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1.1. 研究背景
数字经济已成为推动我国经济结构升级的重要引擎,其中电商产业在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和云计算等技术驱动下实现跨越式增长。据《中国数字经济发展报告(2024)》显示,2023年我国电商交易规模达到48.7万亿元,占数字经济总量的88%以上,电商产业对GDP的贡献率超过45%1。淘宝、京东、拼多多等头部平台日均订单量超过10亿单,跨境电商进出口总额突破2.5万亿元2。
然而,电商产业在快速扩张的同时,也暴露出诸多结构性风险与监管困境。其一,AIGC (生成式人工智能)在电商领域的应用引发“深度伪造”“AI虚假宣传”等新型风险。例如,部分主播利用AI换脸技术伪造品牌授权或虚构商品效果,2024年全国相关案件同比增长280%3。其二,用户数据泄露频发,部分跨境电商平台因未加密存储支付信息导致超1200万条银行卡号及收货地址外泄。其三,跨境数据传输风险加剧,部分平台违规向境外传输我国消费者消费习惯及区域购买力数据,威胁数据权属与产业安全4。其四,平台责任边界模糊,部分平台在虚假宣传、假货售卖及售后失联等纠纷中以“仅提供交易场所”为由规避审核与赔付义务。2024年全国电商投诉中,“平台责任认定争议”占比达35%5。
在此背景下,如何通过完善立法体系与监管机制,明确平台服务商的法律责任边界,防范电商技术滥用、数据安全漏洞与消费者权益侵害,成为数字治理领域的核心课题。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本文旨在以电商平台的服务商责任与信息安全为研究核心,系统探讨我国电商监管体系的法律逻辑与制度结构,分析其中存在的立法滞后、责任模糊与监管失衡问题,并提出优化路径。
在理论层面,本文尝试建立“技术风险–法律责任–治理机制”的分析框架,深化电商领域“技术中立”与“法律干预”之间的平衡逻辑,丰富数字法治研究的理论基础。在实践层面,研究成果可为立法机关提供政策参考,助力构建适应数字经济发展的动态立法体系;为监管部门提供制度与技术结合的治理方案,提升执法效能;同时为电商平台合规管理提供操作指引,推动形成可持续、可验证的电商治理格局。
2. 平台治理理论与电商经济相关研究回顾
2.1. 平台经济的理论基础:两面市场与多边平台经济学
平台作为“多边市场/两面市场”(two-sided markets)的经济主体,其定价、流量分配与外部性逻辑决定了平台治理与监管的经济边界。Rochet与Tirole的经典模型揭示了平台在不同用户群体间分摊价格、设计激励与规范竞争的基本经济逻辑,为理解电商平台如何通过规则影响市场主体行为提供了分析工具[1]。
Evans与Schmalensee对多边平台的治理、配对机制与市场力量进一步细化,强调平台不仅是交易撮合者,亦通过规则、评级与算法塑造市场秩序与信任机制[2],这一观点为后续关于平台责任的法律讨论提供了经济学基础。
基于两面市场框架,本文把平台视为既有交易撮合功能又掌握数据与规则制定权的“中枢”,从而说明为何仅用传统“场地提供者”或“中立中介”模式难以正确界定平台的法律责任与信息安全义务——平台的定价与流量规则直接影响交易风险与消费者选择,因而应在立法与监管中被赋予相应的实质性义务。
2.2. 平台治理:内容治理、算法治理与“治理随设计”视角
近年来关于平台治理的研究从“内容审查/监管”向“治理随设计(governance by design)”与算法可见性方向拓展。Gillespie强调大型平台在内容审查与规则制定上的事实性权力,指出平台通过审核机制、算法和中介规则而行使类似公共权力的治理功能,因此责任和透明度的问题具有公共性与制度约束需求[3]。
Van Dijck、Poell与de Waal在The Platform Society中把平台视为改变公共价值与社会组织方式的核心力量[4],呼吁透明、公平、问责等将公共价值嵌入平台治理框架,提示在立法设计上应关注平台对公共领域的深刻重塑。
上述治理视角支持本文关于“技术并非中立”且“规则与架构本身即具治理效果”的主张:在直播带货、AIGC内容与算法推荐场景下,平台的技术与流程设计会直接产生假货扩散、虚假宣传、算法歧视等风险,因此监管不应仅侧重事后救济,而要在法律上规定平台的事前、事中义务。
2.3. 隐私、AI与法治:算法时代的个人信息保护研究
隐私与人工智能交叉研究近期成为法学核心议题。Daniel J. Solove与其他学者从法律方法论上指出传统“告知–同意”模式在AI时代的局限,并呼吁根据AI特性(训练数据、推断能力、不可见处理链)设计新的监管工具(如透明度、数据最小化、差分隐私与算法影响评估)。这些研究强调技术性风险需要法律与技术协同应对[5]。
本文在数据保护建议中引入的“算法决策日志保存”“差分隐私与加密规范”“事前AI风险评估”正是呼应该类研究的政策建议——即在立法中明确技术可审计性与合规技术标准,以弥补告知–同意模式下的监管空白。
3. 我国电商平台网络立法与监管现状
3.1. 电商平台立法体系梳理
我国已初步形成以“一部核心法律 + 多部配套法规 + 行业标准”为支柱的电商平台立法体系:《电子商务法》作为电商领域的基础性法律,明确电商平台的核心义务,包括“审核商家营业执照与品牌授权书”“保存交易记录不少于3年”“禁止刷单炒信与大数据杀熟”“对消费者投诉的违规行为及时处置”等,同时规定平台“明知商家侵权仍提供服务的连带责任”。
《网络安全法》则要求电商平台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对用户数据进行加密存储,定期开展网络安全风险评估,防范黑客攻击与数据泄露,明确“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不得向境外传输敏感数据”[6];《数据安全法》构建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要求电商平台对“用户支付信息”“跨境交易数据”等重要数据,开展风险评估并报送监管部门,禁止“未经安全评估向境外传输重要数据”;《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电商平台收集用户信息需遵循“告知–同意”“最小必要”原则,禁止强制获取“非交易必需信息”(如要求授权通讯录才能下单),赋予用户“数据查询权”“删除权”“更正权”。
3.2. 电商平台监管机制
我国电商平台监管实行“多部门协同”模式,网信办统筹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工作,负责网络内容、数据安全监管;工信部监管网络基础设施与电信服务,负责ICP备案、运营商管理;公安部打击网络违法犯罪,开展“净网”等专项行动;市场监管总局查处网络不正当竞争、虚假广告等行为。各部门通过联席会议、信息共享等机制协同发力,如2023年多部门联合开展“AI诈骗专项整治”,查处违规AI平台200余家。
我国监管手段呈现“多元化、立体化”特征:事前通过许可备案(如ICP许可证、AI服务备案)防范风险;事中开展执法检查(如年度网络安全检查、数据安全抽查);事后通过行政处罚(如罚款、责令整改)强化震慑。同时,引入社会监督,鼓励公众举报网络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政府监管 + 社会监督”的治理格局[7]。
3.3. 存在的问题
首先,立法碎片化与场景适配不足。《电子商务法》与《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条款存在部分交叉与冲突,导致法律适用标准不一。例如,《电子商务法》要求平台“保存交易记录不少于3年”,而《数据安全法》要求“重要数据保存不少于6个月”,两者在保存期限上的差异,给平台合规带来困惑[8];《电子商务法》未明确“直播带货中平台与主播的责任划分”,实践中执法部门对“平台是否需审核主播资质”的认定标准差异达40%,部分案件中平台仅因未审核主播资质被罚款,部分案件中执法部门认为平台无此义务,导致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
同时,立法滞后于电商场景创新,对元宇宙虚拟商品交易、AI客服自动承诺的法律效力、区块链匿名交易的监管等新型场景,尚无明确规定。例如,元宇宙电商中,消费者购买的虚拟服装、虚拟道具等商品的权属争议,现有法律未界定“虚拟商品的法律属性”与“权属转移规则”,导致纠纷难以得到有效解决;AI客服在与消费者沟通中自动承诺“无条件退货”,但平台以“AI客服表述失误”为由拒绝履行,现有法律未明确“AI客服行为的法律效力”,消费者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其次,执法区域不均衡。东部地区(浙江、广东、上海等)电商产业集中,监管资源丰富,2023年东部地区电商平台违规查处率达92%,且建立“电商大数据监管平台”的市级行政区占比超80%,监管技术与效率较高;中西部地区因监管人员不足、技术工具落后,电商违规查处率仅为68%6,部分虚假宣传和假货售卖商家向中西部平台转移,形成“监管洼地”。
执法区域不均衡不仅导致监管公平性受损,还可能引发“风险转移”,即违规商家向监管薄弱地区迁移,增加消费者权益受损风险。2024年中西部电商投诉增速比东部高15个百分点,反映出执法区域不均衡对电商治理的负面影响。
最后,监管技术与手段滞后。现有监管仍依赖人工抽查、企业自报,对AI推荐算法、区块链数据的监管缺乏技术工具支撑,难以实现实时监测与精准防控。对AI推荐算法的价格歧视行为,现有监管需依赖消费者投诉后的数据核查,无法实时监测算法运行过程,导致此类行为难以被及时发现[9];对区块链匿名交易,监管部门难以追溯交易的实际控制人,导致区块链电商中假货走私、洗钱等行为存在监管盲区。
同时,监管数据与电商平台数据未实现全面互通,形成“信息孤岛”。商务部的跨境电商交易数据、网信办的数据安全监管数据、市场监管总局的投诉数据未实时共享,导致监管部门难以全面掌握电商平台的运营情况,影响监管决策的精准性。例如,某电商平台存在数据泄露与虚假宣传双重违规,但因网信办与市场监管总局未共享数据,仅查处其中一项违规行为,监管效能受损。
4. 电商平台信息网络安全治理路径
4.1. 技术赋能:构建电商安全治理的技术支撑体系
技术创新是解决电商领域特有风险的核心工具,需从“监管端”与“平台端”双向发力,实现“技术驱动型治理”,提升监管精准性与平台安全保障能力。
区块链溯源技术可构建“电商商品全链条溯源平台”,将商品“生产–仓储–物流–销售”信息上链,监管部门可实时核查“商品真伪”“保质期”,消费者扫码即可查看溯源信息,有效防范假货售卖。
AI风险识别技术可开发“电商AI内容审核系统”,实时识别直播、商品详情页中的“AI换脸”“AI合成虚假效果”“绝对化用语”,提升虚假宣传识别效率。该系统通过自然语言处理(NLP)分析商品宣传文本,识别“最有效”“绝对安全”等绝对化用语;通过计算机视觉(CV)比对商品实物与宣传视频的一致性,识别“AI合成虚假效果”。
大数据跨境监测技术可构建“电商跨境数据监测平台”,对接跨境电商平台的数据库,实时追踪数据出境轨迹,对“未评估数据”“敏感数据”自动预警。该平台通过分析数据出境的“目的地”“规模”“类型”,识别违规传输行为:若数据目的地为未通过“充分性认定”的国家或地区,且未开展安全评估,平台自动预警[10];若数据类型属于“敏感数据”(如区域消费行为数据),且无合法出境理由,平台自动拦截。2023年该平台拦截违规跨境数据传输超1.2万次,涉及用户数据超5000万条,有效保障数据权属。
4.2. 风险监测与应急响应
电商威胁情报库是风险识别的核心工具,需整合商务部、网信办、品牌方、消费者的情报资源,收录假货特征、AI虚假宣传模板、数据泄露漏洞等信息,建立风险特征标签库。该情报库实时更新风险特征,如新增AI换脸伪造品牌授权书的特征、区块链匿名交易洗钱的模式,监管部门与平台可通过匹配风险特征,及时发现违规行为。2023年该情报库累计预警电商风险事件超15万起,其中AI虚假宣传预警占比40%,数据泄露预警占比30%,为风险防控提供了精准指引。
此外,实时异常检测依托大数据与AI技术,对电商平台的订单异常、数据异常、宣传异常实时识别,及时发现潜在风险。订单异常包括同一IP大量下单、短时间内跨区域下单、高客单价商品集中下单,这些特征可能预示“盗刷”“刷单”行为;数据异常包括批量下载用户信息、非工作时间访问敏感数据、数据向境外频繁传输,这些特征可能预示数据泄露、违规出境[11];宣传异常包括突然出现大量AI合成视频和宣传内容与商品资质不符,这些特征可能预示虚假宣传。某平台的异常检测系统可在5分钟内发现盗刷订单,10分钟内识别数据异常访问,2024年通过该系统处置异常行为超10万次,有效降低风险发生概率。
消费者投诉分析通过挖掘投诉数据中的风险线索,识别高频风险领域与高风险商品类型。监管部门通过12315平台抓取电商投诉数据,运用文本挖掘技术分析投诉内容,提取高频关键词,确定专项整治目标;同时,分析高投诉商品类型,加强对这些品类的监管[12]。
4.3. 制度保障
电商信息安全治理需依托完善的制度,实现技术应用与制度约束的协同,确保治理有法可依、有政策支持,提升治理的系统性与可持续性。电商领域特有技术要求纳入法律,避免“法律要求虚化”,确保技术应用有法可依。数据安全方面,在《电子商务法》修订中,明确电商平台需采用国密算法加密敏感数据和交易日志区块链存证,同时配套《电商数据加密技术规范》,细化加密算法的参数要求;并建立可追溯与第三方验证制度,对商品流通、数据处理、算法决策、留存记录,确保监管部门可追溯、可验证。商品流通记录包括“生产–仓储–物流–销售”信息,需保存不少于3年,便于追溯商品真伪与流向;数据处理记录包括用户信息查询日志、数据共享记录,需保存不少于1年,便于追溯数据泄露源头;算法决策记录包括推荐权重调整记录、异常内容处置记录,需保存不少于6个月,便于追溯算法歧视与违规推荐的原因。同时,借助区块链技术实现记录不可篡改,确保记录的真实性,监管部门可通过区块链查询完整记录,提升监管效率。
5. 电商平台国际治理经验镜鉴与中国路径优化
5.1. 全球网络治理的典型模式与核心特征
不同经济体基于电商发展阶段、法律传统与风险偏好,形成差异化的治理模式,为我国电商平台网络技术监管与立法提供了多元参考。
欧盟以消费者权益保护与数据权属为核心,构建“高标准、统一化”的电商治理体系,注重通过前瞻性立法覆盖电商风险,依托统一监管机构实现跨区域执法。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欧盟通过《消费者权益指令》,明确电商平台的强制性义务:平台需承担30天无理由退货义务,消费者在收到商品后30天内可无理由退货,平台需承担退货费用[13];对假货商品,平台需承担双倍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不低于100欧元;禁止隐藏消费陷阱,如默认勾选增值服务、自动续费,平台需以显著方式提示消费者,获得明确同意。此外,对直播电商,欧盟要求平台实时保存直播记录不少于12个月,便于后续核查宣传内容的真实性。
在AI与算法监管方面,欧盟通过《人工智能法案》(AI Act),将电商AI推荐算法、AI合成宣传内容纳入监管,按风险等级划分监管强度:对高风险AI系统,要求平台开展事前风险评估,公开算法的训练数据来源和决策逻辑,定期提交安全报告;对“禁止类AI系统”,直接禁止使用[14]。2024年欧盟要求淘宝欧洲站公开商品排名算法权重,否则禁止在欧盟境内运营,推动算法透明化。
美国以“技术创新”为核心,采用“行业自律为主 + 政府监管为辅”的治理路径,强调市场主体的自主性,为电商创新保留弹性空间。在立法层面,美国联邦层面无统一电商法,通过专项立法解决特定问题:《计算机欺诈和滥用法案》(CFAA)打击电商盗刷、数据窃取等犯罪行为;《加利福尼亚隐私权法案》(CPRA)为代表,进一步拓展消费者权利,如CCPA赋予消费者“数据删除权”“访问权”,消费者可要求平台删除其个人信息,平台需在45天内响应[15]。
在监管层面,美国依赖行业自律,通过行业协会制定自律规则,引导平台自愿合规。美国电商协会制定《电商平台合规指南》,涵盖数据安全、虚假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内容,如要求平台采用加密技术保护用户数据、建立虚假宣传投诉处理机制;亚马逊、eBay等头部平台通过“卖家评级系统”(基于买家评价与投诉率)对商家进行分级管理,低评级商家被限制流量,高评级商家获得更多曝光,通过市场机制推动商家合规[16]。此外,美国政府通过“监管沙盒”鼓励电商技术创新,如在AI推荐算法领域,允许平台在沙盒内测试新技术,监管部门提供合规指导,避免过度监管抑制创新[17]。
5.2. 中国网络治理的本土化需求与经验转化逻辑
我国数字经济规模已突破55万亿元,占GDP比重超45%,形成了平台类型多元、技术应用广泛、用户基数庞大的数字生态,网络治理需兼顾“风险防控的全面性”“创新发展的包容性”“区域差异的适应性”三重目标。借鉴国际实践经验时,需立足我国“集中统一领导、多部门协同”的治理传统,结合数字经济发展阶段,实现经验的本土化转化,而非简单照搬域外规则。
参考“按风险分级监管”的思路,结合我国电商生态构建“风险–责任”匹配体系,根据风险等级差异化配置监管资源,避免监管过度与监管不足。对AIGC虚假宣传、跨境电商数据、奢侈品假货等高风险领域,实施“全流程严格管控”:跨境电商数据出境需“安全评估 + 第三方审计”双重验证,平台需提交数据出境申请,说明出境数据的类型、用途、接收方,经网信部门评估通过后,还需由第三方机构审计数据出境流程,确保合规;AI宣传内容需“AI监测 + 100%人工复核”,平台需部署AI审核系统识别虚假内容,同时对观看人数超10万的直播间,开展人工实时复核,避免AI漏判;奢侈品商品需“区块链溯源 + 品牌方验真”,平台需将奢侈品的“生产–销售”信息上链,同时由品牌方对商品进行验真,确保商品真伪。
对普通商品审核、境内数据处理等中风险领域,落实基础责任与随机抽查:平台对商品进行条码比对,通过条码比对确认商品资质,随机抽查验证商品实物与信息的一致性;境内数据传输需加密但无需评估,平台采用国密算法加密数据,确保传输安全,监管部门通过大数据监测数据传输异常,无需平台逐一申请评估,降低合规成本。
对个人二手闲置交易平台、区域小型电商等低风险领域简化监管,仅要求平台审核卖家身份,不强制商品资质核查,避免增加中小平台负担;推行合规承诺制,平台承诺符合最低合规标准即可运营,监管部门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承诺落实情况,对承诺不实的平台进行处罚。
5.3. 中国网络治理体系的优化方向与实践路径
立足我国电商经济规模全球领先、场景多元的生态特征,以及电商平台作为“交易枢纽”“数据中枢”的核心定位,需从规则完善、机制协同、国际协同三个维度,构建适配电商发展的网络治理体系,实现电商技术创新与风险防控的动态平衡。
在规则体系的动态适配方面,需针对电商场景建立“核心法律 + 专项规 + 动态指引”的多层级框架。对《电子商务法》《数据安全法》等核心法律,保持“交易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基础条款的稳定性,同时将修订周期缩短3~5年,新增“AI生成内容审核”“元宇宙虚拟商品权属”“跨境电商数据分类”等电商特有条款;针对电商新技术应用,每年发布《电商平台新技术监管指引》,细化AIGC、区块链、算法推荐的合规标准;在配套规章层面,推动《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与《个人信息保护法》衔接,统一电商平台“用户消费画像数据的收集范围”“跨境订单数据出境的安全评估流程”,解决企业合规中的规则冲突,例如明确跨境电商平台传输用户收货地址数据时,无需重复开展安全评估。
在治理机制的协同效能提升方面,需聚焦电商平台监管的跨部门、跨区域特性,强化协同与均衡。进一步完善网信办、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海关的“电商监管联席会议 + 数据共享”机制,对跨领域电商风险实行“牵头部门负责 + 多部门联动”;针对东部与中西部电商监管资源不均衡问题,建立电商监管资源下沉机制:东部通过远程监管系统共享、执法专员派驻提升当地监管能力,同时对向中西部转移的中小电商平台,推行合规培训前置,降低违规商家向监管洼地迁移的风险。
在国际治理的协同参与方面,需围绕电商平台“跨境运营”需求,构建“规则互认 + 风险共治”的国际合作网络。依托RCEP、DEPA等多边机制,推动将“电商数据权属平等”“跨境商品溯源标准统一”“风险分级监管”等理念纳入国际规则,建立跨境电商安全事件联合响应机制,与主要国家共享电商数据泄露威胁情报,针对ransomware攻击导致电商平台订单系统瘫痪、AI深度伪造商品资质跨境传播等问题开展联合溯源与处置。
6. 结论
6.1. 研究发现总结
本文通过对数字时代我国电商平台监管与立法的系统分析,结合典型案例得出以下结论:其一,我国已初步构建以《电子商务法》《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为核心的电商立法体系,形成“多部门协同”的监管机制,在防范电商数据泄露、打击虚假宣传方面成效显著,但仍存在法律碎片化、立法滞后于电商技术发展、国际规则接轨不足、执法区域不均衡等问题,难以完全适配电商新技术、新场景;其二,电商平台作为服务商,承担商品审核、数据安全、算法合规、消费者权益保障等多重责任,但责任边界模糊、分类分层管理不完善,导致实践中责任推诿、合规成本不均,需通过制度细化责任;其三,电商信息安全治理需依托“技术赋能 + 制度保障”,差分隐私、区块链审计、AI风险识别等技术提升监管精准性,风险分级响应体系可强化防控,但需通过法律规范技术应用。
6.2. 理论贡献与实践启示
理论层面,本研究的贡献体现在两方面:一是深化技术中立与电商平台责任的辩证关系,提出动态平衡观点——法律对电商技术保持中立以鼓励创新,但需根据技术风险动态调整平台责任,避免绝对中立导致风险失控;二是完善电商治理理论体系,构建“法律规范层–治理机制层–技术工具层–绩效评估层”四维分析框架,为后续电商监管研究提供理论工具。
实践层面,研究成果为电商治理提供三方面启示:对立法机关而言,需推动电商动态立法、完善平台分类分层责任体系、加强国际规则接轨,解决法律碎片化与滞后性;对监管部门而言,应运用技术手段提升效率,优化多部门协同,平衡区域执法资源,实现智慧监管、公平执法;对电商平台而言,需构建“内部合规 + 外部监督”机制,明确责任边界,降低合规风险,同时积极参与技术创新与国际协同,提升竞争力。
NOTES
1国家数据局: 数字中国发展报告(2024年) [EB/OL].
https://www.nda.gov.cn/sjj/ywpd/sjzg/0530/20250530151342718164521_pc.html, 2025-05-30.
2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 中国电子商务报告2024 [EB/OL].
https://dzswgf.mofcom.gov.cn/news/5/2025/11/1762844725887.html, 2025-10-22.
3中国网络安全产业联盟: 中国网络安全产业分析报告(2024年) [EB/OL].
https://hrssit.cn/Uploads/file/20241028/1730105973816312.pdf, 2024-10-25.
4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数据处境安全评估申报指南(第三版) [EB/OL].
https://www.cac.gov.cn/2025-06/27/c_1752652339765002.htm, 2025-06-27.
5网络经济服务平台: 2024年度中国电子商务用户体验与投诉监测报告[EB/OL].
https://view.officeapps.live.com/op/view.aspx?src=https%3A%2F%2Fwww.100ec.cn%2Fzt%2Fdtsjda%2Fimg%2Fbg.pptx&wdOrigin=BROWSELINK, 2025-03-13.
6国家数据局: 数字中国发展报告(2024年) [EB/OL].
https://www.nda.gov.cn/sjj/ywpd/sjzg/0530/ff808081-96b465bf-0197-200a135e-0536.pdf, 2025-05-30.