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劳动价值论过时了吗?——基于数字劳动对劳动价值论挑战之澄清
Is Marx’s Labor Theory of Value Obsolete?—A Clarification Based on the Challenge of Digital Labor to the Labor Theory of Value
摘要: 数智化时代,以知识、信息和情感为核心的非物质劳动成为劳动的主要形态。劳动形态的转变引发了关于“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是否过时”的争论。克里斯蒂安·福克斯和安东尼奥·奈格里作为数字劳动的代表人物,对此给出了不同的答案。本文通过比较二者在劳动形态、价值来源和价值尺度等核心议题上的差异,澄清数字劳动并未超出马克思的劳动范畴;并通过对数字劳动进行类型化分析,细分其价值创造路径,进一步引入新古典经济学、奥地利学派等非马克思主义价值理论作为对照,通过批判其理论局限,反衬出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在揭示数字资本的剥削本质的独特优势。最终证明,无论劳动以何种新形式与新形态呈现,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在数智化时代依然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Abstract: In the era of digital intelligence, labor has shifted from being dominated by material production to being centered on knowledge, information, and emotion, with immaterial labor becoming the primary form. This transformation in labor forms has sparked debates over whether Marx’s labor theory of value remains relevant. Christian Fuchs and Antonio Negri, as leading figures in the study of digital labor, offer divergent answers to this question. By comparing their differences on core issues such as the form of labor, the source of value, and the measure of value, this paper clarifies that digital labor does not transcend Marx’s definition of labor. Furthermore, through a typological analysis of digital labor, it refines the pathways of value creation. By introducing non-Marxist value theories, such as neoclassical economics and the Austrian School, as points of comparison and critiquing their theoretical limitations, this paper highlights the unique advantages of Marx’s labor theory of value in revealing the exploitative nature of digital capital. Ultimately, it demonstrates that regardless of the new forms and manifestations labor may take, Marx’s labor theory of value retains its powerful relevance in the digital age.
文章引用:杨晓蝶. 马克思劳动价值论过时了吗?——基于数字劳动对劳动价值论挑战之澄清[J]. 哲学进展, 2025, 14(12): 413-419. https://doi.org/10.12677/acpp.2025.1412602

1. 引言

随着数字技术的更新迭代和广泛应用,马克思的劳动概念被赋予了全新的内涵,数字劳动成为当代最具代表性的劳动形态,其主要以数据、算法、平台等作为新的生产要素。劳动本身是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协同,不同历史时期,它们在劳动中的比重存在差异。工业化大生产时期,从事物质性生产的劳动者占据主导地位,而非物质性生产劳动则占据辅助地位。人工智能时代,机器换人导致直接参与生产工人的去时空化与离场化,生产情感、价值和知识等非物质性产品的劳动者成为劳动的主力军。基于时代的改变,以及劳动呈现出的新形式和新样态,数字劳动对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提出了挑战。本文将通过比较福克斯的数字劳动理论与奈格里的非物质劳动理论,对数字劳动进行类型化区分,并探讨其价值创造路径,旨在澄清几个核心问题;数字劳动是否符合马克思对劳动的定义?其价值创造机制如何?劳动时间能否继续作为价值尺度?为了使本文的论证更具有说服力,本文还将引入非马克思主义的价值理论作为参照系,通过比较与批判,进一步彰显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在数字时代的深刻洞察力,从而为马克思劳动价值论进行有效辩护。

2. 数字劳动的本质、类型及其两条解释进路

正确认识数字劳动的概念内涵是理解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关键。关于数字劳动的本质,存在广义与狭义两种理解方式。广义的数字劳动是一种通过使用信息通信技术(ICT)设备来创造和处理数据的劳动活动,其涵盖了ICT价值链上的所有活动。狭义的数字劳动则指用户在社交媒体或互联网平台上,依托数字技术,通过行为参与内容创作生成数据信息的劳动活动。数字劳动本质上属于马克思劳动范畴,具有一般特征。然而,对于马克思而言,不管劳动呈现何种新样态,被赋予何种新内容,劳动本质上是生产剩余价值且具有雇佣关系的生产性劳动。物质性与物质性的区分并非劳动的本质规定性,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的区分才是劳动的本质规定性。因此,本文认为数字劳动的本质是以物质性为基础,借助数字技术和数字平台,从事数字内容生产、数据处理以及进行价值创造的生产性劳动。它仍属于马克思的劳动范畴,是物质性与非物质性生产的协同。

2.1. 数字劳动的类型

依据劳动过程中的技能要求、创造性程度及劳动者自主性水平差异等标准,可将数字劳动初步划分为四种类型。第一种,基础操作型,这类劳动以低技能、标准化为核心特征,经过短期培训即可上岗,如内容审核员,电话客服。第二种,技术研发型,这类劳动属于复杂劳动,从业人员需要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如软件工程师、数据分析师;第三种,内容创作型,这类劳动是通过吸引用户的浏览、点击和互动行为来创造价值,如自媒体博主的文章创作、短视频拍摄;第四种,平台零工型,这类劳动被平台算法高度规训,自主性极低,如外卖骑手和网约车司机。这一划分表明,数字劳动内部存在一个从“显性”到“隐形”的过程,下文将基于此分类,进一步探讨不同类型的数字劳动的价值增殖过程。

2.2. 数字劳动的两条解释进路

当前,国外关于数字劳动的概念界定主要存在两种研究进路,一条进路是以克里斯蒂安·福克斯为主要代表的“物质性数字劳动”理论,主张从物质性劳动出发研究数字劳动。福克斯具体分析信息工作的劳动过程,指出“信息工作没有脱离自然和物质,它是物质本身”([1]: p. 333)。鉴于此,福克斯将数字劳动界定为,“所有涉及数字技术应用、数字内容生产及其相关物质基础的人类活动”[2]。另一条研究进路是以迈克尔·哈特和安东尼奥·奈格里为主要代表的自治主义马克思主义学派,他们提出“非物质性数字劳动”理论,突出强调数字劳动的非物质性。奈格里在其著作《狄奥尼索斯的劳动》中指出,“非物质劳动,即智力的、情感的、科技的以及半机械人(cyborg)的劳动”[3]。在《帝国》中,哈特和奈格里进一步阐释了非物质性劳动概念,他们将非物质劳动划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已被信息化和已经融汇了通讯技术的大工业生产”的劳动;二是“带有分析的创造性和象征性”的劳动;三是“涉及感情的生产与控制”的劳动([4]: p. 286)。自治主义马克思主义学派认为,随着资本主义进入后工业时代,生产的重心已转向服务、知识、情感等非物质内容及商品的非物质构成。劳动的主导地位也发生转变,从物质劳动到非物质劳动,非物质劳动在实质上获得统治地位。但奈格里的理论存在明显局限,其仅聚焦于内容创作型与技术研发型的数字劳动,忽视基础操作型与平台零工型的物质性基础,这类劳动依赖具体的物质设备,且劳动过程具有明确的物质性,无法被归类为“非物质劳动”。

纵观福克斯与自治主义学派的数字劳动理论,劳动的物质性与非物质性成为双方争论的焦点。福克斯在批评非物质劳动理论的同时,沿着物质性劳动理论逻辑,将数字劳动泛化地理解为一种物质生产劳动,在福克斯看来,ICT 产业价值链各环节中各种形式的劳动都属于生产性劳动,包括刚果矿工、ICT产业链上装配工的劳动、印度软件工程师的劳动以及互联网用户的无酬劳动,它们都在生产剩余价值。而哈特和奈格里将数字劳动理解为一种非物质性劳动,将生产过程中的智力劳动、精神劳动或情感劳动都归属于非物质性劳动,强调生产或劳动是精神性的生产。但是他们仅仅注意到数字劳动中的非物质属性,忽略了非物质劳动运作依赖于具体的物质条件。实际上,马克思的劳动兼具物质性与非物质性。如果将马克思的劳动概念片面理解为非物质劳动,那么是对马克思劳动概念的窄化。

3. 数字劳动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挑战

3.1. 不同的定义:从物质性劳动到非物质性劳动

福克斯运用黑格尔“扬弃”的概念来阐释历史,主要有三点:“(1)发展;(2)否定;(3)继承中发展为(1)有新质的经济,(2)旧的生产方式的统治地位消失了,(3)但这种旧方式以一种特定形式继续存在于新方式。”([1]: p. 219)他将此理论应用于信息和通信技术产业。在生产力层面,从工业生产力到信息化生产力不是消灭或者扬弃其他生产力,即信息产品的存在需要大量的物质生产,包括农业、矿业和工业生产。信息资本主义的产生并没有虚拟化生产或者非物质化生产,而是以物质生产为基础。从数字劳动类型化视角看,福克斯的定义覆盖了基础操作型、技术研发型以及平台零工型等全类型,始终强调物质设备是数字劳动的基础。

相比之下,哈特与奈格里生活在后工业时代,他们目睹了劳动形态从物质向非物质的转型,继承并发展了拉扎拉托的定义,在《帝国》中,哈特和奈格里他们明确地将非物质劳动界定为“生产一种非物质商品的劳动”([4]: p. 284)并将其分为三种类型。自此,非物质劳动概念的出现,生产过程的信息化与劳动形态的非物质化直接冲击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但是,奈格里的定义其实仅能覆盖情感劳动和智力劳动,完全忽视了基础操作型与平台零工型的存在,而这类劳动直接依赖物质设备,且劳动成果具有明确的物质性,无法被归类为“非物质劳动”,这说明非物质劳动概念并不够严谨和成熟。

我们需要进一步澄清的是,马克思所生活的机器化大工业时代,由于生存资料相对稀缺,物质性生产是劳动基础,价值创造源于人类活劳动,物质性生产劳动和体力劳动在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中占据主导地位。虽然在数字时代,数字劳动不再依赖于传统的物质对象与体力操作,而更多地围绕信息、知识与情感等非物质内容展开,但是我们必须认识到劳动本质上是物质性生产劳动与非物质性生产劳动的协同,在马克思肯定物质性生产劳动的主导性的同时,也没有否定非物质生产劳动的重要性。

3.2. 价值来源的多元:数据与一般智力

福克斯借用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观点来对数字劳动进行新的阐释,马克思认为,劳动具有二重性,具体劳动创造商品的使用价值,抽象劳动创造商品的价值,而最终决定商品的价值的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在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中,工人为了获取生存资料,不得不出卖自身的劳动力,而资本家为了追求额外的利润,无偿占有劳动者的劳动,以获得超出劳动力价值的那部分价值,也就是剩余价值。福克斯将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与媒体领域相联系,创新性地提出了“互联网产消者商品”([1]: p. 123)概念,用户具有双重身份,其既是数据生产的劳动者,亦是数据产品的消费者。也就是说,用户的无酬劳动被转化为资本增殖的源泉,用户不仅被动消费内容,同时也主动生产内容,他们在进行娱乐、社交和信息获取的活动中创造了数据商品。

奈格里则提出价值来源于“一般智力”或是“普遍智能”(General Intellect)。“一般智力”一词来源于马克思的《1857~1858年手稿》,在国外被称为“机器论片段”。奈格里主张从劳动视角对“一般智力”进行重新界定[5],他反对将马克思在机器论片段中的一般智力简单等同于固定资本,等同于机器系统内在的“客观的科学能力”。以保罗·维尔诺(Paolo Virno)为代表的学者主张应当把“一般智力”概念从机器的束缚体系中解放出来,“一般智力”还应该包括正规的和非正规的知识、想象、伦理习惯、思维模式和语言游戏[6]。维尔诺强调,今天的社会价值已经越来越依赖这些非物质劳动形式,比如知识生产、合作交流和文化创作等。这些活动虽然看起来不像传统的体力劳动,却在现实中不断参与到价值的创造中[7]。因此,“一般智力”应被理解为一种集体的、分布在社会各个角落的创造性力量,它代表了数字时代新的劳动形态和价值来源。

3.3. 价值尺度的模糊:时间衡量的困境

奈格里和哈特在1999年发表的一篇文章中提出,“劳动价值理论越来越无关紧要,劳动时间已经无法作为衡量劳动价值的标准”[8]。他们认为,在后福特资本主义时代,劳动的复杂性和价值的抽象性,使得我们越来越无法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计量多样化生产性活动。他们将价值与劳动投入理解为线性关系,从而断言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已经过时。根据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商品价值量以“劳动时间”衡量,即凝结在商品中的一般人类劳动量。如果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无法衡量非物质性劳动,那么价值量究竟如何计算?

福克斯则指出,数字劳动模糊了劳动与休闲的边界。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人们可以随时随地进行购物、游戏,人们在享受这些便捷的同时数字资本将劳动隐性地渗透于人们的休闲娱乐活动中,无偿地占用人们的时间,导致了劳动与娱乐之间相互交织,从而加深对数字劳动者的剥削([1]: p. 171)。福克斯运用马克思主义理论中的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来阐释这种剥削。作为具体劳动的数字劳动创造了社交使用价值,而作为抽象劳动的数字劳动创造了价值。互联网平台是资本家剥削的载体,资本家提供免费的服务和平台,正是为了吸引用户创造数据。原本人们使用社交媒体平台的时间大多数是休闲娱乐时间,而这些时间却转变成了产生剩余价值的劳动时间。资本家将生产性劳动外包给了用户,却无需向互联网平台用户支付工资,且无偿占有用户创造的数据,构成了剥削。

4. 非马克思主义价值理论对数字价值的解释及其局限

在关于数字价值创造的讨论中,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并非唯一的理论框架。新古典经济学、奥地利学派及制度经济学等非马克思主义理论,亦从各自范式出发对数字现象进行了解读[9]。本节将简要梳理这些理论的代表性观点,并通过比较与批判,反衬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在揭示数字资本本质上的独特深度与解释优势。

新古典经济学将价值归结为主观效用与客观稀缺性的函数,认为数据的价值取决于其满足需求的程度与稀缺性。然而,这一解释路径存在明显局限。它无法解释价值量的决定问题。效用作为一种主观心理感受,难以进行社会性的加总与衡量,从而无法科学说明为何某些看似“无用”的数据能产生巨大经济价值。

奥地利学派更彻底地坚持主观价值论,坚决反对任何客观的价值尺度。在其看来,数字商品的价值完全由市场中的个体在互动中主观评定,与生产它所耗费的劳动时间无关。这一学派的解释虽然动态地描述了市场过程,但其将价值创造完全归功于资本家的企业家精神,忽视了劳动者在价值创造中的地位。

制度经济学关注产权、交易成本和治理结构。它倾向于将数据价值的实现,归因于产权制度对于数据生产和交易的激励作用。但其分析往往停留在管理性与技术性的层面,却不追问数据价值的由来这一根本问题。因此,它最多只能优化数字资本的运行效率,却无法揭示其内在的剥削性与矛盾,更无法为超越数字资本主义提供任何理论资源。

通过与上述非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比较,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深刻性与批判性得以凸显:其一,当新古典学派只见“要素”,奥地利学派只见“个体”,制度学派只见“规则”时,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直指抽象劳动创造价值的理论核心。其二,它提供了客观的价值尺度,使复杂劳动与简单劳动的转化成为可能。因此,只有劳动价值论能够清晰地指出,数字资本的利润源泉并非虚无的效用创造或单一的企业家精神,而是对用户及整个数字产业链上劳动者无偿剩余劳动的占有。它将批判的矛头直接指向了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本身。

5. 核心议题:数字劳动并未证伪马克思劳动价值论

5.1. 福克斯数字劳动没有证伪马克思劳动价值论

福克斯的理论贡献在于将劳动价值论拓展至数字领域,但他执着于劳动的“物质性”,未能充分重视马克思关于精神劳动与物质劳动辩证统一的思想。马克思多次阐述精神劳动的不可或缺性,如建筑师与蜜蜂的著名类比。精神活动虽是人的神经与器官的耗费,但其全过程受到物质生产的特定制约。

与此同时,理解数字劳动价值创造的关键,在于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的区分。在资本主义条件下,生产劳动是指与资本相交换并生产剩余价值的劳动。数字劳动,无论其形态如何,只要它被纳入资本增殖过程,其本质就是生产性劳动。按照劳动价值论,商品价值由不变资本转移的旧价值、可变资本和剩余价值构成。在数字背景下,用户的活劳动依然是创造新价值的唯一源泉。

这一点在类型化的数字劳动中表现得尤为清晰:对于技术研发型劳动,其价值创造直接体现在高复杂度的脑力耗费上。一名软件工程师设计的核心系统,其价值量远超普通代码,这正是因为其劳动蕴含着经过长期培训形成的、被社会承认的倍加的简单劳动。对于平台零工型劳动,其价值创造看似由算法驱动,实则源于劳动者在算法规训下的体力与脑力付出。外卖骑手的骑行、导航与应对突发情况,无一不是具体的活劳动耗费。算法就是一台电子监视器,通过精确控制劳动过程来极致地压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从而实现价值增殖。对于内容创作型的用户劳动,其价值创造机制最为隐蔽。单个用户的行为看似微不足道,但当海量用户数据被平台聚合、分析时,便形成了具有巨大交换价值的数据商品。这里的活劳动是双重的:一是用户生成原始数据的无酬劳动;二是平台雇员对数据进行加工的有酬劳动。福克斯所揭示的剥削,主要指向前者。因此,无论劳动资料如何智能,人的活劳动始终是创造价值的唯一源泉。数字劳动与人工智能不过是具体劳动的特殊形态,只有其耗费在社会关系中被转化为抽象劳动时,才能创造价值。

5.2. 奈格里非物质劳动没有证伪马克思劳动价值论

奈格里等人宣称非物质劳动已处于主导地位,价值来源于知识、情感等非物质商品。然而,非物质劳动在本质上仍属于具体劳动,其产物首先是一种使用价值,只有在进入市场交换成为商品后,才可能获得价值属性。生产它的具体劳动也必须在社会关系中被抽象为无差别的抽象劳动,才能形成价值。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一个质的社会性规定,而非简单的量的计算。复杂劳动可以被简化为倍加的简单劳动,其折算依据是社会生产力结构与社会承认的劳动消耗强度。因此,数字商品的价值量最终仍要以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为标准来衡量。

类型化视角进一步回应了“劳动价值尺度失效说”。对于技术研发型劳动,其价值虽看似难以直接计时,但在市场中,培养此类劳动力的教育成本、其产出的稀缺性及带来的超额利润,正是其复杂劳动被社会性地折算为大量简单劳动的表现。对于平台零工型劳动,平台算法通过对历史数据的分析,不断重新定义着每一单、每一次服务的劳动时间,并将其作为奖惩标准,这恰恰是价值规律在数字时代一种高度精确化、强制化的实现形式。

此外,数字时代劳动的高度分化恰恰可以由马克思的“总体工人”(collective labourer)概念来解释。在“总体工人”的视角下,上述四种类型的数字劳动者,他们作为总体工人的不同器官,无论是从事体力劳动和从事脑力劳动,还是从事直接的物质生产活动或是从事非物质生产劳动的劳动者,本质上都只是作为总体工人的某一部分、某个器官参与到生产过程中,完成整个生产过程中的某一个环节,最终创造价值[10]。劳动形式的改变,并未改变价值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衡量的本质。

6. 结语

数字化时代,数字劳动以一种崭新的形态得以呈现,其以独特的非物质性和典型的跨时空性,不断挑战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边界。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数字劳动对劳动本质的挑战还是对价值尺度的攻击,都是对当代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带来深刻变革的反思。但通过数字劳动类型化分析可见,不同类型数字劳动虽在形态与价值增殖路径上存在差异,但其本质均是“物质性生产劳动”,均符合马克思对劳动 的定义。无论劳动形态如何演变,数字劳动在本质上依然是创造剩余价值的生产性劳动。其价值创造的源泉依然源于活劳动的社会耗费,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也依然是衡量价值的客观尺度。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在数智化时代依然保持着强大的生命力。

面对数字劳动的冲击,我们应在坚持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基本立场的前提下,结合其新发展予以丰富和深化。我们既要重视数字劳动在创造价值、推动生产力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更要高度警惕数字技术与资本深度耦合所带来的剥削深化与数字异化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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