决难度较大,流程较为复杂。构建公平、高效的争议解决平台,完善跨境在线纠纷解决机制,对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跨境电商的健康发展极为重要。首先建立一个专门针对跨境电子商务纠纷解决的在线平台,方便双方进行证据提交、协商和仲裁。同时平台应具备用户友好性、安全性和隐私保护等特点。其次制定一套完整的在线纠纷解决规则,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纠纷解决的流程和标准。规则应考虑到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和文化差异[11]。在平台上引入第三方仲裁机构,为双方提供中立的仲裁服务,仲裁机构应具备专业性和公正性,能够根据规则进行公正的裁决。同时为弱势方提供法律援助,帮助他们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如何通过平台进行维权。提供语言翻译和法律咨询等服务,以减轻双方在纠纷解决过程中的压力。最后为更好地解决问题可以建立数据库和案例库,收集和分析跨境电子商务的常见纠纷和案例,为双方提供参考和指导。同时,通过数据分析和挖掘,发现潜在的风险和问题,为平台优化和完善提供支持。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能够与相关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合作,共同推动跨境电子商务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和完善,政府部门可以为平台提供支持和指导,同时也可以对平台进行监管和规范[12]

5. 结语

我国跨境电商的蓬勃发展是数字经济时代的必然,但其暴露出的法律风险亦是发展中的阵痛。本文研究揭示,这些风险是国内制度适应性不足、国际规则复杂性高、企业自身在合规方面的不足等共同作用的结果。因此,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局部调整难以根治顽疾,必须采取系统性的治理思维。通过“立法明确规则、监管保障执行、救济兜底权利”的三位一体策略,方能从根本上提升我国跨境电商的合规水准与国际声誉。未来,我们不仅需要内部治理的优化,更需要主动参与国际数字贸易规则的塑造,从而在全球化浪潮中,推动我国从“跨境电商大国”向“跨境电商强国”的质的飞跃。

NOTES

1USPTO指美国专利商标局,主要提供专利保护、商品商标注册和知识产权证明。

2爱某国际与鸿某通(重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陈某惠侵害商标权纠纷案,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2)渝0192民初9350号。

3新加坡公民诉某跨境电商平台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杭州互联网法院(2020)浙0192民初2162号。

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粤0306刑初1219号。

5ebay于1995年9月4日由Pierre Omidyar以Auctionweb的名称创立于加利福尼亚州圣荷塞,平台允许个人和企业在全球范围内买卖新旧商品,涵盖从收藏品、电子产品到车辆等多种品类。

6《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简称GDPR)是欧洲联盟制定的数据保护法规,该条例于2018年5月25日正式生效,确立了数据处理合法性基础、数据主体权利及跨境数据传输规则,适用于处理欧盟居民数据的全球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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