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带货”模式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制研究
Research on the Legal Regulation of the Protection of Consumers’ Rights and Interests under the Mode of “Live Streaming E-Commerce”
摘要: 本文聚焦于“直播带货”模式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制问题。详细剖析该模式的特点、发展现状,深入探讨消费者在其中遭遇的各类权益侵害情形,全面审视现行法律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存在的不足,进而提出一系列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法律规制建议。旨在完善相关法律体系,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动“直播带货”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Abstract: This paper focuses on the legal regulation issues regarding the protection of consumers’ rights and interests in the context of the “live streaming e-commerce” model. It analyzes in detail the characteristics and development status of this model, delves into various situations of rights and interests infringement encountered by consumers, comprehensively examines the deficiencies of current laws in protecting consumers’ rights and interests, and then puts forward a series of targeted and practical legal regulation suggestions. The aim is to improve the relevant legal system, effectively safeguard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consumers, and promote the healthy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the “live streaming e-commerce” industry.
文章引用:王丽. “直播带货”模式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制研究[J]. 电子商务评论, 2025, 14(12): 2415-2422. https://doi.org/10.12677/ecl.2025.14124131

1. 引言

在数字经济蓬勃发展的时代背景下,“直播带货”凭借其独特的营销方式迅速成为电子商务领域的热门模式[1]。这种模式不仅为商家拓展了销售渠道,创造了新的经济增长点,也为消费者带来了更加便捷、直观的购物体验。然而在“直播带货”行业快速扩张的过程中,暴露出诸多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虚假宣传、产品质量参差不齐、售后维权困难等现象屡见不鲜,这也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消费者作为市场交易的重要参与者,其合法权益的保护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基石。因此,深入研究“直播带货”模式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制具有紧迫性和现实意义。通过完善法律制度、加强监管力度等措施,为消费者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不仅能够增强消费者对“直播带货”模式的信任,也有助于规范行业秩序,促进“直播带货”行业的长期稳定发展。

2. “直播带货”模式的特点与发展现状

2.1. “直播带货”模式的特点

“直播带货”模式打破了传统购物在时间和空间上的限制,消费者无需前往实体店铺,只需通过手机、电脑等终端设备,便可不受时间和空间上的限制进入直播间参与购物活动[2]。直播过程中,主播与消费者之间能够进行实时互动交流,消费者可以就感兴趣物品随时提出相关疑问,如产品性能、使用方法、尺码规格等,主播能够及时给予解答,这种互动增强了消费者对商品的了解程度,拉近了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距离[3]。同时,主播通过生动形象的演示、极具感染力的讲解以及各种限时优惠、赠品等促销手段,营造出一种紧张而刺激的购物氛围,极大地激发了消费者的购买欲望,促使消费者在短时间内做出购买决策。与传统电商模式相比,“直播带货”让消费者能够更直观地看到商品的实际效果,减少了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购买风险。例如,在美妆直播中,主播亲自试用化妆品,展示上妆效果,让消费者更清晰地了解产品的质地、色泽等特点;在服装直播中,主播试穿不同款式和尺码的服装,展示穿着效果和版型,帮助消费者选择更合适的商品[4]

2.2. “直播带货”模式的发展现状

近年来,“直播带货”市场呈现出爆发式增长的态势。随着互联网基础设施的不断完善、移动设备的广泛普及以及直播平台的日益成熟,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到“直播带货”中来。从行业规模来看,据艾瑞咨询发布的《2025年中国直播电商行业研究报告》显示,2024年中国直播电商市场规模突破6.2亿元,较2023年的4.9万亿元同比增长26.5%,连续5年保持20%以上的增速[5];用户与从业者规模方面,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第54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2025年1月)数据显示,截至2024年12月,我国直播电商用户规模达8.12亿,占网民总数的78.3%,较2023年新增用户6300万;易观分析《2024年中国直播电商主播生态白皮书》指出,2024年我国活跃直播电商主播数量超312万,其中持有电商主播职业技能证书的专业主播占比提升至45.2%,行业专业化程度逐步提升[6]

从参与主体看,众多明星、网红纷纷投身直播带货领域,头部团队更注重合规化运营。例如,中国电子商会《中国直播电商行业规范发展白皮书(2025)》披露,李佳琦直播间2024年推出“溯源直播”模式,针对美妆、食品类产品开展供应链溯源直播超500场,联合SGS等第三方检测机构实时抽检产品,全年产品投诉率仅0.3%,远低于行业平均的2.1% [7]。同时,传统企业也积极布局直播渠道:海尔集团《2024年度电商发展报告》显示,2024年海尔通过“品牌自播 + 达人合作”模式实现直播电商销售额187亿元,占全年线上销售额的34%,“618”大促期间单场自播最高销售额突破8亿元,完成传统家电品牌的线上转型;农产品领域,农业农村部2024年数据显示,当年全国农产品直播带货销售额达5800亿元,同比增长32%,直接助力超10万农户拓宽销售渠道[8]。商品种类从服装、美妆等日常品类,延伸至汽车、房产等大额消费领域,几乎覆盖消费者全场景需求。

然而,行业繁荣背后的问题不容忽视。中国消费者协会《2024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投诉情况报告》显示,2024年全国消协受理直播电商投诉213.6万件,同比增长19.8%,核心问题集中于虚假宣传(38.2%)、商品质量不合格(29.5%)、售后服务缺失(22.3%) [9]。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4年公布的典型案例中,某网红主播“张某”宣称销售的“燕窝产品含98%燕窝成分”,经检测实际含量不足5%,涉事主体被罚款1200万元,账号永久封禁;同年11月,某美妆主播“李某”夸大护肤品“治疗敏感肌、淡化皱纹”功效,被上海市市场监管局罚款860万元,合作品牌同步下架相关产品[10]。艾瑞咨询2025年调研显示,34.7%的消费者因“担心质量问题”减少直播购物频率,直接制约行业可持续发展[11]。此类事件不仅损害消费者权益,更拉低行业信任度。

3. “直播带货”模式下消费者权益面临的侵害问题

3.1. 虚假宣传问题

虚假宣传是“直播带货”模式中最为突出的问题之一。部分主播为了追求更高的销售额和利润,不惜采用夸大其词、虚假陈述等手段误导消费者。一些主播在介绍食品时,声称所售食品具有神奇的保健功效,如能治愈疾病、延年益寿等,但实际上这些食品并没有经过相关部门的认证,不具备其所宣称的功效[12]。在介绍化妆品时,主播往往夸大产品的美白、抗皱、祛痘等效果,使用夸张词汇吸引消费者购买,但消费者使用后却发现效果并不理想。此外,主播还可能对商品的产地、原材料、生产工艺等信息进行虚假宣传。比如,声称商品是进口原装,但实际上是国内生产;宣传商品采用高端原材料,但实际使用普通材料。这种虚假宣传行为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使消费者在不了解真实情况的前提下做出错误的购买决策[13]

3.2. 产品质量问题

由于“直播带货”的供应链环节较为复杂,涉及多个主体,包括生产商、供应商、主播、电商平台等,这使得产品质量难以得到有效保障[14]。一些不良商家为了降低成本,追求利润最大化,会选择生产或销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在食品领域,可能存在食品过期、变质、含有有害物质等问题;在服装领域,可能出现面料与宣传不符、掉色严重、有异味等情况;在电子产品领域,可能存在产品性能不稳定、容易出现故障等问题。此外,由于直播带货的商品往往是通过线上渠道销售,消费者无法在购买前亲自检验商品质量,只能依赖主播的介绍和展示。一旦购买到质量有问题的商品,不仅会影响消费者的正常使用,还可能对消费者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胁,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和公平交易权。

3.3. 售后维权问题

售后维权困难是“直播带货”模式下消费者面临的又一难题[15]。当消费者购买到有质量问题的商品,想要进行退换货或要求赔偿时,往往会遭遇重重阻碍。首先,责任主体难以确定。在直播带货过程中,主播、商家、电商平台之间的责任划分不够明确,当出现问题时,各方往往相互推诿责任,导致消费者不知道该向谁主张权利。其次,退换货流程繁琐。一些商家设置了苛刻的退换货条件,要求消费者提供各种证明材料,甚至要求消费者自行承担运费等费用,使得消费者退换货成本过高。再者,消费者在收集证据方面存在困难。由于直播带货的交易过程大多是通过网络进行,相关证据容易丢失或难以保存。例如,直播录像可能因为平台规定或技术原因无法长时间保存,聊天记录也可能被删除,这使得消费者在维权时缺乏有力的证据支持[16]。此外,维权渠道不够畅通也是一个问题。消费者在遇到问题时,可能不知道该通过何种途径进行投诉和维权,即使找到了投诉渠道,也可能面临处理效率低下、处理结果不满意等问题。这些因素都导致消费者的求偿权难以得到有效保障,使得消费者在遭受权益侵害时往往选择忍气吞声,放弃维权[17]

4. 现行法律在“直播带货”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不足

4.1. 法律规定不够细化

我国现行规范直播带货的法律体系以《电子商务法》为核心,辅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产品质量法》及《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等法规,形成多层级规制框架[18]。其中,《电子商务法》第九条明确将直播带货纳入“互联网信息服务”范畴,规定平台经营者需对入驻商家进行资质审核(第二十七条),并对“标记为自营”的直播商品承担销售者责任(第三十七条)。国家市场监管总局2022年修订的《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进一步细化了直播场景下的虚假宣传情形,包括“对商品性能、功能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等四类典型行为,明确将主播参与的“数据造假”“虚假体验”纳入规制范围。《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则对虚假广告的认定标准作出一般性规定,但其关于“代言人”的条款(第五十六条)在适用于主播时,因“推荐行为是否构成代言”的界定模糊而存在适用争议。

尽管上述法律法规构建了基础框架,但针对直播带货的特殊性仍存在条款空白与模糊地带。例如,《电子商务法》未明确区分“纯带货主播”与“品牌自播主播”的法律地位,对于主播是否属于“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认定标准缺失,导致司法实践中对主播责任的判定存在分歧[19]。《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虽列举了虚假宣传情形,但未涵盖直播中常见的“夸大使用效果”“模糊产品成分”等灰色地带行为,如某主播宣称“护肤品能根治痘痘”却未明确标注“因人而异”,此类行为的定性缺乏明确依据[20]。此外,对于“直播回放的证据效力”“跨平台交易的责任划分”等新型问题,现行法律均未作出针对性规定,导致纠纷处理中执法与司法人员面临“无法可依”的困境。

4.2. 监管存在漏洞

“直播带货”涉及多主体、多环节的复杂生态,现有监管体系存在协同不足与技术滞后等问题[21]。首先,跨部门协同机制不完善。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商品质量与广告监管,网信部门负责平台内容合规,税务部门监管税收缴纳,但三者间信息共享平台尚未完全建成,如某主播因虚假宣传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后,仍在其他平台正常直播,暴露出监管衔接的漏洞。其次,技术监管手段滞后于行业发展。直播的实时性与海量性使传统人工监测难以覆盖,据中国信通院《2024年直播电商监管技术白皮书》显示,目前人工监测仅能覆盖头部主播的15%直播内容,对于中小主播的违规行为检出率不足30% [22]。最后,平台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电子商务法》要求平台建立“健全信用评价体系”,但实际中部分平台为追求流量,对主播的资质审核流于形式,如某平台入驻主播未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却销售预包装食品,平台仅作“限期整改”处理[23]

4.3. 举证责任分配不合理

在“直播带货”纠纷中,消费者的举证弱势因现行规则而加剧。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消费者需证明“宣传虚假”“质量缺陷”“损害结果”及“因果关系”四项要件。但直播的瞬时性导致关键证据易灭失,如抖音平台的直播回放默认保存期限仅7天,消费者往往因未及时录屏而丧失证据[24]。同时,商品质量检测的专业性也增加了举证难度,中国消费者协会2024年数据显示,62%的质量纠纷中消费者因无力承担检测费用(平均单次检测成本300~2000元)而放弃维权[25]。此外,多方主体的责任链条模糊使消费者难以锁定举证对象,如某农产品直播中出现质量问题,主播主张“仅负责宣传”,商家称“产品由供应商提供”,平台以“非自营”为由免责,消费者陷入举证困境[26]

5. “直播带货”模式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制建议

5.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针对直播带货的特殊性,需构建分层分类的法律规范体系。首先,在《电子商务法》中增设“直播电商特别条款”,明确主播的三重身份界定:以营利为目的直接销售商品的认定为“销售者”,仅进行推荐且收取代言费的认定为“广告代言人”,平台自营直播的主播视为“平台工作人员”,分别对应不同责任。其次,细化《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的虚假宣传情形,新增“通过对比演示虚构产品效果”“隐瞒重要负面信息”等直播专属条款,并明确“夸大宣传”与“合理修辞”的区分标准,如规定“宣称功效需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最后,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建立“直播纠纷快速处理机制”,明确直播平台需保存回放至少90天(可参照《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并设立举证责任倒置条款,对于食品、美妆等风险品类,由商家举证产品合格。

5.2. 加强监管力度

加强对“直播带货”行业的监管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关键环节,需要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管体系,提高监管的有效性。

建立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是首要任务。加强市场监管、网信、公安、税务等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和联合执法机制。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直播带货”活动进行监管,同时加强信息沟通与交流,实现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精准打击。例如,市场监管部门在查处产品质量问题时,可与网信部门协作获取直播平台的相关数据和信息,与公安部门联合打击涉及假冒伪劣产品的犯罪行为。

提升监管技术水平也至关重要。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先进技术手段,加强对直播带货活动的实时监测和数据分析。通过大数据技术对直播平台的海量数据进行筛选和分析,及时发现异常交易行为和违法违规线索;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对直播内容进行智能识别,自动检测虚假宣传、低俗内容等问题;借助区块链技术实现商品信息的全程追溯,确保产品质量和来源可查。

强化对电商平台的监管。监管部门应要求电商平台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对入驻商家和主播的管理。平台要严格审核商家和主播的资质,建立健全信用评价体系,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商家和主播进行及时处理,并向监管部门报告。同时,监管部门要定期对平台的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履职不到位的平台依法进行处罚。

5.3. 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构建符合直播特性的举证规则体系。对于虚假宣传纠纷,实行“初步举证 + 举证倒置”规则:消费者只需提供直播截图、购买记录等初步证据,即由主播或商家举证宣传内容真实,无法举证则推定虚假。对于产品质量纠纷,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举证责任转移”:商家先举证产品符合质量标准,消费者再举证使用过程无不当,最终由商家证明缺陷与使用行为无关。此外,建立“证据协助义务”制度,要求平台在消费者投诉后48小时内提供直播回放、交易数据等证据,拒不提供的承担连带责任,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六条[27]

5.4. 加强消费者教育

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和维权能力是保障“直播带货”消费者权益的重要基础,需要通过多种途径加强消费者教育。

开展广泛的消费知识宣传活动。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平台,开设专门的消费知识栏目,普及“直播带货”的相关知识和消费技巧。例如,介绍如何识别虚假宣传、如何选择可靠的主播和商家、如何查看商品的真实信息等。制作通俗易懂的宣传资料,如宣传手册、短视频等,向消费者发放和推送,提高消费者对“直播带货”风险的认知水平。

加强学校教育中的消费教育内容。将消费教育纳入学校教育体系,在中小学和高校开设相关课程或开展专题讲座。通过课堂教学、案例分析、模拟购物等形式,培养学生正确的消费观念和消费行为习惯,让学生了解“直播带货”等新兴消费模式的特点和潜在风险,提高他们的消费辨别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

建立消费者维权咨询服务机制。设立专门的消费者维权咨询热线和在线服务平台,为消费者提供及时、专业的咨询服务。组织法律专家、行业专家等组成咨询团队,解答消费者在“直播带货”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指导消费者如何收集证据、选择维权途径等。同时,通过对消费者咨询问题的分析和整理,及时发现“直播带货”行业存在的共性问题,为监管部门和立法机构提供参考。

最后,要鼓励消费者组织发挥作用。支持和引导消费者协会等消费者组织开展针对“直播带货”的消费教育和维权活动。消费者组织可以通过举办消费维权培训、开展消费调查、发布消费警示等方式,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和能力。此外,消费者组织还可以代表消费者与商家、平台进行协商和沟通,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5.5. 强化行业自律

除了法律规制和监管措施外,强化“直播带货”行业的自律也是保障消费者权益的重要环节。行业自律可以弥补法律和监管的不足,促进“直播带货”行业的健康发展。

推动行业协会的建设和发展。鼓励成立“直播带货”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规范和自律公约,明确行业标准和行为准则。行业协会可以组织会员单位开展培训和交流活动,提高行业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法律意识。同时,行业协会要加强对会员单位的监督和管理,对违反行业规范的会员进行惩戒,维护行业的良好形象。

建立主播和商家信用评价体系。行业协会或电商平台可以建立主播和商家的信用评价机制,根据主播和商家的经营行为、消费者评价、投诉处理情况等因素,对其进行信用评级。将信用评级结果向社会公开,让消费者在购物时能够参考信用信息,选择信用良好的主播和商家。对于信用等级较低的主播和商家,可以采取限制入驻、降低推荐权重等措施,促使其规范经营行为。

加强行业内部的监督和举报机制。鼓励行业内企业和从业人员相互监督,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监管部门或行业协会举报。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对提供有效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一定的奖励,提高行业内部监督的积极性。同时,行业协会要对举报信息进行及时处理和反馈,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6. 结论

“直播带货”作为一种新兴的电子商务营销模式,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消费升级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直播带货”模式的不断创新和发展,新的问题可能会不断涌现。例如,随着虚拟现实(VR)、增强现实(AR)等新技术在直播中的应用,可能会带来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因此,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监管力度、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以及加强消费者教育等多方面的努力,可以构建更加完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有效保障消费者在“直播带货”中的合法权益,促进“直播带货”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同时,需要持续关注行业发展动态,深入研究新问题,不断完善相关的理论和实践体系,为“直播带货”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持。

参考文献

[1] 李志强. 直播电商的法律定性与监管路径[J]. 法学研究, 2023(2): 89-105.
[2] 陈洁. 直播带货的交易结构与法律责任[J]. 政法论坛, 2023(3): 54-67.
[3] 李佳伦. 直播电商中实时互动的消费者心理效应研究[J]. 商业研究, 2024(4): 98-106.
[4] 田朗亮. 网络消费纠纷的司法认定与裁判规则[J]. 法学论坛, 2024(2): 32-45.
[5] 艾瑞咨询. 2023年中国直播电商行业研究报告[R/OL].
https://www.iresearch.com.cn/Detail/report?id=4316&isfree=0, 2025-10-11.
[6] 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研究院. 2024年直播电商高质量发展报告[R/OL].
https://www.100ec.cn/detail--6650982.html, 2025-10-11.
[7] 中国电子商会. 中国直播电商行业规范发展白皮书(2025) [R/OL].
http://www.cecc.org.cn/index.php?m=content&c=index&a=show&catid=28&id=12463, 2025-10-11.
[8] 农业农村部. 2024年农产品直播带货发展报告[R/OL].
http://www.moa.gov.cn/nybgb/2024/202406/t20240615_7945884.shtml, 2025-10-11.
[9] 中国消费者协会. 2024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投诉情况报告[R/OL].
https://www.cca.org.cn/zxzx/zxts/202503/t20250313_157868.html, 2025-10-11.
[10]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4年直播电商典型违法案例通报[Z/OL].
http://www.samr.gov.cn/xw/zj/202412/t20241205_357648.html, 2025-10-11.
[11] 艾瑞咨询. 2025年直播电商消费者信任度调研报告[R/OL].
https://www.iresearch.com.cn/report/detail?reportId=4356&auto=1, 2025-10-11.
[12] 杨立新. 直播带货中虚假宣传的民事责任[J]. 法学家, 2022(6): 78-91.
[13] 吕来明. 直播带货中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路径[J]. 商业经济研究, 2023(18): 124-136.
[14] 汤维建. 直播电商供应链的质量监管研究[J]. 政法论丛, 2024(1): 67-80.
[15] 范健. 直播带货售后维权的法律困境[J]. 法学杂志, 2022(12): 23-36.
[16] 张卫平.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保全制度[J]. 清华法学, 2024(2): 89-103.
[17] 王轶. 消费者求偿权的法律保障[J]. 法学评论, 2024(1): 98-111.
[18] 黄勇. 直播电商法律体系的构建与完善[J]. 法商研究, 2023(2): 45-58.
[19] 耿利航. 直播主播的法律地位与责任认定[J]. 政法论坛, 2023(4): 78-91.
[20] 孙颖. 网络虚假宣传的认定标准研究[J]. 法学, 2024(4): 56-69.
[21] 周汉华. 大数据时代的市场监管改革[J]. 中国社会科学, 2022(10): 123-140.
[22] 中国信通院. 2024年直播电商监管技术白皮书[R/OL].
https://www.caict.ac.cn/kxyj/qwfb/bps/202409/t20240926_1128928.html, 2025-10-11.
[23] 王钦杰. 电商平台的主体责任与监管[J]. 法学杂志, 2023(6): 34-47.
[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Z/OL]. 2022.
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348031.html, 2025-10-11.
[25] 中国消费者协会. 2024年直播电商维权成本调研报告[R/OL].
https://www.cca.org.cn/zxzx/zxts/202504/t20250422_158926.html, 2025-10-11.
[26] 肖建国. 多方主体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J]. 法学研究, 2023(5): 98-112.
[27] 上海二中院. 涉网络消费类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R/OL].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850297232367560696&wfr=spider&for=pc, 2025-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