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在数字技术迅猛发展与全球化进程协同推进的背景下,数字服务贸易蓬勃兴起。数字技术加速改变传统国际贸易方式,拓宽交易渠道,使其成为推动世界贸易发展的主要驱动力。《全球数字贸易发展报告2024》显示,2021年至2023年,全球数字贸易交易额从6.02万亿美元上升至7.13万亿美元,年均增速高达8.8%,占国际贸易总体规模的比重由19.6%上升至22.5%,凸显其关键地位与广阔前景。
我国高度重视数字服务贸易的发展,《“十四五”服务贸易发展规划》明确包括深化服务贸易改革开放、加快服务贸易数字化进程在内的六项重点任务,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发展数字贸易、加快建设贸易强国,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也强调了“积极应对贸易数字化、绿色化趋势”“创新发展数字贸易”等战略举措。《中国数字贸易发展报告2024》显示,2023年我国可数字化交付的服务进出口额达3859亿美元,占服务进出口总额比重达41.4%,较2019年的34.7%提升6.7个百分点,凸显数字化交付服务贸易的增长主导性,成为我国服务贸易中最具发展前景、最具发展活力、增速最快的贸易形式。
然而,数字服务贸易在蓬勃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日益严峻的贸易壁垒冲击。作为新兴的贸易模式,其在监管政策要求上呈现新特征,对现有国际贸易规则及各国管制政策构成挑战。加之保护主义兴起,各国贸易冲突不断,新型数字服务贸易壁垒日益高筑,阻碍了数字服务贸易的开展,不仅影响全球数字服务贸易的正常流动,也对我国数字服务产业的发展造成不小冲击。因此深入研究数字服务贸易壁垒形态变化趋势具有重要意义,这有助于准确把握壁垒的新特征与发展方向,为制定有效的应对策略提供依据,从而推动我国数字服务贸易健康发展,提升我国在全球数字经济中的竞争力,更好地适应数字经济时代的发展要求。
2. 数字服务贸易现状分析
2.1. 数字服务贸易的概念界定
数字服务贸易壁垒是由一国政府为保证自身利益而针对数字服务贸易施加的各种限制措施,因此识别数字服务贸易壁垒的前提是清晰界定数字服务贸易。目前针对数字服务贸易概念的界定表述较多[1],在我国主要参考官方和官方文件中关于数字服务贸易的定义。
我国商务部服贸司在《2019年中国数字服务贸易发展报告》中,首次将数字服务贸易定义为:“采用数字技术进行研发、设计、生产,并通过互联网和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用户交付的产品及服务,是以数字服务为核心、数字交付为特征的贸易新形态”。2019年,在商务部、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组织申报国家数字服务出口基地的通知》(商办服贸函〔2019〕245号)文件中指出:“数字服务是采用数字化技术进行研发、设计、生产,并通过互联网和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用户交付的产品和服务”,数字服务贸易具体可划分为包括软件、社交媒体、搜索引擎、通信、云计算、卫星定位等的信息技术服务贸易,数字传媒、数字娱乐、数字学习、数字出版等的数字内容服务贸易,以及其他通过互联网交付的离岸服务外包三大类。商务部的《中国数字贸易发展报告2020》将数字服务贸易归为数字贸易的子领域,包括跨境电商的平台服务及金融、保险、教育、医疗、知识产权等线上交付的服务。工信部发布的《数字贸易发展与影响白皮书(2019年)》中,同样也将数字服务贸易认定为数字贸易的组成部分,数字服务贸易是指通过信息通信网络传输的数字化服务贸易,是数字贸易中以数字化服务为标的的贸易形式。
综合我国商务部及工信部的相关定义,并凸显“数字技术驱动”“数字化交付”“服务属性”三大核心特征[2],本文将数字服务贸易定义为以数字技术为支撑,通过互联网和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完成研发、设计、生产及交付,以数字化服务为核心标的的跨境贸易活动。结合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CTAD)发布的服务贸易分类标准,可将数字服务贸易细分为数字化订购的服务贸易和数字化交付的服务贸易两类,其中数字化交付的服务贸易包括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金融服务、知识产权使用费用服务、信息通信技术服务、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以及其他商业服务。本文后续分析以“数字化交付服务贸易”为核心,因其占我国数字服务贸易总额的85%以上,是数字服务贸易的主导形态
2.2. 我国数字服务贸易发展现状
(1) 我国数字服务贸易规模持续扩张,出口优势显著增强
结合上文对数字服务贸易的界定和分类,同时考虑统计数据的可获得性,本部分选取2019~2024年的相关数据,主要分析我国数字化交付的服务贸易规模。从进出口总额来看,2019~2024年,我国数字化交付的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从18,778亿元增长至28965.3亿元,呈逐年递增态势,期间年均增长率为9.1%,规模扩张具有一定的驱动力,展现出对贸易高质量发展的强劲支撑力,各年度增长率虽然有波动,但均为正增长,凸显数字化交付服务贸易在复杂环境下的发展潜力。
2019~2024年,我国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从54,153亿元波动增长至75,238亿元,展现出整体较强的发展韧性。从数字服务贸易在服务贸易总额中的占比来看,年度平均比重为40.8%,表明数字化交付的服务贸易已成为服务贸易核心组成部分,其中2020年占比提升明显,是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短期收缩与自身逆势增长的共同作用,凸显了数字化交付服务贸易与传统服务贸易的协同发展格局,如图1。
出口层面,2019~2024年,我国数字化交付服务贸易出口额保持增长,出口额从9918亿元稳步攀升至16573.2亿元,呈现持续增长的鲜明趋势,反映出我国在数字服务供给能力、国际市场竞争力等方面的提升,数字服务“走出去”步伐不断加快。从出口增长速度上来看,各年度环比增长率波动频繁,受疫情后全球经济复苏、数字经济加速渗透双重因素的影响,2021年增长率最高,达17.9%。进口层面,我国数字化交付服务贸易进口额从8861亿元逐步增长至12,392亿元,同样呈现出持续上升的发展轨迹,反映出国内对优质数字服务的高度需求,我国深度参与全球数字服务贸易双向流通。从进口增长速度上来看,整体低于出口额的环比增长率,致使贸易差额呈现出持续扩大的趋势,2019年贸易差额为1057亿元,到2024年增长至4181.2亿元,表明在这一时期内,我国数字化交付服务贸易的出口优势不断增强,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逐步提升,实现了从相对较小的顺差到较大顺差的转变[3]。如图1。
Figure 1. Imports and export values of China’s digitally delivered services trade (2019~2024)
图1. 2019~2024年我国数字化交付的服务贸易进出口额
Figure 2. Scale of China’s digitally delivered services imports and exports and trade balance (2019~2024)
图2. 2019~2024年我国数字化交付的服务进出口规模与贸易差额
(2) 我国数字服务贸易进出口结构分化,依赖与短板并存
2019~2024年,我国数字化交付服务贸易出口结构呈现鲜明的中心化特征。从占比来看,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占比最高且逐年上升,2024年占比为43.1%,是核心支柱,彰显我国在基础数字技术服务领域的竞争力;其他商业服务占比长期居次,2024年占比48.5%,超过了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的比重,体现出数字技术与传统商业的融合潜力。知识产权使用费、金融服务、保险和养老金服务等波动较为明显,占比低且增长滞缓,整体结构呈现“两极分化”,反映出我国数字化交付服务贸易出口结构相对较弱的抗风险能力,亟须培育多元增长极,挖掘潜力领域,推动整体的高质量均衡发展。如表1。
Table 1. Composition of China’s digitally delivered services exports (2019~2024)
表1. 2019~2024年我国数字化交付的服务出口构成
分类 |
2019年 |
2020年 |
2021年 |
2022年 |
2023年 |
2024年 |
保险和养老金服务 |
330 |
370.9 |
335.2 |
300.1 |
501.2 |
197.1 |
金融服务 |
270 |
288.7 |
320.8 |
341.8 |
304.7 |
297.1 |
知识产权使用费 |
459 |
598.9 |
759.7 |
892.8 |
773.3 |
731.8 |
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
3716 |
4191.4 |
5126.9 |
5794.6 |
6366.2 |
7141.5 |
其他商业服务 |
5060 |
5160.8 |
5958.8 |
6711.7 |
7361.8 |
8027.3 |
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 |
83 |
90.7 |
122.5 |
119.8 |
128.1 |
178.4 |
数据来源:商务部公共服务资源平台。注:2024年保险和养老金服务出口额下降,主要因东盟部分国家收紧跨境保险服务准入,导致我国相关企业短期业务收缩。
2019~2024年,我国数字化交付服务贸易进口结构呈现出多元且动态变化的特征。从各分类占比及变化趋势来看,知识产权使用费进口额始终较高,从2019年的2372亿元增长至2024年的3256亿元,但其占比波动不大,说明我国在自主知识产权发展上虽有进展,但对外部知识产权依赖度仍较高;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进口额稳步增长,从2019年的1856亿元增至2024年的2859.9亿元,占比从21%提升至23.1%;其他商业服务进口额增长明显,2024年达到4608.6亿元,占比37.2%,显示出我国在跨境电商、咨询等商业服务领域与国际交流日益频繁;其他分类整体进口规模较小,进口额呈现波动增长的态势。如表2。
整体来看,我国数字化交付的服务贸易进口结构同样存在对部分领域依赖度较高的问题[4],反映出国内相关产业自主创新能力仍需提升,加强核心技术研发,提高自主可控水平。
Table 2. Composition of China’s digitally delivered services imports (2019~2024)
表2. 2019~2024年我国数字化交付的服务进口构成
分类 |
2019年 |
2020年 |
2021年 |
2022年 |
2023年 |
2024年 |
保险和养老金服务 |
743 |
851.4 |
1034.6 |
1404.6 |
1216.8 |
1032.4 |
金融服务 |
170 |
219 |
344.9 |
252.2 |
265.6 |
267.1 |
知识产权使用费 |
2372 |
2595.5 |
3025.1 |
2988.4 |
2994.3 |
3256 |
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
1856 |
2274 |
2587.9 |
2558.1 |
2724.8 |
2859.9 |
其他商业服务 |
3439 |
3482.4 |
3431.3 |
3528.6 |
4272.8 |
4608.6 |
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 |
281 |
207.5 |
211.1 |
175.7 |
284.2 |
368 |
数据来源:商务部公共服务资源平台。
3. 数字服务贸易壁垒的形态及其影响
以上分析可知,全球化和信息技术的深度融合助推了我国数字服务贸易领域的快速发展,与此同时,数字服务贸易壁垒的快速演变对数字服务贸易的发展带来严峻挑战。数字服务贸易壁垒是针对数字服务贸易活动,在其研发、生产、交付等环节设置的阻碍性措施,旨在限制其跨境贸易的开展。
3.1. 数字服务贸易壁垒的传统形态
传统形态的数字服务贸易壁垒多延续传统贸易壁垒的逻辑,以关税和市场准入限制为核心[5]。
首先,数字服务贸易的关税壁垒表现为对数字产品及相关服务征收额外税费,如对计算机、通信设备等实体数字产品加征进口关税,或对跨境数字服务,如在线订阅、数字内容等征收增值税,将直接导致贸易成本的抬升和海外市场流失,如2025年4月,美国发布行政命令,对部分进口商品征收高额“对等关税”,其中涉及从中国进口的众多电子产品,关税税率一度高达145%,导致中国通信设备、计算机等产品出口成本上升,华为5G基站对美出口价格提高导致订单流失至诺基亚、爱立信。
其次,市场准入限制主要是通过设置资质审批、许可要求等限制外资进入数字服务领域。2024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数字贸易改革创新发展的意见》中提出推进数字贸易制度型开放,放宽数字领域市场准入,通过完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推动电信、互联网、文化等领域有序扩大开放,鼓励外商扩大数字领域投资。除此之外,知识产权保护壁垒也是数字服务贸易壁垒的传统形态之一,通过设置过高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如强化数字版权审查、延长专利保护期限等,虽在一定程度上维护创新,但过度严苛的条款可能限制数字技术的跨境传播与应用,尤其对发展中国家的数字服务企业形成制约。
2013年,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发布的数字经济报告中,将本地化、数据保护、知识产权、审查制度、边境措施界定为数字贸易壁垒,补充了数字服务贸易壁垒传统形态的构成。具体来说,本地化壁垒要求境外数字服务企业在本地设立实体机构或使用本地技术设施,数据保护壁垒通过立法对个人数据、企业数据的跨境传输设置严格限制,审查制度壁垒则是依据本国的标准对数字服务的内容实施严格审查,边境壁垒措施将通过关税、配额等传统边境手段限制数字服务贸易。总体来说,以上措施也将增加企业的贸易成本或运营难度,直接或间接抬高市场准入标准[6]。
3.2. 数字服务贸易壁垒的新形态
随着数字服务贸易快速发展,同时创造出数字贸易壁垒的新形式,数字经济发展中数据流动与安全矛盾凸显,各国通过数字服务贸易壁垒的新形态设限,以消除关系到公共通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和公共服务部门的数据和信息流动对国家安全造成的重大影响[7]。数据本地化存储壁垒、数据跨境流动限制、数据流量限制壁垒、公开源代码和加密密钥壁垒等成为数字服务贸易壁垒新形态的重要构成部分[8]。
(1) 数据本地化存储壁垒。以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和个人数据安全为目的,部分国家通过立法强制要求特定数据在境内存储,实现对数据的本地控制与规制。如俄罗斯要求本国公民的电子通讯和社交网络数据本地化存储,违规企业可能面临网站访问限制或封锁;澳大利亚规定医疗信息需在境内存储,禁止在境外保存、处理相关信息。数据本地化存储壁垒的实施将迫使相关企业额外建设本地的数据中心[9],增加其运营成本,同时也将阻碍数据的全球高效配置。
(2) 数据跨境流动限制壁垒。这一措施是出于防范数据泄露、保护国家安全和个人隐私的目的,通过审批、禁止等手段控制数据的跨境流动。2022年5月19日,我国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审议通过了《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要求“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和个人信息出境前需经安全评估”。
(3) 数据流量限制壁垒。以保障信息安全、防止敏感数据外泄为目的,通过政策限制特定数据的传输流量或范围,实现对数据传输流量、渠道的管控。如新加坡政府禁止公务电脑上网,间接限制公务数据的跨境或外部流动[10]。这一措施将阻碍正常的数据交互与业务开展,影响数字服务的实时性与连续性,增加企业运营的不确定性。
(4) 公开源代码和加密密钥壁垒。该措施以技术审查、安全保障为名义,强制要求外国投资者进入本国市场时,需提供商业源代码或加密密钥作为准入条件。本质上通过获取境外企业的核心技术信息,形成市场准入门槛,这也容易导致外国投资者商业秘密泄露,使其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抑制企业技术创新动力,阻碍数字技术的跨境传播与应用。
4. 我国企业遭遇数字服务贸易壁垒的典型案例分析
在全球数字服务贸易壁垒持续演化的背景下,我国数字企业在海外市场拓展过程中频繁遭遇各类限制性措施,数字服务贸易壁垒同样已成为我国企业国际化进程中的主要障碍。前文分析的四类新型壁垒——数据本地化存储、跨境流动限制、数据流量限制及知识产权壁垒,在我国企业的海外实践中均有鲜明体现。
4.1. TikTok遭遇美国数据跨境流动限制壁垒
作为全球用户规模最大的短视频平台之一,TikTok的国际化历程集中展现了数据跨境流动限制对数字内容企业的冲击。2019年起,美国政府以“国家安全”为由对TikTok展开持续审查,形成了一套贸易限制体系。2024年4月生效的《保护美国人免受外国对手控制应用程序法》明确要求字节跳动必须在2025年1月前剥离TikTok的美国业务,否则将面临全面禁令。TikTok通过法律途径抗争,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仍于2025年1月裁定该法案合宪,迫使TikTok上线美国独立版本,所有用户数据转由甲骨文牵头的美国财团管理。
此案中的壁垒形态呈现双重特征:一方面是强制性数据本地化要求,TikTok被迫将美国用户数据存储于境内服务器;另一方面是市场准入歧视,美国在无实质证据的情况下单独针对TikTok实施业务剥离要求,违反WTO非歧视原则,并引发多个国家效仿美国出台类似的数据本地化法规。
TikTok遭遇数据跨境流动限制壁垒后,导致其直接成本激增,为满足美国及欧洲市场的合规要求,TikTok被迫增加投资,计划在欧洲建设数据中心;TikTok的业务完整性也因此受损,美国版应用将失去与全球版的内容互通性,750万跨境商家需重新适配两套运营体系;业务分拆导致用户体验大幅下降,品牌价值缩水,导致TikTok的美国市场活跃度明显下降,2025年二季度TikTok美国市场日活跃用户环比下降18%。这种以国家安全为名的限制实质构成了数字内容领域贸易壁垒,迫使企业为不同市场定制差异化数据架构,显著提高了全球运营成本。
4.2. 华为遭遇欧洲技术标准与供应链壁垒
作为全球5G技术领先企业,华为曾为欧洲47国部署超12万个5G基站,占欧洲5G基站总数的28%。自2020年起,部分欧洲国家以“网络安全”为由实施针对性限制,形成了独特的技术准入壁垒,此类壁垒呈现出技术标准政治化的鲜明特征,通过将“供应商国籍”纳入“可信性评估”,实质排除特定国家企业的市场参与。
2020年10月,瑞典颁布禁令,禁止华为参与5G频谱拍卖,同时要求2025年前移除所有现有设备;德国虽未全面禁令,但要求核心网设备逐步替换为诺基亚、爱立信产品,仅保留华为的无线接入网设备;2023年,英国全面禁止华为参与核心网建设,并要求2027年前完成设备拆除。
华为遭遇的此类数字服务贸易壁垒对产业链的影响具有双向破坏性:一方面,华为的欧洲市场份额下滑导致年营收损失超百亿欧元,5G接入网设备市场占有率从2020年的59%降至2025年的28%;另一方面,对欧洲运营商而言,设备替换带来巨额成本,例如德国铁路系统估算替换相关设施需要花费约4亿欧元(约合31.5亿元人民币),或将导致许多项目延长5到6年。更深远的影响在于全球技术标准碎片化,华为被迫为不同区域开发差异化技术方案,研发成本也将大幅增加。
4.3. 阿里巴巴在印度遭遇本地化运营壁垒
阿里巴巴在印度市场的战略收缩,反映了新兴市场本地化壁垒对数字服务企业的制约。2015年起,阿里巴巴通过对Paytm的系列投资切入印度数字支付市场,总投资累计超40亿美元,但遭遇印度储备银行(RBI)日趋严格的本地化要求。2018年4月,RBI发布《关于支付系统数据存储的通知》,要求所有支付数据必须存储于印度境内服务器,境外交易数据也需在24小时内传回印度存储。这一规定迫使Paytm彻底重构数据中心架构,仅基础设施改造就耗资超2亿美元。
印度的本地化壁垒呈现复合型特征,除数据本地化外,还包括语言本地化要求,需支持20多种主流语言和1000多种方言,相关研发成本占市场进入成本的30%以上;印度的本地化壁垒也包括运营本地化限制,外资支付企业需满足本地持股比例要求。尽管阿里巴巴通过“技术输出 + 本地合作”模式一度占据印度数字支付市场28%的份额,但2023年仍选择出售所持Paytm全部股份,累计套现近3亿美元,逐步收缩印度业务,本地企业市场份额明显提升,显示出本地化壁垒的实际保护效果。
阿里巴巴的案例印证了新兴市场“合规要求”包装下的贸易保护本质,本地化运营壁垒显著延长了市场培育的周期,使得数字化产品和服务从产品测试到正式运营时间远超预期;本地化运营壁垒也增加了管理的复杂度,本地员工占比达90%,导致文化融合成本上升;同时,该壁垒形成数据孤岛,无法实现全球支付数据的协同分析。
由是观之,发达国家更倾向以“国家安全”为名实施数据流动限制和技术标准歧视,发展中国家则多采用本地化要求和知识产权诉讼等工具。这些壁垒的共同影响是增加企业合规成本、分割全球市场、抑制技术创新,我国数字化服务贸易相关企业积极制定应对策略,以破除数字服务贸易壁垒,十分具有紧迫性与复杂性。
5. 应对数字服务贸易壁垒的策略
基于前文对数字服务贸易壁垒形态的分析及企业案例的启示,本文从多个维度提出应对策略,形成“问题–实践–解决方案”的闭环。
5.1. 优化产业结构,强化核心领域竞争力与多元布局
我国数字服务贸易呈现显著的“结构性失衡”特征,2020~2023年,我国数字服务出口前三大领域在总出口额中的占比高达91.6%,远超欧美平均水平,这种集中化布局既凸显了电信、计算机服务等领域的竞争优势,也暴露了知识产权、金融服务等领域的短板。优化产业结构需实施“双轮驱动”战略:在优势领域,可以依托华为、阿里云等头部企业的技术积累,持续加大5G、云计算等核心技术的研发投入。以华为为例,其通过构建包含20%全球5G标准必要专利的技术壁垒,不仅规避了技术标准的限制,更与亚马逊、vivo等企业达成专利交叉许可协议,形成“投入–回报–再投入”的创新正循环。这种技术话语权的构建,使我国在通信设备领域的出口受技术壁垒影响程度明显下降。
针对知识产权使用费进口依赖度高的短板,需建立“专项基金 + 国际合作”的提升机制。通过设立知识产权转化基金,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等组织共建联合实验室[11],重点突破风控算法、数字版权管理等关键技术,通过研发自主风控系统,实现境外技术依赖度的显著下降,以突破技术准入壁垒。这种“优势巩固–短板补强”的布局,能有效降低单一领域波动对整体贸易的冲击,形成更具韧性的产业结构。
5.2. 完善数据治理体系,推动规则对接与区域互认
数据治理能力已成为突破跨境流动壁垒的核心竞争力。我国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为基础,构建“分类分级–区域试点–国际互认”的三阶治理体系。
在基础层面,推广江西联通数据安全分级分类平台的成熟经验,通过自动化扫描工具实现对300+数据源、88万+敏感列的精准识别,以实现合规响应效率的大幅度提升。这种精细化治理既能满足监管要求,又能避免过度防护导致的成本激增[12]。区域合作层面,粤港澳大湾区“湾事通”平台的实践极具示范价值。该平台采用区块链技术实现跨境身份核验,通过政务服务“跨境通办”协议,进一步提升区域内数据的流通效率,证明规则协同能有效打破行政壁垒。在国际对接方面,苏州国际数据港的“苏数通”平台创新推出“申报指引 + 资金补贴”模式,通过该平台可以实现与境外合作伙伴的数据交互,合规成本大幅降低。这种多层次的治理体系,既保障了数据安全,又为企业提供了清晰的合规指引。
5.3. 深化区域合作,拓展多元化市场与贸易便利化
区域贸易协定是破解数字壁垒的重要制度工具。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以下简称RCEP)框架下的电子传输免关税条款为例,我国数字服务贸易企业可通过申领RCEP原产地证书,获得伙伴国的降税优惠,以节省出口贸易的关税成本。这种政策红利需通过“精准对接–本地化运营–标准输出”的策略放大:在东南亚市场,企业可借鉴跨境电商平台的布局经验,通过搭建本地化运营中心规避边境限制措施;在“数字丝绸之路”沿线,中国电信数智在菲律宾建设的云计算数据中心也具有极强的示范性,该项目既满足当地数据本地化要求,又实现我国云服务标准的输出,带动通信服务出口规模的大幅增长[13]。
在数字服务贸易领域,标准互认是区域合作的高级形态,其核心价值在于通过统一规则降低跨境交易成本、提升贸易效率。以广西构建的中越跨境快递物流标准体系为例,该体系并非局限于单一环节规范,而是通过制定覆盖入仓核验、分拣操作、跨境运输、末端配送等全流程的双语标准,实现跨境物流各环节的无缝衔接,这一标准化改造直接降低了企业的单票运营成本,显著缓解了中小数字贸易企业的成本压力。
5.4. 强化知识产权布局与风险应对能力
在数字服务贸易中,知识产权不仅是技术创新的核心载体,更成为各国设置数字服务贸易壁垒的关键领域,因此,构建“专利布局–交叉许可–集体维权”的全链条应对体系,成为突破此类壁垒的核心路径。从企业实践来看,头部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具有显著示范价值。以华为为例,其围绕5G、通信技术等数字服务核心领域,累计提交12万件国际标准提案,通过聚焦高价值技术方向构建专利池,形成对关键领域的知识产权覆盖。在此基础上,华为与三星、诺基亚等国际企业达成专利交叉许可协议,一方面通过互相授权降低侵权风险,避免陷入冗长的专利纠纷,另一方面通过专利许可获得合理收益,更借助专利技术的广泛应用,实现“以专利换市场”的战略目标,直接提升了我国企业在移动通信数字服务领域的知识产权话语权,有效规避了技术标准型知识产权壁垒[14]。
除企业自主布局外,针对海外市场频发的专利诉讼风险,行业层面的集体协作尤为关键。数字服务企业单独应对海外诉讼时,常面临维权成本高、地域信息不对称、法律资源分散等问题,而行业协会搭建的知识产权海外维权平台,可通过整合专业律所、技术专家、海外市场数据等资源,实现纠纷应对的集中调配与高效协同。
5.5. 搭建综合服务平台,提升企业实操应对能力
数字服务贸易的复杂性致使企业常因信息不对称、资源分散陷入合规困境,因此构建“全周期覆盖、一站式集成”的公共服务体系,成为解决企业实操难题、提升壁垒应对能力的关键路径。从地方实践来看,苏州推出的“企业出海一件事”平台颇具代表性,该平台整合商务、税务、知识产权等多部门资源,形成覆盖事前国别指南、事中备案服务、事后合规监测的闭环支撑体系,显著提升数字服务贸易便利化水平。
服务平台的核心价值在于降低企业合规成本[15]。一方面,通过建立数字服务贸易壁垒监测中心,实时跟踪全球政策动态,为企业提供预警信息;另一方面,国内互联网行业协会通过整合企业实践经验,制定符合国际适配性的跨境电商服务标准,该标准被其他国家采纳后,企业无需再为适配各国标准单独投入研发、培训成本,合规成本明显降低,显著提升了贸易效率。这种“政府引导 + 市场运作”的服务模式,既能弥补企业信息不对称劣势,又能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形成应对贸易壁垒合力。
基金项目
本文是2023年度齐鲁理工学院科研计划人才项目(人文社科类)——《数智化赋能国际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研究》(QIT23TP036)成果。
NOTES
*通讯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