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领域数字化转型的哲学审思
Philosophical Reflection on the Digital Transformation of the Public Sphere
摘要: 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理论在数字时代遭遇了解释力与正当性的双重挑战。该理论奠基于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历史形态,以交往理性与批判性公共舆论为规范性核心,却内在蕴含阶级与性别的排他性结构。数字转型并非理想公共领域的简单延展,而是由算法权力、平台资本与技术协议所主导的深层重构。数字界面塑造新型主体间性,却也再生产出隐性的筛选机制与话语控制,导致公共领域面临再封建化危机。在此背景下,重建数字公共性需超越西方中心的理论预设,融入本土语境与全球科技伦理视角,通过技术治理与公民理性的双重途径,方可能实现一种更具包容性与批判性的数字交往空间。
Abstract: Habermas’s theory of the public sphere faces dual challenges of explanatory power and legitimacy in the digital age. Rooted in the historical form of the bourgeois public sphere, this theory takes communicative rationality and critical public opinion as its normative core, yet inherently contains an exclusive structure based on class and gender. Digital transformation is not a simple extension of the ideal public sphere, but a profound reconstruction dominated by algorithmic power, platform capital, and technical protocols. Digital interfaces shape a new type of intersubjectivity, but also reproduce implicit screening mechanisms and discourse control, plunging the public sphere into a crisis of re-feudalization. Against this backdrop, reconstructing digital publicity requires transcending the Western-centric theoretical presuppositions, integrating local contexts with a global perspective on tech ethics, and only through the dual approaches of tech governance and civic rationality can a more inclusive and critical digital communication space be realized.
文章引用:陈莹. 公共领域数字化转型的哲学审思[J]. 哲学进展, 2025, 14(12): 91-98. https://doi.org/10.12677/acpp.2025.1412606

1. 引言

2022年,时值《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问世六十周年,哈贝马斯出版了新作《公共领域的新结构转型》。他在前言中明确指出,该书的写作动机源于当下学界对所谓“新”结构性转型的争论,这促使他重返这一历久弥新的理论现场:“他们关于我们当前是否应该谈论公共领域的‘新’结构性变化的探讨,激励我重新审视这个老问题。”([1]: p. 1)这一重返,实则是对数字时代媒介生态剧变的哲学回应——传统大众传媒日渐式微,数字流媒体重塑了信息传播与交往的结构性情境。在此背景下,一个根本性问题浮出水面:源于印刷资本主义时代的公共领域理论,其规范性内核——尤其是交往理性与协商政治的理想——是否仍在数字条件下具有解释力与批判潜能?哈贝马斯进一步追问:在数字媒体的深刻介入下,那一建立在主体间性之上的商谈伦理、政治协商机制以及理性交往的空间形式,是否正经历一场本质性的转型?而这一转型,“对于现代性,对于全球政治,对于主体间的商谈伦理来说,究竟意味着什么?”([1]: p. 94)这一问题意识,不仅关乎媒介技术的变迁,更关乎现代性方案中民主实践的存续与重构。然而,尽管哈贝马斯提出了关键问题,他却未能在新著中提供一套系统性的数字公共领域理论,尤其对数字界面、算法架构、数据化等核心技术机制缺乏深入分析。其理论框架仍植根于传统大众传媒时代的“守门人”模型与公众形成机制,未能充分回应数字环境下公共性生产的新条件与新悖论。因此,当前理论任务在于双线并行:一方面,需回溯并厘清公共领域理论的核心要件及其历史哲学前提,尤其是其内含的排斥性与未完成的包容性承诺;另一方面,则须直面数字时代的技术哲学条件,分析算法治理、平台资本、数据私有化等新型权力形式对理性交往结构的侵蚀与重构。唯有在此基础上,我们才能尝试探索重建数字公共领域的可能路径,审视其内在的民主潜力与伦理困境,从而为构建一种更具包容性、交互性和反思性的全球科技伦理贡献哲学力量。

2. 公共领域理论的基本内容

哈贝马斯于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出版了《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在书中,他系统地对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做了区分,认为“国家与社会”的分离,以及“国家与家庭”的分化是公共领域开始转型的表征,他同时在书中剖析了公共领域的功能嬗变及其结构性转型。哈贝马斯所指认的现代性转型内含着三重辩证要素,第一,价值理性是转型的主导因素,公共领域的演变并非技术或经济因素的单向决定结果,而是深植于理性化进程中的价值自觉与伦理转向。它标志着一种以话语伦理和交往理性为内核的公共性形态的逐渐生成。第二,公众构成的性质发生了很大的转变,文化消费的公众替代了原先作为文化批判的公众,哈贝马斯尖锐地指出:“文学公共领域消失了,取而代之的是文化消费的伪公共领域或伪私人领域”“这一文学公共领域已经具有‘政治’特征,从而与社会再生产领域区别开来”([2]: p. 187)。在哈贝马斯看来,现代民主政治的完善需要公众有机加入以公共理性为核心的社会组织,增强社会批判功能。第三,以语言为媒介的交往行动为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提供可能性条件,在哈贝马斯看来,与通过世袭政治权力或宗教权力获得公共领域的话语权不同,现代社会的话语权通过大众传媒与公共舆论所获得:“具有操纵力量的传媒褫夺了公共性原则的中立特征。大众传媒影响了公共领域的结构,同时又统领了公共领域。于是,公共领域发展成为一个失去了权力的竞技场,其意旨在于通过各种讨论主题和文集既赢得影响,也以尽可能隐秘的策略性意图控制各种交往渠道。”([2]: p. 15)本来,公共舆论在原初意义上是抵御政治权力的社会力量,它“反对专横独断,而遵循由具有批判功能的私人组成的公众心目中的内在法律”,“就其本意而言,公共舆论既不想制约权力,也不想成为权力本身”,“建立法律的是真理,而不是权威(veritas non auctoritas facit legem)”([2]: p. 92)。然而,在现代性语境下,政治权力和资本对大众传媒的渗透导致现代大众传媒具有强大的操控性力量,公共舆论本身也被权力化,成为了某种隐形的支配形式:“当人们试图借助主权概念理解公众舆论的功能时,这种颠倒就看不出来了,这和权力在法治国家结构中是一样的。权力本身成为了具有政治功能的公共领域的讨论对象。”([2]: p. 92)哈贝马斯对数字媒体一直持否定态度,但数字媒介带来的颠覆性改革构成新一轮结构转型的根基,哈贝马斯从传统媒介守门人角色不再发挥作用所导致的公共意见质量下降,从而使其对政治系统影响的合法性水平下降、平台资本主冲击下的传统媒体从竞争内容质量到争夺消费者注意力,从而成为政治公共领域基础设施破坏的一大因素、私人书信在新媒体中膨胀为公共领域的一部分使得公司距离变化导致公共领域的开放性与包容性下降,最终沦落为表演性空间三个方面对数字媒介进行了批判。尽管哈贝马斯极具洞察力地揭示了公共领域的结构悖论与内在异化,他却似乎并未从根本上解决现代公共领域转型的实质问题([3]: pp. 81-85),这也为后续批判理论留下了争论空间。

金翱([4]: pp. 289-312)承认哈贝马斯沿用“中心–边缘”双轨模型忽视注意力经济对认知基础设施的深层殖民,由此提出“平台–数据–国家”三元视角,补入“公共数据信托”与“算法协商”以强化国家积极角色。与之对称,马灿林与李佃来([5]: pp. 33-39)也判定哈贝马斯的新著只是“自由主义宪法的自我修正”,认为当风险社会需要经济决策时,协商程序必然陷入“无止境争论”,呼吁把“主权决断”重新纳入公共领域理论,以避免“政治终结”。孔明安、靳欢欢([6]: pp. 8-16)借用南希·弗雷泽“庶民反公共领域”概念,论证去中心化传播可能打破主流媒体的排斥机制,杜丹([7]: pp. 26-32)认为若仅仅停留于“自我赋权”乐观叙事,便无法揭示平台资本主义“数据垄断”与“算法认识论等级”的实质控制。二者同时指出,哈贝马斯对“守门人”失效的惋惜遮蔽了数字媒介“再中介化”的解放维度,共同主张批判理论需要在公共领域分析中纳入“流量–数据–剩余价值”的链条,这样才能避免对平台权力作纯粹技术性理解。

当家庭中的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开始区分时,公共领域的历史形成便开始了。在家庭空间中,所有家庭成员所共有的空间逐步演化为划分给不同家庭成员,成员私有空间的出现代表着个人身份从家庭背景上的脱离,成员们从一个总体越发独立为有主体性的个体。之后,在18世纪的英国市民住宅空间中,出现了一个全新的空间,专门用于款待家庭之外的社会成员,沙龙于是诞生了。咖啡馆则为贵族及民众中富裕阶层品尝新饮品(咖啡)提供了场所,人们从最开始在咖啡厅评论文学或艺术作品,很快扩大为有关经济政治的争论。咖啡馆从一个单纯的消费空间逐步扩大为市民阶级政治聚会的空间。无论是沙龙还是咖啡馆,我们可以看到,参与公共领域的个体,先是独立于家庭领域的自主主体,同时,参与沙龙或进入咖啡厅中所聚集的,除了冲破社会等级制度束缚的市民,还有“仅仅”是人的贵族,咖啡馆为大众提供了一个看上去可以自由发表意见的空间,它为大众提供了一种自由感。哈贝马斯认为,报刊的出现真正将小范围的社会交往进行推广,发展为真正的大众传播,大众报刊形成的基础则是大众有能力参与到公共领域中。纸质印刷品与沙龙或咖啡厅类似,最初并不具有政治功能,而“纯粹是为了做生意”([2]: p. 218),但报刊始终具有公众传声筒与扩音机的功能,且首先关注的是确立公众的批评功能,如此一来,公众对文学作品的评议或有关政治经济的政论在刊登到纸质媒介并被广泛传播后,公共舆论也因此而产生了,出现了以纸质传媒为主要媒介的资产阶级公共空间。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大众传媒的媒介从印刷报业转变为广播电视,广播电视比纸质媒介覆盖的范围更广,传播的速度更快,形成了新舆论下的公众。商谈伦理学和协商政治通过交往媒介的变化,建造了主体间性交往的公共空间。从公共领域的历史形成可以看出,资本主义公共领域进行商谈交往的空间很大程度上依赖着交往媒介。“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与国家和经济的转变是同时进行的。”([2]: p. 10)公共领域的政治功能需要公共领域将经济市民变为国家公民,且国家消解为社会自我组织的媒介后才能发挥。

哈贝马斯所提出的公共领域,深植于现代欧洲资产阶级社会的历史与规范语境之中,具有明确的社会学前提与哲学意涵。对他而言,资产阶级公共领域不仅是一种历史现象,更代表一种尚未完全实现的、具有强烈规范性的民主政治构想。它指向一个由私人聚合为理性公众、藉由话语交往形成公共意见,并以此制约政治权力的中介空间:“资产阶级的公共领域首先可以看成是由个体(私人)聚合而成的公众的活动范畴;但个体(私人)为了确保活动的私人属性,随之就对这一受控于上层建筑的领域提出了要求,即反对其自身的公共权力机关。同时,他们认识到有些具有公共属性的问题,如商品交换和社会劳动中的一般规则的确定,需要以公开商讨的形式同权力机关进行博弈。”([8]: p. 40)因此,公共领域的出现标志着其权威不再来自传统或暴力,而是来自理性话语所达成的共识,它既是批判性的,也是建构性的。哈贝马斯试图在现代化进程中挽救其中的理性内核与解放潜能。

3. 公共领域理论面临的挑战

哈贝马斯关于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经典论述自提出以来,始终面临着来自历史社会学与批判理论的多重审视。其中较具理论挑战性的批评在于,该理论模型在规范层面预设的普遍准入原则,与其历史重构中实际存在的排他性实践之间,存在难以忽视的根本张力。这一张力集中体现在阶级与性别两个维度。就阶级维度而言,社会学家克雷格·卡尔霍恩(Craig Calhoun)指出,哈贝马斯对早期公共领域的分析过于依赖文学资产阶级的理想性,未能充分重视无产阶级及其他从属群体通过社会运动所形成的反抗性公共领域,简单将其想象为一个个体输入自己的观念和批判的场域([9]: p. 3)。

在性别维度上,女性主义理论家则揭示了所谓“普遍开放”的公共领域如何依赖于一套隐秘的性别化分工,认为想要考察性别平等的缺失就不能不考虑公共/私人领域的性别化历史划分,则必须重新审视哈贝马斯“公共领域”概念。苏珊·奥金(Susan Okin)认为社会中存在诸多性别不平等之事中,最典型的就是家庭劳动:“妻子比丈夫更有可能在双方的婚姻关系内,以及在外出劳动的世界中受到剥削。”([10]: p. 138)南茜·弗雷泽(Nancy Fraser)认为,哈贝马斯公/私领域界限划分的方式,把市场经济中的个人财产、家务和私人生活放在私人领域,并将其排除在公共讨论的范围之外,很大程度上是将女性归入私人领域而隐秘地限制在公共领域之外,政治中心拒绝女性公民的参与,女性公民则无法参与政治决策,这种看起来仿佛追求平等开放的资产阶级公共领域概念,实际上具有极强的排他性:“资产阶级的、大男子主义的、白人至上主义的公共领域概念”([11]: p. 81),维护的是少数资本家和上层贵族的利益。基于此,弗雷泽指出经过改进的多元公共领域理论更适合平等、多重文化及阶层化的社会([12]: pp. 50-55)。值得注意的是,历史研究亦从经验层面支持了这些批评,如学者张炜在归纳书籍史研究者的统计、研究历史文献以及列举印刷品背后真正的印刷者后认为,尽管女性在17世纪尚无法与男性平等地进入政治公共领域,但其深度参与已是早期公共领域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13]: pp. 141-149),这也暗示了公共领域从起源时便含有未被承认的多元化。

在中国社会现代化转型的语境中,也有理论议题在探索是否需要以及如何构建一种与中国自身历史脉络和社会结构相适应的“公共领域”概念。至于对公共领域的研究,哈贝马斯曾提醒道,“不能把它从起源于欧洲中世纪的‘市民社会’的独特发展历史中抽离出来,也不能把它作为一种理想典型,使之随意套用到任意一种类似的社会历史语境之中”([8]: p. 57)。不过,在20世纪80年代以来一些中国学者分析社会历史状况时借用“公共领域”概念,学者们并不是照搬,而实际上进行的是一种批判性的、语境化的转化工作。他们的理据在于认为中国历史中与西方市民社会结构具有一定功能相似性的社会空间与交往机制。例如,欧洲的咖啡厅类似于中国的茶馆,中国同样有繁荣发展的印刷业与新闻媒体的商业化发展趋势,并且很多时候,汉语语境中的“公”与西方语境下的“公共”类似,都是作为“私”的对立面而出现的,清朝中叶根据“公”而拓展的许多概念(如“公壤”“公币”“公文”等词)获得了更多政治发展空间([4]: pp. 104-113)。虽然,哈贝马斯论著中的“公共领域”特指出现在十七世纪晚期英国与十八世纪法国的资产阶级公共领域,并且资本主义并非中国历史发展的必经阶段,但哈贝马斯并未严格定义“公共领域”这一概念的适用范围,而且“公共领域”的某些方面实际上适用于中国当代社会,有学者(如黄宗智)为避免造成误解,提出了“第三领域”的说法([15]: p. 235),认为当代中国社会确实存在类似的领域。在全球化与数字技术深刻重塑公共性的今天,关于公共领域的理论思考更须突破民族国家的传统分析单位,转向对跨国公共舆论结构、平台资本与算法权力、以及跨文化理性交往可能性的探索。这意味着中国的公共性建构问题,不仅是一个本土性议题,更需置身于全球科技伦理与人类共同未来的宏大框架中予以审视。换言之,中国是否需要自己的公共领域理论,已不再是一个简单的“移植与否”的问题,而是如何在把握自身历史经验的基础上,参与重构一种具有全球正义向度的新公共性哲学。

4. 公共领域的数字转型

在数字空间中“公共领域”的可能性问题上,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与智能终端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使用互联网“发起这第三次通信技术革命的创新理念是计算机的全球联网,其结果是,在任何地方的任何人都可以与地球上其他任何地方的任何人进行交往”([1]: p. 29),并在网络公共空间中发表言论,在某些公共议题上,网友与网友之间所形成讨论有时甚至推动了公共决策,当网民在网络空间讨论中的议题对公共事件产生影响时,我们是否可以说这些讨论所在的空间形成了新型“公共领域”?哈贝马斯认为:“首先,公共领域是我们的社会生活领域,它原则上面向每一个社会成员。人们按照自由意志集结在一起,对关涉其共同利益的公共事件进行理性探讨,用民主的力量实现对国家事务干涉。”([8]: p. 84)不论人们在现实生活中的国别、种族、地位为何,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可以让能够购买到智能终端的人最大程度地同处一个数字空间,很大程度上保证了使用者在空间中的平等地位。可以说,互联网的发展削弱了现代公共领域中传统媒介的舆论主导者地位,为新的公共领域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公共空间中的商谈伦理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哈贝马斯认为人们的行为规范并不是纯粹依赖理性建立的,而是建立在公共空间中主体间的交往和协商达成的共识与规范的基础上([1]: p. 103),哈贝马斯试图通过主体间形成的共识指导人们的行为,同时协调西方传统政治哲学中个体性与公共性之间的鸿沟,他试图用折中主义的方案(即交往行为理论)沟通抽象的社会规范与具体的行为个体,并且使主体间达成共识成为主体间进行实践行为的准则。但是,哈贝马斯公共领域概念的提出存在历史前提,个体能够独立出来发表政见的情况依赖于当时的沙龙、咖啡馆、纸媒及电子化的大众传媒,而其商谈理论同时依赖于那时的媒体环境。权力的合法使用因生活世界与系统的区分,且置于主流媒体之下而无法被解释,协商所达成的共识面临着媒体资本家与政治家权力控制的风险,虽然媒体并不是公共领域形成的决定性因素,但却是主体间商谈伦理形成的重要组成条件。当媒介发生改变时,主体间商谈伦理的规范性也将发生转变,“新媒体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媒介,它们从根本上改变了迄今为止在公共领域普遍存在的传播模式,因为它们在原则上赋予所有潜在用户以权力,使其成为独立和平等的作者。新媒体与传统媒体的不同之处在于,数字公司利用这一技术为潜在用户提供无限的数字网络可能性”([1]: p. 31)。也就是说,是否存在一个“负责任”的调节者,是区分传统媒体与新媒体的重要标志。在哈贝马斯那里,传统媒体充当着公共舆论中“守门人”的角色,可以分辨公开发表意见的质量,并可将其加工成有效的公共舆论,通过选举结果反馈给政治系统,而数字媒体则“把用户从接收者的角色中解放出来,不局限在有限的节目中进行选择,而让每个人都有机会在自发意见的随意交流中发出自己的声音”([1]: p. 32)。数字空间中言论发表准入性的简单化或将导致从前只存在于私人领域的话语如今同样进入公共领域中,大量的碎片化的私人言论冲入公共领域中,将噪音带入公共领域中商谈伦理的协商中。此前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有着明显的划分,而自媒体的出现使得用户同样可以将私人空间上传到数字空间中,哈贝马斯对这种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界限的模糊感到警惕:“公共传媒的数字化模糊了人们对生活中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之间界限的感知,尽管这种区分的社会结构的前提条件没有发生改变,但也对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从今天社交媒体用户在其活动的半私密、半公共的交往空间来看,以前与私人领域明显分离的公共领域的包容性特征正在消失。”([1]: p. 20)他认为数字公共领域处于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交界线上,体现出来的是一种半公共性。哈贝马斯所担心的是公共领域包容性的削弱。同时认为并不是所有话语与意见都能形成公共舆论,也有可能是非正式意见,哈贝马斯给公共舆论了一个相对定义的标准:“该意见是否从公共组织内部的公共领域中产生”“组织外部的公共领域是在传播过程中,通过大众传媒在社会组织和国家机构之间形成的”([2]: p. 295)。也就是说,在哈贝马斯看来,非正式意见被筛选过才有可能成为主体间的公共舆论,主体说了什么内容并不是最重要的,关键在于其话语是否能够通过筛选进而进入公共领域之中。

数字媒体的发展所带来的最大问题在哈贝马斯看来似乎并不存在一个类似传统媒体扮演的“守门人”功能的角色,进而保障公共领域的合法性。事实上,哈贝马斯没有看到,他所坚持的公共领域的筛选机制在数字时代并非太弱了,而是太强了。细究人们进入公共领域的方式后可以发现,看上去似乎每个人都拥有了平等的机会,实际上这种平等是虚伪的。首先,只有通过筛选机制的话语才是具有合法性的,而被排除在外的话语则被称为非正式意见,这样的前置条件下,筛选机制本身是强制性的,只有符合公共领域筛选机制标准的话语,才是可说的,而不符合其标准的话语甚至无法进入到公共议题的讨论中,能够进入讨论范围的话语并非平等的畅所欲言,而首先经历了一层筛选。也就是说,公共领域中很难看到与政治正确不符的话语,即使它有可能诉说的是某种事实。数字空间中的主体间性并非主体与主体之间真正的面对面,而是借由数字化中介形成的虚拟体彼此联系。此时,数字界面代替话语成为虚拟体之间能够产生联系的中介,主体间商谈的达成从人们的共识转变为主体是否能够遵循数字界面的协议而活动。由此,问题从数字时代主体间协商的可能性转变为,主体有无打破数字界面协议形成的筛选机制,打破数字公共领域的前置算法、话语规则的强制,进行真正意义上的平等对话,形成适合大众公共空间的可能性问题。其次,资本权力借助诸多技术淡化公共空间与私人空间的边界,以换取主体对被通知现状的默许,劳动者之所以将更多的时间投入数字空间中而不是真正的物理空间中与其他主体产生交往,是因随着城市化建设格局的基本形成,投入生产的劳动者所居住的空间与其进行劳作的空间产生了极大的分离,又因现代交通系统的搭建,劳动者的通勤时长变长,主体闲暇时间的一部分会因通勤距离与时间的拉长而被迫投入数字空间的流动中,看似主体能够在通勤时间选择是否自由的进入数字空间,看似在数字空间中的主体得到了某种自由选择的权力,但实际上这是资本主义创造给劳动者的虚假自由,正如达拉斯·斯麦兹(Dallas Smythe)提出的“垄断资本主义之下无休闲”([16]: p. 9)。

数字界面维度,当主体进入数字公共领域前,需要先签订一系列技术协议,如开放系统互连OSI以及传输控制协议/互联网协议TCP/IP。在签订协议之后,主体借由数字技术获得一个数字对象的身份,数字对象身份代表真实世界的主体参与进数字公共领域中,一方面代表着我们可以与任何签署了OSI协议的对象在数字空间中进行交流,另一方面也意味着或许我们交往的对象背后并不存在一个在真实世界的主体。我们在数字空间中与不同数字身份产生的交往是以各类协议为基础的数字交换实现的。发展公共服务型数字媒体,需要对平台公司进行合理的规制,谁有权力制定数字平台的底层规则,制定规则的依据是什么以及如何制定好底层规则变成了亟需解决的问题。当前,欧洲公共广播联盟(European Public Broad casting Union)提出,公共服务型数字媒体要努力实现“普遍性、独立性、卓越性、多样性、问责性和创新”([17]: p. 2)。也就是说,它要求提供公共服务的数字媒体所面向的大众是公民而非特定人群;其次,需要数字媒体支持广泛多元的数字媒体服务,可以是多样化的信息技术软件,而非类似脸书那样的商业巨头平台;另外,公共服务型数字媒体要积极更新自己的技术,保持其卓越流畅的用户体验,更好地服务公众;最后,公共服务型数字媒体可以接受多方力量的监督与审查,使其具备充分的透明性。公共领域的数字化转型除了对数字界面和平台的建设有要求外,还离不开对使用数字化公共领域的公民的培养。无论是对平台的监督还是对数字界面底层规则的制定,最终目的是为越来越多的人提供可以利用的工具,为在数字生活中的公民创造出更好的公共领域,我们需要“培养某种智力上的谦逊态度、好奇态度、开放和宽容态度”([18]: p. 170)。新媒体的发展固然使“守门人范式”受到侵蚀,若公民本身的素质能够得到提高以及形成良好的公民意识与独立的思考能力,那么我们便可以不再那么担忧由于“守门人”的改变而使传播领域充满噪音。

5. 小结

通过对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理论的系谱学审视及其数字转型的批判性分析,可得出以下结论:公共领域的数字化并非理性交往范式的线性扩展,而是一场伴随着技术性悖论的结构性重构。数字媒介在形式上实现普遍接入的同时,却通过算法架构、协议规则与资本逻辑,系统性再生产甚至强化了传统公共领域的排斥机制。哈贝马斯理论所预设的理性沟通理想,在数字条件下遭遇“系统对生活世界殖民”的新形态,其未完成的包容性承诺亦在技术中介中被重新问题化。数字公共性的未来建构,因此必然依赖于对技术政治与伦理形态的自觉反思。它要求一方面发展出能够制约数字权力、保障多元参与的治理框架与公共服务机制,另一方面则需培育一种具有批判反思能力的数字公民性,以抵抗算法理性对交往理性的吞噬。最终,公共领域的数字化转型不仅是一个技术或制度问题,更关乎我们能否在新型媒介条件下重新捍卫民主沟通的规范性理想——这既需要理论的重构,也呼唤实践的革新。

参考文献

[1] 尤尔根·哈贝马斯. 公共领域的新结构转型[M]. 蓝江, 译. 北京: 中信出版社, 2025: 1, 20, 29, 31, 32, 94, 103.
[2] 尤尔根·哈贝马斯, 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M]. 曹卫东, 等, 译. 上海: 学林出版社, 1999: 10, 15, 92, 187, 218, 295.
[3] 梅景辉. 生活世界合理化与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哈贝马斯的生活世界理论及其现实意义[J]. 哲学研究, 2014(12): 81-85.
[4] 金翱. 新结构转型?——哈贝马斯数字时代公共领域理论的意义与局限[J]. 当代国外马克思主义评论, 2023(4): 289-312.
[5] 马灿林, 李佃来. 数字时代的公共领域与协商政治的危机——评《公共领域的结构新转型和协商政治》[J]. 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 22(3): 33-39.
[6] 孔明安, 靳欢欢. 数字化时代哈贝马斯商谈民主的困境及批判——以“公共领域的结构新转型”为视角[J]. 学习与探索, 2023(10): 8-16.
[7] 杜丹. 从结构转型到结构新转型——对哈贝马斯数字时代公共领域理论的反思[J]. 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 22(3): 26-32.
[8] Habermas, J. (1989) The Structural Transformation of the Public Sphere: An Inquiry into a Category of Bourgeois Society. MIT Press, 40, 57, 84.
[9] 克雷格·卡尔霍恩. 哈贝马斯与公共领域[M]. 曹卫东, 等, 译. 上海: 学林出版社, 1999: 3.
[10] Okin, S. (1989) Justice, Gender and the Family. Basic Books, 138.
[11] 南茜·弗雷泽. 正义的中断: 对后社会主义状况的批判性反思[M]. 于海青, 译. 上海: 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8: 81.
[12] 戴雪红. 论公共领域的多维重构——基于弗雷泽对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理论的女性主义批判[J]. 江海学刊, 2017(6): 50-55+238.
[13] 张炜. 西方史学界对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理论的三大修正[J]. 社会科学战线, 2025(7): 141-149.
[14] 曾诚, 詹艾斌. 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理论的致思理路及其当代价值[J]. 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2017(2): 104-113.
[15] 黄宗智. 中国研究的范式问题讨论[M]. 北京: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3: 235.
[16] 达拉斯·W. 斯麦兹. 大众传播系统: 西方马克思主义研究的盲点[J]. 国外社会科学前沿, 2021(9): 50-65.
[17] EBU (2014) Public Service Values, Editorial Principles and Guidelines.
https://www.ebu.ch/guides/public-service-values-editorial-principles
[18] Prattico, E. (2022) Habermas and the Crisis of Democracy. Routledge. [Google Scholar] [CrossRe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