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问题的提出
近几年来,电信诈骗案件发案数、涉案金额已逐渐超过传统“盗抢骗”犯罪,成为侵害人民群众公私财产最突出的案件类型。相应的犯罪手段不断翻新,呈现出专业化、集团化、跨地域等特点,帮助犯的行为愈发普遍且复杂,其通过提供技术支持、支付结算、账号管理等帮助行为,为网络诈骗主犯的犯罪活动提供便利。并且由于诈骗犯罪团伙资金流庞杂,流入各类第三方平台或者银行账户后,分赃、提取的速度极快,侦查机关很难查清资金具体流向,导致止付金额少、冻结资金返还难、追赃难度大。
从民事法律层面来看,网络诈骗罪帮助犯对受害者造成的经济损失负有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但实践困境日益凸显,学界围绕相关问题展开了多维度研究。在立案困境成因研究方面,学者普遍认为法律规范缺失是核心症结。尚铮铮、章玲洁通过42件典型案例分析指出,《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六条虽确立责任聚合规则,但未明确程序顺位与责任边界,导致司法实践中85.71%的案件被驳回[1]。苏明月、李柏华则聚焦刑民衔接矛盾,认为“先刑后民”理念的僵化适用与责令退赔性质界定模糊,使得被害人民事诉权常被不当排除[2]。在责任认定研究中,争议主要集中于归责标准。魏晗曦、沙贵君指出,犯罪链条碎片化导致帮助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认定陷入技术困境[3]。鲍键、陈轶群主张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按关联行为对危害后果的作用力大小划分按份责任[4];苏明月则提出引入比例连带责任,平衡被害人权益与帮助犯责任承担。针对主观过错认定,尚铮铮发现司法实践存在“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两种路径,需结合帮助行为属性、获利情况等综合判断。在解决路径探索上,学界形成多元共识。立法层面,学者普遍呼吁制定专门司法解释,明确帮助犯侵权构成、过错推定及刑民证据衔接规则。机制层面,王利明倡导“刑民并行”原则,打破刑事程序对民事立案的过度限制[5];陈家琪、许昆则强调行业监管与技术防控的协同作用[6]。总体而言,现有研究已覆盖立案困境、责任认定、解决路径等核心议题,但仍存在明显局限:其一,对平台责任的研究多侧重宏观义务设定,缺乏对不同场景(如支付结算、技术开发、广告推广)下责任构成的具体拆解;其二,帮助侵权的认定研究尚未形成体系化的判断标准,尤其缺乏对“风险与收益匹配”这一核心逻辑的深度挖掘;其三,刑民交叉的研究多聚焦程序衔接,对刑事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采信规则、责任聚合的具体适用等实操问题探讨不足。本文立足现有研究成果,以民事立案困境的破解为核心,通过细化责任认定标准、构建新型证据机制,弥补现有研究在实操层面的不足,同时深化“风险–收益”责任模型的法理建构,为网络诈骗罪帮助犯民事责任的体系化完善提供新思路。
2. 网络诈骗罪帮助犯民事立案现状
2.1. 立案数量与地域分布
司法大数据显示,近五年以网络诈骗为由提起的民事诉讼数量总体呈上升趋势,但其中针对帮助犯提起的民事立案占比相对较低。这一现象与网络诈骗犯罪刑事立案数量的大幅增长形成鲜明对比。在地域维度上,经济发达地区和网络技术活跃地区的网络诈骗罪帮助犯民事立案数量相对较多,如北京、上海、广东等地,这些地区网络经济发达,网络诈骗案件频发,受害者维权意识相对较强,更倾向于积极通过民事诉讼维护自身权益。然而,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司法资源有限等原因,网络诈骗罪帮助犯的民事立案数量较少,许多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未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
2.2. 常见立案类型
审判实务中,针对网络诈骗罪帮助犯的民事立案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种类型:一是因帮助犯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导致受害者财产损失而提起的民事诉讼。例如,一些第三方支付平台或个人违规为网络诈骗团伙提供资金转移渠道,受害者要求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是因帮助犯提供技术支持,如开发诈骗软件、搭建诈骗网站等,造成受害者经济损失的民事赔偿诉讼。三是因帮助犯提供通讯工具、网络账号等作案工具引发的民事纠纷,受害者起诉帮助犯要求赔偿损失。此外,还有一些涉及帮助犯协助诈骗团伙进行虚假宣传、信息推广等行为的民事案件。
2.3. 司法裁判倾向
此类案件司法裁判呈现出鲜明特点:其一,法院对帮助犯民事责任的认定持审慎态度。网络诈骗犯罪本身具有复杂性与专业性,法院需对帮助行为与损害结果间的因果关系、帮助犯的主观过错程度展开全面审查,仅在证据确实充分、法律关系清晰明确的前提下,才会判定帮助犯承担民事责任。其二,关于责任的承担方式,法院通常会结合帮助行为的具体性质、实际作用大小以及帮助犯的过错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责任形式既有部分赔偿,也有连带赔偿。此外,在“先刑后民”观念影响下,有的法院认为被害人损失应通过刑事诉讼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不能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进而驳回受害人的民事起诉。这一裁判倾向与苏明月、李柏华指出的“刑民责任衔接模糊”问题高度契合[2],也印证了王利明主张“刑民并行”原则的必要性[5]。
3. 网络诈骗罪帮助犯民事立案的难点分析
3.1. 法律适用模糊
3.1.1. 法律规定不明确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对于网络诈骗罪帮助犯的民事责任规定较为分散且缺乏明确具体的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定虽然适用于网络诈骗民事纠纷,但对于网络诈骗帮助犯这种特殊的侵权行为,没有针对性的细化规定。在刑法领域,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相关罪名有规定,但这些规定主要侧重于刑事责任的追究,对于民事责任的认定和承担缺乏直接的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六条1虽然确立了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中责任聚合规则,但未明确责任适用边界,在实践中容易引发两方面的适用争议。此外,相关司法解释也未能全面涵盖网络诈骗罪帮助犯民事责任的各个方面,导致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在适用法律时面临诸多困难,不同法院对类似案件的判决结果可能存在较大差异。本文后续将聚焦“法律细化”,提出具体的司法解释制定建议,弥补现有研究与立法的空白。
3.1.2. 刑民交叉问题复杂
刑民交叉问题在网络诈骗罪帮助犯案件民事立案中主要体现在:一方面,刑事诉讼结果对民事诉讼影响显著,例如刑事判决中关于帮助犯行为性质及责任的认定,往往会成为民事诉讼中判断民事责任的重要参考依据;但另一方面,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在证明标准、审理目的及程序上存在明显差异,这使得刑民交叉案件中的民事立案与审理面临诸多不确定性。举例来说,若刑事诉讼尚未终结,受害者便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可能会依据“先刑后民”原则中止民事案件审理,导致受害者的民事权利难以得到及时救济。此外,刑事判决已认定的事实与责任,在民事诉讼中能否直接被采信,实践中仍存在争议,这一问题进一步加大了此类案件法律适用的难度。王利明提出的“刑民并行”原则为解决该问题提供了理论方向,但未明确“并行”的具体操作规则——如刑事证据能否直接作为民事证据使用、刑事未审结时民事案件如何推进等[5]。苏明月、李柏华则仅剖析了责令退赔与民事赔偿的冲突,未提出协调路径[2]。本文将在这些研究基础上,进一步构建“刑民协同衔接机制”,明确程序衔接与证据采信规则,填补现有研究的实操性空白。
3.2. 责任认定复杂
3.2.1. 主观过错认定困难
网络诈骗罪帮助犯的主观过错认定,是其民事责任判定的核心环节,然而这一认定过程面临多重现实阻碍。一方面,网络空间的虚拟性与匿名性,使得帮助犯的主观心理状态难以直接查证。实践中,不少帮助犯常以“不知情”“被误导”为由抗辩,声称对自身帮助行为被用于网络诈骗毫不知情。例如,在技术支持类案件中,技术人员多辩解自己仅是按客户需求完成软件开发或网站搭建,并未知晓这些工具的实际诈骗用途。另一方面,网络诈骗团伙普遍采用隐蔽化沟通方式与精细化分工模式,进一步增加了主观过错的溯源难度。尽管法院在认定时会综合考量帮助行为性质、行业通行惯例、帮助者自身认知能力等多重因素,但当前缺乏明确统一的认定标准,最终导致同类案件的裁判结果往往存在差异。尚铮铮、章玲洁通过案例分析发现的“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分歧,根源在于缺乏统一的过错认定体系——实践中帮助犯常以“不知情”抗辩,而法院缺乏明确的参考因素判断其主观状态。本文将进一步构建“主观过错认定体系”:引入推定过错原则(如帮助行为违背行业规范即可初步推定过错)、制定参考因素清单(如获利金额、异常情况处理态度),实现过错认定的标准化,解决现有研究未解决的“认定标准缺失”问题。
3.2.2. 因果关系判断复杂
厘清帮助行为与受害人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另一核心难点。网络诈骗犯罪通常涉及多环节分工与多主体参与,帮助犯的行为往往只是整个犯罪链条中的某个环节,其与最终损害结果的关联呈现出间接性与复杂性的特征。以支付结算类帮助行为为例,支付平台提供的资金转移服务,本质上是为诈骗资金流转创造了条件,而直接导致受害人财产损失的根源,仍是诈骗主犯实施的欺诈行为。加之网络环境中各类因素相互交织,若存在其他介入因素,会进一步干扰因果关系的判断,在当前缺乏统一明确的因果关系判断规则的背景下,因果关系判断的复杂性增加了司法裁判的不确定性。本文将借鉴侵权责任因果关系理论,结合网络诈骗场景,明确“直接因果关系”与“间接因果关系”的判定标准:直接因果关系对应帮助行为直接促成损失(如专门开发诈骗软件),间接因果关系则通过“原因力评估”(如帮助行为在犯罪链条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弥补现有研究的规则空白。
3.3. 证据收集困难
3.3.1. 网络证据易篡改、灭失
在网络诈骗罪帮助犯案件中,证据形态高度依赖电子数据,而电子数据的固有特性,使其成为取证环节的突出障碍:一方面,电子数据易被篡改、易灭失,诈骗团伙为规避追责,常会对关键数据进行删除、篡改或加密处理,直接破坏证据完整性;另一方面,部分网络服务提供商受限于技术存储能力,或出于降低运营成本等自身利益考量,难以长期留存用户数据,导致证据在需要调取时已无法获取。更关键的是,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与完整性认定需要专业技术支撑,需依赖专业鉴定机构通过技术手段验证,而多数受害者缺乏相应的技术能力与资源,往往难以独立完成证据的有效收集与固定,进一步加剧了取证困境。
3.3.2. 跨地域取证难度大
网络诈骗犯罪天然带有跨地域、跨平台的特性,这一特点给案件证据收集工作带来了极大挑战。一方面,帮助犯的分布极为分散,可能身处不同省份乃至不同国家,受害者若要获取相关的证据,需突破地域壁垒,与多地司法机关、网络服务提供商等主体反复沟通协调,流程复杂且耗时。另一方面,不同地区的法律体系与证据规则存在差异,可能导致部分证据在一地合法有效,在另一地却难以被采信,进一步增加了取证难度。此外,部分网络服务提供商可能以保护商业秘密、规避运营风险等为由,拒绝配合提供关键证据,这也成为阻碍受害者顺利取证的重要因素。
4. 案例剖析
2022年10月5日,赵某在他人诱骗下,将25,000元转至张某名下账户,用于“光大证券”APP中购买理财产品。赵某转账后平台无法提现、无法显示,赵某意识到被骗,向公安部门报警,但款项未能追回。为此,赵某诉至法院。本案的关联刑事案件中,张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但该案没有判决张某承担对赵某的赔偿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相关帮助的违法犯罪人员,除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外,造成他人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张某在明知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提供本人银行卡帮助他人进行违法转账并从中获利,造成赵某经济损失,应当就其过错向赵某承担赔偿责任。赵某诉请张某赔偿损失25,000元,合法有据,予以支持2。
本案明确刑事处罚与民事赔偿互不免除。张某虽因帮信罪承担拘役、罚金等刑事责任,但仍需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直接回应了本文提出的“刑民协同衔接”需求,否定了“先刑后民”导致民事救济停滞的僵化适用,为刑事追赃无果的受害人开辟了独立的民事追偿路径。该案例的裁判逻辑与“刑民并行”原则一致,也印证了本文后续提出“刑民协同衔接”的必要性。此外,法院将刑事判决中“明知他人用于违法犯罪仍出借银行卡”的认定,直接作为民事诉讼中“主观过错”的核心依据,同时以“资金直接流转至张某账户”为关键,确认帮助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细化了本文所述“主观过错认定体系”与“因果关系判断规则”在支付结算类帮助场景中的适用。刑事判决文书、银行交易流水直接作为民事诉讼的核心证据,无需受害人另行举证证明张某的帮助行为与主观过错,显著降低了受害人的举证难度,印证了本文提出的“刑事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直接采信”规则的合理性与必要性。
5. 网络诈骗罪帮助犯民事立案难点的应对策略
5.1. 完善相关法律规定
5.1.1. 制定专门司法解释
为解决网络诈骗罪帮助犯民事立案阶段法律适用模糊的问题,可推动最高司法机关制定专项司法解释,对该类帮助犯的民事责任认定标准与承担方式予以明确细化。从内容层面看,一方面需界定网络诈骗罪帮助犯民事责任的构成要素,核心是明确主观过错的判定依据,例如结合帮助行为的具体属性、所属行业的通行规则、行为人实际获利情况等综合考量,同时厘清因果关系的认定规则,区分直接因果关系与间接因果关系对应的责任范围;另一方面要针对不同帮助行为类型制定差异化规范,像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开发技术工具、出借网络账号等情形,需分别明确各自的责任比例,避免裁判中出现“一刀切”的情况。此外,针对实践中较为突出的刑民交叉问题,司法解释还需梳理刑事判决与民事判决的衔接逻辑:明确刑事判决已确认的事实在何种前提下可直接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据使用,同时规范刑事诉讼尚未审结时民事案件的处理方式,比如明确哪些情形下可优先推进民事部分审理。明确“责任比例”等实操标准,如支付结算类帮助行为的责任比例上限、技术开发类帮助行为的免责条件,更有助于填补现有研究未触及的立法细化空白。此外,针对实践中较为突出的刑民交叉问题,司法解释还需梳理刑事判决与民事判决的衔接逻辑:明确刑事判决已确认的事实在何种前提下可直接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据使用,同时规范刑事诉讼尚未审结时民事案件的处理方式,比如明确哪些情形下可优先推进民事部分审理,这也是对“刑民并行”原则的具体落地,解决其未细化操作规则的局限。
5.1.2. 加强刑民法律衔接
建立刑事与民事的协同衔接机制,是突破网络诈骗罪帮助犯民事立案困境的核心手段,具体可从两大维度推进:其一,刑事立法领域,可新增针对帮助犯民事责任的专项条款,明确此类主体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上,还需依法对受害人的经济损失承担对应民事赔偿责任,实现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同步约束。其二,民事诉讼领域,需构建与刑事诉讼相匹配的证据规则及审理流程。例如,明确刑事诉讼中已合法收集且查证属实的证据,在符合关联性、合法性等要求时,可直接作为民事诉讼的有效证据,显著降低受害人的举证负担;同时,需细化“先刑后民”原则的适用范围,清晰划分该原则的适用场景与例外情况,避免因僵化适用该原则导致受害人的民事权利救济陷入长期停滞。在剖析“责令退赔与民事赔偿冲突”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证据直接采信”“先刑后民例外情形”等具体解决方案,弥补了现有研究的实操性不足。
5.2. 明确责任认定标准
5.2.1. 构建主观过错认定体系
要精准认定网络诈骗罪帮助犯的主观过错,需搭建一套科学严谨的认定体系,具体可从三个方面完善:其一,引入推定过错原则。在特定情形下,可直接推定帮助犯存在主观过错,除非其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自身无过错。例如,若帮助犯的行为明显违背行业通行规范或日常生活常理,或是与诈骗主犯存在频繁资金往来、密切沟通协作等关联,即可初步推定其主观上对诈骗行为知情。其二,制定主观过错认定的参考因素清单。将帮助行为的具体性质、实际获利的金额与方式、面对异常情况时的处理态度等关键要素纳入清单,为法院提供清晰的判断依据,确保司法机关能结合案件具体情境综合考量。其三,强化对帮助犯主观心理状态的证据核查。通过细致梳理帮助犯的行为轨迹、深度分析通信往来记录等客观证据,从行为表象反向推断其对诈骗行为的认知程度与参与意愿,精准判定主观过错的轻重。本体系直接提供了“推定原则 + 参考清单 + 证据核查”的完整解决方案,实现了从“发现问题”到“解决问题”的跨越,这是本文相较于该研究的核心突破。
5.2.2. 规范因果关系判断规则
规范网络诈骗罪帮助犯民事责任中的因果关系判断规则,可在借鉴侵权责任因果关系理论的基础上,结合网络诈骗犯罪链条复杂、环节多元的特点,制定针对性的判断标准:对于直接因果关系,明确当帮助行为直接促成受害者损害结果发生时,帮助犯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对于间接因果关系,重点分析帮助行为的“原因力”,通过评估其在诈骗链条中的作用大小、对损害发生的推动程度等,合理划定帮助犯的责任范围。此外,为提升判断的准确性与专业性,可引入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证人参与因果关系认定,为因果关系判定提供科学依据,确保责任认定既符合法律逻辑,又契合网络犯罪的技术特性。本规则明确了“直接/间接因果关系”的具体判定标准与对应责任比例,解决了该研究未触及的“规则构建”问题,形成了理论对实践的直接指引。
5.2.3. 深化“风险–收益”比例责任模型的法理建构
“风险–收益”比例责任模型的核心要义在于,帮助犯的民事责任范围应与其从帮助行为中获取的收益、对诈骗风险的控制能力及实际引发的损害风险相匹配,这一模型的法理依据源于侵权责任法中的“公平原则”与“损益相当原则”。损益相当原则要求责任承担应与行为人获利情况、风险贡献度形成对应关系,这一理论为“风险–收益”模型提供了核心法理支撑。周光权在共同犯罪退赔责任研究中也主张,共同犯罪人的责任划分需考量其在犯罪中的获利比例与作用大小[7],这与“风险–收益”模型的逻辑高度契合。
该模型的构成要件应明确为三个维度:一是收益维度,包括直接经济收益与间接收益,需通过交易记录、资金流水、合作协议等证据综合认定;二是风险维度,需评估帮助行为的风险创设能力,例如技术支持类帮助行为的风险高于普通账号出借行为,支付结算类帮助行为的风险高于信息推广行为,同时考量帮助者对风险的预见能力与控制能力,专业机构的风险控制义务应高于普通个人;三是因果关系维度,需结合帮助行为在诈骗链条中的不可或缺性、对损害结果的推动程度等,确定“原因力”大小。在具体适用中,应针对不同帮助行为类型设定不同的责任比例基准。这一模型既弥补了现有研究中责任划分模糊的缺陷,也避免了“全有或全无”的极端裁判,实现责任认定的精准化与公平化。
5.3. 优化证据收集与认定机制
5.3.1. 加强网络证据保护
针对网络证据易篡改、易灭失的问题:在立法层面,应明确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证据保存义务,通过法律条文强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留存用户交易记录、通讯信息等关键电子数据,并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以制度约束倒逼平台履行数据保管责任;在技术层面,积极推广技术赋能的电子证据存证方案。如利用区块链存证技术的不可篡改、全程可追溯的特性,将电子证据实时上链固化,从技术根源杜绝数据被篡改的可能;最后从监管层面,尤其加强对电子证据鉴定机构的管理和规范,提高电子证据鉴定的质量和公信力,使其出具的鉴定意见能为网络诈骗罪帮助犯民事案件的证据认定提供可靠支撑,破解电子证据“认证难”问题。这一要求比现有实践中部分平台“按需留存”的做法更具刚性,也进一步明确了义务的具体内容与违规后果。
5.3.2. 完善跨地域取证协作机制
针对跨地域取证难度大的问题,应健全跨地域取证协作机制。加强不同地区司法机关之间的协作配合,搭建快速高效的证据调取通道。例如,通过建立全国统一的网络犯罪证据调取平台,实现跨区域司法机关的证据共享,打破地域壁垒;同时,深化与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合作,以制度明确其协助取证的法定义务与责任边界。此外,针对跨境取证场景,需加强国际司法协助,与相关国家和地区建立常态化网络犯罪取证合作机制,切实提升跨境证据调取的效率与成功率,为案件办理提供有力支撑。平台可设置“一键申请–属地响应–3日内反馈”的标准化流程,避免“多地沟通协调耗时”的问题;同时,深化与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合作,以制度明确其协助取证的法定义务与责任边界,如规定平台需在收到司法文书后48小时内提供数据,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可处罚款。
6. 结论
网络诈骗罪帮助犯民事立案的司法实践问题是当前网络法治建设中的重要课题。在网络诈骗犯罪日益复杂的背景下,网络诈骗罪帮助犯民事立案面临着法律适用模糊、责任认定复杂、证据收集困难等诸多难点。各地地方法院针对此类民事立案意见不一,在是否立案以及立案后责任划分问题上出现了类案不同判的实务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保护,也对司法公正和效率提出了挑战。通过对司法实践现状的分析和难点的梳理,我们可以看到,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明确责任认定标准、优化证据收集与认定机制是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同时,典型案例的分析也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综上本文提出,其一,通过制定专门司法解释,明确责任比例、证据衔接等实操规则,解决“法律适用模糊”;其二,构建“主观过错认定体系”“因果关系判断规则”及“风险–收益”责任模型,解决“责任认定复杂”;其三,提出区块链存证、全国取证平台等机制,解决“证据收集困难”。同时,本文将刑事责任逻辑拓展至民事领域,实现刑民责任协同,为网络诈骗罪帮助犯民事立案问题提供了体系化的解决方案,也为后续研究提供了“问题–规则–机制”的分析框架。
未来,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对网络诈骗罪帮助犯民事责任的研究,不断探索更加有效的司法实践路径,以更好地应对网络诈骗犯罪,保障网络空间的法治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NOTES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六条:“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相关帮助的违法犯罪人员,除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外,造成他人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2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24)鲁0302民初5690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