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族社会背景下的女性财产继承权探析
An Analysis of Women’s Property Inheritance Rights in the Context of Clan Society
摘要: 中国古代社会的典型特征是基于血缘而建立起来的共同服务于最年长尊亲属的宗族制度。宗族组织作为古代社会统治链条的重要一环,在巩固统治与维系基层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了维系宗族的有效运转,实现安家睦族的目的,宗族社会背景下的继承制度分为身份继承与财产继承,身份继承即宗祧继承,由男性直系亲属履行祭祀祖先与统领家族的义务,实现家族延续。作为身份继承的宗祧继承,女性是完全被排除在外的,但是在宗族社会的财产继承中,女性作为女儿和寡母在面对家庭变故时若被完全排除财产继承权,则其基本生活或难以为继,甚至可能出现户绝之家财产落入外姓的情形。因此,在维护宗法的原则下,女性的财产继承权并未被完全否认。有据可靠的女性继承权出现在汉代,隋唐时期女性继承权进一步增加,宋代则详细规定了在室女、出嫁女、归宗女等继承情形,力求做到情理与法理兼顾。虽然古代社会女性继承权没有跳出时代的局限,但在近千年的发展中,仍对做好法律的继承与移植具有深远的借鉴意义。
Abstract: The typical feature of ancient Chinese society is the clan system based on consanguinity, which jointly serves the oldest respected relatives. As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ruling chain of society, clan organizations play an important role in consolidating imperial power and maintaining grassroots stability. In order to maintain the effective operation of the clan and achieve the purpose of settling down and living in harmony, the inheritance system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clan society is divided into identity inheritance and property inheritance. Identity inheritance is patriarchal inheritance, and male lineal relatives perform the obligation of sacrificing ancestors and leading the family to realize family continuity. As the patriarchal inheritance of identity inheritance, women are completely excluded, but in the inheritance of property in clan society, if women, as daughters and widows, are completely excluded from the right to inherit property when facing family upheavals, their basic livelihood may be difficult to sustain, and there may even be a situation where the property of a family with no male descendants falls into the hands of an unrelated family. Therefore, under the principle of maintaining the patriarchal clan system, women’s property inheritance right has not been completely denied. The well-documented and reliable female inheritance right appeared in the Han Dynasty, and it was further increased in the Sui and Tang Dynasties. In the Song Dynasty, the inheritance situation of women in the room, married women and returned women was specified in detail, so as to give consideration to both reason and jurisprudence. Although the female inheritance right in that society has not jumped out of the limitations of the times, it still has far-reaching reference significance for the inheritance and transplantation of laws in the development of nearly a thousand years.
文章引用:张坤. 宗族社会背景下的女性财产继承权探析[J]. 国学, 2025, 13(6): 1222-1227. https://doi.org/10.12677/cnc.2025.136175

1. 宗族形成的源流与发展

作为中国传统文化凝结的宗族制度,历经社会发展与变迁,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中国人的思维方式和行为准则,同时也塑造着传统中国社会,成为中国社会最基本的制度之一。何谓宗族呢?“宗族”一词最早记载于先秦时期,我们今天所能见到的最早对“宗族”作出正面解释的是《尔雅》。《尔雅·释亲》曰:“父之党为宗族”[1],所谓的“父之党为宗族”,是指具有共同的父系祖先的人群的集合。

自周公制礼以来,在中国社会形成了以宗法等级为核心的行为准则、礼仪制度,成为人与人交往的基本范式。宗族以血缘为纽带的组织方式,在维系社会稳定、国家安宁方面发挥着纽带作用,成为传统社会的显著特征。在其发展过程中,受社会发展状况的影响,存在过不同形式的宗法家族制度。春秋以前主要是宗法家族制度,魏晋至唐代由于世家大族垄断政治,宗法制体现为世家大族式家长制度,宋代后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及宋明理学的影响,体现为近代祠堂族长的族权式家族制度。当然,任何制度形成后都不是一成不变的,宗族也在社会的发展中随着经济发展形势、政权组织方式、文化历史变迁而不断变革,特别是宋明理学的发展重塑儒家传统经典,继而改变了原有的家族格局,体现为婚姻仪式的改变、女性继承权的发展、族权式家族制度的形成,最终长期影响后世社会。

2. 宗族背景下的分家析产

财政收支的多寡对政权的运转意义重大,尤其在以农业为主的古代社会,赋税作为王朝经济的主要来源,离不开以家庭为单位的农业税的缴纳。商鞅变法中就规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2],通过立法方式强制家庭分家析产。并对未实施分家的家庭增加赋税,借此增加税收。因此,统治者不断思索,如何在保证血缘为纽带的宗族延续与稳定的基础上,实现以家庭为单位的生产关系的高效,这就成为分家析产的重要考量。

2.1. 宗族的“双维度”样态

宗族的本质即在于以父系血脉为纽带联结的亲属团体。家庭关系中,以血缘为纽带组成的家庭是宗族中的小“细胞”,若干“细胞”在亲属关系纽带的维系下形成宗族,这便是宗族与家庭的上下位关系。在实际运行中,父与子的不断传承形成宗族社会的纵向运转,兄与弟的不断分家形成宗族社会的横向连接。纵向发展与横向连接不断发展、壮大,形成以血缘为纽带、以姓氏为区分的宗族,形成中国社会特有的基层治理格局。

一是纵向传承的父子传家。夫妇、父子、兄弟作为家庭关系的基础,是所有家庭关系中最基础、最简单的组成单位,其他亲属关系皆以此发展而来。而在以男性为中心的父权社会中,父子关系是社会核心,夫妻关系建立以延续血脉、血脉的扩展成为兄弟。男性的不断延续使得家族不断壮大,也使得社会得以维系。

二是横向枝分的兄弟分家。为了维系宗族发展,在父子分家之外也存在兄弟分家以保证宗族发展壮大与小家庭的运转。古代社会分家模式按照父母是否在堂分为两种:第一种是父母在堂时,随着诸子婚娶而陆续分家,即“生分,谓父母在而昆弟不同财产”[3],其含义是父母在堂,而兄弟之间因婚姻关系的缔结而各自取得父母财产,彼此之间财产不共享,自商鞅颁布“分户令”以来,生分便以民间习俗的方式存留。第二种分家方式为禁止“别籍异财”。《唐律疏义·户婚》则规定,如果祖父母、父母在世,子孙擅自另立户籍并分割家产,将承担刑事责任。唐朝统治者为使晚辈子女尽到赡养义务,避免祖父母、父母无人赡养,特规定在祖父母、父母在世时不得分家,而应在去世后一次性分家,以法律形式设置了“别籍异财”之禁。

2.2. 宗族样态下的继承制度

2.2.1. 继承的“双轨制”

现代社会的继承仅为财产继承,古代社会的继承还会涉及贵族阶层的特权身份,因此在财产继承之外还包括身份继承,即爵位继承和宗祧继承。由于爵位继承基本只发生在少数统治者内部之间,对整个社会的普遍借鉴作用不大,对于社会整体而言,影响明显的是宗祧继承。身份继承涉及祭祀祖先等以家族为单位的社会活动,事关家家户户,因此宗祧继承成为身份继承的中心,实行“嫡长子继承制”。

2.2.2. “嫡长子继承”制维系宗族的传承

宗祧继承就是以承宗祭祖为主要内容的继承。祭祀作为古代社会的重要仪式,在传承文化、寄托精神、维护秩序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是延续生命、壮大家族的重要途径,在重要节日、重大仪式进行过程中都有体现。主祭人作为沟通祖先的代表,是祭祀仪式的重大象征,选择家族继承人对祭祀活动的开展意义重大。因此,将血缘的亲疏、身份的贵贱作为主要考量依据,在此基础上将嫡长子选为继承人,赋予其在宗族传承方面的身份特权,借以维护整个宗族的发展壮大。

2.2.3. “诸子均分”制保障家族的壮大

在保证嫡长子的身份特权后,在宗法社会下,为了维系整个宗族的长期发展,分家过程中施行“诸子均分”的财产分割方式,以维护其他男性家庭的正常生活。成家之后,儿子从原家庭脱离,在组建新家庭的基础上生产耕作,经过发展甚至影响整个宗族的发展。

传统社会是自给自足的农业社会,生产方式单一、生产力低下,如果单纯依靠共同生产成果作为维系整个宗族运转的支撑,难免会导致生产效率低下的后果。而且如果在财产的继承上也同身份继承一样,选择嫡长子继承,那么其他儿子及其家庭的正常生活就失去基本保障,整个宗族的兴盛更无从谈起,因此在家产继承方面,诸子均分成为长期以来的自觉选择。

3. 传统社会背景下女性继承权状况

3.1. 秦汉时期女性财产继承权的初步形成

在中国传统社会中,男性作为继承的主体,在获得财产继承权之后需要保障祭祀祖先的财物,也需要维系家庭的生产生活开销,身份的继承则是确保血缘的亲疏与特权的身份。在男婚女嫁的社会体系下,女性结婚后便与父系家族脱离关系,因此女性的继承地位在宗法制中是不存在的。

但事实上女性并非完全不具备继承身份,有据可靠的女性继承权出现在汉代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置后律》的记载中:“孙死,其母而代为户。……诸后欲分父母、子、同产、主母、假母,及主母、假母欲分孽子、假子田以为户者,皆许之”[4]。可见,主母、继母可以取得儿子、继子死后的遗产,女性的继承权得到法律的承认。

3.2. 唐宋女性继承权的发展完善

从隋朝建立到五代十国,虽政权更迭战乱不止,却也促进中原与北方少数民族政权的交流,在胡族社会女权文化的影响下,女性社会地位与自由得以扩大。宋代在结束封建割据、实现国家统一后,政府不抑兼并、鼓励贸易,社会财富充分流动、商品经济蓬勃发展,女性越来越多地参与到社会生产中,成为社会分工的重要力量。政府在法律制定上注重对财产继承权的扩充与完善,从而在制度层面保障女性权益。

1) 在室女的财产继承。对于在室女,根据唐宋法律规定,女性若未婚,可以以嫁妆形式获得一份遗产,数额为未婚兄弟结婚聘礼的一半。若父母去世,家族无男子继承财产,在室女获得支付丧葬费用之外的家族全部遗产。如《宋刑统》规定:“应分者,田宅及财物兄弟均分其未娶妻者,别与聘财。姑姊妹在室者,减男聘财之半”[5]。到南宋,女性财产继承权份额进一步扩大,为兄弟继承份额的一半,体现了商品经济发展情形下女性财产权利的提升。

2) 出嫁女的财产继承。对于出嫁女,唐朝法律规定财产继承分为本家继承和夫家继承两种情况。对本家继承,唐律规定女性在出嫁后若娘家财产没有男性继承人,则由出嫁女获得遗产,表明以法律形式肯定女性财产继承权。对于夫家继承,唐律规定女性结婚时嫁妆为“出嫁女”的私人财产,受法律保护。

根据宋朝法律规定,出嫁女获得财产包括户绝娘家的财产与夫死后承夫财产。对于娘家户绝财产的继承权,《户绝条贯》规定:“今后户绝之家,如无在室女,只有出嫁女者,得资财、庄宅、物色,除殡葬营斋外,三分与一分;如无出嫁女,即给出亲姑妹一分”[6]。如果出嫁女娘家没有在室女,出嫁女则可以分得三分之一财产,甚至在无出嫁女的情况下,家族中的“姑妹”等女性可以继承十分之一财产。对于寡妻无子情况下对夫家的继承,法律规定在夫死无子的情况下,如果女性为夫守志,可以继承丈夫财产,甚至在丈夫及兄弟都去世的情况下,可以与侄子分得相同财产。

3) 归宗女的财产继承权。在丈夫去世或婚姻关系破裂后回到父家的女性为归宗女,《宋刑统》规定只有在女性成为寡妇且没有儿子,没有分得夫家财产,回到父家后成为户绝家庭,则可以按照在室女的规定分得父家财产。

唐宋之际,兼收并蓄、包容开放的社会风气为女子继承角色多样化、继承份额特定化提供思想支撑,而在经济繁荣下滋生的厚嫁之风,为女子财产继承提供事实可能。以《宋刑统》为代表的律令体系,为女性财产继承权提供了框架清晰、内容明确的制度体系,这既是对过往司法实践的总结,也是对后世制度设计的借鉴。

3.3. 元明清时期女性继承权的衰落

宋代程朱理学兴起,但并未在当时取得显学地位,反而在元代以后对中国社会产生深远影响,主要体现为“三从四德”等思想的兴起。明代以后朝廷对女子贞洁观的强化加深了对女性财产继承权的限制,女性继承权逐渐衰落。

1) 元代变相削弱女性财产继承权

其一,将女性继承权单独列为法律内容,依照在室女、出嫁女、寡妇加以分别规定。对于在室女的财产继承权,《通制条格·户令二·户绝财产》规定:户绝无继之家,如“抛下男女十岁以下者”,其应继财产由官府统一收管,待其出嫁或者十五岁以后,再“尽数给还”[7],可见在法律上政府肯定在室女对其户绝之家的财产继承权。对于出嫁女,《元典章·家财·户绝家产断例》记载享有三分之一家产继承权。对于寡妇,《通制条格·户令三·亲属分财》记载“寡妇无子,合承夫分”,即寡妇享有对丈夫的财产继承权。

其二,对女性财产继承权加以立法限制。对于户绝之家幼女的财产继承权,法律规定在女性十五岁前或结婚前,财产由官府代管,这是对幼女财产继承权的变相剥夺。对女子妆奁财产权,《元典章·婚姻》规定“夫死寡居”的寡妻、“生前离异”的归宗女、“和离”女子均不享有。可见,在元朝法律框架下,对女性财产继承权给予明确规定的基础上,也多加限制。

2) 明清严格限制女性继承权

对于户绝之家,女性只有在排除继子、养子、私生子、侄子等所有男性之外才能继承娘家财产,这种情形要求家族内无一男子具有继承权,理论上存在的可能非常之小,这也在变相限制女性的继承权,同时要求寡妇只有在守志情形下方可继承夫家财产。

3.4. 清末变法后女性继承权的制度演变

正如费正清所言:“中国在19世纪的经历成了一出完全的悲剧,成了一次确是巨大的,史无前例的崩溃和衰弱过程,这场悲剧是如此缓慢,如此无情而又彻底,因而它就愈加痛苦”[8]。女性继承权的确立在近代立法进程中亦是如此,充满艰辛和曲折。《大清民律草案》立法目的在于模范列强、维护统治,因此在继承上基本延续传统,女性仅在户绝情况下继承财产,但在具体细节上将妻女作为财产继承人,也体现了法律的进步性。北洋政府制定的《民国民律草案》,规定女儿无论是否出嫁,都有权继承父家财产,与清末相比略有进步,但仍维护封建礼教,遵守宗祧继承制度。到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中华民国民法典》最终以立法形式明确女性继承权。

4. 结语

以宗法等级为核心的古代社会的基本组织结构是宗族社会的基本架构与运行方式,在实际社会中展现出运转有序的样态,从理论与制度上为社会的长期稳定提供了可能。中国古代继承制围绕着宗祧继承与财产继承的矛盾运动,衍生出男子垄断继承与女子参与继承的制度体系。它表现在制定法上是以男性为主的财产继承制,女性继承潜在其中。这种运行机制贯穿中国社会相当长时间,最后随着清末变法修律走向变革。

清末变法修律后,各自思想、运动的勃发为女性争取平等的财产继承权提供了理论支撑,特别是新中国成立后在保障女性权益、维护女性地位方面进行的一系列立法,《宪法》《民法典》等法律从不同角度、不同层面确定了男女平等的现代法律制度,是社会进步的深刻反映。但是在当前的继承权司法实践中,仍在部分地区存在女儿被排除在家族继承之外的情况,在农村土地、宅基地等不动产权益承袭中也存在排除女儿继承权的情况。可见,女性的继承权从先秦时期初步形成到当下法律规定的一律平等,走过了漫长的岁月,经受了历史的起伏,在当下仍需不断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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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 张家山汉墓竹简[M]. 北京: 文物出版社, 2001.
[5] 吴翊如, 点校. 《宋刑统》卷十二《户婚律∙卑幼私用财》[M]. 北京: 中华书局, 1984: 197.
[6] 徐松, 等, 辑.《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一之五八[M]. 上海: 上海古籍出版社, 2014: 7465.
[7] 黄时鉴, 点校. 通制条格[M]. 杭州: 浙江古籍出版社, 1986: 29.
[8] 费正清.《剑桥中国晚清史》下卷[M]. 北京: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5: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