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民营企业权益保护的法治体系
Improving the Legal System for Protecting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Private Enterprises
摘要: 健全的法治保障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基础,通过为企业提供规则明确、预期稳定的发展空间,来保障企业良好运转。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涉及三大关键权益:首先民营企业及经营者的人身财产权益安全,是保障市场主体开展经营活动的基本前提;其次知识产权等涉及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发展权益,是民营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核心动力;最后是民营企业合理诉求得到有效反馈与解决,是整个行业发展进步的关键环节。因此必须健全民营经济权益保护的法治体系,构建民营企业权益全方位的保障机制。
Abstract: A sound legal framework is fundamental to optimizing the business environment. It ensures the effective operation of enterprises by providing a development space with clear rules and stable expectations. As an essential component of the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the private sector hinges on the protection of three key rights and interests. Firstly, the security of the personal and property rights of private enterprises and their operators is a basic prerequisite for market entities to engage in business activities. Secondly, development rights, such as those concern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which relate to core competitiveness, serve as the central driving force for high-quality development within the private sector. Finally, the effective feedback and resolution of the legitimate appeals of private enterprises are crucial for the progress and advancement of the entire industry. Therefore, it is imperative to improve the legal system for protecting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private economy and establish a comprehensive safeguard mechanism for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private enterprises.
文章引用:马晓妍. 健全民营企业权益保护的法治体系[J]. 法学, 2025, 13(12): 2840-2844. https://doi.org/10.12677/ojls.2025.1312386

1. 引言

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自2025年5月20日起施行,该法明确了对民营经济坚持平等对待、公平竞争、同等保护、共同发展的原则,通过鼓励、支持、引导以促进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但有学者提出“民营经济的发展也遇到一些痛点、难点和堵点,最集中地体现为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导致民营企业家预期不稳、信心不足,甚至出现‘躺平’现象。”[1]因此必须健全民营企业全方位权益保护的法治体系,在这一体系中,事前、事中、事后三个时间段纵向连贯,国家、社会、社会组织多个主体横向协同,通过全流程的多方协同治理,降低非生产性交易成本,推动《民营经济促进法》配套设施落地,实现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立法目的。

2. 基础权益:保障民营企业及其经营者人身财产安全

(一) 财产权利的保护

企业及其经营者财产安全是企业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的基础,法律保护产权,可以提供稳定的制度预期,保障财产的安全,并鼓励投资兴业、创新创业[2]。对此,《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提出要“强化产权执法司法保护”。

在企业财产权方面必须坚持法人人格独立的原则,严格区分企业财产和经营者个人财产。有限责任制原则是法人人格独立的制度基础,其核心价值在于为投资人明确风险大小及边界,如果企业财产与个人财产无法区分,则企业经营亏损牵连投资者个人,经营风险过大,严重挫伤民营企业及其经营者创业积极性。

“法人独立原则”要求在进行司法审判和行政执法时,必须尊重各类不同主体的财产边界,对于民营企业中金融行业等资金密集型行业而言尤为重要。一方面,公司破产清算、法院强制执行等活动中,不得混淆法人财产与经营者、投资人的财产,不得随意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确需“刺破面纱”时,须有充分证据证明存在人格混同,并遵循法定程序。否则将导致企业经营风险扩大至个人,构成对经营者投资人合法财产权的侵害,打击了民营经济投资创新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企业经营者违法犯罪所得也必须与企业合法收益进行区分,在对经营者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按照实际情况查封个人在公司的股票等资产,不能为清算个人财产而盲目查封、扣押、冻结公司财产的全部资产,否则必然会侵害其他投资者财产权益,导致公司资金流转困难,甚至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综上所述,在司法审判、行政执法中,既不能因个人违法行为株连企业,也不能因企业责任牵连经营者及投资者个人,确保司法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精准性,从而稳定市场预期,激发创业活力,最终营造法治化、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二) 人身权利的保护

在人身权方面,企业及经营者名誉权、隐私权的保护不容忽视。企业商誉及商业秘密作为企业的无形财产,同样关乎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但由于当下互联网数据爬取等技术的广泛应用及互联网传播的特点,企业的商誉和商业秘密及其经营者的隐私权和名誉权更容易受到侵害。例如,2025年5月28日,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原告许昌市胖东来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段某名誉权纠纷案中,被告人段某在未能核实本人皮炎症状系案涉商品所致的情况下,在网络平台发布不实言论并对被发布企业的商誉造成负面影响。该案件中段某不实言论的发酵与互联网传播的广泛性、及时性、互动性有密切联系,严重损害原告企业商誉1

为维护民营企业的商誉和商业秘密及其经营者名誉权、隐私权,落实《民营经济促进法》要求,行政机关必须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打击恶意侵害民营企业及其经营者名誉的违法行为。网信办针对此类案件于2025年5月21日发布了《关于开展“清朗·优化营商网络环境——整治涉企网络‘黑嘴’”专项行动的通知》,专项行动重点整治对企业恶意抹黑诋毁、敲诈勒索、恶意营销炒作、泄密侵权四类突出问题。对民营企业及其经营者名誉和隐私的保护,不仅需要“个体保护”,更需要建立“治理系统”,不仅需要“前期预防”,也需要“事后恢复”。行政部门与司法部门加强协作,对不同性质的侵权行为精准定性,实现衔接处理,提高案件处理效率,争取在较短时间内处理好对企业的侵权行为。在事中司法中应畅通救济渠道,依法采取诉前禁令防止损害扩大。在事后可通过责令侵权人公开澄清致歉、由主管部门通报处理结论、以及司法机关依法公布裁判文书等方式,实现对企业名誉的公开修复,并以此警示与防范类似不法行为,达到矫正与预防的双重目的。从而确保企业的核心竞争优势不被非法侵蚀,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

3. 发展权益:保护企业知识产权与创新动力

知识产权是企业发展的核心竞争力之一,对于技术密集型企业而言,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与企业创新意愿存在高度关联性。我国鼓励科技创新引领产业升级,发展新质生产力,就必须加大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研究证明:“地方政府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力度,可以激励当地企业增加研发投资强度,并提升专利产出,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创新的影响机制是减少研发溢出损失和缓解外部融资约束;当知识产权保护较强时,企业的专利产出对未来财务绩效的提升作用更大。”[3]《民营经济促进法》单列“科技创新”章节,第三十三条明确了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并提出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多元纠纷解决、维权援助等服务。

(一) 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完善

在立法层面,完善对新型知识产权客体的法律规制。我国当下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民法典》第1185条明确了知识产权侵权的惩罚性赔偿的原则;《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部门法规定了恶意侵权赔偿数额的具体计算方法;《刑法》第213至220条对侵犯他人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刑事犯罪规定了相应刑事处罚。但随着科学技术发展,尤其是人工智能和数据爬取技术应用,知识产权的新型客体不断增加,侵权手法更加隐蔽,难免出现立法空白,例如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归属、用户生成内容的间接侵权责任、大数据背景下企业知识产权泄露如何认定等等,对于这些新问题,应当及时通过司法解释、指导案例等多种立法方式加以规制。司法解释厘清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解决法律适用模糊问题。指导案例则通过具象化裁判规则,统一司法尺度,选取典型案例提炼裁判要旨,为同类案件提供参照,避免“同案不同判”。

(二) 企业知识产权纠纷的高效化解

在知识产权纠纷处理实践层面,存在民营企业维权“周期长、成本高、举证难”的问题,严重制约了企业创新活力与市场竞争力。目前最高院已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设立了四所专门知识产权法院及三十所地方知识产权法庭,但这些机构对基层中小企业而言,仍存在辐射面积不足的问题。对此有学者指出:“现阶段知识产权协同保护格局表现出多元主体共同参与治理过程的‘多中心’特征。”[4]降低民营企业知识产权的维权成本必须由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协同发力,保障仲裁机构等社会组织充分,实现多元协同治理,有学者对协同治理做出定义:“协同治理是个人、各种公共或私人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的不同利益主体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的过程。”[5]通过建立起行政调解与司法诉讼的衔接机制,缩短知识产权维权周期,完善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体系,才能破解民营企业知识产权维权难题。

通过设立司法确认快速通道,当事人可通过线上平台一键申请司法确认行政调解达成的协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查并出具裁定,赋予协议强制执行力,无需再经完整诉讼流程。若未能调解成功而进入诉讼流程,则必须解决民营企业举证难的问题,通过委派援助律师,专家协助举证,诉前证据保全,加大执行力度等举措,降低企业诉讼成本。保护民营企业知识产权,激励企业创新积极性。通过切实降低民营企业知识产权维权成本,能够有效激发企业创新活力,使其敢于并乐于投入研发,不仅强化企业市场核心竞争力,更推动形成尊重知识价值的营商环境,引导资源向创新领域集聚,最终构筑起支撑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内生动力。

4. 社会治理权益:畅通企业意见反馈渠道

《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机关制定与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相关解释,或者作出有关重大决策,应当注重听取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各类经济组织、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建议;在实施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期。能够实质性参与涉企国家政策及法律法规的制定并发挥实效,是企业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权益,而保障企业社会治理权益与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之间存在直接且紧密的联系。制度性交易成本指的是“作为微观经济主体的企业和个人因为遵循政府制定的各种制度、规章、政策而需要付出的显性和隐性成本。”[6]保障民营企业在社会治理中表达自身合理诉求,可以使法律政策在合法范围内向着更利好企业的方向发展,促进政府优化制度供给质量,降低企业遵守法律政策产生的制度性成本,因此构建多元化、制度化、法治化的诉求表达与协商机制是落实《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必要举措。

(一) 构建全周期政企双向沟通体系

有学者通过对政企纠纷典型案例进行研究后,指出政企沟通机制不健全引发的问题,“政企沟通机制不健全带来沟通的主观随意性,政企沟通平台缺乏导致沟通的个案分散性,政企沟通方式单一影响沟通的响应及时性,政企沟通的形式化使沟通缺乏实际有效性。”[7]若想实现政企有效互动,必须在事前、事中、事后三个时间节点建立起覆盖事前充分征询、事中动态协同、事后反馈优化的政企常态化沟通体系。

在涉及民营企业的政策制定之前,政府邀请行业协会及代表企业进行协商和探讨,使企业诉求在政策制定之初就得以发挥作用,避免出台的政策不符合经济发展实际,从源头上减少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在这一前期商讨过程中,还要注意避免出现由大企业主导政策导向,忽视中小型企业诉求的问题。不同规模的企业在执行同一政策时可能产生不同效果,利好于大型企业的政策可能反而阻碍中小企业的发展。因此政府部门有必要通过深入企业走访调查等多种形式,切实了解中小型民营企业的诉求,保障不同规模企业都能平等享有表达诉求的机会,确保政策能服务于不同规模的市场主体。

政策生效后,政府及时向企业反馈政策的变更情况,相关部门组织开展面向企业的政策宣讲与解读工作,确保政策内涵、实施标准及操作流程传达到位,通过多渠道、多形式向企业精准传递政策核心要义与实操要求。避免政企之间信息不对称,并留出政策变更的适应期。政策实施过程中,还面对可能出现的突发状况,此时应建立企业紧急诉求“绿色通道”,企业可通过线上平台、商协会直达政府分管部门,政府及时启动沟通响应,提出解决方案。

在政策平稳落地后,开展“回头看”工作,由政府牵头,联合政策执行部门、商协会、民营企业代表、第三方评估机构及专家学者等组成联合工作组定期进行复盘,通过企业满意度调研、数据指标统计分析等措施,聚焦政策条款适配性、实施流程效率、政策落地成效、存在的堵点难点及成因等等,推动政策迭代优化。

(二) 激活商协会政企沟通效能

工商联合会、行业协会等组织在政府与企业之间承担沟通的角色,应“当起政府的参谋助手和企业的代言人,及时反映本行业最突出的困难、最需要解决的问题、最有建设性的意见,为政府决策提出好的建议,推动政府部门优化政策内容、改进执行方式。”[8]河南省电子商务协会连续三年提交政协提案并获重点督办,推动《河南省“十四五”电子商务发展规划》等政策文件出台。此外,协会还联合税务部门制定了针对跨境电商企业面临退税流程繁琐问题“9810出口海外仓”退税标准流程,使企业退税周期从30天缩短至7天。在这一案例中,行业协会的积极作为推动了整个行业相关制度的发展。一方面,作为民营企业利益的代言人,行业协会弥补了单个企业尤其是小微型企业发声分散、影响力有限的不足,更能反馈全行业共性的痛点与共同的诉求。另一方面,作为政府的协助者,相比政府而言,行业协会可能掌握更多行业数据、专业知识,更能把握行业当下发展新趋势,而政府部门了解企业发展可能具有一定的滞后性,缺乏一定专业性。行业协会弥补了政府和企业沟通的短板,协助政府部门了解全行业共同的发展动向,化解深层次矛盾,解决系统性风险的,补足战略性短板,实现集体诉求与政策回应的良性互动。

《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制定和颁行,必将为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提供法律制度层面的坚实保障,而良法、善法的有效实施,还需依托全链条法治环节的协同配合。因此,为落实《民营经济促进法》的要求,夯实民营企业权益保护的法治根基,减少企业权益保护的漏洞,需从法治体系多维度健全配套制度机制,破除民营经济发展的制度障碍,着力打通法律实施中的堵点难点,推动《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制度优势有效转化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治理效能,为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筑牢全方位的法治保障。

NOTES

1https://mp.weixin.qq.com/s/6Cwt1m5Wbsm4WbjI1cAT7w.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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