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个人到集体:社会契约论与马克思主义的人性观比较
From the Individual to the Collective: A Comparison of the Concept of Human Nature in Social Contract Theory and Marxism
DOI: 10.12677/acpp.2025.1412609, PDF, HTML, XML,   
作者: 范盈盈:贵阳学院阳明学与黔学研究院,贵州 贵阳
关键词: 个人集体社会契约论马克思主义人性观Individual Collective Social Contract Theory Marxism Conception of Human Nature
摘要: 社会契约论认为,人类通过理性契约从自然状态中进入社会状态,以保护个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这种观点反映了早期资本主义社会的个体主义和自由市场的需求,尤其是在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的理论中得到充分展现。马克思主义则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角度出发,批判社会契约论的人性观及其背后的资产阶级利益。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性不是固定的,而是社会和历史条件的产物,人的本质在于其社会关系的总和。文章还探讨了个人与集体之间的辩证关系,指出在马克思主义中,通过集体的力量实现个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真正解放。
Abstract: Social contract theory holds that humans enter the social state from the state of nature through rational contracts to protect individual life, liberty, and property. This view reflects the individualism and free market demands of early capitalist society, and is particularly evident in the theories of Hobbes, Locke, and Rousseau. Marxism,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historical materialism, critiques the conception of human nature in social contract theory and the bourgeois interests behind it. Marxism argues that human nature is not fixed, but a product of social and historical conditions, and that the essence of a person lies in the sum of their social relations. The article also explores the dialectical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individual and the collective, noting that in Marxism, individual development and true social liberation are achieved through the power of the collective.
文章引用:范盈盈. 从个人到集体:社会契约论与马克思主义的人性观比较 [J]. 哲学进展, 2025, 14(12): 113-118. https://doi.org/10.12677/acpp.2025.1412609

1. 社会契约论的概述

() 社会契约论的起源与发展

社会契约论的形成和发展是与早期资本主义社会的兴起和封建制度的衰退密切相关的。在17世纪和18世纪,欧洲经历了广泛的社会变革和思想启蒙,个体在社会中的位置和角色受到重新评估。资本主义的萌芽使得个体生产力和市场关系逐渐成为社会结构的主导力量。在这一背景下,社会契约论哲学家们提出了一种新的政治哲学来解释和合理化新兴的社会秩序和政治权威。社会契约论主要反映了资产阶级对于个体自由和财产权利的需求,以及对旧封建权威的挑战。从马克思主义的视角看,这一理论反映了资产阶级利益的表达,是他们对个体自由和市场自由的理论化。社会契约论不仅为新兴的资本主义制度提供了理论支持,而且反映了个体在市场经济中的独立性和与他人的契约关系。

霍布斯的政治哲学在其著作《利维坦》中得到充分展现,他描述了一个无政府状态下的自然状态,即“人对人是狼”。在这种状态下,生活将陷入他所描述的“自然状态”。霍布斯认为,为了避免这种状态的混乱和不安全,个体通过社会契约自愿放弃部分自由,以换取中央权威的保护,“一大群人互相订立信约、每个人都对它的行为授权,以便它能按其认为有利于大的和平与共同防卫的方式运用全体的力量和手段的一个人格”[1]。从马克思主义的批判角度看,霍布斯的理论反映了早期资本主义社会对中央集权政治的需求,以保护资产阶级的财产和交易安全。洛克在《政府论》中进一步发展了社会契约理论,强调政府的存在是为了保护个体的自然权利——生命、自由和财产,“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2]。洛克的理论更明显地体现了早期资本主义中商人和土地所有者的利益,他认为政府的合法性来自于其服务于这些基本权利的能力。从马克思主义视角看,洛克的观点揭示了资产阶级对国家机器的利用,旨在维护其经济利益和社会秩序。卢梭则提出了一种不同的观点,强调不是为了保护个体的财产权,而是为了创造道德和集体意志的统一。卢梭认为通过“一般意志”的概念所有公民都参与到政治决策中,从而保证了政治行动的正义性和道德性,正如他在《社会契约论》中所言:“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保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本人自己,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这就是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3]马克思主义者可能会看到,卢梭的观点提供了对个人与集体关系的深刻洞察,但仍未能完全摆脱资本主义框架下的个体主义局限。

() 社会契约论中的人性观

社会契约论主张人性本质上是理性和自利的,描绘人们在无政府的自然状态下,由于对安全和财产的需求,不得不通过契约来寻求共同的保护。社会契约论将独立的、自主的个人作为政治思考的出发点。无论是霍布斯笔下追求“自我保存”的个人,还是洛克理论中拥有“生命、自由和财产”的自然权利主体,这种“抽象个人”观在历史上具有革命性的解放意义,它打破了中世纪以来将人嵌入神权、等级和传统共同体中的观念,确立了个人作为权利与道德最终主体的地位。这为“天赋人权”观念提供了哲学基础。同时,这种观点也暗示了个体在面对集体生存挑战时,会通过建立政治和法律结构来确保个人权益的最大化。这种观点是建立在现代早期欧洲兴起的资本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和社会背景之上的。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等人的理论反映了这一时期对个体主义和经济理性的高度重视。

从马克思主义的角度来看,社会契约论中的人性观具有明显的阶级性和历史局限性。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批判了资产阶级的个人主义哲学,认为它是资产阶级经济条件和私有财产关系的反映。他们指出,资本主义制度下的“自由个体”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实际上隐藏了阶级关系和经济剥削的现实。社会契约论的人性观忽视了人作为社会和历史存在的本质。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的本质应当在其社会关系的总和中寻找,这些关系是由特定的历史和社会结构所决定的。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工人被剥夺了对生产资料的控制,从而在生产过程中遭受异化——他们的劳动成果变成了独立于他们意志之外的力量。这种异化不仅体现在经济领域,也深刻影响了人的心理和社会互动。在资本主义社会,自由只是属于资产阶级内部的自由,而对于无产阶级来说,能够称得上自由的不过是“能够把自己的劳动力当作自己的商品来支配,……自由得一无所有,没有任何实现自己的劳动力所必需的东西”([4]: p. 172)。资产者“使劳动人民处于被奴役的地位”[5],无产阶级为了生存,只能出卖自己廉价的劳动力来换取“面包”。马克思和恩格斯深入批判社会契约论中的人性观,指出其不仅合理化了资本主义框架下的激烈个体竞争,而且通过理论上的认可加剧了阶级对立和社会矛盾。他们认为,这种人性观忽略了资本主义条件下的阶级剥削,从而削弱了工人阶级通过集体行动实现经济和社会正义的潜力。在他们看来,只有通过阶级斗争和社会主义革命,才能超越这种割裂的个体主义,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真正解放。

总之,社会契约论的人性观在马克思主义分析中显示出其资产阶级的阶级性和历史局限性。马克思主义提供了一个更全面的框架,用以理解人的社会性和历史性,强调通过改变社会结构和经济关系来实现人的真正解放。

2. 马克思主义的人性观

马克思认为,人性不是固定的,而是在社会实践中形成和发展的,“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6]。这一观点强调了社会生产关系和阶级斗争对人性的决定作用。进一步地,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批判了前唯物主义对人的本质的静态解读,提出一个革命性的观点:人的本质在于其社会存在。这一观点透露出人性不是预设的静态属性,而是在复杂的社会关系中动态形成的。马克思强调,理解人性需要超越个体,聚焦于个体在社会关系网中的位置和作用。

() 历史唯物主义

历史唯物主义源于马克思和恩格斯对历史的深刻理解与重构,他们反对历史的唯心主义和形而上学解释。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和恩格斯明确指出,不是人的意识决定人的存在,而是人的社会存在决定人的意识。这一观点打破了以往哲学对于意识和存在关系的传统理解,提出了一种新的,以物质生活条件为基础的历史和社会分析方法。

在历史唯物主义的框架中,经济基础是指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总和,它是社会的根基。生产力包括劳动者、生产工具(技术、机器等)和劳动对象(原料)。生产关系则是人们在生产过程中形成的相互关系,包括所有制关系、劳动组织的形式以及产品分配方式。马克思认为,生产力的发展和变革推动生产关系的变化,而生产关系的变化反过来又推动生产力的发展,这种动态互动是历史发展的根本动力。上层建筑是建立在经济基础之上的社会意识形态结构,包括政治法律制度、宗教、哲学、艺术等。上层建筑反映经济基础的需求,同时也作用于经济基础,通过法律、政策等方式影响经济结构的维护或变革。马克思的物质决定论认为,人类历史的每一步变迁都不是偶然的,而是由物质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和生产关系的矛盾推动的。在《资本论》中,马克思详细分析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如何从封建制度中产生,并最终导致社会矛盾和阶级斗争。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生产关系体现为资本家拥有生产资料,而无产阶级只能出卖劳动力以换取生存的资本关系。这种关系在本质上是剥削的,因为它基于资本家对剩余价值的无偿占有,即工人创造的价值超出其劳动力价值的部分被资本家无偿占有。这种剥削关系是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并推动着社会的阶级斗争。马克思认为,生产方式的变迁决定了整个社会结构和上层建筑的变化,这种观点强调了经济基础对社会意识形态的决定作用。在这一理论框架下,历史被视为不同生产方式和相应生产关系的连续更替过程,每一种生产方式的兴起和衰落都标志着一个经济社会形态的结束和新形态的开始。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的第十一条提出,“哲学家们只是以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4]: p. 57)。这表明,历史唯物主义不只是一种解释历史和社会的方法,它还是一种通过革命实践改变社会结构的行动指南。通过强调实践的中心地位,马克思主义提供了一种既分析又参与社会变革的框架。

在历史唯物主义视角下,人性不是抽象的、固定的、超历史的属性,而是在特定的社会和历史条件下形成和发展的。人的需要、欲望和行为模式是由其处于的具体社会生产关系和生活条件所塑造的。例如,资本主义社会中个体竞争和利己主义的行为特征是由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和私有制生产关系所决定的。历史唯物主义为理解人性提供了一种科学的分析方法,强调人性的历史性和社会性。通过分析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关系,历史唯物主义揭示了社会变革的内在逻辑,为理解人的社会行为和社会发展趋势提供了理论基础。这种观点不仅深化了我们对人性的理解,也指导我们认识和推动社会的进步。

() 马克思对人性的看法

马克思对人性的看法深刻地体现了其历史唯物主义的核心观点,强调人性不是一个固定的、抽象的本质,而是在特定历史和社会条件下形成的社会属性。马克思认为,人的本质是其社会存在的总和。这一观点与传统的本质主义对立,后者认为人性是一种超越历史和社会的固有属性。在马克思看来,人类的思想、感情和行为模式均由其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这些条件随着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发展而变化。因此,人性也是流动的、变化的,它反映了人在特定历史时期的生产活动和社会关系。实践是马克思主义人性观的核心。马克思认为,人通过自己的实践活动不断改变世界,同时也在这一过程中改变自己。实践活动,尤其是生产劳动,是人类社会存在的基础,也是人性形成和发展的关键因素。通过劳动实践,人不仅创造物质财富,也在社会实践中实现自我构建和自我意识的发展。同时辩证地看待马克思在共产主义理论中关于“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和“丰富个性”的论述,本身是否也是一种关于完美人性的终极预设?如果人性是彻底开放、无限生成的,那么任何对未来人性状态的具体描述都可能成为一种新的“抽象”。这构成了一个悖论:马克思主义以其深刻的历史性批判了一切永恒人性论,但其理论终点却又指向了一个具有浓厚规范性和理想色彩的人性状态。这种张力使得马克思主义人性观在反对乌托邦主义的同时,自身又难以完全摆脱乌托邦的维度。

马克思在《经济学哲学手稿》中详细讨论了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劳动异化问题,这一问题直接关系到人性的异化。“劳动产品一经生产出来,就不再依赖生产者,而是作为一种异己的力量,与劳动者的劳动对立起来。”[7]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劳动力成为商品,劳动者与其劳动的产品、劳动过程、自己的本性乃至其他人类都发生了异化。这种异化不仅剥夺了劳动者的创造性,也使他们无法实现自我发展的潜力。马克思主义认为,真正的人性实现是在社会关系中通过克服异化、恢复人的本质自由和创造力的过程。

在马克思主义中,人的全面发展是人性理想的体现。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描述了在共产主义社会中,“人的全面发展”成为可能。在这种社会中,生产力高度发展,社会产品丰富,每个人都可以在自由的条件下发展自己的多方面才能。这种全面发展反映了马克思主义对人性的终极追求,即每个人都能根据自己的全面能力得到发展,而不是单一维度的经济或职业成功。马克思主义的人性观不仅是理论上的分析,也是对现实社会的批判和未来社会的设想。在马克思看来,人的解放需要从资本主义的社会关系中解放出来,这包括废除私有制、消除阶级差异和建立社会主义社会。在这种新的社会条件下,人们的社会关系将基于共同的利益和相互的支持,人性将得到真正的发展和完善。

总结来说,马克思主义的人性观是一个深刻的、历史的和社会的观点。它反对抽象的、脱离历史和社会条件来理解人性。相反,它强调人性是在不断的社会实践和历史发展中形成和变化的。马克思主义提供了一种视角,看待人性不仅是个体的特征,更是社会和历史条件的产物,强调通过改变社会条件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和自由。

() 马克思主义中的个人与集体的关系

马克思主义强调个人与集体的辩证关系。个人是社会的产物,但个人也通过劳动和社会实践对社会产生影响。马克思主义的集体主义观念强调共同劳动和共同利益,通过集体的力量实现个人的解放和发展。在马克思主义理论框架下,个人与集体的关系体现了深刻的辩证法原则,强调个体的社会性与集体利益的优先性。首先,从本质上讲,马克思主义认为个人是社会的产物,其存在和发展不可脱离社会环境和历史条件。马克思与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明确指出,个体的意识、行为和生活方式均深受社会结构和经济基础的影响。这种观点突破了传统唯心主义和孤立的个人主义的局限,揭示了个体与社会之间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进一步地,马克思主义强调通过集体实现个人的自我解放和全面发展。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由于资本的剥削和异化作用,工人阶级的劳动成果被资本家占有,劳动者的人类本质受到压抑。而在向社会主义过渡的过程中,通过集体所有制的实践和社会化大生产,可以逐步消除个人的异化状态,恢复其作为自由人的主体性。例如,通过集体劳动和共同的生产目标,个体的创造力和潜能得到了释放和发展,实现了社会的整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统一。此外,马克思主义理论中集体利益优先于个人利益的原则,体现了其深刻的阶级分析和社会变革的目标。在社会主义建设中,个人利益必须服从于集体利益和社会整体的发展需要。这种观念在社会主义国家的政策和实践中得到了具体体现,如通过集体决策机制和计划经济体系,确保资源的合理分配和社会发展的均衡。通过这种方式,马克思主义不仅提供了实现个人和集体利益相结合的理论依据,也为构建一个没有剥削和压迫的社会主义社会奠定了基础。总之,马克思主义中的个人与集体的关系是其哲学思想的核心之一,强调个体的社会性和集体优先的原则。这一观点不仅理论上具有革命性,也为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实践提供了指导。通过深入分析马克思主义的这一理论,可以更全面地理解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以及社会主义国家在实现集体利益和个人发展之间的平衡。

3. 社会契约论与马克思主义的人性观比较

(一) 理论基础的比较

社会契约论和马克思主义在人性观的理论基础和框架上存在显著差异。社会契约论基于个人主义哲学,强调个人权利和自由,通过契约形成政府和社会。它的理论基础可以追溯到启蒙思想,尤其是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的思想。这一理论假设人类在自然状态下具有某种本性,如理性、利己或善良,通过契约来克服自然状态的缺陷,形成有组织的社会和政府,以保护个人权利。

马克思主义则基于历史唯物主义,强调社会生产关系和阶级斗争,通过社会变革实现无产阶级的解放。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基础是对资本主义社会的批判,认为社会的发展是由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推动的。马克思主义不认为人性是固定的,而是随着社会条件的变化而变化的。它主张通过改变社会生产关系,来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

(二) 人性假设的比较

社会契约论中的人性假设各有不同,但大体上都认为人类天生是理性的、利己的个体。霍布斯认为人类在自然状态下是自私和好战的,需要通过强权政府来维持秩序;洛克则认为人类天生具有理性和自然权利,政府的存在是为了保护这些权利;卢梭则强调自然状态下的人类本性是善良的,但社会的发展导致了不平等和压迫。

马克思主义则认为人性是在社会劳动和生产关系中形成的,不是固定的。马克思主义强调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通过改变社会生产关系,可以改变人的意识和行为。马克思主义认为,在资本主义社会中,人的本性被异化,只有通过社会主义革命和共产主义社会,才能实现人的全面解放和发展。

(三) 个人与集体关系的比较

社会契约论强调个人在自然状态下的独立性,通过契约形成集体。个人权利和自由是社会契约论的核心,政府的存在是为了保护个人的权利和自由。社会契约论认为,个人与集体之间的关系是通过契约自愿达成的,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在集体中得到保障。

马克思主义则强调个人与集体的辩证关系,个人是社会的产物,但个人也通过劳动和社会实践对社会产生影响。马克思主义的集体主义观念强调共同劳动和共同利益,通过集体的力量实现个人的解放和发展。在马克思主义的理论中,集体利益优先于个人利益,通过实现集体的利益,个人的自由和发展也能够得到最大化。

(四) 权利与义务的比较

社会契约论强调个人的自然权利,政府的存在是为了保护这些权利。个人的权利和义务在契约中得以明确,政府的权力是由个人的同意授予的,政府的职责是保护个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如果政府侵犯了个人的权利,个人有权推翻政府。

马克思主义则强调通过集体的力量实现个人的解放,个人的权利和义务在社会生产关系中得到体现。马克思主义认为,在资本主义社会中,个人的权利受到资本的剥削和压迫,只有通过社会主义革命和建立社会主义制度,才能实现真正的个人权利和自由。在社会主义社会中,个人的权利和义务是通过集体劳动和共同生产来实现的。

参考文献

[1] 霍布斯. 利维坦[M]. 北京: 商务印书馆, 1985: 132.
[2] 洛克. 政府论(下篇) [M]. 北京: 商务印书馆, 1981: 108.
[3] 卢梭. 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M]. 北京: 商务印书馆, 1997: 23.
[4] 马克思, 恩格斯.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 第3卷[M]. 北京: 人民出版社, 1995: 172.
[5] 马克思, 恩格斯.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 第2卷[M]. 北京: 人民出版社, 1995: 639.
[6] 马克思. 德意志意识形态[M]. 北京: 人民出版社, 2014: 5.
[7] 马克思. 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M]. 北京: 人民出版社, 2014: 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