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党的二十大报告对繁荣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作出重要部署,提出“实施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进实施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的意见》提出,到2035年,建成物理分布、逻辑关联、快速链接、高效搜索、全面共享、重点集成的国家文化大数据体系。在数字经济时代,文化数据作为关键生产要素的价值日益凸显,但其资产化与金融化路径仍处于探索阶段。文化数据质押作为一种创新的融资模式,旨在盘活海量的文化数据资产,为文化企业与机构注入发展活力。本文立足于基本原理研究,系统性地阐述了文化数据质押的理论框架,从概念、特点、分类、意义四个角度对文化数据质押基本原理进行阐述,旨在为该领域的实践探索提供坚实的学理支撑,并为后续关于价值评估、风险管控与法律合规等具体问题的深入研究奠定基础。
Abstract: The 20th National Congress of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made important arrangements for prospering and developing cultural programs and the cultural industry, proposing the “implementation of a national cultural digitalization strategy”. The “Opinions on Promoting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National Cultural Digitalization Strategy”, issued by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Central Committee of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and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State Council, set the goal of establishing a national cultural big data system by 2035. This system will be physically distributed, logically interconnected, rapidly linked, efficiently searchable, comprehensively shared, and strategically integrated. In the era of the digital economy, the value of cultural data as a key factor of production is increasingly prominent. However, the pathways for its assetization and financialization remain in the exploratory stage. As an innovative financing model, cultural data pledging aims to revitalize vast cultural data assets and inject developmental vitality into cultural enterprises and institutions. This paper, grounded in fundamental principles research, systematically elaborates the theoretical framework of cultural data pledging. It expounds on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cultural data pledging from four perspectives: concept, characteristics, classification, and significance. The study aims to provide solid theoretical support for practical exploration in this field and lay the foundation for further in-depth research on specific issues such as value assessment, risk management, and legal compliance.
1. 文化数据质押的概念
在明确文化数据质押的具体内涵之前,有必要首先厘清数据质押这一基础概念。尽管我国融资市场早在2016年就已出现国内首单水文数据质押的实践案例,但在立法与理论层面,相关概念的界定仍显滞后。从立法现状来看,《广州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仅原则性提出“数据资产质押融资”,并未对其具体内容与实施路径作出细化规定。在理论上,根据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于2021年发布的《数据价值化与数据要素市场发展报告》,数据资产质押融资是指数据权利人将其合法拥有的数据出质,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取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1]。顾名思义,数据质押是指企业或机构将其合法拥有、经过系统加工处理并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数据资产所蕴含的财产性权益,作为债权担保的法律行为。其法理基础源于数据要素的资产属性和担保制度的开放性,核心特征体现为质押标的并非数据本身,而是经过“资源化–资产化”转化后形成的可特定化、可评估的数据财产权益。
在数据质押的基础上探讨文化数据质押的概念,文化数据质押从广义上看,是指以具有潜在经济价值的文化数字内容及其衍生权利作为债权担保的法律行为。广义的文化数据是包含文化产品和服务的用户数据在内、所有在文化事业和产业活动中产生的同文化服务、文化产品经营、文化消费行为相关的各种数据资源的总称[2],因此广义的文化数据质押其客体涵盖所有经过数字化处理、并可通过市场交易实现经济价值的文化数字内容集合,包括但不限于数字版权作品、用户生成内容以及经过算法加工的文化创意产品。此类文化数据的共同属性在于,其财产价值并非源于其原始文化资源的稀缺性,而是源于其在特定市场生态中的需求弹性、传播效力与再创作潜力。此类数据具有直接财产化属性,体现为该类数据通常已嵌入成熟的商业模式,能够产生稳定或可预期的现金流。因此,广义文化数据质押的本质,是以该类数据未来收益的请求权或经营权的财产性权益作为质押标的,其实现依赖于活跃的二级交易市场等路径实现。
从狭义上看,文化数据质押特指以文化资源数据资产化权利作为担保的融资活动。狭义的文化数据,仅指可传播利用的物质、非物质文化资源数字转化后的文化资源数据和以数据形式存在的文化数字产品、文化数字内容产品等文化数字内容[3]。其质押客体聚焦于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等机构通过数字化技术手段形成的文化资源数据,如文物三维模型、古籍高清影像、地方戏曲音视频档案等。此类数据的特殊性在于,其原始资源具有公共属性,但其数字化衍生品经过实质性加工后,可形成具有排他性控制与运营价值的数据产品经营权。其直接财产化属性的法律基础来源于“数据资源持有权”与“数据加工使用权”的分离,通过《公共文化数据授权运营协议》,运营主体获得对特定文化资源数据进行商业化开发的独占性权利,该权利因其能够带来特定经营收益而成为可质押的财产权。狭义质押的关键在于,质押标的并非数据本身,而是经合法授权形成的、可特定化的数据产品经营权这一新型财产权。
2. 文化数据质押的特点
(一) 文化数据质押具有融资属性
为在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转型的深化发展中谋篇布局,我国出台了《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旗帜鲜明地提出要“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以此抢占数字时代的竞争前沿。这一纲领性文件确立了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的地位,使其成为拉动国民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核心抓手。不同于一般的商品生产和服务,数据作为一种爆发式增长的新型资源,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具有无限供给的禀赋[4],并具有非竞争性、排他性、正外部性、规模报酬递增和衍生性等特征[5]。在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的过程中,数据要素不仅能打破传统生产要素的供给制约,也能构建与实际生产率相适应的协同关系,从而提高企业绩效,带来新的价值增值。
与普通数据质押相同,文化数据质押同样具有融资属性。文化数据质押作为一种融资手段,其最直接的价值属性就是经济价值。通过将文化数据作为质押物,企业或个人可以获得所需的资金支持,用于文化项目的开发、运营等。这种融资方式不仅解决了文化产业发展中的资金瓶颈问题,还促进了文化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用。同时,文化数据质押也为金融机构提供了新的业务增长点,拓宽了其业务范围和收入来源。文化数据作为新型无形资产,其现实价值辐射个人、企业及社会三大主体,从个体维度来说,人们借助数据画像实现精准自我认知,支撑职业发展定位与消费行为选择;商业实体层面,通过对文化消费趋势的深度解析,企业能重塑生产流程、优化产出效能、预判市场动向,从而提升产品竞争力与商业优势地位;社会公共领域,这类基础性社会资产推动整体创新水平跃升,为政府治理、社会组织运作及公民决策提供关键信息参照,有效改善资源配置机制,持续赋能公共服务升级。
文化数据质押融资为文化企业突破融资瓶颈、盘活数据价值提供了创新路径。在发展过程中,文化企业普遍面临资金压力,而传统融资渠道因门槛高、流程复杂,往往难以满足其灵活、高效的融资需求。通过将企业持有的文化数据资产作为质押物,文化数据质押融资为企业开辟了新的资金来源,有效缓解短期资金困境,同时推动数据资源的再利用与价值释放。
实现文化数据资产质押融资,本质上是推动企业数据资源实现价值变现的系统性过程。对企业而言,这一过程需经历三个阶段:数据资源化、数据资产化与数据资本化。其中,数据资产化是核心环节,要求企业对自身数据进行全面梳理与价值识别,通过系统盘点、分类整理及数据产品研发,明确其应用场景与市场潜力,使文化数据具备清晰的交换价值与使用价值。唯有完成从数据要素到可交易数据资产的转化,企业才能依托数据信用获得融资支持,进而实现从资源积累到资本赋能的价值跃升。
(二) 文化数据质押具有风险属性
文化数据质押的风险属性呈现出一种复合性、动态性与系统性的复杂特征,其并非单一维度的风险,而是多种内在缺陷与外部不确定性叠加的综合体。
其一,从文化数据质押的主体来看,其风险具有显著的主体关联性和外部依赖性。风险不仅源于出质人与质权人双方,更深刻地嵌入于复杂的第三方之中。文化数据的存续、完整与价值实现,高度依赖于云服务商、技术平台、内容分发渠道等第三方的技术稳定性与商业可持续性。任何一方的服务中断、协议变更或合作破裂,都可能直接触发质押物的价值贬损或灭失,而质权人对这些外部风险源缺乏直接的控制力和有效的干预手段,从而具有一定的风险。
其二,从文化数据质押的客体来看,其风险本质上是法律属性与价值属性双重不确定性。法律上,文化数据作为权利客体具有“权利束”特性[6],所有权、著作权、数据财产权、个人信息权益等多重权利可能分属不同主体,且缺乏全国统一的权属登记公示制度,导致其作为质押标的物的权属基础极其脆弱,易引发质押合同效力争议。价值上,文化数据的价值高度依赖其未来的应用场景、市场需求及运营能力,缺乏客观的评估基准与活跃的交易市场,导致其价值评估难以精准、波动剧烈且处置变现通道阻塞,使得担保物权的实现面临巨大不确定性。
其三,从外部交易市场来看,市场的不确定性以及交易规则的变动性都可能导致文化数据在交易过程存在风险。文化数据内容易触及文化遗产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网络内容治理乃至国家文化安全等多重监管红线,信、文旅、广电等部门的政策法规或执法行动的变动,可能瞬间改变数据的合规状态,导致其从合法资产变为禁止流通的标的,这种因政策变动引发的“合规性逆转风险”远超传统质押物所面临的政策环境变化,具有突发性和难以预测性。
(三) 文化数据质押的路径具有多样性
数据质押路径的多样性,本质上源于数据要素本身权利形态、价值构成与应用场景的多元性,这决定了其金融化过程能够通过不同法律结构与技术方案实现。从权利客体看,质押标的既可以是数据资源所有权,也可以是经过授权的数据使用权或未来收益权;从技术实现看,既可依赖区块链存证进行整体资产的确权质押,也可通过隐私计算技术对数据价值进行“可用不可见”的信用赋能;从业务模式看,既存在以数据资产直接作为质押物的传统担保模式,也存在将数据资产证券化后形成标准化金融产品的创新路径。这种多样性为不同规模、不同类型的数据持有者提供了差异化选择,使数据质押能够适应从大型互联网平台到中小型科技企业的多层次需求。
具体到文化数据领域,其种类的多样也决定了其质押路径的多样性,这主要源于文化数据内部“数字资产型文化数据”与“数据资产型文化数据”两大类型的本质差异。对于数字资产型文化数据,主要包含“文化资源数据”和“文化数字内容”两种,对于文化资源数据而言,典型路径是公共文化机构在保留数据资源持有权的前提下,通过规范性文件将特定范围和期限的数据加工使用权授予市场主体,而被授权方则可将基于此权利开展商业化运营所产生的预期收益权作为质押标的,这一路径既保障了公共文化资源的权利归属,又通过收益权的金融化激活了其市场价值。而对于文化数字内容,其质押路径则更为灵活多元,既可以是创作者以单一作品的著作权进行直接质押,还可以是基于智能合约的动态质押。这种路径多样性使得无论是个人创作者、中小型工作室还是大型平台,都能找到适合自身特点的融资渠道。文化数据质押路径的多元发展,不仅体现了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的成熟度,更展现了金融工具与文化产业特质的深度契合,为构建多层次、全覆盖的文化金融体系奠定了坚实基础。对于数据资产型文化数据而言,其主要特点是数据必须经过处理才可具备财产性,才可进行质押,对于此类文化数据,其核心前提和共同特征在于原始数据必须经历系统性的加工处理,以解决权属模糊、价值难以量化等质押瓶颈,方能从混沌的“资源”转变为合格质押物。对于文化消费与用户数据,其质押路径依赖于将原始的、零散的用户行为数据通过深度清洗、脱敏、整合与算法建模,转化为如“精准用户画像标签体系”“消费趋势预测指数”等具有明确应用场景和可预期收益的数据产品,方能以其蕴含的知识产权或未来收益权作为质押标的;此类数据产品在数据交易所挂牌后,其评估价值能为质押提供增信。对于文化企业运营数据,其质押路径则强调将内部运营数据提炼、整合并模型化,能提升行业效率的解决方案或方法论,其实质是以加工后形成的、能够独立创造价值并可评估的方法论财产权进行质押。
3. 文化数据质押分类
正是由于文化数据蕴含着显著的使用价值和潜在的经济效益,它被视为一种重要的资产形态。值得注意的是,这种资产在财产内容的呈现方式上存在内在差异,也正是基于是否可直接具有财产属性的根本性区别,文化数据质押在实践中呈现“数字资产型”与“数据资产型”两种样态,为我们深入剖析和理解文化数据质押提供了两种关键且互补的认知框架。
(一) 数字资产型文化数据质押
数字资产型文化数据质押,是指企业或个人以其合法拥有或授权、具有明确财产价值的文化数字内容、文化资源数据等作为债权担保。其质押标的是对经过确权、评估并可市场化运营的数字资产的收益权或经营权的排他性支配权,具有直接财产化的特点。
该质押类型主要包含两大类可财产化的内容:其一,文化数字内容质押,如网络文学、影视IP、动漫角色等,其财产化特征在于权利清晰、市场价值可通过用户付费等成熟模式量化,且具备高度的可复制性与衍生开发潜力。文化数字内容,亦常被称为文化数字产品或数字内容产品,指以数字化形态呈现的文化成果,它涵盖了文化资源数据在创作生产、宣传推广、传播流通、市场运营、公众消费及行业监管等全流程中所形成的、记录文化实践活动的各类数字产物。具体而言,敦煌研究院发布的“数字藏经洞”沉浸式交互游戏、“云游敦煌动画剧”系列短视频,以及各类博物馆、纪念馆推出的线上实景漫游系统、图书馆建设的数字文献库、档案馆开发的数字叙事资源等,均为文化数字内容的典型代表。这类产品常以数字版权、数字艺术品、虚拟现实(VR)场景资产等形式存在,并可通过区块链技术或专门的数字资产交易平台实现市场交易与质押融资。其二,文化资源数据质押,如博物馆文物高精度三维模型、古籍数字化档案等,其财产化基础在于数据本身的财产属性与公共授权,能够通过数字展览、教育付费等特定场景获取收益,文化资源数据质押是对其产生的财产权益进行质押。其中,狭义文化资源数据特指文化实体经数字化转换形成的初始记录,是文本、音频、图像、影像等数字文化素材最原始的呈现形态,而广义文化资源数据在狭义数据基础上延伸拓展,涵盖经元数据体系引导进行深度加工的数据集合。这类数据通过分析解构、关联映射、重组整合等操作,形成具有衍生价值的数据资源网络,无论是广义还是狭义,都具有可直接财产化的属性,因此特性,可将数据本身产生的财产权益经过确权、评估等流程进行质押。
(二) 数据资产型文化数据质押
随着数字化和技术的深入推进,数据文化资产逐渐成为一个备受瞩目的领域。数据资产型文化数据质押,是指企业或机构以其在经营活动中形成的、经加工处理后可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文化数据集合中蕴含的财产性权益作为债权担保的行为;然而,与版权、专利等传统无形资产不同,此类质押的核心特征在于其标的物不具备独立、稳定的直接财产化能力,其价值实现高度依赖于特定的业务生态、技术处理及未来应用场景。具体而言,例如文化消费数据,如平台用户的浏览、点击、消费行为记录,其本身并非可直接售卖的“产品”,其质押价值并非源于数据内容本身,而是源于其通过算法模型分析后对市场趋势的预测能力、用户画像的精准度所能带来的间接收益预期。同理,文化企业的内部运营数据(如供应链管理、创作流程优化数据),其价值更是深度嵌入企业主体的特定经营效率之中,与企业外部可直接用于新产品开发的文化资源数据不同,此类数据资产的形成,依赖于企业运用算法技术对原始数据或数据集进行创造性分析与深度加工,进而生成具有新知识内涵的成果,并将其转化为可在商业模式中实际应用的数据产品或服务。以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为例,其在完成基础的密文处理与计算之后,往往能够进一步衍生出新的数据形态,并据此开发出新的数据产品。这一过程充分体现了技术赋能下数据价值的跃升与新知识的生成,属于典型的技术驱动型数据创新成果。其质押实质是以其所支撑的企业整体盈利能力作为隐性担保。因此,数据资产型文化数据质押与数字资产型文化数据质押相比,呈现出一种“价值潜在性、实现条件性与风险高关联性”的复杂特点,根本区别在于是否可以直接财产化,在财产性的转化过程中是否依赖于技术支持。
4. 文化数据质押的意义
数据质押的需求性根植于数字经济时代企业资产构成的深刻变革。2023年12月31日,国家数据局等17个部门联合印发《“数据要素x”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以推动数据要素高水平应用为主线并积极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化发展,数据资产质押是利用数据和实现数据价值,促进数据要素市场化发展的重要途径[7]。随着数据被正式确立为关键生产要素,各类市场主体积累的数据资源已从辅助性信息跃升为核心战略资产。然而,这些数据资产在传统财务体系下面临着“价值确认难、资产化路径不畅”的困境,导致大量数据资源处于沉淀状态,无法有效转化为运营资本。数据质押正是破解这一困境的金融创新工具,它通过将数据资产的未来收益权或控制权转化为合格担保物,为企业开辟了全新的融资渠道。这种需求具有普遍性和紧迫性:对科技企业而言,数据质押可盘活其最具价值的用户行为数据库;对制造业企业,生产流程数据经标准化处理后同样具备质押价值;对金融机构,接受数据质押既是服务创新的需要,也是适应资产形态变化的必然选择。更重要的是,国家层面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的战略导向,为数据质押创造了制度环境,使其从理论可能转化为现实需求,这种需求量性体现在从个别试点向规模化发展的演进趋势中。
文化数据质押的需求性则呈现出更为复杂和紧迫的特质,它既是数据质押普遍需求在文化领域的具体体现,又受到文化产业发展特殊性的深刻影响。文化机构与文化企业普遍具有“轻资产”特征,其核心价值往往蕴含在版权、IP、用户数据等无形资产中,而传统融资渠道主要依赖固定资产抵押,这就造成了文化产业特有的融资瓶颈。文化数据质押通过将文化资源数据、文化消费数据、创意内容数据等经过专业加工处理后转化为合格质押物,能够有效破解这一瓶颈。其需求紧迫性体现在三个层面:对公共文化机构而言,需要借助质押融资实现文化遗产数字化成果的价值转化与可持续发展;对文化科技企业而言,需要通过用户行为数据、内容偏好数据等质押获得发展所需资金;对内容创作者而言,需要以未来版权收益数据等作为质押标的获取创作支持。这种需求不仅关乎个体机构的融资问题,更关系到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的落地实施——只有当文化数据能够顺畅地转化为金融资本,才能真正激发全社会的文化创新活力,形成文化资源保护、开发与创新的良性循环。因此,文化数据质押的需求性既源于文化产业自身的融资困境,也来自建设文化强国的战略需要,具有不可替代的特殊价值。
其次,文化数据质押则进一步推动了文化生产要素的深度市场化。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后,我国围绕“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出台一系列重大举措,有效推进了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的进程,数据等要素市场得到加快发展,市场配置要素能力得到增强[8]。就文化数据而言,文化数据可质押的前提和基础在于文化数据的担保价值。在法律层面,质权的设立旨在为债权的实现创造条件,即在一定条件下债权人能够因质押标的物所具有的财产价值而获得补偿。因此,具有财产价值是数据可质押的前提条件。在传统民法理论视角,数据是否具有价值性、稀缺性和可支配性三个本质特征决定了数据是否符合财产权客体的法律特征[9]。文化数据质押作为一种融资手段,其最直接的价值属性就是经济价值。通过将文化数据作为质押物,企业或个人可以获得所需的资金支持,用于文化项目的开发、运营等。这种融资方式不仅解决了文化产业发展中的资金瓶颈问题,还促进了文化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用。同时,文化数据质押也为金融机构提供了新的业务增长点,拓宽了其业务范围和收入来源。文化数据作为兼具文化价值与经济价值的特殊生产要素,其市场化长期受困于产权模糊、价值难量化与资产专用性强等瓶颈。文化数据质押通过“三权分置”厘清了数据资源持有权、加工使用权与产品经营权的边界,使经过确权登记与标准化加工的特定文化数据权益能够成为合格的质押标的。例如,博物馆可将其文物数字资源的有限期加工使用权授权给企业,企业以此项具有明确收益预期的经营权进行质押融资,这实质上是将沉淀的公共文化资源,转化为可投入再生产市场流通的资本要素。这一过程不仅破解了文化企业“轻资产、融资难”的困境,更重要的是,它构建了一条将文化资源从保护性储存状态,导向创造性转化与市场化开发的高效路径,使文化数据得以像传统生产要素一样,通过市场定价机制参与资源配置,从而在制度层面打通了文化要素“资源化–资产化–资本化”的全链条,为构建现代化文化生产要素市场体系提供了关键的金融基础设施。
5. 结语与展望
文化数据质押,作为数字经济时代下文化与金融深度融合的创新产物,其内涵与外延已在理论与实践的碰撞中逐渐清晰。从广义上看,它是以具有潜在经济价值的文化数字内容及其衍生权利作为债权担保的法律行为;而从狭义上审视,它特指以文化资源数据资产化权利为核心的融资活动。这一机制并非凭空产生,而是根植于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与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的宏大背景,是破解文化企业“轻资产、融资难”困境的关键钥匙。
首先,文化数据质押的本质是一场关于资产形态与信用重构的深刻变革。它成功地将无形的、动态的文化数据,通过“资源化–资产化–资本化”的转化路径,转变为可识别、可评估、可质押的新型信用载体。这一过程的核心在于实现了价值认知的飞跃:文化数据的价值不再仅仅依附于其原始文化资源的稀缺性,更源于其在特定市场生态中的需求弹性、传播效力与再创作潜力。无论是数字资产型文化数据所具备的“直接财产化”特性,还是数据资产型文化数据经过深度加工后所蕴含的间接收益预期,都为其成为合格质押标的提供了内在依据。其多样化的质押路径——从公共授权运营下的收益权质押到基于智能合约的动态质押——充分体现了这一金融工具与文化产业特质的深度适配性。
其次,文化数据质押的价值远超其融资功能本身,具有多维度的战略意义。最直接的价值体现于为文化企业注入了亟需的金融活水,盘活了其沉淀的数据资产。更深层次地,它充当了文化生产要素深度市场化的“催化剂”。通过实践“数据二十条”提出的“三权分置”理念,它有效厘清了数据资源持有权、加工使用权与产品经营权的边界,为文化数据的合规流通与价值释放奠定了制度基础。这不仅打通了文化资源从保护性储存走向创造性开发与产业化运营的通道,更推动了文化产业与金融产业的生态性融合,为构建现代化文化生产要素市场体系提供了关键的金融基础设施。
然而,当前文化数据质押的发展仍面临一系列严峻挑战,其风险属性呈现出复合性与系统性。 法律上,文化数据作为“权利束”的权属模糊性,导致了其作为质押标的物的基础不牢;价值上,其评估缺乏权威标准且高度依赖未来不确定的应用场景,使得风险定价与动态管理极为困难;市场上,二级交易市场的缺失与处置通道的阻塞,则让质权人面临担保物权“悬空”的现实风险。此外,其对第三方技术的依赖性、以及可能触及的文化安全与隐私保护红线,都构成了其规模化发展道路上必须逾越的障碍。
目前,文化数据质押的探索,已然超越了单纯的金融创新范畴,成为实施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激活文化数据要素潜能的关键一环。它连接着历史文化的传承与未来产业的塑造,既是文化强国建设的金融基础设施,也是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增长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