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数字经济的深度发展,在电商经济中网络支付已成为社会经济活动的主流交易方式,其衍生的电子证据(如支付记录、交易日志、电子签名等)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日益凸显。然而,网络支付电子证据具有无形性、易篡改性、技术依赖性等特质,导致司法实践中面临审查标准模糊、原件认定困难、保全程序不规范、证明力判断失衡等问题。本文以现有立法规范与司法实践为基础,结合《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等相关规定,系统分析网络支付电子证据的审查维度与适用困境,提出从细化审查标准、完善保全机制、明确原件认定规则、构建证明力分级体系等方面优化路径,旨在为司法实践中网络支付电子证据的规范适用提供理论支撑与操作指引,推动数字时代司法证明规则的完善。
Abstract: With the in-depth development of the digital economy, in the e-commerce economy online payment has become the mainstream transaction mode of socio-economic activities, and the electronic evidence derived from it (such as payment records, transaction logs, electronic signatures, etc.) is increasingly prominent in civil litigation. However, online payment electronic evidence ha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intangibility, easy tampering, technical dependence and other characteristics, which leads to problems such as vague examination standards, difficult identification of originals, non-standard preservation procedures, and imbalance in probative judgment in judicial practice. Based on the existing legislative norms and judicial practice, combined with the “Civil Procedure Law”, the “Online Litigation Rules of the People’s Court” and other relevant provisions, this article systematically analyzes the examination dimension and application dilemma of online payment electronic evidence, and proposes to refine the examination standards, improve the preservation mechanism, clarify the rules for the identification of originals, and construct the strength of proof. The optimization path in terms of level system and other aspects aims to provide theoretical support and operational guidelines for the normative application of online payment electronic evidence in judicial practice, and promote the improvement of judicial certification rules in the digital age.
1. 引言
电商经济中网络支付依托互联网、移动终端与加密技术,实现资金跨主体、跨地域的即时流转,其交易过程生成的电子数据(如支付平台后台记录、用户端转账截图、电子回单、身份验证信息等)已成为认定交易关系、厘清责任归属的核心依据。2012年《民事诉讼法》首次将“电子数据”列为独立证据种类,2021年《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进一步细化电子证据的提交、质证与认定规则,但网络支付电子证据的特殊性仍使司法实践面临诸多挑战。例如,用户自行截取的支付截图易被篡改。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开展了其他具有金融特性的相关业务,比如现金提现、账户资金充值等业务[1],所以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交易日志取证困难,电子证据“原件”与“复制件”的界限模糊等问题,均影响案件事实的准确认定。
在此背景下,研究网络支付电子证据的审查与适用,不仅是回应数字司法实践需求的必然选择,更是完善电子证据规则体系、保障电商经济交易安全与司法公正的重要举措。本文将从网络支付电子证据的类型与特征入手,结合立法与实践剖析审查适用中的现存问题,最终提出针对性的完善建议。
2. 网络支付中电子证据的类型与特征
2.1. 网络支付电子证据的主要类型
根据电商经济中网络支付的交易流程与证据载体,其电子证据可分为以下四类:
1) 交易记录类证据:交易安全包括账户安全和过程安全,账户安全是指用户的账户资金可能会受到支付平台或者第三方的故意侵犯,过程安全是指支付平台没有尽到实名认证审查义务,导致用户在支付时遭受诈骗[2]。包括支付平台生成的交易流水、转账凭证、订单详情,如交易金额、收款方账户、支付时间等,此类证据直接反映交易的核心要素,是认定支付事实的基础。例如,微信支付的“交易账单”、支付宝的“电子回单”等,通常包含平台编号、交易状态等关键信息。
2) 身份验证类证据:用于证明支付行为主体的身份关联性,如用户的实名认证信息、账户登录日志、电子签名或指纹支付授权记录等。此类证据是判断“支付行为是否为当事人所为”的关键。
3) 通信交互类证据:包括支付过程中的短信验证码、平台推送的交易通知、用户与支付平台或收款方的沟通记录等,可辅助证明交易的背景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4) 技术支撑类证据:涉及网络支付的技术环境与安全性证明,如支付平台的系统运行日志、数据加密报告、区块链存证记录,如部分平台采用的哈希值校验结果等,用于验证电子证据的生成、存储与传输过程是否可靠。
2.2. 网络支付电子证据的核心特征
相较于传统证据,电商经济背景下网络支付中电子证据具有以下独特属性,这些属性既决定了其在司法中的优势,也带来了审查适用的挑战:
1) 无形性与高度科技依赖性:电子证据的无形性是指数据具有虚拟性特质,无法由人眼直接识别,这是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的本质区别。此外,虽然电子数据在司法实践中表现为文字或者图片等形式,但这些只是电子数据的外在转化形式,并不是电子数据产生的载体,电子数据的原始载体是不能被触及的[3]。电子证据的生成、存储与展示均依赖电子设备与软件系统,脱离特定技术环境则无法被感知。例如,交易日志需通过支付平台的后台系统提取,普通用户难以直接获取原始数据。
2) 易破坏性与稳定性:在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的易破坏性和稳定性是两个相对的概念,二者的平衡直接影响到电子数据的有效性和可靠性。二进制数字代码的非连续性特性使得任何代码的增减都会导致数据内容的实质性改变,影响证据资格与证明力。
3) 载体与内容的分离性:传统证据的载体与内容不可分割,而网络支付电子证据的内容与载体相互独立,同一内容可通过多个载体呈现,比如交易记录可同时在手机端与电脑端显示,导致“原件”认定困难。
4) 关联性与关联性的复杂性:网络支付电子证据常与其他数据存在关联,可形成证据链;但同时,部分证据可能涉及无关信息,需通过技术手段筛选与案件相关的内容,增加了关联性审查的难度。
3. 网络支付电子证据审查与适用的现存问题
3.1. 审查标准模糊,真实性认定困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3条,法院需审查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环境的可靠性,但未细化“可靠性”的判断指标。在移动互联网发展环境下,电子信息数据的使用真实性仍然存在很大的社会争议。大部分电子数据的保全或者公证都需要在生成原始数据的载体中进行提取,在公证过程中,要注意保全原始载体未被任何污染,未被安装木马,同时要保证公证过程中周围环境安全,避免被外来因素打断,影响电子数据的完整性[4]。司法实践中,多数法官缺乏网络支付相关的技术知识,难以独立判断电子证据的真实性。法院常依赖当事人的自认或公证证明,但公证机构对网络支付电子证据的公证也存在缺陷——部分公证仅对“截图的呈现状态”进行公证,未审查数据的原始生成环境,无法排除“当事人预先篡改数据后再公证”的风险。
3.2. 原件认定规则不适配,载体与内容分离引发争议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了最佳证据规则,对于证据提出了原件的要求。证据是法官认定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是当事人逻辑论证的保证。证据的这种功能是在于它承载了案件事实的相关信息,让法官能够直观的进行判断,从而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证据的罗列尽可能地还原出案件的既定事实[5]。电商经济背景下网络支付电子证据一般都存储在网络空间中,其形成和呈现都依托于相关的设备,加之电子数据自身的无形性、高科技性、脆弱性、开放性的特点,使其原件认定更为困难[4]。网络支付电子证据的内容可通过多个载体复制,且复制件与原始数据在内容上无差异,难以区分“原件”与“复制件”。例如,支付宝的电子回单可反复下载,每次下载的版本均具有相同的内容,法院无法判断哪一份为“原件”。此外,部分法院严格要求提交网络支付电子证据的“原始载体”,但用户可能因更换设备导致原始载体灭失;部分法院则认可经平台盖章的电子回单作为“视同原件”,但对“盖章的法律效力”缺乏明确依据,导致同案不同判现象。
3.3. 保全程序不规范,证据固定与提取存在风险
由于电子数据几乎存储在虚拟空间中,需要借助一定形式的转换才能被人所感知,再加上电子数据的科技性与脆弱性的特点,电子证据易陷入真伪难辨的境地[6],因此对于电子数据的收集方式的选择和真实性的认定要求很严格,给当事人的举证过程增加了极大的难度。电子存证证据真实性认知问题是电子存证证据司法运用的关键问题[7]。在实践中,大多数当事人都会在民事诉讼开始之前申请公证机构对案件相关的电子数据进行公证,以期确保电子数据的可靠性和真实性,使之能成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法官认可的证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1条,法院是证据保全的法定主体,但网络支付电子证据多存储于第三方平台,法院因技术限制难以直接提取原始数据;当事人自行保全时,又可能因操作不规范导致证据效力存疑。例如,当事人自行截图保存的交易记录,可能因未标注提取时间、设备信息,被对方质疑为“事后伪造”。而现有保全多采用“截图 + 公证”的传统方式,无法应对动态数据与加密数据的保全需求。尽管区块链存证技术已被应用于部分网络支付场景,但立法未明确区块链存证的法律效力,部分法院对其真实性仍持怀疑态度。
4. 电商网络支付电子证据审查与适用的完善建议
4.1. 细化真实性审查标准,构建“技术 + 法律”双重验证体系
1) 明确真实性审查的具体要素:参考《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16条,将电商经济中网络支付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审查分为“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形式审查包括:证据的生成时间是否与交易时间一致、数据是否完整、提取过程是否可追溯;实质审查包括:生成系统是否正常运行、数据是否被篡改、提交主体是否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
2) 引入技术辅助机制:建立“专家辅助人 + 技术鉴定”制度,明确专家辅助人的资质与职责;对复杂的网络支付电子证据,法院可委托专业鉴定机构进行技术鉴定,出具数据完整性与真实性的鉴定报告,为法官审查提供技术支撑。
4.2. 完善原件认定规则,确立“功能等同 + 技术验证”标准
1) 确立“功能等同”原则:根据《电子签名法》第5条,将“能够完整反映交易内容、且可通过技术验证未被篡改”的网络支付电子证据视为“视同原件”。例如,支付平台出具的电子回单,若包含唯一的交易编号、可通过平台官网核验真伪、且哈希值与原始数据一致,则可认定为“视同原件”,无需提交物理原件。
2) 明确“技术验证”的具体方式:立法应规定网络支付电子证据“视同原件”的技术验证标准,包括:时间戳验证(通过可信时间戳证明证据的生成时间)、区块链存证验证(认可区块链存储的电子证据的原件效力,因区块链的去中心化特征可保证数据不可篡改)。
4.3. 规范保全程序,构建“法院 + 第三方平台 + 技术机构”协同机制
1) 明确保全主体与职责: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是独立于银行的,其也具有信用保障功能[8]。立法应赋予第三方支付平台“协助保全义务”,规定平台在收到法院保全裁定后,需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原始交易数据,并出具数据提取报告;同时,允许法院委托具备资质的技术机构参与保全,负责技术层面的数据提取与固定,确保保全过程的规范性。
2) 细化保全程序:制定《网络支付电子证据保全操作指引》,明确保全的具体流程:① 申请阶段:当事人需提交保全申请书,说明证据的存储位置与技术特征(如数据格式);② 实施阶段:法院或技术机构需记录保全过程,并对提取的数据进行即时哈希值固化;③ 存储阶段:保全数据需存储于加密的司法数据库,防止二次篡改。
3) 搭建网络公证平台。网络公证平台的搭建更具便捷性、高效性,比如网络平台可以推出如“网页存证”“录音存放”“公证云存储”等相关的公证服务。通过这些服务方式,能够为网络支付中公证当事人办理保全证据公证,提供了更加便捷的途径[9]。
5. 结语
电商经济背景下网络支付电子证据的审查与适用,是数字时代司法证明面临的重要课题。其核心矛盾在于,传统证据规则难以适配电子证据的技术特性,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标准模糊、程序混乱、裁判失衡等问题。解决这些问题,需要从立法层面细化审查标准、完善原件与保全规则,从技术层面引入专家辅助与区块链存证,从司法层面规范证明力判断与自由裁量权。
未来,随着网络支付技术的进一步发展,电子证据的形态与特征将更加复杂,需持续推动法律与技术的融合,构建科学、高效、可操作的网络支付电子证据规则体系,既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维护数字交易的安全与秩序,为电商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