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时代我国电商平台监管与立法研究——以服务商责任与信息安全为视角
Legal Regulation of E-Commerce Platforms’ Network Technology in the Digital Age—From the Perspective of Service Provider Responsibility and Information Security
摘要: 在数字时代背景下,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兴技术的广泛应用推动我国电商产业迅速发展,但由此引发的平台责任模糊、数据泄露频发、监管滞后等问题日益突出。本文以电商平台服务商责任与信息安全为核心研究视角,综合运用规范分析、案例研究与比较法方法,对我国《电子商务法》《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等核心立法的规制要求及多部门协同监管机制进行系统梳理。研究指出,当前我国电商治理体系虽已初步形成,但仍存在法律碎片化、监管区域不均衡、技术适配不足等结构性困境。在此基础上,本文从服务商责任边界、数据安全义务及合规机制三方面展开分析,明确平台在商品审核、数据保护及算法推荐等环节的安全责任,并提出以动态立法、技术赋能监管及完善分类分层责任体系为核心的优化路径。研究认为,应通过强化立法衔接、提升技术监管能力、推动国际协同治理,实现电商技术创新与信息安全的动态平衡。本研究的结论在理论层面丰富了数字经济背景下电商平台治理的法理框架,在实践层面为完善电商立法、提升监管效能与优化平台合规机制提供了可行路径,对我国电商监管现代化与治理体系建设具有现实指导意义。
Abstract: In the digital era, the rapid application of emerging technologies such as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nd big data has accelerated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e-commerce industry. However, the expansion of these technologies has also led to increasingly prominent issues, including unclear platform liabilities, frequent data breaches, and lagging regulation. Focusing on the responsibilities of e-commerce platform service providers and information security, this paper adopts normative analysis, case studies, and comparative law approaches to systematically review Chinese core legislation—such as the E-Commerce Law, Cybersecurity Law, and Data Security Law—and the multi-agency regulatory framework governing e-commerce platforms. The findings indicate that while China has established a preliminary e-commerce governance system, structural deficiencies persist, including legal fragmentation, regional disparities in enforcement, and inadequate technological adaptation. On this basis, this paper analyzes three key aspects: the boundaries of service provider liability, data security obligations, and compliance mechanisms. It clarifies the security responsibilities of platforms in processes such as product review, data protection, and algorithmic recommendation, and proposes an optimization pathway centered on dynamic legislation, technology-empowered regulation, and the refinement of a classified and tiered responsibility system. The study argues that a dynamic balance between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in e-commerce and information security should be achieved by strengthening legislative alignment, enhancing technical regulatory capabilities, and promoting international collaborative governance. Theoretically, the conclusions of this study enrich the jurisprudential framework for e-commerce platform governance in the context of the digital economy. Practically, they provide feasible approaches for perfecting e-commerce legislation, improving regulatory efficacy, and optimizing platform compliance mechanisms, thereby holding significant practical guiding value for the modernization of China’s e-commerce regulation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its governance system.
文章引用:张卓迩. 数字时代我国电商平台监管与立法研究——以服务商责任与信息安全为视角[J]. 电子商务评论, 2025, 14(12): 2423-2431. https://doi.org/10.12677/ecl.2025.14124132

1. 引言

1.1. 研究背景

数字经济已成为推动我国经济结构升级的重要引擎,其中电商产业在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和云计算等技术驱动下实现跨越式增长。据《中国数字经济发展报告(2024)》显示,2023年我国电商交易规模达到48.7万亿元,占数字经济总量的88%以上,电商产业对GDP的贡献率超过45%1。淘宝、京东、拼多多等头部平台日均订单量超过10亿单,跨境电商进出口总额突破2.5万亿元2

然而,电商产业在快速扩张的同时,也暴露出诸多结构性风险与监管困境。其一,AIGC (生成式人工智能)在电商领域的应用引发“深度伪造”“AI虚假宣传”等新型风险。例如,部分主播利用AI换脸技术伪造品牌授权或虚构商品效果,2024年全国相关案件同比增长280%3。其二,用户数据泄露频发,部分跨境电商平台因未加密存储支付信息导致超1200万条银行卡号及收货地址外泄。其三,跨境数据传输风险加剧,部分平台违规向境外传输我国消费者消费习惯及区域购买力数据,威胁数据权属与产业安全4。其四,平台责任边界模糊,部分平台在虚假宣传、假货售卖及售后失联等纠纷中以“仅提供交易场所”为由规避审核与赔付义务。2024年全国电商投诉中,“平台责任认定争议”占比达35%5

在此背景下,如何通过完善立法体系与监管机制,明确平台服务商的法律责任边界,防范电商技术滥用、数据安全漏洞与消费者权益侵害,成为数字治理领域的核心课题。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本文旨在以电商平台的服务商责任与信息安全为研究核心,系统探讨我国电商监管体系的法律逻辑与制度结构,分析其中存在的立法滞后、责任模糊与监管失衡问题,并提出优化路径。

在理论层面,本文尝试建立“技术风险–法律责任–治理机制”的分析框架,深化电商领域“技术中立”与“法律干预”之间的平衡逻辑,丰富数字法治研究的理论基础。在实践层面,研究成果可为立法机关提供政策参考,助力构建适应数字经济发展的动态立法体系;为监管部门提供制度与技术结合的治理方案,提升执法效能;同时为电商平台合规管理提供操作指引,推动形成可持续、可验证的电商治理格局。

2. 平台治理理论与电商经济相关研究回顾

2.1. 平台经济的理论基础:两面市场与多边平台经济学

平台作为“多边市场/两面市场”(two-sided markets)的经济主体,其定价、流量分配与外部性逻辑决定了平台治理与监管的经济边界。Rochet与Tirole的经典模型揭示了平台在不同用户群体间分摊价格、设计激励与规范竞争的基本经济逻辑,为理解电商平台如何通过规则影响市场主体行为提供了分析工具[1]

Evans与Schmalensee对多边平台的治理、配对机制与市场力量进一步细化,强调平台不仅是交易撮合者,亦通过规则、评级与算法塑造市场秩序与信任机制[2],这一观点为后续关于平台责任的法律讨论提供了经济学基础。

基于两面市场框架,本文把平台视为既有交易撮合功能又掌握数据与规则制定权的“中枢”,从而说明为何仅用传统“场地提供者”或“中立中介”模式难以正确界定平台的法律责任与信息安全义务——平台的定价与流量规则直接影响交易风险与消费者选择,因而应在立法与监管中被赋予相应的实质性义务。

2.2. 平台治理:内容治理、算法治理与“治理随设计”视角

近年来关于平台治理的研究从“内容审查/监管”向“治理随设计(governance by design)”与算法可见性方向拓展。Gillespie强调大型平台在内容审查与规则制定上的事实性权力,指出平台通过审核机制、算法和中介规则而行使类似公共权力的治理功能,因此责任和透明度的问题具有公共性与制度约束需求[3]

Van Dijck、Poell与de Waal在The Platform Society中把平台视为改变公共价值与社会组织方式的核心力量[4],呼吁透明、公平、问责等将公共价值嵌入平台治理框架,提示在立法设计上应关注平台对公共领域的深刻重塑。

上述治理视角支持本文关于“技术并非中立”且“规则与架构本身即具治理效果”的主张:在直播带货、AIGC内容与算法推荐场景下,平台的技术与流程设计会直接产生假货扩散、虚假宣传、算法歧视等风险,因此监管不应仅侧重事后救济,而要在法律上规定平台的事前、事中义务。

2.3. 隐私、AI与法治:算法时代的个人信息保护研究

隐私与人工智能交叉研究近期成为法学核心议题。Daniel J. Solove与其他学者从法律方法论上指出传统“告知–同意”模式在AI时代的局限,并呼吁根据AI特性(训练数据、推断能力、不可见处理链)设计新的监管工具(如透明度、数据最小化、差分隐私与算法影响评估)。这些研究强调技术性风险需要法律与技术协同应对[5]

本文在数据保护建议中引入的“算法决策日志保存”“差分隐私与加密规范”“事前AI风险评估”正是呼应该类研究的政策建议——即在立法中明确技术可审计性与合规技术标准,以弥补告知–同意模式下的监管空白。

3. 我国电商平台网络立法与监管现状

3.1. 电商平台立法体系梳理

我国已初步形成以“一部核心法律 + 多部配套法规 + 行业标准”为支柱的电商平台立法体系:《电子商务法》作为电商领域的基础性法律,明确电商平台的核心义务,包括“审核商家营业执照与品牌授权书”“保存交易记录不少于3年”“禁止刷单炒信与大数据杀熟”“对消费者投诉的违规行为及时处置”等,同时规定平台“明知商家侵权仍提供服务的连带责任”。

《网络安全法》则要求电商平台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对用户数据进行加密存储,定期开展网络安全风险评估,防范黑客攻击与数据泄露,明确“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不得向境外传输敏感数据”[6];《数据安全法》构建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要求电商平台对“用户支付信息”“跨境交易数据”等重要数据,开展风险评估并报送监管部门,禁止“未经安全评估向境外传输重要数据”;《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电商平台收集用户信息需遵循“告知–同意”“最小必要”原则,禁止强制获取“非交易必需信息”(如要求授权通讯录才能下单),赋予用户“数据查询权”“删除权”“更正权”。

3.2. 电商平台监管机制

我国电商平台监管实行“多部门协同”模式,网信办统筹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工作,负责网络内容、数据安全监管;工信部监管网络基础设施与电信服务,负责ICP备案、运营商管理;公安部打击网络违法犯罪,开展“净网”等专项行动;市场监管总局查处网络不正当竞争、虚假广告等行为。各部门通过联席会议、信息共享等机制协同发力,如2023年多部门联合开展“AI诈骗专项整治”,查处违规AI平台200余家。

我国监管手段呈现“多元化、立体化”特征:事前通过许可备案(如ICP许可证、AI服务备案)防范风险;事中开展执法检查(如年度网络安全检查、数据安全抽查);事后通过行政处罚(如罚款、责令整改)强化震慑。同时,引入社会监督,鼓励公众举报网络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政府监管 + 社会监督”的治理格局[7]

3.3. 存在的问题

首先,立法碎片化与场景适配不足。《电子商务法》与《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条款存在部分交叉与冲突,导致法律适用标准不一。例如,《电子商务法》要求平台“保存交易记录不少于3年”,而《数据安全法》要求“重要数据保存不少于6个月”,两者在保存期限上的差异,给平台合规带来困惑[8];《电子商务法》未明确“直播带货中平台与主播的责任划分”,实践中执法部门对“平台是否需审核主播资质”的认定标准差异达40%,部分案件中平台仅因未审核主播资质被罚款,部分案件中执法部门认为平台无此义务,导致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

同时,立法滞后于电商场景创新,对元宇宙虚拟商品交易、AI客服自动承诺的法律效力、区块链匿名交易的监管等新型场景,尚无明确规定。例如,元宇宙电商中,消费者购买的虚拟服装、虚拟道具等商品的权属争议,现有法律未界定“虚拟商品的法律属性”与“权属转移规则”,导致纠纷难以得到有效解决;AI客服在与消费者沟通中自动承诺“无条件退货”,但平台以“AI客服表述失误”为由拒绝履行,现有法律未明确“AI客服行为的法律效力”,消费者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其次,执法区域不均衡。东部地区(浙江、广东、上海等)电商产业集中,监管资源丰富,2023年东部地区电商平台违规查处率达92%,且建立“电商大数据监管平台”的市级行政区占比超80%,监管技术与效率较高;中西部地区因监管人员不足、技术工具落后,电商违规查处率仅为68%6,部分虚假宣传和假货售卖商家向中西部平台转移,形成“监管洼地”。

执法区域不均衡不仅导致监管公平性受损,还可能引发“风险转移”,即违规商家向监管薄弱地区迁移,增加消费者权益受损风险。2024年中西部电商投诉增速比东部高15个百分点,反映出执法区域不均衡对电商治理的负面影响。

最后,监管技术与手段滞后。现有监管仍依赖人工抽查、企业自报,对AI推荐算法、区块链数据的监管缺乏技术工具支撑,难以实现实时监测与精准防控。对AI推荐算法的价格歧视行为,现有监管需依赖消费者投诉后的数据核查,无法实时监测算法运行过程,导致此类行为难以被及时发现[9];对区块链匿名交易,监管部门难以追溯交易的实际控制人,导致区块链电商中假货走私、洗钱等行为存在监管盲区。

同时,监管数据与电商平台数据未实现全面互通,形成“信息孤岛”。商务部的跨境电商交易数据、网信办的数据安全监管数据、市场监管总局的投诉数据未实时共享,导致监管部门难以全面掌握电商平台的运营情况,影响监管决策的精准性。例如,某电商平台存在数据泄露与虚假宣传双重违规,但因网信办与市场监管总局未共享数据,仅查处其中一项违规行为,监管效能受损。

4. 电商平台信息网络安全治理路径

4.1. 技术赋能:构建电商安全治理的技术支撑体系

技术创新是解决电商领域特有风险的核心工具,需从“监管端”与“平台端”双向发力,实现“技术驱动型治理”,提升监管精准性与平台安全保障能力。

区块链溯源技术可构建“电商商品全链条溯源平台”,将商品“生产–仓储–物流–销售”信息上链,监管部门可实时核查“商品真伪”“保质期”,消费者扫码即可查看溯源信息,有效防范假货售卖。

AI风险识别技术可开发“电商AI内容审核系统”,实时识别直播、商品详情页中的“AI换脸”“AI合成虚假效果”“绝对化用语”,提升虚假宣传识别效率。该系统通过自然语言处理(NLP)分析商品宣传文本,识别“最有效”“绝对安全”等绝对化用语;通过计算机视觉(CV)比对商品实物与宣传视频的一致性,识别“AI合成虚假效果”。

大数据跨境监测技术可构建“电商跨境数据监测平台”,对接跨境电商平台的数据库,实时追踪数据出境轨迹,对“未评估数据”“敏感数据”自动预警。该平台通过分析数据出境的“目的地”“规模”“类型”,识别违规传输行为:若数据目的地为未通过“充分性认定”的国家或地区,且未开展安全评估,平台自动预警[10];若数据类型属于“敏感数据”(如区域消费行为数据),且无合法出境理由,平台自动拦截。2023年该平台拦截违规跨境数据传输超1.2万次,涉及用户数据超5000万条,有效保障数据权属。

4.2. 风险监测与应急响应

电商威胁情报库是风险识别的核心工具,需整合商务部、网信办、品牌方、消费者的情报资源,收录假货特征、AI虚假宣传模板、数据泄露漏洞等信息,建立风险特征标签库。该情报库实时更新风险特征,如新增AI换脸伪造品牌授权书的特征、区块链匿名交易洗钱的模式,监管部门与平台可通过匹配风险特征,及时发现违规行为。2023年该情报库累计预警电商风险事件超15万起,其中AI虚假宣传预警占比40%,数据泄露预警占比30%,为风险防控提供了精准指引。

此外,实时异常检测依托大数据与AI技术,对电商平台的订单异常、数据异常、宣传异常实时识别,及时发现潜在风险。订单异常包括同一IP大量下单、短时间内跨区域下单、高客单价商品集中下单,这些特征可能预示“盗刷”“刷单”行为;数据异常包括批量下载用户信息、非工作时间访问敏感数据、数据向境外频繁传输,这些特征可能预示数据泄露、违规出境[11];宣传异常包括突然出现大量AI合成视频和宣传内容与商品资质不符,这些特征可能预示虚假宣传。某平台的异常检测系统可在5分钟内发现盗刷订单,10分钟内识别数据异常访问,2024年通过该系统处置异常行为超10万次,有效降低风险发生概率。

消费者投诉分析通过挖掘投诉数据中的风险线索,识别高频风险领域与高风险商品类型。监管部门通过12315平台抓取电商投诉数据,运用文本挖掘技术分析投诉内容,提取高频关键词,确定专项整治目标;同时,分析高投诉商品类型,加强对这些品类的监管[12]

4.3. 制度保障

电商信息安全治理需依托完善的制度,实现技术应用与制度约束的协同,确保治理有法可依、有政策支持,提升治理的系统性与可持续性。电商领域特有技术要求纳入法律,避免“法律要求虚化”,确保技术应用有法可依。数据安全方面,在《电子商务法》修订中,明确电商平台需采用国密算法加密敏感数据和交易日志区块链存证,同时配套《电商数据加密技术规范》,细化加密算法的参数要求;并建立可追溯与第三方验证制度,对商品流通、数据处理、算法决策、留存记录,确保监管部门可追溯、可验证。商品流通记录包括“生产–仓储–物流–销售”信息,需保存不少于3年,便于追溯商品真伪与流向;数据处理记录包括用户信息查询日志、数据共享记录,需保存不少于1年,便于追溯数据泄露源头;算法决策记录包括推荐权重调整记录、异常内容处置记录,需保存不少于6个月,便于追溯算法歧视与违规推荐的原因。同时,借助区块链技术实现记录不可篡改,确保记录的真实性,监管部门可通过区块链查询完整记录,提升监管效率。

5. 电商平台国际治理经验镜鉴与中国路径优化

5.1. 全球网络治理的典型模式与核心特征

不同经济体基于电商发展阶段、法律传统与风险偏好,形成差异化的治理模式,为我国电商平台网络技术监管与立法提供了多元参考。

欧盟以消费者权益保护与数据权属为核心,构建“高标准、统一化”的电商治理体系,注重通过前瞻性立法覆盖电商风险,依托统一监管机构实现跨区域执法。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欧盟通过《消费者权益指令》,明确电商平台的强制性义务:平台需承担30天无理由退货义务,消费者在收到商品后30天内可无理由退货,平台需承担退货费用[13];对假货商品,平台需承担双倍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不低于100欧元;禁止隐藏消费陷阱,如默认勾选增值服务、自动续费,平台需以显著方式提示消费者,获得明确同意。此外,对直播电商,欧盟要求平台实时保存直播记录不少于12个月,便于后续核查宣传内容的真实性。

在AI与算法监管方面,欧盟通过《人工智能法案》(AI Act),将电商AI推荐算法、AI合成宣传内容纳入监管,按风险等级划分监管强度:对高风险AI系统,要求平台开展事前风险评估,公开算法的训练数据来源和决策逻辑,定期提交安全报告;对“禁止类AI系统”,直接禁止使用[14]。2024年欧盟要求淘宝欧洲站公开商品排名算法权重,否则禁止在欧盟境内运营,推动算法透明化。

美国以“技术创新”为核心,采用“行业自律为主 + 政府监管为辅”的治理路径,强调市场主体的自主性,为电商创新保留弹性空间。在立法层面,美国联邦层面无统一电商法,通过专项立法解决特定问题:《计算机欺诈和滥用法案》(CFAA)打击电商盗刷、数据窃取等犯罪行为;《加利福尼亚隐私权法案》(CPRA)为代表,进一步拓展消费者权利,如CCPA赋予消费者“数据删除权”“访问权”,消费者可要求平台删除其个人信息,平台需在45天内响应[15]

在监管层面,美国依赖行业自律,通过行业协会制定自律规则,引导平台自愿合规。美国电商协会制定《电商平台合规指南》,涵盖数据安全、虚假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内容,如要求平台采用加密技术保护用户数据、建立虚假宣传投诉处理机制;亚马逊、eBay等头部平台通过“卖家评级系统”(基于买家评价与投诉率)对商家进行分级管理,低评级商家被限制流量,高评级商家获得更多曝光,通过市场机制推动商家合规[16]。此外,美国政府通过“监管沙盒”鼓励电商技术创新,如在AI推荐算法领域,允许平台在沙盒内测试新技术,监管部门提供合规指导,避免过度监管抑制创新[17]

5.2. 中国网络治理的本土化需求与经验转化逻辑

我国数字经济规模已突破55万亿元,占GDP比重超45%,形成了平台类型多元、技术应用广泛、用户基数庞大的数字生态,网络治理需兼顾“风险防控的全面性”“创新发展的包容性”“区域差异的适应性”三重目标。借鉴国际实践经验时,需立足我国“集中统一领导、多部门协同”的治理传统,结合数字经济发展阶段,实现经验的本土化转化,而非简单照搬域外规则。

参考“按风险分级监管”的思路,结合我国电商生态构建“风险–责任”匹配体系,根据风险等级差异化配置监管资源,避免监管过度与监管不足。对AIGC虚假宣传、跨境电商数据、奢侈品假货等高风险领域,实施“全流程严格管控”:跨境电商数据出境需“安全评估 + 第三方审计”双重验证,平台需提交数据出境申请,说明出境数据的类型、用途、接收方,经网信部门评估通过后,还需由第三方机构审计数据出境流程,确保合规;AI宣传内容需“AI监测 + 100%人工复核”,平台需部署AI审核系统识别虚假内容,同时对观看人数超10万的直播间,开展人工实时复核,避免AI漏判;奢侈品商品需“区块链溯源 + 品牌方验真”,平台需将奢侈品的“生产–销售”信息上链,同时由品牌方对商品进行验真,确保商品真伪。

对普通商品审核、境内数据处理等中风险领域,落实基础责任与随机抽查:平台对商品进行条码比对,通过条码比对确认商品资质,随机抽查验证商品实物与信息的一致性;境内数据传输需加密但无需评估,平台采用国密算法加密数据,确保传输安全,监管部门通过大数据监测数据传输异常,无需平台逐一申请评估,降低合规成本。

对个人二手闲置交易平台、区域小型电商等低风险领域简化监管,仅要求平台审核卖家身份,不强制商品资质核查,避免增加中小平台负担;推行合规承诺制,平台承诺符合最低合规标准即可运营,监管部门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承诺落实情况,对承诺不实的平台进行处罚。

5.3. 中国网络治理体系的优化方向与实践路径

立足我国电商经济规模全球领先、场景多元的生态特征,以及电商平台作为“交易枢纽”“数据中枢”的核心定位,需从规则完善、机制协同、国际协同三个维度,构建适配电商发展的网络治理体系,实现电商技术创新与风险防控的动态平衡。

在规则体系的动态适配方面,需针对电商场景建立“核心法律 + 专项规 + 动态指引”的多层级框架。对《电子商务法》《数据安全法》等核心法律,保持“交易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基础条款的稳定性,同时将修订周期缩短3~5年,新增“AI生成内容审核”“元宇宙虚拟商品权属”“跨境电商数据分类”等电商特有条款;针对电商新技术应用,每年发布《电商平台新技术监管指引》,细化AIGC、区块链、算法推荐的合规标准;在配套规章层面,推动《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与《个人信息保护法》衔接,统一电商平台“用户消费画像数据的收集范围”“跨境订单数据出境的安全评估流程”,解决企业合规中的规则冲突,例如明确跨境电商平台传输用户收货地址数据时,无需重复开展安全评估。

在治理机制的协同效能提升方面,需聚焦电商平台监管的跨部门、跨区域特性,强化协同与均衡。进一步完善网信办、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海关的“电商监管联席会议 + 数据共享”机制,对跨领域电商风险实行“牵头部门负责 + 多部门联动”;针对东部与中西部电商监管资源不均衡问题,建立电商监管资源下沉机制:东部通过远程监管系统共享、执法专员派驻提升当地监管能力,同时对向中西部转移的中小电商平台,推行合规培训前置,降低违规商家向监管洼地迁移的风险。

在国际治理的协同参与方面,需围绕电商平台“跨境运营”需求,构建“规则互认 + 风险共治”的国际合作网络。依托RCEP、DEPA等多边机制,推动将“电商数据权属平等”“跨境商品溯源标准统一”“风险分级监管”等理念纳入国际规则,建立跨境电商安全事件联合响应机制,与主要国家共享电商数据泄露威胁情报,针对ransomware攻击导致电商平台订单系统瘫痪、AI深度伪造商品资质跨境传播等问题开展联合溯源与处置。

6. 结论

6.1. 研究发现总结

本文通过对数字时代我国电商平台监管与立法的系统分析,结合典型案例得出以下结论:其一,我国已初步构建以《电子商务法》《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为核心的电商立法体系,形成“多部门协同”的监管机制,在防范电商数据泄露、打击虚假宣传方面成效显著,但仍存在法律碎片化、立法滞后于电商技术发展、国际规则接轨不足、执法区域不均衡等问题,难以完全适配电商新技术、新场景;其二,电商平台作为服务商,承担商品审核、数据安全、算法合规、消费者权益保障等多重责任,但责任边界模糊、分类分层管理不完善,导致实践中责任推诿、合规成本不均,需通过制度细化责任;其三,电商信息安全治理需依托“技术赋能 + 制度保障”,差分隐私、区块链审计、AI风险识别等技术提升监管精准性,风险分级响应体系可强化防控,但需通过法律规范技术应用。

6.2. 理论贡献与实践启示

理论层面,本研究的贡献体现在两方面:一是深化技术中立与电商平台责任的辩证关系,提出动态平衡观点——法律对电商技术保持中立以鼓励创新,但需根据技术风险动态调整平台责任,避免绝对中立导致风险失控;二是完善电商治理理论体系,构建“法律规范层–治理机制层–技术工具层–绩效评估层”四维分析框架,为后续电商监管研究提供理论工具。

实践层面,研究成果为电商治理提供三方面启示:对立法机关而言,需推动电商动态立法、完善平台分类分层责任体系、加强国际规则接轨,解决法律碎片化与滞后性;对监管部门而言,应运用技术手段提升效率,优化多部门协同,平衡区域执法资源,实现智慧监管、公平执法;对电商平台而言,需构建“内部合规 + 外部监督”机制,明确责任边界,降低合规风险,同时积极参与技术创新与国际协同,提升竞争力。

NOTES

1国家数据局: 数字中国发展报告(2024年) [EB/OL]. https://www.nda.gov.cn/sjj/ywpd/sjzg/0530/20250530151342718164521_pc.html, 2025-05-30.

2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 中国电子商务报告2024 [EB/OL]. https://dzswgf.mofcom.gov.cn/news/5/2025/11/1762844725887.html, 2025-10-22.

3中国网络安全产业联盟: 中国网络安全产业分析报告(2024年) [EB/OL]. https://hrssit.cn/Uploads/file/20241028/1730105973816312.pdf, 2024-10-25.

4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数据处境安全评估申报指南(第三版) [EB/OL]. https://www.cac.gov.cn/2025-06/27/c_1752652339765002.htm, 2025-06-27.

5网络经济服务平台: 2024年度中国电子商务用户体验与投诉监测报告[EB/OL]. https://view.officeapps.live.com/op/view.aspx?src=https%3A%2F%2Fwww.100ec.cn%2Fzt%2Fdtsjda%2Fimg%2Fbg.pptx&wdOrigin=BROWSELINK, 2025-03-13.

6国家数据局: 数字中国发展报告(2024年) [EB/OL]. https://www.nda.gov.cn/sjj/ywpd/sjzg/0530/ff808081-96b465bf-0197-200a135e-0536.pdf, 2025-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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