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进入数字经济时代以来,平台化商业模式已深刻重塑传统交易关系。电商平台通过界面设计、推荐算法与支付流程等技术手段,不断优化转化率与用户体验,与此同时,用户在交易过程中呈现出规模性的信息不对称与决策疲劳,使得“界面设计”不再是中性工具,而成为影响意思表示与选择权的重要机制。默认选项(default option)被认为是可以无需思考即可以得到的决策,它可以被看作一个选择的参照点,可以免去复杂的学习成本,帮助消费者作出判断和决策。2017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理查德·塞勒(Richard Thaler)认为完全理性的经济人是不存在的,人们最愿意做的事情就是“什么都不做”,即用最省力的方式选择优选方案,在这一背景下推出“默认选项”[1]。近二十多年来,在健康促进、环境保护等领域以公益为目的运用默认选择的情形逐渐多见,显示了较好的运用效果。如为提高器官捐献率、退休金的缴费率而设定默认选项[2]。在这一背景下,“默认勾选”作为一种广泛存在的交互设计,因其便捷性被大量采用,但也逐渐暴露出系统性法律与伦理问题。这不仅导致正当经营者陷入竞争劣势,更会迫使其效仿跟进,最终引发默认选择滥用的普遍化结局[3]。
法律层面,《电子商务法》明确电商平台算法责任以纠偏平台与消费者的权力悬殊,而“默认勾选”还牵连合同法中意思表示与格式条款规制、消费者保护法中知情与选择权、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同意与最小必要原则,实践中,则面临消费者举证难、平台责任划分不明、监管执法门槛高的困境。因此,系统研究“默认勾选”的法律属性、规制缺口与制度完善路径,兼具理论价值与现实紧迫性,其意义在于,推动意思自治理论向“实质选择”转变,为监管、司法与平台合规提供可操作标准,借鉴成熟法域经验提出符合中国国情的“立法 + 平台治理 + 监管协同”路径。
2. 电商平台“默认勾选”行为的概念界定与法律特征分析
2.1. “默认勾选”的界定及分类
在电子商务活动中,“默认勾选”是平台在用户未明确选择时,通过预设选项或程序性设计,将特定条款、服务或授权视为用户已同意的行为,核心是用户未作出积极行为而系统代为“选择”,本质为技术性默示,兼具技术性与法律性双重属性。平台利用用户注意力有限与操作惰性,将本需用户主动完成的选择转化为系统自动完成,在用户“未拒绝”时取得“形式同意”,典型表现包括三类,一是商业附加服务默认勾选,如购物结算页自动勾选运费险、延保服务,二是隐私与数据授权默认勾选,如注册或使用过程中默认勾选隐私/数据处理授权,三是自动续费与捆绑授权,如会员服务的自动续费、自动升级选项。这些行为表面降低操作步骤、提高转化率,实则以“沉默即同意”逻辑弱化“明示同意”与“真实意思表示”的法理基础,易被不诚信经营者滥用,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2.2. 电商平台“默认勾选”的法律性质
2.2.1. 违反“明示同意”原则的行为
无论在合同法还是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同意的有效性均要求具备“明示性、自由性与知情性”。所谓“明示同意”,应是用户通过积极的行为——如点击、书面签署或确认——表达真实意愿。默认勾选则以“系统预设”取代“用户主动”,使得同意的明示性缺失、自由性受限、知情性不足。因此,在个人信息处理场景下,默认勾选直接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3条关于“明示同意”的规定,在消费者交易场景下,则构成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第9条所保障的知情权与选择权的侵害。
2.2.2. 形式与实质公平背离
合同成立需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明示同意”是核心要件。平台用系统预设替代用户主动选择,将“被动接受”伪装成“主动同意”,规避格式条款“提示说明义务”,导致条款订入程序有瑕疵,不符合《民法典》中格式条款生效的形式要求。
现实中,此类侵权屡见不鲜,例如有消费者在订购APP会员时,系统界面上仅有“一行浅灰色的小字”提示“到期后自动续费,可随时取消”,且该选项已被默认勾选,用户稍不留意便会陷入被动续费的陷阱,这正是“明示同意”原则被架空的典型体现[4]。
2.2.3. 基于“选择架构”与“助推”理论的决策干预
“默认勾选”是平台借“选择架构”设计、以“助推”手段干预用户决策的技术行为。依据理查德・塞勒的“助推”理论,合理选择环境可引导决策,但平台却将其异化为逐利工具,一是利用“现状偏见”,让用户因倾向维持“已勾选”预设而被动同意,二是通过界面构建“选择架构”,把附加服务、数据授权等设为默认选项,模糊决策参照点,三是借“选择过载”,在复杂流程中嵌入默认勾选,利用用户决策疲劳隐性获利。这种干预看似未夺选择权,实则抬高取消操作成本,违背“助推”中立性。
3. 我国“默认勾选”行为的现行规制体系与实践困境分析
3.1. 现行法律规制体系概述
我国对“默认勾选”行为的规制分散于多部部门法,《电子商务法》明确电商平台算法责任以纠偏平台与消费者的权力悬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障消费者知情权与选择权,《民法典》规范格式条款提示说明义务,《个人信息保护法》强调“明示同意”原则,虽形成多层次框架,但存在“原则多、细则少”“分散多、衔接弱”的问题,难以应对实践中复杂多样的“默认勾选”场景。我国对默认选择的规制体系呈现出明显的“问题导向型”立法特征,虽能有效应对特定问题,但存在系统性不足的局限,相关规范主要散见于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法、金融法等法律中,立法呈现明显的碎片化特征,各法律规定之间缺乏有效协调[5]。
3.2. 实践中的规制困境
3.2.1. 从法律解释到司法适用的双重不确定性
“默认勾选”认定标准的模糊性,本质是法律原则与技术实践之间的适配断层,体现在法律解释与司法适用两个维度。
从法律解释层面看,现行法律虽禁止“强制交易”“未经同意处理个人信息”,但未明确“默认勾选”的核心认定要素。例如,《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明示同意”,却未界定“明示”的操作标准,是需用户单独点击确认,还是可通过“继续操作即视为同意”的弹窗实现?《民法典》要求格式条款提供方履行“提示说明义务”,但“合理提示方式”缺乏量化依据,界面中字体多大、颜色如何标注才算“显著”?这种原则性规定的弹性空间,导致平台可通过“灰色小字体”“嵌套在长协议中”等模糊设计规避责任,也使监管与司法机关陷入“同案不同判”的困境。
从司法适用层面看,对“重大利害关系条款”的判断缺乏统一尺度,进一步加剧认定混乱。根据法学理论,格式条款中涉及消费者财产权益、人身权益的内容应属“重大利害关系条款”,需平台特别提示,但实践中裁判尺度差异显著,部分法院认为“自动续费条款”直接关联费用支出,无论金额大小均需显著提示1,另有法院认为“单次5元以下的附加服务勾选”未对消费者造成重大损失,可放宽提示要求2。这种差异源于对“重大利害关系”的解释未结合数字交易的特殊性。数字环境下,小额高频的默认扣费可能累积成大额损失,且个人信息授权的“重大性”难以用财产价值衡量,现行认定标准未覆盖此类场景,导致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我国司法实践中对“重大利害关系”的判断标准不一,有的条款明显减轻条款提供方的责任,司法实践却认为它不需要提示,有的条款没有免除或减轻责任,司法实践却认为需要提示[6]。
3.2.2. 基于“信息不对称”与“证据偏在”理论的困境
消费者维权难的核心,是数字交易中“信息不对称”加剧“证据偏在”问题,导致消费者陷入“举证不能”的法理困境。
从信息不对称角度看,“默认勾选”的技术隐蔽性使消费者处于信息劣势地位。平台掌握界面设计的源代码、用户操作日志等核心数据,可通过后台技术修改勾选状态、调整提示位置,而消费者仅能接触前端界面,难以知晓“默认勾选”的设置逻辑(如是否存在“取消勾选后二次弹窗拦截”等设计)。这种信息差导致消费者在发现被默认勾选后,无法准确追溯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环节,更难以证明平台存在“故意误导”的主观过错。而当默认勾选应用于支付方式时,其后果更为直接和严重。例如,平台将“平台月付”(一种信用支付)设置为默认选项,会导致用户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动用信用额度进行消费,这不仅有悖于用户“优先使用自有财产”的消费习惯,更会直接增加其负债风险,甚至因未察觉欠款而导致逾期,进而对个人征信产生负面影响[7]。
从证据法理论看,“证据偏在”现象严重削弱消费者的举证能力。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消费者需证明“平台存在默认勾选行为”“自身未主动同意”“损害结果与默认勾选存在因果关系”三项要件,但关键证据均由平台控制,用户操作日志存储于平台服务器,消费者无法自行调取,界面设计的历史版本由平台掌握,平台可通过更新版本销毁旧证据,甚至部分平台设置“勾选状态不实时同步至用户端”,导致消费者无法通过截图固定证据。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证据由控制方持有,控制方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可推定主张成立”,但实践中消费者需先证明“该证据确实存在且由平台持有”,而这一前提的举证难度已超出普通消费者能力范围,最终迫使多数消费者放弃维权。市场监管、网信、工信等部门虽均有监管职责,但缺乏统一监管平台与协同机制。监管部门往往依赖投诉举报被动介入,缺乏主动发现、实时监测机制。
3.2.3. 监管协同不足与技术监测滞后的双重制约
行政执法面临的困境,源于“监管碎片化”与“技术门槛高”的叠加,导致监管难以形成有效震慑。
一方面,监管权责交叉且协同不足,形成“多头监管却无人负责”的局面。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消费者财产权益保护(如默认扣费),网信部门侧重个人信息授权合规,工信部门关注APP界面技术规范,三者虽均有监管职责,但缺乏统一的信息共享机制与联合执法流程。例如,消费者因“默认勾选泄露个人信息并产生扣费”投诉时,需分别向网信部门与市场监管部门提交材料,两部门调查标准不一、结果难互通,不仅降低执法效率,也使平台得以利用部门间的信息壁垒,通过提供差异化的陈述或证据来规避法律责任。
另一方面,传统监管手段难以应对“默认勾选”的技术化趋势,导致监管存在“滞后性”。“默认勾选”已从早期的“显性勾选框预设”,升级为“算法动态调整勾选位置”“根据用户画像决定是否显示取消按钮”等隐蔽形式,而现行监管仍以“人工抽查界面”“依赖投诉举报”为主,缺乏自动化监测工具。例如,监管部门难以实时发现平台“仅对新用户默认勾选,对老用户显示取消按钮”的差异化设计,也无法通过技术手段核验平台是否留存“用户主动勾选”的操作日志,导致监管只能“事后追责”,难以实现“事前预防”,执法效果大打折扣。
3.3. 司法裁判中的适用困境
3.3.1. 典型司法判例解读
2023年10月,唐某支出0.3元开通某网盘24小时体验会员,次日起该公司未有效通知即自动续费扣款,连续七个月累计扣款239.2元3。一审法院认定公司行为违法,裁判逻辑围绕三点展开,一是自动续费提示不显著,以极不明显的灰色小字体预设同意,构成法律禁止的搭售行为,剥夺消费者自主选择权,二是通知方式不合理,体验会员到期前未提醒,后续仅通过无明显标识的APP站内信通知,未尽“显著提醒”义务,三是格式条款未有效提示,未通过弹窗、强制阅读等方式提醒“自动续费”这一重大利害关系条款,违反《民法典》格式条款提示义务规定。
本案法律适用涵盖三部法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要求自动续费服务需“显著提示”,《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强调格式条款提供方的提示义务,《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明确自动续费需“提前五日显著提醒”,体现司法对“默认勾选”多维度违法性的认定。
3.3.2. 司法实践的核心痛点
一是裁判尺度不一。不同法院对“界面显著性”“提示义务范围”的理解差异显著,在类似自动续费案件中,部分法院认为“用户注册时已勾选协议,即使位置隐蔽也视为同意”,另一部分法院则认为“勾选框位于页面底部且字体过小,不符合‘显著提示’要求,条款无效”。这种差异源于对“明示同意”的法理理解不同——前者侧重“形式同意”,认为用户点击行为即代表意思表示,后者侧重“实质同意”,强调同意需建立在知情基础上,反映司法对“数字时代意思表示真实性”的认知分歧。
二是证据认定困难。“默认勾选”的证据多存储于平台后台,消费者提交的截图、视频常被认定为“无法证明勾选时的真实界面状态”,而平台可通过修改后台日志、更新界面版本等方式破坏证据,甚至以“用户操作失误导致勾选”抗辩。尽管部分法院会依职权要求平台提交操作日志,但平台常以“日志已过保存期限”“涉及商业秘密”为由拒不提供,导致案件事实难以查清,消费者维权成功率低。
3.3.3. 投诉数据反映的规制短板
从投诉数据看,“默认勾选”的侵权问题呈高发态势,进一步印证规制困境。《2024年上半年消费投诉分析报告》4(深圳市消委会)显示,深圳地区会员自动续费投诉显著增长,核心问题包括默认勾选诱导开通、扣费前无显著提醒,《2024年度消费投诉举报分析报告》5(金华市场监管局)指出,网购领域投诉占比超76%,其中商家直播间“默认勾选替代消费者确认”的违规行为突出,《APP自动续费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报告》6(北京市消费者协会)更显示,86.53%的受访者遭遇默认勾选,61.45%未收到扣费提示。这些数据表明,现行规制措施未能有效。值得注意的是,问题在新型支付领域尤为突出。例如,据媒体报道,仅在某一购物APP的投诉平台上,关于“先用后付”功能的投诉就高达9292条,集中反映了用户在不知情情况下被开通、关闭功能困难等问题[8]。
4. 国外“默认勾选”行为的规制经验与比较法借鉴
4.1. 欧盟的系统规制经验
欧盟作为全球最早且最系统化规制“默认勾选”行为的地区,构建了兼具“数据保护”与“消费者保护”双重维度的完整监管体系:在法律依据层面,《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第4条第11款明确“同意”需是数据主体以自由、具体、知情、明确的方式通过声明或肯定行为作出,欧盟法院2019年Planet 49 GmbH v. Bundesverband der Verbraucherzentralen7案更裁定预先勾选复选框获得的同意无效(因未体现用户主动行为与明确授权,默许不构成同意),该判例推动欧盟成员国在本国相关法律中确立相同原则,2002年《电子隐私指令》(Directive 2002/58/EC)第5条要求存储或访问用户设备信息(如cookies)须经用户事先知情同意,欧盟数据保护委员会(EDPB)2020年《同意指南》进一步禁止“默认勾选”“滑动同意”等隐性授权,强调用户需通过主动点击或明确选择表达意愿,且同意撤回过程不得比同意更复杂,在执法与处罚方面,GDPR第83条设定高额处罚标准,严重违反“同意原则”可处全球营业额4%或2000万欧元罚款,如法国CNIL在2021年就因“默认勾选cookies”行为对Google、Facebook分别处以1.5亿欧元、6000万欧元罚款,这种将“默认勾选”纳入交叉监管并辅以高额罚款、公开执法的机制,有效震慑了企业违规设计行为。
GDPR实施后,欧盟范围内默认勾选投诉量下降42%,企业合规意识显著提升,但是中小企业合规成本平均增加23%,创新产品上线周期延长,对于中国来讲可以适用于数据敏感场景,但需考虑中小企业承受能力。
4.2. 美国的柔性规制与行业自律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法》(FTC Act)第5条禁止“欺骗性或不公平商业行为”。FTC认为,“默认勾选”若导致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支付费用、订阅服务或泄露隐私,即构成“欺骗性行为”。Amazon Prime自动续费案(2023)8,FTC指控亚马逊在注册流程中“故意设置复杂取消路径”并“默认勾选会员续费”,违反消费者保护义务。案件和解金额超过3000万美元。Adobe订阅误导案(2022)9,因通过默认选项延长订阅期,FTC认定其违反公平交易原则,责令改正并赔偿用户。FTC在此类案件中并未制定明确的技术标准,而是根据“合理消费者”是否被误导进行个案判断。这种做法在保持灵活性的同时,也为企业留下较大自由空间。部分州(如加利福尼亚州、纽约州)在隐私保护与自动续费领域制定了更严格的规定。例如《加州自动续费法》(ARL)要求,自动续费选项必须“清晰显著地披露”,不得采用“默认勾选”或“隐藏条款”,取消机制应当“简便、直接、可随时完成”。此外,美国广告自律组织(BBB, DMA)也发布多项行业准则,倡导企业“以用户主动选择为核心”,在电子界面中避免使用暗示性设计(dark patterns)。
FTC通过个案执法形成事实标准,2023年处理相关案件127起,DMA发布的界面设计指南被85%的主流平台采纳,可适用于我国市场竞争充分的领域,可作为行政执法的补充。
4.3. 亚洲国家的规制路径
日本《特定商取引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均明确要求经营者“不得以误导性方式获取同意”。日本消费者厅在《网络广告指引》(2022)中具体列举了“被视为违法”的界面情形,包括,预先勾选的优惠服务或保险,不显著提示的“自动续费”选项,隐藏在长文条款中的数据收集同意。在行政执法中,日本倾向于通过行政命令与舆论公开相结合,强调“社会声誉惩罚”而非高额经济处罚。
韩国《个人信息保护法》(PIPA)第15条要求,处理个人信息须经“明确书面或电子方式同意”。韩国通信委员会(KCC)在2021年发布《界面设计指南》,要求平台“在用户界面中确保同意操作的主动性”,明确将“默认勾选”列为违法行为。韩国还通过技术监管手段,对APP与网站代码进行自动检测,形成了较为系统的合规监测机制。
与欧盟、美国相比,日韩模式更强调行政主导与技术介入,注重以可操作的界面标准来实现“行为引导型合规”。
5. 我国“默认勾选”行为的规制完善路径与制度构建建议
5.1. 确立“主动选择”与“明示同意”
面对“默认勾选”的复杂性与隐蔽性,我国的法律规制应当以用户主动性原则(Principle of Active Consent)为核心,建立兼具可操作性与约束力的规范框架。
“主动选择”应被确立为电商交易与数据处理中的基础性法律原则。“主动选择”应被确立为电商交易与数据处理中的基础性法律原则。任何以系统默认、界面预设或用户沉默为依据的“被动同意”,应被推定为无效[9]。只有当用户通过积极的行为(如点击、确认)明确表达意愿时,才可视为合法同意。任何以系统默认、界面预设或用户沉默为依据的“被动同意”,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明示同意”不仅意味着操作上的主动行为,还包括对同意对象的知情性与可撤销性。通常足以引起对方注意’意味着异常条款提供方应当考虑合同相对方的具体身份和处境,并以与合同相对方身份、处境均相似的人普遍都能够注意到为标准[10]。平台在收集、处理或使用数据时,应当清晰告知,同意的具体内容、范围与目的,数据的保存期限与使用方式,用户撤回同意的操作路径。并确保“撤回”操作不高于“同意”的复杂程度。
在涉及界面设计时,应要求平台遵守“最小干预”原则,即不得通过颜色、字体、排序等手段诱导用户保持默认状态,同时,所有涉及经济利益或个人信息的选项,应以显著方式提示用户,确保信息透明与操作公平。
5.2. 构建类型化、差异化的规制体系
围绕“风险严重程度”划分规制强度,针对性解决前文法律适用模糊、证据偏在、监管滞后等困境:高风险场景用“禁止 + 强惩戒”回应“明示同意缺失”,一般场景用“强提示 + 可追溯”平衡效率与权益。
5.2.1. 高风险场景全面禁止默认勾选
对于直接关涉用户重大财产利益或敏感人格权益的高风险场景,规制核心在于彻底否定“沉默即同意”的逻辑,并通过严格的程序性设计,确保用户意思表示的真实性与自主性。
在敏感个人信息处理授权中,必须恪守《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单独同意”原则。平台应通过独立的、未预设勾选的交互界面发起授权,并使用户通过积极的点击行为予以确认。此举旨在将数据处理的同意从附属性的“被动接受”提升为审慎的“主动授予”,并要求平台对授权全过程留存长期日志,以履行其沉重的举证责任。
在自动续费服务的缔约过程中,为对抗行为经济学中的“现状偏见”与用户的决策疲劳,必须全面禁止默认勾选。法律应进一步要求平台提供不超过两步的便捷取消路径,并在扣费前通过多渠道履行显著提醒义务。这旨在保障消费者在合同关系中的持续知情权与退出自由,打破因信息不对称和操作惰性形成的“消费枷锁”。
对于大额附加服务与数据跨境传输等重大决策,则应引入强化的确认程序与对等的撤回权。前者(如大额附加服务)要求用户在明确知晓后果的基础上,进行二次确认(如手动输入验证码),以体现对重大财产处分的审慎性,后者(如数据跨境)则确保用户撤回同意的操作难度不高于授权本身,并要求数据接收方在撤回后删除数据,从而实现对个人信息自决权的完整保障。
5.2.2. 一般风险场景:强提示性规范
对于涉及财产利益较小或信息敏感度较低的一般风险场景,规制目标在于通过强制的信息透明与均衡的选择架构,引导用户作出知情下的理性决策,平衡商业效率与权益保护。
在低价附加服务与非敏感数据收集场景,虽可允许选项存在,但必须通过突出的视觉设计确保其提示的显著性,以矫正固有的信息不对称。更为关键的是,界面必须提供“同意”与“拒绝”两个权能对等的并列选项,并确保用户拒绝授权不会导致核心服务功能的减损或受限,以此维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保障的公平交易权。
在基础功能权限申请时,应遵循“目的限定”与“情境正当”原则。权限申请应在相关功能首次被触发时动态发起,并简要说明其必要性。若用户选择关闭权限,平台应提供不影响主要功能使用的替代操作路径,从而避免“全有或全无”的强迫性选择,推动界面设计回归用户本位。
5.3. 电商平台“默认勾选”行为的监管与执法路径
针对电商平台“默认勾选”行为,需构建多维度、全链条的监管与执法体系,一方面,建立“事前审查 + 事中监测 + 事后惩戒”三位一体监管机制,事前对主要电商平台的结算页、注册页、隐私授权页等关键环节界面设计开展备案审查(依据《电子商务法》第十八条,该条款要求电商经营者提供搜索结果时需同步呈现非个性化选项,以纠正信息不对称、筑牢算法应用的消费者权益底线),事中运用大数据与AI检测工具实时监控页面变化及用户投诉数据,事后建立“违法行为黑名单”与“平台信用分级制度”,并通过高额罚款、公开曝光形成约束,另一方面,借鉴欧盟经验提高违法成本与社会透明度,将“默认勾选”违法行为纳入“重大违法名单”,行政罚款与企业年营业额挂钩且最高可达1%,对屡犯平台采取“暂停运营或下架部分服务”措施,同时搭建公众查询平台公开违法记录,以高成本惩罚与舆论监督形成双重震慑,此外,需依托现有“12315平台”设立“数字界面投诉通道”,支持消费者上传截图、视频等证据,同时鼓励公益诉讼与消费者协会代表诉讼,进一步扩大司法救济适用范围,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便捷路径。
6. 结语
电商平台“默认勾选”作为数字经济时代技术与交易规则融合的产物,既依托技术简化了交易流程,又因逐利性滥用演变为侵犯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及个人信息安全的突出问题,其本质是技术工具偏离中立性、市场公平失衡与法律规制滞后的集中体现。本文通过系统界定“默认勾选”的法律属性,剖析我国现行规制体系在法律适用、证据分配、监管协同等方面的多重困境,并对比欧盟刚性立法、美国柔性监管与日韩行政主导的差异化路径,明确了以“主动选择”“明示同意”为核心的规制逻辑,提出了类型化立法、全链条监管与便捷维权相结合的系统性解决方案。
规范“默认勾选”行为并非否定技术创新,而是通过法律边界的划定实现数字交易的实质公平。未来,我国对“默认勾选”的治理需超越传统事后惩戒模式,迈向“立法精细化、监管智能化、平台合规化、维权便捷化”的多元共治格局,在立法层面,需进一步细化不同场景的合规标准,填补法律原则与技术实践的适配断层,在监管层面,应强化大数据、AI等技术工具的应用,实现从被动应对投诉到主动监测预警的转变,在平台责任层面,需推动界面设计回归“用户中心”,将合规要求内化为技术研发与商业运营的底层逻辑,在社会层面,应畅通消费者维权渠道,强化公众监督与行业自律。唯有如此,才能实现消费者权益保护与数字经济创新的动态平衡,为我国电商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筑牢法治根基,助力数字经济在规范中迈向更高质量的发展阶段。
NOTES
1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唐某诉某网盘运营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2023~2024年审理,二审调解),案情:唐某支付0.3元开通24小时网盘体验会员后,被平台默认勾选自动续费,连续7个月每月扣款29.9元(累计239.2元),平台仅以灰色小字提示且续费通知需多步操作查看,法院认定“自动续费条款直接关联费用支出,无论金额大小均属‘重大利害关系条款’,平台未履行显著提示义务,侵害消费者知情权与选择权”,判决全额退费,二审双方达成调解(平台额外补偿)。参见最高人民法院《APP偷偷自动续费,消费者要求平台退还,法院会支持吗?》,2025年6月4日,
https://www.toutiao.com/article/7511987782559023657/?upstream_biz=doubao%E3%80%82&source=m_redirect。
2山东省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山东米萌智能设备有限公司搭售‘安心充’服务案”(入选市场监管总局第二批市场监管服务型执法典型案例,2025年6月公布),案情:米萌公司在电动自行车充电业务中,默认勾选单次0.09元的“安心充”保障服务,累计扣费超117万次,违法经营额10.5万元,监管部门认定其违反《电子商务法》第十九条“禁止默认搭售”规定,因企业主动关闭默认勾选、全额退还用户费用,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参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第二批市场监管服务型执法典型案例》,2025年6月30日,https://www.samr.gov.cn/xw/zj/art/2025/art_c1adc6206f7647bbb601375c2b6e265c.html。
3同1。
4中国质量报. 深圳市消委会发布2024年上半年消费投诉分析报告] [EB/OL]. 2024-07-25.
https://m.cqn.com.cn/ms/content/2024-07/25/content_9058403.htm?show_loading=0&flow_extra=eyJkb2NfcG9zaXRpb24iOjEsImRvY19pZCI6IiIsImlubGluZV9kaXNwbGF5X3Bvc2l0aW9uIjowfQ%3D%3D&push_animated=1&webview_progress_bar=1&theme=light.
5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金华市场监管局2024年度消费投诉举报分析报告[EB/OL]. 2025-02-20.
http://scjgj.jinhua.gov.cn/art/2025/2/20/art_1229608205_59016455.html?webview_progress_bar=1&flow_extra=eyJpbmxpbmVfZGlzcGxheV9wb3NpdGlvbiI6MCwiZG9jX3Bvc2l0aW9uIjoyLCJkb2NfaWQiOiIifQ%3D%3D&show_loading=0&push_animated=1&theme=light.
6北京市消费者协会, 新京报贝壳财经. APP自动续费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报告[EB/OL].
https://www.bj315.org/xfdc/202405/t20240529_43699.shtml?show_loading=0&webview_progress_bar=1&push_animated=1&flow_extra=eyJkb2NfcG9zaXRpb24iOjMsImRvY19pZCI6IiIsImlubGluZV9kaXNwbGF5X3Bvc2l0aW9uIjowfQ%3D%3D&theme=light.
7Case C-673/17, Planet49 GmbH v Bundesverband der Verbraucherzentralen, CJEU Judgment (1 Oct 2019), OJ C 413/4.
8FTC (2023). Complaint In the Matter of Amazon.com, Inc. (FTC File No. 212 3003).
9FTC v. Adobe Inc. (FTC File No. 222 3055), FTC Consumer Alert (June 17, 2024).
https://consumer.ftc.gov/consumer-alerts/2024/05/adobe-used-hidden-fee-trap-people-paying-subscription-plans-ftc-say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