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庭前会议职能构造的审视与优化——以争议焦点型庭审模式为视角
The Examination and Optimization of the Functional Structure of Pre-Trial Conferences in Civil Cases—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Controversy-Focused Trial Mode
摘要: 在传统庭审模式中,重视庭审而忽视庭前准备已是客观常态,但随着司法改革深入及观念的变更,“争议焦点型庭审模式”逐渐得到普遍认可和适用。在此背景下,庭前准备程序的价值性再次得到重视,民事庭前会议制度也应回归价值本位。基于目前法院的职能定位和改革发展方向,本文从理论上厘清了民事庭前会议的概念和价值内涵,明确了诉讼争议焦点的确定是该制度的关键,并梳理分析了现阶段民事庭前会议存在问题以及成因,针对性地在“争议焦点型庭审模式”适用前提下,提出完善民事庭前会议职能与制度构造的实现路径,让该制度在实践层面更具有操作性和针对性,以期让民事庭前会议能够更好地服务正式庭审工作,发挥其制度价值与优势。
Abstract: Under the traditional trial mode, prioritizing formal court trials while neglecting pre-trial preparation procedures has long been a common practice in judicial proceedings. However, with the deepening of judicial reforms and the evolution of judicial concepts, the “controversy-focused trial mode” has gradually become the mainstream. Against this backdrop, the value of pre-trial preparation procedures has gained recognition, and the civil pre-trial conference system should return to its fundamental value orientation. In light of the current development direction of reforming the functional positioning of courts, this paper theoretically clarifies the concept and value connotation of civil pre-trial conferences, identifies the determination of litigation controversies as the core of this system, and analyzes the existing problems in civil pre-trial conferences and their causes. Specifically, under the framework of the “controversy-focused trial mode”, it proposes approaches to improve the functions and institutional structure of civil pre-trial conferences, aiming to enhance the practical operability and targeting of the system. This is intended to enable civil pre-trial conferences to better serve formal court trials and exert their inherent value advantages.
文章引用:谢月, 李琪琳. 民事庭前会议职能构造的审视与优化——以争议焦点型庭审模式为视角[J]. 法学, 2025, 13(12): 2831-2839. https://doi.org/10.12677/ojls.2025.1312385

1. 引言

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推动庭审模式从传统“一步到庭”变为聚焦核心矛盾的“争议焦点型庭审”,同时也对庭前准备程序提出了实质性要求。民事庭前会议作为庭前准备的核心制度,本应承担梳理诉讼请求、固定证据、归纳争议焦点等重要职能,但因重实体轻程序、重庭审轻准备的司法观念,加之当下该制度缺乏操作性,相关责任主体界定不清等问题,导致实务中未能发挥其制度价值。

“民事庭前会议”与“争议焦点型庭审”是近年理论研究的热门话题。经检索发现,近年来各学者针对二者制度的研究成果颇丰,主要研究内容包括:第一,多位学者的研究充分论证了“争议焦点型”庭审模式成为未来诉讼主流趋势的优势与必要性[1],该模式以争议焦点为核心展开庭审,能推动庭审聚焦核心问题,提升审理针对性与效率[2],契合民事诉讼程序优化方向[3];第二,在民事庭前会议制度的功能价值方面,李敏法官提出“争议焦点前置”理念[4],强调庭前会议应作为庭审聚焦的前置程序,熊跃敏、张健祯深入分析了庭前会议的制度价值并提出完善落实建议[5],郝廷婷以司法审判一线视角用实证的方式进行探究[6],彭州市人民法院研究团队则通过实践实证方式,全面论述了民事庭前会议的重要制度功能与实践价值,为制度推广应用提供了实践支撑[7];第三,围绕庭前会议适用标准与程序效力的精细化构建,郭鹏珍以S法院5年568份庭前会议笔录为考察样本[8],针对庭前会议内容、流程优化及法官助理定位等制度细节进行了针对性构建,莫湘益明确庭前会议具备证据开示、非法证据排除等六项核心功能,为功能界定提供清晰指引[9],段铸舫以倡导民事庭前会议全面在线化为主旨[10],对在线民事庭前会议的诉讼规则及细节展开系统研究,为线上庭前会议规范运行提供了理论支持。以上内容作为近年来研究成果较为典型的代表,对“民事庭前会议”与“争议焦点型庭审”制度的内容进行了较为系统的研究论证和完善。但可惜的是,目前理论研究大多进行单一制度研究,较少以二者的融合视角进行分析探讨,且多以程序价值进行单独论述,并未关注研究二者的制度关联。

在此背景下,如何以“争议焦点型庭审模式”的制度视角,审视厘清民事庭前会议的价值内涵与职能定位,并构建科学合理的制度设计与功能实现路径,成为当下促进司法效率提升、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课题。本文从司法现实出发,先从理论层面厘清争议焦点型庭审模式与民事庭前会议的逻辑关联,再系统分析当前司法实践中的痛点及成因,进而从适用范围、责任主体、核心内容等维度提出针对性的优化方案,以期让民事庭前会议回归制度本位,能更好地服务于庭审工作,实现司法资源的优化,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与实体权利。

2. 争点中心型民事庭前会议制度的审视与厘清

() 制度概述

1) 民事庭前会议制度

民事庭前会议的内涵是庭审前由法院主持,确定当事人诉讼请求、举证质证及争议焦点的庭前准备程序,外延是庭审前可解决程序与实体问题的所有诉讼行为[11]。当下民事诉讼程序主要分为庭前准备与正式庭审,其中庭前准备程序涵盖立案、送达、管辖、举证答辩及庭前会议等内容,所有为庭审服务的工作均属此范畴[12]。从制度初衷来看,民事庭前会议旨在庭审前梳理当事人诉讼请求、举证质证情况及争议焦点,以提升庭审质效、节约司法资源。本文除特别论述外,均采用其基本内涵。

2) 争议焦点型庭审模式

“争议焦点型”庭审模式指对诉讼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提供的证据以及法律争点进行确定[13],在正式庭审过程中聚焦审理对象使庭审发挥解决案件的实质性作用。争议焦点需明确当事人所主张的法律观点根据以及可以证明经验规则的证据以深化争点,排除妨碍和解的因素,限制当事人提出新的攻击防御方法或诉的变更以防止争议扩大[14]。与之相对的,直接流程化庭审模式是在职权主义为背景下,相较于取消或忽视发挥庭前准备程序的作用,而选择“一步到庭”进入正式庭审模式。

() 价值内涵

民事庭前会议具有纠纷化解的实质功能。一方面可确定审理对象,对证据、事实和法律适用,另一方面还具有防止诉讼延迟,进行调解和解的实体功能。良好的民事庭前会议制度,可防止“一步到庭”带来的低效率弊端,是司法实践为提升庭审效率和促进公平正义所做出的努力[15]

“争议焦点型”庭审区别于“程序流程化”的庭审模式,通过聚焦庭审的实质内容,从而使得正式庭审能够高效有序的发挥作用。争点中心型庭审的模式,建立了在诉讼当事人和法院之间高效信息交流机制,“限定了法官和当事人的对话方式和内容”[16],避免了诉辩内容与审判内容相分离的情况发生。此外,争议焦点型庭审模式便于当事人集中关键点,针对矛盾点进行充分的诉辩,可以防止证据和裁判突袭,使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在一定程度上更能得到保障。

() 逻辑联系

当下正式庭审依然是民事诉讼程序的关键核心。以开庭审理为中心,当事人围绕诉讼争议焦点,展开质证、辩论等诉讼活动,法官在此基础上形成心证[17]。虽以开庭为中心未明确强调庭前工作的重要性,但庭前准备程序其实不可或缺。往往庭前准备越完善,正式庭审推进就越顺利;此外,虽然目前学术界而以“争议焦点型庭审模式”的制度视角研究民事庭前会议的制度联系的文章较少,但二者的功能价值与程序衔接其实密不可分。作为庭前准备的核心环节,民事庭前会议承担着查清案件基本事实与证据、确定争议焦点等任务。在“争议焦点型”庭审模式下,民事庭前会议需聚焦争议焦点的确定,同该庭审模式的基本内涵和要求高度契合。具体而言,民事庭前会议对争议焦点的整理确定,是“争议焦点型”庭审模式下正式庭审的基础与前提;正式庭审的诉讼程序,则是对庭前会议确定争议焦点的延续升华,二者逻辑联系见图1

需要说明的是,“诉讼争点”和“争议焦点”本质上都是诉讼当事人对于本案矛盾纠纷的冲突点,也是案件处理的关键难点。“诉讼争点”是一个相对宽泛的定义,其适用于整个诉讼活动的流程中,即各方在诉讼各阶段中的争议点和利益冲突都可称之为本案的“诉讼争点”。但“争议焦点”主要是指经过审理程序后,最终各方诉讼当事人经审判员引导确认后的主要矛盾点,也是案件最终的审理核心问题,“争议焦点”包含在“诉讼争点”的概念之中。

Figure 1. The logical connection between the “dispute focus” trial mode and the civil pre-trial conference

1. “争议焦点型”庭审模式与民事庭前会议逻辑联系

3. 非争点中心型庭审模式与当下庭前会议的痛点检视

传统诉讼遵循“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的固定流程。这种“一步到庭”的诉讼模式,区别于“庭前准备程序 + 正式庭审程序”的两段式结构,忽视了庭前准备程序的重要价值,最终导致民事庭前会议等庭前准备配套制度无法适用。此外,传统庭审方式与司法改革要求的集中、高效、公平目标仍有较大差距。

Figure 2. General model construction of the non-dispute centered trial mode

2. 非争点中心型庭审模式一般模式构造

() 非争点中心型庭审模式的痛点

非争点中心型庭审模式典型的特征为“一步到庭”后的全面审理,这种机械诉讼行为对审判的负面影响主要体现在三方面:一是诉讼程序低效。因缺乏庭前对案件的基本了解,庭审调查未聚焦争议焦点,当事人举证无目的,诉辩缺乏针对性,导致庭审进展缓慢,浪费司法资源;二是当事人权利保障不足。实践中当事人常未严格遵守举证期与答辩期,在“一步到庭”模式下易出现“证据突袭”“抗辩迟延”等现象,而因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影响,法院对这类程序瑕疵多持容忍态度,致使当事人诉辩权利未获充分保障;三是裁判公正性受冲击,长期忽视庭前准备程序,法官缺乏整理争议焦点的意愿与经验,导致庭审涣散虚化、反复开庭,再叠加考核压力等因素,最终审判结果可能受到干扰。非争点中心型庭审模式一般模式构造具体内容见图2

() 当下庭前会议制度的问题与原因分析

民事庭前会议制度并未按制度价值设计初衷来运行,民事庭前会议在设计目的与实施程序上存在明显缺陷,尚未形成诉讼主体可遵循的有效规则体系,导致其在司法实务中缺乏应有的操作性[18]。其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使用率较低。以成都市某D法院民商事繁案团队为例,其去年全年审理案件超1000件,召开庭前会议的不足30件,占比不足3% [19];现有研究文献表明,全国法院庭前会议平均召开占比亦不超过30%,可见该制度虽有司法实践,但适用比例低、作用有限。

第二,内容不明确。首先,适用范围模糊。司法人员对其适用时点、案件类型认知不一,部分法院按案件难易或案由确定,部分则“全用或全不用”;其次,核心内容偏离,未聚焦争议点确定,仅作为庭审前问题沟通途径,沦为简单预质证和对席,导致证据交换、争议焦点确定功能落空;另外,主体责任人不明,在审判团队中,书记员因专业薄弱难获信任,法官会因人案矛盾而无暇开展,年轻法官助理则面临专业能力与经验不足的质疑。

第三,效果未达预期。制度目标与实践法律效果脱节,民事庭前会议本应承担案件初步审查的功能,包括且不限于审查及证据事实查清、争议焦点固定、证据补充排除等功能,但受多种因素影响,多数案件中未产生应有法律效果,反过来加剧了使用率低的问题。

综上所述,当前民事庭前会议制度运行不畅,核心原因集中于三点:

首先,规范内容不明确。立法层面,虽有法律规定庭前会议内容,但其更多是制度的基本含义与外延规定,同时杂糅庭前准备各类事项,却未明确指引司法实践中的运转模式(如适用案由、是否必开、主持人等),也未聚焦争议焦点归纳核心功能,导致缺乏可操作性;实践层面则因缺乏统一标准与流程,法院对制度适用存在认知矛盾,导致适用率低、内容不一、该制度甚至名存实亡。

其次,价值认识不足。传统职权主义法官主导诉讼流程,对庭前准备程序与庭前会议重视不足,习惯正式开庭后边审边固定争议焦点,适用积极性与能力欠缺。因部分审判者主观上多将庭前会议视为庭审“预防针”,未认识到其确定争议焦点、兼具程序与实体的重要价值,无前置问题时倾向直接开庭。此外,部分资深法官认为庭前会议会增加负担,凭经验可实现“边审边归纳”,对强制召开模式存在抗拒心理。

最后,条件制约落实。庭前会议需专业人员主持,但在部分司法资源紧张的地区,审判团队难以达到一法一书一助配比,法官仅配一名书记员或助理、甚至多法官共用书记员的情况普遍;困于人案的矛盾,加之书记员专业能力不足,难以获当事人信任,法官助理的缺失,则可能导致该工作责任倾压给法官,法官缺乏亲自主持庭前会议的客观条件。

4. 争议焦点型民事庭前会议制度建设的理由与优势梳理

() 重视庭前准备程序是司法改革的价值追求

我国司法实践从重实体轻程序、关注正式庭审忽视准备程序,到现在学界和实务界普遍认识到庭前准备程序必不可少。在强调以审判为中心的价值取向时,应以开庭审理为重点,而庭前准备程序正是为正式开庭审理做准备,审前准备程序是服务于正式庭审的。重视庭前准备程序与重视正式庭审具有相同的价值内涵,其实二者并非主次之分,均是同为司法正义的重要实现载体。各阶段相互配合衔接,共同构成完整的司法权利运行机制。因此,重视并完善庭前准备程序,不仅是将司法改革各项目标从制度设计落到司法实践的关键举措,更是实现司法公平正义的必由之路。

() 争议焦点型庭审方式是司法发展的必然趋势

从传统的“逐点全面式”的庭审到围绕“争议焦点型”的庭审改革,是在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保障公平公正的前提下,对庭审资源高效利用的优化解。

构建“争议焦点型”庭审改革路径是我国司法实践对理论的现实反馈。司法制度建设初期,我国诉讼程序虽分两阶段,但受职权主义模式影响以全面调查为中心[20],实践中法官主导审判、追求还原客观事实,却缺乏主张责任与争议焦点整理意识,未对争议焦点归纳解决,最终导致庭审冗长杂乱、当事人处分权保障不足,法官职权过强而诉讼参与主体协同作用难发挥。

构建“争议焦点型”庭审模式成为当下司法的现实需求。随着经济发展与民众法治意识的提升,各级法院“案多人少”矛盾凸显,如何在有限的司法资源下提升利用效率愈发重要。逐点全面式庭审模式已不适应当下人案矛盾,确定争议焦点后,既能让庭审切实解决案件争议、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又能搭建各方高效沟通渠道,使法庭调查与辩论更具实质意义,避免司法资源浪费于无关事项,推动诉讼效率的提升。

() 归纳争议焦点是民事庭前会议制度的应有之义

以“争议焦点型庭审模式”的制度视角研究下,庭前会议本身应该承载着梳理事实、证据及争议焦点的基础功能。尽管司法实践中该制度常因多种原因缺位,但在“争议焦点型”庭审模式的讨论背景下,需重新强调并厘清民事庭前会议的价值与目的。从内涵来看,民事庭前会议是正式庭审前由法院主持,确定当事人诉讼请求、举证质证及争议焦点的准备程序。特别在“争议焦点型”庭审模式下,其目标应聚焦矛盾点核心,集中整理和确定案件基本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的分歧,服务于最终的正式庭审,并非包揽所有庭前准备事项。笔者认为,可将民事庭前会议重构为专注于争议焦点整理的单一制度。其他非争议事项可通过召开席会议、协商会议、质证会议等方式处理,为制度实施细化、程序设计及权利保障留出空间。需注意的是,案件“争议焦点”的归纳已具备实体审理属性,但庭前会议本质仍属庭前准备程序。因此需对其特殊对待,并完善内容、流程与立法规范,方能真正实现制度设计目的。

5. 争点中心型民事庭前会议制度建设的实现路径

() 坚持适用争议焦点型庭审模式

坚持以“争议焦点型”的庭审模式,必然适用庭前准备程序+正式庭审程序的两段式,否弃“一步到庭”或粗犷“全面审理”的传统模式。在非争点中心型庭审模式下,案件受理以后直到正式开庭,因未确定具体的争议焦点,原被告双方随时都可能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加之我国未采用证据失权制度[21],司法实践中仍以证据提出主义为主。逾期提出证据的,只要做出责成做出说明或其他处罚,大多数情况还是会被法院采纳,举证期限和时效制度流于形式[22]。因法院前期缺乏对案件的了解,整个庭审只得“全面系统”展开,毫无效率可言,再遇证据突袭和抗辩延迟,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也难以保障。最重要的是,过多无关的因素会或多或少影响法官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的判断,在某种程度而言,对最终实体审判的结果也会产生负面效应。

为破解上述弊端,推进庭前准备程序完善及争议焦点归纳整理改革势在必行,需构建能让民事庭前会议发挥实质功效、让举证与答辩时效产生拘束力的制度。“争议焦点型”庭审的诉讼审判流程应如下:一是立案后严格管控举证期与答辩期,为后续流程奠定基础;二是法院依职权初步审查案件,分流裁驳或不予受理的案件;三是由法官确定庭前会议事宜,会议需明确无争议事实与争议焦点;四是确定正式开庭日期与审理核心,当事人需依据庭前会议确定的争议焦点补充举证、说明并质证,确保庭审实效。其基本流程构造见图3

Figure 3. The litigation and trial process of the “dispute focus type” court trial model

3. “争议焦点型”的庭审模式的诉讼与审判流程

() 完成争议确定的庭前会议功能

在“争议焦点型”的庭审模式的诉讼流程中,需要不断地发现、整理不同层面的争点,使得争点具体而微[23]。诉讼争点的内容包含很多,但围绕法庭调查而言,诉讼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事实争议、证据争议及最后法律适用的争议。因此,在庭前会议的召开过程中,对案件诉讼争议焦点的确定和梳理思路如下:

首先,审查原告诉求与被告抗辩以确定诉讼标的争议。原告起诉时会提交事实理由与诉讼请求,被告抗辩时也会提出相应事实与法律依据,而诉讼标的争议可能存在于诉辩审三方之间,必须预先确定和解决,否则后续法律适用与事实争议将无从推进[24]。通过审查原告诉求与被告抗辩可提炼诉讼标的争议,双方可通过补充主张、补充事实、举证说明甚至协商解决,若争议仍存,法院需结合专业知识与现有事实证据释明并确定诉讼标的。

其次,确定法律与事实争议。依据三段论推理,需明确作为大前提的法律适用,再确认案件法律事实。原告诉求会基于法律意义上的事实与法律主张,且每个诉讼标的均有对应请求权基础,被告抗辩也会提出自身事实与法律主张。法院应根据各方对法律规则理解适用、法律效力效果确定、构成要件达成的意见分歧,梳理法律层面争议。同时,通过各方对事实还原描述的差异,确定案件事实争议。

最后,确定证据方面的争议。民事诉讼中各方依《民事诉讼法》及证据法规定承担举证义务,事实、主张与抗辩均需证据支撑。确定法律与事实争议后,举证责任随之分配,涵盖原告证明诉求的证据、被告支撑抗辩的证据,以及法院为查明事实依法调取的证据。除特殊情况外,所有证据需经质证方可作为有效证据使用、产生法律效力。因此,在质证过程中,法院可根据诉辩双方对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的意见,确定证据层面的争议。

() 细化民事庭前会议制度细节构造

1) 明确适用范围

现行法律未对民事庭前会议的适用作出强制性规定,仍属法官自由裁量范畴。从司法实践来看,该制度的适用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依案件复杂程度,仅对案情复杂、证据多、矛盾冲突大的案件召开庭前会议,其余案件不召开;二是依审判程序区分,繁简分流改革后,多数法院对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一律召开庭前会议,对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则极少召开。但这两种模式本质上均以“不适用为原则,适用为例外”,未能实现制度职能与目标。因此,在“争议焦点型”庭审模式下应转变思路,确立“一律召开为原则、不召开为例外”的适用标准。似乎一律召开可能浪费诉讼资源,但这一担忧并不成立。案件复杂程度在实践中往往不明显,通过庭前会议可更精准识别案情,即便部分案件简单,庭前会议中确定争议焦点的过程也相对快捷。此外,如“争议焦点型”庭审模式的诉讼审判流程,诉讼准备程序中法院会对案件进行初步实质审查,已将简单、无需召开庭前会议的案件分流。在此流程下,以召开庭前会议为原则,提前整理确定争议焦点,才能切实提升庭审效果,最大程度提高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2) 确定责任主体

民事庭前会议制度未能落实的另一主因是责任主体未明确。在诉讼量激增的背景下,若强制将庭前会议责任归于法官既无现实可行性,还会加重法官负担,不利于司法工作客观现实。法官助理作为司法改革的关键,核心定位是保障员额法官审判工作高效运行,根本目的是分流法官的审判辅助事务,让法官从基础事务中解脱,专注于诉讼指挥、庭审主持与案件裁判[25]。因此,无论从情理还是现实来看,民事庭前会议的实施责任主体都应定为法官助理。

由法官助理来主持召开庭前会议具有现实可能性和程序正当性。审判团队内部合理分工是诉讼程序优化的体现,诉讼准备阶段由法官助理等辅助人员对案件精细化处理,可减轻法官审判压力、提升诉讼效率[24]。一方面,目前大多数法院招聘的法官助理大多毕业于知名高校,受过多年法学专业系统教育,通过了司法考试,专业性一般较高,通过短时间的专业培训,法官助理基本能够胜任主持召开庭前会议的工作,具有实践可行性;另一方面,部分学者主张庭审应该由职权主义模式转为当事人主义,弱化法官的主导地位,强调当事人的作用。为实现这一目标、避免正式庭审前未审先判,保障当事人权利,由法官助理主持庭前会议,既满足专业性要求,又能从程序上保障当事人权利,还符合诉讼效率的追求。

3) 制度的实现内容

构建争点中心型民事庭前会议制度,需以争议焦点的确定、整理与归纳为核心,在民事庭前会议中处理诉讼标的、法律适用、事实及证据争议。高效精准确定争议焦点,虽依赖法官助理的经验与专业能力,但为推动制度普适性适用与推广,应提炼多数案件共有的争议焦点要素,形成具有指引意义的工具模板。既能让庭前会议有的放矢、提升制度运转效果,也能为新手或经验不足的法官助理提供基础参考。当然,这一理想状态需以原被告完整列明所持主要事实、证据为前提指引工具才能充分发挥作用。针对具体案件,承办法官与主持会议的法官助理仍需结合个案情况个性化分析,查明案件特殊点与需整理的争议焦点,通过个性化处理,切实完成民事庭前会议的制度要求。

6. 结语

“争议焦点型”庭审成为司法发展必然趋势,这已在理论界与司法实践中形成共识。本文从现实需求和可行性出发,论证了传统庭审模式和民事庭前会议制度出现的问题以及原因,并提出了在“争议焦点型”庭审模式背景下,完善民事庭前会议的职能与制度构造的实现路径,将民事庭前会议的重心放在对诉讼争议焦点的整理归纳,明确民事庭前会议的责任主体为法官助理,并在民事庭前会议的会议流程内容规范上提出了一定的设想。笔者对于民事庭前会议制度的完善提出了的个人的建议,其出发点是为了加快推进民事庭前会议制度改革与完善,实现民事庭前会议制度设计的初衷,让司法资源在改革中进一步优化,提升司法效率,维护当事人程序和实体上的权利,从而推动司法制度全方位的改革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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