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惩戒权法治实施困境的成因分析与对策
Analysis of the Causes and Countermeasures of the Legal Implementation Difficulties of the Right to Discipline in Education
DOI: 10.12677/ojls.2025.1312384, PDF, HTML, XML,   
作者: 陈 鸣:宁波大学教师教育学院,浙江 宁波
关键词: 教育惩戒分析成因法治化The Right to Educational Discipline Analyzing Causes Legalization
摘要: 教育惩戒权是中小学教师维持课堂秩序的重要教育权益。然而,由于其外在表现形式,教育惩戒的实施一直存在争议。这导致教师正当权益难以得到保护,教育的正常功能也因此受限。本文从教育惩戒权的法律属性出发,探讨教育惩戒法治实施困境的成因与可能存在的破局建议,以期为教育惩戒权的规范运行与教师职业尊严的法治保障提供理论支撑与实践路径。
Abstract: The right to discipline in education is important for teachers in primary and secondary schools to maintain order. However, due to its external form, the implementation of educational discipline has always been controversial. These controversies have hindered the protection of teachers’ legitimate right and restricted the normal functioning of education. This article examines the legal attributes of educational disciplinary right, analyzes the causes of difficulties in its legal implementation, and proposes potential solutions. It aims to provide theoretical foundations and practical pathways for the standardized operation of educational disciplinary right while ensuring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teachers’ professional dignity.
文章引用:陈鸣. 教育惩戒权法治实施困境的成因分析与对策[J]. 法学, 2025, 13(12): 2826-2830. https://doi.org/10.12677/ojls.2025.1312384

1. 引言

教育惩戒指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对违纪学生进行纠正的教育行为,是中小学教师进行课堂管理与教学活动的重要手段之一[1]。我国《教育法》和《教师法》明确指出,在遵守法律的前提条件下,教师有权对违纪学生进行纠正并实施适度惩罚。2020年审议通过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进一步明确学校及教师可实施教育惩戒的具体情形及其对应的不同程度的教育惩戒方式,将教育惩戒权合法化、合规化。2024年8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公报《关于弘扬教育家精神加强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再次强调,要维护教师实施教育惩戒的合法权益。然而,尽管已有法律对教育惩戒权进行了明确的定义,在实际教学过程中,推进教育惩戒的法治实施仍面临多方压力,教师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虽然“教育惩戒权”一词在我国官方文件中被广泛提及,然而,在现行的法律规范中,并未对此进行明确定义。学界对于教育惩戒权的法律属性界定未能达成共识,而这些问题又是社会各界正确认识教育惩戒权的关键,是推进其法治实施的基础。基于此,本文聚焦于教育惩戒权的法律属性,基于对教师惩戒权法治实施困境的成因分析,探讨突破当前困境的对策。

2. 教育惩戒权的法律属性

教育惩戒包括“惩”“戒”和“教育”三个部分[2]。《辞海》将“惩”定义为“惩戒”“惩罚”,强调教育惩戒的矫正功能;“戒”意为警示、防备,体现教育惩戒的目的。《现代汉语大辞典》将“惩戒”解释为“通过处罚来警戒”,揭示了惩戒行为兼具警示与改正双重意图。《规则》中将教育惩戒定义为:学校和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依照规定方式予以矫治的行为,旨在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并改正错误。可见,教育惩戒权的性质并非单纯的处罚或纪律处分,而是兼具教育性与规范性的一种教育管理权,其核心目的在于“育人”而非“惩人”。

教育惩戒权的上位概念是教育法,本质是为法律所规定、确认和维护的教育权利或权力,因而教育惩戒权有着两个方面的属性。有学者指出,教育惩戒权与教师职业密不可分,是教师履行教育职责、行使教育自主权的必要职权,应视为教师职业权利的一部分[3]。权利的重要特征在于其运行逻辑的正当性,而这种正当性源于社会成员对其合法性与合理性的认可[4],并且受到社会主流价值观念与正义标准的制约。《规则》中有明确强调,教师有权对违纪学生进行管理,同时应坚守教育性、合法性和适当性的基本原则。这一观点在西方国家的法律中也得到了支持,他们普遍认可教师具有包括惩戒权在内的管教权,且其来自于家长权利的让渡[5]。因此,教育惩戒权具有权利的属性。

与此同时,由于教育惩戒权是国家依据宪法和法律履行教育职能的具体表现,因而其同时具有权力属性。《教师法》第7、8、9条指出,教师有权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指导和评定学生,有义务制止学生危害行为、批评和教育学生,学校应当支持教师并保障教育教学任务的完成。教育惩戒权描述中的两个行为主体——教师和学生,事实上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在这一关系中,教师的惩戒行为并非基于个人意志或利益考量,而是为了维护学校教育秩序,促进学生身心健康与道德品质的全面发展。因此,教师实施教育惩戒实质上是在执行教育领域的公共管理职能。就这一角度而言,教育惩戒权具有明显的行政权性质,其并不具有私人性或利益性,而属于教师基于国家授权所行使的法定职务权能[6]

综上所述,教育惩戒权应具有权利与权力的双重性质。其权利属性保障教师履职的专业自主性,其权力属性则体现在国家对教育治理的公共授权。二者相互依存、相互制约,共同构成教育惩戒制度的法律属性,为教育惩戒的合法性与正当性提供了理论支撑。然而,在实际实施的过程中,若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或权力缺乏适度约束,惩戒的法治运行便将陷入困境。因此,以下将从教育惩戒权的双重属性出发,分为教师、家长、学校和社会四个层面探讨这一困境的产生原因。

3. 教育惩戒权实践困境的成因

3.1. 教师层面

尽管《规则》中已明确指出教育惩戒的范围与方式,但对“适度”的界定仍然模糊。在实际教学中,教师行使惩戒权往往需要根据学生行为的性质、动机和后果进行主观判断,这种判断不可避免地受到个人经验、主观情绪及认知偏差等因素的影响。而制度的不明确性使得教师缺乏可参照的具体操作标准,难以精确把握惩戒的尺度[4]。惩戒过轻可能削弱教师威信,使纪律教育流于形式;惩戒过重又容易被解读为体罚甚至侵犯学生人格,导致师生关系损伤甚至引发家校矛盾和社会争议。因此,这一模糊地带的存在导致教师在行使教育惩戒权时常陷于进退两难之境。

3.2. 家长层面

在家长群体中,对教育惩戒的认知存在较大的差异。部分家长虽然认可教育惩戒是教师职责范围内的事务,但其在将孩子交由学校教育后便不闻不问,使得教育惩戒失去应有的监管,教师教育管理压力随之增加[4]。另一部分家长则对教育惩戒过于敏感甚至敌对。尤其在少子化社会背景下,家长对孩子往往存在过度保护的倾向。这使得教师正常教育行为容易被误解为体罚或侮辱行为,引发投诉与冲突。并且由于家校之间缺乏有效沟通与协同机制,使得教师的惩戒行为往往缺乏家长的理解与支持,这不仅削弱了教育惩戒的共同育人功能,也使教师在进行惩戒决策的过程中顾虑重重。在这一过程中,学生在家庭与学校之间难以获取准确信息,对教师权威的认同感因此削弱,教育惩戒的效果同样也大打折扣。

3.3. 学校层面

校内规章制度的不完善与行政层面的干预,也是制约教师惩戒有效实施的重要因素。学校与教师在教育体系中应形成职责共担的整体关系,为了维护教育活动的正常秩序,学校应为教师提供相应的保障。然而,现实中部分学校仍未建立完善的教育惩戒操作规范和内部监督机制,导致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时面临无法可依的困境。此外,部分学校领导出于对家校纠纷的回避心理,对教师惩戒行为往往持模糊的态度。一旦发生纠纷,学校多倾向于息事宁人,而非从制度层面维护教师正当权益。这种态度不仅削弱了教师的职业尊严与教育权威,也限制了教育惩戒权的正常行使。

3.4. 社会层面

随着短视频时代的到来,网络传播的即时性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舆论环境变得更敏感也更加容易片面解读信息。在这一环境中,任何教育惩戒事件都可能被片面传播引发公众舆论。尤其是部分媒体在塑造舆论时往往倾向于从情感角度同情学生,忽略了教师在维持秩序与教育规范中的正当性,最终导致教师深陷舆论泥潭。由于社会各界对于教师惩戒行为的高关注与低理解,给教师带来巨大的舆论压力,因此最终导致教师有权但不敢使用。

4. 教师教育惩戒权实施困境的对策建议

4.1. 完善法律规范体系

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言“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7],要保障教育惩戒的法治实施无疑需要坚实的法律支持。首先,教育惩戒权合法性的基础是国家法律规范的确认。尽管教育惩戒权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已获得解释,但限于法律明文规定的不足,在实际教学过程中其合法性仍饱受质疑。具体而言,应在《规则》的基础上进行细化,明确具体惩戒措施的实施边界,为学校和教师提供可参照的操作标准。与此同时,还要同步推动地方立法,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如此才能确保教育惩戒权的合法实施。

其次,由于校纪校规、班级班规是教师在实际教学过程中重要的行为准则[8],因此,各个学校也应积极配合国家法律规范制定详细的规章制度,以进一步落实对教育惩戒权的制度支持。具体而言,学校在规则制定过程中需要制定具体详细的教育惩戒规则,但要注意其内容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且制定的程序需要充分发挥民主精神以确保其合法性。综上所述,系统完善、结构合理的教育惩戒规范体系的构建,需要国家层面颁布的教育法律以及学校层面制定的规章制度的相互配合,才能保障教育惩戒的法治实施。

4.2. 强化监管机制

要确保教育惩戒权法治实施的贯彻落实,不仅需要加强现有的监管机制,还需要对其进行补充完善。就学校和教师而言,在制定相关规章制度的过程中,应主动接受来自教育行政部门、学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指导与监督。这种行为不仅能确保校园管理是在公众的监督下进行,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了教育惩戒规则可能带来的风险。在这一过程中,各监督主体,尤其是家长作为中小学生的监护人,更应该配合学校的正常工作,在正确认识教育惩戒的基础上理性参与。就国家而言,可以对现有监督机构进行进一步的职责细化,将督察制度贯穿教育惩戒权运行的整个过程。不仅在事中和事后要进行严格监控,更要紧抓事前预防,将恶性教育惩戒事件发生的可能性扼杀在摇篮之中。

4.3. 加强对权益主体的保护

在教育惩戒过程中,教师是行使这一权益的主体,同时也承担着相应的风险[9]。为避免教师在正当履职过程中遭受不公平的对待,学校理应在这一过程中对其提供保障的同时进行监督。例如在教育惩戒纠纷事件发生后,学校应积极承担相应责任,而非一味将全部责任推卸给教师。

由于教育惩戒的对象是学生,并且在师生关系中学生往往是弱势的一方[10]。因此,为了避免教师的不当行为对学生造成不良影响,学生的权利更加应该得到保护。一方面可以完善学生的申诉渠道,例如设立独立的学生申诉委员会或第三方调解机制,使学生的正当权益能得到及时回应。另一方面,在教育惩戒的实施过程中,应始终坚持教育性与发展性原则,避免体罚的发生。同时,对学生和家长加以引导,使其以正确的态度面对教育惩戒,减少不必要的心理影响。

4.4. 构建理性包容的教育舆论环境

社会舆论环境对教育惩戒权的运行具有重要影响。当前部分媒体报道过度渲染个别惩戒事件,易导致公众误解和教师群体的惧惩心理。因此,国家教育部门可以考虑制定相关舆情应对机制,在相关舆情发生时及时出面澄清,引导社会理性讨论。与此同时,主流媒体也应起到示范作用,客观报道教育惩戒事件,避免煽动性言论和片面的解读。同时,要持续开展公众教育与社会宣传,使家长与公众正确理解教育惩戒的法理与教育意义,强化对教师作为权利主体的正当性解释,形成尊师重教、理性包容的社会氛围,为教育惩戒的良性实施营造稳定的外部环境。

5. 结语

教育惩戒的法治实施是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困境源于法律规范模糊、监督机制薄弱和社会各界错误认知等多重因素的交织作用。要破解教师有权难用、用权易险的现状,需要国家、学校以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协作。在完善教育惩戒法律的基础上,学校积极配合制定相应规则;家长在正确认识教育惩戒的基础上积极参与监督;主流媒体保持理性态度看待惩戒事件,构建健康的舆论环境。只有社会各界都积极配合,教育惩戒权的法治运行才能实现,教师的权益才能回到应有的位置上,依法治教和全面依法治国的进程才能得以继续推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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