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普及,“互联网+”成为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支撑[1]。电子商务将传统商业活动搬到网络平台后,必须通过物流将实物送达到消费者手中,物流因此成为电商实现的关键环节。而物流这一过程必须以合法的运输合同为纽带,从而约束双方的权利义务。可以说,电子商务、物流和运输合同形成了“平台–订单–合同–运输”这样的闭环。平台提供交易撮合与信息平台,物流负责实物的流转,而运输合同则以法律形式锁定双方权利义务和分配风险。三者互相协同,互相影响。
2. 电子商务与企业物流运输合同的概论
2.1. 电子商务和物流运输的关系
互联网的电子商务引领了一场商业领域的发展,这可以被称为21世纪经济的重大转折[2]。电子商务的产生和发展对整个经济社会产生了深刻影响。作为经济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的物流运输必然受到电子商务发展的影响。可以说,电商正是驱动物流运输发展和转型的重要因素。随着电商对时效性、精准性和个性化服务的要求,传统的运输模式已无法满足电商需求,需要对物流运输在技术、装备和服务模式进行改变。反之,物流对电子商务具有支撑作用。除了少数商品和服务可以直接通过网络运输的方式进行配送,如电子书,软件产品等无形商品;对于大多数商品都需要经过物流运输。消费者通过网上购物,完成了商流过程,但电子商务活动尚未结束,消费者只有收到商品,商务才结束。在整个电子商务过程中,物流运输是电子商务实现的关键基础设施。
2.2. 电子商务顺利实现下物流运输合同的作用
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物流运输合同是促成线上交易顺利实现的关键法律纽带。电子商务的本质在于通过网络完成商品交易,而交易的最终完成必须依托物流运输环节。物流运输合同通过明确运输主体、运输方式、时效要求、风险承担与违约责任等内容,使虚拟交易具备现实履行的法律保障。它界定了承运人、发货人及收货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确保各方在货物运输过程中有据可依。一旦出现延迟、货损或灭失等情况,合同即成为责任认定与损失赔偿的重要依据。因此,物流运输合同对风险防控具有核心作用。电子商务订单量大、时效要求高,合同通过约定履约标准、保险条款与违约责任,有效降低了承运人履约不当带来的法律与经济风险。
3. 电子商务视角下企业物流运输合同风险的存在
3.1. 合同主体的信用风险
交易的形态是从交换到交易。首先,交易的原始形态是物物交易。例如,A和B根据一定的价值基准进行物物交换,此时债权和债务都没有出现残留。这样的交易形态被成为同时的交易关系。随着交易的稳定的发展,A交付物时,B没有同时支付价金,而是事后支付价金。这种交易形态被称为异时的交换关系[3]。那么,是什么导致从同时交易关系过渡到异时交易关系?是信用。对于企业来说,承运人信用是保障运输履约安全与合同稳定性的核心前提。承运人的信用水平直接影响运输环节的可控性。高信用承运人通常具备完善的运输管理体系、规范的操作流程与较强的应急能力,能在突发事件下保持合同履约的连续性。对于企业来说,准确合理审查承运人的信用水平,能够保障交易稳定性与维护客户信任度。
3.2. 合同订立基本内容的风险
合同内容订立自由是民法基本原则——意思自治的应有之义。但电子商务高速发展的背景下,物流运输合同日益标准化、电子化,格式条款逐渐成为电商企业的首选。格式条款虽然在某种意义上有违合同自由,但其存在经济上的合理性[4]。企业为提高签约效率和履约一致性,采用由一方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来约定运输责任、费用承担及风险划分。然而,格式条款虽能降低交易成本,却因其单方制定、内容固定的特点,常引发双方意思表示不真实等不公平现象,因此成为物流合同纠纷的源头。
具体风险存在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因单方制定而导致权利义务失衡的风险。企业在制订物流运输合同时,依据自身业务需求预设格式条款,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或限制自身主要义务,如免除延误、货损、丢失等赔偿责任,将风险单方面转嫁给承运人。忽略了承运人的重要权利保障。例如,企业规定“因天气、交通等原因导致延误的,承运人承担损失”,此类条款实质上排除了承运人依法享有的抗辩权,削弱了合同的公平性。
第二,存在免责条款过度与责任不对等的风险。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物流运输链条长、节点多,一旦出现损失,责任认定复杂。企业通过格式合同将自身责任限定在极低范围内。例如,规定“只要运输中发生损失,承运方承担所有赔偿责任”。这类条款虽表面合法,但实质上剥夺了承运方的合理救济权,违反《民法典》第497条中关于“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的规定,也违背公平交易原则。
第三,存在电子格式条款签署与告知义务不充分的风险。电子合同签订的便捷性常常使企业忽略格式条款的“提示与说明义务”。尤其是对于“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企业在订立超出当事人预期的异常条款时,必须使相对人能够实际阅读并理解条款内容[5]。在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多的是在管辖协议或仲裁协议以加粗,下划线等方式显示,是否构成合理提示。法院认为构成“采取合理方式提示对方注意”1。
第四,存在格式条款与平台规则冲突的风险。在多平台运营环境下,企业的物流运输合同条款可能与平台制定的统一交易规则不一致。例如,合同约定“因不可抗力导致货物延误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而平台规则要求商家或承运人对延误订单进行补偿。此类矛盾导致企业陷入法律适用的纠纷当中,甚至被平台处罚或消费者投诉。
3.3. 承运人违约风险
承运人作为履行货物运输义务的主体,其履约质量直接影响企业声誉和客户的信任。与传统运输模式相比,电子商务物流具有订单量大、时效要求高、退换货频繁等特征,这使承运人在运输合同履行中面临更高的违约概率。承运人运输合同的违约,不仅可能导致客户投诉,企业信誉度降低,还可能引发企业与消费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解除的风险。
具体的风险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存在延迟履约风险。电子商务的时效性要求极高,“次日达”“当日达”已成为普遍标准。一旦承运人未能在约定期限内送达,即构成延迟履约。尤其在高峰期(如“双十一”“618”促销活动),由于订单激增、仓储爆满等因素干扰,承运人极易出现违约。
第二,存在货物毁损和灭失风险。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负有货物安全保管义务。电子商务货物种类多样、包装差异大、分拣频繁,导致货物在搬运、装卸、仓储中损坏的概率显著高于传统运输。例如承运人未维持冷链温度、导致水果发霉、变质。2因多次异地运输,水果大面积腐烂。3
第三,存在违约赔偿范围确认难风险。我国民法将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界定为履行利益的赔偿,并以因果关系和可预见性作为履行利益范围的限制。对于可预见性的理解,通常既需要考虑一般主体的预见能力,又要根据个案情况进行考量。实践中,法院对于可预见性的判断标准不一致,即使法院肯定预见性,也常用公平原则或诚实信用原则对赔偿范围进行酌定[6]。此外,非违约方常常需要对于履行利益承担举证责任,无法证明履行利益的实际发生,法院可能否定其赔偿要求。因此,对于损害赔偿的范围依当事人的意思事先决定可以有效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第四,存在退货逆向物流环节的履约风险。电子商务退货率较高,逆向物流链条复杂,承运人需承担从消费者端收货、运输至仓储中心的任务。若承运人未按合同要求完成退货登记、二次包装或签收回单,可能造成企业库存信息未及时更新或货物丢失。
3.4. 标的物的安全风险
从企业的立场来说,标的物的安全风险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第一,企业因没有在货物的包装上尽到注意义务导致货物在运输途中出现损坏。因为不同商品的特性不同,易损坏的程度也不同。若企业没有详细了解商品的特性以及在运输可能会出现的安全问题,采取了不合理的包装,极有可能导致货物损坏或丢失。第二,虽然并不是运输合同范围中标的物的安全风险,但与企业密切相关且也有可能发生在运输途中,因此有必要一并指出。《民法典》第604条到611条明确规定不可抗力下风险负担的问题。从条文可以看出,我国原则上采用了“交付”作为风险负担的转移节点。此种规定的基础在于“风险应归最易管理风险的人负担”[7]。《电子商务法》第20条也规定了交付时风险转移4。也就是说,交付前,卖方承担物流运输中商品由于不可抗力导致的毁损或灭失。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了7日无理由退货,可以解释为消费者的撤销权[8]。也就是说,买方若选择退货,货物在退货的运输中毁损灭失,风险仍由经营者承担。此种安全风险若得不到注意防范,将使得企业遭受难以预测的损失。
4. 电子商务视角下企业物流运输合同风险防范的具体措施
4.1. 合理审查合同主体的信用
在电子商务与数字物流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企业在选择运输方(承运人)时的信用评估方式正经历从传统财务审查向大数据信用评估的转变。传统信用审查主要依赖运输方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等静态数据。一般来说,判断承运人的信用程度看承运人的责任财产即可,责任财产越多,清偿能力越强。但是,需要注意,“债权”本身与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中的各个具体财产并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责任财产可以平等地被债务人的债权人受偿[9]。此外,企业为了防止责任财产的评估失误,常常要求承运人设立人的担保或者担保物权。而大数据信用评估则通过采集承运人的历史履约记录、客户评价、投诉率、运输时效等动态数据,利用算法模型,以量化反映承运人的信用水平。相比于传统财物审查,数据信用评估在数据广度与时效性方面远超传统财务审查。传统财务报表反映的是企业过去某一时点的经营状况,难以及时反映企业信用变化。大数据信用评估则可对承运人的履约情况进行动态监控。例如,系统可即时获取运输延误率、货损率及客户满意度,并根据数据变化自动调整信用评分。对于企业来说,这种“动态信用管理”机制使企业能在承运人信用下滑时及时调整相应的调整措施,减少违约的风险。
然而,大数据信用评估在实际运作中也存在明显局限与风险。首先,其数据质量与模型可靠性存在不确定性。信用评分结果依赖数据的真实性与完整性。例如,部分承运人可能通过虚假好评、刷单等手段“美化信用”,而算法模型在缺乏有效验证机制时难以及时识别。其次,大数据信用评估在法律层面还面临救济机制不足的问题。传统财务审查中,企业可通过提供补充材料或说明文件进行申辩;而算法评估往往缺乏申诉渠道与解释义务。当运输方被系统判定为“高风险”后,却难以知晓评分依据与修正路径。最后,企业利用大数据信用评估可能引发隐私侵犯和合规风险。大数据系统需要采集大量交易、物流、司法等方面的数据,其中部分涉及个人信息与商业机密。此外,在跨境物流中,还会涉及海外数据采集和收集。因此对于企业来说,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企业在使用大数据信用系统时,不应单纯依赖单一方面的数据,而应综合运用多方面的数据,包括交易履约记录、客户评价、物流异常率等。通过多维数据验证,可有效减少虚假信用数据与人为操控风险。
第二,企业在依据承运人“高风险”等评价信用做出相关决定前,企业应请求承运人提供补充说明和相关的证据,给予承运人申诉的权利。此外,为了防止因行业变化,政策变化等导致评估系统“过时”,企业应定期进行系统更新,以获得准确的信用评估。
第三,若企业在数据采集、存储等过程中应履行法定告知与授权义务,严格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规定。尤其在跨境电商物流中,涉及海外数据的采集与处理,必须事先了解不同法域对于信息收集的法律要求从而避免陷入隐私侵犯的纠纷。
4.2. 合理约定合同条款
针对格式条款的相关风险,企业应合理规定条款内容,以确保格式条款既符合法律要求,又兼顾交易效率与公平原则。具体有如下措施:
第一,完善格式条款内容,确保权责配置合理。
首先,依据《民法典》第496条、第497条规定了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说明义务以及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企业应优化格式条款结构,确保责任划分合理。企业在起草合同模板时,应遵循“权责对等”原则,合理分配风险。企业在使用格式条款时应对免责、争议解决及权利限制条款以醒目方式标注。其次,为了摆脱格式条款的固定性,企业应建立多种类合同格式条款。不同运输业务(快递、电商仓配、冷链、跨境)具有差异化风险特征,企业应针对不同场景制定相应格式条款模板。例如,在冷链运输合同中,应加入温控标准等要求。通过个性化管理,企业既能保持合同标准化,又能确保条款内容与风险属性匹配。
第二,控制免责条款范围,防止“过度免责”。
企业应对与货损、延误、丢失等核心责任相关的条款进行限度规范,避免以“全额免责”或“无限责任转移”方式规避法定赔偿义务。此外,企业可以通过电子合同管理系统实现格式条款的动态监管。设定“合规预警”功能,一旦检测到合同条款超出法定范围,系统自动提示法务审核。通过技术赋能,企业可实现合同的实时合规监控与风险预警。
第三,完善电子签署流程,切实履行提示与说明义务。
对于“与对方利益具有重大关系的条款”,企业应在电子合同界面中以弹窗、独立勾选、文本重点标记等方式进行显著提示,并提供可点击查看的解释说明。例如,设置“阅读并同意该条款后方可继续操作”的确认机制,使承运方在签署前具有真实、明确的知情与理解机会,从源头减少因“格式条款未提示”而引发的效力争议。
第四,加强合同条款与平台规则的衔接与一致性管理。
在平台电商生态中,企业的合同条款必须与平台政策保持一致,以避免执行冲突。企业可在合同中增加“规则优先条款”,如:“若本合同条款与平台规则不一致,以平台规则为准,但不影响本合同的其他效力。”
4.3. 承运人违约风险防范
针对电子商务环境下承运人运输合同违约频发、责任链条复杂等问题。企业可以通过“事先规定—事中监控—事后追责”的闭环治理模式,可有效降低违约风险,提升物流履约的安全性与稳定性。应完善合同条款设计,细化违约责任与履约标准。具体有如下几点:
第一,在运输合同订立阶段,企业应明确约定承运人的履行时间地点等。尽管有《民法典》第511条的任意性条款,但对于企业来说,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具体的履行条款,这有助于减少纠纷和违约的认定。此外,运用电子合同管理系统实现履约监控与预警,通过运输管理系统,实时监控运输节点,并设置风险预警时间节点。例如,超出约定时限的80%未完成派送,自动生成预警通知。企业还可建立延迟分级响应机制。如延迟1小时内由与承运人沟通协商、延迟超过24小时自动进入赔付程序。
第二,对于货物损毁和灭失的风险,首先,企业应在合同订立阶段,针对不同商品特性以及运输条件等,对于商品包装、加固标准,温度要求等做出细化规定,并要求承运人严格执行。其次,运用电子合同管理系统,对于货物进行影像与温控记录,拍摄及保存影像、温度曲线等数据,实现全过程可视化追溯以及电子证据保留。
第三,对于延误、货损、灭失等常见违约情形,应在合同中设置清晰的赔偿计算方式与违约金标准,例如:“货物延误超过24小时,承运人应按货物价值的0.5%支付违约金;若延误超过72小时,托运人有权解除合同。”同时,应区分可抗力与一般过失情形,防止承运人滥用免责条款。此外,利用电子合同管理系统可实现运输数字化跟踪,包括订单生成、运输节点等环节。当发生货损或延误纠纷时,系统记录可直接作为司法证据,可以准确确定承运人违约事实以及过错程度,从而界定违约赔偿范围。
第四,对于退货逆向物流的情况,首先,企业应与承运人确定退货物流合同的相关条款。明确退货义务与时限、约定退货收件时间、交付仓库时限及未履行的违约责任。其次,承运人须上传签收回单或影像证明作为履约依据。责任追溯条款。最后,企业可利用电子合同管理系统,系统自动记录每个退货环节的时间与责任人,形成闭环数据,以及在退货未在规定时间签收或未完成状态更新时,系统自动发送提示。
4.4. 维持标的物的价值
对于企业来说,货物运输的目的不仅仅只是将货物运输到达至目的地,更重要的是维护标的物的价值。这也是为了防止企业遭受不必要的损失。维护标的物的价值的措施主要有两点:
物流包装的合理化。在传统的商务环境中,销售是一个重要的环节,商品的价值更多代表内在价值,包装并不会对商品的价值产生重要影响。而在电子商务时代,销售是在互联网上完成的,消费者只需在网上选择自己需要的商品即可完成销售。对于包装的要求就更多体现在保护产品和方便存储。好的包装可以保护好商品的价值,落后的包装会使商品在运输和储存中造成破损,容易降低商品的使用价值,无法维持商品的内在价值。在选择和运用物流包装时,企业应遵循针对性原则[10]。针对不同商品和运输条件,选择不同的包装强度、包装容积、包装材料和包装形式。例如,采取缓冲性好的包装材料对电子商品进行物流包装,以防商品的损坏。采取分装包装和泡沫箱对蔬果进行物流包装,以维持蔬果的新鲜。
因企业的过错或不可抗力导致的货物损坏,企业需要承担经济责任。为了实现风险分散,针对不同价格的商品,选择相适应的保险是必不可少的。尤其是价值高的商品,必须购买货运保险,从而将潜在的损失转移至保险公司。选择保险时,应事先了解保险的责任范围、免赔额等内容,确保保险能够满足企业的需求[11]。
5. 技术前沿与新模式探讨
5.1. 智能合约在电商物流中的应用困境与破解办法
5.1.1. 应用优势与困境
智能合约作为区块链技术的核心应用之一,正在成为电子商务物流体系的重要创新工具。关于智能合约的法律性质,存在不同的看法。根据《2018年中国区块链产业白皮书》,智能合约被定义为“一段程序”。智能合约通过将合同条款以计算机代码形式预设在区块链上,并在特定条件成就时自动触发执行,实现了合同履行的程序化与自动化。
智能合约在电商物流的应用优势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智能合约促进了电商物流履约的自动化与精准化。在传统物流运输合同中,货物发运、签收、结算等环节往往依赖人工确认,导致履行过程存在时间与信息不对称。智能合约通过与物流追踪系统对接,当系统检测到“货物已签收”或“货物状态异常”等特定条件时,便可自动触发货款结算、赔偿支付等。例如,在生鲜电商运输场景中,若温控传感器检测到货物在运输过程中超出设定温度区间,智能合约可自动冻结结算款项并通知双方进行核查,从而实现风险前置控制。
第二,智能合约推动了结算与支付机制的智能化。传统模式下的对账与支付流程复杂、耗时且容易出错。通过智能合约,系统可在预设条件满足后自动完成支付结算。例如,当平台系统确认“买家收货”信息与承运人上传的“签收回单”一致时,智能合约自动向承运人账户释放运费并生成电子发票。
第三,智能合约实现了物流履约过程的透明化与可追溯化。区块链的分布式账本特性确保每一次合同执行、货物移动、异常上报等操作都会被记录在链上,任何一方均无法事后篡改。对于企业而言,数据可作为承运人履约与合规审查的重要依据;对于消费者而言,透明的履约轨迹增强了其对交易过程以及企业的信任。此外,这些数据是具有较高可信度的司法证据,可作为合同履行、违约认定及责任划分的直接证据。
目前,智能合约要更好地引入电商物流中的应用,还有一些关键的适用困境需要破解。这些困境包括但不限于主体识别问题,技术漏洞和合同救济受限问题。
第一,智能合约面临“代码即法律”、“真实意思表示不一致的风险”和“意思表示无效”。传统合同的核心在于意思自治,而智能合约的履行逻辑依赖事先编写的程序代码。一旦代码设计与当事人真实意图存在偏差,系统执行结果可能背离双方本意。比如,法律允许合同当事人在情势变更时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但智能合约执行具有不可逆性,当事人往往难以通过人工干预进行修正,从而引发当事人利益受损的结果。此外,交易主体如何识别以及是否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12]。尽管《电子商务法》采用推定交易方有行为能力,但若有证据足以推翻,纠纷仍会发生。
第二,存在技术漏洞与系统性风险。智能合约依托区块链和物联网技术,任何程序漏洞、系统错误等都可能导致履约异常。例如,黑客通过伪造“货物签收”信号可骗取货款,而区块链系统的不可篡改特性又使得事后纠错极为困难。
第三,智能合约存在合同救济途径受限的风险。由于其自动执行的特点,当合同错误触发后,传统的违约、解除、撤销等救济机制往往无法及时介入。例如,在自动支付错误发生时,系统可能已完成资金转移且无法逆转。若无人工干预等措施,受损方难以通过常规途径阻止错误履行。
5.1.2. 适用困境破解办法
首先,企业可建立可验证凭证与去中心化身份(DID):为终端用户部署DID。用户通过权威机构(如政府、银行)获得可验证的凭证(如身份证)。在需要时,用户可以“选择性披露”部分信息以证明自己的身份或资质,而无需暴露全部隐私。其次,明确智能合约的定位,不可把“代码”当作替代法律的全部,“代码”只是法律工具的一部分。企业应将智能合约定位为各方已达成合意的“传统合同”的工具。即,先有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或电子合同,其中明确约定“部分或全部条款将通过智能合约自动执行”。这样,法律主体依然是合同签署方,智能合约只是履行工具。再次,企业可采用经过严格检测的标准合约模板。行业可以共同开发和维护一套经过严格测试的、标准化的智能合约模板(如用于支付、运输跟踪),减少重复开发和自定义代码带来的风险。最后,对于重大操作(如大额资金转移),企业应引入时间锁机制,让操作在延迟一段时间后才生效。这给了企业进一步审查的窗口期。
第二,法律层面,完善法律法规以及推动智能合约与司法系统的融合
首先,立法应构建智能合约的基本结构。对于智能合约的性质作出明确规定,即智能合约是一种自动执行的合同履行机制,而不是无需同意、不可撤销的契约。因为司法救济的前提条件是存在暂停机制,所以立法需要强制要求智能合约设立“暂停机制”,尤其在高价值或高风险类的智能合约中,以便司法实时临时救济。其次,建立区块链存证司法认可标准。推动立法和司法解释,明确符合特定技术规范的链上数据具有与传统电子证据同等的法律效力。最后,发展“数字法院”。探索法院系统自身建立节点,直接读取和验证链上数据,甚至能够通过特定的“司法接口”向智能合约发送指令,以执行判决。
5.2. 众包物流下合同认定和责任承担风险
众包物流是众包在物流领域的延伸发展,是在大数据收集“互联网+”背景下众包物流规制的法律框架集和互联网技术支撑的基础上,将配送任务以自愿、有偿的方式外包给社会闲散大众的一种开放式物流配送模式[13]。众包物流已成为电子商务平台降低成本、提高配送效率的重要方式。然而,该模式在合同认定与责任承担方面存在显著的不确定性。实践中,电子商务企业和众包平台订立的合同通常是网络服务合同或承揽合同。因此对于众包物流下企业风险的分析与防范,笔者将分别从这两类合同展开叙述。
5.2.1. 企业与众包平台订立网络服务合同的风险防范
若企业选择订立网络服务合同,其可能面临的风险有:
第一,履约责任风险。由于网络服务合同的本质是信息撮合,众包平台通常声明“仅提供技术支持,不直接参与运输”。然而,当平台违反合同约定,对配送人员进行事实管理。因平台过错导致货损、延误等问题,若电商企业不能证明其仅委托信息服务,电商企业可能需为平台过错承担责任。
第二,平台履约能力风险。网络服务合同的履行依赖平台技术系统的可靠性。若平台系统故障、信息错误等导致配送失败,电商企业可能面临履约障碍及赔偿责任。同时,若平台审查系统对骑手个人的业务水平评价不准确,电商企业的消费者服务质量与品牌声誉也会受到损害。
第三,数据安全与隐私泄露风险。网络服务合同下,平台通常需处理大量消费者数据。若平台在数据传输或存储中发生泄露,电商企业可能被认定对消费者信息保护不力,承担连带责任。
对此,可以采取如下风险防范措施:
第一,合同明晰化。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平台“仅提供信息撮合服务”,不直接参与货物运输,并细化各方在配送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与责任承担。此外,还应设置必要的责任排除条款及追偿机制,以便在电商企业就消费者索赔先行处理后,可向实际责任方平台进行追偿。
第二,企业应对平台的技术系统做好事前审查。众包配送的核心在于平台技术系统的稳定性和骑手的合规性与服务水平。若平台系统出现故障、信息错误或调度失灵,可能导致大规模配送延误;若平台未对骑手进行实名认证、交通工具合法性审查或配送技能培训,服务质量及品牌形象将受到显著影响。因此,电商企业应在合作前对平台的技术能力、风控体系和服务管理体系进行全面评估,并在合同中设定骑手准入标准、配送时效考核指标、投诉率上限、违约金条款以及服务质量不达标时的合作终止机制,以实现对平台履约风险的可控管理。
第三,强化信息安全与合规机制。众包配送模式下,平台通常接触大量消费者信息,包括姓名、地址、电话及订单内容等。一旦数据泄露,企业不仅可能面临民事赔偿责任,还可能触及个人信息保护法律的行政处罚。因此,企业应在合同中明确数据处理范围与使用目的,要求平台实施数据加密、访问权限控制、日志记录等措施。同时,双方应签订有关数据处理的协议,并约定若平台发生数据泄露或滥用行为,须承担赔偿责任。
5.2.2. 企业与众包平台订立承揽合同的风险防范
若企业选择订立承揽合同,其可能面临的风险有:
第一,用工关系与侵权责任风险。众包骑手常常在名义上为个体工商户,但实践中往往接受众包平台的统一管理、调度与考核,呈现出类雇佣特征。若电子商务企业在配送过程中直接干预骑手工作,例如制定配送规则、考核标准或通过平台系统控制派单,则可能被司法机关认定为与众包平台成立共同用工主体。在某法院判决中,外卖骑手孙某在工作中受伤,某公司与平台拒绝支付生活保障费,孙某诉请法院后,法院通过审查用工实质,最终认定平台和公司构成共同用工主体,共同支付生活保障费[14]。
第二,追偿困难风险。虽然承揽合同在形式上明确了由平台承担运输责任,但若因平台自身管理等问题导致消费者遭受损失,电商企业仍可能在消费者层面承担先行赔付责任。若平台无力赔偿或逃避责任,电商企业追偿难度大。
第三,监督义务风险。电商企业若未对承揽方的资质、骑手管理、保险投保等进行有效监督,可能被认定存在选择过失或监管不当,需与平台共同承担损失。
对此,可以采取如下风险防范措施:
第一,明确平台责任与风险转移节点。当电子商务企业将配送业务整体外包给众包平台时,应在承揽合同中明确规定。例如,承揽方对骑手具有独立的招聘、考核、调度和管理权;骑手不受企业内部制度约束,不参与企业考勤与人事管理。此外,企业不应直接干预骑手的配送工作,否则,企业将有可能被认为与骑手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并承担赔偿责任。举例来说,企业不应直接向骑手派单、扣罚、排名,而应由要求平台进行派单与考核;企业不应要求骑手加入企业内部群组,而应与承揽方对接,不直接与骑手沟通。
第二,建立担保与保险机制。要求平台提供履约保证金、保险证明或银行担保,确保赔偿能力。合同中应约定保险范围、保额及理赔流程,确保在配送事故中可及时获得经济补偿。
第三,强化平台资质审查与监管义务。企业在签订承揽合同时,应审查平台的营业执照、税务状态、经营范围等。企业还应进行保险保障审核。即审核平台是否为骑手配置人身意外险、第三责任险等并要求平台定期提供保单续保记录。为了保留企业已尽到必要的监督义务的证据,企业应建立可证明“尽到监督义务”的档案。包括骑手的实名登记、培训记录、平台的管理报告等。这些记录在纠纷中是企业避免承担连带责任的关键证据。
6. 结语
在电子商务高速发展的背景下,企业物流运输合同风险已呈现出多元化与复杂化的趋势。合同主体信用风险、合同条款不完备、承运人违约及标的物安全管理缺失,均可能引发企业信誉受损与经济损失。本文从电子商务视角出发,系统分析了企业在物流运输合同履行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风险,并从信用审查、合同条款合理、违约防范及标的物价值维护等方面提出了针对性防控措施。通过建立完善的承运人信用评价机制、健全合同条款体系以及构建全流程履约监控体系等,企业可有效降低违约发生率,提升风险管理的前瞻性与实效性。
同时,技术创新为风险防控提供了新的思路。智能合约的应用可实现合同自动执行与履约过程的透明化,但其在主体识别问题,技术漏洞和合同救济受限方面仍面临挑战;众包物流模式则在提高运输灵活性的同时,也带来了合同认定不明确、责任承担不清的法律风险。未来,电子商务企业应在法律制度和技术创新的协同下,推动电子合同管理系统与区块链、物联网等前沿技术的融合,建立数字化、智能化的合同管理体系,实现物流合同风险的全过程可控与可追溯。唯有如此,企业才能在激烈的电商竞争中实现安全、高效与可持续的发展目标。
NOTES
1参见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皖民申712号民事裁定书。
2参见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2021)桂0922民初3245号民事判决书。
3参见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辽01民终7292号民事判决书。
4《电子商务法》第20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承诺或者与消费者约定的方式、时限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务,并承担商品运输中的风险和责任。但是,消费者另行选择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