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市民社会概念的演变逻辑
The Evolution of Marx’s Concept of Civil Society
DOI: 10.12677/acpp.2025.1412599, PDF, HTML, XML,   
作者: 乔程雨:海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海南 海口
关键词: 马克思市民社会资本主义社会Marx Civil Society Capitalist Society
摘要: 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概念随着其批判理论特别是历史唯物主义的发展而逐渐深入和丰富,总体经历了生成、发展和成熟三个阶段。在生成阶段,马克思以批判黑格尔的法哲学视角指出市民社会以私人利益为核心并构成政治国家;在发展阶段,马克思对市民社会的分析从法哲学逐渐走向政治经济学,与此同时市民社会这一概念,其核心指向各历史阶段社会共通的物质经济基础;在成熟阶段,马克思抛弃原来含义不够明晰的市民社会概念,以唯物视角去分析成熟阶段的市民社会。
Abstract: Marx’s concept of civil society gradually deepened and enriched alongside the development of his critical theory, particularly historical materialism, progressing through three general stages: formation, development, and maturation. In the formative stage, Marx, critiquing Hegel’s philosophy of law, pointed out that civil society is centered on private interests and constitutes the political state. In the developmental stage, Marx’s analysis of civil society progressed from the philosophy of law to political economy, with the concept primarily referring to the material economic foundation common across various historical stages of society. In the mature stage, Marx moved beyond the previously ambiguous concept of civil society, employing historical materialist concepts such as productive forces and relations of production to analyze the most fully developed form of civil society—capitalist society.
文章引用:乔程雨. 马克思市民社会概念的演变逻辑[J]. 哲学进展, 2025, 14(12): 395-401. https://doi.org/10.12677/acpp.2025.1412599

1. 引言

市民社会这一概念在马克思的多部经典著作中反复出现,既是他研究的重要问题,也是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关于马克思市民社会概念的解读,国内外学界一直存在较多分歧,其中一种被广泛认可的观点是:该概念源于黑格尔对物质关系和经济制度的界定,在广义上可涵盖所有社会形态的经济基础,而在狭义层面则专门指向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基础。基于市民社会概念的多重性,本文通过梳理概念演化思想史,揭示不同语境下马克思市民社会概念所作不同的理解,以期深化学界关于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的研究。

2. 生成:以私人利益为核心并构成政治国家的市民社会

在1842年之前,作为青年黑格尔派一员的马克思对黑格尔的理论颇为认同,不仅直接援引他的国家理论,对于其市民社会的概念也非常认同,更是用他们来剖析古希腊哲学和当时的社会现实。然而,在《莱茵报》办报经历中,“物质利益和思想之间的冲突”让他开始逐渐反思“国家决定市民社会”的论断。也就是从这里开始,马克思对于黑格尔的理论由最初的信任开始向批判转变,并在批判这一颠倒的国家理论基础上,逐步形成了自身的市民社会的思想。这一思想的核心内容主要体现在马克思的“早期三论稿”中,即《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和《论犹太人问题》。

2.1. 马克思对黑格尔市民社会概念的借鉴

在1842年之前,作为青年黑格尔派一员的马克思,以人的自由这一维度为切入点去论证国家和法律制度时,与此同时选择以理性国家这一理念作为理论依据去批判当时的封建专制的特权体系。起初,马克思受古希腊思想家“政治共同体”理论、近代《社会契约论》“政治国家”的思想以及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提出的“理性国家”学说的影响,当时的马克思更偏向于黑格尔的学说,对于其“国家和市民社会”的概念更是直接援引,同时进一步围绕法学和国家哲学等领域的有关议题展开深入研讨。在黑格尔的理论体系中,市民社会尚处于发展阶段,需要外部某种强制性力量的庇护[1]。这种强制性力量的核心作用在于:通过司法机关对个人的财产安全以及个人人身安全进行维护,依靠警察制止损害他人的行为,进一步保障个人生活福祉,同时对市民社会的公共事务进行监督和管理。在此基础上,马克思以“理性国家”和“伦理国家”这两个理念作为切入点,在《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抨击了普鲁士当局的书报检查制度,进一步对普鲁士剥夺人的自由的政策展开考察。尽管当时的马克思并没有把“理性国家”与“伦理国家”这两大理念当作可以绝对实现的存在,也并不认同市民社会的基础是国家,但是他此时的论述在实质上并没有超出资产阶级国家学说的范畴。

2.2. 代表私人利益及其关系的市民社会

随着德国社会制度和法律体系不公正问题的暴露,马克思通过对林木盗窃法的思索,发现了立法及一切活动的利益原则受现实问题影响,转变了自身的观点。马克思深刻认识到利益极具现实性,铲除损害自身利益的对手是最现实的行动[2]。因此,当国家与法律触及利益问题时,便很自然地沦为掌握这些权力的富人们用来压制对手的工具和武器。基于这一认识,马克思开始思考:当本该自由且合理的意志被人们像束缚奴隶一般禁锢在世俗琐碎且狭隘的利益中时,精神在此时还能发挥什么作用[2]。对此,马克思从现实生活的实际出发,把“私人利益及其关系”看作为“市民社会”的代表,进一步集中探讨了私人物质利益与国家的关系。在他看来,这种关系的影响力极为深刻,它不仅决定着私人的行为选择,也左右着个别行政当局的决策动向,其存在与作用方式如同人们的呼吸一般,不受主观意志的支配[2]。不过,此时的马克思对于改变这种国家管理关系的设想,仍局限于资产阶级民主主义革命的框架内希望代表不同阶级的利益团体可以在报刊上发表权力范围内的见解,可以相互批评或者监督[2],希望借此能够把侧重于以官方的意志为中心的官僚国家逐渐变成注重公民权利的公民政治国家。这时候的马克思的思想在资产阶级民主主义层面,其侧重点发生了一些比较细小的变化。首先就是利益中心的转变带来的概念的变化。之前的市民社会侧重点在于表现民众的私人利益;现在的市民社会称之为公民社会,这是因为此时的公民社会只要是代表民众的普遍利益,不再只是聚焦于私人利益,利益重心发生变化。其次就是理性国家这一概念的转变。最初的理性国家概念是源于理性的,但是此时的理性国家概念逐渐发生转变,更多的是想要表达理想形态下的政治国家,侧重点也变成了以呈现国家当时社会状况为主的理性国家,不再是最初的理性。正是在此基础上,马克思唯物史观的思想萌芽在这里开始萌发。

2.3. 市民社会作为物质生活关系的总和是国家和法的基础

马克思在批判分析黑格尔的观点以后,认为黑格尔在国家和市民社会两者之间的关系上的观点是偏向于唯心主义的,马克思便不再继续坚持以前的观点,开始放弃了原先的契约论和理性国家的相关观点,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指出市民社会在政治国家建设中的关键地位,此观点也推动了马克思的国家与社会学说进一步向着唯物史观的方向发展。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一文中,针对黑格尔“政治国家支配家庭、市民社会私人利益”的说法,马克思认为这在思辨思维中完全颠倒了现实关系。他强调,观念在当时黑格尔的理论中成了独立的主体,而家庭与市民社会和国家这三者在现实生活中客观存在的关系却被曲解成观念上的非客观存在的想象意义上的活动;但是事实上,国家的前提是家庭和市民社会,他们之间的关系是客观存在的而不是想象意义上的,它们是真正具有能动性的客观存在[3]。正是在此处,他强调家庭和市民社会才是真正构成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市民社会对政治国家起着制约和决定作用。对此,围绕二者的来源问题,他强调物质利益关系对于社会意识和政治法律观念的决定性作用,指出市民社会其实是物质利益矛盾发展过程中的产物。同时他也认为法的形式就像是国家形式一样,法的形式既不能从自身解释,也不能用人类社会精神发展的一般规律去解释法的形式,要正确解释法的形式还是需要回归到物质生活关系。黑格尔则是用18世纪英法两国人对这种关系的表述,称这种关系为“市民社会”,而剖析市民社会则还是要从政治经济学入手[4]

3. 发展:作为各个社会历史阶段共有的物质经济基础的市民社会

受1844年欧洲革命运动和在此之间对私人利益关注的理论研究所影响,马克思在系统研究古典政治经济学后,对市民社会的分析从法哲学逐渐走向经济学。这一时期的马克思不再将抽象哲学作为剖析资本主义的简单工具,而是把它当作批判和改造资本主义的武器。这一阶段是马克思市民社会概念的发展时期,其对市民社会的认识主要体现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1844)、《德意志意识形态》(1845~1846)和《哲学的贫困》(1847)等著作中。

3.1. 以经济活动为基础的市民社会

在对资产阶级古典政治经济学展开系统性批判的理论探索过程中,马克思对“市民社会”的认知逐渐摆脱了早期抽象思辨的局限,愈发贴近资本主义社会鲜活的经济现实。他通过深入剖析古典政治经济学的理论内核与现实矛盾,最终形成了一个关键判断:市民社会并非抽象的伦理或政治范畴,而是依据社会分工与商品交换活动自然生成的、具有客观必然性的社会需求体系。关于“bürgerliche Gesellschaft”这一核心表述,其在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的出场频率并不高[5]。彼时,马克思的理论重心仍处于从人本学唯心主义向历史唯物主义的过渡阶段,对这一概念的使用尚未形成稳定的认知框架。然而,随着对亚当·斯密、大卫·李嘉图等古典经济学家著作的深入研读,马克思的思想发生了重要转变——他开始认同亚当·斯密关于市民社会基础的核心观点,明确将劳动分工与商品交换活动视为市民社会得以形成和运转的根本前提。在这一时期的研究中,马克思通过对资本主义经济现象的细致观察,捕捉到了市民社会内部的多重运行逻辑。他发现,在当时的社会语境下,私有财产不仅被普遍视为一种合理的存在形态,更成为了分工与交换关系得以确立的物质基础;与此同时,交换活动与社会分工之间呈现出深刻的相互依存关系:一方面,社会分工的细化极大地推动了劳动产品向等价交换物的转化进程。随着分工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的生产行为逐渐摆脱了“自给自足”的原始模式,利己心成为驱动生产的重要心理动因——劳动者生产的产品不再仅仅满足自身消费需求,而是更多地以交换为目的。这种生产方式的转变使得分工与交换形成了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分工的深化提升了产品的专业化程度,为交换提供了丰富的物质内容;而交换的需求又进一步刺激了分工的细化,吸引着越来越多的社会成员参与到这一体系之中,推动着市民社会的经济网络不断扩张。值得注意的是,此时的马克思对分工与交换的态度呈现出明显的理论矛盾性。一方面,他站在人本学批判的立场上,将当时的分工与交换行为视为社会交往异化的具象化表达。在他看来,这种以利己心为驱动的交往模式,使得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被物与物的关系所遮蔽,人的主体性被异化为追逐利益的工具,背离了人的本质的应然状态。但另一方面,马克思以严谨的理论态度承认了分工与交换的客观存在性——他清醒地认识到,无论其表现形式如何异化,分工与交换本质上是社会群体在物质交往过程中形成的客观经济联系。在这种联系中,每个人都通过分工明确自身的生产角色,通过交换实现劳动产品的价值流通,而这一过程本身具有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性,是资本主义社会经济运行的必然产物。不过,这一阶段的马克思尚未完全摆脱人本学唯心主义视角的束缚。他从“人的类本质”这一抽象预设出发,将市民社会批判为“利己主义的欲望集合体”,认为其充斥着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博弈与价值异化,进而否定了市民社会在历史发展进程中的积极意义。这种认知状态一直持续到19世纪40年代中后期——随着对政治经济学研究的不断深入,尤其是在系统考察工业生产的具体机制与历史发展进程的过程中,马克思彻底突破了唯心思辨的理论窠臼,将研究重心从抽象的“人”转向了具体的物质生产实践。这一理论视角的根本转变,不仅标志着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世界观的正式确立,更意味着他的“市民社会”概念真正实现了从抽象伦理批判向现实经济分析的深刻转向,为后续构建科学的资本主义批判理论奠定了坚实基础。

3.2. 具有狭义和广义双重内涵的市民社会

马克思想要用更加科学的方式去解释当前社会发展的历史进程和资本主义社会的形态,对此,他突破了原有市民社会的概念存在的局限,在马克思的早期三论稿中注定赋予其双重意义,即狭义的现代资产阶级社会和广义的社会交往形式。从狭义维度来看,马克思在《神圣家族》中着重指出,市民社会在本质上是资产阶级的利益和阶级利益的统一,并进一步指出“正如古代国家的自然基础是奴隶制一样,现代国家的自然基础是市民社会以及市民社会中的人,即仅仅通过私人利益和无意识的自然的必要性这一纽带同别人发生关系的独立的人”[6]。这里的市民社会的概念是和资产阶级社会通用的,并没有作太大区分。资产阶级社会可视为市民社会的代名词,这一混用情况在《德意志意识形态》编注中也得到了强调。从广义层面而言,他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确立了物质生产导向的唯物主义,在批判蒲鲁东的唯心史观时强调社会并非由先验的抽象理念决定,而是人们在社会物质活动过程中客观形成的关联产物,也就是“受到各个历史阶段生产力的制约并反作用于生产力的交往形式,即市民社会”[7]。一方面,作为社会交往形式的市民社会以人们的物质交往为根基,涵盖了“各个人在生产力发展特定阶段上的全部物质交往”[7]。另一方面,它受生产力水平的制约,始终是在社会生活和人类交往的发展历程中的组织产物,无论是在哪个时代,这种组织都是国家和上层建筑赖以发展的基础[7]。在此基础上,马克思着重强调,市民社会是社会各发展阶段共有的物质经济基础,对政治上层建筑和观念上层建筑起着决定作用。从这一意义出发,市民社会的概念超越了狭义范畴内的现代资本主义社会,不但逐渐成为不同历史阶段中能够决定国家及其政治制度发展的物质基础,与此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唯物主义的一般准则。

3.3. 市民社会概念的分化

1846到1847这两年期间,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概念出现了分化,其标志就是,马克思开始使用两个不同的词语对其概念进行解释[8],不再是之前的单一词汇进行解释。在此期间他和蒲鲁东就此展开论战,写下了《致巴·瓦·安年柯夫》和《哲学的贫困》。在《哲学的贫困》中,马克思进一步明确了资产阶级社会和封建社会存在的最大不同。马克思认为,像社会和联合这样的词语可以运用所有形态下的社会,也就是说它们既可以用到封建社会,也可以用到资产阶级社会形态中,因为马克思认为资产阶级社会是封建社会在当时的社会竞争中的联合[7]。此外,马克思在法语语境的文章中,开始用两个不相同的词汇分别表达市民社会和资产阶级社会。这不是简单的选择问题,这是马克思摒弃之前的观点,在其创立了历史唯物主义后表现出来的思想上的极大进步;在1845至1847这一思想深化的关键时期,马克思在理论研究中实现了重要的视角突破与概念拓展,他不仅坚定地从物质生产这一根本出发点切入,深入剖析资产阶级社会的内在结构,细致探究其经济运行、阶级关系与社会机制的具体模式,还对早期在批判黑格尔观念框架下形成的“市民社会”概念进行实质性的理论推进。彼时,马克思不再将这一概念局限于特定历史阶段的范畴,而是将其提升为贯穿人类社会各历史阶段的共性范畴,视之为所有社会形态都必然具备的物质经济基础,并将其确立为历史唯物主义理论体系中的一般原则,使其成为理解社会发展规律的重要理论基石。随着这一核心思想的深刻转变,马克思在概念使用上也展现出更为清晰的理论自觉。他逐渐倾向于运用“市民社会”和“资产阶级社会”这两个具有明确区分度的概念,分别对应广义上的物质经济基础和狭义上的特定历史阶段的资产阶级社会形态,从而在理论表达上实现了对不同层面社会存在的精准界定,为后续历史唯物主义理论的系统构建奠定了更为严谨的概念基础。

4. 成熟:作为资本主义社会的市民社会

在马克思的晚年阶段,特别是在《资本论》及相关手稿里,他所提出的作为广义物质经济基础的市民社会概念几乎不再出现。他转而开始运用唯物史观来对最成熟形态下的市民社会进行分析,也就是资本主义社会。这一时期,马克思对市民社会的认知逐渐成熟,其研究主要聚焦于《资本论》及其关键手稿,像《经济学批判大纲》(1857~1858年)、《政治经济学批判》(1859年)以及《1861~1863年经济学手稿》等著作之中。

4.1. 市民社会的主体是一种代表社会生产关系的资本

在这一阶段,因为研究对象和方法发生了变化,马克思和恩格斯两人开始对于身处市民社会的个人及其与生产的关系和本质有了更加深刻的思考。马克思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里的探索具有标志性意义,它意味着马克思恩格斯的研究从对市民社会的一般理论批判,全面转向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系统剖析,是这一理论演进的关键节点[5]。文中,马克思着重阐述了其研究路径:在研究对象上,强调以生产力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生产为出发点,反向推演此前社会的生产状况;在研究方法上,实现了从侧重抽象分析到聚焦具体个体的转变。通过追溯历史,马克思指出,在市民社会形成之前,个人“从属于一个较大的整体”[9],而当资产阶级社会的家庭、公社等组织逐渐瓦解后,个人才以独立形态出现,成为资产阶级社会中进行生产的社会个体。从这一意义来看,马克思的研究重心从市民社会中的政治关系,转向了人们的生产活动以及由此形成的经济联系,还有基于这种经济联系产生的政治关系和意识形态。换句话说,生产活动以及从中衍生出的资本问题,取代了市民社会问题,成为马克思理论研究的核心。此时,马克思已然认识到,资本并非简单的物,而是一种体现特定社会关系的存在,它是资产阶级社会运转机制的人格化呈现。因此,市民社会(或者称资产阶级社会)的真正主体并非资本家,而是在资本驱动下不断运动的资本本身,市民社会的全貌正是由这种资本运动所决定的。

4.2. 指向资产阶级社会特定历史阶段的市民社会

在马克思后期的理论著述中,作为广义物质经济基础和社会交往形式的“市民社会”概念几乎销声匿迹,仅有的少量使用也大多被赋予了明确的历史限定性,即特指资产阶级社会这一特定历史阶段的社会形态。马克思曾以精准的例证揭示这一概念的具体所指:他指出,正如在市民社会中(此处的“市民社会”明确指向资产阶级社会),将军和银行家凭借其在资本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往往扮演着决定性的重要角色,而普通民众则因处于资本剥削链条的末端而只能沦为次要角色一样,人类劳动在这一社会形态中也同样处于被支配、被异化的地位[10]。这一论述清晰地表明,此时马克思语境中的“市民社会”已彻底摆脱了早期广义的抽象内涵,完全被纳入资产阶级社会的特定历史框架之中,广义上的市民社会概念由此不再具有独立的理论存在意义。与此同时,马克思在概念使用上呈现出显著的转向:除了偶尔提及“资产阶级社会”这一表述外,他更多时候倾向于采用以“资本(capital)”为词根衍生出的系列概念作为资产阶级社会的代名词,例如“资本主义”(capitalism)和“资本主义社会”(capitalist society)等核心表述[8]。这一概念选择的转变并非偶然,而是源于马克思理论研究的深化与方法论的成熟。在《资本论》这一鸿篇巨制中,马克思通过对资本原始积累过程的历史追溯、对剩余价值规律的科学揭示,系统且深刻地阐释了资本如何成为塑造资本主义社会的根本力量——资本不仅是一种经济范畴,更是一种支配性的社会关系,它渗透于社会生产、交换、分配的各个环节,决定着社会结构的形成与历史进程的走向。这种对资本本质的科学把握,使得马克思彻底超越了早期对广义物质生产和市民社会的泛化分析,转而深刻认识到资产阶级社会的形成与运转并非依赖于抽象的“市民”或“资产阶级”身份,而是植根于以资本为核心的剥削性生产关系。正是基于这一理论洞见,马克思最终选择以“资本”为词根的概念来界定资产阶级社会,从而在理论表达上实现了对资本主义社会本质的精准把握,为其批判理论构建了更为科学的概念体系。

4.3. 具有阶级二重结构的市民社会

在马克思晚年的著作里,市民社会与资产阶级社会交替出现,不过这里的资产阶级并不是只有资产阶级自己构成的,具有内在的双重结构。按照马克思的观点来说,资产阶级社会并不是资产阶级自己的生存领域,同时它也是无产阶级的生存领域,其内部也同样承担着变革自身的使命。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中,虽然没有直接将其表述为市民社会,但是他也在书中承认资产阶级社会内部也孕育着“解放旧制度崩溃中产生的新社会力量”[11],当然其中的新社会力量指的就是工人阶级。他对于巴黎公社的描述是:“公社——是社会收回国家政权,使其从压制社会的力量进而转变为社会自身的活力,是人民群众将国家政权收回,并把它们汇聚成自身的力量去取代那些压迫人民的组织化力量。”[11]这里的“社会”与市民社会的概念不太相同,是独特的概念,但是它和《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直接从生产交往中发展的社会组织”指代的市民社会概念是相通的。总的来说,马克思此时的市民概念指的是大体上形成国家等的上层建筑,其中包含再生产领域和兼具政治经济双重结构的社会整体,这也是新社会因素诞生的领域。

5. 结论

马克思市民社会的理论并非一蹴而就,解读需从其发展过程理解。同时,这一概念的历史演变,正是历史唯物主义的创立过程。研究其演化逻辑,能深入剖析市民社会本质核心,对我国当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有重要启示。马克思从经济角度分析市民社会,抓住了市民社会的本质。市民社会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经济交往的领域,也是这种交往关系构成的社会生活领域。因此,当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以经济发展为前提,大力发展生产力,只有物质财富极大丰富,才能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促进社会和国家和谐发展,推动中国经济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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