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休谟提出伦理道德领域中的“事实”与“价值”问题以后,“事实”与“价值”问题就成为了学界亟待解决的难题。近年来,在“立足中国、借鉴国外,挖掘历史、把握当代,关怀人类、面向未来的思路”[1]的指示下,中国学界开始注重使用马克思主义中的实践唯物主义观点力解“事实”与“价值”的二分难题,并取得了一系列建设性成就。梳理发现,学界主要对于马克思恩格斯的事实与价值观点做了三方面的研究,其一,分析了马克思恩格斯的哲学和政治学中的“事实”与“价值”观点。如张晓霞和张永缜从审美角度剖析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事实与价值统一,其指出“我们应当从审美实践出发,探索新形态的马克思主义哲学”[2]。丁珏认为马克思的正义概念是事实与价值的统一,其指出“马克思语境中的正义概念立足于现实历史的辩证法……是事实维度与价值维度的统一”[3]。王洪波认为马克思的政治哲学的概念是基于事实与价值的双重逻辑的建构,其指出“事实批判是马克思政治哲学建构的显性逻辑,价值导向是马克思政治哲学建构的隐性逻辑”[4]。其二,分析了马克思恩格斯直接的事实与价值观点。刘永安从整体性方面把握马克思恩格斯的事实价值观点,其认为“马克思主义不仅从事实的层面揭示了历史发展的必然性和规律性,而且还具有明确清醒的道德立场和价值判断”[5]。于涛比较了马克思和自由主义自由平等观的差异,其认为“通过揭示马克思在资本主义经济的交换价值层面对自由主义自由平等的批判来发现二者自由平等观念的根本区别,实现事实与价值的统一”[6]。其三,尝试用马克思恩格斯的实践唯物主义解答事实价值二分问题。孙伟平在《事实与价值:休谟问题及其解决尝试》一书中,通过系统提出休谟的事实与价值的问题,梳理事实与价值的概念,评述了康德、摩尔等人的解决方案,最终落点在以社会实践为基础调和事实与价值问题。杨松指出马克思恩格斯在实践的角度上,从事实中推导出价值,其指出“具有某些事实性特征的事物或者行为是具有价值的,并通过语言形式表现为从事实判断到价值判断的直接推导”。由此可知,学界对“事实”与“价值”的紧张关系做了较为完善的研究,但是未能正视休谟提出事实与价值的语境并且用实践唯物主义直解紧张问题。本文在此背景下,梳理主流概念及辨析误读,推论“事实”与“价值”问题作为伦理道德领域的根本问题,阐发马克思恩格斯提供了不同于传统认识论路径的本体论视角,回归马克思恩格斯有关“事实”与“价值”的基本观点,诉诸马克思恩格斯实践唯物主义观点以解决伦理道德领域的“事实”与“价值”问题的紧张关系。“事实”与“价值”问题的主要内涵大致两点,一是不能从事实命题直接推论出价值命题;二是价值命题不能完全还原为事实命题。[7]
2. 什么是伦理道德领域的“事实”与“价值”问题
考察“事实”与“价值”问题的产生背景和发展脉络,有三点理由可以认为“事实”与“价值”问题是道德领域的根本问题。首先,这一问题贯穿西方主流伦理思想的起源与发展。“事实”与“价值”的二分维度早就在西方哲学思想中存在,如柏拉图提出的“理念论”就代表了一定程度上“事实”“价值”的二分。西方伦理学传统的神人二元互竞和灵肉二分紧张,为“事实”“价值”的二分埋下了文化基因,“事实与价值的二分只是近代西方思想人与世界二分的必然结果”([8]: p. 538)。这种二分方式“必定引出许多其他的哲学二分法”([9]: p. 513)。
其次,这一问题的提出来源于近代道德哲学的探索,表达了认识论主导的道德哲学的思维困境,也影响了马克思恩格斯关于道德伦理的基本态度。休谟问题诞于经验论和唯理论两种认识论冲突下。经验论主张通过感觉经验获得知识,而唯理论主张借助理性直觉获得普遍真理。“经验主义对理性主义的理性直觉进行批判,而理性主义对经验主义的感觉经验不屑一顾。”[10]休谟站在经验主义的立场,对描述之物和规范之物做出区分,这直接导致了“事实”与“价值”问题的产生。
进到休谟提出“事实”与“价值”二分问题的《人性论》文本,“在我所遇到的每一个道德学体系中,我一向注意到,作者在一个时期是照平常的推理方式进行的……可是突然之间,我却大吃一惊地发现,我所遇到的不再是命题中经常的‘是’与‘不是’等连系词,而是没有一个命题不是由一个‘应该’或一个不‘应该’联系起来的”([11]: pp. 509-510)。休谟是在考察道德学体系中发现“事实”与“价值”的二分问题,“休谟问题只能在价值学范畴内解决通过价值学分析给出合理诠释和正面回答”[12]。但休谟在其后续的著作中就再未对此问题进行论述,这种“静置”让后世困惑休谟对此问题的实际态度和真实意见。“事实推不出价值”的论证导致“解决价值之争的唯一途径就只剩下权力了。这是个坏结果……但这是事实与价值相互分离的逻辑结果。”([13]: p. 22) “事实”“价值”问题的道德学属性、认识论层面的困境和诉诸权力的苍白出路使马克思恩格斯并未再在认识论层面纠缠。
最后,主流教材认为价值问题是伦理学的核心问题([14]: p. 6),暗示了“事实”“价值”问题在道德伦理思考当中的根本地位。第一,教材似乎承认认识论上的“二分”是伦理学区别于自然科学的前提([14]: p. 4)。第二,对于如何探究道德现象的本质等基本问题,除了指出不能用经验予以把握,没有给予更明确的回答。似乎可以认为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理论与实践相统一”是把握伦理道德的根本方法,但是其中的认识论和世界观往往是模糊的,并且会造成许多误解。尤其是表现在伦理道德领域的“事实”“价值”分别是什么,两者关系如何把握,对道德的本质、自律与他律和道德利益关系的认识起到何种影响等方面。第三,教材也明显采用“事实”与“价值”的伦理道德领域分析模型。如伦理学研究内容是价值问题和非经验的实然问题([14]: p. 6)。在伦理学研究方法中提出了事实与价值统一的研究方法([14]: p. 10)。
综上,“事实”与“价值”问题是诸多伦理道德问题的深层结构,“事实”与“价值”的问题就是“事实”与“价值”的紧张关系问题。这种紧张关系,在理论上将“事实”与“价值”界分纯粹,更在道德实践上导致道德相对主义,破坏价值共识基础。道德的本质问题、自律与他律的问题和道德与利益的关系问题是伦理学的基本问题。“事实”与“价值”作为伦理道德领域的根本问题主要体现在道德的本质问题、自律与他律的问题和道德与利益的关系问题等基本伦理问题上。
第一,就在于道德本质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来说,道德是由物质利益关系决定,并对物质利益关系具有反作用,物质利益始终是“事实”的东西,道德的表现形态集中体现为某种“价值”,作为特殊社会意识的道德在“事实”与“价值”的关系中缠结。第二,道德作为一种特殊的调节方式需要坚持自律性和他律性相结合,这种调节主要是人与自然、人与人的关系调节,自我规约是主体自律力量,而自然和他人都是相对自我主体的异己他律力量。人与自然,人与人都在一种主体与客体的、自律与他律的和“事实”与“价值”的关系中呈现。第三,道德作为一种实践精神。在具体实践当中,总会面临实践的基本要素中的实践主客体,主体作用于客体的实践中,也始终面临实践主客体的“事实”与“价值”关系。在道德的本质问题中,道德无论是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还是特殊的调节方式还是实践精神,都处在物质利益与道德价值、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实践主体和实践客体的“事实”与“价值”的二元范式中。而西方伦理学在道德本质问题上,无视“事实”与“价值”关系,单纯强调道德本质是一种不可言的精神客体或主客观精神,如中世纪基督教哲学家奥古斯丁强调上帝是善的本体和来源,斯宾诺莎认为道德是遵循理性而行的,真正的道德在于理性的指导,黑格尔认为道德是绝对理性作为主观意志的规定,康德认为道德律仅仅是人先天理性固有的规律。以上观点分裂道德本质的“事实”与“价值”,都未能科学回答道德的本质问题。
自律与他律的道德问题是道德规范的核心问题。自律与他律问题和“事实”“价值”问题有一种同构亲近,他律是外来的客观约束,亲近“事实”异己的客观实在性,自律是自我的主体限制,亲近价值的主体感受指向。伦理道德的“事实”与“价值”的统一在实践层面上形成的致良知,与他律转化为自律最后的集中体现于良心形成,同样具有结构上的相似。而西方伦理学在自律与他律问题上自觉或不自觉地使用“事实”与“价值”的二分结构,加剧了紧张关系,如作为自律论者的康德认为他律是在以经验为条件的法则之下的“假言命令”,而“自律”是理性借以决定意志去践行的道德原理,是“绝对命令”。黑格尔对康德割裂理性和经验做法不满,提出了法就是理性的普遍原则,为理性原则提供了客观内容,黑格尔更偏向他律论。这种歧分也一度影响了后来学界对马克思恩格斯道德观的争论,有观点认为马克思恩格斯的道德观是一种他律观,着重强调道德他律[15];有观点认为马克思恩格斯的道德观强调道德的自律性在于道德不是来自人之外的某种客观意志[16]。道德自律或他律观点分裂了在道德规范中的“事实”与“价值”,都未能科学回答道德的自律他律问题。
道德与利益的关系问题是伦理学的基本问题,道德与利益的问题影响着其他道德问题的解决。道德与利益的关系问题在两方面,“一方面是人们物质利益与道德的关系问题,即经济决定道德还是道德决定经济、有无相对独立性和有无反作用的问题。另一方面是人们相互之间的利益问题,个人与个人的利益问题,个人与集体的利益问题”([14]: p. 6)。就道德与利益谁决定谁问题本身就是一个“事实”与“价值”的问题,如果说道德决定利益,那么“价值”就可以通过一定的手段转化为“事实”,反之,亦然。无论何种情况,都处在“事实”“价值”的问题域中,“事实”“价值”关系都不能是简单无涉和跃迁无理。而在人们的相互利益之间,会面临个人利益与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的紧张,这种利益选择局面是事实,而面临是“舍生取义”还是“多吃多占”的策略选择,这是属于价值的问题。无论是康德舍弃现实物质利益的“善良意志”唯心主义道德先验论还是亚当·斯密提倡的物质利益驱动社会道德发展的单一要素论,都未能科学回答道德与利益的关系问题,症结在于分裂了道德与利益的“事实”“价值”关系。
综上,任何道德现象和道德行动都离不开“事实”与“价值”问题的某种立场,而西方主流伦理学忽视伦理道德领域的“事实”“价值”问题立场,加剧了休谟以降的二分传统和“事实”“价值”的紧张关系,伦理道德领域“事实”“价值”的决然二分导致了西方伦理道德领域实践中的个人主义、相对主义和虚无主义等思潮泛滥。但笼统认为“事实”“价值”互为表里也是不够的。对它们界限的忽视和夸大分别引发了唯理论和经验论的不同理路,而对这一界限的科学认识将决定道德伦理的取向和力量。伦理道德领域的“事实”与“价值”问题就是从“事实”“价值”的定义以及对二者关系的根本看法发展出的关于道德本质、自律与他律、道德与利益的关系以及道德现象基本矛盾的观点分层和辨析。马克思恩格斯相关论述解决了这一问题当中的界限含混,从一个新的高度划定了伦理道德领域的“事实”“价值”关系,解决了“事实”“价值”问题。
3. 马克思恩格斯关于道德问题的论述及其革命性突破
(一) 马克思恩格斯对道德本质的基本观点
在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的基本观点看来,道德的本质大致有三点,道德是一种反映社会经济关系的特殊的社会意识,是社会利益关系的特殊调节方式,同时也是一种实践精神([14]: pp. 103, 106-107)。
道德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是一种由经济关系所决定的社会意识现象,道德的产生、发展和变化归根结底是源自于社会经济关系。“一切以往的道德论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17]: p. 99)所以“道德问题归根结底是一个经济学的问题”[15]。马克思恩格斯在社会经济关系决定道德这一问题上,还主张作为社会意识形态的道德一经产生就具有相对独立性,“任何意识形态一经产生,就同现有的观念材料相结合而发展起来,并对这些材料作进一步的加工;不然,它就不是意识形态了,就是说,它就不是把思想当做独立地发展的、仅仅服从自身规律的独立存在的东西来对待了”([18]: p. 309)。道德根植于经济关系并一经产生就具有独立性,只能说明道德的来源、定位和生成机制,既然道德是经济关系的“产物”,还需要被追问的是“谁产的”,“产了什么”,而道德是“谁产的”,“产了什么”道德意识的问题回答不直接、不彻底、不详尽是西方学者误读“马克思恩格斯没有专门研究过道德问题,根本不存在道德思想和道德观点”[19]的直接原因。
进一步理解作为意识的道德特殊性就至少有两层含义。一方面,从马克思恩格斯与其他西方传统道德理论的区别加以说明。相较于西方传统道德理论,马克思恩格斯的伦理观念不仅仅是个体的、内在的和抽象的意识,更是社会的、整体的、客观的和实践的意识,前文已经阐述了“事实”与“价值”是伦理道德领域的根本问题,马克思恩格斯的道德本质思想需要在“整体观”和“事实”与“价值”的视角中加以说明,这就需要援引马克思恩格斯对道德本质的另外两个看法。另一方面,意识的本质和特殊性至少在狭义上仍然是一个科学难题[20],意识的本质问题是“物质本体论”还是“实践本体论”仍然存在争论[21] [22]。马克思恩格斯对道德本质的阐述不显著和对意识本质的阐述不明晰形成一个问题集,与“事实”与“价值”问题的界分有内在的关联。
道德作为一种特殊的调节方式是道德的特殊本质,这种调节方式具体体现在规范性与主体性相统一。道德作为一种行为规范,既具有规范性,又具有主体性,是规范性与主体性的有机统一。马克思恩格斯对于道德本质作为一种特殊调节方式的观点从道德力量的客观依据上支撑了道德是反映社会经济关系的特殊社会意识的观点,脱离了形而上学的道德论。问题在于规范性与主体性的统一如何是可能的,为何在现实实践当中主体性与规范性往往失衡,道德作为一种主体性与规范性的统一的调节方式是自律与他律的统一,这种统一不是抽象的理论统一,道德主体性和规范性需要从道德实践主体的自律性和他律性方式呈现,道德主体在实践中产生和发展道德理论,实践精神是道德自律他律的来源,道德作为主体性与规范性的统一也是道德作为一种实践精神“事实”与“价值”的统一。
第三,道德是一种实践精神。单独理解道德是一种实践精神是困难的,道德作为一种实践精神是说明道德既是精神的主观世界,又具有实践的客观成分;还是指认实践是精神外化、客观化的机制。“当物按人的方式同人发生关系时,我才能在实践上按人的方式同物发生关系。”([23]: p. 190)实践如果已经是主客关系的统一,“实践精神”一词显得累赘,道德作为一种“实践精神”只有从反映社会经济关系的特殊的社会意识和道德作为特殊的调节方式的融贯当中,以及“事实”与“价值”的合理界线当中才能正确把握。
作为实践精神的道德,是指作为社会意识,道德属于社会精神生活,但它不是一般的社会精神生活,而是一种特殊的、具有实践性要求的精神,在实践精神中蕴含着马克思对道德“整体性”的强调。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指出:“整体,当它在头脑中作为思想整体而出现时,是思维着的头脑的产物,这个头脑用它所专有的方式掌握世界,而这种方式是不同于对于世界的艺术精神的,宗教精神的,实践精神的掌握的。”([24]: p. 25)“《序言》是马克思对自己大半生政治经济学研究的最初动因、大致经过和基本结论的总交代,包含了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方法和结论。”([25]: p. 4)
马克思《序言》原文篇章研究的主题是“政治经济学的方法论”,说明人的实践、劳动、生产是一个整体,并从整体分析经济现象,马克思运用了一种“整体论”的方法论,这种方法论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具体的经济现象及其概念比如人口概念对更抽象、更高层次的生产活动具有依赖性,马克思总结为“阶级的依据因素”。其次,概念范畴的运动是需要依赖于生产的现实行为,如黑格尔把实在理解为自我综合,自我深化和自我运动的思维的结果,是错误的。最后,思维和理论具有社会前提,而这种前提是整体的、驾驭性的。作为马克思研究经济问题的细微论据,上则引文却提供了进行道德伦理研究的根本遵循,道德作为特殊的社会意识和特殊的调节方式的范畴概念,归根结底需要依赖于生产的现实行为,即道德作为一种实践精神的实践,它的社会前提在于社会现象的本体、实践、以及“事实”“价值”关系具有一个整体构架。
这则《序言》引文不是说明其他如艺术、宗教的社会意识是否同样需要贯穿实践精神,而是揭示了对道德的“实践精神”的规定不是世界观层面把主客体统一起来的实践,而是必须调用马克思的“整体论”方法予以辨析的一个架构。在这个程度上,马克思恩格斯的道德理论与其世界观、社会本体论的关系就被较为详细地说明了。对这则《序言》引文的深层推阐,不是说明其他如艺术、宗教的社会意识是否同样需要贯穿实践精神,而是揭示了对道德的“实践精神”的规定不是直接来源于、也不是仅仅来源于把主客体统一起来的世界观层面设定。对道德本质的真正把握必须调用马克思恩格斯的“整体论”方法,提供予以辨析的更高架构。这一架构深入到道德伦理力量的根源,又透出于道德与利益的辩证场景。马克思恩格斯最终用这些革命性观点支撑了道德领域“事实”“价值”界分的整体架构。
(二) 马克思恩格斯对自律他律的基本观点
马克思恩格斯的自律和他律的科学观点是在扬弃康德和黑格尔的道德哲学基础上形成的。马克思充分肯定了康德高扬人的主体性伟大功绩和其理性主义立场“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而宗教的基础则是人类精神的他律”([26]: p. 119)。但康德的道德哲学过于强调人的目的性,却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隔断了。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康德的“善良意志”是不切实际的“彼岸”世界,“如果抽象的、个别的自我意识被设定为绝对的原则,那么,由于在事物本身的本性中占统治地位的不是个别性,一切真正的和现实的科学当然就被取消了”([26]: p. 63)。“康德只谈‘善良意志’,哪怕这个善良意志毫无效果他也心安理得,他把这个善良意志的实现以及它与个人的需要和欲望之间的协调都推到彼岸世界。”([27]: pp. 211-212)
而黑格尔找到了道德的客观依据。“相反地,黑格尔由此得出结论说:这些虚幻的东西是这种伦理生活的从属环节。……黑格尔给现代的道德指出了真正的地位,这可以说是他的一大功绩。”([28]: p. 380)“在这里形式是唯心的,内容是现实的。法律、经济、政治的全部领域连同道德都包括在这里。”([29]: p. 232)马克思恩格斯不仅承认了道德的客观基础而且也肯定了人的道德主体性。因为人不仅是“社会存在物”受制于社会关系而且人是“有意识的类存在物”,具有主观能动性。“道德是在一定的社会关系基础上通过人的自由自觉的活动表现出来的。”[30]故此道德不单是自律的也是他律的。
所以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唯一真实的抽象的、普遍性的形式是他律的客观根据或来源,只能是作为“社会关系”的物质生产方式。马克思恩格斯在此环节设置了类似涂尔干“社会事实”1的世界观,作为他律力量本质和道德客观依据的必要准备。本文把它称为马克思主义的“社会本体”观点。这是一个马克思恩格斯原著中隐含的假设,当马克思恩格斯对道德与世界观的关系的略而不表,也就是“社会本体”隐而不显,就容易导致道德生活的主体性、规范性二者失衡、产生龃龉。这种“社会本体论”呈现有益于澄清道德与利益关系上常见的误解,反驳对“利益”的狭隘、倒退观点如经济决定论和马克思恩格斯无道德理论等抹黑马克思主义的论调。
马克思恩格斯的自律他律观点扬弃了在此之前的传统自律他律观,在历史唯物主义的基础上建立了科学的自律他律观,有助于从道德力量的主客体规范上廓清“事实”与“价值”的界分,但无论是道德的本质属性还是道德的自律他律规范,必须都得在一定的道德和利益的关系或场景中得以呈现。
(三) 马克思恩格斯对道德与利益关系问题的基本观点
马克思恩格斯对于道德与利益的关系问题大体从两个方面考察,“一方面是人们的物质利益与道德的关系问题;另一方面是人们的利益关系问题”([14]: p. 6)。
第一,在物质利益与道德的关系中,前文已经阐述了马克思恩格斯认为道德是由经济关系决定的特殊社会意识,并对经济关系具有反作用,且有其独立性。第二,在人与人的利益关系问题中,个人利益与社会集体利益是结合在一起的还是相分离的,在两者冲突时,是个人利益优先还是社会集体利益优先。在社会主义社会中,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在根本上是统一的。“私人利益本身已经是社会所决定的利益,而且只有在社会所创造的条件下并使用社会所提供的手段,才能达到。”([31]: pp. 102-103)一方面,社会的共同利益是由作为私人的个人所造成的,另一方面,私人利益又是在社会所创造的条件下并使用社会所提供的手段而实现的,个人利益与社会共同利益本质上是统一的。马克思恩格斯在更高层面上超越了传统道德利益关系问题的功利论和道义论立场对立。“无产阶级不要求个人作无谓的牺牲,也不因此而走向利己主义,它主张超越功利论与道义论的对立之上,倡导一种个人利益与社会共同利益相结合的集体主义道德观。”[32]道德与利益的交融关系已在道德本质和自律他律关系中阐明了,道德与利益既然共享一个“整体”架构,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关系当然也遵循这一整体架构。而在作为前提性的“社会本体”中,马克思恩格斯强调“人就是人的世界,就是国家、社会”([23]: p. 3)“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23]: p. 509)。马克思恩格斯的“社会本体”不单单强调作为物质生产方式的“社会本体”,而是指作为道德实践主体的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这个总和除了是物质生产方式的经济的,更是道德与利益关系统一的、自律他律统一的和实践本体的。
4. 马克思恩格斯实践唯物主义对“事实”与“价值”问题的解决
休谟的“事实”与“价值”问题难题之所以难以解决,是因为休谟后的哲学家回答都囿于形而上学的认识论层面找答案。“‘休谟问题’之所以走入死胡同,并导致不可知论,主要原因是它脱离了人类社会实践,仅仅停留在认识层面找寻答案。”[33]而休谟“事实”与“价值”问题的解决,必须要在实践的基础上得以解决。在认识论的层面,恩格斯也坦言“这种论点看来的确很难只凭论证予以驳倒。但是人们在论证之前,已经先有了行动‘起初是行动’。在人类的才智虚构出这个难题以前,人类的行动早就解决了这个难题。布丁的滋味一尝便知”([23]: p. 506)。“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凡是把理论引向神秘主义的神秘东西,都能在人的实践中以及对这个实践的理解中得到合理的解决。”([23]: p. 501)休谟的“事实”与“价值”难题只能也必能在实践这个层面得以解决。
首先,实践是人的尺度与物的尺度的统一。马克思阐明了人的实践活动的“两个尺度”,“动物只是按照它所属的那个种的尺度和需要来构造,而人却懂得按照任何一个种的尺度来进行生产,并且懂得处处都把固有的尺度运用于对象”([34]: p. 406)。可见,人的有意识的活动能够使人不仅仅按照人的尺度,还能够按照其他物种的尺度,即物的尺度去活动,人通过主动地掌握规律改变和创造对象世界来达到自己的目的。简而言之,实践活动是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即事实与价值的统一。
其次,实践中事实蕴含价值性。马克思恩格斯的“事实”必然具有价值性。现实世界不是一种与人无关的纯粹客观存在,是作为人的实践活动的对象性存在,是人化的事物。马克思恩格斯对事实的理解不同于自然科学或旧唯物主义,将“物”看做无关于人的“物质基质”,马克思恩格斯从历史的、社会的和实践的角度,赋予“物”与人相关的特性。同时,人通过实践活动也将自然存在纳入社会存在,因此,“事实”不再是在人之外、与人无关的事实。在实践的过程中,人将人的价值尺度运用于实践对象,在这个过程中,实践的动机在实践的结果中得以体现,即价值在事实中体现,因此实践活动的对象性存在,即事实,必然具有价值性。
最后,“价值”认知必然具有事实性。“事实”与“价值”二分是建立在“抽象的人”的基础上,即把人看作是一种抽象的存在,而非现实的存在。而马克思恩格斯立足实践,将二者连结在一起。马克思恩格斯认为,作为价值主体的人应是“现实的人”,他从“物质生活”或实践活动出发把握价值,而非理论关系出发把握价值。价值是实践活动本身,而实践活动是人的尺度与物的尺度的统一,因此,价值不再是抽象的思维活动,而是具有事实性。一方面,价值在人的实践活动中得以体现。价值不是存在于人的抽象思维中,而是存在于人的实践活动中。另一方面,价值受实践活动的客观事实所制约。价值虽然是人的内在尺度通过实践活动在对象世界中的体现,但它并不是具有主观随意性的,还蕴含着物的尺度,即事物和社会历史的发展规律。因此,“价值”认知必然具有事实性。
综上,事实是实践活动的产物,而价值是实践活动本身。实践活动中既具有马克思恩格斯的“事实”,也有马克思恩格斯对“价值”建构。马克思恩格斯“事实”与“价值”在实践活动中实现统一的层面上,解决了“事实”“价值”在认识论层面的二分紧张关系。
5. 结语
“事实”与“价值”不是一个形而上学的问题,是一个伦理道德领域的问题,是一个实践的问题。马克思恩格斯的“事实”“价值”概念都具有社会性和实践性的双重特点,实践层面上,事实认知蕴含价值评价,价值评判中蕴含事实认定。事实上,自休谟以来的哲学家们已经认识到,休谟问题既不能从理性经验上也不能从归纳演绎上证明。“理论的对立本身的解决,只有通过实践的方式,只有借助人的实践力量,才是可能的。”因此,解决休谟问题只能在人的活动中、在实践中得以恰当解决。持续深入解决“事实”与“价值”难题,需要“回到休谟”,持续厘清休谟对“事实”与“价值”问题的真正看法,发现“事实”与“价值”问题从伦理道德问题到语言学、逻辑学的嬗变结构。在伦理道德领域的具体实践中,构建“事实”与“价值”统一的模型,这都是道阻且长的路。但是只要秉持实践唯物主义原则,休谟问题本身和二分问题的逻辑学、语言学等方面的其他变种也必然得到“非神秘化”的解决。
NOTES
1社会事实,就是超越于个人和个人行为,并以外在的形式“强制”和作用于个人行为,即对个人有约束作用;普遍地或广泛地贯穿于一个社会中,即社会事实是共有的,不是唯一的个别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